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英美侵权法案例2

英美侵权法案例2

英美侵权法案例2
英美侵权法案例2

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

徐爱国

佛里德曼是一个外科医生,负责一个名字叫莎瑞芬的女士的手术。手术过程中,病人突然开始渗血且无法控制,5天后不幸死亡。验尸报告显示,渗血现象源于一种罕见的血液病。多佐克是死者丈夫安东尼的代理律师,代理死者丈夫对佛里德曼提起了“不当死亡”的诉讼。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佛里德曼违反了医生职业准则,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医生的判决。该案结束后,佛里德曼对多佐克提起侵权行为诉讼,指控律师“过失”和“恶意”提起诉讼。在初审法官作出了有利于律师的判决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院部分修改部分维持了初审判决。佛里德曼仍然不服,主张律师在病人死亡的案件中有义务进行合理调查,严格审查事实和法律,只有这样,律师才能诚实信用地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最后,该案上诉到密歇根最高法院,该院列维大法官作出了法律裁决书。

针对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列维法官详细分析了律师是否对他方当事人负有注意义务的问题。列维法官认为,一个律师在提起一宗诉讼之前,有义务对案情作出合理的调查,但是,律师对己方当事人的这种义务,并不意味着对他方当事人也负有这项义务,否则的话,就与对抗制法律体制发生冲突。一个律师提起一个诉讼的时候,必然会对他方当事人不利。如果要求一个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负担合理注意义务,那么,律师将无法进行调查活动,因为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调查对另外一方当事人必然不利。当律师决定启动诉讼程序的时候,另外一方当事人肯定会指责该律师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简言之,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让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必然严重妨碍律师工作,降低工作效率,进而破坏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因此,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不成立。

原告声称,律师对他方当事人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遏制滥讼行为,防止律师仅仅为了自己利益而随意构讼。但是,列维法官主张,便利诉讼是一项公共政策,如果法律设立律师对他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必定过度限制律师提起诉讼案件,阻碍律师的创新精神,放纵那些应该受到惩罚的他方当事人。

至于原告的“被告恶意提起诉讼”的指控,列维法官认为,美国法遵循了英国法中的许多规则,其中之一就涉及到恶意诉讼的诉讼形式。美国相当多的联邦州沿袭了“英国规则”,即:即使被告恶意和没有合理根据而对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不存在逮捕、拘留或者特别的损害,那么,提起恶意诉讼的原告也不能得到法律救济。同时,也有许多州采用了“美国规则”,即:允许恶意民事诉讼的存在,不要求原告必须受到特别损害。许多法律评论家都主张,废除特别损害的要求,从而更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困难。但是,列维法官认为,这些评论家的观点稍显极端。至于本案,因案件管辖地所在的密歇根州保留了英国法规则,所以,既然原告没有受到特别损害,那么,法院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密歇根最高法院裁决: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维持初审法院判决。

解读

1.这个案件虽然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但是反映出“滥讼”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特点。滥讼侵权行为责任是英美国家特有的现象,一般包括“恶意刑事起诉”

和“恶意民事诉讼”。

2.恶意刑事起诉的构成要件有:被告曾经对原告提起过刑事诉讼;被告存在恶意;被告没有合理理由;刑事诉讼以原告无罪而告终;原告受到了损害。

3.至于恶意民事诉讼的构成,上述案件十分明确地阐明了英国规则和美国规则。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英国法要求有特别的损害,比如原告被逮捕或者拘留,而美国则没有这项要求。在美国,恶意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被告指控原告破产”以及“被告指控原告资不抵债”。

英美法律制度

英 美 法 律 制 度 班级:法学081902班 柳雨彤:200819010215 马立国:200819010217 宁旭杰:200819010219 肖扬:200819010232

