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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

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

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条件、受理申报、审查考核、综合评定、授牌发布等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过开展评定活动,建设一批“整体能力强、鉴定水平高、示范作用大、社会公信力好”的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第四条公安机关建设和评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应当立足现实需求,着眼未来发展,做到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突出重点、资源共享。

第五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与职能部门决策相结合的评定机制。

第六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公安部刑侦局是全国公安机关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整体发展建设规划;

(二)组建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定工作;

(三)决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延续和撤销;

(四)组织定期评估审核,进行动态化管理;

(五)组织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与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所属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

(二)合理配置鉴定资源,按需保障鉴定工作正常运行;

(三)报送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材料;

(四)管理监督和年度考核所属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

第九条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评定条件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二)建立和运行检验鉴定质量控制体系;

(三)填写申报材料和配合专家组现场评审;

(四)加强内部管理,适时开展自查自纠;

(五)依法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评定标准与范围

第十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采取国内外法庭科学领域通行的主要评价要素,包括主体资格、鉴定项目、整体素质、技术用房、仪器设备、科研能力、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管理、鉴定能力、物质保障、公信力、综合实力等。

第十一条重点鉴定机构在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的,符合《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评定。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在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的,符合《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标准》的专业实验室中评定。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公安部刑侦局负责开展全国公安机关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明确评定数量、专业和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公安部刑侦局负责建立“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专家库从公安机关法庭科学领域学科带头人、科技管理专家中遴选产生。

第十五条申请评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专业实验室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申报审批表》;

(二)鉴定机构、实验室鉴定人和其他技术人员名册;

(三)鉴定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目录;

(四)鉴定机构、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文稿;

(五)鉴定机构、实验室采用技术标准和规范检验方法目录;

(六)鉴定机构、实验室近两年工作总结;

(七)鉴定机构、实验室近年利用鉴定技术直接破案典型案例5份;

(八)鉴定机构、实验室技术用房平面图;

(九)鉴定机构、实验室工作环境照片20张。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公安部所属鉴定机构、专业实验室的申报材料报公安部刑侦局;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专业实验室的申报材料,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刑侦局。

第十七条公安部刑侦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准》和《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标准》的要求,及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通过或者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决定。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公安部刑侦局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从“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人数为5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组长由公安部刑侦局指定,副组长由专家组内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专家组现场评审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介绍现场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二)听取申报单位的情况汇报;

(三)核实申报材料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

(四)围绕重点环节和关键指标进行现场提问;

(五)观看现场演示和考核实际操作;

(六)填写现场考核工作记录;

(七)专家内部评议,反馈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条现场评审专家评议在专家组内部进行。专家评议工作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全体成员参加。每位专家根据分工对评价要素和技术指标进行独立打分、实名签字。专家组填写《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考核评审表》、《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考核评审表》后,提交公安部刑侦局。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公安部刑侦局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另行从“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评定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定组,提出评定意见。综合评定组人数为9至11人,组长由公安部刑侦局领导担任。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刑侦局根据综合评定组的意见,研究确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名单,报公安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公安部领导批准后,由公安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分别授予“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的牌匾。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可以受理下列委托鉴定:

(一)辖区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

(二)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鉴定;

(三)辖区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委托的鉴定;

(四)辖区政府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处置自然灾害等委托的鉴定。

第二十五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除承担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确定的任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公安部指派或者直接受理本专业特长的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事)件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重新鉴定;

(二)为跨行政区域重大和疑案复杂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本专业特长的技术支援;

(三)为公安系统司法鉴定专业训练提供本专业特长的师资支援。

第二十六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安部直属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的《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工作年报》、《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工作年报》报公安部刑侦局。

第二十七条对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与监督。公安部刑侦局每两年组织专家对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监督评审。现场监督评审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通过现场监督评审的重点司法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续延评定资格;未通过现场监督评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报工作年报的,由公安部刑侦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评定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标准

附件2

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标准一、法医学检验鉴定实验室:

二、DNA检验鉴定实验室:

三、痕迹检验鉴定实验室:

四、理化检验鉴定实验室:

五、文件检验鉴定实验室:

六、声像资料检验鉴定实验室:

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

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 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条件、受理申报、审查考核、综合评定、授牌发布等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过开展评定活动,建设一批“整体能力强、鉴定水平高、示范作用大、社会公信力好”的重点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第四条公安机关建设和评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应当立足现实需求,着眼未来发展,做到科学规划、总量控制、突出重点、资源共享。 第五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与职能部门决策相结合的评定机制。 第六条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公安部刑侦局是全国公安机关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整体发展建设规划; (二)组建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定工作; (三)决定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延续和撤销; (四)组织定期评估审核,进行动态化管理; (五)组织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其他与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申报重点鉴定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所属鉴定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 (二)合理配置鉴定资源,按需保障鉴定工作正常运行;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到目前为止,司法鉴定机构还不够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也不是很完善。在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中,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律所365的会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供大家参考。 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鉴定质量控制和诚信度评估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地域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任务职责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工作; (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 (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

