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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环节:委托前的接待、接受委托、阅卷、调查、代书、庭审、上诉、总结等。这些环节并非在每一个民事案件的代理中都要经历,但对于从业律师来讲,即使不在这个案件代理中经历,也可能会在另一个案件代理中经历,因此,各个环节中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都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上述环节,按照其工作特点和各环节的主要任务分为四个阶段来总结,即委托前的接待阶段;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总结和完善阶段。

一、委托前的接待阶段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存在律师接待委托人的工作,之所以把委托前的接待作为一个阶段来叙述有两个理由,一是尽管这时还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委托前所进行的接待工作就是整个案件接待工作的组成部分;二是这个阶段的接待对于能否建立委托关系以及律师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受到委托人的尊重和工作上的配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委托前的接待阶段中,律师应完成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树立独立和良好的职业形象;二是了解案情并依法剖析案件;三是和当事人协商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要想完成上列任务,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一)接待前的工作安排

1、根据当事人自身和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待场所。

对当事人的接待,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场所,比如请当事人到律师的办公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接待;律师到当事人所在的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律师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地点。场所的不同,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的评价,并因此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人。一般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最好、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纠纷的事,从朋友介绍中得知他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顾其住院的母亲。这种情况,就不必让当事人到律师所会谈,可以转告当事人,在他方便时,可以通知律师到他的办公室去谈。这样,当事人就会因为律师对他处境的理解而感到律师的细心及其对他人的尊重。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从细微处入手,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替当事人着想,这就可以通过细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为日后的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2、为了提高接待效率,告知当事人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实践中,有些律师往往陷入毫无效率可言的多次接待工作之中,这其中固然可能有当事人的原因,比如有些当事人并不是真心聘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只是想以请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咨询,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几乎每个律师都遇到过。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多次的接待现象,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比如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之前,没有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事先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以致于在接待时出现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好相应的案件材料或者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其并不了解情况,只凭嘴说而无证据加以佐证,或者只说些可能、大概的情况。这样就不得不进行第二次甚至更多次接待。作为律师,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固然还无义务帮助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但为了提高接待效率,节省自己和当事人的时间,他完全有可能也应该在接待之前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应准备,如准备好案件材料,委派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最好能够有一名相对负责的人员参加等等(助理)。这种提醒,对律师来说并不难,但对于接待效率的提高却是很重要的。

(二)设计接待模式

每个律师在工作中都会有一套自己惯用的接待方式,但是,什么样的接待方式更能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更能显示律师的业务能力,却不是每个律师都注意到的问题。接待当事人,

是一个极具艺术性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一种“先看后听再问”的接待模式。就是除了极其简单的法律问题面对面谈话后当时就提出解决方案外,提倡采取先进行简短的谈话让当事人把材料留下,经仔细阅读分析后,再约当事人谈,听当事人陈述有关事实,并在当事人陈述中有针对性地问一些当事人认为并不重要但律师认为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问题。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律师可以避开当事人的视线静静地阅看材料、查找资料、进行思考。当对案件思考成熟后面对当事人时,可以很从容地询问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的一些观点进行评判,从而使之感到律师的业务功底很深。实践中,有些律师先听后问再看,结果因为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问题一时无法回答,使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产生怀疑,律师本人也很尴尬,从而可能失去代理机会。

(三)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有效引导

作为律师,固然应当熟知法律,但要求律师将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记在脑子中,也是不太现实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与律师谈话时都有一种期待,就是他的话音落地,不论他谈论的是什么问题、复杂与否,他都希望律师马上提出解决方案,而且,他还会仅凭律师一时的回答评判律师的水平。尽管这种评判有失公允,可它却是当事人的普遍心理。所以,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接待方式,律师都要给自己留下一个思考的空间或者时间。

为了使律师有一个充分思考时间,就要在当事人陈述和律师自己思考之间设定一个时间差。律师如果只是跟着当事人的叙述听,他就可能没有时间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出法律评判,也无法使自己的谈话有条有理并保证正确。所以,除了使用上面说的“先看后听再问”模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外,还要注意引导当事人迅速、简洁的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涉及法律关系的事实说出来。比如开始谈话时就告诉他“为了使我能够清楚全面的了解案件情况,我们之间做一个配合,你在10到20分钟之内,告诉我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与什么人发生了什么事情,希望律师解决什么问题,之后,如果我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你觉得还有什么需要向律师说明白的,我们还可以充分的交流。”经过律师这样的引导,当事人可能就不是按照普通人从事情发生、发展到结果的思维顺序谈,而是一开始就会告诉律师结果,这样律师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把脑子像电脑一样打开,比如当事人的谈话是60分钟,律师就有40分钟以上的时间一边听一边“查询”与当事人所讲事实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可能取得的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遇到的困难以及一旦接受委托后的工作任务和近期要做的工作。这样,当事人话音一落,律师马上就可以很权威的说上一、二、三、四点,从而迅速树立一个干练的职业形象,很有可能一下就把当事人征服了。

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并不注意上列问题,而是往往放任当事人讲很多与案件无关的、没有任何法律价值的话,结果讲半天还讲不到关键问题,然后,就反复地问,熟不知在这种反反复复的问答中,当事人进门时那种肃然起敬的感觉在一点一点地消耗着,最后费了很大精力,当事人可能还是决定不委托。

(四)对案情做出初步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应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时往往要解决以下几个棘手的问题:

1、关于胜诉与败诉的回答。

一般说来,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都是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在接待阶段,当事人往往会问:“我这官司能打赢吗?”面对这样的问题,回答时应把握好两个点:一是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情况后所做的判断只是初步的判断;二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个案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受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认识因素、权力因素、不正之风的因素、人性因素等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面对当事人的询问,律师可以选择的回答:“如果你所陈述的情况是事实,根据现有的材料,这个官司从法律的角度讲应该是一个胜诉(或败诉)的官司”。这种回答有进有退。这不叫圆滑,

而是实事求是。

2、关于案件分析度的把握。

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对律师而言往往存在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将案情分析得很透,当事人有可能不再愿意花钱聘请律师,律师等于白劳动了一场;如果分析得不透,当事人则又可能认为律师没水平,也不会聘请。面对这样一个两难问题,律师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比如说一个案件仅涉及一个知识点,在没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会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不必去告知当事人这个知识点的出处,而应有所保留,这不是什么不负责,也不违反职业道德,这是对自己知识的一种最起码的尊重;如果一个案件涉及的知识点很多,比如在一个案件既涉及到合同的无效,又涉及诉讼时效,还涉及到保证责任的归属,可以就一个论点给当事人以详尽的论证,其他论点则可不予论证,这样既可使当事人对律师的能力产生信任,又可防止律师的知识被别人无偿地占用。这里应该有一种意识,如果一个律师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他就难以有效的保护委托人。

