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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旅游管理101班张勤丹《政府论》的作者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著作,他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政府论》出版于1690年,分上、下两篇,包括破坏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上篇致力于驳斥保皇派思想家罗伯特·菲尔麦在《论父权、国王的自然权利》(1680)一书中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下篇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现在,我读的是下篇。

《政府论》下篇分为十九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是对《政府论》上篇的回顾,延续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制观念,提出政府构建与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作者认为当今世上的统治者们都不可能从“一切权力来源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这个说法中得到什么实惠,也不要指望从中取得任何权威。书中阐述:“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同时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以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第二章是论自然状态,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即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只取决于自己的意志。同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换言之,人只有处理他的人身和财产的自由,但没有将其毁灭的权力,因为这种权力只属于上帝。在自然状态中,人不仅具有自我保护权,还具有惩罚权,即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此外,受到损害之人,除了与别人享有的共同处罚权之外,还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特殊权利,受害人有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要求的权利,并只有他自己才能放弃这项权利。第三章是论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了伤害另一个人的生命的企图,而且他这么做是经过深思熟虑,而不是出于一时冲动,那么他就使自己和他企图伤害的人的人处于战争状态了。换言之,如果一个人企图对另一个人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将其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他就使自己与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就有丧失生命的危险,他就把自己的生命置于对方及所有愿意帮助他进行防御和斗争的人的权力之下。但是,强力一旦停止使用,处在社会中的人们彼此间的战争状态便告终止。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提出赔偿。如果损害方阴谋得逞,那么,无辜的一方无论何时只要有可能的话,享有毁灭另一方的权利,知道侵犯者提出和平的建议,并愿意进行和解为止,其所提的条件必须能赔偿其所作的任何损害和保障无辜一方的今后安全。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就像和平、善意、互助、保护的状态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一样,截然不同。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理性的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人世间不存在一个有权对他们进行裁判的共同尊长;而在战争状态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武力或企图使用武力时,这个世上不存在一个可以向其请求救助的共同尊长。须指出的是,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

第四到第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生命、财产”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第四章是论奴役,自由是一切的基础,人的天赋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世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用服从任何人的意志或立法权,而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则。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只服从经人们的同意才在国家内部建立起来的立法权,不受制于任何其他的立法权;只服从于立法机关根据人民对它的委托而制定得法律,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意志的支配或任何法律的约束。一个人既然不能剥夺自己生命,他也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交给别人。第五章是论财产,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归全人类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除了他本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我们可以说,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人的双手所做的工作,应该属于他自己。尽管原来是人人享有共同权利的一件物品,但只要有人在它身上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认为这是他的财产了。但是,自然法通过这种方式赋予我们财产权的同时,也对这种财产权进行了一些限制。一个人在一件东西腐坏之前,他能通过劳动利用多少东西就能拥有多少东西的财产权,超过这个范围以外的,就不是他所应得的,而应该归其他人所有。一个人的财产是否超过了正当的界限,不在于他占有多少东西,而在于他有没有让任何东西在他手里白白地毁坏掉。货币就是这样开始使用的,因为货币是一种人们可以长时间保存而不会毁坏的持久耐用的东西,人们互相同意用它来交换对他们真正有用却容易损坏的生活必需品。第六章是论父权,未成年人对父亲的服从,使父亲拥有一种暂时的统治权,这种统治权随着子女未成年状态的结束而结束。须指出的是这种统治权只是培养儿女的心智并管理他们还在未成年期间行动的权力,不涉及子女的天赋权力,而且,一旦子女成年(成熟)之后,这种权利随即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子女自己的理性。在本章中作者还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为在所有能够运用法律的人类状态中,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就是指一个人不受其他人的约束和暴力,而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有这种自由的。

第七到第九章: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求。第七章是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为了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必然遇到的缺陷,人们自然会想到要和他人一起生活,这就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根源。而这种联合是基于人民的同意,人民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状态下的权力——自我保护权和惩罚权——相互之间形成契约结合起来。只要人们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拥有共同制定的法律,拥有人们可以向其申诉、有权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并能惩罚罪犯的司法机关,这些人就同处于公民社会之中。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当一个人假如公民社会并成为某个国家的成员时,放弃了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权力,但是他已经把他能够向行政长官申诉的对一切案件中犯罪的裁决权交给立法机关,他也就给了国家这样一种权力,即当国家需要他来执行国家的判决时,随时可以使用他的力量。换言之,即公民放弃的那部分自然法权力。在公民社会里,没有一个人能享有法律豁免权。因为,如果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那么对他所造成的任何伤害,人们在人世间无法通过申诉获得赔偿或保障。并指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第八章是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政治社会的起源就是同意。换言之,政治社会的起源是以个人同意加入并组成一个社会为基础的;当这些个人以这样的方式联合起来时,就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政治社会由无到有的成立过程中,洛克所要求的同意意志十分严格。一个人除了通过明确约定、公开承诺和契约而真正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什么能使他成为一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那究竟什么才可以算是一个人同意服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充分表示?一般来说有明确同意和默认的区别。对于怎样才算是默认同意,洛克认为:任何一个人只有占有或享用某个政府的任何一部分领地,那么他就因此表示了他的默认的同意,从而在他享用这块土地期间,他就和属于这个政府的任何其他人一样必须服从这个政府的法律。不管他占有的是他及其子孙后代都可以享有的土

地,还是只住一个星期的住所,或者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旅行;实际上,只要一个人身处这个政府的领土范围以内就是默认。第九章是论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人们之所以联合成为国家并服从政府的统治,最重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即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财产,保障人民的公共福利。自然状态在这方面有诸多不足:第一,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而这种法律是大家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他们之间所有冲突的共同尺度;第二,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公正的、并且有权根据既定法律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第三,常常缺少一种权力作为正确判决的支持和后盾,使它得到恰当的执行。社会的权力或由人们所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能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而应该防止前面提到的使自然状态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三方面缺陷,以保护每一个人的财产。所有,不论是谁掌握了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他都应该根据既定的、当众公布而且众所周知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而不能以临时的命令进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决纠纷。而且只有在对内执行这些法律,对外制止侵害或索取赔偿以及保障社会免受外来袭击和入侵时,才能动用社会的力量。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其他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

第十到十二章:围绕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于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第十章是论国家的形式,政府形式取决于最高权力,即立法权的归属情况,难以想象下级权力可以规定上级权力,同样也难以想象除了最高权力以外还有谁能够制定法律。所以立法权的归属情况决定了国家的形式。洛克认为国家形式有以上几种:通过他们自己委任的官吏来执行这些法律,这种政府形式就是完善的民主政体;如果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选举出来的少数人和他们的后人或继任者,这就是寡头政体;或者,如果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人,这就是君主政体;如果交给他和他的继承人,这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一个人终身使用,在他死后,推选继任者的权力仍归大多数人所有,这就是选任君主制。第十一章是论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交给某些人,它就变得神圣和不可变更;除非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任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命令,不论采取什么形式,也不论得到什么权力的支持,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批准,法律就不具备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人们的同意和他们所授予的权威,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对社会制定法律。立法权并不是无限的权力,受到以下限制: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得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即不管它采取哪一种政府形式。社会对他们的委托以及上帝和自然法对每个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所做的限制: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变化;第二,这些法律应该只是为了人民福利这一最终目的而制定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能对人民的财产征税;第四,立法机关不必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自然法是立法权的基础,是所有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第十二章是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人们需要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权,但是考虑到人性的弱点,必须限制立法权,为此洛克提出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立法者所立之法的权力。对外权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其中,立法权至高无上,即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订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

