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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项目

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项目
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项目

实训项目

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

一、实训目的

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实训,使学生了解对社区矫正人员适用撤销缓刑的工作要求以及程序,培养学生处理行事惩罚事务的能力。

二、实训安排

实训地点:普通多媒体教室

课时:1课时

三、实训内容

第一、根据案例材料,分析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

第二、熟悉并填写撤销缓刑的相关文书。

第三、熟悉并能够按照撤销缓刑流程操作。

四、实训方法

案例:2013年5月9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临河区某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白某、张某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用砖头将被害人打伤。同年8月份,公诉机关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由于陈某在村组居住期间表现良好,所在村组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临河区司法局同意将陈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法院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按照相关规定,陈某在10日内到司法局、干召庙司法所办理了入矫手续。然而,陈某于2013年11月份去干召庙司法所报到后,再未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打过电话或去司法所汇报本人的活动情况。在此期间,干召庙司法所通过派出所、陈某的监护人等多方查找,始终无法联系到陈某。7月17日,干召庙司法所终于和陈某取得了联系,并责令其立即到司法所报道,同时干召庙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汇报刘某的相关情况。刘某自此脱管长达8个月。

第一、分析陈某的行为性质

第二、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根据示例和讲解,

独立完成表格的填写。

第三、通过实训,掌握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的程序。

五、具体要求

(一)仔细分析案例材料,确定该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满足撤销缓刑处罚的条件,并列出法律依据。

(二)理清在撤销缓刑处罚环节中司法行政部门的不同职责。

(三)根据提供的表格制作规范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

《提请撤销缓刑处罚审核表》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入档一份。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时,司法所应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司法局审批。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连同有关建议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一并组卷。

《撤销缓刑建议书》用于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整理报送的相关材料。

(五)熟悉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处罚的操作流程

缓刑适用的调查报告

浅谈缓刑适用的现实与未来 --09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近年来,山东法院系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思想,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关注罪犯矫正问题,在维护刑罚公正和保证社会安全的基础上,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逐步加大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虽然各地法院缓刑适用率不断提高,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缓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完善。 调查时间:2009.3—2009.4 调查地点: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调查方式:问卷式访谈式 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法的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除此之外,还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的发挥刑罚的功能,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缓刑的适用对于现代的审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我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缓刑在像是中的适用非常频繁,据了解山东法院的缓刑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几类案件中,占全部缓刑犯人数的75.08%。其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最高,已达到此类案件数量的81.5%;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为58.78%;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为53.9%。而盗窃、抢劫犯罪的缓刑适用控制相对严格,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27.34%、19.50%。更进一步了解到,2006年山东各级法院判处的缓刑犯人数比2001年增长了83.24%,这与全国的增长趋势是一致的。缓刑适用率的不断增长,是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也表明了缓刑适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但在缓刑的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是对缓刑适用标准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缓刑适用不平衡。各市法院、同一市的各基层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仍然存在着缓刑适用标准不一的现象,这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其次,由于个法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同,存在机械适用缓刑、个别案件缓刑适用不当的现象。表现在有些案件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缓刑,如有的法院要求对抢劫犯罪一律不适用缓刑,有的对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力度还不够大等等。有些案件依法适用缓刑但社会效果不好,如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过高群众反响强烈。此外还存在为适用缓刑而刻意地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的情形。 最后、监管不到位,缓刑犯管理失控。对缓刑犯实施监管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缓刑犯的具体表现进行观察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刑考察机关,并且详细规定了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所必须遵守的有关缓刑犯监督管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不难发现,由于监管不力,缓刑犯管理失控的现象仍相当严重。有时07

两高两部“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两高两部“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二)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文书1 调查评估意见书 ()字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 年月日

文书2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编号:填表日期: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文书3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单 单位:县(市、区、旗)司法局 注:送人民法院,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监狱(看守所)。

文书4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年月日 (公章)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

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 法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 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的社区矫正人 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遵循依法规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 的原则。 第二章交付与接收