3、关于是否接受委托。

当事人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律师也有选择案件的权利。当律师对案件的结果有了初步判断时,就应考虑是否接受委托。这种考虑,就是对案件的选择。实践中,有些律师为了争取案源,往往不考虑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否会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不考虑自己代理之后在庭审过程中是否会有话可说,而是一味地接受委托。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因为这固然可以争得一个案源,争得一个创收的机会,但其负面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会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感到十分为难——因为当事人本身就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且还会使律师在庭审时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因为律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在代理失败后,委托人会在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向别人提到这个律师的不负责和无能。这无疑会使该律师的职业形象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损害,而且这个“一定的范围”是在不停地变动着,并且一定是呈扩大趋势。所以,某些情况下谢绝委托,固然可能会影响律师的收入,但从长远看,则会最终有益于树立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而这一无形资产,必然会创造出更多的有形资产增加的机率。

4、提出代理费用以及收费标准。

在当事人愿意委托而律师也表示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律师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提出代理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法。这在理论上很容易解决而在实践中又很难操作。因为律师收取代理费如果超过了当事人的心理承受力,他就可能不会委托;如果收费太低,律师则会有许多心理失衡,这种失衡又可能会影响律师的工作。作为律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合理地提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只有合理,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也只有合理,才能保持自己心理的平衡。

从现行的收费方法看,大致有四种:一是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二是协商收费,即由律师和当事人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律师代理这一案件可能付出的劳动量,再加上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当事人应缴纳的代理费数额;三是风险代理,即律师只有在其所代理的案件胜诉后或执行后,才能获得代理费;四是协商收费加风险代理,即先交一部分代理费,这部分代理费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不退,然后再约定按胜诉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第四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额大,但当事人又经济困难的情况。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即在一定程度保护了律师的劳动,又不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还增加了律师的责任感。

二、准备阶段

(一)阅卷阶段

律师接受委托前所了解的案情,往往只是己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尽管这些陈述和材料可能是真实的,但同时也极有可能是不全面的。因此,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就应当尽快全面了解案情,这是做好案件代理最基础的工作。要想迅速而全面地了解案情,到受案法院查阅卷宗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方法。在此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尽力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品格,力争建立良好的第一职业形象。

法院是由若干个自然人组成的法人。而无论是法人,还是其中的自然人本人,都会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品格,比如说有些法官热情,有些法官冷漠,有些法官愿意依法同律师交换意见,有些法官则对律师代理抱有成见,有些法官善于听取不同的见解,有些法官则固执己见等等,这是法官的一些个体品格。不同的法院也往往有不同的品格,比如有些法院重视律师的代理意见,有些法院则置律师的代理意见于不顾,有些法院对律师的阅卷安排得很得体,有些法院对律师的接待则很生硬,甚至根本没有阅卷地方。由于存在这些情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设法了解受案法院和承办法官的不同品格,并在了解的基础上力争在阅卷阶段给承办法院及受案法院树立一个良好的职业形象,这也就是通常说的“第一印象”。和法官第一次打交道,不仅应有得体的外在形象,还应注意展示律师的内在气质,比如用专注认真的阅卷精神让法官感受律师的认真和执着。

2、用全方位的法律意识进行阅卷,从中发现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证据材料。

阅卷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全面了解案情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判断的过程。在阅卷的同时,律师应有全方位的法律意识,并用此法律意识对有关材料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对于卷宗中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和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有利的材料,应重点审查该材料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是否还需进一步地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律师更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方面应询问自己的当事人,让其说明这份材料形成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应设法找出这份材料的形成瑕疵、内容瑕疵、时间瑕疵及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的瑕疵,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否认这份材料的证明效力。

在阅卷方面,有两种倾向是必须注意避免的:一是不管材料有无法律价值,全面地抄录;二是只是看看卷宗,而不进行必要的摘抄。前种方法说明律师的判断力不够敏锐,后一种方法则说明律师的代理态度不够认真。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的要求,往往将大量没有法律价值的材料递交给法院。比如在一起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三次协议,在工程款数额上没有争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争议,而卷宗中却附了很多诸如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会审图纸、变更通知单、停水停电签证单等没有诉讼价值的材料。对这些材料,律师大可不必再去抄录。当然,现在许多法院允许律师复印卷宗材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个对材料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未完待续)

(二)调查阶段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各方之所以发生争执,其焦点就是在案件事实本身,即各方当事人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各不相同。在此类案件中,调查取证工作做得如何就成为案件代理成败的关键,尤其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民事诉讼机制中,这一环节就显得更为重要。为了搞好调查,使所取证据具有法律价值,应着重把握好下列几个点:

1、认真分析现有材料,从中发现争执焦点,并据此确定调查方向。

调查应有一定的目的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如何确定调查的方位呢?应该利用现有的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法院卷宗的材料),从中发现当事人在事实方面争执的焦点。只有准确地判断出争执焦点,才能准确地确定调查方位,也才能使所取之证具有明显的法律价值。实践中,有些律师很不注意调查方位的确定,而是接到案件后东奔西跑,风餐露宿,甚是辛苦,让当事人也甚是感动,结果呢?材料收集了一大堆,拿到法庭上用时,很多都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丝毫的影响,造成取

证成本与取证效益的极大反差,这种倾向是应当加以避免的。

2、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确立相应的调查预案。

我们必须面对一个现实:在我国司法尚不注重追究民事诉讼伪证人责任的情况下,在律师并无强制证人作证权力的情况下,一项调查任务能否完成,从某种程度上讲,其主动权并不是掌握在律师手中,而恰恰是掌握在证人手中。这样的现实,使得每一个从事调查取证的律师必须认真而尽力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所、学历、性格、品格、修养、爱好等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出相应的调查预案,比如是到其办公室调查,还是到其家中调查,是让委托人跟他约好时间,还是突然袭击,是居高临下,还是朋友式的谈话等等,都要事先做出考虑和安排。惟有此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成立。比如,对那种“吃软不吃硬”所谓“顺毛驴”的人,在调查时间安排上就应体现出对他生活习惯的尊重,也不妨给他戴些高帽;再如到农民家中调查,发现凳子上落满了灰,千万不能去擦,否则,就可能拉大律师与证人的心理距离,他就可能不相信律师,而不愿意与律师交流了。