的。同时,洛克认为一定要分权,因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目的。分权之后,让立法权与执行权相互制约。

第十三到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利和专制权力。第十三章是论国家权力的统属,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权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存在的,一旦发现立法机关的行为与其所受委托不符时,人民仍然享有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力。因为,既然这种权力是受人们的委托来实现一定的目的,那它就要受这个目的的约束;一旦这个目的遭到明显的忽视或反对,这个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重新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把它授予给他们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安全和保障的人。立法机关没有常设的必要,执行机关却有绝对必要,虽然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属于执行机关,因为事情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但执行权隶属于立法权,立法权至上。而立法权属于人民,立法机关只是人民行使立法权的委托机关。立法机关的组成:“立法机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在一定期间充当代表,在期满后恢复臣民的普通地位,除非重新当选,不能参与立法机关”。为了防止行政权阻碍立法权,洛克在提出了组织法的概念。洛克认为组织法规定立法机关定期集会和行使职权。立法机关的组织法既是社会原始的和最高的行为,先于社会中的的一切明文法而存在,并完全依赖人民,下级的权力就不能不予以变更。第十四章是论特权,由于立法者不能预见并以法律规定一切有利于社会的事情,那么拥有执行权的法律执行者,在国内法没有作出规定的许多场合,便根据一般的自然法享有利用自然法为社会谋福利的权利,直至立法机关能够方便的聚会来加于规定为止。这种没有法律依据,有时甚至于法律相抵触,但为了公众利益可以酌情裁处的权力被称为特权。当这种权力被用来谋求社会福利并符合政府所受的委托和政府的目的时,就是真正的特权,绝对不会受到质疑。但是,如果执行权和人民对这个被称作特权的权力发生争执时,只要看一下行使这种特权的倾向是对人民有利还是有害,就可以很容易地把这一问题解决了。第十五章是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父权只有在孩子由于年幼而不能管理自己财产时才能存在,等到孩子达到能够运用理性或达到一种知识状态为止的统辖权;政治权力是人们拥有自己可以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根本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一种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可以随意夺取另一个人的生命,这不是一种自然所授予的权力,因为自然在人们彼此之间并未做出这样差别。从控制的程度上来说,父权远远比不上统治者的权力,专制权力又超过统治者的权力;而绝对统治权,不论掌握在谁的手中,都绝不是一种公民社会的权力,它和公民社会互不相容,就像被奴役地位和财产权互不相容一样。

第十六到十九章:指出了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第十六章是论征服,征服不是政府的起源,很多人就错把武力当成人民的同意,认为征服是政府的起源之一。但是,征服并不意味着建立任何政府,就好像拆除房屋并不意味着在原地重建一个新房子一样。当然,摧毁旧的国家为建立新的国家结构铺平了道路,可是,如果没有得到人民的同意,决不能建立一个新的结构。但是,假定战争的胜利是属于正义的一方,我们来考察一下合法战争中的征服者,看看他得到什么权力以及对谁拥有这种权力:第一,很明显,他不能通过征服得到支配那些同他一起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第二,我认为征服者只能对那些实际上帮助、赞成或同意使用非正义的武力来反对他的人拥有权力;第三,征服者在正义战争中得到的支配那些被他打败的人的权力,是完全专制的权力,后者由于是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关于征服:“如果征服者有正当的理由,他就对所有实际参加和赞同向他作战的人拥有

专制权利,而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来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他这样做并没有侵犯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对于其余不同意这场战争的人(如果有这样的人),对于俘虏本人的后代,或对于这两种人的财产,他都不享有任何权力。因此他不能通过征服而拥有统治他们的任何合法的权利,也不能把它传给他的后代。如果他企图侵犯他们的财产,他就成了一个侵略者,从而使自己同他们处于敌对的战争状态中”。第十七章是如果把征服称作外来的篡夺,那么篡夺就是一种国内的征服。它与征服的区别是:正义永远不会属于篡夺者这一方,因为只有一个人把另一个人享有权利的东西占为己有时,才可以成为篡夺。就篡夺而言,它只是人事的变更,而不是征服形式和规则的变化。无论何人,如果不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取得行政统治权的任何部分的权力,即使国家的形式仍被保存,也不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应为他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因而就不是人民所同意的人。如果篡夺者把他的权力扩张到超出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享有的权利范围以外,那就是篡夺加暴政。第十八章是论暴政,如果说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便是越权行使任何人都无权行使的权力。暴政就是一个人利用他手中的权力,是为了他自己个人的特殊利益,而不是为这个权力统治下的人们谋福利。国王和暴君之间的区别只在于这一点上: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共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标,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因此,不论统治者具有什么资格,只要不是按照法律而是以自己的意志为准则,只要他的命令和行动不是为了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是为了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欲望,那就是暴政。如果法律被人违犯而结果与旁人有害,则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第十九章是论政府的解体,政府的外部颠覆:外国武力的入侵把他们征服。一旦国家解体,那个国家的政府自然不能继续存在。政府的内部解体:途径一:当立法机关出现变更时,政府解体。因为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式、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第一,那个个人或君主把他的专断意志来代替立法机关所表达的作为社会意志的法律;第二,君主阻止立法机关如期聚会或自由行使职权以完成当初组织它的那些目的;第三,君主使用专断权力,未经人民同意,并在违背人民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变更了选举权或选举方式;第四,君主或立法机关使人民屈服于外国的权力。途径二:掌握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职守,从而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无法继续得到执行。因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是国家的各个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职,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当这完全停止时,政府显然搁浅了。途径三:当立法机关和君主两者中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所受的委托时,政府就会解体。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并把这种权力委托给立法机关,并交由君主执行,如果立法机关和君主两者中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所受的委托,必然造成前面两种途径中的情况,因此,政府也就随之解体了。

在了解完这本书的内容之后,让我们来探讨一些问题。第一,有关生命是否可以被毁灭的问题。在本书第二章论自然状态中提到,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天赋的自然权力,谁都不能剥夺。而在其后的章节中有提出可以损害别人的生命。一个连自己都不能毁灭的生命权为何可以被别人毁灭?这是不是矛盾了呢?其实没有,洛克说生命权不能被毁灭的时候是在自然状态下,但是,如果有人把自己和他人放在战争状态,由于人都具有自我保护权,所以,当别人正在损害或者企图损害我们生命时,我们有权毁灭他们。因为,损害方由于把自己放在战争状态而丧失了生命权。现在假定生命权无论如何都不可别毁灭,如果这时我们还一味的坚持生命权不可别毁灭而不毁灭敌人,那结果将是自己的生命权被敌人毁灭,这样这个假定仍然不成立。洛克认为生命权只属于上帝,当有人发动非正义战争时,被攻击方诉诸于上帝,上帝就收回了他们的生命权,所以,这时他们的生命就可以被毁灭。因此,生命是可以被毁灭的,但是仅限于在战争状态。第二,有关劳动价值论的界定。洛克在第五章

