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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成员国要求

欧盟及成员国要求
欧盟及成员国要求

出口美国、欧盟儿童服装上绳带技术法规(2012年11月更新)

美国

揿钮魔术贴钮扣松紧绳

欧盟

束带(功能性绳索)

装饰性绳索

颈部系带打结腰带或装饰腰带

绳索扣绳圈

图F.2 将绳带加固缝在服装上图F.3 袢带图F.4 服装底摆处的拉链头

图F.6 颈部系带式服装

图F.9 前后的打结腰带和装饰腰带

图F.11底摆处的可调节搭袢

F.13 短袖袖摆处绳带

图F.14 袖子上的可调节搭袢

欧盟及其成员国游乐设施法规标准体系情况

欧盟及其成员国游乐设施法规标准体系情况 2012-03-16 14:20:02 作者:本站来源:浏览次数:626 一、欧盟 欧盟负责游乐设备安全的是欧盟委员会内的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Health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Directorate-General)。但企业总司(Enterpris e Directorate General)下属的法规与标准司(G - Single market: regulat ory environment, standardisation & New Approach)中的G/3处(G/3 Mech 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radio and telecom terminal equ ipment industries)负责的电梯等设备工作也与游乐设施有一定的关联。 在法律法规制订方面,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承担有关欧洲宪法、条例、指令等的制修订工作。在游乐设施安全方面,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与企业总司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虽然目前还没有游乐设施的专门指令)。在欧盟区域,有三个代表不同领域的游乐设施利益团体介入有关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保护的立法工作。这些团体分别为:欧洲游乐设备供应者协会(EAASI,由制造厂和供应商组成)、欧洲休闲乐园联合会(EUROPARKS,由主题公园或固定式设备游乐园组成)、欧洲表演者联盟(ESU/UFE,由移动式游乐设施业者组成)。 欧盟标准的制修订机构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 ndardization,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游乐设施标准制定机构是CEN。 CEN由欧盟15个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化组织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the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的三个成员国组成,共有300多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每个委员会由某个成员国的标准化组织负责。负责游乐设施标准制修订的委员会是“移动游乐园和游乐场的机械与结构安全技术委员会”(CEN/TC 152 Fairground and amusement par k machinery and structures – Safety)。 欧盟法律法规体系分为欧盟条约(宪法)、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条例、指令、决定具有约束力,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目前欧盟已经颁布了压力容器、电梯、客运索道等指令,但游乐设施与游乐园管理方面,欧盟还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欧盟现有的一些法规规定可以适用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如Directive 89/391/EEC, 虽然其主要适用于工作场所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但这个指令也可以适用消费者,比如在危险源识别和紧急救援方面等。这个指令在转化为各成员国法规时,有些国家进一步强调并规定了消费者安全方面的要求(例如英国)。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 y Directive)后来修订为Directive 2001/95/EC时,虽然进一步明确为只与产品有关(而不涉及消费者),但一些国家(如芬兰)在将这个指令转化为本国法

欧盟主要机构一览

欧盟主要机构一览 理事会 理事会(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决策机构,拥有欧盟的绝大部分立法权。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 1993 年 11 月 8 改称作欧洲联盟 日起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 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 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是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洲联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由 28 人组成

,每个成员国各 1 人。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 2 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 4 年。 [1] 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盟监督、咨询机构。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 2/3 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员共有 518 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 81 名,西班牙 60 名、荷兰 25 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 24 名,丹麦 16 名,爱尔兰 15 名,卢森堡 6 名。议长任期 2 年半,议员任期 5 年。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 The Court of Justice )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

ICH概述(附欧盟成员国名单)

ICH概述(附欧盟成员国名单)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药品的注册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1(ICH成立的背景 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美国在30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FDA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60年代发生反应停(Thalidomide)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欧盟有多少成员国

