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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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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批

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本办法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国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交通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对外经济经贸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还应当向海关输登记手续。

第三章货运管理

第十二条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

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短缺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保证运载集装箱的船舶、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的运输及安全。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短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使用集装箱运输单证。

第十五条承运人可以直接组织承揽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或委托货运代理人洽办理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业务。

第十六条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规格。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第十七条托运人或承运人在货物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影响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的集装箱。

第十八条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集装箱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向由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凭提单提货。

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或不按期限归还集装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集装箱堆存费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第二十条海上国际集装箱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运输价格和费率的规定计收;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计收。任何单位不得乱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各方应当及时相互提供集装箱运输信息

第四章交接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由货人应当根据提单确定的交接方式,在码头堆场、货运站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办理集装箱、集装箱货物交接。

第二十四条参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集装箱交接:

(一)海上承运人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装卸企业有船边交接;

(二)经水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水路承运人在船边交接;

(三)经公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承运人在集装箱码头大门交接

(四)经铁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或公路承运人与铁路承运人在装卸场交换。

第二十五条集装箱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

交接双方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后,应当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对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短缺的责任,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但如果在交接后一百八十天内,接方能提出证据证明集装箱的损坏或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短缺是由交方原因造成,交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短缺负责:

(一)由承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承运人收到货物后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箱内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二)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和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集装箱货物交付之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由于托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申报不实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货物自身及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由于装箱人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三十条集装箱货物发生损坏或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商检部门鉴定出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办理。

集装箱、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理货机构出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无运输营业执照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及国家有关物价法规收取运输费用的,由物价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运输单证管理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第三十四条扰乱运输秩序或随意扩大业务经营范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顿,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接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上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

第三章货运管理

第四章交接和责任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 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还应当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货运管理

第十二条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

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于货物运输的集装箱。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保证运载集装箱的船舶、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的运输及安全。

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集装箱运输单证。

第十五条承运人可以直接组织承揽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或者委托货运代理人洽办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业务。

第十六条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规格。托运的集装箱货物,必须符合集装箱运输的要求,其标志应当明显、清楚。

第十七条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在货物装箱前应当认真检查箱体,不得使用影响货物运输、装卸安全的集装箱。

第十八条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集装箱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凭提单提货。

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或者不按期限归还集装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集装箱堆存费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第二十条海上国际集装箱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运输价格和费率的规定计收;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计收。任何单位不得乱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及港口装卸企业,应当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各方应当及时相互提供集装箱运输信息。

第四章交接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根据提单确定的交接方式,在码头堆场、货运站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办理集装箱、集装箱货物交接。

第二十四条参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集装箱交接:

(一)海上承运人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装卸企业在船边交接;

(二)经水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水路承运人在船边交接;

(三)经公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承运人在集装箱码头大门交接;

(四)经铁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或者公路承运人与铁路承运人在装卸现场交接。

第二十五条集装箱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

交接双方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后,应当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对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的责任,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但如果在交接后180天内,接方能提出证据证明集装箱的损坏或者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是由交方原因造成,交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对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负责:

(一)由承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承运人收到货物后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箱内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二)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或者封志破坏,箱内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集装箱货物交付之日起算不超过180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由于托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申报不实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货物自身及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由于装箱人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三十条集装箱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商检机构鉴定出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办理。

集装箱、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理货机构出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查看被调查企业的运输单证、财务帐册等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被调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使用规定的集装箱运输单证,或者不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或者报送集装箱运输统计报表不实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装卸、中转站、货运站业务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属国内区段的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近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远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为使公司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现对今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各级金融性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全国性专业公司(集团),授权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批。

