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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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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九章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金鲁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为7人。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各方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其中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推荐人数为4人,德州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陵县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邑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家法人股东共同推荐2人。自然人股东代表1人直接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以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等计划和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

(五)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六)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筹备股份制改造及上市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九)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十)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计划和薪酬制度方案;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等),以董事会决议公布任免决定,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推荐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人选,并负责以上人员的考核;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法律事项并授权处理;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八条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保守公司秘密;

(二)服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并对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认真监督和检查;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公司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公司董事会制度,协调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的关系,保证总经理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及重要合同;

(四)签署公司对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董事会文件;

(五)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六)根据经营及法律事务需要,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任免董事会工作人员;

(八)向董事会提名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人选;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机构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长主持工作。董事会秘书长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长主要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受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起草董事会文件和报告,建立完备的董事会资料档案;

(四)了解及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办理公司证券事务和法律事务;

(七)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董事会秘书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关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保存,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记录和文件;

(四)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研究、决策咨询、产权管理、考核奖惩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程序:

董事提出的公司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方案,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属于股东会决策的,提请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方案或计划,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财务预决算审批程序:

总经理组织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咨询、审计等机构进行预审并提出评价审议报告,召开董事会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提请股东会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检查监督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可要求并督促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予以纠正。涉及重

大问题,可按程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限期纠正。

第十九条考核奖惩程序:

公司总经理及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应向董事会提交述职报告,由董事会考评机构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奖惩。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举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签发,一般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与会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做必要的调研,如需了解某项议案的有关情况,可要求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对本制度第七条第(七)、(八)、(九)、(十一)、(十二)项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人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外,其余所事项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需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发给全体董事,而签字同意或不同

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作出该项表决所规定的人数,即可形成有效决议,可不必再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无异议记载或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无异议记载,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董事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可通知公司监事会监事、公司总经理以及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质询或作出说明,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章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议案由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提出。

第三十三条向董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或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董事会秘书处。特别紧急重大的临时董事会议,议案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提交。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处对董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作为董事会正式议案。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以董事会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的决议由公司总经理等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董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公司监事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董事报酬按股东会决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第四十条董事会以及在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董事长签字后,在公司管理费中据实报销。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董事会管理制度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4344 董事会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会管理制度 为规范合伙经营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准则,保证合伙经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经营组成及职责范围 本合伙经营实行服务中心主任领导下的具体事务分工负责制,办公地点在晋中学院新校区东区学生服务中心顶端阁楼,设立主任办公室、财务部、市场运营部、后勤保障部、安全部。 一、财务部: 职责: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帐目的清晰准确,保证合伙人资金的安全。 二、市场运营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具体招商工作、对所有入住商户的合同签订、档案建立和行为规范的培训等工作,对入住商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其健康、文明经营,给学生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 三、后勤保障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确保学生服务中心

内所有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内的消防、禁烟、用电、防盗等。 二、行为准则 全体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股东权益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保守秘密;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不得私自与其他利益方进行私下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伙人的财产。 6、不得挪用合伙人资金或者将合伙人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合伙人的商业机会。 8、不得将合伙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9、不得以合伙人的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未经合伙成员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任何机密信息。 三、奖励与惩罚 为了更好的维护全体合伙人的权益,增强合伙经营人员的责任意识,采取奖励与惩罚并行制度。 1、全体合伙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于恪尽职守的予以补助。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 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三条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 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监事会成员经过协 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 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 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 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监事具有知情权、审查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 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第九条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 情况。 第十条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和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 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 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 障。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 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 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

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工作职责

董事会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以及总经理的没有提名或不提名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长工作职责 一、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 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便规范公司的行为。 三、召集和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对认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其他员工建议总经理解聘,换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召集和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总经理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制订对总经理的激励制度。 五、召集和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公司投资、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审议和批准总经理提交的重大经营决策、方案、资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研究和决定总经理提出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及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危害公司形象、利益,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责任认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八、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管理措施提供参考意见。 九、对公司的资金、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十、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十一、决定设立分支机构;讨论决定股份公司停业、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负责股份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等。

