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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居]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现状分析

[易居]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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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现状分析

崔裴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关键问题,在深层次上也与住房租赁市场的不完善密切相关。为此,本文针对市场化运营的租赁住房(不包括公有住房和社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对我国典型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对我国住房市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内在深层次问题以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基本特征

(一)市场地位

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个住房供给渠道,但长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从社会重视程度角度看,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目前被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但这只是近两年来的情况,在此之前的十几年时间内,住房租赁市场一直被政府和社会各界忽视。正因为如此,政府统计体系几乎完全没有有关住房租赁市场的统计项目和指标。因此,目前缺乏权威的定量数据来反映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规模及其在房地产市场上的比例。

建设部发布的《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中有“2005年底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87.9亿平方米”的数据,据此计算出的“住宅私有率”81.62%曾被许多人误用作“住宅自有率”,但实际上“住宅私有率”是指现有住宅总量中由私有所有的住房总量所占的比例,并不能反映居民中有多少比例是居住在自已所有的住房内,因此也无法由此间接反映住房租赁市场的规模。但是,由于自有住房一定是私有住房,而私有住房不一定都被所有权人自己使用,因此“住房自有率”一定小于“住宅私有率”。因此,可以推算,2005年我国住房自有率小于81.62%,如按套数计算,比例应更低。相应地,可以据此估计,我国承租住房的家庭比例至少在20%以上。

《上海统计年鉴2010》提供了每百户居民家庭产权构成数据(参见表1),显示2007—2009年租赁公房和租赁私房的合计比例为20—22%,但其中“私房”

未包括购买商品房而获得的私有产权,也没有统计私人购买商品房后再出租的情况。由此也可以推算,上海承租住房的家庭占居民家庭总数中的比例应在20%以上。

个别研究者指出在“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约有20—25%的居民通过租赁获得住房,其中市场化租赁比例在10%左右1,并介绍是“根据对部分城市的抽样调查,估测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规模”的,但其并未详细介绍抽样调查的方法,故不足以为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分别在2008年对上海、2009年对上海、北京等8个城市进行了并不严格抽样的问卷调查,约有40%的受访居民所居住的住房为承租住房,而且承租住房的主要原因是买不起住房。由于访问渠道主要是房展会或房地产网站,因此受访者具有关注房地产市场的特点,理论上应是有意购房者,因此受访时承租住房的人士比例可能高于总体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大致估计我国主要城市承租住房的住户大概在住户总数的20-40%范围内。其中,通过住房租赁市场承租住房住户大概占住户总数的10-20%。这一情况表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实质上承担了相当一部分收入较低居民的住房供给,在目前住房买卖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这一住房供给渠道是无法被住房买卖市场替代的,因而是我国住房市场乃至房地产市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表1 上海市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房屋产权构成(2007~2009)单位:%

年份2007 2008 2009

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房屋产权构成100 100 100

租赁公房20.4 17.4 16.3

租赁私房 1.6 4.2 3.7

原有私房0.9 0.7 0.7

房改私房37.3 37.8 37.2

商品房39.4 39.1 41.3

其他0.4 0.8 0.8 数据来源:《上海统计年鉴2010》,表16.6每百户城市居民家庭房屋产权构成(2007~2009)

(二)市场构成

1浦湛(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在“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边缘化问题分析及对策”(《中国房地产》2009年12月第30页)一文中介绍是“根据对部分城市的抽样调查,估测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规模”的。

住房租赁市场以私人出租住房市场为主体,机构出租住房所占比例较小。 根据市场化程度,目前我国租赁住房可分为市场化租赁住房、半市场化租赁住房和公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三大类(参见图1)。

图1. 我国租赁住房主要类型

市场化租赁住房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没有特别限定,目前主要是由个人出租的城市私有住房、农村私有住房(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的城郊结合部)和主要由机构出租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相关企业)出租的酒店式公寓。从总量上看,机构出租人出租的住房规模还比较小,这虽然没有权威的直接数据,但可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结构间接得到证实。1992—2009年全国房地产企业收入中,房屋出租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最高年份仅为2.3%,2009年北京和上海的这一比例也仅为5.93%和7.76%2。以上海为例来看,近两年来,商品住房出租面积仅为100万平方米左右。根据各大城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反映的情况看,私人住房出租人是目前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的主体。从产品档次上看,私人出租住房包含从别墅、高档公寓到中、低档各类住房乃至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房等多种类型,机构出租人出租的住房主要集中在别墅、高档公寓等高端住房上,以上海为例,近年来别墅、高档公寓出租面积占商品住房出租面积的七到八成(参见表2)。

半市场化租赁住房主要是企事业单位(或系统)建设并向特定群体出租的单位租赁房和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向符合特定条件的群体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从总量上看,这类住房的规模尚为有限。

公有租赁住房主要是尚未在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大多为煤卫非独用的老

2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年)表5-40“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经营情况”数据计算。 市场化租赁住房 公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主要类型 个人私房 单位租赁房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农民工公寓 酒店式公寓

单位职工宿舍

人才公寓 公房

半市场化租赁住房 城市个人私房

农村个人私房

式住房),这类住房由承租人及其家庭长期占有,除其中被不合规转租的外,基本不构成住房租赁市场上的供给。廉租房一部分本身就是个人出租的私有住房(在采取房租补贴的廉租房制度下),属于住房租赁市场中的低端部分,另一部分是由政府或相关企业定向特定群体出租的住房,并不构成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

