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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完成我区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XX市《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XX区范围内符合棚户区界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步骤

(一)确认阶段(共10天)

该阶段主要做好以下4项工作:

1、工作内容: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联系市国土局和市规划局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负责联系区发改局,出具项目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项目不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的,区政府申请区人大将项目补充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区

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向市规划、市国土发函询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发函区发改局询证项目是否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不在当年计划的,协调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向区人大申请将项目补充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2、工作内容:相关街道办事处向区房屋征收中心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申请,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况,并提交市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提交项目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的证明文件。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3、工作内容:区房屋征收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如符合条件,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并确定征收范围。

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中心

4、工作内容:收到区政府批准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文件后,正式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中心

(二)征收工作启动阶段(共10天)

该阶段主要做好以下5项工作:

1、工作内容:区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包保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镇街为成员单位,各镇街设立相应办公室全力推进。(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起草领

导小组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程序发文)。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办公室、区房屋征收中心

2、工作内容:区房屋征收中心与相关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委托书,确定相关街道办事处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街道办事处

3、工作内容:区房屋征收中心与相关街道办事处共同指定一家信誉度、业务水平较高的评估公司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出具预评报告,并将预评报告报区房屋征收中心。劳务费由区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街道办事处和该评估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如后期正式评估时被征收人选定该评估公司为项目评估机构,则劳务费不再支付。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中心

4、工作内容:根据调查摸底结果,拟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中心

5、工作内容:区政府组织区城乡建设局、区国土分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等相关部门论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会议纪要(根据调查摸底结果,视被征收户复杂程度而定)。

负责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公布征收补偿方案阶段(共30天)

该阶段主要做好5项工作:

1、工作内容:将调查摸底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对象公示(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摸底调查结果,负责选定公示地点,区房屋征收中心和办事处相关人员共同去现场张贴摸

底调查情况公示表。公示表加盖XX区房屋征收中心公章)。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中心

2、工作内容:征收补偿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在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对象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的单位、个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的30日内,提交有效的意见书。(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提供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收集公示意见;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选定公示地点,区房屋征收中心和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共同去现场张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加盖XX区房屋征收中心公章)。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中心

3、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房屋征收中心牵头,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区维稳办协助)。

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维稳办。

4、工作内容: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出资单位

5、工作内容: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招标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拆除队伍,签订拆除协议收取旧料款和垃圾清运押金(如出现亏损,项目完成后向区房屋征收中心申请拨入亏损部分)。中标的拆除队伍,应到区房屋征收中心进行工程备案,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中心

6、工作内容: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现场公布,期限为3天。

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中心

(四)作出决定阶段(共13天)

该阶段主要做好3项工作

1、工作内容:完成各项法定工作程序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拟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下发文件,区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到征收现场公示)。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街道办事处

2、工作内容: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50%以上户数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抓阄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抓阄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代表等参与监督(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协调市征收办,提供可供选择的评估公司名单,按程序操作,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收人,提供投票抓阄场所)。

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街道办事处

3、工作内容: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评估公司入户开展评估,并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中心

(五)征收实施阶段(共20天)

该阶段主要做好以下4项工作:

1、工作内容:相关街道办事处组织动迁,组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入户开展评估,做好群众工作,完成拆除。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征收中心在《征收补偿结算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由征收中心支付征收补偿款。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中心

2、工作内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基础资料,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拟稿,区法制办审核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作出补偿决定,区房屋征收中心和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共同入户送达和现场张贴补偿决定)。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中心、区法制办、区政府办公室。

3、工作内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区法制办牵头,区房屋征收中心和相关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资料,全力配合)。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法院、区房屋征收中心、相关街道办事处。

4、工作内容: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注销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的房屋产权登记,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

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新建安置楼安置、货币补偿和政府购买安置三种方式,由产权人自行选择。

四、补偿安置政策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政策

1、选择新建安置楼安置的

(1)平房和两层独院的安置政策

平房。国有土地上的有证房屋,按土地证面积的97%(1平方米置换安置楼0.97平方米)进行安置。

两层独院。国有土地上的有证房屋,建房时经规划为两层的。按正房两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1平方米置换1平方米安置楼,剩余宅基部分按照2平方米置换1平方米安置楼。建房时规划为平房,后期接盖二层的,宅基占地部分按土地证面积的97%(1平方米置换安置楼0.97平方米)进行安置,第二层单层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进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储藏室。在安置房面积中按照1:2的比例先于置换车库前进行置换。