3、见到被调查人之前就将调查笔录的首部填写好。

调查笔录的首部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调查之前就知道,就应该在开始调查之前就写好,如果调查之前不知道,也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问,不要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记。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谈话一开始就记录,会加剧被调查人的紧张情绪;二是可以赢得更多的记录正文时间。

(三)拟订代理的初步意见,并设计庭审方案

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就要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论证,并确定论辩角度。确定论辩角度是指确定某个案件的论辩切入点,比如是从事实方面进行论辩,还是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论辩,抑或从程序方面进行论辩,或者几方面都要进行论辩等等。不同类型的案件或者同一类型的不同案件,其案件情况不同,论辩的角度应有所差别。之后还要确定辩论的主要观点、辩论策略、撰写书面辩论材料等等。如,确定论辩策略是指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辩论各方的基本情况以及辩论各方对案件的基本认识和对可能出现的案件结果的态度、案件裁判人员的素养和对案件的倾向意见等等情况,拟定论辩的风格或论辩基调、论辩观点的顺序安排、己方参与论辩人员的配合、对法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的对策以及各种论辩方法的准备等等工作。辩论策略有很多,律师应该贤淑掌握,才能灵活运用。

三、庭审阶段

任何一个代理律师都不会也无法忽视庭审阶段,但对于该阶段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则并不是任何一个代理律师都能有意识地加以注意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发现有些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地被动和尴尬,如果排除不良司法环境这一因素,再去审视这种被动和尴尬,我们就不能发现,在这种被动的尴尬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的观念缺位。正是这种观念上的缺位,才使得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显得十分的被动和尴尬,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为了充分地、无憾地发挥出律师的代理水平,在庭审阶段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尽快适应微观司法环境,配合法庭搞好庭审工作。

在一定意义上,合议庭就是一个微观的司法环境。在这个微观的司法环境中,合议庭每个成员的审判风格是不可忽略的。比如说有些审判人员可能善于听取代理人对案件比较详尽的分析,而有些审判人员则不愿听取代理人对案件详尽的分析,而是更喜欢直截了当或者说简明扼要、提纲挈领的代理风格。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就必须学会适应、学会迅速调整,否则其代理效果就可能不理想。尽管这样做可能有些不妥,在法理上也未必有道理,但是,如果律师不对审判人员的个人风格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势必会发生情绪上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显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而这个结果是委托人而不是

律师承受的,本着对委托人的利益负责的精神,有时律师也应学会非原则性的妥协,而不能只图自己一时嘴上痛快。这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情,一个令人无奈但却是无法回避的国情。

(二)重视法庭调查阶段,认真做好质证、询问和反询问工作。

法庭调查阶段论辩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论辩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但是,审判方式改革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划分已不明显。关于证据认定的很多工作实际上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的,所以,律师必须高度重视法庭调查阶段,做好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的各项工作。

1、掌握好发问和回答的步骤与方法。

发问包括对各方当事人的发问、对证人的发问、对鉴定人的发问等,其目的一是寻找疑问的答案,二是为了暴露矛盾。根据不同的需要对不同人的发问要采用不同的提问策略。有时可单刀直入,有时可迂回曲折,有时可步步紧逼,有时可声东击西。无论采取何种策略,目的都是为获取自己所需要的证据。

2、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

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但是,在否定时不要笼统的说“不真实”,而是要将否定的事实概括成简洁的话语,具体的表述出对证据的哪一点进行否定。一般讲,对证据进行否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二是证据内容的具体情节是否属实,如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过程等细节;三是证明人的身份与案件或者与其所证明的问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是证据获得的渠道或手段是否合法。

3、在反询问中注意保护己方证人。

双方对于各自出庭的证人,一般按照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进行调查。主询问就是提出证人的一方向自己的证人询问。主询问的目的在于使证人所了解的一切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事实充分地展现在法庭上,主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反询问,则是由对方向该证人进行质疑性、反驳性的询问,其目的是企图找出证词中的破绽,或者揭露证词中的不真实之处,以贬损或降低其证词的可信性,反询问中可以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用通俗的话讲,反询问就是“鸡蛋里面挑骨头”。虽然,真正的鸡蛋里面是没有骨头不怕挑,但是,这只是一个比喻,证人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即便他是如实陈述的,有时候也经不起专业人士反反复复的挑剔性的提问,所以,反询问一方在问的时候,主询问的一方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证人。注意不要让己方的证人受到人身攻击,在对方缠问证人时要申请法官制止。如果反询问动摇了主询问的证明效果,还可以再主询问,针对反询问中暴露出的问题展开补充性询问,以强化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和证明力。

4、要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敏锐地捕捉对方发言中的破绽,并予以必要的辩驳。

实践中,经常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在对方发言过程中,律师不注意倾听,甚至还和己方的当事人窃窃私语。如果说这种漫不经心是为了麻痹对方,其中内含着一种敏锐思维的话,我们还可以表示理解,但更多的现实告诉我们,大凡这类律师,并无过人之处,他们的漠然或漫不经心并不是装出来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漠然或漫不经心。殊不知,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对方在庭审中所出现的破绽被悄悄地放过了;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对方的观点可能已被法官们默默采纳了;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败诉的结局正在毫不留情地靠拢着他们。

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

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四、总结完善阶段

很多律师以为,开庭后将代理词一交,怎么判是法官的事,自己该做的工作已经做完,因此,就不再管这个案件,而是又忙着接下一个案件。实际上,在庭上口头论辩之后和法庭判决之前这一阶段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它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有一定影响,而且,在目前当庭判决率并不高的情况下,有时可能还会起到比较大的作用。尽管我们提倡当庭判决,但是,必须正视的现实是,即使排除一些干预因素,很多法官的水平仍然达不到当庭判决的程度。他们需要时间进一步思考、分析、论证。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有很大的空间。总结完善阶段要进行的工作除了整理和提交代理词外,还有整理补充证据、向委托人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对是否谋求和解提出律师的意见或者建议、整理卷宗和与委托人进行有关账目结算的准备等等,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整理和提交代理词以及其他书面材料

