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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精细版)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精细版)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精细版)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委托人:

任何仲裁、诉讼、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当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前,请您明确下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一、虚假陈述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您的所有证据,均应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规定时间和要求内出具,否则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

二、权利主张或诉求不当的风险

您应当向律师明确表述您的权利主张、仲裁或诉讼请求。律师将根据您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以及结合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修正、补充、完善您的主张、诉求的表述或内容。

对于律师的建议,您有权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因您拒绝律师对您诉求进行修正的,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在庭审中,您的某些不当陈述、辩解可能认定为法律上的自认,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您本人承担。

三、裁判结果及其执行的风险

律师承诺尽职地履行代理职责,积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不能做胜诉承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推测、评估只能作为参考,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保证必然被支持或完全支持。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还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由此导致的不利结果,律师不承担责任。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四、费用的风险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导致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

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除免费援助案件以外,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或服务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邮寄费、复印费、打字费等)不属于律师代理费,交纳方式,一是以代理费名义一并包干收取;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有如下情形的,律所不予退还代理费:(一)您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二)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您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三)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四)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您无故终止委托合同的。

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退费情形的,仅根据案件办案情况、已处理工作情况,退还未代理阶段或未处理事项部分的费用,但开具发票时已经由国家收取的税费不予退还。

五、律师终止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有下列情形时除外:(一)您利用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

您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您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您提供法律服务将会遭致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您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理由。

感谢您对我们的理解与支持,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委托人留存,一份承办律师留存,签字生效,作为委托合同之附件。

委托人确认:我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告知书: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视为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请您详细阅读以下内容: 1、您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2、您申请办理的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况,否则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 (二)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三)利用民间借贷形式洗钱、行贿受贿、伪造债务、规避债务、非法集资、支付赌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他非法目的的借贷。 3、有配偶的借款人如不能提交债务归属个人的公证书的,其配偶应亲自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书面同意书,或将其配偶列为合同当事人。

4、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等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应当要求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 5、担保物为共有的,全体共有人应当到场办理公证,不能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公证机构将对当事人进行拍照并存档;七十周岁以上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必要时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7、同一出借人向多人提供借款且累计数额巨大的,公证机构必要时将审查其资金来源。 8、借贷双方应对利率与逾期利率进行约定,在借贷合同中载明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方应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 9、借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不得预扣利息。 10、出借人应当通过金融系统转帐支付出借款,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11、民间借贷合同中应载明借款用途。借贷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应当合法。公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用途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2、借贷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 13、自然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14、当事人可以约定单独或同时适用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委托代理合同风险告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委托代理合同风险告知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先生(女士): 感谢委托人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聘用委托书之前,本事务所特向委托人递交本告知书 1、委托人须知: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丁双方对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运用和把握,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虽然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预测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 实与委托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程度,同时由丁律师并未核实过也不可能核实过双方可能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预测法庭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预知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可能在裁决或判决以前即完全预测到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情况。 律师有义务对法庭和仲裁庭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推测只是依据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做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代表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承诺,委托人还应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2 (1) 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2) 代理人不承诺该项法律事务的在代理人的办理下必定取得成功。 (3) 代理人不同意委托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4) 代理人不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 (5) 委托人采取的非正当处理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 3、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等)双方均应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 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法律阶段代理人的,从第二个阶段起应参照第一 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不得少丁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4、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的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5、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持律师费。 6、律师不支持当事人上访、信访、游行、示威、堵路、打砸报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及人员。律师只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律师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合理预见及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不当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是依法律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并不是依据客观事实,只有有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事件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山东省律师收费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受托人无故解除委托合同的除外)。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我们有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同时您也应该向本律师事务所提供真实有效的邮寄地址(以委托书上的地址为准),本律师事务所先通知您本人来所领取,若本律师事务所联系不到您本人,应及时向该地址邮寄,若您所留地址不真实或因邮寄让您收不到该法律文书,本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感谢委托人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聘用委托书之前,律师事务所特向委托人告知如下: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对诉讼或仲裁的运用或把握,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虽然已经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预测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委托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程度,同时由于律师并没有核实过也不可能核实过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预测法庭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预测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可能在裁决或裁判以前即完全预测到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情况。 律师有义务对法律和仲裁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进行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推测只是依据律师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视为代理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承诺,委托人还应该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知的风险。 鉴于此,代理人郑重声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2)代理人不承诺该法律事务在代理人的办理下必定取得成功。 (3)代理人不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