论财产中阐述到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归全人类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人的双手所做的工作,应该属于他自己。尽管原来是人人享有共同权利的一件物品,但只要有人在它身上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认为这是他的财产了(劳动价值论)。如果对以上的劳动价值论不加限定的来运用的话就很容易产生矛盾。试想:假设自然状态下,农民A在一片荒地上种上稻子,那么,按照上述原理,农民A由于运用身体付出了劳动,改变了土地原来的状态,所以,土地上的生产物稻子就可以认为是农民A 的财产。这一点,大家应该都能接受,但是,如果农民B对农民A种的稻子进行收割,那么,按照以上原理,农民B也付出了劳动,改变了稻子的状态,那这些稻子应该是农民B 的财产。这是矛盾就产生了,这批稻子到底是谁的财产呢?其实,只要加一个限定就可以很方便地解决:劳动价值论论证的对象是自然状态下的物质。按照此限定,稻子应该是农民A 的财产,农民B收割的稻子由于不在自然状态下而不具备对稻子的财产权,甚至,没有经过农民A的同意,农民B没有权力收割稻子。但是,这样又将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由于自然状态下,所有的物体都是共有的,为什么农民A可以对这块土地进行劳动?这样岂不是强行占据了公共资源吗?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还需要附加另一个限定,那就是自然界的共有物质十分丰富,占据这一部分后对共有物质影响不大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因此,劳动价值论的界定条件有两个:(1)劳动价值论论证的对象是自然状态下的物质;(2)自然界的共有物质十分丰富,占据这一部分后对共有物质影响不大或几乎没有什么影响。第三,有关自然状态下自然权力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是和平、友善、互助互保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具有三项自然权力,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力是天赋之权,不可转让。但不是任何自然状态下的权力都不可转让,例如人由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过度的时候就把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自我保护权和惩罚权转让给了政府。所以,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力有些不能被转让,有些可以被转让。换言之,人具有保护权,但却没有专断权,拥有专断权的只能是上帝。第四,有关人民收回委托的立法权问题。洛克认为立法权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存在的,一旦发现立法机关的行为与其所受委托不符时,人民仍然享有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力。因为,既然这种权力是受人们的委托来实现一定的目的,那它就要受这个目的的约束;一旦这个目的遭到明显的忽视或反对,这个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重新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把它授予给他们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安全和保障的人。我们这里要探究的是立法权收回的问题,洛克阐述:这种收回的决定权非到弊害大到为大多数人都已感觉到和无法忍耐,而且认为加以纠正的必要时,是不会行使的。这里就界定了收回的两个前提:(1)大多数(2)无法忍耐。虽然洛克提出人民可以收回立法权,但是,他本人其实不赞成这用权力随时加以使用,这从他的两个严格的限定来说就可以得到体现,不仅如此,在本书第十八章论暴政中花了很长的篇幅来说明这个观点。他在文中写到,如果这种权力随意加以应用,就会扰乱和推翻一切制度,所剩下的不是国家组织和时序,而只是无政府状态和混乱罢了。一位任性的君主在位时,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的过错,其所造成的害处,却可在元首被置身于危险之外的情况下由公众的安宁和政府的稳定这些好处得到补偿。对于整体来说少数一些私人有时有受害的危险,比国家元首随随便便地和轻易地被置于危境要稳当的多。也就是说,如果这种决定权如果随意使用的话,其所造成的无政府状态和混乱的危害远胜于忍耐的危害,所以,对于这用决定权洛克更倾向于不适用。第五,关于征服理论公平性问题。提到征服至少会涉及两方(其实实际都可以归为两方),有一方是正义的,其对立的一方是非正义的。现在,我们不关注哪方对应的是侵害方或损害方,只关注战争结果对双方的公平性,而且,我们没必要涉及哪方对应的是侵害方或损害方,因为战争的过程没有公平不公平之分。洛克认为如果征服的结果是正义的一方获胜,正义的一方对被他打败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权是完全专制的,后者由于是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正义方有对他们的生命享有一种绝对的权力,

但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一种权力。但是,正义方可以向他们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和战费,即使在这种方式下涉及到他们的产业也应该对无辜的妻子和儿女的权利加以保留。不仅如此,正义一方对于被征服方中那些未参加过征服或未赞成及给战争提供帮助的人没有任何的权力。现在,假如非正义一方获得胜利,那情况可就不一样了,他们不仅拥有被征服方的生命专制权,还拥有包括被征服方财产权在内的所有权力,这种权力接近于上帝的专断权。而且,不管被征服方中那些人是否参加过征服或是否赞成及给战争提供帮助,非正义一方对被征服方中所有对具有专断权。很明显,在这两种结果对于双方是不公平的,为了促进公平,洛克提出,在第一种假设中,正义一方获得的权力是正当的,无论何时被征服方都得服从,这种权力是稳定的;但是在第二种假设中,正义一方迫于对方的强力而被迫同意让对方享有以上权力,但是,只要有能力反抗这种强力,正义一方随时可以反抗。也就是非正义一方获得的权力是不稳定的。洛克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调和以促进征服双方的公平。至于,这种方式是否能完全调和两结果不同情况的不平以达公平对等的问题,这里就不加于论证了。

在了解完这本书的内容和探讨了一些问题之后,现在,让我们来谈谈这本书的所表达出来思想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些现实意义。

首先,我要讨论的是一个现在普遍认同的概念,也是本书中最核心的思想:自由。洛克首次把自由思想提出并加以论证,开创了自由史的先河。他在文中做了大量有关自由的论述,例如:自由是一切的基础,人人生而自由;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他自己同意以外,无论什么事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的世俗权力;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自己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等等。同时,他指出真正的自由并不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个人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那种自由”。真正的自由在不同状态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是只受“自然法”约束的自由,而在一个政治社会下的自由是指只受“社会法”约束的自由,而这种社会法是人们自己所同意的。关于这一点,在书中有这样的论述:“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她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之外,不受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指定的法律以外,不受其他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在洛克之后,有许多人也对自由思想都有思考和阐述,例如,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就说到“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权,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规劝、忠告或置之不理;自由当个人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社会自由在这个时候才能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才能对个人时间强制的力量。”这是密尔对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力的界定,界定在未涉及他人利益时有完全的个人自由,同时,界定自由并不是还无限制的,当其涉及他人利益时将受到社会权力或法律的约束。此外,密尔在论证自由的时候,先从最基本的思想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写作自由)开始论证,接着论证了行动自由,最后论证结社自由。又如,霍布豪斯《自由主义》一书中,认为自由主义包括公民自由、财政自由、人身自由、社会自由、经济自由、家庭自由、地方自由、种族自由和民族自由、国际自由、政治自由和人权自由许多要素并逐步加以论述。像这种有关自由的论述在洛克《政府论》之后有着许许多多的作品论述,像阿克顿的《自由与权力》、斯宾塞的《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科恩的《论民主》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等。总之,洛克的自由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在当代,洛克的自由思想仍然可以借鉴。毫不夸张的说,洛克的自由思想对于对于整个世界、整个思想界,无疑是一次质的飞跃。

