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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毒品犯罪的国际化合作

打击毒品犯罪的国际化合作
打击毒品犯罪的国际化合作

毒品犯罪打击的国际合作的现实与实现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毒品犯罪国际化的原因

冷战后,全球毒品犯罪较以往更为活跃,盘踞在世界各地的犯罪集团纷纷挤身于毒品活动行列。目前,美国黑手党控制了该国大部分非法毒品消费市场。英国也有了势力遍及全英国的黑手党式联盟和庞大的毒品销售网络,每年经营额近50亿美元。俄罗斯新兴的黑手党控制了全俄的毒品市场,年非法营销额已达1000亿美元。台湾地区一些以前未涉足非法毒品活动的黑社会组织,近年也开始从事这类犯罪,使本已被视为世界毒品转运站的台湾的非法毒品活动更为肆虐。在拉美,墨西哥的“海湾集团”其势力不仅遍及墨西哥的23个州,并在哥伦比亚、美国等建有基地。在东欧,黑手党的“行动联盟”已基本控制了前苏联地区的毒品活动。欧洲、美洲与香港、台湾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则组成了全球性贩毒网络。在中国,国际及跨地区的贩毒集团与境内不法分子勾结,将毒潮引入,并迅速蔓延。

三、毒品犯罪国际化的危害

1.毒品集团利用巨额非法所得加紧对政权机构侵蚀、渗透,导致所在国空前的社会灾难。据称,哥伦比亚毒品集团就曾同时向竞选总统的双方提供“资金赞助”,以图控制当选总统和购买新政府部长名额。墨西哥执法机构1997年查出,全国10%的缉毒人员涉嫌接受“海湾集团”贿赂;美国缉毒官员受贿之风也相当严重,一些警察因接受贩毒集团贿赂而与其合作,给缉毒斗争设置重重障碍。而毒品不仅严重威胁人们健康,使嗜毒者个人、家庭毁灭,且破坏正常社会秩序,衍生出卖淫、盗窃、抢劫、暴力、凶杀等诸多社会公害。美国约50%的谋杀案、澳大利亚在押犯中80%、英国盗窃与抢劫案中50%与毒品有关。

2.毒品集团有巨额非法所得做后盾,可采取种种非正当经营手段,使合法经

营者很难与其竞争。在某些国家与地区,“毒品经济”已经或正在成为人们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资料表明,在“金新月”等毒品产地,部分难民靠种植罂粟、贩卖鸦片维持生计。拉美经委会的一份报告还指出,就国家整体经济而言,哥伦比亚目前每年非法走私出境可卡因获得60亿美元利润,其中约二分之一返回该国,而其咖啡出口获得的利润仅为16.2亿美元。玻利维亚与秘鲁的情况也相似,毒品年走私收入分别为13亿和8亿美元,都超过了两国的合法出口收入。上述3国约有60-150万人直接从事毒品生产、走私活动。

四、毒品犯罪国际化的应对形式

一些惩罚犯罪的国际公约中,对于警务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都作出了规定。这些公约极大的推动和加强了国际社会在禁毒、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等方面的合作,为促进这些领域的

司法互助和警务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并且国际间各国都在加强国际警务合作据了解,在2012年年初,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向美国、日本、加拿大、阿富汗等国提出了开展“合力-2012”打击跨国毒品犯罪联合行动的倡议,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各国认为,毒品是世界性的公害,打击毒品犯罪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应当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行动,联合打击跨国的毒品犯罪活动。

根据相关安排,从8月20日开始到9月20日,与会各国的禁毒主管机构将协调相关部门,针对涉及中国的重点口岸、航班和邮政的寄递窗口等,与中方共同开展联合打击查缉行动。与会各国也会根据中方梳理和提供的1500余条有价值的线索展开案件的侦办工作,推动情报向执法成果转换。同时,还要着力加强线索核查、逃犯缉捕,调查取证等缉毒的执法合作,选择一批重点案件作为突破口,争取联合侦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国际大案。

近年来,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禁毒公约,在禁毒执法情报交流、打击跨国毒品犯罪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从禁毒委员会得到的一些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共破获外籍人员毒品犯罪案件139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23名,缴获毒品3.9吨。此外为了深入推进境外除源,中国分别制定了中国堵源截流和国际缉毒合作的工作方案,国际合作在不断推进。

