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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说明书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说明书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4)

一、项目背景 (4)

二、规划指导思想、目标与基本原则 (4)

(一)指导思想 (4)

(二)规划目标 (4)

(三)规划基本原则 (5)

三、规划依据 (5)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6)

(一)规划范围 (6)

(二)规划期限 (6)

第二部分现状情况分析 (7)

一、区位分析 (7)

(一)地理位置 (7)

(二)交通条件 (7)

二、自然概况 (7)

三、村庄建设情况 (7)

(一)村落布局及现状人口规模 (7)

(二)社会经济情况 (8)

(三)现状情况 (8)

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情况 (9)

(一)村庄内建筑 (9)

(二)文物保护单位 (10)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 (15)

第三部分相关规划与案例研究 (17)

一、相关规划分析 (17)

(一)武汉市总体规划(2010-2020) (17)

(二)武汉市江夏区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 (17)

(三)江夏区乌龙泉街道办城镇总体规划(2008-2020) (17)

二、案例研究 (18)

(一)武汉黄陂大余湾 (18)

(二)山西平遥 (20)

(三)江苏周庄 (24)

(四)小结 (27)

第四部分保护体系规划 (28)

一、空间布局规划 (28)

(一)用地结构 (28)

(二)空间布局 (28)

二、保护体系规划 (29)

(一)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29)

(二)保护总体框架 (31)

(三)保护体系 (31)

(四)保护措施 (35)

三、建筑高度及形态控制 (38)

(一)现状分析 (38)

(二)高度控制规划目标 (39)

(三)高度控制规划原则 (39)

(四)高度控制规划 (40)

四、支撑体系规划 (42)

(一)道路交通体系规划 (42)

(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2)

(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43)

五、保护区规划设计方案 (46)

第五部分实施保障建议 (48)

一、政策支撑 (48)

二、法律保障 (48)

三、经济支撑 (48)

四、管理体系建设 (49)

江夏区乌龙泉街勤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第一部分概述

一、项目背景

2012年9月4日,唐良智市长在“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第二次领导小组会议”上要求各区加强对镇村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视,并作出“加快推进武汉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

为更好落实市领导以及武汉市总体规划对历史镇村保护的要求,保护和弘扬江夏区历史文化,实施江夏区新型城镇化和建设新农村的发展战略,特按照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13年武汉市历史镇村保护规划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本次规划。

二、规划指导思想、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原则,合理确定勤劳村的职能定位,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历史镇村保护的总体要求、推进武汉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推动江夏区新型城镇化和建设新农村的发展战略。

(二)规划目标

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科学规划,指引空间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布局、建设时序和实施等;科学指导保护管理工作,以实现严格保护、合理开

发、永续利用,保证历史文化遗产长久保存和合理利用;发展文化旅游景区,建设市级历史文化名村,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的改善和提高,切实改善村民生活条件。

(三)规划基本原则

本次规划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1、规划衔接原则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结合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科学确定村庄规模,优化和合理布局空间要素。

2、科学性原则

协调各功能要素之间的布局,实现功能效益最大化。近远结合、注重实施,正确处理近远期建设的关系,突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特色发展原则

保护历史真实性、环境整体性和文化多样性,以最大限度地真实保护和忠实传递历史文化遗产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突出历史文化特色的保护和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建设极具历史文化特色的宜居宜游村庄。

4、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科学有效保护的同时,坚持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村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四)《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六)《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七)《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

(八)《江夏区城镇体系规划(2007年-2020年)》

(九)《乌龙泉街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

(十)《江夏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十一)《江夏区乌龙泉街勤劳村村庄建设规划(2007-2015年)》

(十二)《武汉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十三)其他相关标准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勤劳村全域范围,面积5.91平方公里,并以保护范围为规划重点。

(二)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3年至2020年。其中,近期保护规划至2015年,远期规划至2020年。