车库。在安置房面积中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

实际回迁总安置面积(包括安置楼、储藏室、车库)超出

或不足应回迁安置面积,实行多退少补,回迁时一次性结清。超出应回迁安置面积的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安置楼综合成本价格购买;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楼市场价格购买。不足应回迁安置面积的部分,均按安置楼综合成本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楼房的安置政策

楼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根据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置换(套内面积由测绘公司实测为准)。回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3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免费置换。回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3-8平方米(含)之间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综合成本(综合成本价格包含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小区内配套费用和税费)价格购买。回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根据测绘公司实测数据,按回迁房屋相应比例折算为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回迁住宅市场价格购买。回迁楼套内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根据测绘公司实测数据,按原被征收房屋相应比例折算为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储藏室。被征收人房屋有储藏室的,对原储藏室和回迁储藏室按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置换。回迁储藏室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储藏室建筑面积2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免费

置换;超出2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综合成本价格购买。回迁储藏室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储藏室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房屋无储藏室的,每套安置楼配建1个储藏室,储藏室在安置房面积中按照1:2的比例先于置换车库前进行置换。置换后面积达不到1个储藏室面积的,按综合成本价购买以达到1个储藏室的面积。

车库。对原车库和回迁车库按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置换。回迁车库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车库建筑面积2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免费置换;超出2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综合成本价格购买。回迁车库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车库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成本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无证房屋及附属物。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产权人,不再对其房屋附属物进行补偿。没有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产权人,对其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补偿。

(4)住宅用作营业的房屋。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为防止突击办证,上述证件截至时间为作出征收决定3年前),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且房屋沿城市规划道路。按实际营业面积在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20%,其它相关补偿执行住宅标准。生产加工、仓储房屋一律按住宅补偿,院内仓储与院外临建一律不算营业。

(5)装饰装修。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不再对装饰装修进

行补偿,未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安置房具备的简装不再进行补偿,安置房没有的装饰装修由评估公司评估进行补偿。

(6)搬家费。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一次性给予补助。搬家补助费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计发。

(7)临时安置费。如该项目为先拆后建,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发,一次性暂付18个月,最后按交房日期据实结算;如该项目为先建后拆,则没有该项费用。

(8)奖励费。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14000元。

(9)其它补偿费。已缴纳取暖费且在供暖期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凭实际缴费发票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按有线电视移装费200元/户、电话移机费5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套、太阳能移装费10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给予补偿。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产权人,对此条规定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偿。

(10)选房顺序。按照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2、选择货币补偿的

(1)平房、两层独院、多层楼房。住宅房屋补偿按实际房产证面积计算,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

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权属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件确定。如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与实际合法建筑面积不符的,可申请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实际测绘数据为准。

(2)储藏室。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3)车库。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确定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4)无证房屋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5)住宅用作营业的房屋。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为防止突击办证,上述证件截至时间为作出征收决定3年前),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且房屋沿街。按实际营业面积在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20%,其它相关补偿执行住宅标准。生产加工、仓储房屋一律按住宅补偿,院内仓储与院外临建一律不算营业。

(6)装饰装修。普通商品房具备的简装不再进行补偿,普通商品房没有的装饰装修由评估公司评估进行补偿。

(7)搬家费。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一次性给予补助。搬家补助费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

户计发。

(8)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补助。

(9)奖励费。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14000元。

(10)其它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内有天然气、集中供暖设施的,按天然气2900元/户,集中供暖30元/平方米(实际供暖面积)标准予以补偿;已缴纳取暖费且在供暖期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凭实际缴费发票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按有线电视移装费200元/户、电话移机费5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套、太阳能移装费10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给予补偿。

3、选择政府购买安置的

在XX区辖区内的现有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先期与具备条件的开发企业通过谈判达成建筑面积单价,该价格须低于市场价,由被征拆户自由选择予以安置。

(1)确定平房和两层独院的房产价值

平房的价值。国有土地上的有证房屋,按土地证面积的97%(1平方米置换安置楼0.97平方米)计算面积,然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房产价值。