在不进行当庭判决的案件中,法庭休庭以后,论辩各方应把自己庭上辩论的内容书面化,以增强口头论辩的效果;在有些二审案件中,审判人员只对各方当事人进行简单询问,这样,论辩各方的观点就可能因受询问方式的限制而无法进行充分的表达,那么,在询问之后,各方应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化的形式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时的书面材料包括代理词、证据目录及其说明,对复杂案件也可以制作一份对对方证据异议的书面材料。整理代理词时,应注意回忆一下法庭调查和法庭论辩的过程,尤其是对方发表的意见,将自己的若干轮意见整理成一份完整的材料。实践中,有些代理人将几轮意见分别整理呈递,这样做不利于法官查阅和采纳。在书面意见中尤其要注意增加或者完善对对方所举证据的质疑和对对方意见的辩驳。对方所举的一些证据以及对方的一些观点,很可能是在庭审时才出现或者发表的,尽管自己在法庭上已经表达了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对对方的辩论意见的反驳意见,但是,也许在措辞上不甚严谨,这时,就要用书面语言去完善它。这里要纠正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书面意见并不要求与当庭的口头表达完全一致。

什么样的代理词算是好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标准应该是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看一遍就能够看懂要表达的意思,不需要再做口头解释,就能够被文字本身说服。这种要求应该说是很高的。可是每一个承办律师毕竟已经“先入为主了”,自己看自己写的东西总以为表达很清楚。怎么知道不了解此事的人能不能看懂?这时,检查就很重要。检查时,要先把脑子里关于此事的内容清空,像在电脑上清空自己编辑的文章一样,把自己当作一个对此事完全不了解的人,看一遍是否能够看明白。为什么要把自己当作不了解此事的人?理由有两个:一是法官有很多案件,并不是一拿到你的代理词或者辩护词就马上拜读,他也许会在开庭后的一个月、两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会去看,那么,这时他对案件只是一个模糊的框架认识,不可能对每一个细节都有清晰、准确的认识或者记忆。这与当庭听完法庭调查接着听法庭辩论的意见,心理学上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二是律师并不能够预见案件将要经历的诉讼程序,还要为可能进行下去的诉讼、为后来的没有听过自己口头论辩的法官提供一份有说服力的意见。

(二)整理和补充证据

庭后补充证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休庭之前法庭要求或者律师自己要求补充的证据,另一种是休庭之后,律师根据情况认为需要补充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期限及其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而且,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提出来,人民法院也不再组织质证,而不经过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案件认定的事实根据的。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这就要求律师在休庭之后应迅速对证据进行必要的整理,对是否需要提交新的证据做出判断,如

需要提交新的证据要尽快向法庭提出申请。

另外,对于证据目录的编写,有些律师没有从法官的角度去考虑编排的顺序和格式,而仅仅是将证据进行罗列。这样做不利于法官阅览和思考。应该将证据按照与代理观点相对应的思路进行分类,并注明每一类证据种类的名称,说明每一类证据要证明的问题。如果证据数量不是很多,也要将每一个证据证明的问题写在证据目录上。即使开庭前已经编写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目录,也要在开庭之后,检查一下是否需要补充和完善,尤其是针对对方举证情况在证据说明部分是否需要做出部分调整。(全文完)

今天是到律所后第一次跟老大到中院开庭,有几个注意的地方简单记录一下,供自己和各位同仁借鉴。

第一、律师要沉稳。在法官问当事人问题的时候律师最好不要插嘴,否则会被法官说你心虚之类的。等当事人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表述过后你再用专业的法言法语来简单概括一下表达清楚就行了。千万不要和当事人争话,最忌讳替当事人解释和说明。

第二、虽然你对上诉案有十分的把握,也要做好开庭前的一些基本准备。今天律师居然没有准备当事人的基本资料,法官要的时候说忘了,完了后再寄过来。我想对方当事人怎么想的大家想必心中有数了,当然法官的想法我想大家也会多少知道一点了。切记,二审中仍然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把自己的上诉状用U盘存起来后直接交给书记员,这样书记员在记录的时候会省事很多,法官也对这个做法很赞赏。

第四、提交的证据一定要整理好,所有的证据要有页码标明,复印件中的东西要条理清楚,让法官看起来感觉很舒服。至少要做到顺序正确,例如证据中的时间要按从前到后的顺序排列好最好是装订好提交上去,而不是散乱一堆地就交了。

第五、还是关于证据,如果在一审中你觉得这个证据对你不是很有用,那么在二审中就不要提交了,如果要提交也要想清楚法官会不会问题为什么在一审的时候不提交呢?我想如果在一审中没有提交那么一定是有瑕疵的证据,也许会对对方有利或者在二审中会依据这个证据认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而被叛对你不利。

第六、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不要结结巴巴,更不要在陈述吕夹杂方言,象“那么呢”“然后呢”这样的一些严重重复的口语最好是不要出现太多,否则会让人感觉你事先根本没有准备,还有会给人一种非常业余的感觉。在法庭发言中音量要适中,不要过于大声,这样会让法官感觉你心浮气躁,更不要气若游丝,要让法官不停地问你说的什么。当然这些可能需要练习才能达到吧。

第七、不要迟到。把这个放到最后的原因是我觉得有点不可思议,做为一名律师,怎么能这么没有时间观念呢?如果让法官等上半个小时你还不到我不知道法官会怎么想,反正今天这个法官是这样说的“再等半小时不等了”。奇怪的是我们这个案子对方律师迟到了,而我们下面一个案子的律师也迟到了快半个小时,可能感觉自己是大牌吧,呵呵。

很长时间没有更新是因为最近确实有点忙也有点乱也有点累,因为有一些生存的问题需要解决,呵呵。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 常见风险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某家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因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中,向银行出具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引起各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律师作刑事案件有风险、作非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有风险,作民事诉讼案件是否有风险呢有,只是责任形式有所不同。有人以为民事诉讼案件由法院出判决、风险完全有当事人承担,实则不然,如果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把握不当,也会险象环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律师由于缺乏执业技能和经验不足带来的风险。西方有句谚语“不要让正义因缺乏法律学识和法庭技巧而败诉”,可见,执业技能对律师执业至关重要。有些律师由于未能注意执业技能的学习和积累,在诉讼代理中可能会犯以下错误: 1、写起诉状时过于随意。在相关情况和证据还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仅凭委托人的叙述就提笔写就起诉状并交到法院,还美其名曰:提高工作效率。却忘记匆忙随意写就的起诉状有可能对案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表现为无法弥补在诉状中的漏洞,无法去掉对自己不利的自认。比如被告诉讼主体选择不当,起诉可能被法院驳回;没有全盘考虑自己的权益,待法院判决后才发现在诉讼请求中漏掉

