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进一步加强私人建房管理的若干措施

进一步加强私人建房管理的若干措施

进一步加强私人建房管理的若干措施
进一步加强私人建房管理的若干措施

进一步加强私人建房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严格建房申报条件

申请拆建的房屋必须为D级危房,村民新建私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居民私房不批准新建。条件由所属“四街一区”负责审核。

二、坚持限制性审批原则

继续贯彻私人建房审批严格控制数量规模的限制性审批原则,确系影响民生的情况优先解决。

三、明确堵疏结合措施

1、不在规划道路红线内的、不在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内的、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的危房可批准原地拆建。批准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建筑占地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且不超过原有建筑占地面积,如果周边条件允许且邻里无异议,可酌情批准四层。

2、在规划道路红线内的、在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内的、影响城市近期建设等严重影响规划的危房不得批准拆建,其中身份为村民且土地为集体的,在房屋无偿拆除、土地由“四街一区”收回后,自行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解决建房问题:一是进入村民布点;二是安置在原有的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区的多余地块内;三是安置在本村级预留地内;四是自行安置在不影响规划的零星地内。选择在零星地内自行安置的,按常规程序

自行办理有关手续,选择其它三种方式的,由“四街一区”负责协调相关事宜以及办理有关手续;身份为居民或者土地为国有的一律不予安置,由国有公司负责征购。

3、用地性质为非居住且不能兼容,但不属于上述第2点情形的房屋密集区的危房,按原址、原面积、原层数修缮,由“四街一区”负责严格监管到位。

4、在2013年9月28日之后出现的存量违法建设,如符合建房条件与规划要求且建设未超过一层的,建议逐步补办手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查违大队组织拆除。

5、私人建房由“四街一区”受理申请,规划部门负责踏勘、审批、发证和证后管理,“四街一区”协助证后管理。

四、着力推进村民布点建设

1、规划部门配合“四街一区”规划选址,原已有安置区的村应结合原有的安置区就近布点,争取形成大的安置区便于统一配套各项设施;原来没有安置区的,则选择区位相对较好地段,在用地规模上应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

2、因为调配土地难以落实,所以村民布点首要解决的是土地问题,建议由“四街一区”负责统一征收土地,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布点优先解决危房拆建户,其次解决符合一户一宅条件需要分户新建的村民私房建设。

3、为保证小区建设达到良好的整体效果,由“四街一区”

负责统一按栋房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建筑立面形式、色彩必须符合城市色彩规划要求。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与督查,“四街一区”负责证后管理。

4、由“四街一区”负责村民原房屋无偿拆除事宜,房屋建成后,凭“四街一区”拆除原房屋的证明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5、建议采取一些优惠政策鼓励村民进入布点内建房。村民布点的外部基础设施由“四街一区”负责统一建设,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等。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六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的村民住房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揽方): 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建____层私人楼房一栋;建筑总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房屋修建的具体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1、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2、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等。 二、承建项目: 1、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和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2、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现浇)、楼面、屋顶、阳台、露台、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外、所有墙面粉水泥砂浆;地面、房间、顶房底和每层隔房间和卫生间贴瓷砖、贴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 1、整栋楼房建设包工费,按照建筑面积定价,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包含人工工资及施工工具),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屋檐计算,各楼层不重叠计算; 2、建筑总面积待主体建筑完工后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承包价格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承揽方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3280 作者:佚名 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公路,约5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核心区、重点控制区和近郊区组成。核心区是指冰溪河以北、怀玉山大道(320国道)以南,城东路以西、金山大道以东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三清山旅游服务区、武安山森林公园以及冰溪镇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域;近郊区是指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成立玉山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建立规划区农民房屋台帐制度。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确认后的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规划、房管、监察、行政村(含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农村房屋建筑合同现浇

农村房屋建筑合同现浇 农村房屋建筑合同现浇 篇一:农村个人建房施工合同书 农村个人建房施工合同书 甲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乙方详尽踏勘现场,为明 确甲乙双方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权利、职责和义 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 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 的原则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此施工合同,双方共 同遵守。