既然谈到了洛克的自由思想,那么就必不可少要谈谈洛克的法治理论。众所周知,法治

优于人治。其一,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订,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同一个人、少数人的只会想比较具有更多的正确性;其二,法律是没有情感的智慧,可以克服人治条件下由于感情用事而产生的偏私,从而做到秉公统治,具有更好的正义性;其三,法律不会说话,可以避免人治条件下的那种信口开河和朝令夕改的情况,因而可以保持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的一贯性和稳定性;其四,法律有特定的规范形式,是借助文字来表达的,所以可以避免模棱两可的情况,而具有明确性。洛克的法治理论是同自由思想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对自由的界定,论证了法治的原则,从而在政治制度上为自由提供了保障。洛克认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政府只能以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护更大的自由。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法律约束是自由的前提,无法律,不行政。因此,只有实行法治,政府的权力才能得到限制,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地保证。洛克把权力划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其中,立法权被洛克看作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同时认为这一最高权力也需要限制,通过对立法权进行限制性的规定(上文中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已经论述),他提出立法权的四个原则:目标原则、方式原则、财产原则和归属原则。

为了有效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实现法治原则,洛克提出了分权学说。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为了有效行使权力,执行权与对外权应该合并,而执行权和立法权要分离。洛克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目的。所以,为了有效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实现法治原则,不能让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即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这样,这两种权力之间就能相互制衡,从而更好地达到其目的。虽然,洛克的两权分立学说有一些缺陷,例如没有涉及司法权领域,但是洛克的分权学说却在政治领域中为个人开辟一块个人权利的专有地盘,为以后的以后的美国的“三权分立”(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和孙中山的“五权分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检察权或弹劾权)等一系列分权制衡学说奠定了基础。在我国其实也有分权理论的运用,也有监督权的行使,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如将这些运用落到实处,而不单单只停留在形式上。

此外,我在这里还要和大家谈谈洛克的同意理念和有限政府学说。洛克认为,同意是政治社会的起源,即政治社会的起源是以个人同意加入并组成一个社会为基础的;当这些个人以这样的方式联合起来时,就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一个人除了通过明确约定、公开承诺和契约而真正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什么能使他成为一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众所周知,美国政府就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之上的,人民同意而形成的两项契约为《五月花号条约》和《美国宪法》。不仅如此,同意不仅在政府创建初期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控制人民服从政府的持久的条件。一旦人民确信政府不再保护他们的自然权利,失去了人民的同意,人民便有权废黜政府。这也是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前身,当中还涉及到现代代议民主制的危机问题,在这里就不详加论述了。接下来,让我们来谈谈有限政府学说。有限政府学说是人们采用法律、制度等手段对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进行严格限制,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方式。有限政府理论的提出,为建立近代民主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有限政府理论的核心是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分权制衡理论。首先,个人的自然权利界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因为在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中,部分个人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而政府权力则是源于个人可转让的那部分自然权利,因此,政府权力的外延受到个人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的限制,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个人的天赋权利;其次,起源于社会契约的政府,其目的和职能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去除自然状态带来的不便。政府的这一特定目的要求政府在行使那有限的权力时,必须基于组成社会的人们的同意,在这里,政府权力的性

质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权,一旦政府违反了授权时的契约,人们就有权撤回同意,推翻政府;最后,分权与制衡制度的确立,为保护个人自然权利和防止政府滥用权利、政府目的偏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洛克认为政治权利必须受制于明确而特定的目的。政府只有忠诚地遵循这些目的,才有权接受服从。换言之,政治权威不仅拥有权利,而且具有限制自身的那种义务。我国现任总理李克强在今年两会答记者问时说到:市场能做的尽量交给市场做,社会能做的就交给社会去做,政府只做并做好自己该做的。这相当于间接证实了政府的工作是有限的,换言之,我们建设的政府是有限政府。

总之,洛克的这些观念和制度的构建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精神,也为后世政治思想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是洛克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一、《政府论》概述 《政府论》一书的写作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社会各阶层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与此同时,在英国学术界,各阶层的代言人也进行着针锋相对的论战。《政府论》既是这一论战的缩影,也是这一论战的总结。 在《政府论》中,洛克在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套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的理论。 《政府论》的理论是建立在自然状态理论的基础之上的。自然状态是人类最先处于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乍看起来,自然状态中的生活非常美好,但其实不然。书中,洛克总结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自然状态的弊端,于是订立契约,让渡各自的一部分权力,成立或加入政治社会。而人们让渡的那部分权力,则是政府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根源。 根据政治社会成立的过程,可以发现,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另外,洛克指出,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政府论》中对“财产”的定义是: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 知道了政府的目的,那么,政治社会成立以后该怎么运行呢?洛克认为,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国家的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虽有区别,但是两种权力却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人们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卫自己安全的人。因此,当政府已经开始祸害人民,统治者的恶意已,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将被迫,推翻他们的统治了。当立法机关被变更时,当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职责,当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人民的最高权力就能体现出来,政府就将解体。 《政府论》一书思路清晰,论证严密,它有力地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行了辩护,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政府论》的价值超越时空,它给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教育》读后感(精选多篇)

《新教育》读后感(精选多篇) 这两本书看得我心情澎湃,沉睡心底多年的教育激情被唤醒起来,新教育读后感。《我的教育理想》中提到了几个理想:理想的学校、理想的教师、理想的校长、理想的学生、理想的父母等等。究竟什么样的教师是好教师?什么样的教师堪称是理想的教师呢?《新教育》还提到了教师的专业发展,认为,没有教师的发展,永远不会有学生的成长;没有教师的幸福,永远不会有学生的快乐。教育的成败得失的关键在于教师的专业素养。我们每天面对着学生,日复日,年复年地教书,为了完成学校的任务和评职称,写教案、教学反思、听课小结、教育个案等诸多材料,一边叫苦一边“奋笔疾书”,却忽视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我回头看自己走过来的15年,再看我的今天,发现我还是一个需要很长的路要走的人,激情真的不能被岁月耗干了,这时,我才深刻地体会到保尔.柯察金的话:“一个人的生命应当这样度过: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不会因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碌碌无为而羞愧!”一个理想的教师,应该是一个胸怀理想,充满激情和诗意的老师;应该是一个自信、自强、不断挑战自我的教师;应该是一个善于合作,尊重同事,尊重领导,善于调动帮助他生长的各方面因素的老师;应该是一个充满爱心,受学生尊敬的教师;应该是一个追求卓越,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应该是一个勤于学习,不断充实自我的教师。 《新教育》中提到的六大行动,其中一个行动是“营造书香校园”,倡导阅读生活。实践证明书籍是聋人世界的导航,有阅读的聋人,就有底气,很从容,很有自信,就能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也不惧怕生活和生存的艰难。所以,我要经常阅读,有了阅读的教师,也有底气,也有灵气,不再为教不好学生而犯愁! 六大行动中还提到培养卓越的口才,我作为区聋协副主席,经常参加残联的会议和组织聋协活动,接触了全国各地优秀聋人,发现他们都有极好的口才,思维缜密,侃侃而谈,自信十足,即使周围是健听人,也能落落大方地进行交流,会说话的说话,不会说话的就用笔说,读后感《新教育读后感》。这主要起源于他们丰富的阅读经历和口才的培养,我们聋校教师应该加强培养学生的口才,口才不只是口语,还有手语,旨在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使学生树立自信心,这样的学生不管听力和口语水平怎么样,都能在主流社会上游刃有余。聋校没有普校的升学压力,可以用更多的时间来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和表达能力。 为师者,不断提升自己,用“心”教学,才能达到“尊师爱生”的教学境地!让我们和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共同生长,共同享受教育的幸福。 最初知道“新教育”这个词是在20XX年,在局长和校长带领下,我们去石家庄市新教育实验学校去学习,听了晨诵课、绘本课、还观看了新教育成果展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新教育》读书心得体会

