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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86]司发人字第74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03.13

【实施日期】1986.03.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3月13日[86]司发人字第74号)

现将《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高全体干警的素质,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质量,搞好“四个服务”的重要保证。请你们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我部提出的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司法行政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在今年内有较大的提高。

各地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部署、经验,请及时报部。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

最近,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

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中央书记处在听取司法部整党汇报时指出:“要在

本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有严格的法

制做保障,司法部应当以此作为奋斗目标。”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

中,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任务很繁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狠下决心,切

实加强队伍建设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我们要求经过几年的努

力,建设起一支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政治、

业务素质都比较高,“顾大局、讲团结、比贡献、重实效”,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

有权威的司法干警队伍。

具体措施是:

一、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用一年时间,在原有调整的基础上,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的领导班子进一步充实加强,使其达到: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

高度一致;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群体结构合理,年龄形成梯型;能团结共事,协作精

神好。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劳改、劳教场所领导班子,要逐个进行考核。对好的要总

结经验,进一步巩固提高;对总体上是好的,个别成员不适合担任现职工作的,要进行

调整充实;对极少数政治上或业务上不合格的领导班子要下决心全面调整。在充实和加

强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对那些年龄较大但工作经验丰富、身体健

康的同志要留下来过渡一段,继续发挥他们的干作用。

要有计划地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机关中选调一批年富力强、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到

基层去锻炼,作为充实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今后,各司法厅(局)以及劳改、劳教局(处)的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改革 【发文字号】司发[2006]4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 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司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已于2006年3月21日经司法部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重要问题及时报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确保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党的十七大之前基本落实到位,现就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和积极参与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改革,逐步健全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制度,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2.主要目标。 --通过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体制。 --通过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 --通过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通过改革和完善律师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加强律师管理,改善执业环境,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 --通过明确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形式,完善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通过积极参与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其他改革工作,特别是直接涉及司法行政人、财、物管理和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 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 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 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 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 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 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几个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几个 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86]司办字第121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10.20 【实施日期】1986.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 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几个文件的通知 (1986年10月20日[86]司办字第121号) 现将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上讨论制订的几个文件,即关于加强司法行政信息、统计、信访、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的意见(修改稿)印发你们试行。几个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建议和要求,望及时报部。 邓小平同志指出:“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这是搞好司法信息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今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司法部办公厅连续发了四个关于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文件;建议并推动了湖北省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座

谈会的召开,介绍、推广了湖北、湖南等地开展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经验。由于上下一开努力,使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已经下发了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通知,建立或明确了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了信息网络,创办了信息刊物。信息工作的开展,为领导了解情况,实行科学决策起到了一定的参谋作用。但是,从全系统看,这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还没有建立或明确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管理机构,没有确定与部里建立直接联系的信息联络员;二是许多地方提供的信息多是一般性的工作情况或简单的工作动态,缺乏典型性和完整性,使用价值不高;三是很喜多,报忧少;四是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信息工作手段落后,传递比较迟缓。为了切实做好司法行政信息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加有效地为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信息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是一个新概念、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又有了新的发展和更高的要求。所谓信息,就是具有新内容、新知识的消息,是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反映,是表现事物状态的普遍形式。司法行政信息,就是通过司法行政干部有意识的活动,发现、提炼和概括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的、有价值的反映。它包括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情况的反映。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就是指收集、处理、传递、反馈、贮存司法行政信息的一整套有秩序的活动。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的时代,信息已被作为三大资源之一,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反馈、贮存信息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需要;是领导外经验决策走向科学决策的需要;是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需要。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2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 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司法部关于印发.doc(刑事案件文书格式)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事务所函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 6.接受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了加强谢尔曼法和澄清“合理的准则”,制定了两个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禁止许多非常特殊的活动。首先,它认为附带条件的合同是非法的,这样一种合同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一种产品才能得到另一种产品。其次,它限制“本质上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的合并。第三,它禁止价格歧视,即由于除了成本变化或同竞争对手的价格对抗之外的各种原因,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为了调查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的“组织、企业行为,经营和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获得广泛的权力。同时,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案又增加了另外的措辞含糊的禁止条文:“商业上不公正的竞争方式是非法的。”但是,什么构成“不公正”行为只有由委员会来决定。法案还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地方发布“停止命令”的权力。 然而,1914年立法的重点集中在行为上,因此,在法院上所有反托拉斯行为的中心仍然是“合理的准则”。 从行为到结构:1945年美国铝业公司案 1911年以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再次肯定单纯作为垄断不违反反托拉斯法。例如,虽然美国钢铁公司已发展到足以支配钢铁市场,但它不能强迫剩余的竞争对手或者图谋决定价格,因此,它没有不合理的行为。正象法院所说的:“法律不认为单纯规模是违法的,也不认为未行使的支配力的存在是违法的。”简言之,一种仁慈的垄断不是违法的。

