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

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

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据此,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全面地讲,应该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它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二它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如果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宿舍,那么一般情形,很难说这是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必须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经过批准的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事故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事故更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最后,必须理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由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如果属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

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自然事故;反之,如果属于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所谓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

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八、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九、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各省局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告总局政法司。

二○○七年十月九日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 1、重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设备、机械、车辆、厂房、设施、地下管网等)金额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本人及他人伤残鉴定达到1-8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含医疗费、理疗费、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 ④社会影响程度:事故虽未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但事故本身已给公司名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⑤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财产及人身)超过1万元的; 上述5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即可认为定重大事故。 2、较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含1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经伤残鉴定为9-10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1万元不足2万的(含1万元); ④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 3、一般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20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较轻,其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

2000元); ③无社会影响的。 4、轻微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300元不足2000元的(含3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轻微,其治疗费用不足300元的。 二、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分管部长、承包者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除当事人按规定处罚外,同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下列系数共同承担责任。 A、发生事故部门(车间)主任承担80%责任,扣项目考核分值的80%。 B、承包者代表承担10%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10%。 C、主管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D、安全环保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车间和承包者代表为一人的则承担A与B的共同责任。 三、考核办法: 1、安全事故发生后,车间(班组)及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部及相关部门,保持现场,抢救伤者。 2、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后果,估算事故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及级别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我国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 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 2.有关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调查步骤 a.事故的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d.证人材料搜集; e.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f.现场摄影。 g.事故图绘制。 (2)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特大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关于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的程序(步骤)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围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 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推进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国家和各级地方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事故调查小组 根据事故的等级和发生的属地,公司接受政府部门倒查外,建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的责任人和成员。 二、事故责任倒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详细经过、伤亡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相 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 论断等内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主要包括认定的依据、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主次关系划分等内容。 (1)、直接责任人是指由于当事人与事故及其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以及导致一系列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2)、领导责任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领导监管、教育不力而导致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 (3)、间接责任人是指当事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企业负责人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6、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事故责任 公司管理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 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二、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5、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0、煤矿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2、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3、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4、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没有扑灭的; 15、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16、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17、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一、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类型、特点(一)基本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 广东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安全管理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6月10)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2月7日)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001年3月21日) 事故防范与处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

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15日)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 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1992年11月25日) (二)学校伤害事故的类型 1.按事故发生的地点分: (1)校内事故:包括课余事故和课内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从事故的表现形式分: (1)游戏型事故:指学生游戏时不小心发生的伤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伤害他人。 (2)恶作剧型:指伤害者往往故意伤害别人,由于年龄小,未考虑到后果。 (3)失职型事故:往往和学校的设备陈旧失修或教师的工作责任小不强有关。 3.从学校对事故所负责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理 摘要: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关键字: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案认定程序常见案例在当前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各个方面都逐步进入自动化,但随着机械化.自动化.高科技化的大力推进,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和危险因素。 1.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与认定 1.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类别: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火灾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农机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 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 大)和Ⅳ级(一般)。 1.2.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可分为以下类别: ●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 定

●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1.3.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4.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 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 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 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 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 剔除。 1.5.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 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 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 《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分类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 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 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 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 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 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 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 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石油化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2 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1.1. 2.1 人身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1. 2.2 火灾爆炸事故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 2.3 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1. 2.4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1. 2.5 重大未遂事故是由于设备或者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1.1. 2.6 承包商事故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范围内,承包商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3 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安全产第一负责人是指各单位、部门正职。 1.1.4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1.1.5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1.1.6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1.6.1 按照伤亡程度划分为: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般死亡1-2人。 重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的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丧失的事故。重伤标准按照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轻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1.1.6.2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 追究(新编版)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新编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一)安全责任的设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 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

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责任的划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分类 为了准确地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中发[1970]71号)第4条规定:“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3)《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 1.批准

2.修改记录

1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预防和减少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严防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管理不严、下属单位安全监管不力而造成事故,确保公司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术语 4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办法的条文。本办法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办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本办法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1991)】 5员工违规行为 员工违规行为是指员工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从事作业、处置突发事故所造成人身、财产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5.1未按规定关机加工类设备测量加工件的; 5.2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 5.3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操作的; 5.4未按规定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乱丢烟蒂的; 5.5未按规定在登高作业中使用安全带的; 5.6未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手续动用明火作业的; 5.7未按规定从事应当持操作证作业而无证操作的; 5.8未按规定发现并报告责任区域内隐患或未排除隐患冒险作业的; 5.9未按规定任意拆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灯装置的; 5.10未按规定执行下班前关电、关水、关气、关门、关窗“五关”制度的; 5.11未按规定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的。 6部门失职行为 部门失职行为是指有关部门未按照安全监管平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账户管理要求实施管理的,或者未按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建筑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 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一)安全责任的设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 )间接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 )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 )次要(重要)责任 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 )全部责任 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 )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 、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 )直接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 )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9年修订)精品文档32页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

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第 4 页

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4,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 第 5 页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