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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

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
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

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发展到现阶段,其重要功能之一在于调整欧盟与其27个成员国及其内外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要具体明确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则须说明欧盟法在其各成员国国内的地位和效力,以及它们之间密不可分的相互影响。

一、欧盟法对其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适用性

(一)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

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直接效力和直接适用性,是指一定的欧盟法所具有的、可为任何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针对国家、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创设权利与义务的效力,即该法律的有效条款不需要经过成员国的再立法程序或进一步制定补充措施就能直接为成员国或其公民所援引,其国内法院也必须直接适用。

欧盟法中的基础性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对其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在成员国直接实施的欧盟法律条款对成员国应尽义务的范围要有清楚、准确的限定,并且明确地规定出该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二,欧盟法的有关条款对成员国义务的规定,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且在成员国实施之时,也不附加任何条件或者存在保留条款。第三,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的欧盟的法律规定内容自身已经很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由欧盟机构或成员国为其实施或生效做出其他行为。

(二)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优先适用性

由于欧盟法在其成员国直接适用,必然会产生欧盟法与各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冲突问题。各个成员国在加入欧盟之前已经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国内法体系,各成员国虽然各自承担根据欧盟法相应调整其国内法的义务,但是各成员国尚未调整的国内法部分,以及加入欧盟之后国内新的或修改的立法,也会与欧盟法之间产生冲突。在实践中,当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产生冲突时,欧盟法具有优先于成员国法律的效力,这就是欧盟法对其成员国的优先适用原则。欧盟法的优

浅析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是以其成员国将本国在国内法中特别是在宪法中确认的国家将其主权向欧盟部分转移(或称让渡)并且限制主权作为法律基础。

综上,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构成了欧盟法体系的两大支柱,从而使欧盟法具有某些超国家的因素,加快了欧洲一体化进程。

二、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成员国法律对欧盟法的影响

欧盟法是在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和逐步发展起来的,即一个是在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另一个是在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欧盟成员国法律对欧盟法的影响,实质上是两大法系的法律对欧盟法的影响,其中大陆法系的法律对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起着绝对主导的作用,其影响力远远超过英美法系的影响。

1、大陆法系法律对欧盟法的影响

欧共体成立的几个共同体条约、加入共同体条约、预算条约,以及后来的《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这些主要的渊源,以及欧共体主要机构制定和发布的条例(法规)、指令、决定等这些派生的法律渊源,都充分体现出大陆法系法律对欧盟法的形成和发展的直接的、绝对的影响。

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的指令时,也很重视各成员国国内法律形成的共同原则。“不同法律制度的共同原则,特别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对统一市场及其实现具有根本意义。因此,欧洲法院的法官认为探询各成员国法律制度的规定和法律比较是欧洲法院的常备工具。”

2、英美法系法律对欧盟法的影响

英国于1973年加入欧共体之后,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的英国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十分明显,而同时英国法律与欧共体法律之间也必然产生许多矛盾,这种矛盾是两大法系法律在同一个融合体中的冲突的反映。

英国法律对欧共体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判例法和对抗制诉讼这两种传统方面,而两者的矛盾主要有欧共体法律的优先地位与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英国法院是否接受‘司法审查’原则的矛盾、法律解释问题上的矛盾

行政法学院2009级法律史班刘玲20090301020148

才是涉及两大法系之间的一个差别,即英国法院对制定法的解释强调法律规则条文的“明显含义”,体现一种形式推理风格,而大陆法系法院,包括欧洲法院的法国、德国等国法官,却倾向于“目的论”的解释方式,体现一种实质推理风格。

(二)欧盟法对其成员国法律的影响

欧盟法是在以法国、德国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法律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法律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并逐渐发展的。反过来,欧盟法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又对两大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英国等国的法律具有很大影响。

在20世纪80年代,欧洲国家的政策日趋“欧共体化”,许多成员国的国内法律规定源于欧共体。欧共体在20世纪80-90年代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指令等所谓“二级法”,它们虽然没有涵盖所有重要领域,因而不能代替成员国国内法,但是却使各个成员国的国内相应法律持续不断地向前发展。欧盟可以在协调各成员国法律的过程中实施自己的法律政策观念,并且借此影响各成员国国内的法律制度。欧盟的指令和对其转化的义务有时候成为成员国的立法机关进一步改革其国内法的契机。