直到1945年这都是法院的基本立场,但1945年,“合理的准则”在重大事件美国铝公司案件上受到了挑战。美国铝公司(Alcoa)受到责难,它被指责垄断了近来的精铝市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二条,争论主要在美国铝公司控制了粗铝市场90%的事实上。 法院并不认为任何特殊表现或行为本身是违法的,美国铝公司靠此达到了它的垄断地位的。实际上,法院认为,美国铝公司使用了“正常的、精明的,但不是掠夺性的商业经营……这些包括远超过需要的建设能力。”宁可是市场结构本身使法官勒尼德·汉德做出了支持美国的裁决,并命令美国铝公司拆散。 没有垄断者会垄断他没有意识到的正在从事的事。因此美国铝公司在这里意欲保持并确实保持了对铸块市场的完全和专有的控制。这就是“垄断”那个市场,然而在其他方面它做的是无害的。 另一个案件值得在这儿简要地提一下,当谢尔曼法在美国铝公司案上被解释为适用于象垄断者一样行动的寡头以后,它又进一步扩充了谢尔曼法。1946年,美国提出对三个最大的国内卷烟生产者的诉讼。虽然判决承认没有勾结的特别证据,但法院仍判定厂商似乎考虑了在制定价格上的相互的行为,从而犯有暗中勾结罪。实质上,这个案件扩充了法律,既包括了公开的的勾结,也把暗中勾结包括了进来。 其他立法继克莱顿法之后制定了一系列其他涉及特殊问题领域的立法。1921年,威利斯·格雷厄姆法从反托拉斯角度出发正式解除了电话行业的兼并(本章后面将更详细地讨论电信行业)。电话行业是一个被政府实质上宣布为一种自然垄断,并认定与其解散它,不如对它进行调节的为数极少的行业之一。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改 【发文字号】司法[1993]003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3.02.20 【实施日期】1993.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2月20日司法[1993]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为加强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各项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合劳改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劳改局。 附件: 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使狱政管理手段,教育改造手段,劳动改造手段和警戒防暴手段等设施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劳动改造基地。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4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请求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0]20号“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解决当前劳改、劳教单位经济困难请示的通知”,并结合劳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凡五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单台设备购置,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即以扩大外延为主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包括拨款、贷款、自行筹措资金的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即以扩大内涵为主的更新改造项目包括国家技改投资项目;地方技改投资项目;劳改单位的生产专用基金用于技改的投资项目。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部门拨给的狱政警戒设施维修更新费等、各省(区、市)劳改局在劳改业务费中安排狱政警戒设施费,凡用于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也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事,切实加强可行性论证,狱政建设要可靠实用,生产建设要讲经济效益,贯彻节省投资的精神,尽可能避免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概述 谢尔曼法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简介 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是1890年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该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千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条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一经确定,处罚与第1条相同。《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但该法的措辞极为含混和笼统,诸如“贸易”、“联合”、“限制”等关键术语词义不明,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所以,该法颁布后执行不力。此外,该法还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对工会组织,镇压工人运动,仅1890年到1897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据此作出了12项不利于工会的判决。 正文 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以下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第三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准州之间、准州与各州之间、准州与哥伦比亚区之间,哥伦比亚区同各州间,准州、州、哥伦比亚区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 第四条授权美国区法院司法管辖权,以防止、限制违反本法;各区的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行为。起诉可以诉状形式,要求禁止违反本法行为。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发出在该案中公正的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 第五条依据本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尚在审理中时,若该案的公正判决需其它人出庭时,不管其它人是否居住在该法院所在区内,法院都可将其传讯。传票由法院执行官送达。 第六条依据本法第一条的契约,联合、共谋所拥有的财产,若正由一州运往另一州,或运往国外时,将予以没收,收归国有,并可予以扣押及没收,其程序与没收、扣押违法运入美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86]司发人字第74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03.13 【实施日期】1986.03.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3月13日[86]司发人字第74号) 现将《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高全体干警的素质,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质量,搞好“四个服务”的重要保证。请你们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我部提出的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司法行政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在今年内有较大的提高。 各地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部署、经验,请及时报部。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

