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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

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3、示范商法典模式;

4、单行商法典模式。

(二)我国商法的地位:民商分立

商法应当也完全可能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客观上,无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2、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能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需求。

3、民法偏重于伦理性,带有很强的地区性、传统性;商法规范偏重于技术性,带有很强的通用性和创新性。

4、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可以其独特的市场调节机制保证市场运行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民法只能分散地、个别地保障私法主体利益。

5、中国商法无历史包袱、传统羁绊,民法制度也难为商法提供足够的立法基础,可以直接创新,独立发展。

二、商法与相近部门法律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立法价值取向上:前者更注重效率,后者更注重公平

2、经济基础上:前者的经济基础为市场经济,后者以商品经济、自然经济为其发展的经济基础

3、适用范围:前者商人居多,后者只用于所有主体

4、法律表现形式:前者重市场,易变动;后者重伦理,更稳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是“无形之手”的法律体现,经济法是“有形之手”的法律体现。

1、产生原因上:商法产生于民法无法调整的商事活动,其调整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是对商法强调私益、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具有矫正性和后续性。

2、功能上:商法保护商人的利益,维护商事交易的秩序,“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保护社会利益,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立足一般,兼顾个别”。

3、内容上:商法主要包括商人、商行为的原则规定、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经济法主要包括经济法主体及其经济职能的原则规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微观经济规制法、国有经济参与法、涉外经济管制法。

4、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是横向的;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纵向的。

第四节商事人格权

概念:是商事主体多特有的,经法律确认而为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商事主体之商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兼具传统人格权与财产权特征的新型权利】

商事人格权的类型:商号权、公开权或商品化权、商誉权、信用权、商业秘密权

第五节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重点】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上市关系或是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由一定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2、商法所调整的格式社会关系之间是有规律可循的。

(二)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比较

1、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商法人,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

2、客体上:前者的客体一般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后者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

3、目的上:前者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

4、对价关系上:前者完全受市场操控,后者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

5、交易链上: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形成一定的交易链;后者一般不形成交易链。

6、交易形式上:前者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后者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

7、交易方式上:前者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后者仅有现货交易

8、交易种类:前者种类繁多,后者简单几种

9、功能上,前者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后者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

第六节商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一)市场准入,进入市场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定条件,选择法定形式,履行法定手续。

(二)商事分解,市场分工的细化促使商法将商行为进行分解,以适应越来越专业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便于操作。

(三)风险分散,商法设置了有限责任制度、保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风险基金制度来降低经营风险。

(四)市场退出,商法通过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解散破产来满足市场竞争客观要求,优胜劣汰,达到资源优化配置。

二、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

(一)保护营利

商法不仅认可商人的盈利,并且为之提供法律保障,维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和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保护合法营利。

(二)交易简便

商法为交易简便,采取如下手段:

1、意思自治

2、交易方式定型

商法讲交易方式预先分类定型,如批发和零售

3、交易客体定型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

4、契约定型商法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契约条文化和格式化

(三)交易迅捷

指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次数的增多、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缩短。

1、交易简便:交易的定型化可以提高交易速度,简化程序,提高货币流转效率,增强效益

2、短期时效主义:最长一年,最短一至两个月。

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一)公示主义:商人在依照商法规定从事商事交易时,应当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应知的重要事项,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1、公司登记的公示

2、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报、中报和临时报告

3、企业募集债券的有关公告

4、公司合并分立、宣告破产的公告

(二)要式主义:国家通过功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制性影响和控制。

1、公司章程条款的规定

2、公司账簿设置的规定

3、公告文件格式的规定

4、票据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三)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1、票据文义性

2、不实登记责任

3、表见代理人或代表董事、自称股东的责任

(四)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对上市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1、公司负责人责任

2、发起人的责任

3、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第二章商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商人制度概述

一、商人的概念、分类、特征

(一)商人:商主体,依法从事交易业务的、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二)商人的基本特征:

1、行为特征:商人实施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经营行为

2、职业特征:商人必须以实施商业交易为其职业

3、营业特征:商人的活动都是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在较长时期内反复实施相同类别的商业交易行为。

4、技能特征:商人从事商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信息、经验、技术和能力。

5、注册特征:商人资格的取得必须经政府注册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6、资格特征:商人经注册登记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商人的分类

1、组织形态: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2、登记要件:法定商人—从事法定商事行为—登记公示效力

注册商人—注册登记,核准营业范围内的上行为—登记创设

任意商人—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注册登记—注册则适用商法

3、规模:大商人,完全商人—一定的经营规模、固定场所、相应机构

小商人,不完全商人—资本规模小,没有固定场所而依赖简单交易谋生

4、政府主管部门特许:普通商人—一般行业从事经营的商人—无需特许

许可商人—特殊行业被许可从事经营的商人—须特许

【带有垄断性质,如金融、保险、邮电、公用事业、危险品、专卖品的经营】

5、以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

完全商人: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经营中全部法律适用商法,包括法定、注册和任意商人拟制商人: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业务或不从事商行为

表见商人: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已以商人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而在事实上应被视为商人。第三章商个人

第一节概述

一、商个人的范围

商个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履行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自然人。

二、商个人分为两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三、商个人的特点

(一)个人直接拥有生产资料;(二)业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三)须经核准登记;(四)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节个体工商户

概念:自然人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

特点:

1、生产资料归个人或家庭所有。

2、生产经营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或家庭成员。

3、个体工商户对劳动所得拥有完全的支配权。

4、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难分。

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

第四章商合伙

第一节商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商合伙,是指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1、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自愿投资组成