Abstract The tendency of very personal works constitute a strong narrative tone, justice and injustice as early in the proceedings before sentencing were pronounced, which also coincide with the runaway jury trial. If you look at the legal position in the literary story, and to avoid the default of the standard, the so-called "heroes - the role of justice," it is hard to make people agree, Nicholas and Marlee in order to get a significant amount of money, the two schemed , followed by tobacco companies for compensation cases (Before this, tobacco companies have won eight lawsuits seeking compensation) traveled all over the country, Nicholas disguise, a number of changes of the name, as was the case into the jury is , when he successfully entered after the jury, and should be foreign joint within Marlee, using intimidation, false accusation, and other means to successfully poison the jury excluded the alien force to control the jury. It can be said, as a justice on behalf of Nicholas and Marlee are also engaged in criminal acts. However, literature and the law of sight deviation occurs, the emotional logic of the rational alternative to the logic of law, the standard in the literature is another interpretation, the legal basis of the narrative system lost the possibility of self-justified. 1 The point is that the legal system to the existing capacity (conservative) for the continued maintenance of general order and coherence, and to act as a restraint system requirements, the law of changing human nature is yet to utter a matter of fact, in the In this sense, as the ethical, moral and emotional factors seem to be so cold and rational to exclude the law out law to a system of iron face appears, without a trace of tenderness. But the solemn faces of the law is needed in a society full of ways of the world carried out by other means the conversion of discourse, this discourse through the conversion (probably not too accurate, legal education will "debate" into "you can fight, but not curse "), more ordinary people to be a relatively conveni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ading order "(to borrow Mr. Su Li's a title), the modern rule of 1柳雨彤:200819010215宁旭杰:200819010219

国内外综合体经典案例解读

国内外综合体经典案例解读 2013-10-22 13:19:47绿维创景字号:T|T 目录 综合体是一种聚集发展模式,是一个泛产业聚集区,也是一个经济系统,对于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及新型城镇化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对于我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综合体都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城市综合体、度假综合体、酒店综合体、主题公园综合体、温泉综合体、博彩综合体等各种综合体已经在世界各地遍地开花,形成了一些有借鉴意义的开发经验及模式。我们在本期杂志中对比较经典的3个国内综合体案例、5个国外综合体案例进行了分析,期望能够为我国旅游综合体的未来发展之路提供一些借鉴。 案例1:生态主题公园旅游综合体研究——东部华侨城案例2:温泉旅游综合体案例研究——海泉湾案例3:国内城市综合体研究——华南mall 案例4:酒店综合体的典范——棕榈岛亚特兰蒂斯度假酒店案例5:世界第八奇迹——迪拜棕榈岛案例6:世界级综合度假胜地——新加坡圣淘沙度假胜地案例7:从赌场到博彩综合体的转变——澳门博彩综合体研究案例8:拉斯维加斯综合体 生态主题公园旅游综合体研究-东部华侨城 一、项目概况 东部华侨城坐落于中国深圳大梅沙,占地近9平方公里,由华侨城集团斥资35亿元精心打造,是国内首个集休闲度假、观光旅游、户外运动、科普教育、生态探险等主题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总平面图 (一)区位交通条件 东部华侨城距深圳市中心12公里,仅20分钟车程,香港、澳门及珠三角各城市2小时车程范围内。 (二)生态资源条件 位于中国最美八大海岸之一的深圳大鹏湾畔,前拥深圳大梅沙黄金海岸,背依连绵梧桐山脉,坐拥大峡谷及原生态自然资源,生态自然环境十分优越。

知识产权法案例练习

著作权法 1、 2、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 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3、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4、为纪念宋庆龄同志诞辰100周年,经中央批准,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一部《宋庆龄选集》(上、下册),交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于宋庆龄同志没有子女,亦无明确的合法继承人,因此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 法系 (1)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是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2)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差异产生的原因: 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的特点: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 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定义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 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 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 平法两部分。 形成西欧英国 主要代表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 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 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 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 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 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 法律结构公法 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 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和国际公法。 普通法 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 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私法 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包括民法和商法。 平衡法 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 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 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 的判例法。 法律渊源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 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其 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 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 式渊源。 未继承罗马法。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 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 必须得到遵循。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 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 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如何阅读英美判例