表2 上海商品住宅出租规模与结构

年份2000 2008 2009 商品住宅出租面积(万平方米)59.29 92.74 102.63 商品住宅出租面积:商品住宅销售面积1:24.39 1:21.20 1:28.53

商品住宅出租面积中别墅、高档公寓占比63.13% 79.57% 72.45%

数据来源:根据《上海统计年鉴2010》“表16.5 主要年份商品房销售与出租情况”中的数据计算。

(三)市场运行

住房租赁市场供求长期以来相对比较平衡,租金比较稳定,但近两年来低端市场租金上涨较快。

从较长时间看,与住房买卖市场相比,我国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价格水平相对比较稳定。以北上广深津五城市为例,根据中原地产集团的中原领先指数,住房租金指数的波动远比房价指数平缓(见图2-6),表明住房租赁市场的供求关系比较平衡,具有较好的内在自我调节能力。但是,值得关注的是,自2010年以来,媒体对一线城市租金较快上涨有较多反映。根据2010和2011年北京、上海主要大型房地产经纪机构反映的情况,租金上涨加速的现象主要集中在小户型、每套月租金较低的低端住房租赁市场3。反映出一线城市低端住房租赁市场供不应求的状态。据上海主要从事住房租赁的中介机构介绍,在每套2500元/月及以下的低端市场,承租客户与可出租房源的比例在1:0.4—1:0.6左右。

图2 北京二手住房买卖价格指数与租金指数

数据来源:中原领先指数

图3 上海二手住房买卖价格指数与租金指数

数据来源:中原领先指数

图4 广州二手住房买卖价格指数与租金指数

数据来源:中原领先指数

图5 深圳二手住房买卖价格指数与租金指数

数据来源:中原领先指数

图6 天津二手住房买卖价格指数与租金指数

3但中原领先指数中的租金指数数据主要来源于中、高档住宅租赁样本,故不能反映这一情况。

数据来源:中原领先指数

二、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低端市场租金上涨较快,承租人反应强烈;一线城市群租现象难以阻止;租赁关系不稳定,纠纷频发;出租住房缺乏专业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租赁合同备案率低,市场监管缺失。

1、低端市场租金上涨较快,承租人反应强烈

目前,每套月租金在2500元及以下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以城市低收入年轻白领为主,这类群体大多为来自于中小城市和农村的城市新移民,并且多处于职业发展的起步阶段,面临经济压力、职场压力和因对大城市环境陌生而产生的文化冲突,因而心理压力巨大,加之远离家人,心理压力无法通过传统渠道化解,大多通过网络进行宣泻,具有相互传染并放大的效应。因此,对于近两年来较快上涨的租金,这类群体的心理反应和宣泄方式,特别容易产生强烈的社会效果。

2、一线城市群租现象难以阻止

相比按套承租的住房承租人而言,目前在一线城市还有相当大一部分经济承收能力更低的群体,如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在零售、餐饮、生活服务、培训等低收入水平行业工作的低职位人群,建筑、制造业的农民工等。他们只能按室甚至按床位承租住房,由于人数众多,因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群租需求群体,形成许多城市特别是一线城市的群租现象。在空置住房较多的城市(如上海),群租现象主要出现在中心城区的一些新建商品房楼盘,并有向老式工房和里弄住宅蔓延趋势;在中心城区尚存在“城中村”的城市(如广州、武汉),群租现象多发于“城中村”地区;在中心城区住房更为紧张的城市(如北京),群租现象就外移至离城市较近的郊区农村(如北京的唐家岭)。近年来,很多城市通过多种手段来禁止群租,但至今无法全面阻止。

3、租赁关系不稳定,纠纷频发

目前私人住房租赁合同大多为一年期,每到租约快到期之时,租赁双方就需要再次协议。即使在租赁期限内,受出租人出售住房、或家庭自身原因(如子女结婚等)影响,承租人经常面临出租人要求提前终止租约的要求,租赁关系很不稳定。同时,租赁双方因续约、提前终止租约、公用事业费交缴以及住房装修、

设备、家具质量、维修、增配乃至第三方损失(如漏水损坏邻居房屋)等问题而产生的各类纠纷也很多。

4、出租住房缺乏专业管理,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目前,私人出租的住房,存在着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状态,在此过程中,出租住房的日常监护常常处于缺失状态。如出租房的设备老化(如热水器超过使用期、煤气自来水软管老化、空调室外机托架锈蚀),产权人不知晓或无心知晓,承租人也因房屋产权并不属于自己和非长期使用而疏于检查或乐于滥用(如乱拉电线、超负荷使用电器),导致出租住房存在大量安全陷患。这类问题在群租住房中则更为集中。同时,出租住房中的居住人处于一种相对匿名状态,为其实施不法、不轨行为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因此,出租住房内的社会治安也存在很大隐患。近年来,出租住房内居住人因煤气泄漏、坠楼、强奸、凶杀等致死事件屡有发生,正是这类安全隐患的表现。