第二部分现状情况分析

一、区位分析

(一)地理位置

勤劳村位于江夏区乌龙

泉街东北部,东、北临梁子湖,

南临团结村、立新村及葫芦

塘,西接灵山村,距乌龙泉镇

区7.3公里。村内现存1 处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即月塘民

居,位于李谱湾。

(二)交通条件

目前,村内交通主要依靠

村内的东西向通村公路,村内交通条件一般;根据上位规划,将通过邻村灵山村规划道路加强勤劳村南北向对外交通联系。

二、自然概况

勤劳村属亚丘陵地貌,地质结构稳定,地形南低北高;南部有小面积的水系分布,东部、南部紧邻梁子湖;该地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日照充足、雨量较充沛,年平均气温16.7℃,最高气温41℃,最低气温-4℃,年平均降雨量1200-1400MM。春夏季主导风为东、南风,秋季主导风为东北风,最大风力8级。

三、村庄建设情况

(一)村落布局及现状人口规模

勤劳村村域范围面积5.91平方公里,由8个自然湾组成,分别为程尧湾、

罗家湾、柯家湾、上李谱湾、胡一师湾、朱元甫湾、汪家湾及堪家咀湾。

勤劳村总人口258户,

444人,其中最大自然湾胡

一师湾有62户,共251人,

最小的自然湾罗家湾9户,

共42人。 (二)社会经济情况

勤劳村自然环境较好,

绿树成荫、山清水秀,空气清晰,无污染物,产业主要以传统农业种植为主,无第二、三产业,农闲时青壮劳动力多外出打工。第一产业以西田瓜种植为主,另有苗木、南瓜、西瓜等种植业,渔业,农业等。

(三)现状情况

1、建设用地情况

现状村庄建设用地41.58Ha ,占总用地的7.04%。

现状建设用地以居住用地为主,湾组大至依路而建,约每平方公里1个村湾,胡一师建筑较密,朱先甫较稀。村庄绿化较好,建筑掩映在绿树丛中。

2、交通状况

村内交通主要依靠村内的东西向通村公路,并不能满足村民生活需求,村民出行及货物、农产品运输不便,也不利于防灾救灾。

3、公共设施情况

现状村庄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严重缺乏,如医务室、商业店铺缺乏,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无排水设施(雨水、污水就地排放)。

综合现状图

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情况

(一)村庄内建筑

农村建房缺乏统一管理,建筑布局零乱、朝向各异,土地浪费严重。建筑以村民住宅为主,多为自建房,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砖混结构(一类建筑)的少,土坯房{三类建筑)和砖木结构的(二类建筑)占绝大多数;建筑有白墙红瓦、白墙灰瓦,一般为坡屋顶;目前,乱搭、乱盖的现象较为严重,牲畜圈、厕所、厨房等随意搭建,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从建筑不同建成时期来看,古建筑多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在上李谱湾内保存有15栋晚晴、民国时期的古建筑,其中保存较好(未垮塌)的有10栋,损坏严重的有5处;近年来新建的建筑较多,部分住宅外墙贴白瓷砖,安装铝合金窗,大面积封闭阳台,缺乏乡村田园气息和农家质朴风味,毫无历史文化气息。

(二)文物保护单位

村内现存有1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即月塘民居。月塘民居为2008 年8 月25 日江夏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建筑风貌型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一,始建于清朝、民国。

该文物保护单位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勤劳村上李谱湾,紧邻梁子湖西岸,依山傍水;民居周边为田园与丘陵岗地,自然环境优美;主体建筑及附属建筑总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由于保护不力,古建筑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与改造。该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如下表:

月塘民居基本情况一览表

1、历史空间格局

上李谱湾是个背山临田的村湾,是从晚清时期传承发展至今的单姓家族村湾,村民皆为李氏家族成员。民宅沿着山坡而建,其前低后高的布局,既避免了梁子湖冬日的寒风,又易组织排涝。建筑坐东朝西,沿山坡在村子边缘是村民日日劳作的农田,自然且富有田园风味。

湾前的月塘碧水映人,可谓是武汉地区一处独特的明清民居建筑群。村落中由于某些区域不靠近溪流,人们便引水或挖塘,这固然是为了饮用、洗涤、灌溉,

但也暗合了风水“塘之蓄水,足以荫地脉,养其气”之说。池塘并不是能随便挖的,因为对它的形状和离住宅的距离,风水中还是有规定的:它不能上小下大如漏斗状;不能小塘连串如锁脸状;不能开凿成方形,因为那样有“血盆照镜”之凶;不能开挖成满月形,因为月圆则亏。所以村落中的池塘,大多为弯月形,就像李谱湾这口池塘,取之曰“月塘”,讲究的是一种“花未开,月未圆”的美好意境。比起风花雪月的祝愿,月塘更多的突出了它的实用功能。每逢雨季,雨水沿着暗道通过这四个出水口流入月塘,在月塘里汇集储存。待到干旱时,再流向了月塘外的稻田,滋润一方水土。