一、阅读判决书的意义: 英美法的精华部分深藏于法官的判决意见里,通过阅读和分析法院判决书了解他们的法律推理和解释方法,提高我们的法律思维水平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判决书在英语里用不同的词语表达,如opinion, decision, judgement等,我们翻译为“法官意见” 、“判决意见” 、“判决”等。 由于英美法院的判决书以说理充分、分析透彻的特点见长,所以在篇幅上都比较冗长,因此我们在阅读时,一要有耐心,二要抓要点。那么怎么抓要点呢,这就需要我们对判决书的文体结构特点有一个概括地了解。 二、判决书的文体结构:(以美国为例) (一)抬头部分(Heading) 1案件名称:主要表明当事方,但是有别于我国通常在案件名称内标明案由。 (如:“唐某杀人案” [刑事],或“星星公司诉月亮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 2 索引信息:例如该案件出自哪本案例集或判例汇编,第几卷,第几页等。 3 审理法院:在美国,因各州、审级不同而各有不同。 4 判决日期 下面我们以“布什诉戈尔” 案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为例作一说明:Bush v. Gore, 531 U.S. 98 (2000) (原告)诉(被告)(审理法院)(判决日所属年份) 注意: ① U.S. 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② Plaintiff的位置也可能是appelant(上诉人), defendent的位置也可能appellee(被上诉人)。 初审案件:原告plaintiff, 被告:defendant 中级上诉法院:原告appellant,被告appellee 最高上诉法院:上诉方:petitioner,被上诉方:respondent

如何学习英美法

如何学习英美法 ------------------------------------------------------------------------------ -- 发表日期:2006年10月12日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作者:杨桢 问题一:以一个初学英美法的大一新生而言,能否请教老师如何让学生在陌生的法域里面建立正确且有效的学习方法?并请老师推荐几本适合及引导学生入门的英美法书籍? 答:英美法这科目,从前我还是学生的时候,刚刚开始接触英美法也会感到迷惘或害怕,但是无论如何一定要有面对它的勇气和决心。害怕是很多人都会有的感觉,但是绝对不能用『害怕』二字当作逃避的借口,在有借口的前提下,绝对不可能把英美法念好的。英美法本身并不是一门绝顶困难的学科,我们除了要建立起面对它的勇气之外,在另外一个实际面上,也必须一直充实自己本身的英文能力,尤其应该好好利用寒暑假来充实它。 我这里准备了三本书介绍给同学参考,第一本是Learning the Law(英国Stevens出版),这本书可以说是所有英美法系国家一年级的法律系学生必读的入门书,它有一点法律哲学的味道,用一种毕业生提携新鲜人的立场写成的,有法学方法的研究心得,法律实务上应该如何扮演自己的角色等等;第二本书是An Introduction to Law(LBC Informatio n Services出版),以上两本书是我去澳洲念书时,教授一开始就叫我念的书;第三本书是A Career in Law(澳洲Adelaide Law Review Association出版),这是介绍一个英美 法系国家的法律系学生所拥有的生涯选择机会。 问题二:英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判例衍生习惯,再由习惯归纳出法理;面对排山倒海而来的案例,是否有迅速而切题的准备方法?又对于本国法和英美法的不同,如何让学生能够厘清二者的差异性? 答:如果要问的是准备的方法,那便又回到原来的老话题,案例念得越多,就越能抓到阅读案例的要领,当然案例要想念得多,就得具有足够的英文能力,但英文能力也可以由法律书籍的阅读来充实。总的来说其实也没有什么快捷方式或诀窍,英美法的东西就是

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

案例: 著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2004年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甲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请回答:(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 (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 案例: 某公司委托某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A。该科研机构成立了课题组,由员工甲、乙、丙组成,其中甲负责收集、翻译资料、绘图,乙、丙分别负责一部分技术的开发。 请回答:(1)产品A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是谁?为什么? (2)发明人是谁?享有什么权利?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构图为文字“DC”,商品类别为服装。乙公司已于2010年3月开始生产“DC”牌服装并投放市场销售。丙公司于2010年4月28日,在日本提出了使用在服装上的“DC”商标注册申请,又于2010年8月10日在中国提出了相同注册申请。 请回答:商标局应该核准谁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 案例: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英美侵权法案例