5、租赁合同备案率低,市场监管缺失

长期以来,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远没有得到落实,普通居民在进行住房租赁时,不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情况十分普遍。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7年底,北京出租房屋备案率不到7%,合肥市房屋租赁备案率约为10%,沈阳市房屋租赁备案率也只占20%。另外,据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底对杭州租赁市场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所有被抽样的租赁交易样本中,只有28%进行了租赁登记备案。而根据2008年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对上海租赁住房的抽样调查显示,上海也仅有30%左右出租住房进行了备案。由于租赁合同备案率低,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法掌握住房租赁市场的交易情况。由于大多数住房出租人是私人,工商、税务部门也难以掌握出租人情况,同时,公安、计生、街道目前也缺乏对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进行管理的有效制度,因此,目前住房租赁市场处于严重的监管缺失状态。

(二)潜在的深层次问题

供求结构错位,小户型、低总价的出租住房供求矛盾突出;供给主体不成熟,住房出租业尚未形成;缺乏专业、规范的中介服务体系;住房租赁市场功能低下。

1、供求结构错位,小户型、低总价的出租住房供求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上可供出租的房屋,最主要的是居民闲置住房少量机

构出租的酒店式公寓。居民闲置住房主要包括长期投资住房和住房改善后待售的住房。这些住房中,供给较稳定的是居民长期投资闲置住房和机构出租的酒店式公寓,以大、中户型、高档及中高档住房为主。居民住房改善后待售住房以中、小户型、中、低档住房为主,其供给不仅在微观层面上不稳定(随时会售出),在总量上也易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而不稳定,近两年由于楼市调控特别是“限贷”、“限购”政策影响,居民住房改善受阻,因此供给减少。

目前住房租赁市场上的需求包括高、中、中低和低端多层次需求。高端需求多为境外商务人士和国内部分高收入人士,其中前者因其在我国境内居住的非长期性而租赁住房,后者则多因特定的消费偏好或理性租买选择而承租住房。中端需求主要来自跨城市运作的大、中型国内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或私营企业主,因为工作的流动性而租赁住房。中低层次需求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年轻白领,因尚不具备购买住房的经济实力而承租住房。低端层次需求者则包括收入水平较低行业的低职位从业者、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特别是从二、三线城市高校毕业后到一线城市求职者)和农民工,这类群体迫切需要以最低的成本获得一个最基本的栖身之地。以上需求中,总量占比(主要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的情况,尚缺乏定量数据)较大是中低层次和低端层次的需求,受近年来住房买卖市场价格过快上涨,以及金融危机后一线城市经济恢复较好导致用工需求增加影响,这两个层次的需求在近两年上涨较快。

上述各类供给、需求的不同特征和变化情况,最后形成了住房租赁市场供求结构的错位,其中小户型、低总价的出租住房供求矛盾突出。

2、供给主体不成熟,住房出租业尚未形成

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上的供给主体主要是居民家庭和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企业。前者并非职业化、专业化的住房出租者,后者往往又并非以住房出租为主营业务。因此,实际上并未形成住房出租业,这与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出租业(其中住房出租是其主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房地产业最核心的行业具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目前我国商品和服务市场体系中极为罕见的现象:一个规模庞大的市场,却没有产业化的供给主体。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造成目前住房租赁市场供需结构错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对于巨大的低端市场需求,由于没有住房出租业的存在,因而不能形成主动满足这一需求的供给。

3、缺乏专业、规范的中介服务体系

目前,二线城市住房租赁主要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达成交易。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住房租赁部分通过亲朋好友介绍或网络达成交易,部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达成交易(从大多数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房屋买卖中介的情况看,这部分的比例并不会很高)。因此,住房租赁市场缺乏专业、规范的信息沟通和交易媒介服务。同时,由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提供的住房租赁经纪主要采用居间方式,经纪机构在促成租赁合同后就不再负有提供后续服务的责任。对于住房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一个富有专业经验的第三方在“事前”帮助监督、协调,一旦出现矛盾,只能“事后”通过高成本(时间、经济)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是住房租赁市场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

房屋租赁由于其独特的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况,迫切需要有一个专业的责任主体对出租房屋本身以及房屋使用行为进行管理、维护和监督。但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上还没有形成提供这一服务的主体。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只对住宅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管理,对于住房内部,除了对少数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如破坏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干预外,物业公司无权也无意进行管理。因此,大量出租住房处于无人监管,在结构、装修、设备自然老化和承租人倾向滥用的过程中,安全隐患增加。

4、住房租赁市场功能低下

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除了少量满足高、中端需求者因工作流动性而产生的主动性承租需求外,主要是满足中低和低端需求者因买不起住房而被迫产生的承租需求。住房租赁市场尚不能作为城市稳定住户解决住房问题的常规渠道,不具有替代住房买卖市场的功能。因此,我国住房市场上缺乏在许多发达国家存在的“租买选择机制”。使得住房买卖市场的价格缺乏内在约束,这是产生图2-6所示各大城市住房价格指数与租金指数渐行渐远的重要原因。