《新教育》读书心得体会 朱永新《新教育》的核心理念不是强调“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而是突出“一切人”。朱教授认为,没有教师的发展就没有学生的发展,没有家长的发展也没有学生的发展,在此谈谈读书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新教育》读书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新教育》读书心得体会篇1 我知道想让自己成为一个新教育的身体力行者首先要从改变自己开始,做一个理想的教师是我行动的目标。 一、用心地去爱学生。 朱老师在书中说“一个教师不在于他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教了多少年书。”用心的前提是什么?无非就是“爱”,爱这一职业,爱自己的岗位。我一直认为教书太枯燥!现丰看来,是以前的我不曾用心,不曾将爱付诸于行动中;不懂将学习与生活接轨。所以一开始热情高涨,决心在其中描绘出灿烂的未来。可日复一日纠缠在“对”与“错”中,一次次在苦口婆心的劝说中走来,对学生终有了恨铁不成钢的无奈与苦恼。虽然做老师已经四年了,但是我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受学生喜欢的好老师,我在用自己的严厉慑服学生。如今,这种震慑只会加深和加宽我和学生之间的鸿沟,永远使它无法复平。正如书中所说的,“理想的教师应该是一个充满爱心的教师,深得学生喜爱的教师,能放下教师的‘架子’,走进学生心灵的教师。”我对学生

也充满爱心,但因为我的严厉和“架子”使学生无法体会。怎样与学生对话,让自己走进学生的心田,是我现在苦苦追求的。我相信借鉴书中所说,多点时间和学生交流,一定能让学生真正认识我,了解我,喜欢我。 二、做一个教育的有心人。 在教坛埋首耕耘了许多年,目睹教育现状,我也产生了很多困惑,却无处寻觅到完美的答案。感谢开展的这次读书活动,让我聆听朱永新教授的新教育思想,让我审视自己所做一切的意义,让我寻找到一条自我突破自我发展的道路。朱老师说“一个理想的教师,他应该是个天生不安分、会做梦的教师。”“一个优秀的教师,必须具有远大的理想,不断地给自己提出追求的目标,同时有要有激情。人要会做梦。优秀的教师要永远伴随着自己的梦想。当生活没有梦时,生命的意义也就完结了,教育就没有了意义。”朱老师的这席话拨动了我的心弦。刚走上工作岗位时的我,是有着自己的目标的,那就是做一名有责任心的好教师,希望自己能教好每一名学生。一转眼,过去了四年。回忆自己过去的教育历程,仅用“平庸”一词即可概括,最大的收获也仅是一次获得先进的称号,充其量算是一个说得过去的教书匠而已。“胸怀理想,充满激情和诗意”,这么多年来对于这些,仅是教育中平庸一员的我从没有过一丝想法。 朱老师给想做教育有心人的教师提出了一个建议:“每天写教育日记吧,把每天教育中的所思、所想、所感原封不动的记下来,在写笔记的时候教师能够与自己对话,这种领悟是一个人成长的最重要的

《新政府论》读书笔记

《新政府论》读书笔记 黎萍 2014210345 读了洛克的《政府论》之后,再读辛向阳的《新政府论》,会发现两本著作的逻辑结构有些相似性,但是在我看来前者是一种政府哲学,但是其中一些观点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后者则是一种对实践与现实的总结,更具有现实意义,是对《政府论》的发展。这种发展源于实践,对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尤其对我国目前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政府转型、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指导意义。 ——题记对政府定义与理解是多样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 对政府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例如,卢梭认为政府就是为 了保护人民财产、自由等权利,在国家与人民之间进行沟 通的中介体。这是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总的 来说,政府的含义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指制定规则、 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机构,是最广义的政府,即“超弱意义 的政府”;指治理国家或社区的政治机构,即“次弱意义 的政府”;泛指一切国家机关,这是广义的政府;指一个 国家的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指中央机 关的核心部分,即最狭义的政府。这就需要我们在不同情 境中分析“政府”时要认清指向。 一、西方人在政府哲学上的价值取向:

1、英美自由主义情结下——政府是必要的邪恶。 在自由主义兴盛的经济之下,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具有局限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有了必要性与必然性。一方面,政府的出现,会对自由主义产生阻碍作用,甚至有相关理论认为政府与自由是对立的;另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适当干预缓解了经济、阶级、社会的矛盾,因此政府又是必要的。但在自由主义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力量是不易均衡的,于是用法律等途径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将资产阶级的利益损失降到最小。 2、德国国家主义情结下——政府是神圣的万能。 德国历史上专制主义色彩浓厚,对国家服从、对政府崇拜、对权威尊崇,以及长期的战争和分裂,于是在这样的历史传统下,形成了德国国家主义情结下的对政府的崇拜。国家的权力集中于政府,在一定时期政府对经济的大力干预使经济发展,满足了大众的需求,于是大众更加肯定政府的作用,并且政府作用的外在边界是不侵犯公民的意志与自由。但于东方的专制主义的全能性政府有区别,万能政府也有不能的地方。 3、法国半国家主义,半自由主义情结下——政府是半神半兽。法国人在政府邪恶论与政府万能论之间寻找了另一条道路,认为政府权力制约得好,就可以成为好政府;政府权力制约得不好,就会成为邪恶的政府。所以法国人十分倾心于政府的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托克维尔提出了政府的双重分权理论:一是联邦水平上的分权,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二是联邦政府与地方

《新教育》读后感

《新教育》读后感 《新教育》读后感 作者朱永新以澎湃的激情把他的教育理想书写在《新教育》之中,在他的眼中,教育是一首命名为热爱和未来的诗,教育是一个让人充满期待的梦想。一番翻阅以后,他超凡脱俗的热情和诚恳的文字深深地感染了我,他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教育家,在书中,他是这样向我们畅谈着远大的教育理想,他为我们展开了一幅宏伟的教育蓝图 一、理想的教师,应该是一个胸怀理想,充满激情和诗意的教师 作为教师来说,走上教育岗位以后,必须为自己设置一个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我们中小学教师队伍中,中青年教师居多,唯有胸怀理想,我们的教育才有希望、才能振兴,教师不能满足于“作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手捧教材,满堂灌输,唯我独尊,否则,我们的事业就会停滞不前,新课改就会出现“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 二、理想的教师,应该是一个自信、自强,不断挑战自我的教师只有自信,才能使一个人的潜能、才华发挥到极致,也只有自信才能使人得到“高峰体验”。培养人就是培养他的自信,摧毁人就是摧毁他的自信。自信是开启成功之