2、建筑物与环境要素

月塘民居建筑属于典型的江夏民居风格。据专家介绍,江夏民居的形成大致在湖广填四川时期,大批的江西老表进入了今天的江夏境界,故形成了带有一定徽派特色的江夏民居,属江南民居的一个分支,只不过其中渗入了一些汉派特色。江夏民居主要特征:粉墙黛瓦、木构框架、彩绘门楣、石库大门这些直观印象之外,最典型和突出的特点,应该是硬山墙(马头墙或风火墙)的外墙结构。马头墙、瓦顶坡面、开井及三合院都是江南民居的显著特点。江西安微等地因历来重

视文化教育(在古时就是考科举,中进士,光宗耀祖),其古民居建筑蕴含了丰富的人文理念。而江夏自古“九分商贾一分民”,以经商居多,商民又多从周边地方迁移而来,如江西、湖南、安徽等地,移植了故土的建筑风格,但因从商后文化底蕴不足,没有完全继承,只是保留了主要建筑结构和框架,更多地建筑细节和人文内涵则被舍弃。再加上受本土(江夏)民居特点的影响,始形成了如今的江夏民居。

月塘民居建筑屋内木柱雕有花纹图案,巷道、石板路、阴沟均用青石板砌筑。青砖墙衬托灰黑色瓦的土瓦屋面,大小基本为“连三间”的形式,部分建筑为硬山墙,部分建筑为悬山,还有些古建筑墙上设置有通风口。大门高大、厚实,且左右对称竖立,进门有踏步,两旁有门墩,跨门有门坎,扣门有门钹,关门有门栓,锁门有门款。外墙窗户尺寸都不大,为60cm×80cm,部分窗户上有雕花。

月塘民居建筑特征一览表

①三连间

以李谱湾4-3号的民宅为例。该建筑建造于清末民初,由于是世代务农,家底并不殷实,所以房子盖成了这种简单的横长方形的式样。这是一间旧时湖北平原农村极其常见的“连三间”住宅,它采取的是进门中间为堂屋,左右各一间卧室的三间一栋式的格局。考虑到房子进深光线暗的,大门口特改为几块玻璃覆盖

的亮瓦来增加堂屋的透亮性。由于过去农村家庭人口多,几代同堂共处一室等因素,屋内每一间都又隔成了上下两小间。而这种正中的堂屋后是伙房,左右两间隔成四间卧室的式样,俗称为“明三暗六”。

② 门榜

门榜在武汉不多见,它多选用与自家姓氏相关

的成语或人尽皆知的典故而成为一种姓氏与或家

族的标志,当然更多是对祖先的崇拜。

李谱湾4-3号的民宅是一间青砖墙衬托灰黑色

瓦的土瓦屋面的民宅,夹杂在充满现代气息的钢筋

水泥楼房之间,显得朴实无华,格外协调。在民宅

的大门上,赫然刻着“青莲世第”的门榜。

③ 月塘

月塘由于年久失修无人清理,早已是

杂草丛生,四下荒芜。月塘边的望柱及栏

板石,加工工艺精巧,布局协调,个别石

柱上鸟兽花纹尚存;汉白玉雕琢而成的栏

杆上,是能工巧匠雕刻的暗示祝福的八仙器物图案。一头一尾的栏柱上,是寄托李姓吉祥的白象石雕。据说早年有狮子等雕刻,后来均被破坏。

④ 李姓祠堂

月塘旁三五米远是李姓祠堂,

作为尊祖敬宗的连结点和祖先灵位的安息地,祠堂的森严也使得临近的月塘更加神圣,一跃成为了家族成员尊卑的分水岭。据说旧时在上李谱湾,只有男性才能门榜 月塘栏杆

从月塘边的祠堂前走过,而女性则需绕过祠堂,走月塘另一侧的田埂小道。时过境迁,昔日宏大的敬祖睦宗之地,今天已找不到祠堂的痕迹。现仅存改造后为生产队仓库的祠堂和重修后的李姓族谱。