第七讲 我国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防控战略

第七讲我国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防控战略 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认为,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当一个社会的控制力量减弱时,这种情况本身就是诱发犯罪的一个直接社会因素。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毒品犯罪的社会防控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毒品犯罪产生原因及条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毒品犯罪不能仅依靠打击,而更应依靠社会力量。因此,采取综合治理的社会防控对策,将打击和预防相结合,强化毒品犯罪的社会防控力度,对于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具有重要意义。本章力求在科学的社会防控战略指导下,择其要点论述如下。 一、落实联合国的禁毒战略 毒品问题作为全球性的灾难之一,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为了有效打击和控制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分别于1990年和1998年召开了两次禁毒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 1990年联合国特别会议以“国际合作取缔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供应、需要、贩运和分销问题的联大特别会议”为题,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会上各国代表和国际观察员就禁毒工作进展情况和禁毒经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审议了全球面临的禁毒任务,并通过了关于禁毒的《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宣布1991年至2000年为联合国禁毒十年。会议认为,全球毒品之所以如此泛滥,一方面是大量不法分子从事毒品的非法生产和贩卖,从中攫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吸毒人群的存在,这些瘾君子滥用各种毒品,为毒品贩卖提供了广泛的消费市场。正如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政策分析和公共事务部主任绍拉所说:“永久性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解决毒品控制的首要原则上来,那就是本着保护公众健康的原则把毒品控制起来。”基于此,在此次会议上确立了“减少毒品非法供应”和“降低毒品非法需求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从控制毒品运输谈打击毒品犯罪

从控制毒品运输谈打击毒品犯罪【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着社会安全,是各种暴力犯罪的罪魁祸首,而毒品运输是毒品犯罪的咽喉,控制了毒品运输也就基本上控制了毒品犯罪。 关键词:控制;毒品犯罪;毒品运输 一、毒品犯罪历史以及现状 毒品以及毒品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早已蔓延已久,是各国政府重点打击的最严重的犯罪之一。然而,从毒品犯罪打击的效果来看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毒品的非法生产、加工、制造、走私以及运输的规模越来越大和数量上升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使毒品像瘟疫一样从原产地蔓延到世界各地,毁坏了数千万个家庭的和谐,导致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由此引发日益严峻的治安问题和广泛的社会问题。 毒品和毒品犯罪对于每一个中国人来说,其所具有的历史意义、政治意义是其他犯罪无法取代的。鸦片战争导致的丧权辱国的历史成为每一个中国人心中永远抹去不了的阴霾,正是因为这种历史情节,导致毒品犯罪让人“谈毒色变”,所以在对付毒品犯罪时尽管国家采取了比较严厉的惩治力度,但是还是跟预期的目的相差甚远,毒品犯罪对社会的威胁依然巨大。放眼全世界,毒品之危害几乎已经蔓延到每一个国家,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在新中国成立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历史毒品的长期影响,再加上被打倒的反革命分子的捣乱和破坏,制毒、贩毒问题仍然相当严重。据统计,1949年全国吸食毒品的人数高达200万之多,制造、贩卖毒品的也有30万之众,罂粟种植面积达100万公顷①。毒品犯罪的泛滥,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定和刚刚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为了不重蹈覆辙,在中央政府的引导下在全国范围内风风火火的展开了一系列禁烟运动,从周恩来总理面对外国记者的提问时毫不犹豫的说道毒品在中国大陆已经彻底根除,从这些话中就可以反应出禁烟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自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世界毒潮的泛滥以及我过改革开放的开展,毒品——这一犯罪的代理人又一次进入到我们的视野之中,我国的毒品犯罪问题再一次死灰复燃,而且愈演愈烈,走私、贩卖、种植毒品案件时有发生。90年代初,在我国海洛因等毒品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冰毒、摇头丸又开始泛滥,导致我国毒品犯罪情势更加复杂和严峻。进入21世纪后,各种新型犯罪更是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让缉毒人员应接不暇,措手不及,而且大有向内地蔓延的趋势。虽然全国各级公安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破获了一系列毒品犯罪案件,抓获了大批毒品犯罪分子,搅和了为数不少的各类毒品,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式依然十分严峻,毒品犯罪活动呈现居高不下的特点并且持续在全国范围内蔓延,惩治与防范毒品犯罪的任务十分艰巨。 2012年上半年恩施州组织开展了禁毒严打、社会面扫毒、破案攻坚“三大”行动,破获各类毒品罪案245起,比上年同期上升380.39%,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283名,比上年同期上升356.45%,缴获各类毒品9911.42克(其中,海洛因4299.6,冰毒4199.67克,冰毒片剂1140.39克,吗啡145.76克,氯胺酮126克),破案数、缴毒数较上年均有大幅增长。成功破获我州建国以来制贩毒品第一大案--“利川7.7制贩毒案件”,此外,、还组织破获了“恩施4.2运输贩卖毒品”、“巴东6.4种毒案”、“恩施5.17跨省贩卖运输毒品团伙案”和“建始6.4蜗居贩毒案”等大要案件②。从数据上看,这些数据从正面反应了恩施州打击毒品犯罪所取得的成绩,对毒品犯罪防控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数据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的毒品犯罪情势是相当严峻的。恩施自治州位于湖北西南边境,地处我国内陆腹地,全州地势是三山鼎立,呈现北部,西北部和东南部高,逐渐向中、南倾斜而相对低下的状态。然而就是在这一被群山环绕的中国内陆腹地,其毒品犯罪情势确实如此严峻,

