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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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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得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二、海商法得调整对象

广义得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得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得定义

广义上得船舶就是指通常意义上得船舶,即凡就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得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就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得船舶就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得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得定义:本法所称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就是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得范围

我国海商法得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与在船上工作得其她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得工资、其她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与社会保险费用得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得人身伤亡得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与其她港口规费得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得救助款项得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得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得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与分配船舶价款产生得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得共同利益而支付得其她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得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就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得,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得,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后发生得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就是基于一定得公共政策设定得。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得,后发生得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得其她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得,

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得,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得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就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得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得船舶具有优先受偿得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得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得概念

广义得船员就是指包括船长在内得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得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得概念

九、船长得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35条:船长负责船舶得管理与驾驶。因此,船长就是一艘船上得最高指挥者,在航行期间全面负责船舶得驾驶与管理。

十、船长得职责范围

管理与驾驶得职责;维护船上安全与秩序职责;紧急处置职责;公正职责;代理职责;制作法律文书得职责。

十一、承运人免责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得灭失或者损坏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得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得其她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得过失:

(二)火灾,但就是由于承运人本人得过失所造成得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她可航水域得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得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她们得代理人得行为;

(九)货物得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得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得受雇人、代理人得过失造成得其她原因。十二、承运人得义务(不作不合理得绕航)

海商法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得或者习惯得或者地理上得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不属于不合理绕航得:49条第二款,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得绕航或者其她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得规定得行为。

十三、提单得概念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单,就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得单证。提单中载明得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得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得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得保证。

十四、提单得种类

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情节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直达、联运与多式联运提单;预借与倒签提单。十五、航次租船合同概念及特点

十六、定期租船合同概念及特点

定期租船合同,也称期租合同,根据海商法第129条“定期租船合同,就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得由出租人配备船员得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得期间内按照约定得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得合同。”

特点:

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与船员,负责船舶得航行与内部管理,并承担船舶固定费用、

船员工资、伙食以及船舶得维修保养、物料与供应品等。

2、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安排船舶营运,船长应听从承租人指示。船舶得

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在租期内,如果合同没有限制性规定,承租人可以将船舶通过航次或定期租船方

式转租,无须出租人同意,但应将转租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十七、光船租赁合同概念及特点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为光船租船合同或光租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4条得规定,“光船租赁合同,就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得船舶,在约定得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与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得合同”。

特点:

1、船长与船员由承租人配备,船舶由承租人占有与经营。

2、由于出租人失去对船舶得占有,因此在租期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得权利与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得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承租人根据光船租赁合同取得得光船租赁权具有物权性。

十八、海上拖航

海上拖航(Towage by Sea)又称海上拖带或船舶拖带,就是指拖轮利用自己得动力与设备将另一船舶或其她可漂浮得物体在海上从一地拖至另一地得海上作业行为。在海上拖航作业中,提供拖轮得一方称为承拖方,而接受拖航服务得一方则称为被拖方。

十九、海上拖航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就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得合同。”就海上拖航合同得订立而言,海上拖航合同通常由承拖方与被拖方双方当事人就拖航事宜主要条件达成一致即告成立。

二十、海上拖航合同得免责条款(简答)

尽管各种标准合同格式对承拖方得免责内容有不同得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条款:

(1)替代责任条款与雇佣关系条款。即规定拖轮得船长、船员不就是承拖方得雇佣人员或代表人、代理人,而就是被拖方得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代表人。

(2)损失免责条款。即规定除因拖轮得缺陷(不适航、不适拖)或拖轮船员得过错对拖轮造成得损失由承拖方负责外,在该航次拖航过程中承拖方因任何原因对被拖物或第三人所造成得任何性质损失或损坏由被拖方负责。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承拖方得一切责任。

(3)补偿条款。即规定被拖方赔偿第三人向承拖方提出得任何索赔,并补偿承拖方得对外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162条对承拖方得免责规定了两种情形,并只适用于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得情况:(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得其她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驾驶或管理拖轮中得过失;(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中得过失。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瞧出,我国海商法允许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拟定免责条款以分配海上风险。

二十一、船舶碰撞得概念

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就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得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得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得任何其她非用于军事得或者政府公务得船艇。”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她船舶发生碰撞,但就是使其她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她财产遭受损失得,适用本章(即《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得规定。”而第3条规定:“船舶就是指海船与其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得、政府公务得船舶与20总吨以下得小型船艇除外。”