甲方将位于雅安市芦山县飞仙关镇朝阳村石佛组的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 以包料不包工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按实际施工面积(建成后实际测算面积)以 元/ 平方米的价格计价。 二、工程内容 1、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计二层。一层、二层均为砖 混结构,一层层高米,二层层高为米。 2、基地开挖深度及宽度按施工图及地质情况现场确定,深度70 公分,宽度60 公分。基地施工含基地槽挖掘、土方回填和夯实。 3、楼板要求层层现浇(包括楼梯、坡屋面)。门、窗过梁乙方现场制作。 4、全部给排水、电气、弱电的电视、电话、线、防雷接地等,按施工图及甲 方现场确定位置及数量进行施工,所需安装设备甲方现场确定。 5、内墙及天棚全部抹灰,外墙正立面和侧立面(含梁、 构造柱)、背立面全部贴面砖。 一层地面铺垫层上做水泥砂浆地坪,一至二层卫生间及厨房地面全部贴防滑地

砖并做防水处理、内墙面满贴内墙瓷砖。一至二层除上述做法之外的楼地面(含 楼梯)全贴地板砖及踢脚线。 6、每层卫生间便器、地漏等安装。 7、房屋四周水堰的建设:水堰深公分,宽公分,要求水泥砂浆做, 横平竖直,用灰浆上面,平整无爆裂现象。 三、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本着保质保量的原则,按照图纸或甲方要求施工,加强质量管理。 2、乙方在浇灌混凝土时应认真负责、精心施工,如浇灌混凝土主筋超出 2 公分 误差, 梁、柱、砖体、整体偏差超过 2 公分,甲方有向乙方提出误差地方从新改建的权 利,乙方 必须无条件执行并承担所需材料费用。 3、重要施工过程:如地基、浇铸须经甲方验收后方能 进行下一工序 4、梁、柱的浇筑必须一次性完成。 5、乙方完成基础以及每层的梁、柱布筋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

农村自建房合同样本(格式范本)

农村自建房合同 甲方(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修建私人住宅的建筑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拟建房屋一座,位置在,由乙方负责承揽建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加工承揽合同。 一、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石灰、砖、水泥、沙子、水源、钢材等建筑材料。根据施工进度,乙方应提前天以上通知甲方购买所需材料。 2、乙方具有从事农村房屋建设的成熟经验,负责施工建设并交付建房成果。当事人明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3、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所有劳动工具由乙方自带,费用由乙方自理。 4、工期从年月日开始建设,工期为天。如发生下雨、停电、地震等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顺延工期。 5、乙方要加强对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施工。由于乙方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安全事故

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6、乙方所属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乙方负责支付,与甲方无关。 二、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本着保质保量的原则,按照图纸施工,加强质量管理。 2、重要施工过程:如地基、浇铸须经甲方验收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 3、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工作不负责影响房屋质量等行为,并在施工中若发现造成材料损失、浪费,甲方有权责令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并罚款,视情节严重而定,会在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 4、乙方必须认真按照甲方的意图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员的督查。 5、乙方施工时要保证质量。使用前必须把砖头浇水湿润,沙浆的饱满度必须要达到“三个一”砌筑法,即(一块砖、一铲灰、一挤揉)。砖与砖的沙浆饱满度要达到85%以上,圈梁和挑,浇注凝固后不应有蜂窝、麻面等,更不能出现钢筋外漏现象。在砌砖及浇注圈梁过程中,乙方施工时要保证质量,墙面要平整,房屋直角的地方不能纵角,最顶楼墙与下一层墙偏差不能大于10毫米。 6、如果乙方因为自身水平原因达不到工程合格条件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或重弄。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使用条件的,乙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7、房屋建成后,因为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仍由乙方承担修理返工或重做的责任,并由乙方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建造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负责对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区外的非定点区域除危房维修外一律不准建房。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城镇型社区和中心社区集聚;严格控制独立建房,推广联排建设,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三)先拆后建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属于拆旧建新的,地上建筑物应当先行拆除,原宅基地应交还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 (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和法定程序、权限审批。有关宅基地的规划选址、许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房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面积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四)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五)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农村房屋协议书3篇