(三)原因分析

房地产业与房地产市场处于较低级发展阶段,房地产市场制度建设相对落后。

1、房地产业与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展的较低级阶段

房地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是分工不断深化的结果。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分工的不断细化,体现房地产投资人与房地产使用人分工的房地产租赁,日渐成为房地产流通的一种主要方式,房地产业内部也逐渐产生行业分化,自发地形成资金和专业实力雄厚的房地产投资业(也是最主要的房地产出租人),和为房地产投资业服务的其他细分行业——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金融、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设施管理等细分行业。房地产业从向社会提供有形的产品——房地产,转为提供“服务”:房地产投资业(出租业)提供房地产的使用功能,其他房地产行业则主要提供房地产专业人力资源(如项目管理师、经纪人、物业管理师)及相关资源(如相关设备、无形资产等)的使用功能。同时,房地产市场也从以买卖市场为主,演变到房地产买卖市场与房地产租赁市场并重、房地产直接市场与房地产间接市场(房地产出租企业股票、房地产投资基金份额交易市场)相互促进(间接市场使分散的资金汇聚到机构投资人手中,从而在直接市场上形成以机构投资/出租人为主的租赁市场)的状况。目前我国房地产业与房地产市场尚处于以“类制造业”的房地产开发业为主的阶段,房地产市场也以买卖市场为主,租赁市场发育尚不完全,间接市场尚未真正形成,导致需要长期占用大量资金的机构投资人/出租人难以形成,这是导致上述住房租赁市场诸多问题的关键原因。

2、房地产市场制度建设相对落后

迄今为止,有关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规制尚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制度,对于住房、住房租赁以及土地、金融、房地产业管理乃至相关的税收,尚存在许多法律法规的空白。

就住房租赁而言,在法律层面的规制主要是《合同法》、《物权法》涉及,但《合同法》并未针对住房租赁的特殊性进行规定,《物权法》则主要涉及出租人。其它由各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在法院处理住房租赁纠纷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就起不到实际的规制作用。所以,对于目前住房租赁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很多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更为重要的问题是,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都无意将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利益作为立法宗旨,基本上是立足于平等保护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管《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也

有保护承租人利益的零星规定4,但从总体上看,并未突出和强调对承租人利益的特别保护。国外立法中一些常见的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制度(如押金的规制、出租人解除权的限制、出租人运用私力救济的限制等)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付之阙如。不仅如此,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不仅未能对承租人予以特别保护,反倒是明显倾向于出租人的利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第1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无论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是否征得了出租人同意,当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都无权请求出租人偿还相关费用,其结果便是出租人因之不当得利,而承租人因之蒙受损失,这种作法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例相去甚远5。另外一个重要缺陷是,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住房租赁的相关规定多为任意性规定,几乎所有关于保护承租人利益的规定都可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其适用,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对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例如,《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我国住房租赁实务中,不少租赁合同正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住房承租人作为实质上的弱势者,权益得不到保护。这是住房租赁市场出现诸多棘手问题难以解决的重要原因。

同时,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住宅法》,对住房租赁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战略性安排,这又是导致住房租赁制度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此外,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缺乏以机构出租人为主的出租业作为供给主体这一深层次问题,实质上是与土地、金融、税收制度有关的。目前的土地出让制度和金融制度都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采取资金快速回笼的“开发—销售”经营模式,难以转向以长期现金流收益为主的“开发—租赁”经营模式,现有税收制度也使得机构出租、转租人不具有成本优势,这些都阻碍了机构出租人的出现和住房出租业的形成,这是导致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供需结构错位、租赁服务品质低下、租赁关

4例如,《合同法》第229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还比如,《合同法》第230条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

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5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31条中规定:“承租人就租赁物,支出有益费用,因而增加该物之价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为反对之表示,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应偿还其费用。”

系不稳定、住房租赁难以替代住房买卖的根本原因。

商业网点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xxxxxxxxxxx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 承租方(乙方): xxxxxxxxxx餐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 甲乙双方在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用于开设“xxxxxxxxx”餐厅事宜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的位置、面积及用途 1.1甲方房屋坐落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建筑面积为平米(其中地上建筑平米,地下室平米),房屋为混合结构(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图)。 1.2甲方提供地下室免费车位共计个,供乙方经营使用。 1.3甲方保证其对出租房屋拥有经营权、使用权和租赁权,并协助乙方办理其合法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1.4租赁用途:开设“xxxxxxxxxxx餐饮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月日为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应按实承担相应的水电费(含损耗)和物业管理费。 装修期间,乙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自行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 租金起算日:年月日。 租赁年度,本合同中所称“租赁年度”是指自租金起算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最后一个租赁年度至租期结束日止。 3.1租金:第1至3个租赁年度的租金为 6 元/天·㎡,第4个租赁年度起,每 2 第1至3个租赁年度:每年租金为_______万元。 第4至5个租赁年度:每年租金为_______万元。

住房租赁市场已超1.5万亿 未来发展依然需要政策支持

住房租赁市场已超1.5万亿未来发展依然需要政策支持为加快破解制约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对2018年至2020年提出了需要实施的六项重点任务。其中,在完善促进实物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体系方面提出,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出台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租赁条例和住房销售管理条例。 从《方案》内容来看,关于住房租赁的表述体现在‘完善促进实物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体系’中的第一项,并且整体方案中涉及房地产租赁的条款浓墨重彩,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业内人士称,楼市的下半场就是住房租赁市场的上半场。而在楼市租购并举的大背景下,未来的住房市场将朝着三元化方向发展,即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住房。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住房租赁行业市场前景预测与投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住宅租赁面积为60.21亿平方米,2017年我国住宅租赁面积增长至64.15亿平方米,同比增长6.5%。从市场规模来看,2016年我国住宅租赁市场规模为1.38万亿元,2017年我国住宅租赁市场规模已超1.5万亿元,同比增长9.3%,超GDP增幅。 2011-2017年我国住宅租赁市场规模走势图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整体来看,全国住房租赁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起始阶段,政策法规的不断