(二)、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集团),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四)、负责审批设立公司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商有关部门制定审批设立公司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五)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地方性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审批机关。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 第四章年审和换证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商务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第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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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 1、集装箱运输发展:萌芽期-开创期-成长期-扩展期-成熟期 2、我国集装箱运输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集装箱运输系统包括货物、海运、陆运、空运、港口、货运站以及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海关、商检、船舶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如果某一环节失误,必将影响全局,甚至导致运输生产停顿和中断。 4、货物分类: 最适合集装箱化货物:货价高、运费高、对运费的承受能力强,其属性可有效装载集装箱内。如电子产品 适合集装箱化货物:货价、运费较低,但属性适合集装箱化的货物。如纸浆、金属制品等 边缘集装箱化货物:可装箱,但货价与运价很低,经济上不合理。如生铁、原木等。 不适合集装箱化货物:不能装载在集装箱内运输或者大量运输时使用专用船有更高效率:废钢铁、大型卡车等 5、集装箱定义:集装箱(container)是指海、陆、空不同运输方式进行联运时用以装运货物的一种容器。香港称之为“货箱”。台湾称之为“货柜”。 集装箱是一种运输设备;具有耐久性,其坚固强度足以反复使用;便于商品运送而专门设计的,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中运输时无需中途换装;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特别是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设计时应注意到便于货物装满或卸空;内容积为1立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6、集装箱的类型:(1)通用干货集装箱(2)保温集装箱(3)罐式集装箱(4)台架式集装箱(5)平台集装箱(6)敞顶集装箱(7)汽车集装箱(8)服装集装箱(9)动物集装箱 7、集装箱标准:.国际标准集装箱 现行的国际标准为第1系列共13种, 1)其宽度均一样(2438mm)、 2)长度有四种(12192mm、9125mm、6058mm、2991mm)、 3)高度有四种(2896mm、2591mm、2438mm、2438mm)。 第2系列和第3系列均降格为技术报告。 8、集装箱的标记: (一)必备标记 1)识别标记。它包括箱主代码,顺序号和核对数字。 (1)箱主代号。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箱主代号由四个大写的拉丁文字母表示,前三位由箱主自己规定,第四个字母一律用U表示。如中远集运COSU/HTMU/NCLU/MINU (2)顺序号,又称箱号,由6位阿拉伯字母组成。如数字不是6位时,则在有效数字前用“0”补足6位。如“053842”。 (3)核对数字。核对数字是用来对箱主代号和顺序号记录是否准确的依据。它位于箱号后,以一位阿拉伯数字加一方框表示。 2)作业标记。它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额定重量(集装箱总重)和自定重量(空箱重量)标记 ISO688规定应以公斤(kg)和磅(lb)同时表示。 (2)空陆水联运集装箱标记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 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国际集装箱运输概述

4.2.1国际集装箱运输概述 1) 集装箱的定义和标准化 ①集装箱的定义:集装箱(Container)又称为“货柜”或“货箱”,它是一种运输设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104技术委员会》(简称ISO—104)的规定,集装箱应具有耐久性,其坚固强度足以反复使用;便于商品运送而专门设计的,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中无需中途换装;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特别是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装置;设计时应注意到便于货物装满或卸空;内容积为1立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等基本条件。 ②集装箱标准化:目前世界上通用的是国际标准集装箱,现在海运和陆运普遍使用20英尺和40英尺集装箱。为便于计算集装箱数量,以20ft的集装箱作为换算标准箱(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TEU),并以此作为集装箱船载箱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集装箱保有量等的计量单位。其相互关系为:20ft集装箱=1TEU,40ft集装箱=2TEU,另外,实践中人们有时将40英尺集装箱称为FEU(Forty-Foot Equivalen Unit)。集装箱的标准化促进了集装箱在国际间的流通,有力地推动了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2)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分类有多种方法,这里以集装箱用途不同进行分类,以使大家在工作中能根据运输货物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类型的集装箱。 (1) 杂货集装箱(Dry Cargo Container) 又称干货集装箱或通用集装箱。这种集装箱适用于各种干杂货。在所有集装箱中,杂货集装箱的数量最多。 (2) 散货集装箱(Bulk Container) 是用以装载粮食、水泥及化学制品等散装粉粒状货物的集装箱,使用这种集装箱可以节约包装费用,并提高装卸效率。 (3) 冷藏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RF) 是指“装载冷藏货并附设有冷冻机的集装箱”。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冷藏集装箱的货运事故较多,原因之一是由于箱子本身或箱子在码头堆场存放或装卸时所致;另一原因是发货人在进行装箱工作时,对箱内货物所需要的温度,及冷冻装置的操作缺乏足够的谨慎所致。尽管如此,世界冷藏货运量中,使用冷藏集装箱方式的比重不断上升,近年来已经超过使用冷藏船运输方式的比重。 (4) 敞顶集装箱(Open-Top Container,OT) 实践中又称开顶集装箱,是一种没有箱顶或不设部分侧壁的集装箱,使用时需用蓬布盖顶。目前,开顶集装箱仅限于装运较高货物或用于代替尚未得到有关公约批准的集装箱种类。 (5) 框架集装箱(Flat Rack Container) 这是一种没有箱顶和箱壁,箱端壁也可卸下,只留箱底和四角柱来承受货载的集装箱。如果将四角柱拆下,也可作平台集装箱使用。这种集装箱主要用于不适于装入杂货集装箱或敞顶集装箱内的长大件、超重件、轻泡件、裸装设备等货物。 (6) 牲畜集装箱(Livestock Container) 这是一种专门为装运动物而制造的特殊集装箱,箱子的构造采用美国农业部的意见,材料选用金属网使其通风良好,而且便于喂食,该种集装箱也能装载小汽车。 (7) 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TK) 是一种适用于装载酒类、油类、化学品等液体货物的集装箱,具有适于装载此类货物的特殊结构和设备。 (8) 汽车集装箱(Car Container) 这是专门供运输车辆而制造的集装箱,结构简单,通常只有框架与箱底,根据汽车的高度,可装载一层或两层。 3) 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它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目前,集装箱海运已经成为国际

