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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

2020年1月2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二、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许可机关”;删除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删除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并入修改后的第三十六条。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删除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为“10日”。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除第三款。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客运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删除第五项。

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

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五、删除第三十四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旅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影响或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应当自觉接受行包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定制客运是指依托互联网开展信息发布、客源组织、售票、确定乘车地点等线上服务,并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点到点线下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活动”;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本办法所称站外揽客是指客运班车在城市建成区内非指定站点招揽旅客的行为”。

二十、将本办法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删除第三条中“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本决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

政府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等许可事项。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九条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第十条确定班车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

第十一条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第十二条班车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序选择。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实行班车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班车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

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包车客运除执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安全例检制度。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

第十七条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车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位置堆放行李、物品。

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营运方式和线路类别等情况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确定保险金额标准。

第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客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保障其正常运行。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道路运输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运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经营活动。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第二十二条客运经营者申请设立从事客运经营的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0日内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汽车客运站等级划分标准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进行站级核定。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级客运站站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级、三级客运站站级;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四级以下客运站站级。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对三级以上客运站经营的申请,受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在售票厅或者候车厅悬挂站级标志牌,公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车站投诉受理电话,公布票价、收费项目和费率,并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旅客购票,逐步实现联网售票。禁止强行搭售保险。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接纳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业务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不得挤占客运站候车、停车区域。

第二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站内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

农村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客运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经营手续、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

(一)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

(二)客运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

(三)客运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的;

(四)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

(五)未在营运车辆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的;

(六)天气恶劣不宜行车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客运机动车不少于20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二)客运机动车辆座位数不得超过12座;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注明“客运机动车租赁”。

第三十一条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车辆的要求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手续完备的租赁车辆。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救援服务等情况,并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

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第三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及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培训。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

客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客运车辆驾驶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淘汰等制度,对客运车辆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客运车辆驾驶员职业化管理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业。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车租赁经营者

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运经营者安全和质量信誉档案,定期对客运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新增运力的依据。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考核评价客运站服务质量,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站级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旅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影响或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应当自觉接受行包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

(三)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

(二)客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

(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

(四)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

(五)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

(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客运站接纳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

(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

(六)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

(七)客运经营者安排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运输客运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道路运输行车死亡事故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中止事故车辆及线路的客运经营,立即进行隐患排查,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客运经营者对相关车辆停运整顿1至3个月;整顿期满后仍不合格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十二条由于经营者的责任造成重、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经营者因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依法降低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取消1年内事故车辆运行线路或者包车客运延续经营权,1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较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依法3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客运、客运站、客车租赁管理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仍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线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营运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

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定制客运是指依托互联网开展信息发布、客源组织、售票、确定乘车地点等线上服务,并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点到点线下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办法所称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客运方式。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客运。

本办法所称客车租赁是指客车租赁经营者将租赁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本办法所称站外揽客是指客运班车在城市建成区内非指定站点招揽旅客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7〕109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正发布的《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7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从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有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主要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一是解决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门新增职能的执法管理依据,确保道路运输法制的统一;二是促进综合运输的协调,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班车客运、农村客运的均衡发展;三是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调整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着力提升道路运输的公共服务能力;四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推动建立道路运输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二)主要依据: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参照了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外省的立法经验,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加注重民生需求、公平正义、发展转型、市场导向、行业服务、安全质量、智能运输,全面推进我省道路运输向现代服务业转型,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 (四)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一是强化服务。为了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行业管理理念,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与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相衔接,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将原标题删去“管理”二字,修改为《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二是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删去了有关