窗户 水车

3、保护情况

湾内只有少部分建筑保存较为良好,但是由于年久失修,漏雨严重,潮湿环境中木质建筑材料腐烂情况会大大加重。大部分古建筑已毁坏严重,部分古砖已被村民当作附属建筑的建筑材料使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

1、文物价值

月塘民居保留了300多年的历史记忆,修建于康熙年间的石桥、石路依然在造福于民,村边的老井、村前的月塘日复一日地上演着生活的老歌新曲,村民对家族渊源的追溯保留在“青莲世第”牌匾中,眷恋故土的村民一代一代地在这“连三间”的老宅中繁衍生息。

2、民俗文化

村子里家家户户的窗栏上都帖有一张半尺长,一指宽的红纸,上用毛笔书写着“姜太公在此”几字。这是上李谱人采用厌胜辟邪的一种做法。因为每逢年节,

村子里的人都害怕有鬼怪之类潜入自家,搅浑了家中的福气、财气、于是他们就想出了用贴挂字符的方法,将百无禁忌的“姜子牙”挂与窗前。姜子牙曾在昆仑山学道,后奉命发榜封神,有兴周大业之功,所以村民把“姜太公”挂于此,因为有他在此庇护,什么也不用忌讳,因为他是能让人逢凶化吉的。另一方面,姜太公是酉时落生,他的爹娘给他取名“酉”以为纪念,而“酉”字又与“有”同音,所以家家户户挂挂“姜太公”,以祈福不受穷。

(四)保护工作现状

目前,村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有待加强,部分文物已被拆除用作村民附属建筑的建设,其他古建筑无人居住,未加以利用。勤劳村内的月塘民居设有保护标志,但未安排文物保护义务员。

第三部分相关规划与案例研究

一、相关规划分析

(一)武汉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武汉是湖北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国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交通通信枢纽。规划城镇体系是以主城为核心,新城为重点,中心镇和一般镇为基础,辐射到广大农村地区的多层次、网络状城镇体系四级结构。乌龙泉即是全市15个中心镇、江夏区内的两个中心镇之一。中心镇是所在地区辐射力较强的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和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基地。一般镇是所辖区域城乡社会、经济中心,为城乡物资集散的重要环节。

(二)武汉市江夏区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

规划中将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和基础条件相对较好,具有产业发展潜力,与周边乡镇联系密切及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的建制发展而成的城镇确定为重点镇,它们是江夏区域内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和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基地。本规划确定了乌龙泉街、安山镇2个重点镇。规划乌龙泉街利用其位于京广线上的交通优势,规划为工矿型小城镇,镇区可向南面发展。

(三)江夏区乌龙泉街道办城镇总体规划(2008-2020)为实施江夏区城镇体系规划,实现乌龙泉街“农业稳街,工业兴街,引进活街,富民强街”的发展思路,适应当前外部发展形势、协调城镇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效指导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建设具有竞争力的、适宜创业和居住的城镇特色空间之一,构建资源节约、生态协调、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城镇环境。

二、案例研究

(一)武汉黄陂大余湾

大余湾始建于明朝洪武二年(1369年),从江西婺源移民而来,距今已有630多年的历史。

大余湾区位图

大余湾坐落于“荆楚名岳”木兰山脉西峰山下,木兰川玉屏山以东,木兰山风景区以南,四西环山,为局部丘陵和局部岗状平原地区,平原与岗地交错,属武汉市黄陂区管辖的研子岗镇,占地面积300余亩;距武汉市区38公里,距武汉天河机场34公里,乡外可由“岱黄”一级公路,“黄土”二级公路进入,乡内

则由“长塔”二级公路,“江川”三级公路进入,交通便捷。

大余湾内明清古宅保存完整,田园风光原始、民风民情淳朴;民谷文化浓郁。特殊的地理环境适就了冬暖夏凉的气候以及山、溪、川的自然景观。以乡村休闲、民俗旅游为开发方向。

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和重点:保障生态旅游及相关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的用地需求;严格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合理选择城镇发展方向和各类用用地布局,对农村居民点实行适当迁并;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强化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绿化造林,治理水土流失,提高森林覆盖率。