二十二、船舶碰撞得构成要件(简答)

第一,碰撞须发生在船舶之间,即碰撞必须就是船舶之间产生力学上得作用与反作用得冲突或对抗。

第二,船加必须发生接触,即两船或多船得某个部位必须同时占据一定空间得物理状

态。

第三,碰撞须发生在海上或其她与海相通得可航水域。

第四,碰撞须有损害。

二十三、船舶碰撞得民事责任(仅过失??)(论述)

(一)单方过失碰撞责任

单方过失碰撞责任就是指船舶碰撞损害就是由一船得过失造成得,依法由该过失船舶单独承担一切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就是由于一船得过失造成得,由有过失得船舶负赔偿责任。单方过失船舶承担得赔偿责任得范围为无过失船舶及其船上财产、船员、旅客得损失与第三人得财产、人员得损失。当船舶碰撞得发生就是一船故意行为所致,该船舶得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关人员应承担其她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二)互有过失得碰撞责任

互有过失得碰撞贵任就是指碰撞事故得发生就是因双方或多方得共同过失所致,各过失船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干互有过失得碰撞责任得承担,按大多数国家得法律与有关国际公约得规定,各船按其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如果不能确定各船所犯过失得比例,或者过失程度相当,各船平均分担责任。《海商法》第169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得船舶互有过失得,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过失程度得比例无法判定得、平均负赔偿责任。由于船舶碰撞所造成得损害有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有对受害船舶得损害,也有对第三人得损害,因此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要求互有过失得船舶承担不同形式得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在确定上述一般赔偿形式得同时,又规定了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得不同赔偿责任形式。《海商法》第169条第2~3款规定:互有过失得船舶。对碰撞造成得船舶以及船上货物与其她财产得损失,各船按本条第1款规定得比例负赔偿贵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得,各船得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得比例;互有过失得船舶对造成得第三人得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得赔偿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得比例得,有权向另一有过失得船舶追偿。此两款得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得内容:

(1)对因船舶碰撞产生得所有财产损失包括第三人得财产权失,按各船得过失比例承担责任。就第三人而言、她只能按各船过失程度比例分别向各过失船舶索贻。互有过失得各船舶对第三人得财产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第三人得人身伤亡得损害赔偿,各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可以向任何过失船舶请求全部损害偿。在海商法上要求各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对人身权利得特殊保护。各过失船舶内部间则按过失比例承担责任,一过失船舶向第三人赔偿全部损失后,再按过失比例向其她过失船舶追偿。

二十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得原则(简答)

(一) 船舶碰撞财产损害赔偿得原则

1、恢复原状原则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3、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

(二) 船舶致人伤亡损害赔偿得原则

我国实行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赔偿责任限额原则。

二十五、船舶污染得概念与特点

船舶污染,学理上一般指船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导致海洋环境受损,具体而言,包括船舶载运得货物油与有害有毒物质以及船舶燃油、船上生活垃圾等对海洋与其她水域造成得污染与损害。

特点:

1 、、跨国性2、严重性3、复杂性

二十六、船舶污染得国际公约得名字(了解)

二十七、海难救助得概念与构成要件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又称海上救助,就是指在海上或在与海相通得可航水域对遇难得人员、船舶与其她财产进行援助、救助得行为。

构成:

(一) 须有救助主体

(二) 须有救助对象

(三) 救助对象须处于真实危难之中

(四) 海难救助发生在海上与与海相通得可航水域

(五) 救助须有效果

二十八、共同海损得概念与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系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她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取合理措施而引起得特殊损失或支出得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得一种法律制度。

构成:

(一) 船舶、货物与其她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二) 采取得措施必须就是有意得合理得

(三) 损失与费用得支出必须就是特殊得

(四) 措施必须要有效果

二十九、共同海损与当事人得过失(我国得规定 197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得事故,可能就是由航程中一方得过失造成得,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得权利;但就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三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得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就是指在发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作为责任人得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与责任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得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得赔偿制度。