对道路运输档案管理的认识

对道路运输档案管理的认识 作者:李洋 来源:《办公室业务》 2016年第2期 文/公主岭运输管理所李洋 【摘要】道路运输档案管理是持续性的工作。本文分析了道路运输档案的特点,搞好道路 运输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关键词】档案管理;运输管理行业 一、道路运输档案的特点 道路运输档案除了拥有一般档案的特点之外,还有专业性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 (一)重复连续性。所谓重复性,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都有不同程度上的车辆换代、班次重组、更新线路等,有关的档案材料也要随之变化,所以说,道路运输档案的形成是 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所谓连续性,是指道路交通运输的档案不是一次性形成的,它是不断地 增加的新现象而累计起来的,如:当年已被立案而未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道路运输档案是重 要的交通运输情况记录,它主要反映的是我国交通运输的具体状况,还有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档案中的每一个数字都明确地记录着交通运输情况,是一份证明,也是对历史工作的经验总结,并带领管理部门制定长远的规划和决策。 (二)内容较多。交通道路管理部门所具有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其档案管理的这一特征。 该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落实国家制定的道路管理规范的实施;做好运输和旅客接送的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分配的权限,审批有关公路货物运输和其他运输管理,完成指定的任务,办理有 关的道路运输许可和审批程序。做好检查工作,对一切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做好对 道路运输企业的分类指导及行业文明创建工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实行档案管理时,肯定会 出现有关运输对象的资料,因此形成了独有的交通运输档案。道路运输档案主要包括:道路运 输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会计档案等。 二、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的意义 (一)从档案建设方面做好管理。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首先要对各管理部门的职责进 行明确的分工,道路运输档案管理的过程是不断变化的,比如,从车辆入户建档到报废销档, 档案资料则在不断地增多,逐步完善。同时,也要经过营运业户、维修企业、检测企业、管理 部门多个管理环节。因此,建立完善的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制度要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明 确管理规则,才能保证及时准确地收集、分类、归档、清理相关资料。加强对档案的日常管理是完善道路运输档案管理的重要部分,要及时更新相关的技术资料并将其入档,由于道路运输 营运车辆档案包含的资料比较复杂,且随时都在变化更新,因此,对档案的管理要随时更新和 完善,保证技术资料的时效性和延续性。 (二)从行政方面加强管理。为了加强道路运输档案管理,有关领导应该在全行业大力宣 传《档案法》,让各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加强行业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各 级领导的日常工作和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规划中,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道路运输管理 部门要建立好网络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的档案管理方式。同时,还要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抓好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对于档案管理进行完善的统筹规划,投放一些资金,希

交通运输局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交通运输局及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一、交通运输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根据省、安庆市、桐城市交通发展总体布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拟定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物流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引导。 (二)监督、指导全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重点交通工程建设。 (三)负责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拟定城市客运行业规范并实施监管;负责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指导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承担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交通行政、交通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汽车维修市场、驾驶员培训市场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行业管理。 (四)指导全市交通运输通行条件的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进行调控;在遇到抢险、救灾、国防建设等紧急或其它特殊运输任务时,发布调度运输工具的命令;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 (五)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工作;监管全市内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全和局属单位生产安全。 (六)组织全市交通重大科技开发,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全市交通体制改革、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行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负责辖区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述交通运输局职责范畴内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管理所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由地方公路管理局承担;交通运输稽查、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交通运输稽查站(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客运市场管理工作由客运管理办公室承担。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工作;组织重要会议,负责会议报告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局机关值班、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宣传报道、网站管理、调研、督查、督办、档案、信访、机要、保密、外事接待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网络问政等事项;负责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行业文明建设创建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扶贫开发、招商引资、双拥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指导本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治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大治理、保证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治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行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治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判。 本方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大治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鼓舞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进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治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形公示;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考核。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 车属单位 地址 号牌号码 道路运输证号 建档日期 档案编号 交通运输部监制 目录 表号名称页数1车辆基本情况(牵引车2张,单车1张)1

2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记录1 3车辆变更记录1 4交通事故记录1 5车辆相关复印件 填写说明 一、车辆管理档案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记录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类型等级评定等车辆技术管理及车辆变更、交通事故等的重要技术资料,应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二、“表1车辆基本情况”,牵引车的主车、挂车分别填写;“建档前情况记录”栏主要记录建档前车辆的改装、改造、增设附加装置等情况。 三、“表3”车辆变更记录”中“变更内容”栏主要记录车辆停驶、封存、启封使用、改装、改造、报废等的变更情况。 四、“表4”中“事故性质”是指重特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或轻微事故;“事故责任”指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五、“表1”~“表4”,若不够填写,可复制。 六、车辆相关复印件包括:1、车辆行驶证(含车辆年检记录栏);2、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机动车合格证;4、机动车购车发票; 5、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含从业资格诚信考核栏); 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7车辆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8、总质量12吨以上的,提供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入网证明;9、经营许可证副本;10道路运输证;11需提供