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证明和依据。对于想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来说,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本文将详细介绍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并提供相关专业知识和指导。 一、办理条件 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机构条件:申请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 2. 人员条件: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鉴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在司法鉴定领域有良好的声誉。同时,鉴定人员应当满足一定的教育背景和从业年限要求。 3. 资质条件: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要准备的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准备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资质证书等。 2. 编制申请材料:根据司法鉴定许可证申请表格要求,编制详细的申请材料。其中需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鉴定人员名册、鉴定设备和设施等信息。 3. 递交申请:将编制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窗口。递交时需要注意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受理审查:司法鉴定机构会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问题,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5. 审定许可证:经过受理审查合格后,司法鉴定机构会进行综合评估,对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专业能力评定,并最终审核决定是否发放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相关专业知识 在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专业知识: 1. 司法鉴定领域:司法鉴定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罪证、文书、物证、工程、金融等。在办理许可证之前,需要明确机构和鉴定人员所擅长的领域,并在申请材料中进行详细说明。 2. 鉴定方法:不同的鉴定领域有不同的鉴定方法,如化学分析、物理检测、图像处理等。在编制申请材料时,应当详细描述机构所使用的鉴定方法和设备。 3. 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在申请材料中,应当提供相关的质量管理文件和体系认证证书。 五、常见问题解答 1. 问: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办理时间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一般需要3个月至半年不等。 2. 问:是否可以先办理鉴定许可证再成立机构?

RB∕T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二)

RB∕T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 业要求(二) - RB/T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 1. 背景介绍 RB/T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程序和认可标准而制定的。该标准旨在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2. 认可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程序包括申请、评审、认证和监督等环节。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机构介绍、人员情况、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评审人员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机构是否符合认可标准。认证是在评审通过后进行的,认证人员会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以验证机构的实际能力和水平。监督是认证后的常态化管理,监督人员会对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机构一直符合认可标准。 3. 认可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标准主要包括机构管理、人员素质、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验室能力等方面。机构管理要求机构具有法定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能够有效管理和控制各项工作。人员素质要求机构的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设备设施要求机构拥

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能够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机构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对鉴定工作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实验室能力要求机构具有充足的实验室能力,能够开展各种鉴定项目,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应用前景 RB/T -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该标准的应用前景广阔,不仅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还适用于其他领域的鉴定机构和实验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认可标准将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 1. 前言 在司法鉴定中,鉴定实验室的资质认定是至关重要的。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更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它为司法鉴定实验室的分类和管理提供了指导。经过精心编制和修订,该分类表能够提供明确的资质标准和要求,以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文将深入探讨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的背景、内容、意义以及我对此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 背景 司法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根据法律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利用科学方法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技术评定和结论提供的专门工作。鉴定实验室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司法鉴定实验室数量众多,且存在着不同领域、不同级别的实验室,如何对其进行分类和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应运而生。该分类表由司法部制定,通过对实验室进行资质评估和认定,将实验室分为不同级别和领域,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实验室的鉴定工作。 3. 内容和意义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的内容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物证鉴定、生物鉴定、司法医学、化学检验等。每个领域都根据不同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分类和评定,以确保实验室的鉴定工作能够满足相应的专业要求。 这样的分类和评定方式具有多重意义。它能够提高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可信度。通过按照一定标准认定实验室资质,可以筛选出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的实验室,为司法鉴定提供更可靠的技术支持。它有助于落实司法公正原则。依据分类表对实验室进行认定,可以避免因实验室的水平不一而导致司法鉴定结果的不公正。该分类表还能够帮助实验室定位和发展。实验室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和能力,有针对性地向特定领域发展,提高自身在该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4. 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个人认为,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程分类表是一项非常重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1.12.01 •【字号】渝司发〔2021〕51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司法鉴定中心,市司法鉴定协会:2021年11月30日,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三章评价程序和方式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五章附则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执业评价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评价,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定期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执业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动态监管、注重导向、强化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执业评价应当充分运用“智慧司鉴”管理系统,加强司法鉴定活动全流程监管,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核查比对,不断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六条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评价工作。

司法鉴定等级评定标准

司法鉴定等级评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评定标准 1.学历和学术背景:评级标准应考虑鉴定人员的学历情况,硕士及以 上学位的鉴定人员应属于高级等级,本科学历的鉴定人员应属于中级等级,专科学历的鉴定人员应属于初级等级。 2.专业背景和资质:评定标准应考虑专业背景和资质情况,持有相应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员应属于高级等级,持有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员应属于中级等级,具备一定专业背景和资质的鉴定 人员应属于初级等级。 3.从业经验:评定标准应考虑鉴定人员的从业经验,从事司法鉴定工 作时间越长、参与过的案件数量越多以及在鉴定过程中所体现的专业水平 越高,等级评定应越高。 二、技术能力评定标准 1.鉴定知识和技术:评定标准应考虑鉴定人员的鉴定知识和技术水平,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对鉴定原则、方法和技术的熟悉程度,以及对常见鉴定问题的解决能力等。 2.资料分析和解释能力:评定标准应考虑鉴定人员对案件相关资料的 分析和解释能力,包括对案件资料的查阅、整理等工作能力,以及对资料 中公正性、可信度的判断能力等。 3.技术工作操作能力:评定标准应考虑鉴定人员的技术工作操作能力,包括对仪器设备的熟练操作能力,对相关试剂和材料的正确使用能力,以 及对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异结果的判断和处理能力等。