2、合伙人共同出资

3、合伙人共同经营

4、经营成果归合伙人共有

5、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

第二节商合伙和民事合伙的区别

1、主体不同,商合伙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合伙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适用法律不同,商合伙适用商法典或上市公司法;民事合伙适用民法典债权编中的合伙合同规范。

3、商合伙经商业登记,有商号和商业簿记、企业组织体;合同无需商业登记,无商号和商业簿记、非组织体。

4、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民事合伙一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商合伙的类别

普通合伙:所有参与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根据约定军队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一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另一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合伙企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隐名合伙的当时人包括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其中隐名合伙人是出资人,出名营业人通常不出资,也可以部分出资。出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节合伙人的资格

法人:取决于其作为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如果按约定承担有限责任,则允许成为合伙人;弱约定承担无限责任,则不能担任合伙人。

外国人:法律允许。

复合伙:合伙人参与新合伙,一般国家允许。

第五节我国合伙企业制度

一、普通合伙

(一)设立

设立条件: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2、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

3、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一,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3、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与其债权人和合伙企业的关系。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的条件

入伙的法律后果

变更登记

2、退伙

协议退伙

单方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

除名退伙:

退伙的后果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

概念: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一)特征

1、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作价,并在企业登记事项中予以载明。)

4、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例外情形】

(三)表见普通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自己交易自由及其例外:

2、竞业自由及其例外:

3、出质自由及其例外:

4、对外转让份额自由:

(五)合伙人责任性质的转换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致同意。

2、身份变更,责任加重

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2、剩余财产的分配: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破产制度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商法人,依法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营利性组织。

2、商法人的特征:

(1)商法人是人们为了从事商事交易活动而组织起来的。

(2)商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由法律所赋予,并受法律规范和保护。

(3)商法人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4)商法人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责任。

(5)商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交易行为。

二、商法人和民事法人

商法人一定是民事法人,民事法人不一定是商法人。

【判断标准是:是否以营利为设立目的。】

三、分类: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

第六章商事登记【重点】

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

商事登记: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的筹办人或商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一、法律特征:

(一)是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商事登记是要式行为

(三)商事登记是公法上的行为

二、目的:

(一)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交易的安全

(二)昭示商人的商事信用,实现商人的交易目的

(三)方便政府的行政管理,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

第二节商事登记的范围和种类

一、我国法律确定的商人登记的范围主要有两方面:

(一)法人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

(二)非法人企业,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

二、种类

(一)设立登记(二)变更登记(三)注册登记

第三节商事登记机关和程序

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程序:

1、申请;

2、审查【我国采取的是实质审查】;

3、登记;

4、公告。

第四节商事登记的效力

对抗效力: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可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有法律之上主张的效力。

已登记的事项对知情的第三人和不知情的第三人均有对抗权。

一、商人登记和商行为登记的效力。

(一)商人登记是取得主体的资格,具有创设、公示的效力。

(二)商行为登记是营业登记,通过营业登记取得营业的资格,主要具有公示的效力。(三)我国两者合一,商人在取得主体资格的同时即取得营业资格。

但是,取得主体资格和取得营业资格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商人登记和商行为登记有必要分开进行。

(一)商人设立登记的效力在于取得主体资格,注销登记的效力在于消灭主体资格。

(二)营业开业登记的效力在于取得营业的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效力在于取消营业的资格,在法人资格注销的同时,营业资格随之消灭。

二、登记效力和公告效力的区别

(一)登记仅是在登记机关有记载,不表明所记载事项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二)我国行政法规规章表明公告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是登记主管机关。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即产生对任何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三)若当事人有公告义务,只有公告后,登记事项才具有对第三人对抗的效力。

三、登记不实与公告不实

(一)若登记不实,不实部分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但对第三人有利的除外;(二)若公告不实,以登记事实为准,不实公告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有利于第三人的除外。第五节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

【1、年度检验2、证照管理3、处罚】

第七章商号与营业转让

第一节商号

一、商号与字号

商号即商人民称,指商人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字号是商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商号所特有的文字组合。

二、商号与商标

(一)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表示。而商号是生产经营主体的标志。

(二)商标可以以文字、图案或文字、图案的共同组合等形式表现,商号只能以文字形式表现。

(三)商号权使用无年限限制,商标权的使用有年限限制。

(四)两者的效力、使用的法律等方面均不同。

第二节营业的转让

营业转让:指对所经营的事业的转让,包括营业组织转让和营业财产转让。是作为统一体的组织起来的营业财产的转移。

资产转让(产权转让):商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单项或多项资产依法通过评估、协商、签订转让协议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

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法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营业转让和企业合并的比较:

1、营业转让的标的可以是商人营业的全部财产,可以是商人从事某一事业的全部财产。

转让营业的全部财产时类似于企业合并;

转让某一方面的事业财产时类似于资产转让。

2、营业转让是结合财产的转让和经营业务的转让,类似于企业合并,与资产转让完全不同。

3、营业转让的具体事项由转让双方自愿协商选择,受让者实际受让可利用资源;企业合并是对原企业的整体接受,无从选择。

4、营业转让的一方在转让后将全部或部分退出市场;企业合并中,合并双方都将程度不同地继续参与公司营业。

第三节营业转让的效力

一、对转让当事人的效力

营业转让合同一经生效,营业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所营之财产,并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转让方转让后,除非特别约定,不得再次经营已经转让的业务。即转让方须向受让方承担竞业禁止之义务。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在营业转让的情况下,营业之上的债权人通常应向转让人主张债权。

(二)如果第三人(债权人)不知悉转让实情,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受让人在履行了债务后,再向转让人追索。

(三)营业转让的受让人未使用转让所得的商号,但公告承担转让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受让人请求偿还转让人所负债务。