两层独院的价值。国有土地上的有证房屋,建房时经规划为两层的。按正房两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面积,剩余宅基部分按照2平方米置换1平方米计算面积,然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房产价值。建房时规划为平房,后期接盖二层的,宅基部分按土地证面积的97%(1平方米置换安置楼0.97平方米)计算面积,然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房产价值,第二层单层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进行计算确定房产价值。

(2)确定楼房的房产价值

房屋权属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件确定。如被征收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与实际合法建筑面积不符的,可申请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实际测绘数据为准。

楼房、储藏室和车库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3)确定公摊补贴比例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楼房、储藏室和车库价值一定比例的公摊补贴,此公摊补贴比例由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公

摊系数确定,公摊系数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得出。

(4)无证房屋及附属物。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产权人,不再对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没有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产权人,对其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评估确定价值。

(5)住宅用作营业的房屋。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为防止突击办证,上述证件截至时间为作出征收决定三年前),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且房屋沿城市规划道路。按实际营业面积在住宅房屋价值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20%,其它相关价值的确定执行住宅标准。生产加工、仓储房屋一律按住宅确定房产价值,院内仓储与院外临建一律不算营业。

(6)装饰装修。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不再对装饰装修进行价值确定,未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安置房具备的简装不再进行价值确定,安置房没有的装饰装修由评估公司评估进行价值确定。

(7)签订协议,结清差价。上述1-6条所述价值之和为被征收房屋总价值,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价值计算出差价后,签订补偿协议并结清差价。

(8)搬家费。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一次性给予补助。搬家补助费不足800元/户的,按800元/户计发。

(9)临时安置费。如该项目为先拆后建,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发,按交房日期据实结算;如该项目为先建后拆,则没有该项费用。

(10)奖励费。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奖励,每户给予的奖励不超过14000元。

(11)其它补偿费。已缴纳取暖费且在供暖期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凭实际缴费发票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按有线电视移装费200元/户、电话移机费5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套、太阳能移装费10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给予货币补偿。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产权人,对此条规定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偿。

(12)以上8-11条所述补偿,由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13)选房顺序。按照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政策

《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为营业、办公、仓储、车间等特殊用途的房屋,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

五、其它事项

1、签订协议后,房屋动产部分由产权人自行处理,不动产部分交项目指挥部统一拆除。

2、被征收人家庭只有1套住宅房屋(需开具房屋权属证

明),且房屋面积低于建筑面积46平方米(房产证登记面积)的,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要求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提供相应面积(不低于46平方米)和数量的安置房,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就地提供,不具备就地安置的异地安置,确保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基本居住需要。用于安置的房屋超出46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市场价购买。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享受最低住房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资格进行审核、公示,房产管理部门配合提供该类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档案资料。

六、此办法仅适用于2017年XX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七、棚户区范围内属于集体土地的房屋,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自行实施。

八、天衢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本辖区安置补偿办法。

九、本办法的内容由XX市XX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改造棚户区,意义深远。城市中一些脏、乱、差的死角得到了治理,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通过改造棚户区,不仅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且促进了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地探索棚户区改造的经验做法: 北京市:探索建设“集中安置区”棚改安置模式 近日获悉,北京市将探索建设若干“集中安置区”的棚改安置模式。由市政府统筹规划,拿出一定规模土地,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核心城区疏解的居民。与此同时,还将加快房屋征收立法工作,破解征收拆迁难题。 一、2020年前完成总目标 “十三五”时期,北京市棚户区改造将坚持“疏”、“堵”并重,调控中心城区人口规模,疏解非首都功能,积极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探索新的路径。目前正在组织全市各区和相关企业研究制订2016、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15万户改造任务,2020年前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总体目标。努力把棚改工作作为疏解人口的重要手段,破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 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介绍,下一步,将加快房屋征收立法工作,破解征收拆迁难题。学习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尽快实现地方立法,深入推动棚改工作。 二、探索“集中安置区”模式 北京市还将研究难以实现资金平衡项目的实施路径。针对难以实现资金平衡的棚改项目,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制定亏损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的原则和办法。同时,研究市属国有大型企业承担这类项目的相应政策措施。北京市将探索建设若干“集中安置区”的棚改安置模式。由北京市政府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拿出一定规模的土地,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核心城区疏解的居民。 此外,还将对接在京央企棚改工作政策。建立北京市与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协调机制,就央企棚户区改造的立项审批、规划指标、剩余房源使用、属地政府配合支持等问题形成统一政策意见,明确计划任务和责任落实。 三、已搬迁居民4.3万户 北京市重大项目办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底本市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以来,北京市先后实施门头沟采空棚户区和丰台南、通州老城区等城市棚户区和京煤集团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累计建设筹集安置房7.3万套,搬迁居民4.3万户,有效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