董事会管理制度范本

董事会管理制度范本

有限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九章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公司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公司董事会制度,协调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的关系,保证总经理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6业主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业主监事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社区、业主代表推举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产生的监督机构,由监事若干名(3至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一人担任召集人、一人担任副召集人。 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并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监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物业服务质量情况,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自我管理依法、有序、良好的进行。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 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的成员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居住在小区的业主的直系亲属,租住在小区满三年的租赁户。业主监事会的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推选,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产生,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 4、有相关的知识、技能或经验; 6、有工作时间。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会监事: 1、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2、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3、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4、拒交物业服务资金的; 5、拒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6、与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管理权益存在利害冲突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业主监事会职责 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备案; 2、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以简报形式向业主大会汇报日常工作;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法规汇总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法规汇总 一、董事、监事提名 (一)董事由股东代表或董事长提名,股东监事由股东单位提名。 建议:股东董事、监事统一由股东单位提名,独立董事可由股东、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及监事会提名,职工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需党委核准。 依据: (1)《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发起人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席位保持不变; (2)《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董事由股东代表或董事长提名……;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提名,由股东单位按股权大小依次提名一人……; (4)《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第九条独立董事通过下列方式提名:1.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名,但每一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2.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3.监事会提名;

(5)《监事会议事规则实施细则》第五条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工会组织会议推选,党委核准产生。 (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可设副主席。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由九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三名。 依据:(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行使职权。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2)《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 (3)《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董事可有公司职工代表,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由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73794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九章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金鲁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为7人。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各方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其中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推荐人数为4人,德州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陵县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邑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家法人股东共同推荐2人。自然人股东代表1人直接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以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等计划和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 (五)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管理制度-如何完善监事会制度

如何完善监事会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审机构设置,在隶属关系上一般有3种模式:(1)隶属于管理层,由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公司办管理;(2)隶属于决策层,由董事会或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管理;(3)隶属于监督层,由监事会管理。 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模式,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监督层好比“裁判”,运动员、教练、裁判各司其责、相得益彰。我国《公司法》分别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第52—54条)和股份有限公司(第124—128条)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上述规定过于宽泛,只给了监事会“说”的权力,而没告诉其怎么“做”,无制裁条款的法律规范永远不会发挥其作用。此外,监事大多是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就得不到正常发挥,,有时监事会还不得不听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因为有些监事本身就是董事长的下属。缺乏应有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以致“监”与“不监”一个样,“监好”与“监坏”一个样,更何况有些公司高管层本身就不希望自己给自己找麻烦,认为是养一批与自己作对的“经济警察”。 当前应从以下5个方面对监事会制度进行完善。 1、强化职权。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长期以来一直设在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事会平级。但笔者认为,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使监督权,层次相对较高,应该单纯地赋予其监督职能,至于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则应该让渡给监事会,以免权力交叉,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因此,应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一些职权,如扩大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赋予监事会通知纠正权、处理处罚权、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以及建议任免和奖惩董事权等。 2、设立独立监事。兼职的、点缀性的“明星”独立监事虽然能为监事会添光加彩,但却不能为监事会提供实质性的服务,故在选任时,一定要慎重,可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相关监管部门委派,但不能由董事会任命。为了监事会能够实行有效的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为了独立性和公正性,独立监事不能与董事、经理有任何“关系”,其人格、利益、独立性以及工作时间要有保证。 3、严格挑选一些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人进入监事会,以保证其监督动机。监事会成员的人数应根据公司规模的大小来决定,专职监事人数应多于兼职监事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 单位: 部门领导: 编制: XX年XX月XX日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子公司治理,切实保障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是指由母公司董事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向子公司委派并经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就任的董事。 第3条委派董事代表母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赋予董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在对所任职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的同时,维护母公司的利益。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董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母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年以上(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委派董事不做要求)。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4.董事会认为担任委派董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董事。 1.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 2.有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 3.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4.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派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3章委派董事的任免程序 第7条凡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均由母公司管理层提名,报母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向子公司正式提名或推荐。 第8条母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委派董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董事候选人。公开招聘委派董事的规则由母

某公司的分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 释义 母公司:指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指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分公司:指业务或财务等相对独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战略发展部:指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发展部。 董事、监事:除特别说明外,指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指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人事经理、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

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母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条战略发展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门,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战略发展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唯一接口部门。 第四条母公司战略发展部和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子公司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作为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股东会 第六条子公司股东会由投资各方组成,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议应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子公司必须单独召开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和其他性质的子公司可安排年度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时或合并举行。 第七条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应报送战略发展部备案。