欧盟成员国在依据欧盟的指令制定其国内法律规范时,必须依据指令的词句和目的进行解释。这项由欧洲法院创立并且在判例中得到巩固的符合指令的解释原则,要求每个成员国要对为转化指令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尽量作出与指令的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以实现其目的。

此外,欧盟立法从各成员国传统中借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融合在欧盟法规范中,又通过欧洲法院的审判实践重返各个成员国国内立法。欧盟法直接影响到其成员国的立法或成为成员国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欧盟及其成员国分别对外签订的条约之间的关系

欧盟及其成员国分别对外签订的国际条约,包括欧盟及其成员国分别与欧盟之外的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以及各个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条约或协定。

1、欧盟签订的国际条约对其成员国的效力

欧共体成立的基础条约中明确规定,欧共体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以欧共体基础条约的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欧共体严格地依据签订和批准程序与欧共体之外的

浅析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其效力次于欧共体基础条约,而高于一般的欧共体派生法。该国际条约成为欧共体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并且在各成员国国内实施。

2、欧盟成员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与欧盟法的关系

在有利于实现欧共体基础条约所确立的目标或者是不违反欧共体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条件下,成员国之间可以依据各自国家的情况签订条约或协定,但是成员国不能因此拒绝对欧共体承担的义务。欧共体的基础条约和其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条约可以同步存在和执行。如果这些条约之间发生冲突,欧共体成员国就有义务避免或减少由此导致的后果,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基础条约和欧共体的利益。否则,该成员国不得继续执行其签订的国际条约中与欧共体利益相抵触的条款,以至不得执行该条约的全部。

自欧共体成立后,成员国与第三国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不得与欧共体基础条约及其利益相抵触。否则,欧共体可以以违反其法律和侵犯其利益为由起诉该成员国。在此应当明确,欧共体不能否认成员国与第三国或国际社会的主权国家地位,它不能直接撤销该条约或协定,而只能通过欧洲法院的裁决确定有关成员国是否侵犯了欧共体的利益,如果确实,则由欧洲法院通过判决命令该成员国修正或者终止该条约或协定。

欧盟及其成员国游乐设施法规标准体系情况

欧盟及其成员国游乐设施法规标准体系情况 2012-03-16 14:20:02 作者:本站来源:浏览次数:626 一、欧盟 欧盟负责游乐设备安全的是欧盟委员会内的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Health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Directorate-General)。但企业总司(Enterpris e Directorate General)下属的法规与标准司(G - Single market: regulat ory environment, standardisation & New Approach)中的G/3处(G/3 Mech 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and radio and telecom terminal equ ipment industries)负责的电梯等设备工作也与游乐设施有一定的关联。 在法律法规制订方面,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承担有关欧洲宪法、条例、指令等的制修订工作。在游乐设施安全方面,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与企业总司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虽然目前还没有游乐设施的专门指令)。在欧盟区域,有三个代表不同领域的游乐设施利益团体介入有关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保护的立法工作。这些团体分别为:欧洲游乐设备供应者协会(EAASI,由制造厂和供应商组成)、欧洲休闲乐园联合会(EUROPARKS,由主题公园或固定式设备游乐园组成)、欧洲表演者联盟(ESU/UFE,由移动式游乐设施业者组成)。 欧盟标准的制修订机构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 ndardization,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游乐设施标准制定机构是CEN。 CEN由欧盟15个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化组织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the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的三个成员国组成,共有300多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每个委员会由某个成员国的标准化组织负责。负责游乐设施标准制修订的委员会是“移动游乐园和游乐场的机械与结构安全技术委员会”(CEN/TC 152 Fairground and amusement par k machinery and structures – Safety)。 欧盟法律法规体系分为欧盟条约(宪法)、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条例、指令、决定具有约束力,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目前欧盟已经颁布了压力容器、电梯、客运索道等指令,但游乐设施与游乐园管理方面,欧盟还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欧盟现有的一些法规规定可以适用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如Directive 89/391/EEC, 虽然其主要适用于工作场所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但这个指令也可以适用消费者,比如在危险源识别和紧急救援方面等。这个指令在转化为各成员国法规时,有些国家进一步强调并规定了消费者安全方面的要求(例如英国)。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 y Directive)后来修订为Directive 2001/95/EC时,虽然进一步明确为只与产品有关(而不涉及消费者),但一些国家(如芬兰)在将这个指令转化为本国法