国际集装箱运输未来的发展趋势

国际集装箱运输未来的发展趋势 综观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轨迹,以及运输技术的未来变化,可以预示今后集装箱运输将会出现以下的发展趋势: 1(国际集装箱运输量继续增长 相比其他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是一种较新的模式,这种运输方式本身还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它将在整个运输中承担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种增长主要来自于适合装入集装箱的货物进一步的集装箱化,同时,短途的沿海集装箱运输量将有明显增加。 2(国际集装箱船舶的大型化趋势 根据规模经济的规律,生产规模的扩大能使生产成本下降。为了参与国际范围内的竞争,减少运输成本,各大跨国航运公司纷纷投资,大力发展大型化集装箱船舶,使世界集装箱船舶的平均载箱量逐年上升。 3(国际集装箱码头的深水化、大型化和高效化趋势 随着集装箱船舶的大型化,水深越来越成为船公司选择港口的重要因素。船舶的大型化要求有自然条件良好的、处于航运干线附近的深水港与之配套,因此全球运输中的枢纽港的作用日益重要,而这些起枢纽作用的港口的稳定货源必须有众多的支线港予以支撑。而枢纽港的非直接应地的货源所占比重会不断增加。这种集装箱星向少数一些港口集聚的趋势已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中国香港特区和新加坡的集装箱吞吐量的急剧上升印证了这一点。因此,集装箱码头规模的扩大,码头深水化、高效化已成为枢纽港的必要条件。为此,集装箱码头将向着全自动化作业方向发展,装卸工艺将有突破性改进,作业设备将进入新一轮的更新换代时期。 4(挂靠港减少,干线运输网络扩大

航运公司运力优化配置带来的最大效果就是运输服务质量的提高。这表现为航线挂靠港减少,服务密度增加,交货期缩短。在重组的以枢纽港为核心的新的港口群中,港口密度将进一步提高,大中小港口、大中小泊位、专业与通用泊位将更强调相互协调发展,港口群体将更注重港口问密切的相互协作和高度的互补性,从而导致采用更为接近的港口技术设施。 5(适应现代社会对集装箱运输系统的柔性化需求 运输系统为之服务的客户已越来越不满足于原先那种被动适应运输需要的方式,而正在寻求适应客户自己需要的运输。客户对于运输的多样化需求,预示着运输方式应具有更大的适应性,即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无法对客户的需求作出敏捷的反应,而应该是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提供更为“柔性”的运输服务系统,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的集装箱多式联运正是顺应了这种变化。多式联运将集装箱这种现代运输方式的触角一直伸到物流的始末端,伸向客户企业,伸向消费市场。这种需求势必产生“运输支线与运树干线相连接,分流港与枢纽港相配合,大相与小箱相配套”的集装箱运输格局。 6(集装箱运输组织方式将会明显改变 现代整装箱运输系统要求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港口、机场、仓储以及相关的海关、检验检疫、货主企业等方面的协同组织,这正是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的关键。这种需求与人们追求运输系统整个过程的效率,降低整个过程的运输成本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集装箱运输系统组织的进一步集成化将是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海运方面,这种集成化趋势已经非常明显,这主要体现在航运企业内部趋于集中,外部走向联合。 7. 信息化将是未来集装箱运输管理的关键 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使得客户的需求也悄然发生着变化。越来越多的客户希望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交易,对船公司电子商务的需求及依赖性越来越

国际货代公司管理制度

国际货代公司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章程管理制度

2016(01)版 目录 ?员工守则 ?财务管理 ?人事管理 ?行政管理 ?合同管理 ?审计、监察 ?考勤 ?保密工作 ?安全保卫 ?晋升 ?奖惩 ?岗位职责 ?附则

一、员工守则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二财务管理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