大余湾规划总平面图

保护区内整体风貌保护措施文物建筑除可以作为博物馆、展览室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传统民居可维持居住功能),不得作其他用途。形式采用传统徽派建筑的建筑形式,其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严格控制;建筑的门、窗、墙体、屋

顶等形式应符合风貌要求,色彩控制为黑、白、灰及黄褐色、原木色。

文人题字、楹联、古树等历史要素也应加以保护;路面应保持、恢复石板铺砌,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厕、标牌、招牌、路灯等)要具有地方特色。

保护区内的建筑功能以居住、旅游及配套设施等为主,严禁与上述功能无关的建筑物的建设;建筑层数控制为一层及两层以下;严格保护古巷风貌完整性,除必须的消防通道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保护区内的池塘、溪流走向和传统的阴沟明沟等排水体系。

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利用。规划建设、旅游开发都要服从于古镇古村的保护需要。

发展旅游业归根结底就是为了聚集资金保护和发展当地的景观环境,造福当地居民。村民从旅游中得到了实惠,村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文物价值的理解也日益加深。这样大余湾的古村保护才能深入人心。

大余湾地处鄂东,其建筑形制、风格与石作、木作技术独具一格。形成以古建筑、现代摄影艺术、传统民俗等为主要产品构成的村域旅游体系。大余湾村落人文资源与木兰山、木兰湖等自然资源有机结合,构成历史文化游区域旅游体系。大余湾古村落是木兰大旅游网络中的重要节点。完善各类旅游服务设施,形成完整的旅游产业发展体系。

适度发展旅游经济。

(二)山西平遥

山西平遥是自周宣王(公元前827年—公元前782年)建城起就一直是北方重镇,清代在该城发展起来的金融业、银行业使这座城市迅速繁荣起来,成为清中叶时期全国最大的金融中心。平遥城自明洪武三年(1370年)扩建以来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

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编制人员名单 法人代表:吴崇友 项目负责:吴崇友 审定:施俊杰(高级工程师、院长)审核:程万里(高级工程师) 校对:潘丽微(注册咨询工程师)编写:吴崇波(高级工程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第三章项目场地及建设条件 第四章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第五章环境影响 第六章资金估算及资金来源 第七章建设进度初步设想 第八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算第九章结论和建议 附件

第一章总论 一、概述 1、项目名称: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2、建设单位: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3、法人代表:吴崇友 3、项目负责人:吴崇友 4、项目概况: 4.1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为厚吴历史文化名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为西至外田塘西侧,东至澄一公祠东侧,北至吴氏宗祠北侧,南至井家塘南侧,面积9.17公顷;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为东至南溪水域厚吴大桥西桥头,南至环村路百米的农田,西以环村主路为界,北至现厚吴小学东侧农田,面积24.23公顷,项目总投资约2847.2万元。 4.2保护设施建设: 1)、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青石板和卵石进行整修。 2)、对街巷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进行埋地敷设,消防设施、环卫设施建设。 3)内部交通及停车场、广场建设。 4)水系整治、水埠、驳岸整治

5、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补助50%,村自筹资金50% 6、编制单位: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二、项目编制依据 1、《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2、 计划建议的通知》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3、 计划的通知》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1】26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列》(2008) 7、《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6)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厚吴古村隶属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镇位于永康市西南端,北 靠石柱镇,东临舟山,西有新店,南与缙云县新碧镇交界。距永康市 区13.5公里,330国道通贯南北,金丽温高速公路、金温铁路分别在 村落的西部、东部通过,交通便利,是与温州、丽水等县交往的主要 窗口,素有永康“南大门”之称,村西2公里是著名的历山风景区。

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第一章总则 规划范围 本保护规划的规划研究范围为保平村的村域范围,共计约10平方公里;其中重点规划区老村,面积37.91公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保护、整治及其它各种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规划期限 本保护规划期限与崖城镇总体规划一致,为2009~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9~2015年。 指导思想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 规划原则 (1)历史真实性原则; (2)完整性原则; (3)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原则; (4)区域系统保护原则; (5)合理利用、永续利用原则; (6)居民参与原则。 规划目标 通过保护规划和村庄建设相关规划,要使保平村同时满足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成为: “历史风貌完整、生态环境优美、革命传统悠久、以遗产保护为核心、兼顾旅游发展的热带传统明清古村落”。 规划总体策略 (1)重点保护、修复保平村内具有历史价值和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遗存,保持保平的历史真实性。 (2)保护保平内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成为海南古村传统文化及红色文化的集中展示区。 (3)保护保平的历史风貌、传统肌理以及整体山水格局,使其成为中国海南传统古村落的活化石。 (4)整治保平居住环境,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使其成为居住环境优美、生活条件舒适的村庄聚落。 (5)合理利用保平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发展特色明显的文化旅游产业,形成三亚传统文化旅游的新亮点。