欧盟RAPEX情况简介

欧盟RAPEX情况简介 RAPEX是The Rapid Alext System for Non-food Consumer Products的缩写,即非食品类消费产品的快速警报系统。RAPEX系统重点关注通用产品、玩具、化妆品和低压电器四大类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列入这一系统,家电、打火机(CR 法规)是其中的小类产品。该系统是欧盟委员会下属的“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理事会”根据GPSD《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新方法指令(2001/95/EC)实施的,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威胁产品的信息能够尽快地被成员国权力机关和欧盟委员会知晓的新措施。 2001年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修订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原则规定了除特别法管辖(如:医药品,受指令75/319/EEC和81/851/EEC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小至婴儿用安慰奶嘴,大至机动车辆)均应满足的安全要求。该增补案经3年过渡期,于2004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目前有30个国家加入RAPEX,包括欧盟和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等经济自由区国家。 RAPEX实行每周公告、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每周公布由成员国上报的非食品消费危险产品情况,建立专门的“黑名单”网站。“黑名单”内容包括:危险通报的成员国、产品描述(包括型号、规格等)及其照片、存在危险(包括安全、卫生、健康等对人身产生危害的问题)以及对危险产品的处理措施等内容,自第24周起开始在一周安全警报中显示通报产品的原产地。各成员国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的各种措施有:1.即使已作为安全产品上市,仍可对其进行适当的安全检查,直至使用和消费的最后阶段;2.要求有关方面提供所有必需资料;3.产品抽查。对发现的危险产品的处理措施一般有:1权威机构发布公共警报;2生产者召回;3商品撤柜;4撤柜,并召回已出售产品;5进口商负责整改;6禁止销售;7禁止进口等方法。

ICH概述(附欧盟成员国名单)

ICH概述(附欧盟成员国名单)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 为了严格管理药品,必须对药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品等进行审批,形成了药品的注册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药品注册要求各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病人在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方面得到科学的保证及国际技术和贸易交流,同时也造成制药工业和科研、生产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人类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1(ICH成立的背景 不同国家,对新药上市前要进行审批的实现时间是不同的。美国在30年代发生了磺胺醑剂事件,FDA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审批;日本政府在50年代才开始对上市药品进行注册;欧盟在60年代发生反应停(Thalidomide)惨案后,才认识到新的一代合成药既有疗效作用,已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于是,许多国家在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产品注册的法规、条例和指导原则。随着制药工业趋向国际化并寻找新的全球市场,各国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不同,以至使制药行业要在国际市场销售一个药品,需要长时间和昂贵的多次重复试验和重复申报,导致新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逐年提高,医疗费用也逐年上升。因此,为了降低药价并使新药能早日用于治疗病人,各国政府纷纷将“新药申报技术要求的合理化和一致化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欧盟有多少成员国

欧盟有多少成员国 欧盟现有28个国家,即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兰、奥地利、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 1950年5月9日,当时的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和经济学家让〃莫内经过周密的策划,代表法国政府发表了一个有着明确政治目的的倡议:建立欧洲煤铁共同体。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6国在巴黎签订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铁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共同体6国在罗马签订《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通称《罗马条约》)。1965年的《布鲁塞尔条约》又将《罗马条约》的两个共同体与“欧洲煤铁共同体条约”合并为“欧洲共同体”。1973年,英国、爱尔兰、丹麦加入共同体;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1992年2月7日,在荷兰古城马斯特里赫特召开欧共体首脑会议上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决定将欧洲共同体改称“欧洲联盟”。1993年11月,欧盟启动。1995年,瑞典、芬兰、奥地利的入盟,使欧盟成员国达到15国。1998年,欧洲中央银行在德国法兰克福成立。1999年,统一的欧洲货币“欧元”正式启动。2004年5月1

日,欧盟吸收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10国入盟,实行了欧盟历史上最大的扩容。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于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2013年7月1日,克罗地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至此,欧盟成员达到28个。 欧盟的旗帜为蓝色天幕上环饰12颗金星,盟歌是贝多芬的《欢乐颂》序曲。