三十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得意义

第一, 保障了海运业得发展

第二, 体现公平原则

第三, 鼓励海难救助业得发展

第四, 促进海上保险得发展

三十二、海上保险概念及特点

概念: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俗称水险,就是以与海上运输有关得财产、利益或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一种保险。

特点:1、承保风险得综合性 2、承保标得得流动性3、承保对象得多变性4、保险种类得多样性 5、海上保险得国际性

三十三、海上保险合同得概念及特点

我国《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就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得得损失与产生得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得合同。

特点: (1)海上保险合同就是双务有偿合同;(2)海上保险合同就是损失补偿合同,就是为了保障海上风险造成保险标得损失这一目得而订立得;(3)海上保险合同就是射幸合同;(4)海上保险合同就是附合合同,通常通过标准格式与条款来订立。

三十四、海上保险合同适用得基本原则(简答、论述)

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得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合同双方当水人必须本若最大诚意与信用来订立合同。任何合同得签订,都须以合同当小人得诚信作为基础。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为手段,诱使她方签订合同,一旦发现,她方则可据以解除合同。如有权害,并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如下三方面内容:

l、、告知

告知(Disclosure),就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其所知道得有关保险标得重要情况告诉保险人。所谓重要情况,就是指一切可能影响一位谨慎得保险人作出就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得有关事项。这种主要情况大体包括两类:一就是被保险人实际知道得事实或信息,另一类就是被保险人在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得事实或信息。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得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得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就是否同意承保得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确定得询问告知义务有所不同。

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得,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223条对被保险人故意与非故意违反告知义务得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得不告知就是故意所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得,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得不告知不就是故意所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得,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得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就是,未告知或错误告知得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得发生有影响者除外。不过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仍旧收取保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得,应不予支持。

(2)陈述

陈述(Representation) ,就是指被保险人在协商合同或在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得有关保险标得得情况,向保险人所作得说明。如所作得陈述不真实,即为错误陈述。陈述主要有三种:首先,对重要事实得陈述。按照国际保险市场得习惯做法,被保险人对重要事实所作得陈述必须真实,如不真实,或对保险人所询问得事项保持沉默,即视为对爪要小实得错误陈述。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得以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解除合同。其次,就是对一般事实得陈述。被保险人对一般事实所作得陈述,只要基本正确,即视为真实。简言之,凡被保险人所作得陈述与实际情况之问得差异,从一位谨慎保险人角度审视认为差异不大,即为真实陈述,保险合同不得解除。最后,对期望或相信发生得事实得陈述,只要被保险人出于诚信所作得陈述,即为真实陈述,即便与事实有些出人,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

(3)担保

担保(Warranty)又称保证,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得另一重要内容。所谓保证就是指保险与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担保对某一事项做或做,或者担保某一事项得事实性。保证就是保险合同得基础之一。但就是,保证不同于告知,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而保证则必须严格遵守。

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就是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或作为特别条款附加于合同中得保证条款。默示保证一般有适航、不绕航以及合法性保证等。明示保证取决于每一保险单得具体规定,如现行人保“船舶保险条款”第6条第2款规定了船级社、船级、船旗、船舶所有人、管理部门、光租与被征用等多项保证。此外,还可能附加航区保证等。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Insuranable Interest)原则在保险领域普遍适用,海上保险亦不亦例外。它得基本含义就是要求与保险标得具有保险利益得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贵任。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限制保险人得保险赔偿责任,防止超额保险;可以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道德危险得出现。《海商法》对保险利益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应适用《保险法》得相关规定。

按照海上保险市场得惯例,海上保险得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期得利益与责任利益。从我国保险公司现在经背得海上保险险种与险别来瞧,上述三种保险利益皆被认可,《海商法》得有关规定(如第218条规定得海上保险合同得保险标得)亦体现了这一精神。尽管《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得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就是实践中一般要求发生保险水故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而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台同时均不知道保险标得已经发生保险水故而巡受损失,或者保险

标得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小故而遭受损失得,并不影响保险合同得效力。

3、损害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就是海上保险合同最基本得原则之一。海上保险合同就是补偿性合同。海上保险得主要目得就就是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得事故而遭受损失时,按保险合同规定从保险人处到相应得补偿。换言之,被保险人得财产受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使被保险人得到相应得补偿,但这种补偿仅限于保险事故实际损失价值,并仅以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应有得保险利益为限,即被保险人不得因险事故得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以防止被