农村房屋协议书3篇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就房屋买卖事项一致同意订立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有坐落在屋(包括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书证号为房)及相应的土地)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附该土地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一张)。 第三条双方协议商定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共计****元整,乙方已于**年**月**日支付***元定金,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再支付给甲方购房款***元。剩余所欠甲方的购房款***元,协议签订后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甲方***元,于XX年日前支付给甲方***元。甲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出具收据。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所欠的相应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乙方已交款项可不予退还。 第五条甲方应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天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原有的基本装饰(门窗、水电等)完好无损,不得故意毁坏,否则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房屋交付后,该房屋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以及对外出租和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属证件(原始证件)真实合法,并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债权债务和四邻纠份,没有抵押贷款或担保的情形,如出现上述情形或第三人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并同意按照乙方所交房款的双倍价格赔偿乙方的损失。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如系伪造,乙方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仍可按照协议合法占有该房屋,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因证书真伪出现纠纷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七条协议签订后,在乙方没有交纳完全部购房款期间,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由见证人保管,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要求保管人交出该证件。乙方在交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在得到甲方确认后,由保管人将该证件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乙方在交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如需办理相应权属证件的过户手续时,需要甲方出面配合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因土地使用权、房屋过户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的延误,影响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因此而遭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甲方在协议签订后,在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由见证人保管期间,其不得以土地使用权丢失等理由重新办理证件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单方要求增加房屋出售价格或一房多卖的情形,如出现上述情形,妨碍乙方权利的行使,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所交房款的双倍价格赔偿乙方的损失,在乙方未得到实际赔偿的情况下,乙方可继续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因原有住房面积不足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拆迁的; (4)、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建房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7)、无住宅用地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宅用地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5)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第十条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含附属房。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大力提倡联排式建设,每户楼层原则上控制在三层半之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

农村私人建房建筑合同范本

农村私人房屋修建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 乙方(承揽方):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 甲方在XXXXX建二层私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200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房屋修建的具体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1、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2、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砖、河砂、碎石、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脚手架用材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1、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和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2、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现浇)、楼面、屋顶、阳台、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所有墙面粉水泥砂浆、顶层层面加浆磨光。 三、承包价格: 1、整栋房屋建设包工费,按照建筑面积定价,每平方米200元(包含人工工资及施工工具),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屋檐计算; 2、建筑总面积待主体建筑完工后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四、付款方式: 1、乙方进场甲方预付启动资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乙方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甲方即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3、乙方完成第二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甲方即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4、乙方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即支付至乙方工程款总额的95%,; 5、剩余的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按本合同的第六条第3款支付。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 2、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并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 3、水电线路采取预埋施工,乙方须配合水电工(强弱电)进行线路预埋,水电工由甲方负责。 六、质量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若发现图纸有不合理或未明确要求的部分,应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取得明确一致的施工方案后乙方方可再进行施工; 2、工程质量应达到房屋抗震有关标准,建房后的门窗洞口平整、光滑,墙壁无空鼓;

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4.08.19

嘉善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各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全县农民建房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划编制 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1.在中心城区和镇规划建设用地(以下简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应依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编制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庄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县住建局要做好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修编,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同步调整,县环保局开展好村庄布点环评论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指导服务工作。 3.加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适时评估及修改工作,根据嘉善土地利用现状,对用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零星的农民建房用地,使用规划预留指标,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同步上报备案规划修改内容,实行台账管理,在年度规划数据库执行更新时予以落实。 二、建设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标准。联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65平方米;单体住宅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75平方米。 2.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标准。联体住宅、单体住宅建筑面积:大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中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联体住宅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单体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9米(自室外地面起算)。 3.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住宅建筑南北向日照间距比不小于1:1.3。 4.编制村庄规划时,在符合上述规定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农房的高度、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和色彩基调等内容。 三、审批流程 1.县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具体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把握农村建房新增户标准,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2.县住建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相应的竣工规划核实。 3.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村经济合作社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审,审查通过后,以户为单位由镇(街道)统一代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 ——中心集聚点、一般集聚点和保留拓展点的拓展区块内的农民建房,由农户持规定的审批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书