第二章价值特色评价 村落特色 保平古村历史悠久、遗存众多、风貌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其特色可概括为:(1)明清海南传统民居群的活标本 (2)中国最南古城的州治海门 (3)山水倚望、防灾避害的选址典范 (4)尊礼重教的文明古村 (5)三亚红色革命的策源地 历史价值 保平古村山水格局典型,村内建筑遗产、历史文化遗迹分布集中、颇具规模、风貌较好,周边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古村是古代保平港的要塞村镇、南海崖州大疍港的重要门户;儒学礼教、宗族文化底蕴深厚,流传至今;更是海南地区近代红色文化的摇篮。保平村保留了古村落选址、聚落结构、建筑形制以及古代海防等方面大量的历史信息,对研究古代琼南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 艺术价值 古村落选址于河岸北部,形成临水望山景观格局,极具特色;村内院落布局因地制宜、统一而富有变化,院子布局正房与照壁为核心;建筑外形独具特色,是崖州古建筑最有代表性、又最集中的古代民居建筑群;建筑风格是民族融合和中西合璧的体现,屋顶为“一剪三坡三檐”的接檐风格,其结构多为插梁式构架;民居建筑又不乏装饰,木雕、彩画、灰塑等工艺纯熟、内涵深刻,体现出极高的艺术水平,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科学价值 古毕兰村受洪水灾害侵袭,北迁至宁远河北岸高地,是古代堪舆学中聚落选址“龟背”理论的极佳诠释,这对研究古代村落选址原则中趋利避害的原则与方法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同时,从毕兰村到保平村的发展过程是一部移民建村史,为研究海南地区宗族文化的变迁、民族融合和中西文化交融提供了历史佐证,对文化人类学与历史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文化内涵 保平村自古以来文教昌盛,保平书院是古崖州重要的书院,历史上曾有保平多贡生的美誉,村中传承着较为浓郁的儒学文化与宗族文化,是琼州文化的重要传承地;保平村是一个具有八十多年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革命老区村,是革命烈士的故乡、重要的革命与战争纪念地,是三亚红色革命的策源地,具有极为深刻的红色文化内涵。同时,保平村还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崖州民歌最重要的传承地。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2013-10-10 13:13:5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2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特集 SPECIAL COLLECTION 历史城镇保护与发展?理论与研究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赵勇1 唐渭荣2 龙丽民3 王兆芳3 作者单位: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100835) 2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050021) 3 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石家庄,050024)收稿日期:2012-05-03 摘要/回顾1982年以来30年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历程,初步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面保护3个阶段,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评价、保护体系、保护规划等方面探讨了一些概念和方法问题,并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工作和研究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体系 保护规划ABSTRACT/ The domestic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town and village has got fruitful achievements under the concern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ince 1982.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aspects of improving conservation system, ascertaining resources, launching salvage conservation, reinforcing management, multi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etc. In addi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servation and relevant research. KEY WORD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town and village, conservation system, conservation planning 从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至今已有30年的时间。2003年建设部(2008年更名为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陆续公布了5批35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纵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目前仍然存在不少实践问题和认识误区,一些保护概念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梳理和辨析。1 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研究和实践的30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 1982~1994年左右。1982年是重要的一年,国家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公布了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第二批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文革以后迎来崭新的开始。之后,国务院先后于1986、1994年公布了第二、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88年又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强调城市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改造大规模展开,一批学者针对当时保护与发展出现的矛盾问题,分别就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规划结构与旧城更新、传统特点和风貌保护、特色要素和保护范围、保护概念和保护对策[1-4]等问题展开探讨,奠定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基础。1.2 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 1995~2002年左右。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越来越认识到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1996年在黄山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研讨会和1997年建设部转发的《黄山市屯溪老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地位和保护原则方法;1997年国家又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对16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资助。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江苏、浙江、广州、昆明等地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规也相继出台。同时,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增至101座,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于1997年、皖南古村落(宏村、西递)于2000年先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96~2001年,国务院公布第四、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增至1276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率先展开,周庄、同里、乌镇等一批古镇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这一时期,不少学者开展了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方法、保护规划、建筑保护更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类型特点和保护实践[5-8]的研究,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研究则集中在聚落景观、价值特色以及保护规划[9-11]等方面。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三章调查和评估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七章成果要求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 办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珠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保护联动机制,监督、协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以及相关管理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文物、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咨询]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专家咨询制度。保护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村(居)委会保护管理职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求,做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指导、督促居民按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制止违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并及时向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八条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经费用于相关申报、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公众参与]本市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4) 一、项目背景 (4) 二、规划指导思想、目标与基本原则 (4) (一)指导思想 (4) (二)规划目标 (4) (三)规划基本原则 (5) 三、规划依据 (5)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6) (一)规划范围 (6) (二)规划期限 (6) 第二部分现状情况分析 (7) 一、区位分析 (7) (一)地理位置 (7) (二)交通条件 (7) 二、自然概况 (7) 三、村庄建设情况 (7) (一)村落布局及现状人口规模 (7) (二)社会经济情况 (8) (三)现状情况 (8) 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情况 (9) (一)村庄内建筑 (9) (二)文物保护单位 (10)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 (15)