中国与欧盟关系的现状

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现状评估——经济外交视角的考察 近年来,无论是中国与欧盟双边关系,还是中国与欧盟各新老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关系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从经济外交视角来看,中欧双边经贸关系取得了丰硕成果,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战略提升、贸易突破、瓶颈制约、难题待解”。 一、战略提升:中国与欧盟及其主要国家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新时期中国外交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与其他国家建立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和不针对第三方为特点的新型伙伴关系,为构筑面向21世纪的多极化世界格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与欧盟伙伴关系战略的提升源于2003年相继发表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两份文件:一份是2003年9月欧盟发表的《走向成熟的伙伴关系--欧中关系之共同利益和挑战》的战略文件,阐述了欧盟对华政策和行动的指导方针及发展框架;另一份是2003年10月中国政府发表的第一个对欧关系文件——《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旨在昭示中国对欧盟的政策目标,规划今后5年的合作领域和相关措施,加强同欧盟的全面合作,推动中欧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进入2004年,中国与欧盟双边的关系进一步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定位得到了确立,中国与欧盟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04年5月随着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欧洲政治与经济的地缘版图发生重大变化,更加凸现了建立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性。2005年欧中庆祝建交30年,进一步展现了二者在世界政治经济多极化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与此同时,在国家层面上,中国与欧盟最重要的国家也逐一建立了相应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与欧盟各个新老成员国的经贸关系在新的框架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当然,由于欧盟的不断扩大,新老成员国的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欧盟的对外经济决策的实施,从而也对中欧双边经贸关系带来了一些新的变数。 二、贸易突破:欧盟成为中国首位贸易伙伴带动了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 《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中特别指出“中国致力于发展中欧富有活力和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关系,并期待欧盟成为中国最大贸易与投资伙伴”,以欧盟东扩为契机,这一良好愿望得以提前实现。在2004年中欧双边贸易领域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欧双方进出口贸易达1772.8亿美元,增幅为33.6%,欧盟超过美国日本和日本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同时中国也

关于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及未来的 发展趋势

关于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及未来的 发展趋势 学院:电气工程学院 班级:电技111 姓名:缪梓强 学号:2011301030128

关于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及未来的 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日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波折,但总体的发展前景仍然是积极的。21世纪,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中欧经贸合作;现状;发展趋势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世界舞台上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全面发展同欧盟及其成员国长期稳定的互利合作关系,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中欧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为中欧关系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欧盟自2004年起跃居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也稳居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欧盟还是中国吸收外资最重要的来源地之一和技术引进第一大来源地,中欧双边经贸合作的领域与范围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现状 1.中欧双边贸易关系稳定发展 在中欧合作的诸多领域中,经贸关系是最具活力、收获最多的领域之一。进入2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欧双边贸易在原先基数较大的基础上又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大约每3年就翻一番的速度增长着。如今,“中国制造”在欧洲上已随处可见。根据中国海关总署,2004-2007年中国对欧盟年均进出口额增长率在27%以上,欧盟一跃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07年中欧进出口总额达到3561.5亿美元,同比增长27%,其中中方出口2451.9亿美元,增长29.2%;进口1109.6亿美元,增长22.4%,欧盟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占比上升至16.4%,占到中国总出口额的近1/5。2008年中欧双方的贸易额更是一举达到了4255.8亿美元,增长19.5%,分别高于同期中美、中日双边贸易增速9个和6.5个百分点。 2.中欧直接合作不断深化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作为中国第4大投资伙伴,欧盟对华投资的项目数自1986年以来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截至2008年4月底,欧盟累计在华投资项目27139个,实际投资额585亿美元。欧盟对华投资项目平均规模大,技术含量较高,且多投资于生产领域。改革开放30年来,欧盟一大批优秀企业尤其是大的已大举进入中国,空中客车飞机、大众汽车、壳牌石油、联合利华日用品、西门子电器、诺基亚等等众多欧盟跨国企业巨头已在中国的相关领域中占据了显著地位,并先后成为了在华投资成功的典范。