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棚户区土地,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退给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土地收购资金周转及棚户区改造。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含非住宅用地),行政性收费减半,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与管理。 (三)居民回迁房、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享受土地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搬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现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于本通知,具体项目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为准。 二、相关税收政策及减免税管理 (一)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其中,

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

第一章工程概况 1.1 工程简况 一、工程概况西宁市城西区棚户区综合改造(二期)项目施工一标段至六标段,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并依据我公司历年新建、扩建工程中的施工管理经验,结合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1、编制依据 1 、工程名称:西宁市城西区棚户区综合改造(二期)项目。 2、建设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3、建设内容:对辖区1093 户楼进行外墙保温、楼梯间不采暖的保温、窗户更换、楼顶防水、单元门更换 等进行施工。 4、招标范围:一标段至六标段按照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具体内容以招标清单为准)。 5、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6、质量要求:合格。 二、工程概述 1、西宁市城西区棚户区综合改造(二期)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图纸。 2、ISO9001 质量体系对施工企业的具体要求。 3、我公司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机械设备装备情况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4、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青海地方相关规范、规程。二、施工技术方案 三、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1.1.1 屋面部分 本工程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 1、墙体防潮层除有特殊注明外均设在标高-0.060 米处,采用1:2 水泥砂浆掺入10%防水剂30 厚,要求 周围贯通。 2、墙体厚度:外墙为为夹心保温墙(外叶墙为120,内叶墙为240),内墙240(轴线居中),内墙 120 (轴线居中),120墙每600高设2①8拉筋。 3、夹心保温墙:夹心保温层为1 00厚模塑板。 4、墙体材料:主体采用MU1(红砖,一层采用M5.0混合砂浆砌筑,二层、三层、六层、跃层 采用M10混合混合砌筑,四至五层采用M7.5混合混合砌筑 5、楼梯间墙保温:(1)、内外侧均抹20厚1:4 水泥珍珠岩保温砂浆。 (2)、电表箱后侧先挂钢丝网后抹TS20聚苯颗粒保温

棚户区改造补贴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贴标准 一、2019年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多少 这个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你应当查阅当地的通知,或咨询当地的住建局等主管部门。 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注意: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二、棚户区改造有哪几种补偿方式 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一类是现金补偿,一类是房屋置换。 1.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3.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三、最新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相关政策是什么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 (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 (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 (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5、选房顺序 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房A区、B区产权调换房屋。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统建安置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统建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条X县X镇X片区地处X县城门户区,区位优势明显,其大数据产业园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县委县政府实施新时代城镇化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该项目的实施对于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改善片区人居环境,提升X县城整体形象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X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实施办法》、《X县城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律政策,结合X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X片区大数据产业园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配套建设、自求平衡,分期实施,安置优先”的指导方针。本方案征收人为X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部门为X 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部门为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X片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被征迁人为规划范围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X县X镇X片区规划范围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地面附着物。征收范围以X县规划委员

会批复通过的《X县X片区大数据产业园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控制性规划》所确定的红线范围。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X片区规划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菜园地、集体预留地及公共用地等所有集体土地均由村、组集体统一一次性收回,注销土地承包经营和使用权,交由征收部门依法征收,被征收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统一实施拆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发〔X〕5X号)文件执行。规划范围以外的X村1-3组山坡地统一征收并予以补偿,不计算安置面积。 第六条征收国有土地。征收属于政府划拨的国有土地,按照现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给予补偿;征收属于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七条X片区各类管线一律实行地埋敷设,禁止空中架设。征迁中涉及电力(含铁塔)、通信、电视、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供水等管线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原则上管线迁移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产权单位适当拆迁补偿自行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一、棚户区改造简介 (一)?棚户区由来 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 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2017年武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政策