功的建议。 (4)委托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 (5)其他声明: 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等)双方均应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阶段代理人的,从第二个阶段起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不得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80%。差旅等费用另计。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保管,一份由委托人签字后存档。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代理人:委托人: 年月日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xx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初稿) 为完善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加强本公司各部室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增强公司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发出律师函,法律知识的宣传等依需要为xx公司提供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室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范程序选聘,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本公司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投标招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本公司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主管本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部室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五)对本公司各部室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三章法律事务部门 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管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公司各部门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七条公司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

关于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关于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关于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风险代理委托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定义:风险代理,是指受理案件后律师事务所暂不以现有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的收取以附加的条件是否实现为收费依据,风险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的案件代理方式。 一、委托标的 甲方与邓能(庄爱莲)就还款纠纷一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二、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赵福安、郑江斌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诉讼的代理人和代理执行人。

三、代理权限 1、代为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和质证; 3、代为答辩和辩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经甲方另行书面特别授权后,有权代为代为主张、变更、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中止、终结,代为收领执行款物。 以上之委托权限性质经双方认可属不可撤销之委托。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材料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案代理。 2、出现调解、和解情况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和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3、甲方决定撤诉或转让债权时,按照律师收费标准缴纳律师费不在执行风险代理收费;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非常感谢您对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1、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2、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4、承办律师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做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本所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 5、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6、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7、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 8、委托人所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是与本所协商确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本所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9、本须知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 告知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感谢委托人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代理人,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聘用委托书之前,律师事务所特向委托人递交本告知书。 2、委托人须知: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和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对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运用和把握,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等等。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虽然已经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但无法预测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委托人主张的事实之间不一致的程度,同时由于律师并没核实过也不可能核实过双方可能提交的全部证据,即使核实全部证据律师也无法完全预测法庭或仲裁庭对全部证据的采信程度,继而无法预测法庭或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事实。同样,律师不可能在裁决或判决以前即完全预测到法庭或仲裁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情况 律师有义务对法庭和仲裁可能认定的事实和适用进行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推测只是依据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出,并不具有权威性,也不能代表律师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承诺,委托人还应意识到客观存在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鉴于此,代理人郑重声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2)、代理人不承诺该项法律事务在代理人的办理下必定取得成功。 (3)、代理人不同意委托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 (4)、代理人不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成功的建议。 (5)、委托人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6)、其他声明: 3、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等)双方均应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法律阶段代理人的,从第二个阶段起应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不得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4、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保管,一份由委托人签收后存档。 委托人确认: 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安阳市司法局制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单位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限均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但经院务会成员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除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单位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合同除即时结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单位、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成员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风险告知书(民事)