应保护的某项利益,重新起诉,法院则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立案受理。 2、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要求提供原件并仔细阅读,只依赖于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叙述,以为证据原件在开庭时再提供不迟。事实上,一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包括几个方面:内容、形式和来源等。委托人对证据的叙述往往侧重在内容,其他方面谈及较少,如果代理律师没有全面审查证据原件,很有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判断失误,给以后的诉讼造成被动。有两个典型案例能充分说明证据形式(完整性)的重要性。某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用一张16开(与A4相差无几)的纸,写下借据,由于所写内容不多,被告所写文字只占用了该纸的上半部分,下半部分为空白,原告当时就将该借据折叠起来保管。后原告多次持借据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当原告信心十足地走向法庭质证时,问题出现了,由于原告多次翻动使用借据,加上借据纸张不好,该借据已从中间断开,且下半页丢失,最终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原告败诉。另一案件与上述案件相似,原告将借据的右下角邮票大小的一块弄掉,但丝毫未损及借据内容,原告也被法院判为败诉。如果只凭原告的叙述和复印件是看不到证据毁损部分的,也就不能发现证据的瑕疵,进而搜集其他证据予以弥补。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转]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一、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要点 要点:听取。记录。整理思路。 2、当事人陈述后向当事人提问 要点:提问方式。提问角度。澄清答问。 3、整理当事人陈述之记录 要点:整理的要点。整理记录的方式。理清法律关系。 二、律师起诉前准备 1、收集证据 要点:收集的途径(渠道)。收集的方式。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的全面性。 2、起草起诉方案 要点:诉讼方案的基本格式。诉讼方案的内容。 3、搜集法律依据(法律研究) 要点:搜集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识别。法律类型。案例搜集。 4、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和级别管辖法院 方式包括法律、司法解释查询、电话咨询有关法院、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要点:地域管辖及其运用技巧。级别管辖及其运用技巧。 5、对被告状况的审慎调查 (1)调查拟起诉被告之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分支机构、验资报告、年检报告) 要点:登记内容。企业登记的意义。与案件关联性与证明对象。 (2)调查掌握的拟起诉被告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车辆等运输工具、动产的权属、以及抵押、质押、查封状况) 要点:财产所有。财产共有。财产取得方式。担保物权的设定情况。 6、编制证据清单 (1)根据客户的案情介绍,确定起诉时必须提交的初步证据;要点:初步证据范围的确定。初步证据与后续证据的区别。(2)编制证据清单,列明证据用途(证明之事项) 要点:证据清单格式。证据说明的格式与内容。 (3)英文证据需安排专门部门的翻译事宣 要点:翻译机构的选定。翻译过程中与翻译机构的协调联系工作。翻译件内容的核查。 (4)对证据进行归类 要点:归类的方式与标准。归类的目的。 (5)根据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的案情介绍,判断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据,以及据以反驳的证据。 要点:判断的方法。判断的全面性之掌握。反驳证据的确定方法。反驳证据的收集。反驳证据的归类。 (6)判断是否需要准备作为证据的专家证词、部门规定。如需要,进行准备。 要点:判断的原则与标准。寻找专家的方法。对专家能力与权威性的判别。查找部门规

推荐-氢氧化钠使用注意事项

氢氧化钠使用注意事项 氢氧化钠;又名烧碱;火碱;苛性钠,属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属第八类危险货物腐蚀品中的碱性腐蚀品,编号82001。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品的处置须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主要用途:用于肥皂工业、石油精炼、造纸、人造丝、染色、制革、医药、有机合成等。 外观与性状:白色不透明固体,易潮解。 避免接触的条件:接触潮湿空气。 危险特性:本品不会燃烧,遇水和水蒸气大量放热,形成腐蚀性溶液。与酸发生中和反应并放热。具有强腐蚀性。易燃性(红色):0、反应活性(黄色):1 燃烧(分解)产物:可能产生有害的毒性烟雾。禁忌物:强酸、易燃或可燃物、二氧化碳、过氧化物、水。 禁忌物:强酸、易燃或可燃物、二氧化碳、过氧化物、水。 灭火方法:雾状水、砂土。消防器具(包括SCBA)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防护。若不小心接触,立即撤离现场,隔离器具,对人员彻底清污。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 包装储运危险性类别:第8.2类碱性腐蚀品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高燥清洁的仓间内。注意防潮和雨水浸入。应与易燃、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雨天不宜运输。 废弃:处置前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中和、稀释后,排入下水道。高浓度对水生生物有害。 毒性危害接触限值:中国MAC:0.5mg/m3苏联MAC:未制定标准美国TWA:OSHA2mg/m3;ACGIH2mg/m3[上限值]美国STEL:未制定标准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 毒性:IDLH:10mg/m3嗅阈:未被列出;在2mg/m3时有黏膜刺,OSHA:表Z—1空气污染物NIOSH标准文件:NIOSH76—105 健康危害:本品有强烈刺激和腐蚀性。粉尘或烟雾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和眼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健康危害(蓝色):3 1.摄取对消化系统造成严重的和永久的损伤,粘膜糜烂、出血、休克。 处理方法:患者清醒时立即漱口,口服稀释的醋或柠檬汁,就医。 2.吸入刺激呼吸道,腐蚀鼻中隔。 处理:脱离现场到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如果呼吸困难,给予吸氧。如果患者吸入或食入该物质不要用口对口呼吸进行人工呼吸,可用单向阀呼吸器或其它适当的医疗呼吸器。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民事 诉讼代理制度 一、工作总则 1.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二、收案 1.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详尽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2.收案程序 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3.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律师事务所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代办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代为反诉; 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大凡代理外,还可根据详尽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1.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2.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用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详尽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大凡代理”或“诉讼代理”。 3.代理权限有大凡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大凡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大凡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代为起诉、应诉; 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从头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申请执行; 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四氢噻吩使用注意事项

四氢噻吩使用注意事项 化学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四氢噻吩 化学品英文名称: tetrahydrothiophene 中文名称2: 英文名称2: 技术说明书编码: 361 CAS No.:110-01-0 分子式: C4H8S 分子量: 88.17 成分信息 有害物成分含量 CAS No. 四氢噻吩 110-01-0 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本品具有麻醉作用。小鼠吸入中毒时,出现运动性兴奋、共济失调、麻醉,最后死亡。慢性中毒实验中,小鼠表现为行为异常、体重增长停顿及肝功能改变。对皮肤有弱刺激性。 环境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本品易燃。 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遇高热、明火及强氧化剂易引起燃烧。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氧化硫。 灭火方法: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第