毒品犯罪

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 被世人称为“社会毒瘤”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形态的判定常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针对毒品犯罪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打击毒品犯罪对策,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 (一)毒品犯罪概念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概念相似相近但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它是指与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但是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有着5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2]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3]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纵观上述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同样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依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以下简称《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我认为,毒品犯罪可以定义如下: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 1、毒品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 世界上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几乎均系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从我国已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看,集团化、职业化趋势非常明显。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区勾结,他们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犯罪体系。他们有秘密联络点存储毒品,用现代通讯手段相互联系,有专车运输毒

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研究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 I I 引言. (1) 1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各国刑罚考察 (3) 1.1中国毒品犯罪刑罚历史演变 (3) 1.2世界各国毒品犯罪刑罚考察 (3) 2国内立法与司法对毒品犯罪重刑化的体现 (5) 2.1毒品犯罪重刑化在立法中的体现 (5) 2.2毒品犯罪重刑化在司法中的体现 (5) 3 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理由 (7) 3.1不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7) 3.2死刑的威慑作用有限 (8) 3.3顺应国际废除死刑浪潮 (9) 4 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路径设想 (10) 4.1消除“唯数额论”对死刑的影响 (10) 4.2将纯度纳入定罪量刑考量范围 (10) 4.3扩大毒品犯罪中死缓的适用 (10) 4.4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 (11) 4.5秉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1)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6)

摘要 国际范围内毒品犯罪态势愈加猖獗,与毒品相关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对毒品犯罪从始至终都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从立法上看,对待毒品犯罪,从制作毒品原材料、培育、运送至吸食者手中,各个环节都严格细致地在我国刑法上被规定为犯罪,法网庞大缜密,罪名全面,因对毒品犯罪的敏感关注和治理,我国对待毒品犯罪始终重刑规制甚至动用死刑。在实践中,我国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率一直过高,仅次于严重暴力性犯罪故意杀人罪,与我国严宽相济政策相背离。现阶段越来越多人重视到问题的严重性。国内刑法、社会政策均日益成熟完善,对待毒品犯罪的相关制裁法律也从未减弱过,可为何毒品犯罪数量仍旧日益高升,毒品犯罪分子仍然不顾一切奔向亡命之路,由此观之,想要切实有效地治理毒品犯罪,并非是重刑打击即可控制的,而是需要找到问题存在的根源。在短时间内,我国想废除死刑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可以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这是目前来说最现实可行的做法。 关键词:毒品犯罪;刑罚适用;限制死刑;量刑情节;宽严相济

2015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1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4年6月,中央政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执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根据我省各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特情介入的问题 1、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由于特情主动提出、多次要求、或者诱以暴利等手段引诱,从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属于犯意引诱,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即使涉及毒品数量较大,也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只有实施数量较少毒品犯罪的故意,由于特情主动提出、多次要求、或者诱以暴利等手段,从而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死刑应慎重掌握。 3、毒品交易的犯意或者数量虽由特情提起,但被告人一拍即合,或者被告人不但没有拒绝,还积极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在短时间内即有较大数量毒品进行交易的,不宜认定为“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 4、对于犯意、数量由谁提出难以明确、有否引诱因素难以排除的,可从密谋到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时间长短、被告人有否前科劣迹、其社会经历等因素,认真审查特情介入对被告人行为的影响程度、被告人受到引诱的可能性。对于被告人毒品犯罪数量刚刚达到死刑标准、虽不能完全确定属于特情引诱、但可能性很大的,可按本意见第22条第(3)项处理。 5、关于“间接引诱”的问题。被告人因受特情引诱而积极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其他被告人在与特情没有接触、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参与犯罪的,对两者应当区别处理。对受到引诱的被告人比照上述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处理原则处理;对没有受到引诱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处理。 二、关于吸毒人员实施毒品犯罪问题 6、吸毒人员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全部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酌情考虑被告人吸毒的情节。 7、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其只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经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量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研究概要