(四)若营业之上的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受让人履行了债务,则视为已经履行,转让人不得再向债务人求偿。

第八章商行为制度概述

第一节商行为

概念:商人所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能够引起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或变更或终止的营业行为。

一、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依法律列举的规定就可直接认定的商行为,而不必考虑这种行为是商人实施还是非商人实施。

相对商行为: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二)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

辅助商行为:从属性商行为,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

(三)完全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完全商行为:法律所确定的商行为或商人所实施的营业行为。

推定商行为:不能单纯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而要同时根据对实施的推定方可认定的商行为。(四)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根据交易当事人一方是商人或一方所从事的行为是商行为而认定的行为。

双方商行为:是根据交易当事人双方均为商人或双方所从事的行为均是商行为而认定的行为。双方商行为完全使用商法。

第二节一般商行为

商事领域所共有的广泛存在的行为,商事领域、民事领域并存,但适用商法。

特点:基础性、普遍适用性、非行业经营性。

分类:

1、要约与承诺行为;

2、给付行为;

3、交互计算

第三节特殊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商事领域,只有专门的商人组织依商法特别规定才可实施的行为。

特点:专业性、服务配套性、行业经营性。

分类: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仓储、商事运输、商事担保、商事咨询、商事买卖、融资租赁、期货交易、商事仓储、商事运输。

第九章商事代理【重点】

第一节商事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事代理:指代理商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特征:

1、在被代理人明确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替被代理人实施行为

2、代理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3、代理商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行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商事代理是有偿的代理

第二节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商之间:授权

代理商与第三人:形式上的交易关系,代理商一般不承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越权除外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实质上的交易关系

第三节商事代理的范围

业务范围:各种商事交易行为;提供各种服务

适用除外: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3、内容违法的行为;

4、侵权行为

第四节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产生依据:被代理人委托授权——可以是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目的不同:为了取得报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无偿的,委托代理可能无偿。

资格要求:主体只能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商人——任何公民个人。

内容不同:商事代理是营业,商行为,是有偿行为——民事行为,可有偿可无偿,财产或非财产关系。

对转委托(复代理)的要求不同:代理商有权选择自己的代理商,只要被代理人在合同中没有禁止性的约定,代理商转委托即有效。

【民事代理中,1、必须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谨记状况下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必须尽快通知作出说明。】

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限制——不允许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代理具有连续性——被代理人行为能力恢复或死亡影响代理关系的存续。

第五节商事代理的分类

独家代理:专营权

普通代理

总代理:专营权+其他各种商务活动的代理

第六节商中间人、商辅助人【重点】

一、概述

商中间人——商人——间接商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商辅助人——不是商人——辅助商人活动的内部使用人,与商人是委任或支配的关系,后果由商人享受。

二、商中间人

商中间人是从事中介活动的商人,是辅助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

(一)主要包括:

1、代理商:接受其他商人,即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商人。

特征:

(1)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低阶交易。

(2)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人之托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

(3)代理商是独立的上市经营者。

2、居间商: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促成合同,收取佣金】

特征:

(1)不以自己的名义,也不以他人的名义为他人从事契约的缔结,不直接介入缔约任一方。

(2)居间商的任务是从事缔约中介。

(3)居间商是独立的商人,并不依附于缔约的任何一方。达到预期法律结果后,可从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相应的中介报酬。

3、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即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此作为职业的商人。

特征:

(1)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交易行为。

(2)行纪商是契约的当事一方,交易的结果与自身有密切关系。

(3)行纪商可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行纪业务,与第三人所订契约也可以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

三、商辅助人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是受商人支配和委任的人,以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则由商人承担。

(一)经理人:基于商人的委托和授权而产生的特殊行为主体。

1、特征:

(1)典型的直接代理人。

(2)行使权利时,须将自己的签名附于商号,以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3)为商人执行业务和管理事务。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5)经理人的权限在商人组织内部受明确限制,但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6)商人可同时委任多个代理人。

(二)代办人:基于商人特别授权而产生的行为主体。

代办人的授权范围特定,越权由代办人自己承担责任。实施特殊代办行为时,应提示特别的授权文件。

第十章商事账簿制度【了解】

商事账簿:商人用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

一、立法原则:

(一)强制主义:必须制作

(二)自由主义:不要求,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三)折中主义:必须制作

二、意义:

(一)有利于商人加强内部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决策能力(二)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商人的财产、营业和盈利状况

(三)有利于交易相对人通过基本的财务指标,掌握商人的资信状况

(四)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商人实施监督管理,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五)有利于国家税收部门依法征税,为征税提供可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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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读书笔记 microrna-150 regulates steroidogenesis of mouse testicular leydig cells by targeting star. 标题:microrna-150通过靶向star调控小鼠间质细胞的甾体合成功能 时间:2017 杂志:reproduction 影响因子:3.086 摘要:睾丸间质细胞是雄性整个生命中生殖发育的必要条件。雄激素的生产被类固醇严密调控。尽管 micrornas (mirnas)在精子发生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已被提出, 但目前很 少有人知道类固醇激素分泌在睾丸间质细胞中mirnas 的调节作用。在这里, 我们发现, mir-150 主要表现在睾丸间质细胞内的小鼠睾丸。因此, 我们确定了类固醇激素分泌的睾丸间质细胞, 其中 mir-150 被击倒或抗原使用 mir-150 antagomir 和 agomir 分别。与阴性对照组相比, mir-150 antagomir 治疗的睾丸间质细胞的星表达显著增加。相反, mir-150 agomir 转染的睾丸间质细胞中的星表达明显减少。mir-150 还对性类固醇前 体和睾丸间质细胞睾酮的产生负控。我们进一步确定的star作为 mir-150 的目标, 使用荧光素酶的记者化验。最后, 我们证实, mir-150 是必要的类固醇激素分泌和精子发生在体内通过睾丸注射 mir-150。我们的研究表明, mir-150 对小鼠睾丸间质细胞的表达和类固醇激素分泌有消极的调节作用。 启示:mir-150可直接靶向star调控甾体合成酶,我们可以借鉴本实验的方法,寻找与甾体合成酶靶向结合的mirna,并于疾病相联系起来。 differential expression of micrornas in luteinising hormone-treated mouse tm3 leydig cells 标题:lh处理tm3后micrornas的分化表达 时间:2018 杂志:andrologia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经济学原理笔记整理(微观经济学)