泄漏处理 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操作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局部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接触。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接触控制 职业接触限值 中国MAC(mg/m3):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MAC(mg/m3):未制定标准 TLVTN:未制定标准 TLVWN:未制定标准 监测方法: 工程控制:密闭操作,局部排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较高时,建议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护:戴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手防护:戴橡胶耐油手套。 其他防护: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工作完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 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 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 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 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2、要求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可能的诉讼风险,如诉讼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等执行风险。 三、准备起诉或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并 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主要事项有: 1、与委托人交谈,并仔细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到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举证材料及证据清单,法院调查或鉴定而来的证据。当然,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 一下几点: (1)用心注意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的证据事实,发现案件的焦点和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2)审查双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加臭机说明书要点

MJ2200-DX型自动加臭设备 使用说明书 沧州昊大精工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加臭理论及设备简介 (3) 1.理论起源及国标 (3) 2.加臭装置及原理 (3) 二、设备安装 (4) 1.设备就位 (4) 2.臭剂上料 (6) 三、设备调试 (7) 1.控制器设定 (7) 2.内循环调试(回流) (7) 3.压力试验 (7) 4.正式运行 (7) 5.呼吸阀的设定 (8) 6.活性炭吸收罐功能 (8) 四、软件界面 (8) 1.运行界面 (8) 2.参数设置 (9) 3.参数设置 (9) 五、故障维修 (10) 1.电磁驱动器检修: (10) 2.设备检修流程图: (10) 3.无臭剂输出的维修方法 (10) 4.四氢噻吩臭剂泄漏的处理方法 (11) 六、售后服务 (11) 合格证 (12)

注意事项 使用本设备前,必须详细阅读本操作说明书及下列说明书及资料! 1.MJ2200-DX燃气加臭控制器使用说明书 2.加臭剂——四氢噻吩的特征介绍

一、加臭理论及设备简介 1.理论起源及国标 燃气加臭理论起源于欧洲,早在六十年代初期,欧洲及一些发达国家就开始了天然气的开采、开发和利用。由于天然气及一部分人工制气无味或微味,处于燃气使用的安全考虑,人们开始研究燃气加臭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加入何种物质?接下来是加入多少?开发和选择加臭剂是一个大问题,其演变过程如下:硫化物→硫醇→四氢噻吩,所以现在最流行的加臭剂是四氢噻吩。另一项工作是加臭标准的确定。 现在从国际到国内对四氢噻吩而言标准量是:16-24mg/m3燃气,这样一个标准值是通过一系列试验和应用经验获得的。其根据是:(1)人的嗅觉敏感度;(2)燃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也就是说加入臭剂的燃气一旦泄漏到空气中,在达到爆炸下限之前应能被人察觉。上述标准值是取理论计算值的2-3倍而确定的,目的是获得必要的安全裕度。 在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2.3条款中明确规定:“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加臭”燃气中臭剂最少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觉察;(2)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浓度时,应能觉察。” 2.加臭装置及原理 加臭装置由控制系统将流量传感器的电流信号变换为数字送入转换器,根据燃气流量的变化进行自动控制加臭量。通过频率的设定,可以保证燃气的流量在最大与最小的范围内保持加臭剂浓度的均匀稳定,装置中的主要设备为一个隔膜式计量泵,能将泵与臭剂分开,以防臭剂泄漏。详细流程图如下:

氢氧化钠使用及储存的注意事项

固体氢氧化钠可装入0.5毫米厚的钢桶中严封,每桶净重不超过100 公斤;塑料袋或二层牛皮纸袋外全开口或中开口钢桶;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普通木箱;螺纹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镀锡薄钢板桶(罐)外满底板花格箱、纤维板箱或胶合板箱;镀锡薄钢板桶(罐)、金属桶(罐)、塑料瓶或金属软管外瓦楞纸箱。包装容器要完整、密封,应有明显的“腐蚀性物品”标志。铁路运输时,钢桶包装的可用敞车运输。起运时包装要完整,装载应稳妥。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防潮防雨。如发现包装容器发生锈蚀、破裂、孔洞、溶化淌水等现象时,应立即更换包装或及早发货使用,容器破损可用锡焊修补。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物、酸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不得与易燃物和酸类共贮混运。失火时,可用水、砂土和各种灭火器扑救,但消防人员应注意水中溶入烧碱后的腐蚀性。

NaOH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一、泄漏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用清洁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以少量NaOH加入大量水中,调节至中性,再放入废水系统。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放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无害 处理后废弃。 二、防护措施 呼吸系统防护:必要时佩带防毒口罩。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它:工作后,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三、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涂上3%-5%的硼酸溶液。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用3%硼酸溶液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应尽快用蛋白质之类的东西清洗干净口中毒物,如牛奶、酸奶等奶质物品。患者清醒时立即漱口,口服稀释的醋或柠檬汁,就医。 灭火方法:雾状水、砂土、二氧化碳灭火器。

【2018-2019】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精选word文档 (5页)

【2018-2019】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考量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场法律制度越来越规范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大部分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由于自身对法律事务不是很熟悉,往往会通过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办理的业务主要有: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在这些诉讼业务中,收集、提供证据是律师所有诉讼业务的核心,因为在以以事实为依据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诉讼胜败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要是靠证据来证明各自的主张,进而获得法律的支持,如果缺乏证据则必然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概述 那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哪里?201X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自行向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身份有关,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完整的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链条才可能被法院立案,所以原告方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就必然比较广泛:当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时,其在诉讼攻守关系中处于守的位置,主要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质证,进而提出答辩意见,通常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相对小一些。

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民事办案流程 一、民事 (一)咨询 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 2、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之处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 3、合理地分析案情,说明胜诉的可能性。 (二)收案 1、律所案件受理费1000元,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收费: (1)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3.6%收。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2.4%收。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包括100万元),按收费比率1.8%收。 (5)100万元以上,按收费比率0.6%收。 2、收案审批。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委托须知、办案质量监督卡(含存根联)交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二份。 5、委托人授权

(1)委托人写授权委托书或律师替委托人起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个人的,让其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单位的,让其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收费。收取委托人律师服务费后,向所里开律师服务费发票,一式四联。交委托人一联,办案律师留一联,律所留底二联。 7、 (三)办案。 1、制作法律文书 (1)委托人是原告的,制作起诉状。 (2)委托人是被告的,制作答辩状。 2、调查收集证据 (1)让委托人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律师调查取证。调查收取证人证言,公安笔录、档案记录等。 3、立案(代理原告)。 (1)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立案,然后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4、收到出庭通知书。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在立案当天就签发出庭通知书,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后签发。