第五条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 守所应当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在向罪犯宣判时或者罪犯离 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 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以内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 局报到,以及逾期报到或者不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 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做好接收准备。 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人民法院、监狱或者看守所留 存一份,随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一份,发社区矫正人员一份。 第六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生 效后十日以内,向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送达法 律文书,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送达刑 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 记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送达或者 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罪犯病残鉴定表、书面告 知书、回执单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监狱、看守所应当 送达或者当面移交刑事起诉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 (复印件)、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审批表、罪犯病 残鉴定表、出监(所)鉴定表、书面告知书、回执单等相 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 1 -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 分三步实施: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社区矫正的执行 →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1、审前社会调查 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 3、送达法律文书 4、矫正人员报到 5、办理交接手续 6、宣布实施矫正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 2 、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 3、制定矫正个案 4、日常监管和教育 5、考核奖惩 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 5、被决定收监执行 6、被判处监禁刑罚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1、实施汇报制度 2、组织教育学习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 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①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 ②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③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 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3、送达法律文书。(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 社区矫正科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认真查验文书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见附三),文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文书材料不- 2 -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docx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体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高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充分认识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体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努力实现“一强化两提高”目标。一强化,即: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严格监管,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两提高,即: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大幅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观念得到增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区矫正和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社区矫正办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办。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社区矫正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社区矫正执法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社区矫正办以及各司法所。 (二)实施要求。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文书内容与填写说明+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送委托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注意保密,除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对外公开。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文书2) 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内容设计。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公安机关一份。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后,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重新填写此表,并抄送新居住地公安机关。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文书3) 根据《实施办法》第6条设计。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狱押送至罪犯居住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其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均由人民法院裁判或决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在规定时限报到并下落不明的情况,及时填写,一式五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一份,通知原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假释类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

4、社区矫正宣告书(文书4) 根据《实施办法》第7条设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组织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加盖司法所公章,社区矫正人员签名,司法所存档。 5、社区矫正责任书(文书5) 根据《实施办法》第8条设计。加盖司法所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名,存档。矫正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重新签订。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文书6) 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设计。司法所填写意见后,连同社区矫正人员个人书面申请,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文书7) 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第14条设计。可根据外出、居住地变更分别填写相应内容。 用于外出审批时,社区矫正人员外出7天以内的,可只填写到“司法所意见”一栏。备注栏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返回时报告情况填写。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用于居住地变更审批时,一式五份,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随移交档案送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一份;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表》,抄送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

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项目

实训项目 对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实训 一、实训目的 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实训,使学生了解对社区矫正人员适用撤销缓刑的工作要求以及程序,培养学生处理行事惩罚事务的能力。 二、实训安排 实训地点:普通多媒体教室 课时:1课时 三、实训内容 第一、根据案例材料,分析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 第二、熟悉并填写撤销缓刑的相关文书。 第三、熟悉并能够按照撤销缓刑流程操作。 四、实训方法 案例:2013年5月9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临河区某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白某、张某发生争执,随后陈某用砖头将被害人打伤。同年8月份,公诉机关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由于陈某在村组居住期间表现良好,所在村组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临河区司法局同意将陈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法院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按照相关规定,陈某在10日内到司法局、干召庙司法所办理了入矫手续。然而,陈某于2013年11月份去干召庙司法所报到后,再未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打过电话或去司法所汇报本人的活动情况。在此期间,干召庙司法所通过派出所、陈某的监护人等多方查找,始终无法联系到陈某。7月17日,干召庙司法所终于和陈某取得了联系,并责令其立即到司法所报道,同时干召庙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汇报刘某的相关情况。刘某自此脱管长达8个月。 第一、分析陈某的行为性质 第二、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根据示例和讲解,

独立完成表格的填写。 第三、通过实训,掌握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的程序。 五、具体要求 (一)仔细分析案例材料,确定该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满足撤销缓刑处罚的条件,并列出法律依据。 (二)理清在撤销缓刑处罚环节中司法行政部门的不同职责。 (三)根据提供的表格制作规范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 《提请撤销缓刑处罚审核表》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入档一份。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时,司法所应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司法局审批。在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将该文书连同有关建议书、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等一并组卷。 《撤销缓刑建议书》用于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警告审批表、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原报送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整理报送的相关材料。 (五)熟悉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处罚的操作流程