第一章: 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效率:社会能从稀缺资源中得到的最大利益。 平等: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平均分配。 任何一个东西的机会成本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理性人最终的选择必然使得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第十章:外部性 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好方法。如果没有市场失灵,竞争市场的结果是有效率的,即最 大化了总剩余(包括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 外部性(是一种市场失灵):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无补偿的影响。由于自利的买卖者忽略其行为的外部成本或收益,有外部性时,市场结果是没有效率的。政府行为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即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公共政策能够提高效率。 负外部性的例子:空气污染,狗叫,邻居吵闹,噪声污染,二手烟,驾车时打电话对路人不安全 市场均衡,最大化了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 供给曲线,表示私人成本,卖着直接承担的成本。需求曲线,表示私人价值,对于买者的价值(也就是支付意愿)。 社会成本:私人成本+外部成本。外部成本:对旁观者负外部性影响的价值。 外部性内在化:改变激励,使人们考虑到自己行为的外部效应。征税=社会成本 当市场参与者必须支付社会成本时,市场均衡=社会均衡。 正外部性的例子:接种预防传染病的疫苗,研究创造知识,教育(减少了犯罪和改善了政府)。存在正外部性时,一种物品的社会价值=私人价值(对买者的直接价值)+外部利益(对于旁观者的价值)。 社会最优数量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 补贴=外部利益 如果存在负外部性,市场生产数量大于社会合意的数量。征税。 如果存在正外部性,小于。补贴。 技术政策:政府干预经济旨在扶持增进技术的企业。 专利法,技术政策的一种,对个人或公司创造发明的产权予以专利保护。针对外部性的公共政策: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管制。限制排污,强制使用某项技术。 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向私人决策者提供由他们自己来解决问题的激励。矫正性的税收和补贴,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 矫正税:旨在引导私人决策者考虑负外部性引起的社会成本的税收。庇古税。理想的矫正税=外部成本。 对于正外部性的活动,理想的矫正补贴=外部利益。 矫正性的税收和补贴,使私人激励和社会利益结合,使私人决策者做决策时考虑行为的外部利益和外部成本,使经济向资源配置更有效率的方向移动。 不同企业削减污染成本不同,有效率的结果: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减少最多的污染。 污染税是有效率的:减排成本低的企业减少污染,进而减少税收负担;减排成本高的企业更愿意支付税收。 管制是无效率的:需要所有企业都减少一定数量的污染。 矫正性税收对环境更有利:给企业激励,只要减污成本低于税收。而管制没有给企业继续减 排的激励。 汽油税,消除三种负外部性:拥挤,车祸,污染。

高考《经济生活》必背基本知识点

《经济生活》基本知识点必记必背 第一单元生活与消费 第二课多变的价格 (1)价值决定价格。由于原材料、劳动力等成本上升,导致价值量增大,这是造成物价不断上涨的根本原因。 (2)供求影响价格。供不应求,价格上涨。 (3)纸币发行量。当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时,就会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 (4)其他因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调节的自发性(一些生产者、经营者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对物价上涨起了助推作用). (1)一般说来,价格上升,需求量减少;价格下降,需求量增加。 (2)价格变动对生活必需品需求量的影响比较小,对高档耐用品需求量的影响比较大。 (价格变动对不同商品需求量有不同影响。) (3)消费者对既定商品的需求,还受相关商品价格变动的影响 (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变动影响人们消费选择:替代品比较多的商品,其价格上涨后,消费者会选择替代品。在互补商品中,当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不仅会使这种商品的需求量上升,也会使另一种商品需求量上升,反之,也是这样。) (1)调节产量。某种商品价格下降,生产者获利减少,就会减少产量;相反,会增加产量。 (2)调节生产要素的投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哪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下降,生产者就

会增加这种要素的使用量;相反,会减少这种要素的使用量 【拓展延伸】政府调控物价的原因以及稳定物价的措施 原因 ①价格较快上涨导致人们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特别是食品价格上涨,影响中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②加强宏观调控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③稳定物价,防止通胀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 ④降低流通成本、稳定供给,这是尊重市场规律的要求。 ⑤调控物价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体现以人为本。 措施 提示科技+发展生产+纸币发行+市场监管+宏观调控 ①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 ②大力发展生产,保障商品的有效供给。 ③合理控制纸币的发行量,使纸币发行量与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相符合。 ④加强市场监管,通过经济立法和行政命令等手段,打击市场炒作等行为。 ⑤加强宏观调控,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 第三课多彩的消费 客观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消费的根本因素。 (2)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和前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人们的可支配收入越多,对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量就越大。居民的消费水平不仅取决于当前的收入,而且受未来收入预期的影响,同时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的高低与人们的收入差距的大小也有密切的联系。) (3)物价水平。商品价格高低影响人们的消费选择。(物价上涨,购买力普遍降低;物价下跌,购买力普遍提高。基本生活消费品受价格水平变动的影响要远远低于奢侈品。)