氢氧化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氢氧化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氢氧化钠 化学品俗名或商品名:苛性碱;火碱;片碱;苛性钠 化学品英文名称:sodiun hydroxide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纯品□V 混合物□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 人员戴防尘面具(全面罩),穿防酸碱工作 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小量泄漏:避免 扬尘,用洁净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 盖的容器中。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 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 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主要成分:含量: 工业品 一级≥ 96%; 外观与性状:白色不 透明固 体,易潮 解。 pH: 熔点(℃): 沸点(℃):1390

相对密度(水=1):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无资料饱和蒸气压(kPa):(739℃)燃烧热(kJ/mol):无意义临界温度(℃):无意义临界压力(MPa):无意义 无资料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 值: 闪点(℃):无意义引燃温度(℃):无意义爆炸上限%(V/V):无意义爆炸下限%(V/V):无意义溶解性:易溶于 水、乙 醇、甘 油,不溶 于丙酮。主要用途:用于肥 皂工业、 石油精 炼、造 纸、人造 丝、染 色、制 革、医 药、有机 合成等。其它理化性质: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法规信息: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 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 (化劳发[1992] 677号),工作场所安 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6]劳部发423号)等 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 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常用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3690-92)将该 物质划为第类碱性腐蚀品。其它法规:隔膜法 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HGA001-83);水银法 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HGA002-83)。

四氢噻吩安全技术说明书图文稿

四氢噻吩安全技术说明 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四氢噻吩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四氢噻吩 化学品英文名称:tetrahydrothiophene 技术说明书编码:361 CAS No.:110-01-0 分子式:C 4H 8 S 分子量:88.17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四氢噻吩 CAS No.:110-01-0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危险性类别: 健康危害:本品具有麻醉作用。小鼠吸入中毒时,出现运动性兴奋、共济失调、麻醉,最后死亡。慢性中毒实验中,小鼠表现为行为异常、体重增长停顿及肝功能改变。对皮肤有弱刺激性。 环境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本品易燃。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遇高热、明火及强氧化剂易引起燃烧。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氧化硫。 灭火方法: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也可以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局部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接触。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

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代理

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代理 吴雪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将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对照分析,就会发现《民事诉讼法》有关代理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没有《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那么具体和完备。本文就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规定,结合自己十多年来办案的经验和体会, 谈谈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的代理。 一、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享有的权利 律师在民事纠纷案件代理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概括地讲,一是法定职权,二是当事 人授权。 律师的法定职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赋予,如调查权,阅卷权等,这些都是程序上的权利,一经当事人委托,即自动依法享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授权,又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或仲裁,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出庭、辩论三项程序方面的权利,一经委托即自动享有,这种一般授权也是程序方面的权利。至于实体权利,就需当事人特别授权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实践中,《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回避、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等三项权利,律师亦需经当事人特别授权,方可行使。 二、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应尽的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应尽的义务,规定得比较零乱而不系统,分散而不集中。以我体会,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解答委托人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委托人代写诉讼文书,如民事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管辖权异议书、 执行申请书等。 3.帮助委托人搜集整理证据,或自行调查取证后,向法庭提交。

氢氧化钠(溶液)安全技术说明书

氢氧化钠(溶液)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称:氢氧化钠。 化学品英文名称:sodiumhydroxide 化学品中文别名称:烧碱;火碱;苛性钠。 推荐用途:用于制药、造纸、炼铝、炼钨、人造丝、人造棉和肥皂制造业,用于生产染料、塑料、药剂及有机中间体,旧橡胶的再生,制金属钠、水的电解以及无机盐生产中,制取硼砂、铬盐、锰酸盐、磷酸盐等,实验室化学试剂,碱性干燥剂。 限制用途: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 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 物理和化学危险性:腐蚀金属锌、铝、锡和铅,生成易燃易爆的氢气。与铵盐反应生成氨,有着火和爆炸的危险。 侵入途径:吸入、皮肤接触、眼睛接触、食入 健康危害:本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和刺激性。粉尘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 直接接触皮肤和眼可引起灼伤;误食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 次要危险 危险性类别 腐蚀性物质 危险标识 警示语警告 强烈腐蚀性和刺激性,误食可造成消化道 危险说明 灼伤。 ?应用贮槽储存 防范说明

第三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物质混合物"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大量流动清水充分冲洗,直至皂样物质彻底消失或创面的pH值成中性为止。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充分冲洗;用2%?3%的硼酸液冲 洗或湿敷。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青,禁止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与酸发生中和反应并放热。腐蚀某些塑料、橡胶或涂层。在潮湿空气中,腐蚀金属铝、锌、锡和铅,生成易燃易爆的氢气。具有强腐蚀性。 有害燃烧产物:无意义。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本品不会燃烧,根据看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用水、砂土扑救,应注意防止物品遇水产生飞溅,造成灼伤。 灭火注意事项及措施: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耐酸碱消防服,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作业人员防护措施和防护装备:穿耐酸碱服,戴耐酸碱手套,戴防护手套。应急处置程序:疏散有关人员、隔离污染区;限制出入。阻隔和切断泄漏源。切断泄漏源,收集回收后用水冲洗残留物,冲洗水经过中和处理后排入废水处理系统。 防止发生次生危害的预防措施:应特别注意对水体的影响。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处理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应佩戴佩戴防护眼镜和胶皮手套。避免与酸类接触。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应当注意倒空容器内本品残留物。稀释或配制溶液时应把碱倒入水中,避免沸腾和飞溅。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完整版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程序 一、代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1、约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快速 的通过了解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初步估算此案的难易程度、确定代理费用; 2、谈好案件的代理费用,签订案件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授权委托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双方谈好的诉讼代理费用,给当事人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复印并让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收收到发票原件; 二、立案的准备: 1、前述第一项工作做完后,需要准备立案,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被告是单位的,要到被告登记的工商局查档,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是立案的必要材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指导意见,速算出案件诉讼费用,让 当事人准备相应的费用; 3、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分析案件,确定诉讼策略、起草修改起 诉状、到案件管辖法院立案,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 书、领取诉讼费用缴纳收据; 4、总结案件辩论焦点、拟写代理词、质证意见;