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三.人事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四.行政管理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五.合同管理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 六.审计、监察 ?为加强,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公司设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知识(2)多式联运概述

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知识(2)多式联运概述

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知识(2)多式联运概述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一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方式。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方式相比,它具有运输效率高,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最优运输方式。尤其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入国际多式联运时代。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利用集装箱进行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方式。它通过采用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而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己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 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

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然而,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又有很大的不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三)企业名称含有表明行业特点的“货运代理”、“运输服务”、“仓储”、“配送”、“集运”、“物流”等相关字样; (四)至少有名从业人员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须通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依法设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地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万元。 第三章企业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第十三条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含分支机构)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向商务部授权机构办理企业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人备案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第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集装箱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是将一定数量的单件货物装入标准规格的金属箱内,以集装箱作为运送单位所进行的运输,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有整箱货(FullContainerLoad,FCL)和拼箱货(LessThanContainerLoad,LCL)之分。凡装货量达到每个集装箱容积的75%的或达到每个集装箱负荷量的95%的即为整箱货,由货主或货代自行装箱后以箱为单位向承运人进行托运;凡货量达不到上述整箱标准的,须按拼箱托运,即由货主或货代将货物送交集装箱货运站(CFS),货运站收货后,按货物的性质、目的地分类整理,而后将去同一目的地的货物拼装成整箱后再行发送。 整箱货运与拼箱货运 整箱货由货方在工厂或仓库进行装箱,货物装箱后直接运交集装箱堆场(ContainerYard,CY)等待装运。货到目的港(地)后,收货人可直接从目的港(地)集装箱堆场提走,即“场到场”的方式。

拼箱货由于货量不足一整箱,所以需由承运人在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FreightStation)负责将不同发货人的少量货物拼在一个集装箱内,货到目的港(地)后,再由承运人拆箱分拨给各收货人,即“站到站”的方式。 其中,当交接方式为堆场到堆场时,则发货人整箱交货,收货人整箱接货;当交接方式为货运站到货运站时,则发货人拼箱交货,收货人拼箱接货。 集装箱的积载 集装箱的积载随船只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格槽的船上将集装箱堆放在甲板上,沿船体靠拢并用粗铁链和锁头将集装箱捆牢固定。在格槽船上,集装箱堆放在格槽里,一般可堆放九层,舱内六层,舱上三层,通常甲板上的集装箱约占25%~35%。在滚装船上,甲板上的箱子用捆绑设备加以固定,在舱内的箱子置于固定的位置上或置于各种类型的拖车上。 集装箱内的货物积载 提高集装箱内积载技术,充分利用集装箱容积,有利于

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

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概述 国际集装箱运输概述 集装箱的定义 集装箱的标准 集装箱的种类 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集装箱运输的关系人 集装箱的标记 国际集装箱货运进出口程序 进口程序 出口程序 国际集装箱与多式联运运价及费用计收国际集装箱海运运价 国际集装箱内陆运价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价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责任与保险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与责任期间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 国际多式联运与集装箱综合保险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单证 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的构成及特点 主要集装箱运输单证的内容与功能 集装箱运输单证与EDI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集装箱运输操作实务 国际集装箱的发送和交接 集装箱出口通关操作流程 集装箱加固操作总应注意的事项 集装箱码头的空箱操作 集装箱的选择与检查 充分利用集装箱装载能力,提高集装箱装载量国际中转集装箱的码头操作 集装箱码头各类货物的装箱操作 集装箱场站各类货物的装箱操作 集装箱冷藏运输装货时为什么不要预冷冷藏箱集装箱船的分类 如何在码头合理装卸集装箱

如何避免滞箱 货物装箱与集港 货运单证的缮制 拼箱出运巧安排 集装箱整箱、拼箱流转程序 全套单证样本与填写规范 如何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堆存费 支线运输协议中集装箱丢失的赔偿问题 我国的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 由于集装箱是一种新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与传统的货物运输有很多不同,做法也不一样,目前国际上对集装箱运输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做法。但在处理集装箱具体业务中,各国大体上做法近似,现根据当前国际上对集装箱业务的通常做法,简介如下: 1.集装箱货物装箱方式 根据集装箱货物装箱数量和方式可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 (1)整箱(Full Container Load,FCL)。是指货方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以后,以箱为单位托运的集装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有足够货源装载一个或数个整箱时通常采用,除有些大的货主自己置备有集装箱外,一般都是向承运人或集装箱租赁公司租用一定的集装箱。空箱运到工厂或仓库后,在海关人员的监管下,货主把货装入箱内、加锁、铝封后交承运人并取得站场收据,最后凭收据换取提单或运单。 (2)拼箱(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由于一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一起,所以叫拼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托运数量不足装满整箱时采用。拼箱货的分类、整理、集中、装箱(拆箱)、交货等工作均在承运人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转运站进行。 2.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 如上所述,集装箱货运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因此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纵观当前国际上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四类: (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 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收货人在目的地以同样整箱接货,换言之,承运人以整箱为单位负责交接。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货方负责。 (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 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拼箱和装箱(Stuffing,Vanning)运到目的地货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Unstuffing,Devantting),拆箱后,收货人凭单接货。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