最近,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 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中央书记处在听取司法部整党汇报时指出:“要在 本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有严格的法 制做保障,司法部应当以此作为奋斗目标。”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 中,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任务很繁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狠下决心,切 实加强队伍建设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我们要求经过几年的努 力,建设起一支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政治、 业务素质都比较高,“顾大局、讲团结、比贡献、重实效”,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 有权威的司法干警队伍。 具体措施是: 一、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用一年时间,在原有调整的基础上,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的领导班子进一步充实加强,使其达到: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 高度一致;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群体结构合理,年龄形成梯型;能团结共事,协作精 神好。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劳改、劳教场所领导班子,要逐个进行考核。对好的要总 结经验,进一步巩固提高;对总体上是好的,个别成员不适合担任现职工作的,要进行 调整充实;对极少数政治上或业务上不合格的领导班子要下决心全面调整。在充实和加 强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对那些年龄较大但工作经验丰富、身体健 康的同志要留下来过渡一段,继续发挥他们的干作用。 要有计划地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机关中选调一批年富力强、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到 基层去锻炼,作为充实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今后,各司法厅(局)以及劳改、劳教局(处)的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 (1) 4 总则 (1) 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 (2) 6 附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 (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4)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刘超。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3——2011。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 3 定义 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3.1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服刑能力Competency to Serve a Sentence 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3.2.1 有服刑能力 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3.2.2 无服刑能力 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4 总则 4.1 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改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6]6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6.07.22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16年7月22日 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 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外资并购控制及启示

文章编号:1001-2397(2006)05-0182-12?评 论? 收稿日期:2006-05-25 作者简介:刘和平(1969-),男,安徽安庆人,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外资并购控制及启示 刘和平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51) 摘 要:在反托拉斯法上,美国对外资并购主要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并从管辖权、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进行规制,但为避免过度管辖,对外资并购申报规定了四种豁免。在特定产业的外资并购,还必须接受双重审查。我国对外资并购进行干预具有国际法依据,但应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依法监管和对等原则,合营企业应纳入并购规制范围,并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进行反垄断规制。 关键词:外资并购;反托拉斯;双重审查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反托拉斯计划是每一起并购交易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开要约收购也不例外。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并购主要涉及管辖权、实体法、程序法等方面内容,外资并购也是如此。管辖权规定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大量判例中,其涉及一项外资并购是否应接受美国反托拉斯主管机关的审查、是否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实体性规定主要包含在《克莱顿法》中,其会影响并购交易的可能性以及为完成并购所必须采取的资产剥离或其他补救措施的范围;程序性规定主要由《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 (Hart -Scott -Rodino Antitrust I m p r ove ments Act of 1976,HSR 法)及有关实施细则来规定,其会影响并 购交易的审查时间、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和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一、并购控制范围 美国《克莱顿法》、HSR 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并购(acquisiti ons )包括要约收购(Tender offers )、兼并(Mergers )和合并(cons olidati ons ),达到申报门槛的并购应向反托拉斯主管机关进行申报,接受审查。并购人(Acquiring pers ons )和被并购人(acquired pers ons )首先必须是指最终控制人(ulti m ate parent entity,最终母体)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企 业,最终母体是指不受任何其他企业控制的一家企业。控制(Contr ol )是指(1)持有一个发行人50%或以上已发行的投票权证券(Voting securities ),①或者在非公司企业时,对该企业享有50%或以上的利润分配权,或在清算时对该企业剩余资产享有50%或以上的分配权;或者(2)目前根据合同有权任命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公司50%或50%以上董事,或在信托时,有权任命该信托50%或50%的受托人。由于并 2 812006年09月第28卷 第5期 现 代 法 学Modern Law Science Vol 128 No .5 Sep t .,2006 ①投票权证券是指现在或通过转换授予其所有人或持有人对 发行人或该发行人控制的一家企业的董事具有投票选举权的任何证 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2-1-1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sodocs.net/doc/411777173.html,/index/content/2012-02/15/content_3351799.htm?node=7337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 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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