欧盟有多少成员国 欧盟现有28个国家,即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兰、奥地利、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 1950年5月9日,当时的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和经济学家让〃莫内经过周密的策划,代表法国政府发表了一个有着明确政治目的的倡议:建立欧洲煤铁共同体。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6国在巴黎签订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铁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共同体6国在罗马签订《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通称《罗马条约》)。1965年的《布鲁塞尔条约》又将《罗马条约》的两个共同体与“欧洲煤铁共同体条约”合并为“欧洲共同体”。1973年,英国、爱尔兰、丹麦加入共同体;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1992年2月7日,在荷兰古城马斯特里赫特召开欧共体首脑会议上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决定将欧洲共同体改称“欧洲联盟”。1993年11月,欧盟启动。1995年,瑞典、芬兰、奥地利的入盟,使欧盟成员国达到15国。1998年,欧洲中央银行在德国法兰克福成立。1999年,统一的欧洲货币“欧元”正式启动。2004年5月1

日,欧盟吸收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10国入盟,实行了欧盟历史上最大的扩容。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于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2013年7月1日,克罗地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至此,欧盟成员达到28个。 欧盟的旗帜为蓝色天幕上环饰12颗金星,盟歌是贝多芬的《欢乐颂》序曲。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介绍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介绍 目前,欧盟密切关注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不断出台更新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法规,标准限量,检测方法等。截至到目前,欧盟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指令或法规累计有三十几项。 一、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1. EC/1935/2004 法规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一世纪70 年代,最早的指令是76/893/EC,该指令是一项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使各国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趋向一致。2004 年底欧盟又发布了EC/1935/200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废除指令890/EC 89/109/EC 的法规》,是欧盟最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形式颁布的。这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EC/1935/2004 对包装材料管理的范围、一般要求、评估机构等作了规定。 框架法规EC/1935/2004 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生产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 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 (2) 不能释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范围、一般要求、评估机构等作了规定。 (3) 不能导致食品的成分产生不能接受的改变; (4) 不能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5) 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图1. EC/135/2004法规的框架

欧盟成员国及欧元区成员国

欧盟 27个成员国包括: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罗马利亚、保加利亚. 欧元区成员国 1998年,欧盟11个成员国制订了欧元趋同标准(convergence criteria),并随着1999年1月1日欧元的正式出现而成立了欧元区。希腊于2000年达到标准并于2001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2002年1月1日,实体欧元硬币与欧元纸币面世。斯洛文尼亚于2006年达到标准并于2007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塞浦路斯和马耳他于2008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斯洛伐克于2008年达到标准并于2009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目前欧元区共有16个成员国和超过3亿2千万的人口。 国家加入日期人口 奥地利 1999年1月1日 8,316,487 比利时 1999年1月1日 10,584,534 芬兰 1999年1月1日 5,289,128 法国 1999年1月1日 63,392,140 德国 1999年1月1日 82,314,906 爱尔兰 1999年1月1日 4,239,848 意大利 1999年1月1日 59,131,287 卢森堡 1999年1月1日 476,200 荷兰 1999年1月1日 16,372,715 葡萄牙 1999年1月1日 10,599,095 西班牙 1999年1月1日 45,116,894 希腊 2001年1月1日 11,125,179 斯洛文尼亚 2007年1月1日 2,013,597

塞浦路斯 2008年1月1日 766,400 马耳他 2008年1月1日 404,962 斯洛伐克 2009年1月1日 504万

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又称欧洲共同市场)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和近5亿人口(2007年1月),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成立过程】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六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六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 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2002年11月18日,欧盟1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10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2007年1月,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欧盟经历了6次扩大,成为一个涵盖27个国家总人口超过4.8亿的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 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根据宪法草案: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月9日为“欧洲日”。