稻草人》读书笔记.docx

读书笔记认识《稻草人》作者: 叶圣陶( 1894 年- 1988 年),原名叶绍钧,字秉臣,辛亥革命后改字圣陶。汉族人,江苏苏州人,现代着名作家、教育家、编辑家、文学出版家和社会活动家。曾当过10 年的小学语文教师。解放后,叶圣陶曾担任出版总署副 署长、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教育部副部长。他也是第六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委员、第五届全国 政协常委委员、民进中央主席。叶圣陶于1988 年 2 月 16 日于北京逝世,享年94 岁。 叶圣陶的文教理念 “教是为了不教” 叶圣陶对改进现代中文教育有重要影响。他给中文教育引入了一个全新的观念,“应当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而不是长期 详细的灌输书本知识。”这一观点冲破了习惯于强烈依赖记忆和灌输的传统语文教学观念。此外,叶圣陶促 进了批判思维的深入人心,让人们认识到个人价值判断的重要性。他认为这些学习技能应当被用来构筑学生的基础, 同时也将成为学生终生学习的起点。 文学为人生 叶圣陶在他反思现实生活的作品中动情地写道: “在记忆中,我似乎从来没有撰述过自己有些模糊或者不甚清楚的知识。换句话说,我不能写那些只是通过想象 得来的东西,但我也没有失掉想象力。我生活在城市里,乡镇和农村,我写在那些地方观察到的事物。作为一名老师, 我了解一些教育圈的生活,我也记录下来。在一些相当基础和浅显的层面,我关注着中国革命逐渐的发展,同时,我 也记录下这些事情。” 他大多数的新闻作品由人们的生活得到灵感。他相信文学作品不仅是用来供人消遣,而且也是反映生活和鼓舞读 者思考现实的工具。他感觉有义务去让读者知道在他们周围真实发生的事情。这就是他为什么想要将文学和新闻报道 联系起来的原因。他认为文学作品应该也被用来唤醒青年对社会的关心与敏感。这个观点如同新闻工作者讲述真相的 基本原则。叶圣陶也以记者为毕生职业。 易读性 在叶圣陶的作品中易读性是一个显着特征。它意味着读者更有效率的感知和理解文章内容。作为一名记者,叶圣陶作中强调词语的运用。这大概是因为在他做编辑之前,曾作了10 多年的教师的缘故。他认为文章是为读者而作的, 同时他把文章看作是读者与作者交流的工具。当时的作者面临的一个巨大问题是他们不是拥有优秀写作技巧的素养。 他们的表达是不准确且意义模糊的。只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才能够欣赏他们的文章。作者不注意实用的重要性。因此,文学作品难于被普通大众接受。叶圣陶认为一个人只有把文章写得实际且易于理解,他才能够去只写一些风雅作品。 如果读者不理解文章内容,文章就毫无用处。 好词好句摘抄: 整天整夜安安静静清清楚楚满天星斗沙拉沙拉结队归去夜景隐没无限惊恐摇得更勤水正合适 车水进来全很壮实沉甸甸的直挺挺的一模一样不可收拾流干了泪揉碎了心反覆警告警告无效 托风带信铲除灾害怀着愁闷显得憔悴像害了病夜深人静咬嚼稻叶越吃越馋直打哆嗦不由自主 格外凄惨无可奈何好久好久硬着心肠柔弱无能受苦受难连连摇头断断续续抽抽嗒嗒一动不动 见死不救默默祈祷探了几探美妙的诗生动的画到处都是吃了一惊微弱火光时常传出实在渴极 非常心酸十二分力挺了起来支持不住悲哀的夜高兴得很显得无光不多几步急得跺脚放声大哭 (拟人) 1他的骨架子是竹园里的细竹枝,他的肌肉、皮肤是隔年的黄稻草。 2破竹篮子、残荷叶都可以做他的帽子;帽子下面的脸平板板的,分不清哪里是鼻子,哪里是眼睛。 3他的手没有手指,却拿着一把破扇子——其实也不能算拿,不过用线拴住扇柄,挂在手上罢了。 4他的骨架子长得很,脚底下还有一段,农人把这一段插在田地中间的泥土里,他就整天整夜站在那里了。 5稻草人看见主人就要走了,急得不得了,连忙摇动扇子,想靠着这急迫的声音把主人留住。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经济学学习笔记