撤销缓刑建议书范本

篇一:11撤销缓刑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 ()字第号 社区矫正人员,男(女),年月日出 生,族,居住地,户籍 地。因罪经人民法 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 决书判处,缓刑,附加。在缓 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 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 缓刑。 此致人民法院 (公章)年月日 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篇二:12撤销缓刑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 ()昆司撤缓建字号 社区矫正人员,男(女),年月日出 生,族,居住地,户籍 地。因罪经人民法 院于年月日以()字第号刑事判 决书判处,缓刑,附加。在缓 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 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撤销 缓刑。 此致人民法院 (公章)年月日 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篇三:11撤销缓刑建议书 撤销缓刑建议书 (2015)字第 1号 社区矫正人员胡涛涛,男, 1997 年 6月 16 日出 生,汉族,居住地盘克镇潘村村胡掌湾,户籍地盘克镇潘村 村胡掌湾。因交通肇事罪经宁县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月1 日以(2014 )宁刑初字字第14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 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限自 2014 年 1 月 27日起至 2017 年 1 月26日 止。 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参与

涉税相关法律题库 (37)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关于刑罚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A.管制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B.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2年 C.拘役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2年 D.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布禁止令,下列有关禁止令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被宣布禁止令的犯罪分子,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B.被宣布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可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 C.被判处管制3个月的犯罪分子,可同时宣布执行2个月的禁止令 D.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3.张某与邓某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杀害了刘某,均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张某与邓某均无故意犯罪,而且邓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2年期满后()。 A.对张某减为25年有期徒刑 B.经查证属实,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张某执行死刑 C.对邓某减为无期徒刑 D.对邓某减为25年有期徒刑 4.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是()。 A.犯强奸罪的犯罪分子 B.犯抢劫罪的犯罪分子 C.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分子 D.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5.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累犯的是()。 A.张某,男,22岁,2014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B.王某,女,15岁,2014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日因盗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C.郝某,女,40岁,2014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日因投放危险物质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D.丁某,男,30岁,2014年5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日因绑架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6.2014年10月1日张某因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经查证张某有下列财产:走私文物所得现金100万元、用于犯罪的资金10万元、合法财产50万元、拟倒卖的文物价值500万元。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法院可以对张某没收财产的最高数额为()。 A.660万元 B.610万元 C.50万元 D.160万元 7.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驱逐出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撤销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当前有关撤销缓刑的规定,现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和“违规情节严重”三种情形。 当罪犯在判刑的时候被宣告了缓刑,此时还不能高兴的太早。因为,还会有一个缓刑考验期,只有顺利的度过了缓刑考验期之后,才能不会执行原判刑罚。而实际上,也有可能出现撤销缓刑的情况,究竟法律中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有哪些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撤销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中缓刑的撤销事由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再犯新罪。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案(三)》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执行原判刑罚,是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再犯罪为条件的,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即便该犯罪是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只要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缓刑。 (2)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服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的撤销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撤销的程序。缓刑撤销程序因缓刑被撤销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

旌德县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知识考试试题参考人:所在单位:得分: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32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 )承担。 A、基层法庭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派出所 D、司法所 4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A、三 B、五 C、十 D、十五 5.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 )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 ( )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1个月,3个月 B、2 个月,4 个月 C、3个月,6个月 D、6个月,12 个月 6.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7.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 A、村、社 B、镇、乡 C、市、县(旗) D、省 8.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 )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 )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A、一 B、三 C、五 D、七 9.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 )。 A、十天 B、二十天 C、一个月 D、二个月 10.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 )。 A、村、社 B、镇、乡 C、市、县(区)、旗 D、省

缓刑收监案例

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拒不履行民事判决缓刑犯被依法收监 2010-06-05 13:02:53|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 本报讯(记者余建华通讯员柴立新)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份撤销缓刑裁定,对拒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的缓刑犯袁将明依法采取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11月5日,桐庐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袁将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罚金1.5万元,罪犯袁将明自动执行。 今年5月,桐庐县公安局以罪犯袁将明在执行期间拒不履行法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16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归还他人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义务及(2009)杭桐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归还他人借款人民币1.4万元的义务为由,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袁将明宣告的缓刑。 法院认为,罪犯袁将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生效的调解书,有能力履行部分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了解,此案的处理结果,对缓刑考验期内的被执行人震动很大。目前,已有汪某等缓刑期内的4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转载自:人民法院报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附件一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文书内容与填写说明