2017年武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政策 2017年武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政策。关注政策改革栏目的朋友们欢迎阅读本文哦,更多资讯尽在独特网,敬请阅读和关注! 2017年武汉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所谓最低补偿面积,即在房屋征收(俗称拆迁)过程中,给予居住困难户的一种补贴。 政策简单而言,即“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由修订稿可见,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条件成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唯一要求,具体为“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根据武汉统计信息网数据,,武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78平方米。而武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之一则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 武汉房地产业内表示:“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实际是一个执行超过10年的“老政策”。只不过之前的要求较多,分别是: 一是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二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三是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 名词解释:房改政策,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指的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对未享受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者在拆迁过程中提供补贴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2017年武汉棚户区改造最新消息 武汉晚报讯(见习记者张希为)棚户区改造作为旧城改造的民生 工程,也为房地产去库存带来新的机遇。武汉晚报记者近日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今年武汉棚户区改造的目标是5.2万户。棚户区改造将提高货币补偿的比例,货币补偿占比将超过50%。 棚户区的形成可追溯至建国以后的工业潮,武汉最大的棚户区兴起于上世纪50年代,十多万产业工人支援武钢建设,住进临时工棚,逐渐形成11个棚户集中社区,居住着13709户共4万余人。棚户区由于缺乏规划、年久失修,房屋质量差、治安和消防隐患较大,地势低处遭雨家里“水漫金山”,一有火情就“火烧连营”。2005年开始,老工业基地东北三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2016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2016年全国还要开工改造600万套棚户区,同时要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与标准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与标准 棚户区改造能够有效的处理低收入住宅的艰难。通过棚改的方式,不仅能够改进老百姓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还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城市功用,改善有些落后的城区相貌。经过改造,统筹考虑了效劳配套和根底条件的改进,特别是改造项目的施行采纳招商引资的方法,既节省了县财政资金的投入,又能够加速城市根底设施建造步伐。而且棚户区改造能够优化装备土地资源,推进土地的合理使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棚户区改造,虽然不少百姓搬进了新家,改善了住宿环境及生活水平。可是依然有一部分人,因棚改,导致原本就过得比较艰辛生活更不如从前。 罗先生是齐齐哈尔人,在棚户区改造当中,罗先生的家也被纳入了棚改的范围之类,然而,在征收的过程中,就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同时补偿方案也很不合理,对此,罗先生深深怀疑此次的征收过程中一定存在问题,慌乱之下,罗先生便向有关部门询问,但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因此,罗先生没有签补偿协议,为了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先生决定走法律程序,委托了凯诺所的贾启华主任。 贾启华主任为了能够尽快解决罗先生面临的问题,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以及现场调查走访获取了大量的材料,通过分析,贾启华主任认为,此次的棚改项目不管从哪个方面来看都存在着很多的纰漏。于是,多次走访相关部门,希望就罗先生的补偿事宜同相关部门协商,可初期的效果并不理想。为此,贾启华主任向齐齐哈尔市政府邮寄了《律师函》,在《律师函》中阐述了此次征收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首先,在征收行为实施之前,征收部门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听证,而且,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对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并不合法,甚至远远低于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这是严重有悖于市场规律的,将其作为罗先生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着实不当。此外,评估公司对罗先生所做的评估报告,既没有对罗先生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也没有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也未能及时公示。这样不严谨的征收行为所产生的补偿方案着实令罗先生不敢恭维。 最终,有关部门人员联系到了罗先生,于是,在贾启华主任的陪同下,就罗先生补偿事宜通过协调得以解决。 在征地拆迁当中,不管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棚户区改造,都应该得以重视,被征收人千万别拿自己以后的生活开玩笑。如果在征地拆迁当中发现疑点,补偿不合理就要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关于农村房屋拆迁,应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本着这个原则,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三种方式: 迁建安置 1、有条件的,首先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很多农民朋友并不习惯住楼房,多年来的生活方式也不能马上转变,所以当地有条件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当然,如果因为征收土地没有多余的土地进行分配和建房,是没办法选择此种方式的。 纯货币补偿 2、农村房屋如果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话,是宅基地的地价加上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关于宅基地的地价,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制定的区位补偿价。 房屋置换 3、农村房屋拆迁应当有房屋置换的选择,让被拆迁的农民自行选择是要货币补偿还是要房屋安置,如果选择房屋安置的话,应当是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最低比例进行安置,这是最低的标准,各地的实践不同,有的是按照1:1.2,有的按照1:1.5,甚至更高,但如果低于1:1的标准,则是不合理的。 棚改补偿标准