落地和健全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供应量的增加提供了市场保障,REITs的不断推进则提供了金融保障。但各项利好作用于市场并不会立竿见影,因此,未来住房租赁市场依然需要政策大力支持。 虽然住房销售管理条例尚未正式出台,但已有城市逐步探索规范商品房的交易行为。如10月10日成都发布《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商品房交易当中的销售管理、销售行为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与租赁、交易服务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范;再比如,杭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品房销售现场的公示内容以及代理销售行为作了具体规范,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住房销售市场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如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除此之外,在互联网销售模式、各类金融创新内容、销售机构多元化以及期房现房产品多元化的背景下,也迫切需要监管层加速出台住房销售管理条例,以此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相关阅读 2019年中国房屋租赁行业政策汇总:政策红利继续加持 从需求端带你分析中国长租公寓行业市场发展 前景分析:未来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疫情下的房地产行业不利影响与日俱增没有 硝烟场场硬仗【组图】 2018年中国住房租赁行业市场分析:多因素驱 动快速发展多元主体布局规模化发展 2018年全国及重点城市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汇总 政策引导,多层次供应主体加速形成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2016年至2020年作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期。在培育期内,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投资者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服务。对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支持有实力的相关企业与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等模式,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相结合,利用已建成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

业务,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购租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发展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跨界地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鼓励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机构出租自有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4.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金;对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鼓励房地产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篇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住房租赁市场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分析

住房租赁市场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分析 发表时间:2019-07-24T11:54:57.78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0期作者:苏凌[导读] 摘要: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蒙阴县住房保障中心山东蒙阴 276200摘要: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确提出我国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就会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就会有数以万计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定居,这就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很大的需求。现阶段,我国还普遍存在着“重购买轻租赁”的观念,这就使得公共廉租房及个人去市场上租房缺少理念上的氛围。一方面是看重 房屋购买,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大量的住房需求,在我国高房价居高不下的形势下,房屋租赁成为一条便捷可行的途径,因此社会上,一部分年轻人逐渐改变“持有房产”想法,转向以房屋租赁为主的一种消费模式。通过以租代买,实现居者有其屋,尤其是为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进城务工者营造一个宜租、宜居的社会环境,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应有之义,是促使房屋回归“居住本质属性”的应有之义,这也是我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但如何营造良好氛围、如何完善我国房地产租赁市场,需要开展深入的研究工作。 关键词:住房租赁市场;房地产市场;影响分析引言 房屋租赁市场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但是现在租赁市场发展不均衡,存在诸多问题。“租购同权”政策的提出,将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城市户籍制度、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产生巨大影响。本文就租赁市场的发展模式如何从“建设-出售”转变为“建设-出租”,如何在“租购同权”新政策下取得更好发展的问题,从政府、中介、居民等方面进行一些分析。本文认为,只有租赁市场的各种资源分配平衡,才能使租赁市场更好发展。 1我国房地产租赁现状及存在问题 1.1房屋租赁人口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逐步变为城镇常住人口,他们短期内还不具备房屋购买能力,暂时还只能通过在租赁市场上租住房屋来满足各自的住房需求。在城市化进城加快的同时,房屋价格也在逐年攀升,目前已经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不止是进城务工人员,还有每年从学校毕业走上社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需要通过租房来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据我国住建部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大约有1.6亿人左右通过在城镇租房解决住房需求,约占城镇常住人口的21%,其中绝大部分是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据链家预测,中国租赁人口数量将增长至2020年的2.0亿人,2025年的2.3亿人,2030年的2.7亿人。受我国传统置业观念以及消费者对财产的持有观念的影响,我国居民主要看重自有住房,大多想购买属于自己的房产,在有经济消费能力的中老年消费群体中,已经形成了购买房产为主的消费模式。但与此同时,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的“90后”“00后”年轻人,他们的购房意愿正在逐年下降。他们心中逐渐有不再愿意再为高昂的房价埋单的想法,受经济条件限制,希望通过房屋租赁来减少在购买住房方面的巨大投入,从而以便更好地提高在其他方面生活的质量。 1.2租赁市场缓慢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稳步增长,我国的城市化率也在逐步加快,城市净流入人口显著增加,尤其是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快速增长。大量的人口净流入,随之产生了大量的房屋租赁需求,房地产租赁市场发展速度也在加快。尤其是我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城市,房地产租赁市场发展迅速。而随着我国近几年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当地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租赁市场中,房屋租赁来源主要由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私人住宅构成,而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一直是新住房的主要供给来源和主要渠道。我国住房体制从1998年改革以来,政府对社会租赁房由原先忽视到后来的逐步重视,经历了前忽略后加强的一个发展过程,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多项制度政策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租赁意见》),积极鼓励、支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发布有关文件,确定武汉等12个城市首批试点。全国10多个省份20多个城市分别发布有关文件,细化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快推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今后住房租赁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建议与展望 2.1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1.对租金价格进行调控。目前市场上供给的房屋租金价格相差巨大,对此政府应该及时对市场进行调控,稳定租金价格。同时,应该鼓励更多人从传统的买房转向租房,可以提出一些政策优惠,从而推动更多人转向租赁市场。2.引导投资者进入租赁市场。租购同权的提出,对租赁型住房有了更多的需求,针对如何提高租赁住房的市场占有率,政府可以利用自身在土地、税收、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对投资者进入租赁市场的支持力度,给建设租赁住房的开发商提供更多减免贷款利息之类的优惠政策。 2.2把握国家对低成本土地及租赁金融化政策 我国近年来把重点投放在供给侧,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增加低成本土地,实现多层次、多主体租房租赁市场。低成本租赁土地的供给,在刺激租赁市场的发展以外,也给房地产市场提供了投资机会。而在2017年国家文件提出要推进房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在租赁金融化方面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REITs是目前住房租赁市场规律发展的重要支撑,REITs早在国外兴起,而如今中国也在大力支持其发展,国内一线城市例如杭州、上海已经开展REITs试点。房地产市场将逐步转变为金融市场,房地产商应该牢牢把握租赁金融市场的机会,加快布局脚步,在租赁土地价格低成本化和金融方面下功夫。只有抓住市场机遇,才能更好面对未来房地产投资市场的变化。 2.3尽快适应国家政策做出布局调整 近几年国家政策收紧,全国各城市采用不同的调控力度,由点及面地打破房地产泡沫,去库存,降房价。一线城市尤其是住房租赁试点城市由于政策调控,房地产销售情况受到较大冲击。现如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不再像以往一样着重于一线城市,而是像二线、三线城市扩围。也就是说,房地产市场对不同城市要做出不同的布局和战略举措。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尽快适应目前的市场环境,提前对未来做出规划以及应对措施,针对不同城市的市场状况做出不同的应对方案,做到因地制宜地适应国家政策下的市场环境。 2.4抓住房屋租赁市场发展机遇