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研究 关键词:毒品,刑法,相应对策 摘要:本文以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对策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国外刑事法律、国际公约为借鉴,对毒品犯罪这一国际性问题进行了简述。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部分。一、毒品的含义及其特征,首先简述了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定义,分类,制作,并分析了毒品的特征。并且简述我国和国际社会对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二、毒品犯罪的立法演进。在此部分对我国对毒品问题立法演进进行介绍。三、毒品犯罪的概念、刑罚。在此部分,通过对毒品犯罪的论述,尤其是对刑事责任的阐述,突出其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区别。四、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介绍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透视毒品犯罪的成因。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接着从现实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五、毒品犯罪的防治与对策。阐明我国如何防治毒品犯罪。前言:毒品自从出现在这个世界上便对人们的生活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难题,世界各国都进行了极其艰苦而而持久的斗争,而毒品犯罪并未就此消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将就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进行研究,以求达到对打击毒品方面做出贡献。 正文:毒品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几种定义。 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分类。 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 ● 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 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 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 ● 从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看,可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阿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在我国主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流行。 三、毒品的制作。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 毒品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常使用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其在毒品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生产合成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因而,经常被毒品犯罪分子用来生产毒品。 四、毒品的特征。 依赖性:毒品的依赖性又称为成瘾性,分生理依赖性和心理依赖性两个方面。生理依赖性又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

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系吸毒人员,应有相应证据证明,如尿检结果、证人证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押后毒瘾发作的情况说明、戒毒所的证明材料等,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 第七条侦破报告应客观、详细、完整地反映侦破经过。对于案件来源情况,是否系特情提供线索或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悉,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地点、经过、多

中国历史上的禁毒运动

中国历史上的禁毒运动 (一课时)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对资料的收集,了解历史上的禁毒运动;通过对历次禁毒运动的比较,明确毒品的危害;帮助学生逐步形成远离毒品,拒绝毒品的人生态度。 2、过程与方法:通过了解毒品在中国蔓延的历史及现状、毒品带给中华民族的巨大创伤,使学生清楚认识到毒品危害,并能从自身出发做到远离毒品。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激发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情感和对毒品的深恶痛绝之情。 课前准备: 了解毒品的危害、以历史上的一次禁毒运动为主题,选择感兴趣的内容,形成探究小组。 教学重点:历史上的数次禁烟运动;毒品对社会的危害。 教学难点: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形势 教学方法:小组合作、电影、师生互动等。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我们对毒品已有了初步的了解,知道了毒品对人体有危害性。其实,早在我国明、清两代,人们已达成了这样的共识:毒品不仅危害生命,更是动荡社会的根源。今天,让我们追寻前人的足迹,进一步

感受毒品对中国人民、中国社会的巨大危害。请大家展示课前收集的历史上有关禁毒活动的资料,以便让每位同学共享。 二、新授 中国历史上的三次禁烟运动: 第一次:1729年,雍正皇帝颁布了中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禁烟法令,从此,禁烟之声缕缕不绝。1839年,在道光皇帝的推举信任之下,林则徐发动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禁烟运动。以虎门销烟为代表的禁烟壮举,有力打击了外国殖民者的贩毒行动,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人民禁烟的坚定决心,这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禁毒运动。 第二次:清末民初,中国政府又发动了第二次禁烟运动。这场运动分前后两期,前者是晚清新政的一部分,以挽救垂亡的政权,后者是民初政府除旧布新的措施,这场运动前后十年,在民众的踊跃参与下,取得很大成果:罂粟种植锐减,烟馆大量封闭,吸毒者纷纷戒除,尤其是外交上,阻止了英国的印度鸦片的合法进口,这标志着世界联合禁毒的开端,也在近代禁烟史上写下了浓彩重抹的一笔。 第三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周密的部署,凭借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强大的军事力量和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发动了第三次禁烟运动。仅仅用了三年时间,协助千百万烟农改种作物,帮助2000万烟民脱瘾新生。 教师总结:尽管这三次禁烟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烟毒一直未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 见 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冰毒) 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 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2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按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 鉴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25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6.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不满2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7.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8.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0克以上不满50克;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0克;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比照本意见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的相应量刑标准处以刑罚。 三、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摇头丸”不是独立的毒品种类,而是毒品的一种存在形式。“摇头丸”毒品含量较低,危害性较小,与一般的毒品案件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00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9.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75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0.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克以上不满7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1.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上不满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