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第四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 (2)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二条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监事会的性质和构成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机构。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第十五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董事会的选举 1、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2、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3、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二、董事会权利与职责 1、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也可直接经过董事会投票表决任命董事,来填补因退休或去世而出现的空缺,或者作为现有董事的补充。 2、董事会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3、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公司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职责

公司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职责 一、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宏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系,加强集团公司对各控(参)股企业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控(参)股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宏华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集团公司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拥有50%以上股份或出资的绝对控股公司,以及拥有50%及以下股份或出资且为第一大股东,由于股权分散或其它原因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拥有其股份数额较小,且无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各控(参)股企业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控(参)股企业遵守执行本管理制度的情况将作为控(参)股企业董事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派驻董事的权责界定 第五条控(参)股企业派驻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和职责; (4)维护并促进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做好相关行业和子公司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子公司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并提出建议意见。 (5)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经营管理信息; (6)参与对子公司派驻高管的评价、制定派驻高管的奖惩方案; (7)分析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8)与子公司经营层、其他董事结合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讨论确定子公司年度经营

监事会管理制度知识讲解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如不予纠正,有权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经出席监事会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重新审议权; (六)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八)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八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自然人股东推荐的监事1名作为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共同推荐监事2人作为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 释义 母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分公司:指业务或财务等相对独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战略发展部:指====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发展部。 董事、监事:除特别说明外,指====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指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人事经理、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母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条战略发展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门,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战略发展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唯一接口部门。 第四条母公司战略发展部和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子公司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作为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 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股东会 第六条子公司股东会由投资各方组成,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议应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子公司必须单独召开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和其他性质的子公司可安排年度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时或合并举行。 第七条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 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应报送战略发展部备案。 第三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八条子公司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 行以下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权利和职责; 4、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5、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生产经营信息; 6、配合董事长撰写董事会工作报告; 7、参与撰写子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报告、制定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 惩方案; 8、分析子公司经营运作状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9、分析、制订子公司战略规划及投资规划,研究改制、融资或上市等可能性;

董事会会议管理制度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为保证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1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会议形式 第五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主要以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在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对于《公司章程》第八章第八十二条第2 (四)、(五)、(六)、(七)项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再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对于《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其它一般决议事项,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存档保管。

董事会资料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有 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 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 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 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 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公司制定了《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现正式发布,请遵照执行。 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 二О一О年六月八日

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 前言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通化市百利克朗思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良好运行,依据二三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所需的文件准备、会务安排、决议文件的发布和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日常信息的正常沟通等工作。旨在规范各级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传签文件等方式召开。 第一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董事长工作职责: (一)批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 (二)批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 (三)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四)检查、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确定监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签发会议通知; (二)批准监事会会议召开前的各种会议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收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准备; (三)负责会议召开期间的总体协调; (四)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和发布; (五)负责股东、董事、监事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六)协助董事长监督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七)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战略规划部)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股东会、董事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各类文件的准备和审核; (三)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在股东、董事之间的传递;(四)负责向股东、董事提供股东、董事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获得的资料,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八条监事会办公室(纪监审计部)职责: (一)负责收集监事会的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策划方案; (二)负责会议议题的分解,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文件的

监事会管理制度

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八条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第十条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董事会管理制度

董事会管理制度 总则 1、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物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凡须经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提案的方向向董事会提出。 3、下列主体,可以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1/3以上董事; (三)1/2以上独立董事; (四)董事长;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监事会; (七)总经理办公会;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天的其他主体。 4、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必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规范,提案主体应就提案涉及的下列因素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必要性、可行性和合作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联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提案应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提案经由提案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应一并提供提案人就该事项召开会议的有效决议。 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提案人对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书面版本为准。 5、拟提交董事会的提案,最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3日、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5日,交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董事会秘书应于前款规定期限2日前,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征询提案权人的提案意向。 6、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董事会会议提案的形式和合规性审查。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有关会议提案的书面材料后,应于3日内完成审查。审查气馁,董事会秘书处可以就提案的形式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提案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董事会秘书处完成提案初审后,报董事会议书审查。 7、董事会秘书审查后,呈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提案。董事长认为提案有关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补充。当提案与公司实际不相符时,董事长有义务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及时修改调整有关提案内容,沟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应有记录,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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