住房租赁市场的三大痛点

住房租赁市场的三大痛点 编者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近两年,随着我国租赁住房市场规模不断扩容、参与主体陆续增多,住房租赁市场整体缺乏标准化规范体系的问题也逐渐显露。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不仅是贯彻国家“房住不炒”的指导方针,更是推动我国房地产开发产业转型升级、减缓住房供需矛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经营模式是项目开发后直接出售获取利润,但随着近年一二线城市增量项目逐步收缩,房地产市场开始向“存量时代”转变。而住房租赁作为房地产行业中相对于出售来讲更为灵活的一种流通方式,有助于存量房地产资源的高效利用,也为房地产市场的参与者提供了转型升级的新思路。 住房租赁市场的兴起——城镇化进程推进 城市化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据国家统计局披露:截至2018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9.58%,较1949年末增长47.94%,年均增长 0.69%。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可谓实现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特别是,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在过去的二十年间获得了飞速的增长,有效满足了人民的住房需求。

住房问题自古以来就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保障。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涌入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具有资源优势的地区。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和密度加剧为城市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亦为部分投机客提供了投机炒房、哄抬房价的可乘之机,导致房价不断上涨,引发了百姓特别是刚需民众的恐慌。 在此背景下,党中央明确提出“房住不炒”的指导思想,敦促各地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具有住房“刚需”的年轻群体而言,资源优势城市的房价不菲,且伴有不同规则的限购政策门槛,在购房资金和城市限购的双重门槛下,租房成为新晋市民的首选,且租房周期有延长趋势。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驱动 为了抑制房价的不理性膨胀,敦促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自2015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及住建部等政策层加大相关指导与监管力度,陆续出台有关租赁住房的政策,推动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发展。 2017年5月,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住房租赁与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和销售市场。2017年7月,住建部会同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并选取广州、深圳等12个城市开展首批“租购同权”试点,真正实现了“买房租房都一样”,赋予了租赁住房新的内涵。“租售同权”作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继户籍、土地、财政、就业、医保和住房等多领

物业服务协议写字楼

武汉[沿江一号购物中心] 物业服务协议(写字楼) 甲方:武汉世纪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此协议作为乙方与武汉盛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时之附件,甲、乙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写字楼物业基本情况 1、承租区域位置:沿江一号购物中心(原项目名称为:龙王庙商贸广场B区)B区 楼号,面积㎡(本面积以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1、物业管理费计算起始日:乙方自租赁合同约定日即年月日起支付物业管理费,并按计量的实际使用量缴纳水、电、延时空调费等费用。 2、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人民币元/㎡/月,合计每月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乙方需每季度支付一次物业管理费,每次应提前日支付。 注:甲方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于支付下列但不限于下列发生的:公共区域保洁、保安、绿化费;公共照明费(不包括乙方专用的外墙店招和外墙广告位照明用电);物业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员工薪酬福利费;行政办公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空调主机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系统、外围公