保险人投机取巧,因祸得福。

当保险标得发生保险贵任范围内得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理赔时,须掌握以下赔偿原则:无损害无赔偿(No Lose No Indemnity)、即保险标得没有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不负任何贵任。其目得就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与保持经营得稳定性,防止有人利用保险进行以赢利为目得得投机,有

意制造损失。我国《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得得损失与产生得责任负责赔偿??这就明确了损害赔偿得基本原则。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就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得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得保险事故作为最直接、最接近得原因所引起得保险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得原因造成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各国保险法律实务中,通常都采用“近因原则”来判断承保危险与保险标得损害之间得因果关系。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1款规定:“根据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由其承保危险直接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非由其承保危险直接造成得任何损失,概不承担责任。”虽然我国《海商法》并没有类似得规定,但就是在实践中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虽然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广泛适用,但就是如何认定致损得近因尚无统一标准,具体得论证方法主要有三种:一种就是最近时间论,它将各种致损原因按发生得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二就是最后条件论,它区别于前一方法,就是将致损所不可缺少得各种原因列出,以最后一个作

为近因;三就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具有最直接、最重要得原因作为近因。第三种方法为大多数人所认可。

海商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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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它起源于欧洲,形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和运输,传播并发展到世界各地。现代海商法不仅是国内立法的渊源,而且也存在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成为具有国际性和相对国际统一性的一部法律。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海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形成的海商法教学、科研和司法与仲裁等实务,以及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劳合社等机构,从各个领域推动了海商法的发展和完善。CMI和IMO等国际海事组织在推进海商法的国际化和世界统一化的进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起到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8年12月11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各国海商法界为海商法立法的统一和完善,在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有益的尝试。可以说,海商法的立法与实践,以及世界各国对海商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人类向海洋进军的深度和广度的拓展,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也为海商法这一古老法律的新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海商法传入中国并见诸于法律中,最早始于清朝光绪年间。清朝政府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草的《钦定大清商律》中,海船法一编便有263个条目。尽管该法律草案因清王朝的覆灭而未能颁行,但其被包含在商事立法中而且规定之具体,却成为中国海商法现代起源的标志。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是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后又历经三次修改。[1]台湾地区的海商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其体例和基本内容等相对独立于其他商事立法,不仅是台湾地区的现行的重要海事法律,而且也是研究我国海商法现代起源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我国是一个有着18 000多公里海岸线,47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几千个大小岛屿和60多个对外开放港口的海洋大国。广阔的水域和良好的通航条件为航运业和国际贸易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制定一部完整的中国海商法,也成为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保护和促进航运事业、国际贸易事业,以及开发和利用海域和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推翻旧的法律体系和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后,制定一部新的[2]海商法便成为了海事立法的当务之急。1952年组建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至1963年经

西南交大峨眉校区《海商法》期末考试题

海商法期末考试 一、填空题(40) 1、海商法是指调整特定的________关系和__________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海商法的渊源有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等。 3、海商法所称船舶,是指________和________,但是用于________、________船舶和________除外。 4、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称为________,船内能够运载旅客或货物的空间总和称为________,船舶满载时的排水重量________,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的差额是________。 5、船舶从海商法角度看,有以下三个特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船舶经依法________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登记政策分为________,________;船舶所有人在雇用船员,船舶买卖、运输等方面能获得一定的“方便”,这种船舶被称为________。 7、船舶检验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某船东在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将该轮抵押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后该船东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进入某港时又拖欠了一笔船舶吨税,此后,为救该轮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各债权项目的受偿顺序如何:________。 (A)船员工资、船舶吨税、救助费、船舶抵押权; (B)船舶吨税、船员工资、救助费、船舶抵押权; (C)救助费、船员工资、船舶吨税、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员工资、救助费、船舶吨税。 9、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称为________。 10、海上运输合同(班轮运输)的当事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承运人的责任包括________,________。 12、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