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

浙江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四年六月

目录 序言 (3) 第一章、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现状情况 (4)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成效 (4) 二、城市棚户区现状 (4)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分析 (5) 第二章、规划总则 (8) 一、规划依据 (8) 二、指导思想 (9) 三、基本原则 (9) 四、规划期限 (10) 第三章、规划目标 (11) 一、总体目标 (11) 二、分期目标 (11) 三、年度计划 (11) 四、各市计划 (12) 五、土地和资金需求测算 (14)

第四章、实施要求 (18) 一、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18) 二、做好征收安置补偿分配 (19) 三、严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19) 四、提升项目改造建设品质 (19) 第五章、保障措施 (20)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 二、强化要素保障 (20) 三、加强监督检查 (21) 四、健全法规政策 (21) 附件一:全省已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一览表 附件二: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规划目标情况表 附件三: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投资需求情况表 附件四:2013-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项目表(略)附件五:2013-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表(略)

序言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老旧、使用年限久,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既包括集中成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也包括非成片的危旧房、城市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 加快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加快棚户区改造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有效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生活富足、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的基础性工作。 为有序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的工作部署,在各市县开展城市棚户区现状调查和编制改造专题规划的基础上,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本规划。 本规划深入分析了全省城市棚户区现状,根据今后五年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需求,提出了2013-2017年全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2017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南京、上海、河南)

2017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南京、上海、河南)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召开了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今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600万套的目标任务已经确定,要加快棚改进度,2017年新开工项目进度要快于去年,续建项目也要力争早日竣工和入住。为了加快棚改进度,各地也推出了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下面我们来看下。 南京 2016年9月19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这份意见给出了明确的奖励措施。南京市政府要求,各区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上海 依据网上公开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河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意见给出了明确的奖励措施。积极推进和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居民,除享受国家已出台的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补贴支持。提高货币化安置项目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时的权重,适当减少实物安置项目补助资金。省财政在分配补贴资金时,要对上年度货币化安置率较高的省辖市、县(市、区)进行奖励。 (二)金融信贷支持。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金融机构对接,对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融资的基础工作,积极与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对接,完善各类手续,满足金融机构融资放贷条件。

《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四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四棚改办【2006】14号)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建改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省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拆迁、统一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执**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拆迁人利用房屋的某一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住宅兼营业的下列情形之的,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1、利用自家住宅房屋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 2、利用自家住宅的某一间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房屋附近搭建临时简易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4、将自家住宅房屋腾出从事经营活动,又未经批准在自家住宅附近搭建其它建筑物居住家庭成员的; 5、在一套住宅房屋内既居住家庭常住人员又从事经营活动的; 6、其它确属住宅兼营业情形的。 第六条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住宅房屋 l、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的户型为36㎡、45㎡、55㎡、65㎡。拆迁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内(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5平方米以内(含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到65平方米。靠近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850元/㎡结算,其中一层820元/㎡,二层850元/㎡,三层930元/㎡,四层930元/㎡,五层850元/㎡,六层720元/平方米。在应安置面积之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3、拆迁公告发布前由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独立户口)原住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靠近最小户型36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增加面积款由市政府承担,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房产局负责管理并向被拆迁人按廉租房标准收取租金。 4、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但被拆迁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式独立户口)属下列情形且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货币补偿款按650元/平方米进行折算,折算出的面积由拆迁人给其“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增加面积部分按第六条(一)第2款、第3款规定执行。 5、拆迁人必须保证第六条(一)第2款所舰定的回迁安置用房的户型房源数量。 6、回迁安置地点按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确定。 7、产权调换的楼栋、楼层按《产权调换协议书》顺序号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在房源保证的情况下,不准以楼栋、楼层位置不适为由拒绝回迁入住。 (二)非住宅房屋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非住宅房屋,原拆迁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房