共照明等)的运行、维保费等。 3、其他相关费用: 3.1 电话初装费及资源占用费; 3.2 网络初装费及使用费; 3.3 空调延时服务费: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提供标准物业服务。如乙方实际享受的空调服务超出约定时间,乙方须缴纳空调延时服务费,费用标准为0.2元/㎡/小时,面积按乙方所在楼层总面积计算,该延时费用在乙方缴纳当期物业管理费时一并向甲方缴纳; 3.4代收代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甲方可提供水、电、燃气等项目的费用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代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经营用水、经营用电。 注:装修期水电费收取标准按《装修手册》执行,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转为经营用电收取标准。“特种行业用水”收费标准按照特种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该费用将根据国家能源价格政策变化而作调整。 4、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调整根据甲方服务管理状况并经过相关程序进行。 三、物业服务内容 1、写字楼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管理 包括写字楼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门厅、楼梯间、走廓通道等相连部位。 2、写字楼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中央空调、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停车场。 4、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5、公用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5.1 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5.2 公共区域内绿植、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住房租赁市场的进展情况汇报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住房租赁市场的进展情况汇报

住房租赁市场的进展情况汇报 市政府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XX〕72号),根据关于省住建厅《协助办理有关事项的函》(赣建办文〔2018〕21号)的文件精神,对照市房管局的重点任务和职能要求,现将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章立制。我局起草了《萍乡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一些新举措。 1. 鼓励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属单位成立房地产评估经纪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房地产租赁市场发展情况,整合房地产评估、咨询、经纪等方面的资源,大胆创新,提升服务,积极探索促进我市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途径。 2.加强行业管理,加强组织保障。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统一管理(各县区负责各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成立正式编制的专门房屋租赁机构“萍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定为正科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定编10人,领导岗位:一正两副。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的收件、初审、验证、核发《房屋租赁备案证》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和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原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租赁管理职能剥离,人随事走) 3.房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屋租赁(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落实推进租赁合同登 第2 页共5 页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亮点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亮点近日, ___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亮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___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3日对外公布。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对于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意义重大。 就《意见》亮点,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教授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秘书长柴强博士等专家。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刘洪玉认为。 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不少欧美国家居民家庭租房的比例超过30%,美国约有1/3的居民家庭租房住,德国居民家庭租房比例超过50%。解决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需要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市场协同发展。“但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育不充分,城市居民家庭租房比例总体上

不高,部分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没有很好地得到满足。因此,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意义重大。”柴强说。 “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收入不高,购房支付能力不足,主要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如果他们的住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会影响城镇化发展质量。”刘洪玉指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让城镇居民家庭更自由地进行租买选择,可以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特别是随着 ___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会有数以亿计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解决其居住问题,让他们安居乐业,住房租赁市场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 20xx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这意味着要求尽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家表示,只有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起来了,公租房保障对象才能在市场上有更多的选择余地,租到合适的住房。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意见》明确了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一揽子扶持政策措施,多措并举,力度很大,这被认为是文件的突出亮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近年来,租赁合同纠纷不断。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3的司法解释,在此就一些疑难问题做专项解答,供大家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参考。 一、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问题 《最高法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 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二、违法消防等国家强制性规定时的解除合同条件

《最高法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三、合同解除和期满时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最高法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最新商业网点租赁合同

最新商业网点租赁合同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城市化进程日趋显著,我国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呈现强势的发展状态。商业网点租赁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范文大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业网点租赁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商业网点租赁合同范文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租凭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营场所位置、面积: 甲方将租给乙方作为经营场地,面积以实际为准。 二、租赁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凭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四、租金及租金交纳方式: (一)甲乙双方对于租期内年租金约定如下:第一年元,次年元,第三年元。租赁期满后乙方如要续租,租赁费再行协商约定。 (二)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乙方应于租期内每年月日前一次性交付租金,如乙方超期天未支付租金,视为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交付首年租金时向甲方交纳押金元人民币,押金用以保障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满后不计利息如数退还,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押金作为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五、双方共同约定以下事项: 1、甲方在租赁期内,为乙方租赁的经营场所提供正常的维修服务,保证设施完好。租赁期内所有的费用或按有关规定应付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规定按时交纳水、电费、取暖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2、乙方在租赁期间,要爱护经营场所设施。乙方需在经营场所内增设用水、用电设备和更改水暖、电气线路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施工结束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管线。 3、租赁期内,甲方负责对经营场所设施定期检修,以保障乙方的正常经营。甲方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4、乙方租赁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章经营活动造成后果的,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租金及押金不予退还。 六、维修保养责任: 1、甲方应对经营场所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当经营场所及设施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进行维修,或经协商由乙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经营场所或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担维修或赔偿,甲方代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必要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甲、乙双方应就此签订书面协议。 七、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一)乙方不得自行更改房屋用途或将房屋转租,如乙方需要转租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由新承租人与甲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甲方转让经营场所,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在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该房对外出售,该房出售后乙方与购房户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三)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视为违约,应赔偿给守约方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八、合同的解除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国家征用拆迁出租的房地产。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亮点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 干意见》亮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亮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亮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3日对外公布。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对于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意义重大。 就《意见》亮点,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教授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秘书长柴强博士等专家。 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刘洪玉认为。 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不少欧美国家居民家庭租房的比例超过30%,美国约有1/3的居民家庭租房住,德国居民家庭租房比例超过50%。解决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需要房地产市场和租赁市场协同发展。"但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育不充分,城市居民家庭租房比例总体上不高,部分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没有很好地得到满足。因此,培育和发展住房