欧盟成员和欧元区国家

欧盟成员国和欧元区国家名单 (学习参考资料)2011-1-4 一、欧盟成员27国名单 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欧洲有44个国家,再算上自视为欧洲的土耳其和塞浦路斯,一共是46个国家。欧盟有27个国家,其中包括塞浦路斯。也就是说还有19个欧洲国家在欧盟之外,他们分别是: 1、冰岛、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安道尔、摩纳哥、梵蒂冈、圣马力诺; 2、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 3、塞尔维亚、黑山、克罗地亚、波黑、马其顿; 4、阿尔巴尼亚、土耳其。 二、目前有哪些国家属于欧元区国家? 欧元的国家标准代码为EUR。在香港叫欧罗。 欧元于1999年1月1日诞生,但当时只作为“电子货币”使用。欧元纸币和硬币于2002年1月1日发行后,经过2个月与欧元区国家本国货币的双币流通期,从2002年3月1日开始正式取代12个欧元区国家的本国货币,成为名副其实的欧洲统一货币。 2002年1月1日,欧元(Euro)正式进入欧元区12国的流通领域。2月28日,荷兰、爱尔兰、法国、德国、希腊、西班牙、意大利、卢森堡、比利时、奥地利、葡萄牙、芬兰这12个国家全部放弃旧币兑换,本国货币完全停止在市场上流通。从这一天起,欧元的纸币和硬币正式普及12国的流通领域,12种曾与欧元区居民的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货币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2007年1月1日,斯洛文尼亚加入欧元区,成为第13个成员国。 2008年1月1日,塞浦路斯与马耳他一起加入了欧元区,从而使欧元区成员国从之前的13个增至15个。 2009年1月1日,斯洛伐克正式加入欧元区,成为第16个使用欧元的欧盟国家,并成为2004年入盟的10个中东欧国家中第4个使用欧元的国家。 2011年1月1日,爱沙尼亚成为第17个加入欧元区的国家。它是在2004年5月成为欧盟成员国的。 目前,使用欧元的17个国家,分别是:荷兰、爱尔兰、法国、德国、希腊、西班牙、意大利、卢森堡、比利时、奥地利、葡萄牙、芬兰、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斯洛伐克、爱沙尼亚。 目前,欧盟成员中不使用欧元的国家有:波兰、匈牙利、捷克、拉脱维亚、立陶宛、丹麦、瑞典和英国。

有关27个欧盟成员国需要截ENS的情况

ENS(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是“入境摘要报关单”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欧洲海关提前舱单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欧盟将对前往或途径欧盟港口的所有货运强制执行“舱单提前申报”的规则,该规则适用于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法国、德国、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1)不提交ENS有什么风险? 如果未能遵守此规则,最严重时可能导致停止装卸货物,以及货流和供应链的中断。另外,欧盟国家当地海关当局将会向负责提交货物申报单的承运人和其他方强制征收罚款或其他罚金。 (2)如何提交ENS(入境摘要报关单)? 针对所有进入欧盟的货物,公司必须向集装箱船挂靠的欧盟国家首个停靠港提交入境摘要报关单(ENS),而且必须在起运港装载前24小时之前提交。 (3)什么货物需提交ENS? 所有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所有中转的货物(无论最终目的地是否属欧盟境内);所有过境的货物(如通过拖车、火车运到欧盟以外的国家);船上未卸货物(如货物到乌克兰,船舶在希腊停靠但不卸货)。总之,只要船先挂靠欧盟港口的所有目的港都必须申报ENS。 (4)提交ENS必须申报的数据有哪些? 提交ENS所需的信息将与现有的提单确认件信息基本相同。不同的是ENS对地址、货物描述及任何所提供的号码的精确度要求更高。以下需特别注意:1.Shipper发货人(如有EORI号,请提供):需提供完整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国家、城市及邮编。2.Consignee收货人(如有EORI号,请提供):需提供完整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国家、城市及邮编。3.Notify 通知人(“TO ORDER”提货单则必须提供通知人信息;如有EORI号,请提供):需有完整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国家、城市及邮编。 注:EORI是英文Economic Operators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的缩写,该号码是欧盟国家内凡是有经济活动,尤其是有进出口生意的企业必备的一个登记号。只要在企业所属国海关登记获得该号码,在全欧盟通用。(EORI号如有,请务必在导ESR时即提供,6位HS代码也同时导入。)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信息:Container No.& Seal no. 集装箱号和封号、Goods Description 清晰、准确的货物描述、Type of package & Number of packages 包装数量和类型代码、4-6 digit HS Code 4-6位HS代码、Gross Weight 毛重、Shipping Mark 包装货物唛头、UN Dangerous Goods Code 危险货物的UN代码。