4.报告编制和表达能力:评定标准应考虑鉴定人员的报告编制和表达 能力,包括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描述和表达能力,对鉴定结论的逻辑性和可 信度的把握能力,以及对相关法律术语和技术术语的正确使用和理解能力等。 三、鉴定工作质量评定标准 1.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评定标准应考虑鉴定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和职 业道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是否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等。 2.工作质量和精度:评定标准应考虑鉴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精度,包 括对案件证据的认真分析和处理,对鉴定过程的规范操作,以及对技术问 题的正确判断和解决等。 3.结论准确和可信度:评定标准应考虑鉴定人员的结论准确和可信度,包括鉴定结果是否符合事实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提供科学、可靠 的鉴定结论等。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等级评定标准应考虑司法鉴定人员的基本条件、 技术能力和鉴定工作质量,通过综合评价对其进行等级划分,确保司法鉴 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司法鉴定全面评查实施方案

司法鉴定全面评查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公正性,提高司法鉴定 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并实施司法鉴定全面评查实施方案,对于 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评查范围 司法鉴定全面评查实施方案的评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人员配备情况; 2. 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3. 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设备和实验室条件; 4. 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成果和质量管理; 5. 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态度和社会评价。 二、评查内容 司法鉴定全面评查实施方案的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情况,包括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颁发机 构等;

2. 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包括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资历 和从业经验; 3. 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鉴定程序、技术标准、证据保全等; 4. 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设备和实验室条件,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备性、实验室的环境和安全管理; 5. 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成果和质量管理,包括鉴定报告的准确性、 可靠性和规范性; 6. 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态度和社会评价,包括服务质量、效率和用 户满意度。 三、评查方法 司法鉴定全面评查实施方案的评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抽样调查:对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随机抽样调查,获 取客观真实的数据和信息; 2. 现场检查:对被评查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其工作 流程和操作规范; 3. 文件审查:对被评查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查验其资质和人员配备情况; 4. 专家评议: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被评查的司法鉴定机构进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9.05.22 •【字号】渝司发〔2019〕96号 •【施行日期】2019.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为加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市司法局研究制订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 2019年5月22日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结合重庆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内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及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通过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的专家评审。 第三条专家评审工作坚持公正、独立、专业的原则。 第四条市司法局根据专家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区县司法局开展相关辅助工作。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遴选和管理 第五条市司法局负责组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评审专家库并按照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14〕4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14〕49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 2014年10月27日 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考评,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列入本办法考评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设备配置、所务公开、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性考评。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执业场所及仪器设备(8分) (一)有固定的执业场所(2分) 司法鉴定所执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达不到标准的扣2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标牌悬挂醒目(包括匾牌、桌牌、胸牌)(1分) 每缺少一项扣0.5分。 (三)执业场所设置(2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文号】国认实[2009]26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 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实[2009]26号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认监委先后联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认实联(2009)17号,以下简称《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116号文件和《准则》,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准则》实施的有关问题 1.关于实施时间问题 《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凡在此前已经完成评审、获得资质认定

的司法鉴定机构,待其接受复查或监督评审时,应当按照《准则》进行评审。自实施之日后提出资质认定申请的,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2.关于工作表格和证书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沿用以前公布过的《资质认定申请书》格式,可从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依据《准则》新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随本通知一起发布,请各单位注意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并在评审时使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沿用已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属于实验室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属于检查机构性质的,颁发《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二者兼具的,同时颁发两种类别证书。 3.关于《准则》的宣贯、评审员和内审员的培训。 《准则》是按照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司法鉴定专业领域资质认定评审的技术文件。《准则》结合了资质认定的一般要求和司法鉴定的特定要求,综合了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评审要求,是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依据。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加强《准则》的宣贯工作。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内审员使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证书。 4.关于非标方法、分包及使用外部信息、检验检查项目分类的问题。 司法鉴定领域使用非标方法非常之普遍,仪器设备的配置和分包及使用外部信息等问题也十分复杂。116号文件对这些问题都做出了原则规定,如果个别内容与《准则》规定不同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认真领会116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准则》进行评审。 申请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业务范围的分类填写规范,参考中国合格评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改版]

第一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 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 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直接参加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和技术辅助人员。授权签字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熟悉资质认定规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 1 质量负责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的人员。 技术管理者: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的一人或者多人,负责机构的技术运作并提供相应资源。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 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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