国际贸易公司规章制度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二00八年三月 目录 一、员工行为守则 二、员工工作守则 三、考勤制度 四、合同管理制度 五、单证管理制度 六、进出口业务操作制度 七、资产管理制度 八、支付货款和费用审批制度 九、计算机管理制度 十、印章管理制度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十三、驻厂员职责

十四、采购员职责 十五、仓库管理规章制度 十六、财务部工作职责 十七、员工报销制度 十八、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员工行为守则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培养健康向上的工作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提高每位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塑造企业的良好的公司形象和文化内涵,倡导诚实守信的公司经营理念,特制定公司员工守则。 第一条遵守法制,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热爱公司,维护公司形象,与公司荣辱与共。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团结协作,多提合理化建议,开拓创新。 第三条听从公司领导指挥,服从公司的各项决定,高效优质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向公司献计献策,推动公司的各项业务发展。 第四条严格遵守公司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打私人电话、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第五条注重仪表,注意着装及仪表整洁。 第六条讲究礼貌,做到待人热情、举止文明、谈吐优雅,使用“您好”、“欢迎您”、“不客气”等礼貌用语。与客人相遇,要礼让客人先行;同乘电梯,让客人先上先下。第七条尊敬客户 1、接待客人时面带微笑,与客人谈话时应站、坐端正、讲究礼貌、不抢话、插 话、争辩、讲话声音适度有分寸,语气温和、不大声喧哗。 2、遇到客人询问,做到有问必答,不能说“不管”、“不行”等生硬词语,不 得以冷淡态度待客。 3、尊重客人,不议论、不指点。 4、接转电话时,先要说“您好,康意佳公司”,声音要温和。 5、会见客人时,应姿势端正,握手时用力适度,不得用左手,左手不得插兜。 第八条严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或传播公司商业机密及相关文件,不向客户或外部人员谈论本公司的一切事物。要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一切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都应做到先锁再离人,保证桌上无泄密。

货代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货代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XX公司规章制度大纲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

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财务管理制度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之原则、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国际货运公司员工工资考核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国际货运公司员工工资考核制度

国际货运公司员工工资考核制度 一、总则 1.1为规范职国际货运公司员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国际货运公司全体职员。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事项。 二、工资结构 2.1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不超过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职员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门组成。 2.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固定工资是根据职员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3浮动工资包括: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开发人员还有项目津贴。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 2.4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具体细节如下: (一)基础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 第 2 页共 5 页

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如40%~50%)。 (二)岗位工资: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确定。公司岗位工资分为(如5类18级)的等级序列,见正式员工工资标准表,分别适用于公司高、中、初级员工,其在工资总额中占*%(如20%~30%)。 (三)工龄工资: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年功工资根据工龄长短,分段制定标准,区分社会工龄、公司工龄; (四)奖金(效益工资):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三、工资考核 3.1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重大、技术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标的岗位倾斜。构造适当工资档次落差,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3.2绩效考评由人事部统一进行,与经营利润、销售额、特殊业绩、贡献相联系;奖金在工资总额中占%(如30%)左右,也可上不封顶;奖金通过公开形式发放。津贴包括有交通津贴、伙食津贴、话费津贴、住房津贴、夜班津贴、加班补贴等 3.3公司所有工作人员的出勤考核、驾驶奖金、话费餐费补助、补 第 3 页共 5 页

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介绍

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介绍 (1)整箱(Full Container Load,FCL)。 是指货方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以后,以箱为单位托运的集装箱。 这种情况在货主有足够货源装载一个或数个整箱时通常采用,除有些大的货主自己置备有集装箱外,一般都是向承运人或集装箱租赁公司租用一定的集装箱。 空箱运到工厂或仓库后,在海关人员的监管下,货主把货装入箱内、加锁、铝封后交承运人并取得站场收据,最后凭收据换取提单或运单。 (2)拼箱(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 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 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 由于一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一起,所以叫拼箱。 这种情况在货主托运数量不足装满整箱时采用。 拼箱货的分类、整理、集中、装箱(拆箱)、交货等工作均在承运人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转运站进行。 2.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如上所述,集装箱货运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因此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纵观当前国际上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四类:(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收货人在目的地以同样整箱接货,换言之,承运人以