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

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发展到现阶段,其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调整欧盟与其27个成员国及其内外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要具体明确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则须说明欧盟法在其各成员国国内的地位和效力,以及它们之间密不可分的相互影响。 一、欧盟法对其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适用性 (一)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 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和直接适用性,是指一定的欧盟法所具有的、可为任何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针对国家、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创设权利与义务的效力,即该法律的有效条款不需要经过成员国的再立法程序或进一步制定补充措施就能直接为成员国或其公民所援引,其国内法院也必须直接适用。 欧盟法中的基础性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对其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在成员国直接实施的欧盟法律条款对成员国应尽义务的范围要有清楚、准确的限定,并且明确地规定出该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二,欧盟法的有关条款对成员国义务的规定,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且在成员国实施之时,也不附加任何条件或者存在保留条款。第三,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的欧盟的法律规定内容自身已经很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欧盟机构或成员国为其实施或生效做出其他行为。 (二)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优先适用性 由于欧盟法在其成员国直接适用,必然会产生欧盟法与各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各个成员国在加入欧盟之前已经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国内法体系,各成员国虽然各自承担根据欧盟法相应调整其国内法的义务,但是各成员国尚未调整的国内法部分,以及加入欧盟之后国内新的或修改的立法,也会与欧盟法之间产生冲突。在实践中,当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产生冲突时,欧盟法具有优先于成员国法律的效力,这就是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优先适用原则。欧盟法的优