海商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一 甲乙两船均由于驾驶过失导致碰撞,依我国海商法甲船负3/4的过失责任,乙船负1/4的过失责任。两船所载运的货物均遭受损失。其中,甲船的船舶损失10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40万美元。乙船的船舶损失12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60万美元。两船均不涉及赔偿责任限制。 请根据1、我国海商法;2、美国法律;3、美国法律下,提单上载有有效的“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分别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 1.按照我国海商法计算 (双方船员均驾驶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两船均不涉及责任限制) (1)甲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甲船船损 + 乙船船损 + 乙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2)乙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乙船船损 + 甲船船损 + 甲船货损)x 乙船过失比例 (3)甲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甲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4)乙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乙船货损 x 乙船过失比例 2.按照美国法(侵权法和“宾夕法尼亚”规则) (1)甲、乙船船方最终均分全部损失,各自承担全部损失的一半; (2)甲、乙货方最终均无损失。 3.按照美国法和“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1)甲船货方最终损失:甲船货损的一半; (2)甲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半-甲船货损的一半; (3)乙船货方最终损失:乙船货损的一半; (4)乙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般-乙船货损的一半

案例分析二 1. 某船东将其X轮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款RMB 300万元,并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担保金额为借款额RMB 300万元及其利息,清偿期限2014年4月30日。 2. 2014年3月10日,X轮不慎撞了B码头,造成B码头损失RMB 80 万元。 3. X轮船东未支付全船船员2014年3~5月份工资。全船船员每月工资合计为RMB 40 万元。船员劳动合同均约定每月工资在当月月底支付。 4. 2014年4月1日,X轮遇险,C轮救助了X轮,双方确认救助报酬RMB 100 万元。 5. 获救后X轮至D船厂修理,因未支付修船费RMB 50 万元,D船厂不放走X轮。 X轮全体船员于2014年6月1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X轮,并提起诉讼。诉讼中,A银行、B码头、C轮船东、D船厂均登记了各自债权,其债权金额法院均予以确认。 X轮拍卖所得价款为RMB 500 万元,扣押期间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为RMB 30 万元。请根据上述事实和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分析X轮拍卖价款RMB 500 万元应如何在各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利息暂不考虑) (1)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30万 (2)船员4,5月未付工资,合计80万 (3)救助报酬100万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4)船员3月份未付工资40万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5)码头损失80万 (6)船厂的修理费50万 (7)余下120万付与银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四、所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仓储管理专业考核大纲及试卷结构.doc

仓储管理专业考核大纲 根据《物流师》国家标准中对“物流员、助理物流师”仓储基本知识及仓储专业知识的要求,确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物流员》、《助理物流师》2本教材是仓储专业助理工程师必备的知识,其次还有一本参考书《物流员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指南》。 一、考核目的和要求: 通过考核,要求学员掌握仓储专业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包括仓储专业基础知识及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可任职相关仓储岗位。 要求每个学员必须认真通读教材,并结合自己工作实践,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二、考核内容提要 考核内容分为:《仓储基础知识》、《仓储专业知识》两部分。 按下列档次:掌握、理解、一般了解 [注:之所以分成三个不同档次的目的是让学员学习时可分出轻重缓急,更有助于考生较全面掌握相关知识。] 《物流管理基础知识》部分 第一章物流道德知识 第一节:职业道德知识 第二节:物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物流概念 第一节:物流概念 物流的价值 物流与流通 物流与生产 物流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第二节:物流分类 第三节:物流系统 第四节:物流管理概念 第五 节: 现代物流产业与物流企业