西方经济学基础知识笔记 第一章 第一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一、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学的产生 1.稀缺性:是相对人的欲望而言的,是指人们的欲望总是超过了能用于满足欲望的资源时状态。一方面,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另一方面,这种资源的有用性,即可以满足人类的欲望。 2.选择:研究如何利用现有资源去生产经济物品来更有效的满足人类欲望。 具体内容包括:(1)如何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2)如何利用有限的时间;(3)如何选择满足欲望的方式;(4)在必要时如何牺牲某些欲望来满足另一些欲望。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人们才需要研究如何把有限的资源有效的在社会中配臵。 二、机会成本与生产可能性边界 只要资源是稀缺的,并且只要人们对于稀缺资源的使用进行选择时,就必然会产生机会成本:使用一种资源的机会成本是把该资源投入某一用途以后所放弃的任何其他用途所可能获得的最大利益。 认识机会成本的意义: 三、经济学的分类 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 1.研究对象:家庭、厂商等经济个体单位——全国经济活动+国与国之间 2.基本假设:充分就业(稀缺性)——不具有稀缺性,短期有失业现象3.研究方法:个量分析方法——总量分析方法 4.主要目标:效用最大,利润最大——全国福利最大 5.重点理论:均衡价格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和成本理论、市场理论、生产要素报酬理论——国民收入决定理论、货币理论、经济周期理论、经济增长理论、宏观经济政策理论 联系:一方面,微观是宏观的基础;另一方面,微观与宏观实际上是整体和构成整体的个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 第一节需求 一、需求的概念 (一)需求的定义:在某一特定的时期(或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消费者在各种价格下其所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 (二)需求的表达方式: 1.表列法:指一个消费者在特定的时间内,对某商品在不同价格下所形成的需求量的表列。 2.需求曲线:根据需求表中商品的不同价格-需求量的组合,在平面坐标上所绘制的一条曲线。 3.需求函数: (三)需求规律 二、需求的影响因素 (一)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二)商品本身的价格(三)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四)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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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抱怨的世界读后感(篇2) 今年暑假翻看了美国作家威温的《不抱怨的世界》,在了以后,真正理会了其中的道理。也有人会,不抱怨如何人泄,期不抱怨会不会得病。其不抱怨是人生的 一种境界,是一种放下挫折和不去找和追求新目的一种接方式。真正的做到不抱怨,再加上努力和拼搏,你的事会更加成功,你的人生会更加美好。 在生活中,在我渴望找人生幸福和快之,我每个人都免要遭遇很多挫折和 失或不尽如人意的事情。每当,有些人便不能正确待,生不,引很多牢和 抱怨,往往是怨天、怨地、怨命运、怨同事、怨??其抱怨的最大受害者是自己。 抱怨然没有明的果,但一种心感恩、容大度的度却我来另外一种人生, 如果做到一点我的人生会更加快。不抱怨需要一个程,加入“不抱怨”活,戴上紫手,快代替抱怨,关那扇抱怨之。 想想,人生真正得抱怨的理由真的很少,但人都不想抱怨,可都禁不住的怨。也 了众多挫折和困苦之后,人需要更多的抱怨,可是抱怨又有什么用,又能解决什么?期抱怨之后,也有一天我会真正成代的“祥林嫂”。我要学会更多的放弃, 放弃去的挫折我的害和痛楚,我要未来充信心,自己找更多的前的借口。 在工作中,我更放弃抱怨。我常常会抱怨工作境不好,同事之不和,工不高等等,但当我放弃抱怨,心感恩,用一容的心投入工作,你会你所期待 的一切又已“水到渠成”。多的抱怨不不能解决,只能你的心情更加不好。学会不 抱怨之后 ,心情会比开朗,也会有能量去面生活中的各种。 中不乏至理名言,但我却深深的住了一句:任何人和要成功,就永不要抱怨, 因抱怨不如改,要有接批的包容心,以及解决的行力。朋友,着加入“不抱怨”活吧!不要匆匆个程,不是跑,而是一种程。从着紫手的那一 刻起,你就在改,你用你的意志在完成一种挑,自己造心想事成的无怨人生的挑。 放弃抱怨,相信自己! 中写道“你会了最微不足道的小事而感恩,就以前得理所当然的事也不例外”“活出 感恩的生命,而非抱怨的生命,就能种确保健康的力量”是的,生活有一感恩之心的人,生命会 得到滋,即使遇到再大的困,也能熬去,喜抱怨的人,即使 是福至将来也会成。曾看一段:“活在感恩的世界里:感激斥你的人,因 他助了你的智慧;感激倒你的人,因他化了你的能力;感激弃你的人,因他教你自立;感激欺 你的人,因他增了你的;感激害你的人,因他磨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曼昆《经济学原理》笔记

曼昆《经济学原理》汇总 第一章 个人做出决策的四个原理: 1) 人们面临权衡取舍(做出决策的时候人们不得不在不同的目标之间做出取舍) 2) 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而放弃的东西(比如读大学,要考虑到不能工作带来的工资损失) 3) 理性人考虑边际量(比如应该读到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最好的工资,博士,硕士呵呵) 4) 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比如去超市买东西很便宜,于是我们去买,结果买了很多的不需要的东西,反倒花了更多的钱) 经济相互交易的三个原理: 5) 贸易能使每个人的状况更好(想想如果没有贸易,我们还处于自然经济的状况,那么我们需要做所有的事情,需要去做冰箱,彩电……不可能吧。没有贸易就没有竞争了,那么我们就可能在某一领域被人们垄断,想想封闭的中国,我们可能不能得到很多的先进的科技,但是我们现在和很多的国家贸易,这样我们可以享用更多的先进的技术) 6) 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这个东西从我学过的邓小平理论当中可以反复地看到,无形的手,价格!) 7) 政府有的时候可以改善市场结果(我们需要政府来维持这个社会的治安……,抄一句:促进效率和促进公平〈尽管很多的时候他们是一对矛盾,有的时候政府也不一定能做到这一点〉市场失灵) 整体经济如何运行的三个原理: 8) 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它生产的物品与劳务的能力(就是劳动生产率,你工作一个小时,那么你能够创造出多少的财富。那么我们要提高生活水平,我们就需要去得到良好教育,现在我就在这么做,呵呵,拥有生产工

具——我现在需要一台电脑,速度要快些,屏幕要液晶的更好,以及获取最好技术的机会——这我需要向导师和图书馆,师兄多多请教了,还要自己去争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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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题目:《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之读书笔记报告人: 指导教师: 日期:2012年6月10日