第三部分相关规划与案例研究 (17) 一、相关规划分析 (17) (一)武汉市总体规划(2010-2020) (17) (二)武汉市江夏区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 (17) (三)江夏区乌龙泉街道办城镇总体规划(2008-2020) (17) 二、案例研究 (18) (一)武汉黄陂大余湾 (18) (二)山西平遥 (20) (三)江苏周庄 (24) (四)小结 (27) 第四部分保护体系规划 (28) 一、空间布局规划 (28) (一)用地结构 (28) (二)空间布局 (28) 二、保护体系规划 (29) (一)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29) (二)保护总体框架 (31) (三)保护体系 (31) (四)保护措施 (35) 三、建筑高度及形态控制 (38) (一)现状分析 (38) (二)高度控制规划目标 (39) (三)高度控制规划原则 (39) (四)高度控制规划 (40) 四、支撑体系规划 (42) (一)道路交通体系规划 (42) (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2) (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43)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研究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研究 发表时间:2017-09-30T09:34:10.7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15期作者:李凌波 [导读] 摘要: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演变的长河中,不同地方都构成了独居特色的当地文化。到现在经济飞速进步发展的21世纪,这些独具特色的文化都变成了我国不能复制和再生的宝贵财富。 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 315000 摘要: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演变的长河中,不同地方都构成了独居特色的当地文化。到现在经济飞速进步发展的21世纪,这些独具特色的文化都变成了我国不能复制和再生的宝贵财富。当中由国家文物保护局和建设部门一同组织和评选出来的历史文化名村,具备丰富的文物聚集成片的历史建筑物、传统的建筑风格、曾经的交通、文化、政治、经济和军事中心等,或者在历史上出现了巨大影响的地方等,这些都能够集中将当地特有文化和民族特征的村落反应出来,为研究我国特色历史文化做出更加杰出的贡献,所以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文中将主要分析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工作。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当今世界上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当中,我国的历史文化名村占据了非常关键的地位。历史文化名村的提法作为我国特有的,国外一般都叫做古村落、历史小城镇,并将古村落和历史小城镇当做历史地区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村在保存数量、分布范围、种类、特色、历史文化价值当中,都是其他国家无法企及的。开展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工作,为了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先人为我们留下的宝贵财产,为了促进我国历史文化的继承发展。 1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过程框架 尽管国内有关历史文化名村的研究在有关行业都获得了比较大的成绩,可是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和发展上还是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重点是重申报、请维护;重开发、轻视保护;重视旅游建设,轻视历史文化等等。伴随着保护工作的进行和实施,保护历史文化名村的流程中表现出来的更加深层次的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重视。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当中就好比城市设计实践流程,作为一个二维过程理论。重点包含了物质性过程和社会性过程两个方面,前者就是对规划空间的设计实施重点强调,后者是重点对保护过程的社会性保障强调。就如同田宝江提出的,“在我国以往的规划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注重物质形态规划,对可行性分析、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的问题”。物质性的过程就是明确目标的时序性的过程,可以被认为是直线发展的。社会性过程是保护过程广度方向的发展,是横向发展,表现出对物质性过程的支撑、维护、保障的作用。物质性和社会性过程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作用机制的维护,社会性流程建立在物质性过程之上,同时,还是物质性运行的前提基础和保证。从一定意义上决定了产生了物质性过程同时贯穿始终。物质性过程直接反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流程中表现为名村保护规划和实施。社会性过程反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流程中表现为名村保护运行保障体系。总而言之,可以获得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流程框架是社会性过程和物质性过程两个维度的有机契合。内容主要包含了保护规划和实施、名村保护运行保护体系两个方面。 2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问题分析 2.1专项规划水平有待提高 历史名村专项规划水平有待提升是各个地方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流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忽视了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主旨。