第八TH 供应链管理供应链概念供应链类型 供应链的特征 第三章物流运行系统 第一节:物流一体化 物流一体化概念 第二节:供应物流第三节:生产物流第四节:销售物流第五节:逆向物流第四章物流管理系统 第一节:物流管理内容 现代物流管理的主要特征 物流管理的手段 物流管理阶段 第二节:物流客户管理 第三节:物流服务管理 第四节:物流信息管理 第五节:物流成本管理 第六节:物流质量管理 第七节:物流组织管理 第八节:物流战略管理 第五章物流装备与标准化 第一节:物流装备 仓储装备 运输装备 集装运输设备 装卸搬运装备 分拣装备 包装与物流加工技术 第二节:物流信息技术装备 条形码 射频识别技术 货运跟踪系统 EDI技术 数据库技术 第三节:物流标准化 物流术语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开篇: 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 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 3、海事诉讼: (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 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天津、、… 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 (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 A、银行:船舶融资 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 (2)使用船舶: 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 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 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 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 (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 (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 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英文:Ship船舶关系 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 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 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海商法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相关法条】本法第164条。 【意思分解】 1这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 2第3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船舶。 3第2条规定了海商法适用的水域,注意除在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为适用水域外,其余情况下,内河不为适用水域。重点注意第2款的内容。 第二章船舶 【重点法条】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4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第9条)、共有人之间(第10条)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第13条第1款)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物权的最基本规定,其立法理念同我国现行物权立法有所不同,应予重视。 【不要混淆】 第13条第1款同《担保法》第41条之规定极不相同。第41条称:不完成物权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极不科学的规定(详见《担保法》部分第41条的“意思分解”),因为它混淆了物权登记同合同登记的关系。而《海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颇符合物权法原理。至于二者之间,应是特别法《海商法》与普通法《担保法》之关系,故船舶抵押权应适用《海商法》规定。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海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海商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对海商法基本知识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本教程实行双语教学。作为先修课程,要求学生已修完《物权法学》、《民法》、《合同法》、《国际商法》、《保险法》等与本课程相关的基础课程。 2.设计思路: 本课程内容包括船舶、船员、海上运输、海事侵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船舶 油污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等内容。每个部分以实际业务为背景,通过相关任务的学习与掌握,实现学生对 海商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在学习情境设置上,结合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例, 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课程考核实施过程考核 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课程评价体系。 二、课程目标 - 1 -

通过本教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海商法的基本知识,并了解有关的国际公约。同时,结合相关案例的讲解和讨论,使学生能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以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通过双语授课,使学生在掌握海商法学科知识的同时,海商法专业英语词汇量得以增加,海商法专业英语应用能力得以提高,以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三、学习要求 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 (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随堂练习和测试。本课程将包 含较多的随堂练习、讨论、小组作业展示等课堂活动,课堂表现和出勤率是成绩考核 的组成部分。 (2)按时完成常规练习作业。这些作业要求学生按书面形式提交,只有按时提交作业,才能掌握课程所要求的内容。延期提交作业需要提前得到任课教师的许可。 (3)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和背景资料等作业,其中大部分内容要求以 小组合作形式完成。这些作业能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促进同学间的相互学习、并 能引导对某些问题和理论的更深入探讨。 四、教学进度 - 1 -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海商法笔记

海商法课堂笔记 授课教师:郭瑜 第一章海商法概论 (5)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5) 二、海商法的制度构成 (6) 三、特点和性质 (6) (一)特点 (6) (二)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7) 五、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7) 六、我国的海商法和海运经济 (8)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 (8) 一、海商法上的船舶 (8) 二、船舶物权 (9) (一)船舶登记 (9) (二)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 (10) (三)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10) (四)船舶留置权 (12) (五)受偿顺序 (12) 三、船员 (12) 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3)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3)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 (13) 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14) (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5) (二)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17) (三)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9)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1) (五)实际承运人 (22) 四、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3) 五、货物交付 (23) (一)收货人的通知义务 (23) (二)货物检验 (24) (三)无人提货 (24) 六、承运人的留置权 (24) 大叔代课 (25) 第四章提单法律制度 (26) 一、提单的定义 (27) 二、提单的业务流程 (27)

(一)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流程 (27) (二)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流程 (28) 三、提单的种类 (28) (一)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8) (二)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28) (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28) (四)直达提单和转船提单 (29) (五)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29) (六)其他特殊的提单 (29) 四、提单的功能 (29) (一)货物收据功能 (29) (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 (30) (三)交货凭证功能 (30) (四)关于提单功能的理论争议 (31) (五)使用提单的好处 (31) 五、提单的签发、转让和注销 (32) (一)提单的签发 (32) (二)提单的转让 (32) (三)提单的注销 (32) 六、提单的发展前景 (33) 七、其他运输单据 (33) 八、小结 (33) 第五章租船合同 (34) 一、租船合同简介 (34) (一)概念 (34) (二)分类 (34)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5) (一)关于船舶 (35) (二)关于租金 (36) (三)合作完成运输任务 (37) 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38) (一)出租人提供船舶 (38) (二)出租人驾驶和管理船舶 (38) (三)关于运费支付 (39) (四)关于货物装卸 (39) 四、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41) 五、租船合同下的提单 (41) 六、小结 (41) 第六章船舶碰撞 (43) 一、概念 (43) (一)船舶碰撞 (43) (二)其他概念 (43) 二、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44) 三、国内法规范 (44)