的其他复印件。 七、复印件按数字序号进行排列。 车辆基本情况 表1 号牌号码 号牌颜色 道路运输证号 道路运输证 发证日期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机动车行驶证 注册登记日期 机动车行驶证 发证日期 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 粘贴车辆外观彩色照片 车身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 国产/进口 发动机号 发动机型号 燃料种类 排量/功率 ml/ kW 制造厂名称 转向形式 前/后轮距 / mm 轮胎数/规格 / 钢板弹簧片数 后轴 片

最新整理交通运政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docx

最新整理交通运政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方案 **州交通运政管理处是经州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州人民政府对全州道路运输行业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州交通运政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能 (一)负责国家及省有关道路运输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指令的贯彻 实施。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x省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规章,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含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道路客货运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等)经营实施行政许可。 (三)制定全州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运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建立有关的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运力、安排站点布局。 (四)负责组织运输市场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全州道路运输投诉处理机制,调解运输纠纷。 (五)掌握**州道路运输价格、税收的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 (六)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大宗物资、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组织实施重要节假日旅客运输,组织实施指令性抢险救灾、战备物资运

输,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根据本州运力与运量情况,按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交通部门提供需求信息,进行宏观调控,组织车辆结构调整和推进技术进步,组织本州的道路运输站(场)规划、布局,组织本行业的科研项目、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本州道路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组织道路运输业的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 (九)核发、管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各种证、牌及票据、凭证、单据等,负责道路运输规费的征收、管理。 (十)负责本州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推广经验交流,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指示,对全州道路运输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州人民政府和州交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州交通运政管理处机关内设10个科、室、大队,下设12个运政管理所。 (一)办公室 1、组织起草综合性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规划、决议、通知和规章制度等有关文件,并督促实施。 2、负责组织安排有关会议,发布会议记要,落实和检查会议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休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

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 (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彳言用, 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彳言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道路营运驾驶员管理,规范运输经营行为,提升运输服务水平,有效预防各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营运驾驶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是指对道路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程、运营服务规范等行为实行的量化管理。 第三条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是持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车辆、或持有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外省籍营运驾驶员”)驾驶四川省籍客货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营运活动的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驾驶员,包括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的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城市公交、出租车驾驶员)。 第四条营运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聘用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企业驾驶员记分管理台账,落实记分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条营运驾驶员记分实行“统一管理、属地负责、分类实施、信息共享”,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旅游主管等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营运驾驶员记分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通过营运驾驶员记分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对营运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处罚和教育培训。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营运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记分。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记分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违规道路运输行为记分: (一)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执法部门通过合法安装的监控设施、设备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公路路政管理等执法部门抄告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他人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途径发现并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累积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

J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 (JT/T 914-201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要求、档案分类、归档范围、立卷归档、电子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办法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 719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vehicle 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3.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3.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practitioner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 3.4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full-time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专门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4 档案管理编制要求 4.1 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全过程所形成的管理材料。 4.2 归档材料分类管理。 4.3 动态材料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动态材料,即:审验、检测、各种记录等,每次完成作业后归档并整理,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5 档案分类 5.1 根据类型、功能和档案形成的特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档案共分为:企业资质类、人员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类和监督检查类。根据实际需要下设一级类目和二级类目。 5.2 企业资质档案编号为A,一级类目分:企业基本信息、停车场地及设备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 人员档案编号为 B ,一级类目分:企业管理人员、专职安全

交通运输局职能

冀州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 部门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负责对我市境内客运班线及出租客运经营申请的资格审查,按时限要求发放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负责收集、汇总客运各类统计报表和年报,做好客运及安全管理的各项基础台账。 二、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客运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开、歇业,变更申请和资格资质审查发放和收缴《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规范完善车辆档案。 三、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汽车维修企业开、歇业申请和资格资质提出审核或审定意见,并核发、收缴经营许可证。 四、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对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合法经营许可证。 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进行资格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依法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依法检查。 六、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站(场)经营的开业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合法经营许可证,对各类站(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 七、依据《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货运源头企业非法装载和车辆非法改装进行依法管理,并对恶意超载和改装车辆进行依法检查。 公开服务承诺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理性、规范执法,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二、实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运政。严格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四制”,丰富“一站式”行政服务内涵,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质量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坚决杜绝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和门难进、脸难看现象。 四、强化廉洁勤政,树立良好形象。加强教育培训,严守廉政承诺,不断提高运政的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五、建立考核管理制度,欢迎群众监督。强化内部管理机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及时解决广大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监督举报热线:0318——8622350