论毒品犯罪 正文

密级:_________ 江西警察学院 学士学位论文 题目:论毒品犯罪 系部:法律系 中队: 学生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职称: 起讫日期:

江西警察学院学士学位论文原创性申明 本人郑重申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江西警察学院可以将本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日期: 导师签名:日期:

摘要 被世人称为“幽灵、瘟疫、魔鬼”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生命。吸毒易使人形成瘾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往往具有强大的经济诱惑力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当前国际范围内的毒品大有泛槛之势。毒品的泛滥,不仅会严重威胁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会严重败坏社会风尚,直接导致或诱发各种犯罪。鉴于此,毒品犯罪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一大社会公害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制止毒品泛滥已成为世界人民共同的愿望;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各国司法机关所共同面临一项严峻的任务。本文结合国外和我国的毒品犯罪的历史、现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阐述了自已的观点。文章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系统回顾了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并对东西部毒品犯罪状况加以比较分析,得出他们的异同。其次从社会道德风尚、经济因素、政治行为角度分析了我国的毒品犯罪的成因。再次分析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特点;最后提出了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与防范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毒品犯罪;成因;分类;治理预防

毒品犯罪的论文

浅谈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 (法学院 201230020157 杨进兴) 【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而且在广大农村地区和贫困落后地区有扩大与蔓延的趋势。我本次见习是在我们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在接触到的很多案件中,毒品犯罪的案件最多,而且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毒品数量也比较大。所以我想谈谈毒品案件的证据及其适用,以期在今后打击毒品犯罪时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正确使用。基层司法系统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可以作为参考。 【关键词】毒品;毒品犯罪;证据 [Title] Brief talk to evidence of drug crime cases in our country [Abstract] Drug crime is a special kind of crime, and in the vast rural areas and poor areas has a tendency to expand and spread. I the trainee is zhuanglang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 contact with a lot of cases, most drug crime cases, and criminal suspects a fairly large number of drugs involved. So I want to talk about evidence and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drug cases, in order to combat drug crime in the future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when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used correctly. Grassroots judicial system can be used as a reference when dealing with drug crimes. [Key words]Drug ;drug-related crimes ;evidence 毒品犯罪的证据比较单一,一般情况下只有毒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就是以毒品数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其认罪态度来定罪量刑的。刑事犯罪都非常注重证据,毒品犯罪作为特殊犯罪更应该注重证据的收集与适用,从而做到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严惩毒品犯罪分子。本文从毒品犯罪的证据来分析,以我本次见习所接触的案例为主,说明毒品犯罪在证据收集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分析缺陷存在的原因以及提出完善方案。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及其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修改后的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但不限与以下几种: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我国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在《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sodocs.net/doc/4913302142.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sodocs.net/doc/4913302142.html,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缉毒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利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现就我市范围内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行为地、犯罪实施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具体为:毒品种植地、制造地、买卖地、交接地、吸食地、藏匿地,犯罪预谋地、毒品毒资筹集地、联络信息发收地,走私、运输、贩卖途经地、目的地和毒品毒资查获地等。涉及上述犯罪地的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几个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司法机关优先管辖。 二、为有利于侦查,发现毒品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在必要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可跨地域、跨部门侦查案件。此类案件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移送起诉后,受理的检察机关认为属于其他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联合侦查的案件,应以有利于侦查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或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参与侦查的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可在诉讼中使用。 四、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要以有利于整体深入缉毒侦查的大局为原则,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主动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协调,确保依法及时惩处毒品犯罪。 来源: https://www.sodocs.net/doc/4913302142.html,/fg/detail527978.html

论毒品犯罪(三)