《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之读书笔记 最近我有幸拜读了约翰·杜威的《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在读书的过程中联想到自己的经历,有一些感想和体会,跟老师分享一下。首先介绍一下作者约翰·杜威,他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教育家和评论家。他于1899年辞去密歇根大学哲学系主任,到芝加哥大学担任哲学、心理学、教育学系主任。杜威在芝加哥大学待了十年(1894~1904)。在这个时期里,他从事多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并以专著、论文、讲演、报告和书评的形式,发表了关于哲学、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逻辑、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其中教育著作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一思想总结 在《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一书中,杜威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一)我的教育信条 杜威在1879年应某日报要求,发表了著名的《我的教育信条》,在这篇文章中,杜威提出了五个信条。 第一个信条说明什么是教育。他说,一切教育都是通过个人参与人类的社会意识进行的。每个个体从出生开始就接受着各种各样的教育,教育能够不断发展个人的能力,熏染他的意识,形成他的习惯,锻炼他的思想,并激发他的感情和情绪。 第二个信条说明了什么是学校。杜威认为,学校主要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个传授某些知识,学习某些课业或养成某些习惯的场所。 第三个信条谈到了教材问题。杜威认为,儿童的社会生活是他的一切训练生长的集中或相互联系的基础。学校课程的内容应当注意到从社会生活的最初不自觉的统一体中逐渐分化出来。“学校科目联系的真正中心不是科学,不是文学,不是历史,不是地理,而是儿童本 身的社会活动。” 第四个信条说明了教育方法的性质。杜威把方法问题归结为儿童的能力和兴趣的发展问题。他相信,兴趣是生长中的能力的信号和象征。 第五个信条认为教育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改革的基本方法。教师不是简单地从事于训练一个人,每个教师应当认识到他的职业的尊严,他是社会的公仆,专门从事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并谋求正确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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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 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商法课堂练习汇总 swt整理

商法课堂练习一(商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10*5) 1、“商”的广义含义指的是( D )。 A.交换行为 B.投资行为 C.协议行为 D.一切营利性行为 2、甲上市公司欲发行可转换债券1亿元,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将现有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在媒体上公告,中国证监会的这一要求体现了下列哪一原则?( C ) A.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B.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C.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3、有关商法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商法人是法人的一种,是一种拟制的主体,是通过意思行为创立的 B.商法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属于商行为,受商法的调整 C.商法人应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D.商法人没有统一的意思机关 4、代理商与其他商事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A)。 A.仅仅是固定地从事促进交易或缔结交易的商事活动 B.代理商不需要商业经营的固定性和持续性 C.代理商是依赖被代理商而存在的 D.代理商所代理的行为一定为商行为 5、在多数国家中,下列各行业不属于核准原准则设立企业的有( D )。 A.矿企业 B.证券金融保险业 C.邮政 D.批发业 6、下列不属于商号权的法律特征的是( B )。 A.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不等于承担义务的行为人 B.商号权具有公开性,因此其不受地域的限制 C.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但分为绝对转让性和相对转让性 D.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7、商事账簿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D )。 A.民事法律关系 B.商事法律关系 C.行政法律关系 D.综合法律关系 8、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债权人丙公司在追索甲公司350万元债务时,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且乙公司有净资产500万元。如果你是法官,你应当如何确保丙公司的债权得以实现?( D ) A.判令乙公司为甲公司偿还350万元 B.直接查封乙公司350万元的财产 C.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该3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D.冻结或拍卖甲公司在乙公司的股权以清偿债务(母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9、资产负债表是指反应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所反应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方面的内容( D )。 A.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损益 B.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 C.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 D.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10、甲公司与乙公司决定以各自的全部资产、人员和营业合并成立一名称为“大岩”的有限责任公司,请问:大岩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什么性质?(A)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重组登记 D.注销登记 二、多项选择题(10*5) 1、下列属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区别的是(ABD )。 A.商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却未必如此 B.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商主体则必须同时产生 C.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部门等可以成为商主体,但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公法上的主体可以是民事主体但不得称为商事主体) D.商主体的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2、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绝对商行为(AC )。

2-2经济学基础知识笔记

经济学基础知识笔记 第一章 需求、供给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一、需求与需求法则 需求:是指消费者在各种价格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需求法则:就一般商品来说,需求和价格呈现反向变动的关系,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越高,对商品的需求量越低,反之则反。 需求法则存在的原因:一是收入效应,二是替代效应 ●需求曲线不一定是直线,而可能表现为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其斜率为负。 二、需求法则的例外 ●吉芬商品属于需求法则的例外。一种商品只有同时具备“是劣等品”和“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被称之为吉芬商品。 三、需求量的变动以及需求的变动 需求量:是指在某一特定价格水平上,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它由需求曲线上的某一点来表示。 需求量的变动:是指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商品价格自身的变动所引起的商品购买量的相应变动。 ●与需求量不同,需求并非指某一特定的需求量,而是指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上,所有的特定需求量的集合。 需求的变动:是指在假定商品自身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其他因素的变化所引起的,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上需求量变化的全部情况。四、影响需求变动的主要因素: (1)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 (2)消费者的偏好 (3)相关商品的价格 (4)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预期●相关商品包括替代品和互补品。如果某种商品的替代品的价格发生变动,则该种商品的需求与替代品价格成同方向变化,替代品价格的提高(降低)将引起该商品需求的增加(减少)。如果某种商品的互补品的价格发生变动,则该种商品的需求与互补品价格成反方向变化,互补品价格的提高(下降)将引起该商品需求的降低(增加)。 ●需求价格弹性指某一商品的需求量(Q)对它本身价格(P)变化的反应程度,即Ed=(ΔQ÷Q)/(ΔP÷P)。Ed>1表明需求量对价格变化反应强烈,这类商品为高档消费品(奢侈品);Ed<1表明需求量对价格变化反应缓和,这类商品为生活必需品。 五、恩格尔曲线和恩格尔系数 由于食品支出同收入的比率会随收入提高而降低,因此,这一比率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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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100字 【导语】 读书笔记100字 (汇总20篇) 由***整理投稿精心推荐,我希望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目录】 篇1:读书笔记100字 篇2:读书笔记100字 篇3:读书笔记100字 篇4:读书笔记100字 篇5:读书笔记100字 篇6:读书笔记100字 篇7:读书笔记100字 篇8:读书笔记100字 篇9:读书笔记100字 篇10:读书笔记100字 篇11:读书笔记100字 篇12:读书笔记100字 篇13:读书笔记100字 篇14:读书笔记100字 篇15:读书笔记100字 篇16:读书笔记100字 篇17:读书笔记100字 篇18:读书笔记100字 篇19:读书笔记100字 篇20:读书笔记100字 【正文】 篇1:读书笔记100字