道路旅客运输及文档新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 (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

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 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新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和先进运输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交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十条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高速公路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高速公路***办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驻地办在监理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三条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分类 (一)归档范围为驻地办在监理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和收集到的(包括上级文件、本级文件、下级文件、随机文件、荣誉档案、会议资料等),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二)分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办《***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管理办法》、《***高速公里工程档案预立卷制度》和***办“鲁*****﹝2009﹞98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与要求,将其分为综合管理资料、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廉政建设、安全环保、创新创优文件材料等七大类别。 第四条综合档案室负责驻地办所有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科室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

作及预立卷制度落实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主管领导档案工作职责 (一)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综合档案室实施行政管理,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指导。 (二)协助档案室落实“三参加”、“四同步”管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档案法》、《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和****办《***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驻地办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模范遵守、认真落实。 (二)接受各科室移交的档案资料,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解决。 (三)完成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细致的科学分类立卷,案卷质量应符合《***高速公路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管理办法》、《***高速公里工程档案预立卷制度》要求,对室存档案实行数字化管理,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实行机读目录检索,便于查阅使用,为中心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对各科室的文件资料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公路运输管理所职责

公路运输管理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市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公路运输业的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调解运输纠纷。 四、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五、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配合军事部门做好国防后备运输能力的动员和使用,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指导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全区客运站场的建设和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和出租车管理,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定本区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 七、掌握和提供公路运输经济情况,为上级制订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和更新车辆计划,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新增更新车的需求信息。

八、负责公路运输业各种行业单证的核发、回收和管理,建立各类台帐,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九、负责运输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业户质量信誉考核、旅客投诉处理、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行业管理工作。 九、加强全所督查队伍、科室办公人员的内部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制定辖区内运输督查计划及各种台帐、报表、档案、各岗位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并认真贯彻组织落实。 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十一、负责全所及两站运政人员的政治思想文化教育,业务素质培训、行业管理、行政执法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日常督查和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区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1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1995]828号 【发布日期】1995-09-06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5]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省际客运包括: (一)毗邻省之间以及跨越一省或数省的道路旅客运输。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设置经营机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条省际客运线路规划、协调、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一)交通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省际客运的发展规划。(二)重点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审批。其范围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三)一般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授权相关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协商审批;协商发生争议时,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第五条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

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 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运政管理主要职能

一、运政管理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道路、港口、水运、空港、物流及地方事权内的航空、铁路)管理,协调邮政行业。 (二)负责拟订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责任。参与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拟订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并实施交通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交通需求管理研究,制定交通需求管理战略、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发布城市交通信息,分析、评估城市交通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交通组织、管理和改善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四)承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组织拟订近期交通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道路、港口、航道、客货交通场站(枢纽)、交通设施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和造价管理。 (五)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公用场站、枢纽、航道、人行天桥以及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监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六)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交通公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维护计划、交通改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交通运输行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制定。 (七)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责任。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承担权限内的港口航运、空港及航空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八)承担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责任。组织、协调深圳地区综合运输、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旅客运输和国家重点物资、紧急物资、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国防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管理,参与国防交通保障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工作;指导、监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十一)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涉及交通运输、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和其他收费。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交通运政 交通运政就是交通局或交通运输委的最上级就是中国交通运输部,每个地方名称不一样,运政主管:道路运输,空中运输和水上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即管客货车运输,飞机运输,轮船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地铁管理,还有管汽车维修厂,汽车租赁业等,和交通警察是有区别的,交通警察主管交通安全,车辆管理等,运政主管交通运输,港口管理,轮船交通安全等 三、具备能力 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运输市场纠纷确实是很多的),体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f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乍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増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门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II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冋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II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仃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木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虽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II: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匸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攵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丄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R度分为以下四种类犁?: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X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冋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北毗邻11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其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其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以,包括!!、涙、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即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I I JI I J I X相连或者重洛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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