租赁市场,对于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意义重大。"柴强说。 "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收入不高,购房支付能力不足,主要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如果他们的住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无疑会影响城镇化发展质量。"刘洪玉指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让城镇居民家庭更自由地进行租买选择,可以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特别是随着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会有数以亿计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解决其居住问题,让他们安居乐业,住房租赁市场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 20xx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这意味着要求尽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家表示,只有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起来了,公租房保障对象才能在市场上有更多的选择余地,租到合适的住房。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意见》明确了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一揽子扶持政策措施,多措并举,力度很大,这被认为是文件的突出亮点。 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有:一是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二是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三是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1号 【发布日期】2009-07-30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

[易居]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现状分析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现状分析 崔裴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关键问题,在深层次上也与住房租赁市场的不完善密切相关。为此,本文针对市场化运营的租赁住房(不包括公有住房和社会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对我国典型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对我国住房市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内在深层次问题以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基本特征 (一)市场地位 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个住房供给渠道,但长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从社会重视程度角度看,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目前被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但这只是近两年来的情况,在此之前的十几年时间内,住房租赁市场一直被政府和社会各界忽视。正因为如此,政府统计体系几乎完全没有有关住房租赁市场的统计项目和指标。因此,目前缺乏权威的定量数据来反映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规模及其在房地产市场上的比例。 建设部发布的《2005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中有“2005年底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87.9亿平方米”的数据,据此计算出的“住宅私有率”81.62%曾被许多人误用作“住宅自有率”,但实际上“住宅私有率”是指现有住宅总量中由私有所有的住房总量所占的比例,并不能反映居民中有多少比例是居住在自已所有的住房内,因此也无法由此间接反映住房租赁市场的规模。但是,由于自有住房一定是私有住房,而私有住房不一定都被所有权人自己使用,因此“住房自有率”一定小于“住宅私有率”。因此,可以推算,2005年我国住房自有率小于81.62%,如按套数计算,比例应更低。相应地,可以据此估计,我国承租住房的家庭比例至少在20%以上。 《上海统计年鉴2010》提供了每百户居民家庭产权构成数据(参见表1),显示2007—2009年租赁公房和租赁私房的合计比例为20—22%,但其中“私房”

商业网点租赁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商业网点租赁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商业门市房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愿将其一门市房出租给乙方。门市房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三、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租金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乙方租赁______年,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交,乙方必须在每年的9月1日之前,将租金交给甲方。 四、租赁期间此房产生的取暖费、物业费、水电费、卫生费、土地费等,以及和经营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将此房屋转租,转借,营业期间不得在此房处进行违法活动,如果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干扰以至于引起的不良后果,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六、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需要对房屋进行装饰,装潢,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如需改变,必须经物业管理人员和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及一切后果,乙方要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七、租赁期间,乙方要承担房屋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乙方要注意防火,防盗,保卫安全,以及门前三包,如乙方原因引发的火灾,盗窃等人为灾难,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 八、违约条款:如乙方有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拖欠房租;或自行将房屋转租,转包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付房租不予退还,并且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30%为违约金。 九、乙方应按时缴纳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关于发展、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议

关于发展、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议 【摘要】房价的居高不下、刚性需求人群的增加,这些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造成了现阶段住房租赁市场的异常火爆。相对于繁荣的住房租赁市场而言,由于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完善,导致现有住房租赁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满足住房租赁市场的现状,矛盾冲突不断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完善住房租赁市场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住房租赁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这两方面阐述、分析与住房租赁市场相关的问题,并最终对住房租赁市场未来的发展与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发展;完善;住房租赁;市场;建议 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较晚,目前并没有完整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系及管理规定,这是导致目前住房租赁市场不规范的最主要原因,而传统观念的买房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人们对于租房的态度,总是认为租房是暂时的,买房才是终身的。 一、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的现状 (一)房屋租赁现象普遍 近些年我国房地产业在经济的带动下蓬勃发展,房价持续涨高,尤其是一、二线城市房价连续连番增长,让很多有着刚性需求的人望而却步,只能将目光转向租房市场。在住房租赁市场中这一部分人群占小部分,其中大部分人群是城市迁徙人员。农村向城市走、小城市向大城市走,导致很多城市出现人员密集、住房紧缺、住房租赁市场火爆的现象,房屋租赁现象普遍存在。 (二)房屋租赁形式多样 房屋租赁人员增多,相应的就会有租赁人员素质、文化、受教育程度、租住时间以及房屋需求等差异的存在。正是这些差异导致了住房租赁市场房屋租赁形式的多样,短租、长租、日租、月租、年租等等形式混乱交杂,从租金收取形式到合同样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给原本就不完善的住房租赁市场雪上加霜。 (三)房屋租赁问题繁多 房屋租赁人群的壮大以及租赁形式的多变直接导致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频繁出现问题,这些问题中有承租方与出租房的问题,也有关于租赁时间的问题、租赁押金的问题等等,问题增多的同时也为社会治安、人们安定生活带来隐患。很多小区因为承租方背景复杂、流动性大的问题时常发生盗窃、伤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引起原住居民的恐慌。另外因为房租租赁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租赁双方尝试用各种行为偷税漏税,并且多数租赁人甚至不了解关于住房租赁需要缴纳税费的制度,为国家的税收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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