整箱为单位负责交接。 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货方负责。 (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拼箱和装箱(Stuffing,Vanning)运到目的地货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Unstuffing,Devantting),拆箱后,收货人凭单接货。 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 (4)拼箱交,整箱接(LCL/FCL)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 由承运人分类调整,把同一收货人的货集中拼装成整箱,运到目的地后,承运人以整箱交,收货人以整箱接。 上述各种交接方式中,以整箱交、整箱接效果最好,也最能发挥集装箱的优越性。 3.集装箱货物交接地点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根据贸易条件所规定的交接地点不同一般分为:(1)门到门(Door to Door):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2)门到场(Door to CY):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3)门到站(Door to CFS):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4)场到门(CY to Door):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5)场到场(CY to CY):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6)场到站(CY to CFS):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

国际集装箱运输(八)运费计算

教材《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组织与管理》,参考书《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 第九章集装箱运费计算 第一节集装箱运费概述 集装箱运输费用的单位价格称为集装箱运价。国际集装箱运价不是一个简单的价格金额,而是包括费率标准、计收办法、承托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等的一个综合价格体系。 由于集装箱运输打破了“港到港”交接的传统,可以实现“门到门”的运输,使得承运人的运输路线增长,运输环节增多,运输过程中花费的成本构成也与传统运输有很大区别,而且由于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其计费方式也有了很大变化。 一、集装箱运输与国际贸易价格条件 常用的国际贸易价格条件主要有离岸价格(FOB)、运费到岸价格(CFR)及运费保险费到岸价格(CIF)。这三种常用价格条件是建立在“港到港”交接的基础上的,主要适用于传统的散杂货物海上和内河运输。 现代国际贸易中,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货物交接向内陆延伸,实现“门到门”交接。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三种常用价格条件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鉴于此,国际商会(ICC)在《INCOTERMS 1990》中推出了三种贸易价格条件:货物交指定地点承运人价格(FCA)、运费付至目的地价格(CPT)、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价格(CIP)。这三种贸易价格条件不仅适用于公路、铁路、海运、内河、航空等单一运输方式,而且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在目前常用的三种价格体系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以装货港或卸货港的船边为界线,而新的价格条件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或收货人为界线。尽管目前国际集装箱运输中货物的交接地点已延伸到内陆,但习惯上仍然沿用三种常用的价格条件。 二、集装箱运费的基本结构 从运输全程来看,集装箱运输产生之前,传统的件杂货运价是分方式、分段计算的。作为承担绝大部分国际运输的海运段运价,其结构是建立在“港到港”交接基础上的,仅包括货物的海上运费和船边装船、卸船费用,一般把这三项费用称为海运费。 在国际多式联运下,集装箱货物交接从港口向内陆延伸,交接地点延伸使运输经营人的责任和风险扩大到内陆港口、货运站、货主工厂或仓库等内陆地点,似的

货代报关管理规章制度

货代部报关管理规章制度 引言:为加强本公司的报关员管理,规和监督公司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提高其守法意识、业务水平和服务素质,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根据《人民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实施本规章有助于: ──规报关服务质量,明确报关服务质量的要求; ──加强报关人员的自律,提高报关服务的整体水平; 规章实施细则请按照《海关业务标准化规》(2011版)和HS/T 32—2010《报关服务作业规》互补,共同为提高报关质量、服务水平,优化通关环境和提高通关效率服务。1.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注册报关员及报关业务相关人员以及公司相关的报关活动。 2.容 本规章制度规定了报关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服务环节的质量要求、质量评价、质量监督和质量改进措施。 3.引用文件 -报关服务作业规

-人民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2号《关于正式启用修订后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人民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 《人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申报目录》 《报关员职业标准》(试行) 《海关业务标准化规(2011版)》 4.术语和定义 4.1 报关企业customs broker 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企业法人。 4.2 代理报关customs brokerage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 4.3 服务质量要求requirements of service quality 对服务需要的表述或将需要转化为定量或定性的规定要求,以使其实现并进行考核。 4.4 通关作业无纸化paperless clearance 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式。 5.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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