论毒品犯罪(三) 从这段屈辱的历史可以看到英帝国主义者把鸦片不当作药材而当作其牟利的载体时,鸦片就已成为毒品。一开始,英帝国主义就因巨额利益的驱动,开拓并培育了中国的毒品消费市场,随着中国鸦片烟民的增多和毒品瘾癖性的凸显,鸦片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这又大大地刺激了鸦片的生产者和流通者-英帝国主义不择手段地向中国输入鸦片,甚至不惜动用战争手段。历史告诉我们,正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和毒品所产生的瘾癖性才是促使毒品犯罪形成的真正原因。 再者,我们从现实角度来看,从1952年底到70年代末,我国享有“无毒国”的美誉。然而随着20世纪80年代国门的开放,毒品问题又悄悄蔓延开来,毒贩为获得高额利润(据了解100克海洛英,在云南边境地区里市价为200元左右,在昆明可卖到7500元,到广州则可高达15000元),不择手段地发展和培育毒品消费市场,有的毒贩甚至以悬赏手段发展吸毒者:“发展一个吸毒,奖励500元,发展一个干部子女吸毒奖励1000元,发展一个政法干部子女吸毒奖励1500元,”24毒品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我国吸毒人员也不断增加,1990年我国官方公布的全国吸毒者人数为7万人,20XX年我国官方公布的全国吸毒者人数已达100万人。由此可见吸毒者数量呈迅猛上升之势。由于毒品所产生的瘾癖性,吸毒者是越来越离不开毒品,所以,随着吸毒者人数的增多,毒品的需求量也迅猛增加,毒品犯罪分子为谋求高额回扣不惜铤而走险。以下一组数据足以说明问题: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查获的大宗毒品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毒品犯罪分子非法贩运的毒品数量触目惊心,1000克以上的案件频频出现,10000克以上大案已出现多宗。199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突破10000克以能上能下海洛因案件108起,超过历史上最多的1993年。1998年大宗毒品案件仍呈增长趋势,全年破获10000克以上海洛因案件119起,缴获海洛因千克,超过1997年以前历年的海洛因缴获总量。25现实情况说明,毒品易形成的瘾癖性使得吸毒者很难摆脱毒品,而巨额利益的驱动性,又大大刺激了毒品犯罪不断增加。 所以,我们从毒品本身特性出发,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考察毒品犯罪成因,我们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和毒品易形成的瘾癖性是毒品犯罪的成因。 四毒品犯罪的分类 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毒品犯罪,我们应当对毒品犯罪进行类型上的划分,以便建立较完备的毒品犯罪刑罚体系。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

2014.6.25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2014年06月25日13:07 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张雨多甜甜)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河南省法院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活动。现选取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被告人郑克贤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省东莞市购买500余克冰毒,带至平顶山进行贩卖。3月27日,钱浩与被告人吴新杰联系后携带冰毒到商丘,吴新杰积极帮助钱浩寻找买主,在张飞(另案处理)家中准备贩卖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冰毒504.09克。3月28日在钱浩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平顶山喜来登大酒店将郑克贤抓获,缴获毒品26.13克,其中冰毒18.52克,氯氨酮7.61克。2、2012年3月初,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阿雄处携带200余克冰毒到平顶山,部分卖出,钱浩携带100克冰毒到商丘交给吴新杰,通过吴新杰将部分冰毒贩卖给他人,其中10克由吴新杰交给被告人王娜贩卖给他人。3、2012年年初,被告人郑克贤在广东樟木头镇从阿雄处购买冰毒后贩卖给他人100克。综上,被告人郑克贤共贩卖毒品800余克,被告人钱浩参与贩卖毒品700余克,被告人吴新杰参与贩卖毒品604.9克,被告人王娜参与贩卖毒品10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克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钱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新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郑克贤死刑的裁定部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二审于6月9日宣判。 二、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贩卖毒品案(以贩养吸)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通过平顶山至叶县公交车贩卖给王某宝毒品4.3克,获利2000元,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2、2013年9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在家中贩卖给他人毒品46.61克,获利19000元,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5.1%。公安机关在于红军、王佳佳家中查获冰毒519.64克,经鉴定该物品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3%;查获用以贩卖含有0.06%毒品美沙酮成分的液体30瓶,总重量为3646.72克;在王佳佳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用以贩卖的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状物品11.85克;在王佳佳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用以贩卖的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状物品8.79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红军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其妻被告人王佳佳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8.43 克,海洛因62.76克,美沙酮3646.7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于红军、王佳佳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于红军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其主观恶性深,且所贩卖毒品数量多,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法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于红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佳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一审于6月20日宣判。 三、被告人郭飞龙运输毒品一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飞龙伙同朱保国(另案处理)在缅甸小勐拉边境一宾馆内指使陈茂信、黄建康(二人已判刑)分别吞下毒品53包、42包。陈茂信和黄建康于当天上午分别乘航班飞至昆明市,当日14时30分陈茂信、黄建康同时乘坐CZ3492航班从昆明飞至郑州,当晚18时许,两人到达新郑机场后被民警抓获。后两人在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四中队留置室将体内毒品排出。经鉴定,从陈茂信体内排出的毒品总重量为256.1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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