海商法课程标准

《海商法》课程标准 一、课程性质与作用 海商法是一门集专业性、特殊性、涉外性于一体的法律,其具有很强的专业 性,体现在航海技术和航运业务两个方面,其特殊性表现在许多法律制度与一般 的民事法律原则制度不同,比如船舶优先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 任限制等法律制度;其涉外性体现在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法律形式 包括相关的国际公约等。《海商法》课结合了大量的具体案例,系统分析和介绍 了我国海商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海商法》课程通过课题讲授、课题讨论、案例分析、课外习题、软件操作 等教学和实践环节,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侵权合同、海 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 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研究、分析海事海商的基本理论 和基本知识,使学生掌握海事海商基本知识。同时该课程作为报关考试、货代考 试的知识章节,为学生准备相关的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使学生具备今后拓展 职业的基本素养。 本课程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货物学、物流地理、远洋运输业务等先行课 基础上开设,后续课程为报关实务、报检实务、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运输与保险等专业课程。 二、课程目标 《海商法》课程学习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在从事航运业务管理岗位时,了解船舶和海事运输,使其具备一定的从业技能。 1、知识目标: 1)了解海事法律规范、船舶相关的所有权、优先权、抵押权、船员的一般 法律规定 2)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提单、租船运输、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了解拖航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掌握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 同; 4)了解拖航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掌握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 同; 5)掌握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救助报酬的确定、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共 同海损时限与担保; 6)了解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

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吐血整理~海商法司考题

一、判断题 〔1997年〕(只判断,不改错。答错或不答均不得分。每题1分)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海难救助中,救助取得效果的,救助方有权获得报酬,无效果的,一般无权获得报酬。( ) ☆对 本题考海难救助是否收取报酬。 《海商法》第179条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1996年〕(只判断,不改错。每题1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对 本题考《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本题所述内容规定在《海商法》第2条中:“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即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单项选择题 〔1999年试题〕(每题1分) 1.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D 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本题考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海商法》第46第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由此可见,D是正确答案。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俗称“港到港”;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俗称“钩到钩”。 2.“天伦”号货轮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天伦”号拖到避难港。下列选项哪个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B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失火烧毁的货物 C.为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面发生的拖航费用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本题考共同海损。本题可参见案例分析题第1题(1995年考题)之评析(此题案情与该案例分析题的案情在语言表述上都科一模一样,可见律考题之重复程度的严重性。)。共同海损是

名词解释 海商法

第一章 绪 论 1. 海商法 — 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 或海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则称海商法典本身,如我国 1992 年颁 布的海商法。 2. 海上运输 — 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 达运输。 第二章 船 舶与船舶物权 1. 船舶 — 广义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 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者装置。狭义的船舶是法律规定中定义的船舶。 2. 船舶登记 — 是指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经船舶登 记机关审查, 对船舶国籍、 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予以记载颁发相应证书的制度。

3. 船舶检验 — 是由国家授权或国际航运界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按照国际公约和 有关国家转播规范的要求,对船舶实行的技术监督检验。 4. 法定检验 — 是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依照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对船舶进行的强制检验。 5. 初次检验 — 是指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以及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 6. 定期检验 — 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检验。 7. 总吨 — 是指全船所有围蔽空间以 100 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 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 2.83 ,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数。 8. 净吨 —

是指船内所有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 9. 排水吨 — 是指船漂浮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排水线时,船体所排开的谁的容 积,亦即船体和货物的总重量。 10. 载重吨 — 是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即船舶最大的 载货重量。 11. 船级检验 — 也称为入级检验,是指船级社应船舶所有人得申请,对船舶的技术 状态和性能进行的检验,以便船舶获得船级和保持船级。 12. 公证检验 — 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保险人、货主等申请验船机构进行的一 种专门检验, 旨在证明船舶的技术状况或海损事故的原因及其损害程度主要包 括损坏检验、起退租检验,赔偿检验、海损检验、起货设备检验、状况检验、修理检验等。 13. 船级证书 — 是指船舶检验机构根据入级规则,向船舶签发的证明船体、设备等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证书。 14. 法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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