欧洲联盟成员国 的组成

欧洲联盟成员国 ?法国( 1950年) ?意大利( 1950年) ?荷兰( 1950年) ?比利时( 1950年) ?卢森堡( 1950年) ?联邦德国( 1950年) ?爱尔兰( 1973年) ?丹麦( 1973年) ?英国( 1973年) ?希腊( 1981年) ?葡萄牙( 1986年) ?西班牙( 1986年) ?奥地利( 1995年) ?芬兰( 1995年) ?瑞典( 1995年) ?波兰( 2004年) ?拉脱维亚( 2004年) ?立陶宛( 2004年) ?爱沙尼亚( 2004年) ?匈牙利( 2004年) ?捷克( 2004年) ?斯洛伐克( 2004年) ?斯洛文尼亚( 2004年) ?马耳他( 2004年) ?塞浦路斯( 2004年) ?保加利亚( 2007年) ?罗马尼亚( 2007年)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2000.9.8) ?安哥拉共和国( 1996.11.23) ?阿根廷共和国( 1995.1.1)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5.1.1) ?澳大利亚联邦( 1995.1.1) ?奥地利共和国( 1995.1.1) ?巴林王国( 1995.1.1)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1995.1.1) ?巴巴多斯共和国( 1995.1.1) ?比利时王国( 1995.1.1) ?伯利兹( 1995.1.1) ?贝宁共和国( 1996.2.26) ?博茨瓦纳共和国( 1995.1.1) ?博茨瓦纳( 1995.5.31) ?巴西联邦共和国( 1995.1.1) ?文莱达鲁萨兰国( 1995.1.1) ?保加利亚共和国( 1995.1.1) ?布基纳法索( 1995.6.3) ?布隆迪共和国( 1995.7.23) ?喀麦隆共和国( 1995.12.13) ?加拿大( 1995.1.1) ?中非共和国( 1995.5.31) ?乍得共和国( 1996.10.19) ?智利( 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1.12.11) ?哥伦比亚( 1995.4.30) ?刚果共和国( 1997.3.27) ?科特迪瓦( 1995.1.1) ?克罗地亚( 2000.11.30) ?古巴( 1995.4.20) ?塞浦路斯( 1995.7.30) ?捷克( 1995.1.1)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7.1.1) ?丹麦( 1995.1.1) ?吉布提( 1995.5.31) ?多米尼克( 1995.1.1) ?多米尼加( 1995.1.1) ?厄瓜多尔( 1996.1.21) ?埃及( 1995.6.30) ?萨尔瓦多( 1995.5.7) ?爱沙尼亚( 1999.11.13) ?欧洲联盟( 1995.1.1) ?斐济( 1996.1.14) ?芬兰( 1995.1.1) ?法兰西共和国( 1995.1.1) ?加蓬( 1995.1.1) ?冈比亚( 1996.10.23) ?格鲁吉亚( 2000.6.14) ?德国( 1995.1.1) ?加纳( 1995.1.1) ?希腊( 1995.1.1) ?格林纳达( 1996.2.22) ?危地马拉( 1995.7.21) ?几内亚比绍( 1995.5.31) ?几内亚( 1995.10.25) ?圭亚那( 1995.1.1) ?海地( 1996.1.30) ?洪都拉斯( 1995.1.1) ?匈牙利( 1995.1.1) ?冰岛( 1995.1.1) ?印度( 1995.1.1) ?印度尼西亚( 1995.1.1) ?爱尔兰( 1995.1.1) ?意大利( 1995.1.1) ?牙买加( 1995.3.9) ?日本( 1995.1.1) ?约旦( 2000.4.11) ?肯尼亚( 1995.1.1) ?韩国( 1995.1.1) ?科威特( 1995.1.1) ?吉尔吉斯斯坦( 1998.12.20) ?拉脱维亚( 1999.2.10) ?莱索托( 1995.5.31) ?列支敦士登( 1995.9.1) ?立陶宛( 2001.5.31) ?卢森堡( 1995.1.1) ?马达加斯加( 1995.11.17) ?马拉维( 1995.5.31) ?马来西亚( 1995.1.1) ?马尔代夫( 1995.5.31) ?马里( 1995.5.31) ?马耳他( 1995.1.1) ?毛里塔尼亚( 1995.5.31) ?毛里求斯( 1995.1.1) ?墨西哥( 1995.1.1)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1.7.26) ?蒙古国( 1997.1.29) ?摩洛哥( 1995.1.1) ?莫桑比克( 1995.8.26) ?缅甸( 1995.1.1) ?纳米比亚( 1995.1.1) ?荷兰( 1995.1.1) ?新西兰( 1995.1.1)

欧盟成员国欧专局成员国及英文缩写

欧盟成员国名单(2009) 1. Austria (奥地利) 2. Belgium (比利时) 3. Bulgaria (保加利亚) 4. Cyprus (塞浦路斯) 5. Czech Republic (捷克) 6. Denmark (丹麦) 7. Estonia (爱沙尼亚) 8. Finland (芬兰) 9. France (法国) 10. Germany (德国) 11. Greece (希腊) 12. Hungary (匈牙利) 13. Ireland (爱尔兰) 14. Italy (意大利) 15. Latvia (立陶宛) 16. Lithuania (拉脱维亚) 17. Luxembourg (卢森堡) 18. Malta (马耳他) 19. Netherlands (荷兰) 20. Poland (波兰) 21. Portugal (葡萄牙) 22. Romania (罗马尼亚) 23. Slovakia (斯洛伐克) 24. Slovenia (斯洛文尼亚) 25. Spain (西班牙) 26. Sweden (瑞典) 27. United Kingdom (英国) 东扩前的十五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新入盟的10个东欧国家: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塞浦路斯 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加入欧盟 欧专局成员国 EPO授权的专利可以在EPC的所有缔约国受到法律保护。2007年12月,EPC2000正式生效,新公约对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进行了简化。申请人只需通过一次审查程序,就可以选择在哪些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 Code Member state Since AT Austria 1 May 1979