棚户区改造流程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核实拟拆迁的土地性质,确定适用拆迁的程序。 主要区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和城市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以及农村房屋拆迁。 (2)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此时应该注意:① 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② 不得采用恐吓、威胁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③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④提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⑤提示委托人,拆迁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 (3)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是否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公示。 (5)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 (6)在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法律不予允许的事情。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四)分户。等行为。 (7)参与制定并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可行性。 二、参与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 通过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或者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 (2)审查拆迁估价委托书 ①核实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资质、综合实力、社会信誉。 ②对估价机构确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③核实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 ④对估价报告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核实。 ⑤对估价机构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⑥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处理。 三、评估的详细操作 (1)何谓房屋拆迁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专业评估人员,遵循房屋拆迁估价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该房屋客观合理价格(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 (2)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了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Ⅰ 房屋的区位是指房屋的地理位置,与城市区域发展地位、交通的便捷、重要场所的距离、周边环境等有关。区位是决定房屋价格的主要因素,实质上是土地价值因素。但房屋拆迁补偿考虑区位因素并非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补偿。Ⅱ 房屋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没有所有权证书或证书上未标明用途时,应界定其实际用途。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城建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用途不但要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还要有规划部门批准手续。 Ⅲ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书上标明为准。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以有资质的面积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 除上述三个因素外,房屋的成新、权属、结构形式、楼层、朝向等因素均应在评估时一并考虑,采用一定的系数进行换算。 (3)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的法律性质 Ⅰ 合法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估价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才是合法的。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快XX市棚户区改造步代,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品 位,完善城镇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XX市的实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乙方负责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参与XX市某地段某范围的棚户区改造项 目,改造范围为,改造范围土地面积约亩(具 体改造范围以甲方最终划定为准)。棚户区改造工程居民共计户,全部同意并积极支持棚户改造,对改造工程表示积极合作,并由甲方一次性补助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助费元。通过对此的改造,建成一个集商贸、服务、高档住宅等功能为一体的商务社区。 二、经甲方和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享受 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 三、甲方责任 1、由甲方成立棚户区项目建设拆迁指挥部; 2、由甲方会同乙方一同制定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方案; 3、组织完成拆迁工作; 4、甲方一次性负责发放棚户区范围的旧、危房、棚亭及临 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给乙方;

5、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改造范围内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 建设审批工作; 5、其他甲方应履行的有关义务。 四、乙方责任 1、负责改造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 的筹措与投入,自主经营管理,承担和享有本项目开发经营的风险和权益; 2、承担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 3、按时支付拆迁工作经费; 4、按时完成共同约定的安置建设时限; 5、乙方负责制定被拆迁户的旧、危房,棚亭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 6、其他应当由乙方履行的相关义务。 五、其它事宜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完成组织搬迁工作,如甲方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当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平等的形式进行协商,如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北京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北京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一、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 1、货币补偿政策 由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几部分构成,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2、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照“先签先选 ”的原则签约选房。其中,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1.5;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0)×1.5;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房屋,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 3、提前搬迁奖政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工程配合奖: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给予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二、北京棚户区改造净地出让政策 1、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三、北京棚户区改造毛地出让政策 1、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3、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提前搬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补偿,对前两者是不能兼得的,那些配合工程实施的,还有配合奖。政府在改造前需要制定改造方案,确定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改造后的房屋是需要纳入产权管理的。

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2017年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完成我区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XX市《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XX区范围内符合棚户区界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步骤 (一)确认阶段(共10天) 该阶段主要做好以下4项工作: 1、工作内容: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联系市国土局和市规划局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负责联系区发改局,出具项目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项目不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的,区政府申请区人大将项目补充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区

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向市规划、市国土发函询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发函区发改局询证项目是否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不在当年计划的,协调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向区人大申请将项目补充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2、工作内容:相关街道办事处向区房屋征收中心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申请,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况,并提交市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提交项目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的证明文件。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 3、工作内容:区房屋征收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如符合条件,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并确定征收范围。 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中心 4、工作内容:收到区政府批准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文件后,正式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责任单位:区房屋征收中心 (二)征收工作启动阶段(共10天) 该阶段主要做好以下5项工作: 1、工作内容:区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包保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镇街为成员单位,各镇街设立相应办公室全力推进。(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起草领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汇编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

棚户区改造的程序(20条)

棚户区改造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程序依建设单位申请启动。 建设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单位)申请,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二、旧城改造应当符合“四个规划”,并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的预审查或者与预审批。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查或预审批。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县人大审议通过。 三、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拟定征收方案,报县政府。征收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确定方法、签约期限等。 五、旧城改造的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六、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必要时对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县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旧城改造的必经程序。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是县政府,组织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八、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一是被征收人依法获得的补偿、补助和奖励。二是政府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成本。三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支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委托费或者工作经费。“足额到位”取决于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后,对征收补偿费用的预评估。“专户存储”,特指建设单位的专户账户。 九、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 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县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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