委托事项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您在与本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您就成为本所尊贵的客户和朋友,本所律师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您更加理性地对待委托本所律师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帮助您避免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相关委托事项的常见风险告知如下: 一、诉讼风险 1、不遵守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的风险 委托人提起诉讼,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均应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将丧失胜诉权;委托人不在法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要求律师办理相关诉讼行为,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2、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委托人应当按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评估鉴定费、保全费、上诉费等各种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如果既没有正当理由,又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将无法立案受理、不予采取保全措施、不进行评估鉴定或按撤诉处理。造成此类后果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律师不承担责任。 3、诉讼主体不适格或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委托人进行诉讼,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身份并正确确定对方当事人,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额。如委托人身份不适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诉讼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过高,委托人可能要自行承担超过裁判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用;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过低,就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的风险 委托人进行诉讼,负有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义务,不能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将导致其诉讼请求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甚至败诉的后果。委托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导致的诉讼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6、申请执行的风险 委托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并在立案后的7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终结执行。 7、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风险 委托人不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径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财产、物品和债权等采取查询、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以及扣留、提取、指定交出财物、票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委托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风险 1、不如实介绍委托事项相关背景的风险 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背景如实告知律师,并尽可能地提供书面材料,以供律师参考。如委托人不能如实详尽地介绍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背景资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2、提供资料不完全、不真实的风险 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给律师,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委托人提供资料不完全、不真实,由此而发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3、不完全配合律师就所委托法律事务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 律师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通常要对所委托的法律事务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应当认真配合律师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相对人未完全配合律师尽职调查,致使律师不能掌握委托事项的相关真实材料,由此而发生的风险,律师不承担责任。 4、委托事项因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不能完成的风险 委托事项能否顺利完成,取决于各方当事人是否全力配合、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能最终达成一致,有关部门能否顺利审批,国家法律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委托事项是否存在难以逾越的困难和障碍等多项因素。受托律师不承担因上述非律师自身所能克服的因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风险。 委托人:年月日

律师如何服务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最热资讯】律师如何服务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卢梭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开拓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不易,而如何做好,更难。俗话说,“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中国律师商学院(微信号:CNLMBA)今日为大家分享一位多年以来做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一些心得,供同行交流时参考。 作者:陈红岩 来源:法律前沿 一、服务态度 开拓一个顾问点不容易,应该说大多数律师的服务态度还是很好的,都能正确对待。但实务中,服务态度也存在打折的情况。容易出现“前紧后松”的情形,即前期积极、主动,“没事就去”;中期消极、被动,“没事不去”或“有事才去”,顾着了问,顾不着就不问,极端的甚至“有事也不去”;到了后期,将要

续约时,又“没事就去”。形成“两头大,中间小”的被动局面,长期下去,只会让自己的路越走越窄,我们应引以为戒。(应制定定期的拜访计划) 实务中,服务态度还存在两种极端。一是过于看重顾问单位,二是轻视顾问单位。前者当然是大的顾问单位,凡事必去,无论大小;且态度上过于尊重、过于小心,一点儿小事都兴师动重,动辄开会,动辄研究。后者当然是小客户,觉得有无均可,掉以轻心,得过且过。笔者认为,对所有顾问单位,我们都应尊重,无论大小,他们都是我们的客户。但不卑不亢”很难做到,因为大客户给予的服务费更多,失去大客户,将导致我们失去更多的个人利益,如何拿捏好其中的尺度,值得玩味。 二、律师的合作 与诉讼业务相比,非诉更需要合作。原因是,在顾问单位数量较多时,单个律师的时间、精力有限,特别需要律师的合作。有时,顾问单位的专业性较强,而自己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时,也需要律师之间的合作。 有律师提出,律师的合作一定是基于“需要”的合作。事实确是如此。人脉资源与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合作是最好的一种合作方式。在合作初期,“有事共同做”,大家都能做到。可合作时间长了,当初的激情已然裉化,彼此之间更需要一种制度进行约束,否则,你的心理会不平衡。遇到此种困境,如果合作双方能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进而改进,则双方的合作会进入一种更高的境界;相反,如果不能正视问题,则合作会流于形式,甚至会导致合作的破裂。 三、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的积累 律师是杂家。做非诉,更要求律师除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掌握相关的行业知识。常年法律顾问做久了,你会发现,在处理问题时,用的法律知识少了,行业知识多了;理论知识少了,实务经验多了;专业知识少了,社会阅历多了。还有,你觉得自己知道的越来越少了,有时会产生恐慌感,甚至怀疑自己还能否继续为顾问单位提供服务了,产生了不自信心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好事,这样可以督促着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提升。 专业知识,闲时积累、忙时用,厚积薄发。有人说,你闲暇时阅读的兴趣所在,决定着你未来的发展方向。的确如此,闲暇时你研究公司并购知识,意味着你的发展方向肯定不会是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 处处留心。留意你的合作伙伴和你所服务的企业老总,与他们同进步。刚进律师事务所时,你和你的“同年”的专业知识相差不大,可一年二年后,你们的