部分地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流程中仅仅关注旅游经济的增长,将历史文化名村开发作为增强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造成了历史文化名村管理当中过度重视开发而忽视了保护,同时在操作流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等限制性指标对管理的影响,其次,管理体系功能无法发挥出来。作为影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效果的关键组成部分的法规体系、组织结构、评价体系和公众参与,实际操作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效果并未真正体现出来,造成了名村保护运行保证系统功能无法真正获得体现,最终将直接影响名村保护效果。 2.2依法行政力度不够 有些地方不严格执行保护规划,随意修改保护标准,结果导致有些古村落的历史格局被损坏;文化古迹周围的历史环境被损坏,有些地方的历史建筑物被损毁。 2.3保护资金不足,古村镇和历史建筑缺乏定期的全面维护 有些古村中人口密度比较大,基础设备比较落后,建筑年久失修,居民居住条件比较差,因为缺少专项保护资金,这类地方的建筑处在消极保护的情况下,或者交给开发商进行整治和建设改造,因为商业利益急功近利,结果往往会直接损失掉有价值的历史遗存。 3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措施 3.1做好编制与管理 建立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框架流程中,正确的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框架作为达到保护村落的目标的重要方式。编制管理流程中,要坚持整体性、持久性的权力责任,对重要的历史建筑要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将建筑物的年限延长。对于村落当中普遍存在的居民,要使用“保外内修”的原则,保证居民的外部面貌,可是在建筑内部进行修改。同时当地政府要关注出台新的政策,指导当地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可是在这个流程中需要关注的是,这种政策的出台要充分将当地的民意考虑进来,同时要从当地的乡规民约当中提取经验,实践表明,这样的思想非常正确。 3.2村落传统格局及整体风貌的保护措施 作为组成历史文化名村总体环境的要素,在悠久历史下构成的传统民居、街巷、古树、古井、文化遗址等都带有村落独特的历史文化气息。所以,将保护好这些实物和它们之间的空间关系,对传统格局和空间形态的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村落的恢复、保留、整治、改善和保护过程中,将原先村落块状集聚性聚落特征保留下来,维护并强化历史的文化气息。同时将村落历史风貌的保护力度增强,使用立法以及行政方面的措施,将居民建筑限制要素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建筑材料、高度和尺寸,从而保证村落民居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3.3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备案制度保护规划需要全方位的覆盖到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当中,每一个省都要加大对保护规划的审查力度,确保规划编制的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第524 号条例。该条例于2008 年4 月2 日国务院第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施行,并由国家总理温家宝于2008 年4 月22 日对外公布。2017 年10 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 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 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

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 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2019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张家湾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3) 第三章空间布局规划 (13) 第四章保护利用规划 (19) 第五章近期建设规划 (20)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1) 第七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切实、全面保护张家湾历史文化遗产,指导保护工作开展,协调村湾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张家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建规〔2012〕19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意见》(武政〔2014〕88号);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武土资规发〔2016〕18号);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 《武汉市历史镇村保护名录规划》(2013); 《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武汉市黄陂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6.2); 《武汉市“木兰干砌”石头村保护与利用研究》(2015); 《第一批武汉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划定》(2018); 其他与本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 第三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以《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形地势、河流水系、道路以及村庄空间拓展等因素,确定本次规划范围总面积为5.0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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