门的金钥匙,自信的教师会用自信去感染他的学生,自信使师生自强,使他们的才干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终生受益。我们中青年教师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成绩,应摒弃“高级评到手,事业到尽头”之类的短视念头,要不断地挑战自我,敢于超越自我。魏书生说:“人生最大的幸福是实现对自我的超越。把工作、学习、压力、打击、磨难都当作超越自我的阶梯,踩着它,一步步地提高自己的素质。超越不是颠覆,不是折腾,不能浮躁,不能没有根基。”要引导优秀的教师、学生们迈上一个力所能及的台阶,再迈上另一个力所能及的台阶。一名理想的教师,应该不断地追求成功,设计成功,而更重要的是撞击成功。 三、理想的教师,应该是一个善于合作,具有人格魅力的教师 竞争基础上的合作,合作基础上的竞争,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一个不善于合作的教师,走不了太远,因为这个社会是需要合作的社会。合作带来双赢,校本教研需要建构以校为主的学习型组织、研究型集体,少数教师个人素质虽然很好,但是缺乏合作精神,与别的教师斤斤计较,这样的教师不会有多大出息。1-1=0,只会严重影响工作,伤害彼此,有害无益。人格魅力是我们每个教师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俗言道,同船过渡都是前世所修,与同事处好关系,

【读后感】《政府论》_119207

《政府论》读书笔记 管理1404 李桥枫《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属于上帝的生命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与生命须臾不可分的自由和财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和财产本身具有独立的、自足的价值和意义,本身就可以成为活动的原则,而无须以任何其它的价值或原则为前提。 在洛克那里自由同生命本身一样重要。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失去自由就意味着可能失去生命,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够自由地采取措施保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比如以强力迫使我失去自由就会危及我的生存,自然的自由是不能丧失,除非连同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一起丧失;另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表征和确认,生命的表达方式就是自由的活动,如果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就不可能有对生命权的确认,比如自由地防卫来自外界攻击的权利、自由劳动以及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自由是必须的,从而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读书笔记-洛克政府论有感

课后读书笔记与感想作业题目:从《政府论》看中国——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作者单位:金融学院保险 1201 班姓 名:郝彬凯学号:1203050120 联系电话: 155270316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

目录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1)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1) (二)结合中国政府的分析 (2) 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 (2) (一)分权理论内涵 (2) (二)依法治国在中国 (3) 三、个人感想 (3) (一)读书体会 (3) (二)宪政民主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4)

从《政府论》看中国 ——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摘要: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关键词:《政府论》人民主权权力制约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

《新教育》读书心得体会3篇

《新教育》读书心得体会3篇 《新教育》是阐述新教育观念,帮助人们理解和追求新教育的一本书。以下是为大家的《新教育》读书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在无意间发现了一本书——朱永新的《新教育》。一直以来,我总以工作忙、没时间为理由,没有看书的习惯了。又一次偶然间,我拿起了这本书。 我用心读完后,掩卷遐思,不禁心潮澎湃,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这位教育大师知识的渊博,对教育至真的感悟与至纯的挚爱,他对新教育理想追求的高瞻远瞩,令我油然而生敬意。我强烈的感觉到,这新教育之梦,并不遥远,就在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共同的对教育事业的执着追求中,这梦定能成真! 书中朱永新先生提到“新教育的最高境界就是让师生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作为一个普通的教师,一直在思索怎样做一位合格的教师。读完这本书,我领悟到了教师应该具备的以下几方面素质: 一、激情。 读朱永新先生的《新教育》时,无时你不感觉到愉悦与冲动,让你感觉到你不是在读书,而是在聆听一位充满激情富有诗意的大师在演讲,大师用他诗一般的语言和激情感染着每一位读者。作为教师,我们用肢体与语言向学生传递知识和文明,如果我们没有激情,我们就无法感染学生,我们就无法调动学生,生动课堂,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主客体的角色就得不到很好转换,课堂教学就很难成效。

二、爱心。 有人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这句话很实在,在我们教育的过程中,教师的爱心是唤醒学生和谐美妙的音乐,是激发学生动听悦耳的语言,是照亮学生黑暗中的明灯。教师富有爱心可以和谐融洽师生关系,教师理解信任学生,学生尊重依恋教师。教师富有爱心,可以给学生创造宽松愉悦的心理感受,便于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 三、知识。 要胜任新课改需要,教师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知识结构。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知识结构,使我们很容易驾驭课堂,采用多渠道的教育手段和教学技巧来丰富课堂,调动和感染学生;另外,扎实的基础,使我们很容易接受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 书中有这样一段:“一个教师不在于他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教了多少年书。一些人,他教一年,然后重复五年十年乃至一辈子;有些人,实实在在地教了五年。一个实实在在教五年的人,与一个教了一年却重复了一辈子的,他们的成绩是不一样的。”这段话给了我警示和启迪。年轻的我应该好好把握每一天,思考每一天教学中的得与失,做一个实实在在地教书的人。我希望自己也能如本书中说的那样“当我们的学生离开校园的时候,带走的不应该只有知识,更重要的是对理想的追求。” 让我钦佩的不是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和独特的教育观点,也不是他深厚的文化积淀和丰富的教育智慧,而是他十几年如一日的坚持自己的教育追求,一步一个脚印的践行自己的教育理想,从不放弃。

新教育读书笔记doc

《新教育》读书笔记 以前听说过“新教育”,但没看过;也听说过朱永新这个人,但不了解他。这次南京学习,很庆幸导师给了我最新版《新教育》(修订本),才让我对“新教育”有了全面的认识。 何谓新教育?新教育认为,教育应该面向未来,更应该直面当下,教育就是生活,是促进人们过美好的生活,因而凡是与教育发生关系的人,都应该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试想,现在有多少莘莘学子深受应试教育之害,身负沉沉的功课负担,剥夺了他们的自由、时间,使教育变成了受苦;有多少教师受考试的指挥棒控制,不得不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加班加点,指挥学生机械地标准化操练,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重温着“昨天的故事”,甚至于当每接到升学指标任务不由自主心惊胆跳,没有欢乐,何来幸福!也难怪有人要摇旗擂鼓“为教育呐喊”。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似乎是一种理想,是的,《新教育》就是因为它唤醒了教师的教育理想和信念,点燃了教师的教育热情和干劲,才受到一线教师的热烈欢迎。怀揣着理想上路,永远憧憬明天,生活才赋予生命的意义,有意义有梦想的生活,当然才算得是幸福的生活。 新教育新在哪里?这种“新”不在全盘否定旧教育,“新”在于不断地新陈代谢推陈出新,不断地向前进化,是顺应时代发展,不断改革、不断完善、面向未来的教育。它有两个