2020民事委托代理合同(风险代理)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20 】X东莞民字第DG 号 上海市XX(东莞)律师事务所 东莞市南城区XX路XX号XX栋XX楼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 】X东莞民字第DG 号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 住所地/通信地: 联系方式 受托人(乙方):上海市XX(东莞)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XX路XX号XX栋XX楼 邮编:523000; 联系方式: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委托上海市XX(东莞)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乙方愿意为甲方代理该案件。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在上述案件阶段的代理人。若案件最终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没有进入到诉讼阶段,亦视为乙方履行完委托事项。 若因处理案件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配合完成委托事项的辅助工作。若所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现指派律师的工作。 第二条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2.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下列第项: (1)一般授权代理,包括陈述事实、参与庭审、辩论和调解。 (2)特别授权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反诉、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及/或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和其他财物;代签法律文书等;转委托。 2.2 若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与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授予的代理权限不一致的,则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乙方义务

3.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法律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3.2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3.3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项。 3.4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5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事件)事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证据原件等材料在双方之间的交接,以签收清单为准; 4.2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不得故意隐瞒案情,或提供虚假证据,欺骗代理律师。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3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4.4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项不能完成或委托代理事项在乙方代理的法律程序结束后又重新启动的,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 4.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事务做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 4.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律师费等费用构成及支付 5.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甲方提供的案件信息、案件性质、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乙方律师办理本案件的工作量等因素,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本案律师费的计付方式为部分风险方式支付,具体计付如下: (1)前期律师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前期律师费(大写)人民币元(小写:¥元)。 (2)后期律师费:甲方获得财产利益3日内,从甲方获得的财产利益中

律师风险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 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

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律师费的参考。 四、执行的风险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减损风险代理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减损风险代理合同 篇一:风险代理合同范本 委托代理合同 (20XX)字第号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9月14日在重庆市签署: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受委托方: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2号中安国际大厦16层。 甲方因与重庆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与重庆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 权纠纷一案具体包括调查、谈判、和解方案实施、一审、二审和执行。甲方确认债权本金为贰佰万元(Rmb2,000,000),

对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为叁佰万元加上从20XX年6月28日起算每月百分之二(2%)的利息。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以上合计人民币伍佰壹拾捌万元(5,180,000)。 二、承办律师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苏晓军律师为甲方办理 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 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监督乙方依法、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的权利。 2、甲方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有领取委托成果的权利包括收回的现金和实物。 3、甲方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向乙方所派律师书面陈述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4、依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代理费。 5、配合乙方完成代理事务的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的行使代理的权利。 2、完成委托事项后有依约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委托代理协议+诉讼风险告知书

委托代理协议 (个人民事诉讼) 案件编号[ ]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必填)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与________纠纷事宜 ,乙方接受该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为甲方程序的代理人,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代理权限包括:代为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参加审理;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具体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准。 三、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事实情况及有关材料。如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乙方有权拒绝代理。 四、乙方律师应当保守甲方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甲方提出的保密要求。 五、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元人民币(小写),(大写:___整)。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