5、案件立案后,要抽时间询问案件分到了哪位承办法官手里,不定 期的联系,关注被告是否有证据提出,以防审理过程中措手不 及; 三、开庭审理过程: 1、按时出庭,按照审判长的引导,进入诉讼程序 2、围绕法庭争议焦点,讲事实、摆证据、引法律,有条不紊,论证 自己的请求合法、合理、合情、驳斥对方的答辩意见; 3、切记两点:一般程序中:证人的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 天提出申请;证据的提供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提供;简易程 序中:证人出庭、证据提供都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可 以提出反对,不质证; 总结:通过本案,从接受委托--立案--准备工作--开庭审理---结案;把一个案件做好,证据是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然开庭辩论的过程中还有很多技术、技巧;这需要我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庭审瞬息万变,会出现很多突发情况,是我们开庭前所不能预见的,在出现情况后,不要慌,迅速找出对应策略,这需要经验和实践磨练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法律快车网对此不承担任何

氢氧化钠msds安全技术说明书

氢氧化钠m s d s安全技术 说明书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氢氧化钠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标识 中文名:氢氧化钠,烧碱 英文名:Sodium hydroxide; Caustic Soda 分子式:NaOH 相对分子质量: CAS号:1310-73-2 危险性类别:第类碱性腐蚀品 化学类别:无机碱 第二部分主要组成部分与性状 主要成分:含量≥96% 外观与性状:白色不透明固体,易潮解。 第三部分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 健康危害:本品有强烈刺激性和腐蚀。粉尘刺激眼睛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皮肤和眼睛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燃爆特性与消防 燃烧性:不燃 闪点(℃):无意义 危险特性:与酸发生中和反应并放热。遇潮时对铝、锌和锡有腐蚀性,并放出易燃易爆的氢气。本品不会燃烧,遇水和蒸汽大量放热,形成腐蚀性溶液。灭火方法:用水、砂土扑救,但须防止物品遇水产生飞溅,造成灼伤。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露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耐酸碱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 大量泄漏:避免扬尘,用清洁的铲子收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小量泄漏:收集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理。 第七部分储运注意事项 储存于干燥清洁的仓库间。应注意防潮和雨淋。应与易燃或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分装和搬运时要注意个人防护。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破损。雨天不宜运输。 第八部分防护措施 车间卫生标准 中国MAC (mg/m3): 前苏联MAC(mg/ m3): 美国 OSHA 100ppm,2mg/m3 ; 美国TLV-STEL ACGIH2mg/ m3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环节:委托前的接待、接受委托、阅卷、调查、代书、庭审、上诉、总结等。这些环节并非在每一个民事案件的代理中都要经历,但对于从业律师来讲,即使不在这个案件代理中经历,也可能会在另一个案件代理中经历,因此,各个环节中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都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上述环节,按照其工作特点和各环节的主要任务分为四个阶段来总结,即委托前的接待阶段;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总结和完善阶段。 一、委托前的接待阶段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存在律师接待委托人的工作,之所以把委托前的接待作为一个阶段来叙述有两个理由,一是尽管这时还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委托前所进行的接待工作就是整个案件接待工作的组成部分;二是这个阶段的接待对于能否建立委托关系以及律师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受到委托人的尊重和工作上的配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委托前的接待阶段中,律师应完成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树立独立和良好的职业形象;二是了解案情并依法剖析案件;三是和当事人协商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要想完成上列任务,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一)接待前的工作安排 1、根据当事人自身和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待场所。 对当事人的接待,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场所,比如请当事人到律师的办公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接待;律师到当事人所在的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律师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地点。场所的不同,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的评价,并因此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人。一般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最好、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纠纷的事,从朋友介绍中得知他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顾其住院的母亲。这种情况,就不必让当事人到律师所会谈,可以转告当事人,在他方便时,可以通知律师到他的办公室去谈。这样,当事人就会因为律师对他处境的理解而感到律师的细心及其对他人的尊重。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从细微处入手,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替当事人着想,这就可以通过细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为日后的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2、为了提高接待效率,告知当事人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实践中,有些律师往往陷入毫无效率可言的多次接待工作之中,这其中固然可能有当事人的原因,比如有些当事人并不是真心聘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只是想以请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咨询,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几乎每个律师都遇到过。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多次的接待现象,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比如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之前,没有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事先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以致于在接待时出现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好相应的案件材料或者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其并不了解情况,只凭嘴说而无证据加以佐证,或者只说些可能、大概的情况。这样就不得不进行第二次甚至更多次接待。作为律师,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固然还无义务帮助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但为了提高接待效率,节省自己和当事人的时间,他完全有可能也应该在接待之前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应准备,如准备好案件材料,委派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最好能够有一名相对负责的人员参加等等(助理)。这种提醒,对律师来说并不难,但对于接待效率的提高却是很重要的。 (二)设计接待模式 每个律师在工作中都会有一套自己惯用的接待方式,但是,什么样的接待方式更能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更能显示律师的业务能力,却不是每个律师都注意到的问题。接待当事人,

氢氧化钠使用注意事项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氢氧化钠使用注意事项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9 页

氢氧化钠使用注意事项 氢氧化钠;又名烧碱;火碱;苛性钠,属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属第八类危险货物腐蚀品中的碱性腐蚀品,编号82001。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品的处置须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主要用途:用于肥皂工业、石油精炼、造纸、人造丝、染色、制革、医药、有机合成等。 外观与性状:白色不透明固体,易潮解。 避免接触的条件:接触潮湿空气。 危险特性:本品不会燃烧,遇水和水蒸气大量放热,形成腐蚀性溶液。与酸发生中和反应并放热。具有强腐蚀性。易燃性(红色):0、反应活性(黄色):1 燃烧(分解)产物:可能产生有害的毒性烟雾。禁忌物:强酸、易燃或可燃物、二氧化碳、过氧化物、水。 禁忌物:强酸、易燃或可燃物、二氧化碳、过氧化物、水。 灭火方法:雾状水、砂土。消防器具(包括SCBA)不能提供足够有效的防护。若不小心接触,立即撤离现场,隔离器具,对人员彻底清污。如果该物质或被污染的流体进入水路,通知有潜在水体污染的下游用户,通知地方卫生、消防官员和污染控制部门。在安全防爆距离以外,使用雾状水冷却暴露的容器。 包装储运危险性类别:第8.2类碱性腐蚀品危险货物包装标志:20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高燥清洁的仓间内。注意防潮和雨水浸入。应与易燃、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分装和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雨天不宜运输。 第 2 页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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