《伊索寓言》的作者伊索是一位古希腊作家,他生活在约公元前世纪左右的小亚细亚。他以非凡的智慧和哲思,运用以动物为主角的拟人手法,将寓言故事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 读了寓言大师伊索的文章,我感受颇深,受益匪浅。它能够培养我的阅读本事理解本事,更能让我了解人生的真谛领略生活的智慧明白做人的道理。 篇2:读书笔记100字 《红鞋子》读书笔记100字 今日,我读完了妈妈给我买的《红鞋子》这本故事书,这本书全是汉字,没有拼音,读起来比较费劲,所以我读了很长的时间。可是这个故事很温暖,我很喜欢。 如果真有这样的红鞋子世上是不是会少了许多爱慕虚荣的人呢?做一个谦虚、诚实的人很重要。 篇3:读书笔记100字 后面还有多篇读书笔记100字! 《生命的意义》读书笔记 爱,是一种人间最完美的感情,它能让寒冷中的人感到》温暖,让身陷绝境的人看到期望,让迷途中的人认清自我。 爱,是生命的意义,爱你所爱的人,爱你正在做的事,爱一切让生命得以升华的工作。这样,到生命结束的时候,你会觉得自我是幸运儿,因为你以往竭尽全力付出了爱,以往敞开过自我心灵的大门,明白过付出爱是生命的意义。 篇4:读书笔记100字 此刻我来品味一篇小故事,叫《命运》。《命运》讲的是连个孩子的命运,一个被高僧占卜为“状元”,另一个为“乞丐”。二十年后,当初的“状元”成了乞丐,而“乞丐”却成了“状元”。上帝说:“我赋予每个人的天分之占他命运的三分之一,其余的在于他如何去把握。” 篇5:读书笔记100字 《猜猜我有多爱你》读书笔记100字 《猜猜我有多爱你》书里讲得是大兔子和小兔子互相表白自我有多爱对方。 妈妈说,当你很爱很爱一个人的时候你会想把这种感觉描述出来,可是爱不是容易衡量的东西。虽然我不是太明白妈妈说得,但此时此刻我想对妈妈说:妈妈我爱您! 篇6:读书笔记100字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 一商法总论 1 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目的上的营利性2)规范上的技术性3)兼具公法性4)具有国际性 5)具有发展性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基本原则:营业自由,商主体法定,商主体维持,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维护交易安全 2 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与民法的适用规则: 1)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规范的适用和效力均优先于民法规范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功能不同 4)法律性质和理念不同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属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基本调整方法,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和个体利益保护。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属公法领域,依靠国家强制,注重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整体利益的保护。 3 商主体: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权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特征:职业性,营业性,技能性,公开性,独立名义 分类:商自然人,商合伙人和商法人 商个人,也称自然人或个体商人,指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营业活动并承营业活动所生权利义务的商主体形态。 商合伙: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商事辅助人:辅助商人从事营业的人。分为商事使用人和商事代办人 商行为:经由商法规范确定的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 4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审核并登记公告的商事制度。 特征: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是特殊目的行为,是要式行为,是商事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的复合体,是商主体的登记。 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商事登记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登记,公告四个阶段 5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业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题相互区别的名称 构成要素: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稳定性,区分性,排他性,唯一性,标准性 6 商事账簿: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权益,以及社会交易秩序,立法主体要求,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7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由一人拥有、控制并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企业。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或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西方经济学读书笔记

西方经济学读书笔记 现代西方经济学是经济学在西方国家发展到当代的产物。我国作为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和研究西方经济学,有着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其的学习和研究有利于增进对西方国家的了解和研究,加强同西方国家的交往,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在西方,经济学是基础学科,不了解西方 经济学,就难以看懂西方经济国家的经济报刊文章,也无从把握西方国家的经济政策。因为西方的经济学著作和报刊文章都是按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写成的,西方经济政策的制订也是以西方经济学为理论依据的。同时,在目前的国际经济机构中,西方经济学也是通用的经济语言和工具。具备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知识,是参加国际经济机构的必备条件。现在,我国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就必须了解、学习和研究西方经济学,只有这样,才能了解西方国家的经济政策及理论依据,知道他们的经济运行机理,懂得他们的经济组织和管理方法,研究他们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积极参与各种国际性和区域性的经济组织和机构。真正做到知已知彼,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其次,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什么是市场经济,它的运行机理和发展规律如何,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有新的理论来解释、回答和阐述。而西方经济学则可以为我们提供参与和借鉴。虽然西方经济学从本质来说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西方经济学有具有实用性特征,它的理论体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的,它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主要是为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矛盾服务的。可以这样说,西方经济学实际上是关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比如说,西方微观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价格理论、成本和收益理论、市场理论、收入分配理论,宏观经济学中的国民收入核算理论、宏观经济政策、通货膨胀理论、货币理论、经济波动和经济周期理论等。这些理论实际上都是关于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它可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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