欧洲联盟概况

欧洲联盟概况 一、欧盟简介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是在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自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建立以来,至2004年5月,欧盟成员国由最初的6个创始国(法、德、意、荷、比、卢)扩大到现在的25个: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捷克。欧盟面积达400 万平方公里、人口4.5亿、国内生产总值逾10万亿美元。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欧盟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综合实力雄厚的国家联合体,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世界上一支重要力量。 欧洲联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王国首都布鲁塞尔。1985年,欧盟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确定了欧盟旗和歌。旗的图案是由十二颗金星组成的圆环点缀在蓝色背景上。圆环象征团结。采用十二颗星是按照传统习惯,十二这个数字象征完美、全部、一致,同时又与一年的月份数和表盘上的小时数相符。旗的金星数与成员国数无关,不随欧盟成员国增加而改变。欧盟歌选用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欢乐颂”的序曲,用音乐语言体现了欧洲自由、和平、团结的理想。法国的让?莫内被称为“欧洲之父”。“舒曼计划”被看作欧盟的出生证。每年的5月9日以“舒曼日”命名,作为“欧洲日”来庆祝。 二、发展简史 (一)成立与扩大 欧共体的成立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九日,在法国总统密特朗的倡议下,欧共体十二个成员国的元首与政府首脑云集巴黎,隆重地举行了欧共体之父让?莫内(Jean MONNET)先生的百年诞辰,将其遗骸迁入著名的巴黎先贤祠,并把一九八八年定为“让?莫内欧洲年”,以表示对欧共体创始人让?莫内的敬仰和怀念。让?莫内(1888年11月9日—1979年3月16日)出生于法国,其父是酒商。他从小就协助父亲推销酒产品,故经常奔波于西欧各大城市,对西欧各国的情况比较熟悉。后来,他创建了国际事务银行,成为杰出的银行家,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任法国国家计划署署长。他将毕生精力完全献给了欧共体的创建事业。 两次世界大战给欧洲造成了一场空前的浩劫,几千万人在战火中丧生,各国人民受尽了战乱之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俄的迅速强大对西欧构成了巨大威胁。在让?莫内看来,当时的西欧只有两种选择:不在联合中自强,就得甘心情愿当二流国家。为此,让?莫内提出:“为了适应世界新形势,西欧必须联合起来”,并建议组织一个“民主的、有效的机构”促进西欧各国团结,相互补充,改变西欧国家经济极度虚弱的局面。不久,他又进一步提出在西欧

浅论中国和欧盟的贸易关系

浅谈中国和欧盟贸易关系 摘要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国与欧盟贸易关系日益紧密,欧盟在中国对外贸易合作中的战略地位日益重要。然而中欧贸易也存在着贸易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等问题。在未来,中国除应关注欧盟对华经贸合作的共同政策和指导原则外,更应注重拓展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我们也必须进一步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目的。 关键词:中国;欧盟;贸易关系;现状;

Introduction to China and the European Union trade relations Abstract China and the Eu is the world's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and regional economic group, the world's stage two important forc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economy. Since China and the Eu established comprehensive strategic partnership,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and the rapid change of the pattern, increasingly clos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the Eu's trade, the European Union the strategic position in China's foreign trade coopera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owever, there exists a trade imbalance, trad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evant problems such as im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In the future, China should focus on the Eu's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with China common policy and guiding principles, mor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expand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between Eu member states. We also need to further strengthen China-Eu comprehensive strategic partnership, the two side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mutual benefit and win-win results. Key words: China; Eu;Trade relations;Current situation;

欧盟E-mark认证简介

欧盟E/e-mark认证简介 作者:Susan 文章来源:赛特认证产品认证部更新时间:2014-7-2 一、E/e-mark认证概念 1、E-mark认证 E-mark认证是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法规(ECE regulation)为依据的批准体系。主要针对车辆零部件、系统,不要求整车。根据ECE法规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批准后可使用E-mark。从事E-mark认证的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mark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 成员国的政府部门。获得批准的相关产品可在48个成员国合法上牌销售。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E10—塞黑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E24—爱尔兰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E32—拉脱维亚 E34—保加利亚E36—立陶宛 E37—土耳其 E39—阿塞拜疆E40—马其顿E43—日本 E45—澳大利亚 E46—乌克兰 E47—南非 E48—新西兰E49—塞浦路斯 E50—马耳他 E51—韩国 E52—马来西亚 E53—泰国 E56—黑山 E58—突尼斯 2、e-mark认证 e-mark认证是以欧盟指令(EC Direction)为依据的欧洲共同体整车型式批准体系,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单独的车辆零部件进行批准。根据欧盟指令(EC Direction)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批准后可使用e-mark。从事e-mark认证的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e-mark证书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的政府部门。获得批准的相关产品可在欧盟27个成员国合法上牌销售。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9—爱沙尼亚 e32—拉脱维亚 e34—保加利亚 e36—立陶宛 e49—塞浦路斯 e50—马耳他 二、E/e-mark认证产品范围 1、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电动、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的车辆; 2、汽机车零组件-车灯、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 3、汽机车附属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 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最新2004/104/EC),根据EMC指令 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取代。也就是说,车辆类