自愿承担风险 【英国】怀特是一位有经验的老爷车竞赛车手,他曾经参加过一些由本案被告俱乐部所组织的比赛。在竞赛场的入口处及赛道旁都张贴有告示,上书:“公开警告:赛车竞赛危险,进入该场地的条件是:所有与该活动之动议和/或组织和/或会议行为有关的人......都豁免于这样的责任,即观众或持票人发生的致命或者其他的损害或人身伤害责任”。因为是参赛选手,怀特没有买票就进入了赛场。在观看一场他未参加的竞赛时,他站在一根主杆旁,所有安全绳都系在这根主杆上,而他应该在这些绳子的后面,一辆赛车跑出赛道,撞绕在绳子上,把绳子拉紧,结果将主杆从地里拔起,主杆正击中了怀特,导致了他的死亡。 成文法授权 1860年,被告是铁路公司,有成文法的授权运行蒸汽式火车头,火车头与铁轨碰撞所发出的火花损害了原告。判决的结果是:因为火车头是以全部合理技术和注意而制造出来的,而且不可能完全防止火花的溅出。所以成文法的授权豁免了铁路公司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告可以依该成文法规定的补偿获得补偿。火花溅出所发生的损害,在国早期的普通法中一直是可诉讼的侵权行为,但在这里被成文法的授权所取代。 紧急避险 这是发生在19世纪的一个名案。1895年12月24日,旧金山某地发生一场大火,消防队赶来救火,原告的房屋处在正在燃烧房屋的旁边,大火即将要烧到原告的房子。原告拼命地从屋里往外搬运家里的财物,被告是消防队的负责人,为了防止大火蔓延,他命令将原告的房子炸掉,由此毁坏了原告的房屋及财产。

原告提起侵权行为诉讼,他声称:如果消防队不阻止他们的话,那么即使不能够移出所有的物品,他们也可以从房子里抢出更多的东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爆炸而毁坏原告房屋及财产的损失。被告抗辩道,依照他的工作性质和职权范围,他有权利毁除掉该房屋。在第一审中,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此案到了加州最高法院,莫利首席大法官给出了他的法律意见书。 神力行为 被告是一艘汽船的船主。1905年11月27日,该船在原告的码头上停留卸货。晚上10点,东北方向刮起了暴风雨,风速达每小时50英里,且有继续增大的趋势,暴风雨一直持续到29日上午。在这个期间内,任何人都不能有效地驾驶他的船舶,当时,汽船卸完船上的货后,被告曾经发出过信号,要求一艘拖船把他们拖出码头,但是因为恶劣的气候没有人能够收到这个信息。当时如果连接船和码头的绳索断裂,那么船肯定会发生漂离,然而实际上绳索却拉得很紧,且只要一根绳索断裂或者磨损,就会更换一根更坚固的绳索。汽船靠在码头的外侧,船头朝向东面,风浪有力地撞击着船舷右侧,船体上下颠簸并冲击着码头,结果导致了码头的损坏。码头主状告了船主,法院判定原告胜诉,陪审团认定的损失为500美金。被告提起上诉,最后上诉到了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50余幅,后张因病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30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在侵犯著作权。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案例2则 悬赏分:40 | 解决时间:2010-12-15 21:21 | 提问者:allship 某饲料厂的工程师承担工厂的科研项目而发明了一种高营养动物饲料。该饲料产品获得了专利权。某生物研究所为了繁育和销售某种转基因实验小鼠而自行生产该种饲料,并喂养实验小鼠。某制药公司为研制一种新药而大量向研究所购买实验小鼠,进行药物的动物实验,并希望对该新药进行专利注册。 问: (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谁?为什么?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转基因小鼠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4)该新药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某电器开关A厂开发设计了一种高压隔离开关,于1996年7月3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7年4月专利局予以公告,并于1997年8月12日正式获得专利。后A厂发现某高压电器B厂在销售该产品,经交涉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被告B厂辩称,其在1996年5月以后就已经作好了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属于在先使用,要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已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现法院查明:B 厂虽于1996年5月提出了该种产品的开发课题,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B厂在1996年8月仅完成了一小部分模具的制造,而且1997年5月B厂试产后的产

