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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宣贯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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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宣贯讲稿

一、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

注:①《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

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②《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170号公约,1990年6月25日发布。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174号建议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1990年6月25日发布。

国际海事组织,1992年12月11日,海安会第61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 28[61]号决议)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 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30[61]号决议),于1994年7月1日生效。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

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

三、此次新安全生产法体量变大

新安全生产法此次修订涉及条款达70余条,法律条文由原七章97条增加到七章114条。

第一章总则,共16条(第1~16条)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32条(第17~48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共10条(第49~58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17条(第59~75条)

第五章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共11条(第76~86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5条(第87~111条)

第七章附则,共3条(第112~114条)

四、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是中国安全生产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新法的颁布将让安全生产管理更规范、更科学,新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肯定了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新法把人民的生命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把安全责任提到了第一位,生命比天大,严肃的告诫每一个人,要钱不要命,疯狂获得金钱的时代已经过去,谁再创造带血的GDP,谁就是人民的罪人,谁让人民的生命受伤害,谁就会被追责,一直到倾家荡产,一贫如洗,甚至入狱受刑,只有担当起安全责任,才能发展经济,鼓起钱袋子。政府是这样,企业也是这样,员工家庭都是这样。从现在起,学习新法、弄懂新法、执行新法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中心任务。

重点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人为本,坚持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

全生产职责。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

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

利义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

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五、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明确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六、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九、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标准

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十、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

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一、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法总结近年来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得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20~50万元,较大事故50~100万元,重大事故100~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2000万元(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

十三、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提到“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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