欧盟和中国投资环境简介与分析

欧盟和中国投资环境简介与分析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10年,欧盟继续保持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也是中国的第四大外资来源地。据中国海关统计,2010年中国和欧盟双边贸易额达4797.2亿美元,同比增长31.8%。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3112.4亿美元,同比增长31.8%;自欧盟进口1684.8亿美元,同比增长31.9%;中国顺差1427.6美元。 中国近年来对欧投资呈现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增长速度快。2010年,中国对欧投资流量59.6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01%。二是行业分布广。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十几个行业大类。三是覆盖国家多。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已涉及欧盟全部27个成员国。四是社会融合度高。中国对欧投资始终坚持互利共赢原则,不断扩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共同点。 中欧关系目前呈现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发展态势。在中欧关系的各个领域中,经贸合作始终是推动双方关系发展的重要动力。 本年度欧盟商会提出的最重要问题包括在市场准入方面遭到限制、政府决策透明度、政府审批效率以及知识产权问题。对此德古赫特表明他认为中欧经贸关系的四个问题: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以及对国有企业的补贴。陈德铭说,双方重点讨论了投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问题。双方商定尽快启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欢迎双方企业到对方扩大投资。 中国希望欧盟决策者着眼中欧关系发展大局,继续坚持开放、透明、友好的投资政策和体制,不断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吸引更多中国企业来欧投资兴业。也希望看到更多的欧洲企业家与中国同行们精诚合作,帮助中国企业更好融入欧洲市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二、欧盟投资环境 欧盟作为全球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其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备的基础设施、良好的教育体系和强大的研发实力,对中国企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随着中欧关系的迅速发展,中国与欧盟的合作日趋频繁,企业已经把对欧盟投资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发展战略,开拓欧盟市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介绍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介绍 目前,欧盟密切关注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不断出台更新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法规,标准限量,检测方法等。截至到目前,欧盟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指令或法规累计有三十几项。 一、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1. EC/1935/2004 法规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一世纪70 年代,最早的指令是76/893/EC,该指令是一项框架性指令,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在该领域的立法,使各国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趋向一致。2004 年底欧盟又发布了EC/1935/200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废除指令890/EC 89/109/EC 的法规》,是欧盟最新的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形式颁布的。这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EC/1935/2004 对包装材料管理的范围、一般要求、评估机构等作了规定。 框架法规EC/1935/2004 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生产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 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 (2) 不能释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范围、一般要求、评估机构等作了规定。 (3) 不能导致食品的成分产生不能接受的改变; (4) 不能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5) 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图1. EC/135/2004法规的框架

欧盟成员国及欧元区成员国

欧盟 27个成员国包括: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罗马利亚、保加利亚. 欧元区成员国 1998年,欧盟11个成员国制订了欧元趋同标准(convergence criteria),并随着1999年1月1日欧元的正式出现而成立了欧元区。希腊于2000年达到标准并于2001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2002年1月1日,实体欧元硬币与欧元纸币面世。斯洛文尼亚于2006年达到标准并于2007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塞浦路斯和马耳他于2008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斯洛伐克于2008年达到标准并于2009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目前欧元区共有16个成员国和超过3亿2千万的人口。 国家加入日期人口 奥地利 1999年1月1日 8,316,487 比利时 1999年1月1日 10,584,534 芬兰 1999年1月1日 5,289,128 法国 1999年1月1日 63,392,140 德国 1999年1月1日 82,314,906 爱尔兰 1999年1月1日 4,239,848 意大利 1999年1月1日 59,131,287 卢森堡 1999年1月1日 476,200 荷兰 1999年1月1日 16,372,715 葡萄牙 1999年1月1日 10,599,095 西班牙 1999年1月1日 45,116,894 希腊 2001年1月1日 11,125,179 斯洛文尼亚 2007年1月1日 2,013,597