英美侵权法案例2

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 徐爱国 佛里德曼是一个外科医生,负责一个名字叫莎瑞芬的女士的手术。手术过程中,病人突然开始渗血且无法控制,5天后不幸死亡。验尸报告显示,渗血现象源于一种罕见的血液病。多佐克是死者丈夫安东尼的代理律师,代理死者丈夫对佛里德曼提起了“不当死亡”的诉讼。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佛里德曼违反了医生职业准则,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医生的判决。该案结束后,佛里德曼对多佐克提起侵权行为诉讼,指控律师“过失”和“恶意”提起诉讼。在初审法官作出了有利于律师的判决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院部分修改部分维持了初审判决。佛里德曼仍然不服,主张律师在病人死亡的案件中有义务进行合理调查,严格审查事实和法律,只有这样,律师才能诚实信用地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最后,该案上诉到密歇根最高法院,该院列维大法官作出了法律裁决书。 针对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列维法官详细分析了律师是否对他方当事人负有注意义务的问题。列维法官认为,一个律师在提起一宗诉讼之前,有义务对案情作出合理的调查,但是,律师对己方当事人的这种义务,并不意味着对他方当事人也负有这项义务,否则的话,就与对抗制法律体制发生冲突。一个律师提起一个诉讼的时候,必然会对他方当事人不利。如果要求一个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负担合理注意义务,那么,律师将无法进行调查活动,因为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调查对另外一方当事人必然不利。当律师决定启动诉讼程序的时候,另外一方当事人肯定会指责该律师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简言之,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让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必然严重妨碍律师工作,降低工作效率,进而破坏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因此,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不成立。 原告声称,律师对他方当事人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遏制滥讼行为,防止律师仅仅为了自己利益而随意构讼。但是,列维法官主张,便利诉讼是一项公共政策,如果法律设立律师对他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必定过度限制律师提起诉讼案件,阻碍律师的创新精神,放纵那些应该受到惩罚的他方当事人。

知识产权法案例

一、专利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 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 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 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乙厂是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二、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 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尤其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截了当,有的隐蔽曲折。出版界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含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因为商标侵权人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借别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但不管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我们都会接触到,公司法中的经典案例分析有什么呢?看完 ___的公司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后你就会明白了! 一道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关于诉讼制度经典案例,问题如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七十五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 ___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 ___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___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诉讼制度怎样列原告、被告? 【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 ___