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拟于湛江市赤坎区东山村,第号门牌内建造自住用房一栋,经双方协商确定由乙方负责该工程的承包建设,本工程为五层框架结构,现就具体工程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合同约定施工承包方式为工程单包。甲方负责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钢筋、水泥、砖、砂、石子等各项物料,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所有工具设备;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施工人员的吃住生活由乙方自理;施工前乙方应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注意施工安全,因设备原因或者施工操作不当以及建筑质量安全等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因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二,该房屋建筑为钢筋混泥土框架结构。甲方将包括房屋建筑主体工程承包给乙方,含砌墙、内外墙批挡、贴砖、室外散水板、化粪池施工、厨房、卫生间、地板、楼梯贴砖等等所有工程,总之,工程属于包工不包料,甲方只负责购买建房所需材料,一切工程的施工都有乙方负责。 三,施工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节约材料,质量不合格和浪费材料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提出的意见,在使用材料时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必须坚持节省,不浪费。 2、砌墙与批挡的垂直与平行符合合格工程要求,外墙装饰贴砖要平整垂直。 3、在施工过程中若甲方需要对设计图作出改动,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意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图纸设计。 4、在施工过程中若是乙方技术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要付全责。 5、乙方须提前7天以上向甲方提供购买材料清单。 6、工程不得转包,按时竣工。 7、乙方自行解决其员工工资、劳保、保险、吃饭、生活等。 8、乙方在完成当前项目及隐蔽工程时必须报告甲方,经过甲方同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工程施工。 四、开工时间为农历年月日,施工期为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施工。 五、安全施工及其他。 在施工中,乙方要把安全施工放在第一位,抓好施工用电,用水安全,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倘若发生伤,病,亡等一切安全事故,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付款方式。 砌墙完成后,甲方付乙方元;内外批挡完成后,甲方付乙方元;工程全部完工并且经过验收合格后,甲方于30天内付清工程余款。 七、结算方式按每层投影面积计算200元/平方米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 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 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 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 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 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 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 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农村建房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完整版)

农村建房施工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位于(被建房屋地点)的两层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承 包给乙方。甲方与乙方在真实、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该建房工程的施 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不包料。即甲方负责提供建房所用的全部原材料,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建设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设备。 二、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将地梁以上(+0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的施工全部承包给乙方(其中包括贴内外墙的瓷砖、室内地板砖、楼梯及其附属设施、卫生间 地板砖、厨房操作台、木工、水电管线安装等)。乙方的施工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元,工 程总价款为元。 三、甲方应提供建房所需原材料、场地等条件便利乙方按时完工。 四、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的生活由乙方自理。 五、乙方负责找工人,组织、指挥工人施工,乙方及其工人与甲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六、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拟建房屋有效图纸张,由甲方负责指导修建。甲方负责一 切建房所需的原材料。施工所用的所有机器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包括搅拌机、吊预制板上楼 的机器、搭架使用的全部设备、振动器、切割机等),并负责安装、调试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农村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民用房屋建筑施工合同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房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本合同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结构:半框架结构 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二、工程承包形式 包人工费、包架材。 三、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完工、缺陷修复和保修期内的保修。本房屋工程项目包括: 1、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其中强弱电线路、给排水管道由乙方预埋及安装,电器及信号线路依照甲方要求进行预埋,线路安装至照明及控制终端; 2、内外墙面、楼地面按照甲方要求施工到位; 3、门窗依照设计图纸或甲方要求预留洞口,并做好放线等配合事项,门窗安装由甲方负责; 4、工程用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5、建筑垃圾外运,均由乙方负责; 6、未提及部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工程期限 1、本合同乙方进场时间暂定为年月日,整个工程 在年月日之前完成。 2、本条款所规定的合同工期,是指合同内的工程实体通过甲方验收的时间。 3、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如期达到,不允许延误。如甲方认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满足确保关键工期的要求,甲方可指示乙方加快进度或修改原施工计划。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的补偿。 4、甲方保留对工程暂时停工的权利,乙方不应拒绝。 五、工程质量:合格 1、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本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 2、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3、无论工程材料是由否有甲方供应,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承包方式和合同价 1、本合同价费用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的不含材料费用的其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法律条款作了修改。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调整了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结合平湖实际,制定了《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是部门职能有了调整。本轮机构改革,对市级职能部门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管理;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正也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镇街道是村民建房管理实施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增强审批管理的可操作性。 三是涉及农村建房政策有了新变化,需要在建房管理办法中予以有效衔接。2018年调整了城镇核心区建房方式,出台了鼓励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政策,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明确了“家庭户”认定要求;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对户口迁移、立户、分户作了新的规定,都需要通过修改建房管理办法予以衔接和规范。 四是原有办法实施中碰到问题需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调整。基层在实施过程中反映较多的,比如兄弟姐妹分户申请建房,“有房无户”等利益群体申请建房,离婚户申请建房较难把握以及传统村落保留点建设管理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操作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设计、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二)具体内容。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农村村民、农村住房、村民建房家庭户等定义,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是规划和设计。主要包括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1+X+n”村庄布点规划。村民建房可选择市建设局或镇街道编制的农村住房通用图集,也可由建房所在村级组织或建房户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加强传统自