塞浦路斯 2008年1月1日 766,400 马耳他 2008年1月1日 404,962 斯洛伐克 2009年1月1日 504万

欧盟商标OR成员国商标注册之比较

欧盟商标OR成员国商标 欧盟商标的成员国及介绍 欧共体商标或欧盟商标还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或服务的标记。 现今阶段,欧盟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 所以一旦注册了欧盟商标,就会获得以上28个成员国的保护,这样就省去了繁杂的在每一个国际的注册手续。 优点: 1、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28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欧盟成员国家。 2、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能涵盖三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费用须另外收取。 3、欧盟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它国家使用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 4、欧盟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5、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欧盟商标是,可享有优先权。 6、注册费用较低,欧盟商标申请注册所需费用比逐一国家的相关费用品阿姨很多,续展费用也较低。 缺点: 1、欧盟商标注册对商标显著性要求很高。28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向每个国家支付转换费用。如果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但是,只要有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要花费很长时间,通常是2年左右。 如何选择途径 正如商标缺点中所介绍,欧盟商标虽然不进行实审,但28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的确可能造成整个欧盟不能注册的不利后果,从字面上来理解,似乎申请欧盟商标风险很大,但仔细分析,有以下几点供申请人参考。 欧盟成员国单独注册欧盟组织直接注册通过马德里延伸至欧盟或单 个成员国注册 28个国家逐国进行注册一次性打包注册除马耳他外其他国家及欧盟组织 均加入马德里 特点:费用较高,但自由度更高特点:费用低廉,覆盖面广,时间 办理更快特点:费用低廉。覆盖面广,但办理时间慢于直接欧盟组织直接办理 注:如仅打算注册一个国家如英国可以不选择欧盟或马德里方式注:通常半年左右便可以发证注:要求国内基础,通过WIPO 国际局中转

中国和欧盟

中国和欧盟 常规武器出口管制的演变 二Ο一二年三月

致 读 者 本研究报告系由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与更安全世界合作写成。在军控协会副秘书长翟德泉先生与更安全世界中国项目主管贝尔纳多?马里阿尼先生全面指导下,以罗伊?伊斯比斯特(更安全世界)和黄劲豪(南加利福尼亚大学/SIPRI)为主要研究员编撰而成。参与的研究人员分析了大量现有的调研文章,政府官方网站,研读了欧盟与中国之间研讨会上官员、智库、学者的发言、会谈纪要与笔记,并对中国和欧盟政府官员在相关的重要国际会议上的主旨发言作了认真研究。在本报告的形成过程中(2011-12年间),研究人员广泛听取了中国政府官员、军方和工业部门专家的意见。特别值得指出的是,2012年2月9日在北京举行的《欧盟与中国武器出口管制的演变与联合国武器贸易条约的谈判进程》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的发言及散发的相关背景材料,给本研究巨大帮助。

内 容 目 录 涉及的名词与缩写 1 导言 2 中国常规武器出口管制的进展 4 欧盟武器贸易趋向共同区域标准的进程 13 政策建议 23

涉及的名词与缩写 ATT Arms Trade Treaty 武器贸易条约 CACDA China Arms Control and Disarmament Association 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 CMC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China) 中央军委(中国)COARM Working Party on Conventional Arms Exports (EU) 常规武器出口工作组 (欧盟) COREU Correspondence Européenne 欧洲联络处 ECC Export Control Council (Sweden) 出口管制委员会 (瑞典) EEAS 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 欧洲对外行动署 EU European Union 欧盟 Europol European Police Office 欧洲警察署 GAC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China) 海关总署 (中国) GAD General Armament Department (China) 总装备部 (中国) ISP National Inspectorate of Strategic Products (Sweden) 国家战略产品监察署(瑞典) MFA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China) 外交部(中国) MOFCOM Ministry of Commerce (China) 商务部 (中国) MOFTEC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China)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中国) NG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组织 NORINCO China North Industries Corporation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NPT Non-Proliferation Treaty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PLA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China)中国人民解放军 PRC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 SASTIND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China) 中国国防科学技术和工业管理局 SIPRI Stockholm International Peace Research Institute 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 UK United Kingdom 英国 UN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 US / USA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国

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又称欧洲共同市场)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和近5亿人口(2007年1月),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 【成立过程】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六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六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1993 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2002年11月18日,欧盟1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10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2007年1月,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欧盟经历了6次扩大,成为一个涵盖27个国家总人口超过4.8亿的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 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根据宪法草案: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月9日为“欧洲日”。