_____。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六、乙方律师因从事本协议约定工作而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办案费用,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按实际支出,另行支付。 七、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八、甲方指定为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下地址为双方通知地址和联系方式,若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通知送达如下地址视为送达: 甲方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地址: 九、对本协议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程序终结止(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同时包括甲方自行达成的调解、案外和解)为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签字) ___年_月_日 乙方: (公章) 代表:______(签字)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几点思考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几点思考 省煤建公司林文桂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建筑市场竞争逐步规范,建筑业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在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决策、参与竞争、加强管理等各方面将发挥不可缺少的作用。本文结合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不同于专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直接服务于企业,充其所在企业的法律参谋和助手,因此,必须除熟练掌握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了解企业的运作规律和特征,才能根据企业特点和实际开展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参加各类建筑活动,承担完成建筑产品的施工任务,有其独特的行业特征: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资质,该资质是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施工业绩的综合体现。只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才能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明显的计划性、规范性,涉及的法律法规多,主管或分管的政府部门多,例如建筑工程必须通过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设计的审批,领取施工许可证等法定程序才能组织施工。建筑新产品是特殊的标的物,结构复杂、建造周期长、技术性要求高的不动产。 3、建筑工程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过程均有一套规范要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熟悉全过程的法律规定,又要依靠自身实力才能在众多竞争对手中取胜中标。 4、建筑施工合同条款多,内容复杂,可变因素较多,既要规范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又涉及建委、质检、消防、环保、土地等政府部门。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在室外露天作业,周期长,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计划性,又有突发偶然性。 5、施工企业管理不同于其他生产企业,目前施工企业一般是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技术要求,设置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为工程管理机构,部分一线劳务作业人员就地招聘,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往往随项目开工而聚、随项目竣工而散,呈现明显的动态管理特征。

风险代理委托合同范文(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905-35 风险代理委托合同范文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风险代理委托合同范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乙方: 甲方与广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因广州市新锦龙塑 料助剂有限公司因运输事同二审一案,由乙方委派律 师担任该案代理人,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委托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张锡深担任甲 方诉讼代理人。乙方律师因故中途不能履行职务,则 应另行委派律师接替,甲方协助办理变更授权手续。 乙方的代理义务、责任按《律师法》、现行律师执业纪 律及道德规范执行。委托注意事项见合同附件《委托 人须知》。《委托人须知》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甲方有责任如实陈述案情,提供掌握的全部 证据、事实材料,及时通报案情。如甲方隐瞒、捏造 事实等,或拖延、故意不告知乙方有关司法、行政部

门办理本案件的有关通知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承担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乙方并有权终止代理。 三、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本案实行全风险收费方式:二审维持原判决,甲方不须支付律师费用,二审变更判决:甲方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支付律师费用壹万两千元。 四、本案法院、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行政、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以及乙方差旅费(广州市除外)等由甲方承担。 五、如发生甲方追加委托事项、当事人,或对方提起反诉、反请求等重大事件导致代理事项增多时,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增加律师服务费。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六、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委托关系的,乙方有权要求依照本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精细版)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委托人: 任何仲裁、诉讼、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当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前,请您明确下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一、虚假陈述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您的所有证据,均应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规定时间和要求内出具,否则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 二、权利主张或诉求不当的风险 您应当向律师明确表述您的权利主张、仲裁或诉讼请求。律师将根据您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以及结合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修正、补充、完善您的主张、诉求的表述或内容。 对于律师的建议,您有权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因您拒绝律师对您诉求进行修正的,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在庭审中,您的某些不当陈述、辩解可能认定为法律上的自认,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您本人承担。 三、裁判结果及其执行的风险 律师承诺尽职地履行代理职责,积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不能做胜诉承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推测、评估只能作为参考,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保证必然被支持或完全支持。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还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由此导致的不利结果,律师不承担责任。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四、费用的风险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导致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 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除免费援助案件以外,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或服务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邮寄费、复印费、打字费等)不属于律师代理费,交纳方式,一是以代理费名义一并包干收取;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有如下情形的,律所不予退还代理费:(一)您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二)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您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三)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四)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您无故终止委托合同的。 符合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退费情形的,仅根据案件办案情况、已处理工作情况,退还未代理阶段或未处理事项部分的费用,但开具发票时已经由国家收取的税费不予退还。 五、律师终止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有下列情形时除外:(一)您利用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 您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您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您提供法律服务将会遭致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您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的,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理由。 感谢您对我们的理解与支持,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委托人留存,一份承办律师留存,签字生效,作为委托合同之附件。 委托人确认:我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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