基本特征:一、是一种富有辩证法精神的教育;二、是一种动态的、面向未来的教育。新教育实验主张回归教育的原点,主张让教师和学生与人类的崇高精神对话,强调教育应该培养美好的人性,让学生拥有美好的人生,从而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是的,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应关注人的情感,关注人的价值,关注人性的完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校长、教师和家长常常关注的是学生学到多少知识、是否听话、行为是否规范等等。忽视心灵的成长,人性的引导,丧失教育的本质。 新教育实验如何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管理最最灵魂最最核心的东西就是用教师的专业发展带动学校的发展,影响学生的成长”。这是《新教育》反复陈述的观点,它认为:如果没有教师的成长,则永远不会有学生的成长,如果没有教师的快乐,那就永远不会有学生的快乐。如果教师他不能充满激情地去拥抱他的教育生活,如果教师不能每天用心去发现他的教育世界,那么教育始终有一种缺陷。的确,我认为作为学校管理者就应该全心全意地为教师服务,把教师放在第一位,学生放在第二位;而教师的服务对象是学生,学生在教师工作中的位置应当是第一位;领导者是通过教师管理学生,直接管理学生那就是越俎代庖,其实也是在帮助教师的管理,还不如直接管理教师。为教师创造优质的教育生态环境是领导者应尽的职责,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被誉为是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书。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针对菲尔麦爵士提出的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进行一系列的驳斥。在下篇中提出国家是基于人民同意而建立的,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当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同时,他还提出了国家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以及三权分立等重要思想。 政府论作为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三权分立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君主立宪,反对君主专制。他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为英国及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体制的选择提供的基础。 读《政府论》主要是学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知识方面,另一个是精神方面。知识方面主要是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从而对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的进行深入的思考。在精神方面,我们可以通过阅读,从而感受到国家建立的目的和制定法律的精神,进而去理解当代中国的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问题做思想准备。当然,此书也有一些方谬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论自然状态 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一种完全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人的意志。然而尽管这是一种自由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他受到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的约束,即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状态,一个人就有权去惩罚那些侵犯他权利的人。但他却不能用毫无限制的意志来对待罪犯。他只能依据罪犯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从而起到制止和补偿的作用。 从这一章中,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在自然法德约束下,才有真正的自然权利即自由。如果不受自然法的约束,每个人都处于恐惧之中,他的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他人侵害,他的意志将受到他人的控制,也就不自由了。同时,惩罚的目的是制止和补偿,所以在惩罚时就应使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 二、伦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如果一个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或侵犯他的权利,那么他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这一章中,洛克提出了一个论断即虽然一个人不能因为一个贼偷了他的财产而伤害他,他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盗贼抢他的马或衣服时,他可以杀死盗贼。因为为了保护他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加以干预以便保护他的生命免受当时的武力伤害,而生命一旦丧失就无法补偿。因此,法律允许他有权杀死侵犯者。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和外国法之间的差别。外国法的精神就是第一时间保护人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而中国法是为了稳定社会,中国要求的是时候的补偿。当然,他的这种提法我也不赞成。如果因为他人抢了你的衣服或马或是与你处于战争状态而杀了他,这显然是违背自然法的。 三、论奴役 奴役分为完全奴役和不完全奴役。完全奴役指一个人因自己的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事的时候,他的生命和自由完全置于他人的控制的一种战争状态。如果他们之间订立了契约,并达成协议,是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利,而另一方必须服从。这种状态下,主人任何时候都没有处死他的权力,而且在一定的时候必须解除他的劳役恢复他的自由。

新教育读书心得(10篇)

新教育读书心得(10篇) 新教育读书心得第一篇: 寒假期间,有幸捧起朱永新老师的《新教育之梦》,细细地读着、品着、感受着、也思索着。说起朱老师,感觉特别亲切,缘自于《新教育之梦》那独特的亲和力。简单而尊重地道一声“朱老师”,仿佛一下子距离近了许多,读他的书也就更容易融入和沉醉。 我所从教的小学,很多方面已经是循着朱老师的教育之梦在走了。但可能限于探索和尝试的阶段,我们还无法很深地体味着新教育的甜蜜,而传统的教育观念又时时地不断的冲击,外加现行教育评价系统的不配套,要实现新教育的梦想自然是有着诸多困难,于是咀嚼着朱老师的文字,回忆和想象着我们的教育现实,不禁有了许多的感慨和欣喜。 很多时候读类似理想化的作品,我总有潜在的一种定性思维,我觉得理想就是所谓纸上谈兵,夸夸其谈。洋洋洒洒说了许多美妙的东西,而真正能够在现实中存活或者构成蓝图的却零零星星。如今读《新教育之梦》却不尽然,朱老师平静而又睿智的语言,堆积的已不仅仅是一个梦想,他激起了所有教育人的热情,指引了教育人曾经迷茫的方向,更是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法。于是,崇敬、敬佩,更是欣慰。

作者在书中所说的“教育”主要是指“学校教育”,而“学校教育”按最正统的解释,即“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发展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以培养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这就意味着,教育是一种期待: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期待,社会对人发展的期待。而“期待”本身就是对理想的憧憬;或者干脆直接说,教育就是对理想的追求。 朱老师正是怀着一种赤诚的教育理想之心,以诗一般的语言向我们描述着他的“新教育之梦”:理想的德育、理想的智育、理想的体育、理想的美育、理想的校长、理想的教师、理想的家长、理想的学生我不打算在这里一一复述作者的教育理想,但我要强调说明的是,作者的这些理想绝不是虚无飘渺的“童话”或“神话”,而是根植于教改现实的理性追求。 以《理想的智育》为例,作者从八个方面谈了他对理想智育的理解。在此列举四个方面。第一,我心中的理想智育,应该是超越知识、走向智慧、激发创造、健全人格,为学生将来拥有终生幸福的精神生活打下坚实的知识能力基础。第二,我心中的理想智育,应该充满民主精神,真正把“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体现于教学的全过程。第三,我心中的理想智育,应该面对个性、没有失败、真正做到“因材施教”,让学生快乐地学习,让每个学生体验学习的成功、享受学习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

和主权。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区别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还表明了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为了避免那种只能够诉诸上帝,人们在人世间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申诉的战争状态。所以,脱离战争状态的意愿使人类组成了社会、政府。 第四章:论奴役。洛克在论奴役一章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此三种自由,并提出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一个人不能丧失的,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由此可见自然自由、社会自由、