发布时间:2012-06-05 14:47:04 【我要纠错】 【字体:大默认小】【打印】 【关闭】 附件二 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送委托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注意保密,除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对外公开。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文书2) 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内容设计。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三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抄送居住地公安机关一份。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后,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重新填写此表,并抄送新居住地公安机关。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文书3) 根据《实施办法》第6条设计。按照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狱押送至罪犯居住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其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均由人民法院裁判或决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已在规定时限报到、超出规定时限报到、未在规定时限报到并下落不明的情况,及时填写,一式五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一份,通知原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假释类社区矫正人员,还应抄送原服刑监狱、看守所。 4、社区矫正宣告书(文书4) 根据《实施办法》第7条设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组织进行社区矫正宣告。加盖司法所公章,社区矫正人员签名,司法所存档。 5、社区矫正责任书(文书5) 根据《实施办法》第8条设计。加盖司法所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名,存档。矫正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重新签订。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文书6)

缓刑人员保证书

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 你因罪,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年月日生效。现告知你必须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看守所释放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刑监督; (二)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人民法院将作出裁定撤销缓刑: (一)人民法院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上月以上的;(三)未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或者不遵守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不改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罪犯签字: 联系电话: 鞍山市人民法院年月日篇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姓名:王永奇性别:男出生日期:1938年1月9日居住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茨岩乡官寨村楠木冲组。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从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遵守《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人员签名: 2011年11月25日 罪犯姓名:王永显性别:男出生日期:1944年6月1日居住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茨岩乡官寨村楠木冲组。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遵守《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人员签名: 2011年11月24日 罪犯姓名:田时玉性别:女出生日期:1952年10月12日居住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茨岩乡官寨村楠木冲组。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万国解读刑八禁制令

万国解读: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 这个是第一个对禁止令这个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的官方解读,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陈璐琼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万国解读】注意:禁止令的对象只有管制和缓刑,而没有假释。禁止令的内容是特定活动,特定区域、场所,特定人。加入了期限是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 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万国解读】赋予法官禁止令内容的选择权,可以是“三个特定”的一个或者几个。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___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撤销缓刑用) - 法律文书

___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撤销缓刑用)-法律文书 ( )___刑执字第___号 罪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住址) _____年____月___日,本院作出了( )___刑___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以________罪,判处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刑种、刑期)、宣告缓刑__________(刑期)。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____________执行机关于_____年___月____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_______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述公安机关提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述查证后认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撤销缓刑的具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 )____刑____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____宣告缓刑_________________ (期限)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______收监执行原判_____________________(刑种、刑期)。(刑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止)。

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意见》的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评估,主要是信息核查,协助查找。户籍地、居住地,家庭成员,是否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出具被评估人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协助查找脱漏管人员。按照规定应由县(区)司法局向县(区)公安局出具协查函,建议司法所向派出所直接出具协查函,可以更便捷、更高效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查找和突发事件处置。 3、执行收监逮捕程序。公安机关是法定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全力配合。目前这方面仍然不顺畅,以谢建龙案为例,法院收监裁定早已下达,公安机关迟迟未收监。 4、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立。矫正人员涉嫌重新犯罪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仍不能按照文件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建议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交流信息或者公检法司、民政、卫计委等部门之间建立一套软件系统。 二、法院 1、目前评估案件太多了。按照文件规定,法院可以委托 评估,并没有要求所有判缓案件必须评估,现在社区影响评估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法院的和推脱责任“挡箭牌”。 3、提请撤销缓刑等案件,请法院按照文件规定给予回执、

答复或裁定。 三、市司法局 1、建议市局向上级反映,着力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业务用 车,保障执法车辆每所一辆。 2、建议市局对统一后的司法文书和档案,填写、运用、装订、规定等予以注释和讲解,进一步通过规范、精简执法文书,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 3、加强业务培训,最好结合案例教学,通过分析案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4、建议增加装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5、积极推进“队建制”,厘清司法局、矫正支(大)队、 矫正中心、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职责和运作机制。 6、建议市局尽快建立推动发挥以村居为代表的社会力量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运作模式。 7、关于保外就医人员病情核查,市局虽然已于某医院签 订了合作协议,我局也按期派员带队组织了保外就医人员进行了体检。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体检和病情鉴定不同,对于体检出来的病情是否符合继续保外就医的情况,我们仍然不能确定。病情变化是否具备继续保外就医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和医院都不能确定。

(新新)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

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 一、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二、刑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刑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违法犯罪,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四、社区服刑人员到县司法局办理登记后,应当持《社区服刑人员执行通知书》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将给与警告。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管理规定,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服刑表现、思想活动情况;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社区服刑人员离开住所地出县时,必须按规定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自外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与警告: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请原判机关,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青龙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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