从欧盟法的性质看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72期2009年第34期Serial No.72 No.34,2009一、欧盟法概述 欧洲法律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都是在成员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欧盟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欧盟法通常是指欧洲联盟缔约国国之间签订的或是欧洲联盟有关机构制定的,旨在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欧共体和欧盟建立及内外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欧盟法就是指《欧洲联盟条约》本身。本文讨论的欧盟法则是站在广义的立场上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把握欧盟法的性质和特征。那么如何理解欧盟法,如何从概念上真正把握欧盟法的内涵和外延?我们是否可以单纯将欧盟法归于既存的法律部门或者将欧盟法归类为诸如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产生的法律文件?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探究欧盟法的法律性质,从而进一步明确欧盟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二、欧盟法的法律性质 欧盟法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在中外法学界仍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 各种学说观点层出不穷,有人认为欧盟法是“超国家法”,也有人将欧盟法界定为“联邦法”。关于欧盟的性质,日本法学家大谷良雄认为欧盟是以传统形式的国家条约为基础成立的,但又与国际机构有着若干本质上的不同,它略微近似于 “一面使成员国继续存在,一面又限制其主权,它是在一个虽然具有主权因素,但又不完整的国家团体。”[1] 笔 者认为以上种种界定均有其合理性,造成欧盟法性质的不确定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复杂有关。随着1993年《欧洲联盟公约》的诞生和欧盟的成立,三大支柱的建立使欧盟法的定性更加复杂, 2004年10月29日问世的《欧洲宪法条约》更加给欧盟法的性质铺上了一层谜纱,这个条约冠以“欧洲宪法”的名称,意味着欧盟拥有自己的宪法。同时将第一支柱的“超国家 法” 与第二、第三支柱法律的界限模糊化,统一为“欧盟的政策与职能”,凸现了欧盟法的独立性和超国家的特征。因此,新的《欧洲宪法条约》的出现似乎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了新的变数[2]。 1.欧盟法不同于国际法。欧盟法是建立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之上的,而国际条约的制定和签订则是各成员国意志相互妥协退让的过程,是“合意原则”的充分表达,各成员国通过自愿地转让部分国家主权给欧盟组织,从而实现欧盟一体化进程。所以,欧盟法的产生就明显带有传统“国家法”的痕迹和特征。成员国是欧盟法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3]。尽管欧盟法同国际法有相似性,但欧盟法在某些方面有显然不同于国际法的性质。 首先,从主体上讲,国际法上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解放组织。个人不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另外国际法院的判例也未承认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然而欧盟法则不同,其调整行为的主体可以是成员国的政府亦可以是成员国的个人,同时为个人创设了权力和义务。欧盟法中的部分法律对个人产生直接的效力,成员国国民可以依据条文来主张国内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两者法律渊源不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欧盟法除了根据“合意原则”产生的具有宪法性质的基础性条约以外,其他法律大多是由欧盟理事会制定、欧盟委员会负责实施的二级立法,欧盟有自主立法的权限。同时欧洲法院多年来的判例也形成欧盟法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4]。 2.欧盟法不同于联邦法。现在的欧盟虽然是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但它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主体,虽然不是联邦国家,却具有联邦国家的某些特征。欧盟法在成员国法院直接适用,与之冲突的成员国法无效。然而,欧盟法与联邦法之间有明显的不同。首先,从调整对象上来看,欧盟法主要是调整欧盟统一大市场当中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而 收稿日期:2009-06-28 作者简介:苏杨(1984-),女,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法研究。 从欧盟法的性质看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 苏 杨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要:欧盟从最初的关税同盟到统一大市场,直到现在的全方位联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框架体系。欧盟法在制定、 适用和实施过程中均体现出超国家性,然而正是这种性质复杂的法律在调整着欧盟自身及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那么,欧盟法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欧盟法如何协调其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这样做的意义何在?笔者将从分析欧盟法的具体性质入手进一步讨论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欧盟法;成员国法;直接效力;优先地位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09)34-0125-02 125——