农村自建房施工清包标准合同(完整版)

房屋建筑施工承包合同 业主(以下称甲方): 承建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在定海区白泉镇米林社区下份一弄17号修建三层私人房屋一栋,由乙方承包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房屋修建的具体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房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以下称本合同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结构:半框架结构 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建筑面积待主体建筑完工后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工程承包形式 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三、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完工、缺陷修复和保修期内的保修。本房屋工程项目包括: 1、甲方将房屋建筑工程承包给乙方,含放样、平整、基础、地下架空层、框架柱、梁、墙体、楼梯、现浇楼面和地面、隔热层、屋顶、盖瓦、天沟、阳台、露台、化粪池、现浇混凝土、地面、门前台阶及砼垫层、做地平、内外墙砌筑和粉刷、外墙立面及装饰等;

2、装模、拆模、扎钢筋、水电施工及管线敷设、落水和给排水管道施工等; 3、地下架空层、屋面和卫生间做好防水、防渗处理; 4、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混凝土、钢材、水管、下水管、水电材料等。 5、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搅拌机、小型吊机、模板、撑树、脚手架、铁钉、铁丝、止水螺杆、码钉、扎丝、用材及生产和生活用具等。 6、未提及部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工程期限 1、本合同乙方进场时间为年月日,整个工程在 年月日之前完成,合同工期共个月。 2、本条款所规定的合同工期,是指合同内的工程实体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 3、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如期达到,不允许延误。如甲方认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满足确保关键工期的要求,甲方可指示乙方加快进度或修改原施工计划。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的补偿。 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开工前作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批。经过批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将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5、甲方保留对工程暂时停工的权利,乙方不应拒绝。 五、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达到《抗震安居房屋建设评定标准》和《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如出

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房屋建筑合同协议书

农村居民房屋建筑合同 协议书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民房,为明确乙方在承揽建筑甲方房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和平、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建房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现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甲方以每平方米元承包给乙方建筑。 2、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3、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甲方工作 、开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及装修、设备管线、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因不可抗力及政府政策、文件、监督、执法等因素导致乙方施工停工的,甲方需按支付乙方误工费。人工每人每天100元,机械费、脚手架按国家造价标准由支付给乙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 第3条乙方工作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管理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工头负责人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督。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农村私人建房合同怎么写

编号: 农村私人建房合同怎么写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合同书 甲方(负责人) 乙方(承包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为规范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双方的民事行为,特制定本合同规定,希望双方严格执行,共同遵守。 一.建筑工程概况:开工期为20XX-10月下旬。 本工程为砖混结构,在xxxxxxxxxx迎宾街北面,西邻xxx 东至xxx,建一栋二层楼门面房,连地下室实为三层建筑。面积约300多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二.合同价:本工程为甲方包料,乙方包工,包工价一次性包死,每平方米包工价为:壹百玖拾伍元人民币,总包工价以实际面积为准。 1. 承包方式: 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甲方建房所用的钢材、水泥、砂石料、等材料均由甲方提供,乙方施工

所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如搅拌机、卷扬机、振动设备、模板、顶木、搭架木料、铁铲、手推车等施工工具由乙方负责。 2、工程内容: 从基础打灰土连续完成甲方要求的主体框架 结构,室内外的抹灰,楼房高度以及前面部份式样,到封顶。及电路,上下水安装。 3.工程质量: 施工中要按规定进行,质量要求墙面平直,砖 头缝满浆,梁柱要求垂直平整,房屋四角要水平 ,钢筋两头弯角。 三.双方的责任: 1.本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保证通电,通水,通路,建筑面积平整,不能影响施工。与周边邻居因地界,建筑物,线路等纠纷由甲方出面解决。 2.工程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施工,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式,因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需双方协商一致。 3.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要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机制和措施,因乙方不注意安全,出现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四.结算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甲方根据工程进度计算付给乙方部分工资款,甲方工程完工后,如无重大质量问题即一次性付清余款。 五:如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