英美案例-18题

判例: 1、纽本诉玛斯本等案(1984) 原告与克瑞金订立合同购买“约克车行”建造的汽车,克未交货,纽本认为被告与克同为车行合伙人,因其向车行无息投入了8.5万美元,并以为车行购买元件和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并取得利润。被告认为该8.5万美元是贷款,取得的则是劳务报酬。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因为贷款的还款量和还款时间应该是固定的,而不应等到汽车销售时;劳务报酬也应该是定时定量支付的。被告资金的投入或取得不具备贷款和劳务报酬的特征,故被告应被视为合伙人。 2、银行诉帕哈姆医疗协会案(1995) 被告是一合伙组织,原告向被告提供了200万美元分期贷款,在知悉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H等三人仍然加入了此合伙组织。后合伙组织变卖财产外,仍有原告120万美元的债务无法清偿,原告便将包括H等三人在内的所有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 美国法院判决,鉴于贷款协议签订于H等三人加入之前,该三位新合伙人对原告的责任仅限于合伙财产。 3、印度博帕尔惨案 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市的美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所属的工厂储存的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泄漏,致使当地居民2000多人丧生,严重受害者达3-4万人,其余受害者达52万人。某些受害人的代理人和印度政府就赔偿提起诉讼,认为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工厂由其设计,储气设备设计不科学,又没有安装美国同类工厂安装的应急预警计算机系统,且公司从未就这种剧毒气体的危险性向附近居民发出过警告。且甲基异氰酸盐这种剧毒气体只能少量储存,但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仍不顾当地公司负责人警告决定在博帕尔大量储存。 揭开公司面纱 4、蒂格瑞特诉鲍英特案 原告在为海瑞特建筑公司作工时受伤,4月以该公司为被告要求获得工伤赔偿金。5月1日,公司的经理兼唯一股东鲍英特以减少公司对自己的负债为由将公司所有的财产转让给自己,同一天又将该笔财产贷给自己的另一家公司。当法院判决海瑞特建筑公司付给原告2万美元补偿时已无法执行,原告转而控告公司财产的受让人鲍英特和该另一家公司。 初审法院认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被告对该公司债务没有责任。上诉法院改判,认为作为海瑞特公司的唯一经理和持股人的被告滥用了权利,损害了原告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揭开公司面纱,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责任。 5、库帕诉弗克斯案 1981年11月,被告代表正在筹建中的弗克斯和帕特斯公司(下简称公司)聘请库帕为公司提供财务服务,原告也知公司尚未成立。1981年12月4日,公司正式成立,原告也完成了服务,但该公司拒绝支付报酬。原告便控告被告违约。

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英美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1、自愿承担风险问题: 1)一个装卸工人上方有一个起重机,他知道可能有危险。他曾经对此提出过抗议,但起重机在移走之前他继续在危险状态下工作,最后他受了伤并起诉了他的雇主。 判决的结果是,他知道危险,一方面,继续在危险下工作,并不是他成为一个自愿者,因为他并不是真正的统一;另外一个方面,如果一个雇员遵从他的雇主的指示而行为并因此受伤,那么他几乎不被认为是一个自愿者,除非他面临的危险对他的工作而言是必需的或是经常性的事故。 2)一个女孩搭乘被告的便车,她知道他喝了酒,也知道他已经喝醉了。在正常情况下,她应该乘坐公共汽车。判决结果是,上述事实不能使原告成为一个自愿者,她以被告过失侵权行为而胜诉。 自愿承担风险应注意的问题: (1)被告的行为依赖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原告的同意(得到事先同意的许可),则被告可免除责任; (2)尺度是:是否存在对一种临近危险的“真实同意”,“知道”危险的存在不代表“自愿”承担这一风险 2、不法侵害 包括对土地的不法侵害、对动产的不法侵害、对人身的不法侵害 特点:1)一种不法侵害包括对设计原告土地、货物或个人的“直接”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的成立不需要实际的损害,如没有合法授权的人,在他人土地上行走,即使没有损害发生,也是一种不法侵害,原告无须证明存在特殊的损害。 对人身的不法侵害:威胁、殴打、错误监禁 只有一种行为造成了“即可暴力的合理恐惧”,这种行为才可能是一种威胁。不如,原告不能看见威胁的行为,只是后来听说了这种威胁,那么就不存在威胁。相似的,如果被告离原告非常遥远,以致于他不能形成一个“即刻”的殴打,那么就不存在威胁。 错误监禁是指“任何”形式的“对人身自由不适当的剥夺”,这种剥夺不必定通过力量或监禁的形式,存在非法组织的行为就足够了。 注意的地方:1)“剥夺”必须是完全的,如果原告有“合理的”方式离开,那么就不存在错误监禁;2)仅仅没有为个人提供方便的房屋出口,不构成错误监禁 3、过失 “过失是一个理智的人没有去做他应该做的某事,或者一个文雅和理智的人做了他不应该做的某事。” 提起过失侵权行为的原告必须证明: 1)被告对原告负有一种“关注的法律责任”; 2)被告“违反”了他关注的法律责任; 3)原告因“违反的结果”遭受损失,而且该损失必定不是“太遥远”。 关注的原则: “邻居原则”——一个人要对其“邻居”承担关注责任;“你必须采用合理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