欧盟成员国欧专局成员国及英文缩写

欧盟成员国名单 (2009) 1.Austria (奥地利) 2.Belgium (比利时) 3.Bulgaria (保加利亚) 4.Cyprus (塞浦路斯) 5.Czech Republic (捷克) 6.Denmark (丹麦) 7.Estonia (爱沙尼亚) 8.Finland (芬兰) 9.France (法国) 10.Germany (德国) 11.Greece (希腊) 12.Hungary (匈牙利) 13.Ireland (爱尔兰) 14.Italy (意大利) https://www.sodocs.net/doc/44493479.html,tvia (立陶宛) 16.Lithuania (拉脱维亚) 17.Luxembourg (卢森堡) 18.Malta (马耳他) https://www.sodocs.net/doc/44493479.html,herlands (荷兰) 20.Poland (波兰) 21.Portugal (葡萄牙) 22.Romania (罗马尼亚) 23.Slovakia (斯洛伐克) 24.Slovenia (斯洛文尼亚) 25.Spain (西班牙) 26.Sweden (瑞典) 27.United Kingdom (英国) 东扩前的十五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新入盟的 10 个东欧国家: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塞浦路斯 2007年 1 月 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加入欧盟 欧专局成员国 EPO 授权的专利可以在 EPC 的所有缔约国受到法律保护。 2007 年 12 月,EPC2000 正式生效,新公约对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进行了简化。申请人只需通过一次审查程序,就可以选择在哪些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

欧盟概论开卷考试题目

共同农业政策的制定、执行、效果评估。

评价欧盟扩大进程并展望未来。 ◆欧盟的建立与扩大历程 ●建立 1950年:法国外交部长罗伯特·舒曼发表了《舒曼宣言》,提议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这份文件被认为是今日欧盟的最早起源。 1951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西德、法国和意大利合组欧洲煤钢共同体,为欧盟的前身。 1958年:6个欧洲煤钢共同体成员国组成欧洲经济共同体,即后来的欧洲共同体和欧盟。 ●扩大 1973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第一次扩大,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 1980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第二次扩大,希腊加入。 1986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第三次扩大,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 1995年,欧盟第四次扩大,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加入。 2004年,欧盟第五次扩大,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加入。 2005年4月,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两国领导人在卢森堡签署了两国加入欧盟条约,为两国按计划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入盟奠定了基础。 ●扩大原因 东扩意味着欧盟要平衡东部和西部之间在经济实力和经济体制、文化传统和行为理念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和两德统一以后的情形相似,平衡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本投入。但除此之外,最紧要的还是欧盟这套机构和体系在扩大到25国乃至30国以后仍能正常运作。一般地说,规模越大,达成一致的难度越大,耗费的资源也越多。因此,东扩使机构改革问题更加紧迫。事实上,通过扩大来促进深化,在欧盟超国家机构层面上,是平抑成员国之间利益纷争的一种有效手段。但仅从一体化建设自身来看,并不是越大越好。欧盟积极通过深化改革来适应第5次扩大的需要,着眼点是其战略利益。显然,扩大了的欧盟是欧洲大陆实现发展、和平和民主的一次机遇。 ●扩大前景与方向 尼斯条约签署以后,欧盟进入所谓的“尼斯后时代”,东扩和深化更加紧迫地成为其同时要解决的问题。一体化建设在赢来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 就深化而言 欧盟主要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决策机制问题,二是民主合法性问题。前一个问题需要通过机构改革来解决,后一个问题需要通过共同法制建设来解决。众所周知,欧盟超国家机构建设虽有很大进展,但政府间主义仍然是其决策的基本模式,成员国政府仍然是一体化的主要推动者和管理者。经由成员国之间的互动和妥协推动欧盟的发展,要耗费大量的无关成本并造成决策效率的低下,这已成为欧盟深化发展的基本掣肘。因此,明确欧盟内部各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力划分,理顺它们的关系,对于摆脱欧盟决策机制中长期存在的决策不灵、议而不决的情形有着深刻意义。除了决策效率问题,欧盟还面临着提高自身民主合法性的紧迫任务。从一体化的发展史看,欧盟发展主要是政治精英推动的结果,民众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很少。近年来,西欧各国选民投票率频创新低,说明公民和政治生活的隔膜日渐加深。“民主赤字”