朱永新的《新教育》读书心得体会

朱永新的《新教育》读书心得体会 读完朱永新的《新教育理念》后,我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这位教育大师知识的渊博,对教育至真的感悟与至纯的挚爱,他对新教育理想追求的高瞻远瞩。我强烈的感觉到,我们教育工作者要提高认识。 朱永新老师提到“新教育的最高境界就是让师生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作为一个普通的教师,一直在思索怎样做一位合格的教师。读完这本书,我领悟到了教师应该具备的以下几方面素质: 一、激情。作为教师,我们用肢体与语言向学生传递知识和文明,如果我们没有激情,我们就无法感染学生,我们就无法调动学生,生动课堂,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主客体的角色就得不到很好转换,课堂教学就很难成效。 二、爱心。教师的爱心是唤醒学生和谐美妙的音乐,是激发学生动听悦耳的语言,是照亮学生黑暗中的明灯。教师富有爱心可以和谐融洽师生关系,教师理解信任学生,学生尊重依恋教师。教师富有爱心,可以给学生创造宽松愉悦的心理感受,便于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 三、知识。要胜任新课改需要,教师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知识结构。扎实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知识结构,使我们很容易驾驭课堂,采用多渠道的教育手段和教学技巧来丰富课堂,调动和感染学生。 书中有这样一段:“一个教师不在于他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教了多少年书。一些人,他教一年,然后重复五年十年乃至一辈子;有些人,实实在在地教了五年。一个实实在在教五年的人,与一

个教了一年却重复了一辈子的,他们的成绩是不一样的。”这段话给了我警示和启迪,我应该好好把握每一天,思考每一天教学中的得与失,做一个实实在在地教书的人。我希望自己也能如本书中说的那样“当我们的学生离开校园的时候,带走的不应该只有知识,更重要的是对理想的追求。” 总之,朱永新老师的教育理念深深碰触到了我的内心,我一定要努力成为一名新教育的工作者。

法治论读书笔记

法治论读书笔记 【篇一:《宪法与法治》;读书笔记】 《法治与宪治》读书笔记 (本书讲述了解放初至二十一世纪前夕中国法治问题,择录如下) 新中国成立后,渐渐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作为最高领导人毛 泽东同志则有时重法治,有时轻法治,对于法制思想意识与决策判 断处于举棋不定和时褒时贬的不定状态。自从50年代中期国内外局 势日趋严峻时,他对法制逐渐产生不信任感,采取了怀疑与否定的 态度。 文革十年之后,邓小平同志成为党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人,庄严的 提出:“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经济、历史、政治、哲学和文学等等。”并总结出依法治国的“十六字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平,违法必究。此语在兴国治国实践中起着指导法制建设的重大作用。它高度集中概括了立法、执法、守法、护法等法律系统中的全 部内涵及各主要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十六字给中国的价值重建 和秩序重构指明方向。它的内涵确是丰富无比。但本书中提到“可以 写一本书,甚至是四本书”,这未免有拍马之嫌。其实这也不是很奇 怪的论调,在八、九十年代,批评毛泽东同志而捧邓小平同志的文 章数见不鲜。这里我们以二十一世纪人的眼光去看,甚是滑稽。邓 小平同志确实是值得我们的瞻仰,但也用不着无休止的溜须拍马。 而对毛泽东同志由天堂到地狱的态度,又是令我们汗颜,深有树倒 猢狲散的凄凉。 一变革与发展 过去的政治是政策之治、领导者个人权威之群众之治、极左思潮之治,如今的政治是民主之治、政制之治、法制之治、宪政之治,有 着广泛民主基础和深厚经济基础的政治。将民主同社会主义本质联 系起来是邓小平时代对社会主义认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努力发 扬民主精神是全党今后一个长时间坚定不移的目标。民主是社会主 义的本质特征,是一种遵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少数人的意识的国 家形态和社会制度。也可以说没有民主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和现代化。并且民主不是空中楼阁,而是由一系列的法制环节来体现的,法制 是民主的唯一体现和保障。 与法治相反的是人治。人治,就是指以领导人的意志转移。现在, 有些地方的领导人法治意识淡薄,时时仍出现规划建设几经变化、

新教育读书笔记

新教育读书笔记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我在工作中怎样开展新教育实验 寒假里,我阅读了朱永新的《新教育》一书,这之前我对“新教育”的了解只是偶尔在网站上一瞥而过的“新教育在线论坛”并不以为是。通过这次阅读,我知道了,新教育实验是一个以教师的事业发展为起点,以六大行动为途径,帮助教师和学生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为目的的教育实验。它的核心理念是:为了一切的人,为了人的一切。它的价值取向是:“只要行动,就有收获”,“只有坚持才有奇迹”。了解了它的精神,知道了它的“学理基础”,学习了它的“四大改变”“六大行动”“九大定律”等,“新教育”的确是一种富有辩证法精神的教育,是一种动态的、面向未来的教育。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和落实“新教育”的和理念。 一、落实自己的“专业发展” 在新教育中提出“教育生活应该是幸福的,教育要努力地区促进每一个人过一种幸福完整的生活”,“学校管理最灵魂最核心的东西就事用教师的专业发展带动学校的发展,影响学生的成长。如果没有教师的成长,则永远不会有学生的成长,如果没有教师的快乐,那就永远不会有学生的快乐。”所以,我要首先做一个快乐的教师,最为教育工作者,我快乐的基础就是我能够在教育生活中成长,而我的成长取决于我所实现的专业发展。 我非常认同《新教育》中的专业发展“三专”模式。但就具体学科而言,我认为音乐教师除了“专业阅读、专业写作、专业发展共同体”之外还需要对专业听赏和专业练习这样的“专业技能”倾注更多的时间。我们且不说“新教育”中的三专模式。但就音乐教师安身立命的专业技能而言,由于每天的繁杂琐事,铺天盖地的迎检做课,有多少音乐老师能够每天都有时间 静下心来听听音乐,弹弹曲难怪许多声乐专业钢琴专业毕业的老师教了若干年书后会感叹“唱不出一首像样的歌,弹(吹)不出一首像样的曲子。” 这是当今许多音乐教师的境况,也是我的经历,我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无外乎两种情况要么没心情,要么没时间。《新教育》给我的启发是,首先,面对新在教育现状“改变自己的行走方式”,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和工作热情,减少工作中的畏难、倦怠和偾事情绪,努力为自己的快乐做主。其次,学会合理安排和及时调整时间,协调家庭与工作之间的关系,以求达到一种最好的平衡状态。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不要眼高手低,也不要给自己太大压力,“不求最好,只求更好”,学会快快行动(生理),慢慢来(心理),时刻提醒自己多读、多写、多听、多练、多交流。 二、努力创建“理想课堂”。 《新教育》第七章中分析了四种课堂话语,提出了理想课堂的六个度,总结了理想课堂的三重境界。这一章的对我的教学实践活动有非常深刻的指导性。在我今后的音乐教学中我会先从“理想课堂”的“六个度”做起,不断改进教学策略和方法,努力使课堂充满活力、情趣与智慧。 参与度——努力在教学过程中做到全员参与、全程参与和有效参与。不做自己的表演,不做事先预设程序的再现。时刻审视自己是否在课堂上讲“废话”,拒绝“满堂灌”,充分发挥学生的潜力和能力,做到一堂课上学生的参与(发言与活动)时间不少于二分之一。 亲和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师生之间进行愉快的情感沟通与智慧交流,建立良好的师生合作关系。 自由度——努力使课堂充满着自由轻松的氛围,使课堂多一些轻松,多一些幽默,多一些欢声笑语,多几许神采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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