欧盟产品相关认证简介

CE标志: CE是法语(Communaute Euripene欧盟)的缩写。是针对欧盟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管理当局(如商检、海关等)设立的,作为商品能在欧盟境内自由流通的一种保证。CE标志是强制要求的,也就是说CE标志是产品在欧洲市场上进行合法流通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CE当中包括的指令非常多,作为欧盟授权的CE公告机构(标号0123),我们可提供CE指令的符合性评价: 低电压指令 电磁兼容指令 机械指令 户外噪音指令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 玩具指令 医疗器械指令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 体外诊断器械指令 无线电与通信终端设备指令 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 燃气炉具指令 等等。 GS/TüV标志 GS标志是德国安全认证标志,被贴上GS标志的产品对消费者来说就传递了该产品的安全性已被认可的一个信息。GS标志是以德国法律为基础的一种自愿认证。它于1977年由德国劳工部颁布,以德国产品安全法(GSG)为根据,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该标志虽然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是它确实能在产品发生故障而造成意外事故时,使制造商受到严格的德国(欧洲)产品安全法的约束,所以GS标志是强有力的市场工具,能增强顾客的信心及购买欲望,通常GS认证产品销售单价更高而且更加畅销。 机械安全 机械产品的安全检测和认证在欧盟,特别是德国、英国、法国越来越受到专业买家的重视。在安全测试的这个领域内德国居于欧盟的领导地位,因此,TUV (TUV:德国莱茵技术监护顾问公司的简称)所颁发的GS标志普遍为欧洲各国所接受。生产商如能获得TÜVGS标志,不但获得了进入德国市场的通行证,更可以在欧洲市场通行无阻。 TüV GS认证可以给您带来更广泛的市场认可和由此产生的良好效益,更重要是自身公司品牌的价值提升。 凭借先进的、装备精良的测试设备,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参照AS/NZS,ASTM,

中国与欧盟贸易关系的战略研究

中国与欧盟贸易关系的战略研究欧盟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区域经济集团,同时又构成了我国出口贸易三个主要的区域市场之一欧洲市场的主体。世纪之交,美国经济的减缓,日本经济的下滑,使得与欧盟贸易成为关系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本课题研究试图从战略高度对中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关系做一探讨,以把握其长期发展的脉络。 一、中国与欧盟的双边贸易政策 (一)中国与欧盟贸易的总量分析。 第一,中国对欧盟贸易的发展。中国与作为一个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欧共体及欧盟的贸易关系,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双边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见表1。 21年中,我国对欧盟的进出口总额增长了13倍,出口增长了15倍,进口增长了12倍,净出口从逆差2亿多美元到顺差近50亿美元。可以说,这段时间对欧盟贸易的发展使欧盟成了我国对外贸易三大市场之一。 第二,中国对欧盟贸易的阶段性发展。我国对欧盟的贸易在过去的21年中显示出明显的阶段性发展。 从总量上看,我国与欧盟的贸易发展形成三个阶段,1985年以前进出口总额在百亿美元以下徘徊,1986~1992年在百亿美元阶段逐步走高,向上发展,1993年以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短短九年间,在高水平上实现了翻番。此外,如果与欧盟在这一期间扩张的进程结合起来,1986年和1995年的数字分别与上一年相比,增长率分别达到39%和28%,可以主要看做是欧盟吸纳了新的成员所产生的影响。

从进出口的对比关系上看,以1997年为界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之前我国对欧盟的贸易表现为逆差,其间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84年以前,双边贸易基本持平,逆差不大;1984年以后,贸易的增长伴随着逆差的扩大,1989年达到峰值,入超接近43亿美元;其后的七年中有五年维持在20亿-30亿美元之间。自1997年开始,我国对欧盟贸易长期的入超现象得以改变,这一现象在1996年已经显现征兆,该年逆差接近为零,并在1997年迅速转变为数十亿美元的顺差。 第三,中国与欧盟的双边贸易地位。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欧盟与美国和日本并列为三大市场。 在出口方面,我国的三大主要出口市场依次是美国、日本和欧盟,1999年分别占我国出口额的比重为21.5%、16.6%和15.5%,三者共计53%,如果考虑到经香港转口这三大市场的份额,则比重还会上升。欧盟位居美国和日本之后,为我国出口第三大市场。 在进口方面,我国的主要货源地依次为日本、欧盟和美国,1999年分别占我国进口额的比重为20.4%、15.4%和11.8%,三者合计47%,加上香港的转口,也可以达到50%以上。欧盟位居日本和美国之间,为我国进口商品的第二大来源地。 从进出口两方面来看,我国与这三大市场的进出口额超过了我国进出口总额的一半。1999年我国对这三个市场的依存度分别为,日本37%,排名第一;美国33%,排名第二;欧盟31%,排名第三。这一位次与1997年的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排序相比,欧盟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化,仍排在第三。但是,从依存度的动态发展来看,对日本的依存度基本未变,对美国的依存度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对欧盟的依存度提高了近5个百分点。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美国自2001年国内经济开始减缓,日本经济长期不振的国际大环境,欧盟经济的相对平稳发展,使得我国对与欧盟的贸易关系具有了更大的依赖性,欧盟市场对我国出口贸易的稳定与增长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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