如今欧盟有多少个成员国

如今欧盟有多少个成员国?正确答案:还是27个国家: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欧盟地图 欧盟的诞生使欧洲的商品、劳务、人员、资本自**You流通,使欧洲的经济增长速度快速提高。 欧共体是世界上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12国面积为236.3万平方千米,人口3.46亿。1992年欧共体12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8412亿美元(按当年汇率和价格)。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1992年外贸总额约为29722亿美元,其中出口14518.6亿美元,进口15202.7亿美元。 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目前,欧盟的经济实力已经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而随着欧盟的扩大,欧盟的经济实力将进一步加强,尤其重要的是, 欧盟不仅因为新加入国家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而拥有更大的市场规模与市场容量,而且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和商品与服务出口国,再加上欧盟相对宽容的对外技术交流与发展合作政策,对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欧盟可以称得上是个经济“巨人”。 2006年欧盟国内生产总值13.6万亿美元,人均GDP约28000美元。 经济恢复:1.经济恢复速度快 2.美国的加持。 (949健康网)

欧盟及成员国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安全规范要求

欧盟及成员国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安全规范要求 一、欧盟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安全规范要求 考虑到欧盟各成员国还没有就食品接触橡胶制品的安全技术问题达成协调一致 意见,欧盟层面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橡胶制品的法规。因此,现阶段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橡胶制品的欧盟法规是欧盟出台的框架性法规和针对具体物质的指令。任何进口到欧盟的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必须遵循框架性法规中的通用要求以及指令中涉及橡胶 制品所用物质的安全卫生要求。 1、(EC)No 1935/2004 法令通用安全规范要求 (EC)No 1935/2004 法令《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暨废除80/590/EEC 和89/109/EEC 指令》于2004 年底取代早期实施的框架性指令89/109/EEC 及 80/590/EEC 而成为欧盟新的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性条例,由于法规是以法令(Regulation)形式颁布,意味着各成员国无需进行任何转换,而必须直接完整地接受和遵守执行。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 (1)适用范围和对象 No 1935/2004 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所有预期或可能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及制品(其中包括:打印油墨、胶标签)。但是,它不适用于那些作为古董用途的材料及制品以及构成食品的一部分并可以被直接食用的覆盖层或涂料、涂层(如糖衣、肠衣等)制品。此外,用于公共及消费者用水供应系统的材料及制品也不在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内,而受另行制定的专门条例管辖。 (2)通用要求 作为框架性的条例,它规定了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材料的总原则和规定,内容包括适用范围、通用安全要求,活性、职能包装,新物质授权的申请,标签,符合性声明,可追溯性,安全措施等28 个条款。条例的核心条款是规定了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必须满足的通用要求: A 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其生产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从而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其成分向食品的迁移总量不致造成: ●危害人体健康; ●导致食品成分发生不能接受的变化; ●降低食品所特有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B 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对于任何的进口以及在欧盟市场销售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如果被发现不符合上述通用安全要求,即使产品符合相关的特定要求或具体材料指令的要求,也将被视为不安全产品而依法遭受制裁。 (3)特定要求 除了基本要求外,框架性条例还在活性智能材料、原料物质使用、标签、可追溯性等方面具体规定了相关的特别要求,其中与生产企业关系密切的要求主要包括: A 活性及智能材料: 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应导致可能误导消费者的食品组成或感官特性变化,如掩饰食品的腐败; 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应给出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有关食品状态的信息; 已经和食品接触的活性及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以使消费者识别不可食用部分; 活性及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来说明该材料或制品是活性的和智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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