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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halal认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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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标准(MS 1500:2004)

清真食品——生产、制备、加工及储存

常规标准(第一版)

1.范围

马来西亚标准阐述了食品产业中关于清真食品的制备和操作的实用方针(包括营养增补剂),并提供了马来西亚国家食品生产和食品贸易的基本要求,本标准与MS1480、MS1514可并用。

注:本标准不包括关于认证所需的所有要求,有关清真认证的事宜可在马来西亚伊斯兰主管当局的规程中查询。

2.引用参考

以下引用参考在本标准应用中是必不可少的,过时的参考仅是引用版本,最新的参考就作为引用参考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版)。

MS1480:根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的食品安全

MS1514:食品卫生一般准则

中小型食品产业的良好卫生规范的方针是趋向于HACCP MON/MAK/18.03(GU)、食品质量监控部、公共健康部和马来西亚健康部。

3.定义

针对本标准的目的,特使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沙立亚法

沙立亚法是指沙菲仪、马立克、罕百里与哈奈菲任何其一的教法学派的伊斯兰法。

3.2清真(合法的)

在不会给执行者带来任何惩罚的情况下,伊斯兰法所允许的事物或行为均为清真。

3.3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是指伊斯兰法所允许的食品,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a)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规定的针对穆斯林的任何非清真动物或者未按照伊斯兰法所屠宰的动物;

b)食品不得含有被伊斯兰法定义为污秽物的任何成份;

c)食品是安全无害的;

d)食品在制备、加工或生产中所用的设备不得与伊斯兰法所规定为污秽物有任何污染;

e)食品或其成份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不允许的人的任何部位或其衍生物;

f)在制备、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过程中,清真食品与不符合a)、b)、c)、d)和e)条件的任何其它食品或被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东西要完全地隔离。

3.4污秽物

3.4.1根据伊斯兰法,污秽物是:

a)事物本身就是禁止的,比如猪及其衍生物、血及腐尸;

b)被非清真食品污染过的清真食品;

c)直接与非清真的事物接触过的清真食品;

d)人类或动物所排出的任何液体或固体,比如尿、粪便、血、呕吐物、脓液、猪狗的精子和卵子(除其它动物的精子和卵子);

e)腐臭的尸体或者未按照伊斯兰法所屠宰的清真动物。

3.4.2污秽物共分三类:

a)Mughallazah——严重污秽物,是指狗和猪,包括从他们的排泄处、后裔和衍生物上所排出的任何液体和固体;

b)Mukhaffafah——轻微污秽物,仅指2岁或2岁以下男婴的尿液,且他除了母乳以外不食用其它任何食品;

c)Mutawassitah——中度污秽物,是指介于严重污秽物和轻微污秽物之间的污秽物,比如呕吐物、脓液、血、含酒精的饮料、腐尸、从排泄处中排出的液体或固体等。

3.5屠宰

根据伊斯兰法,屠宰方法应当切断气管、食管、颈部动脉和静脉来加快动物的放血和死亡。

3.6主管当局

主管当局是那些由政府根据规定的要求执行具体工作的委派部门

注:在马来西亚国家,有若干负责不同领域的主管当局,例如:伊斯兰事务部、动物健康部、公共健康部、食品安全部等等。

3.7伊斯兰当局

伊斯兰当局是指在马来西亚负责伊斯兰事务的政府部门。

4.要求

4.1清真食品、饮料的来源

4.1.1动物

动物可以分为两类:

4.1.1.1陆地动物

除了以下动物,其它的所有陆地动物作为食品均是清真的:

a)未按照伊斯兰法屠宰的动物;

b)猪、狗及它们的后裔;

c)长着长尖牙齿或獠牙用来捕杀猎物的动物,如老虎、熊、大象、猫、猴子等;

d)有爪子的鸟或食肉的鸟;

e)害虫,如老鼠、蜈蚣、蝎子及其它类似动物;

f)伊斯兰禁止杀死的动物,如蜜蜂、啄木鸟等;

g)令人厌恶的动物,如虱子、苍蝇等。

4.1.1.2水生动物

生长在水里且离开水就不能生存的水生动物,如鱼。除了对健康有毒的、令人麻醉的或有危险的动物外,所有的水生动物都是清真的。既能在水中生存也能在陆地生存的两栖动物是非清真的,如鳄鱼、海龟和青蛙。

4.1.2植物

所有类型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衍生物都是清真的,除非它们对健康有害,令人麻醉或有危险。

4.1.3菌类植物和微生物

所有类型的菌类植物和微生物(像细菌、藻类和菌类)和它们的副产品或/和它们的衍生物都是清真的,除非它们对健康有害,令人麻醉或有危险。

4.1.4天然无机物和化学物质

所有的天然无机物和化学物质都是清真的,除非它们对健康有害,令人麻醉或有危险。

4.1.5饮料

所有的水和饮料都是清真的,除非它们对健康有害,令人麻醉或有危险。

4.1.6转基因食品

食品和饮料中含有使用伊斯兰法所规定的非清真动物的基因物质转变而来的转基因物或成分的产品和/或副产品均是非清真的。

4.1.7 在4.1.1.2和4.1.2中所指的有害水生动物或植物,当毒素或有害物质在加工过程中被清除时,伊斯兰法允许这样的产品是清真的。

4.2 屠宰

4.2.1 根据以下要求,清真屠宰和非清真屠宰要完全地隔离:

a)屠宰必须由理智健全且熟悉伊斯兰屠宰基本要求和条件的,且不是受戒的穆斯林来执行;注:受戒是朝觐期间的一项功课。

b)屠宰必须要有举意且屠宰者确知自己的行为;

c)屠宰的目的只为安拉,而非其它目的;

d)被屠宰的动物必须是清真的动物;

e)被屠宰的动物在屠宰之时应是活着的或被认为是活着的;

f)被屠宰的动物必须是健康的并由主管当局认可;

g)在屠宰之前,必须诵念“奉普慈特慈的安拉之名”;

h)屠宰生产线、工具和器皿必须是清真屠宰专用;

i)屠宰用的刀子或刀口必须是锋利的;

j)屠宰必须一次性完成,只要刀子或刀口在屠宰过程中没有离开动物,这样的屠宰方式是允许的;

k)骨头、指甲和牙齿不能作为屠宰工具;

l)清真屠宰方式从动物脖子的切口开始,对于长颈动物的这个口是低于喉结或喉结的下面;

m)屠宰方法应当切断气管、食管、颈部动脉和静脉来加快动物的放血和死亡,放血必须是自然的和完全的;

n)要指派一名有经验的穆斯林检察官来负责监督动物是否严格按照伊斯兰法屠宰。

4.2.2在清真屠宰方面,家禽必须在完全死亡后方可使用沸水清洗。

4.2.3击晕屠宰方式不是优先推荐的,但如果要实行击晕,前提要遵从附录A中的详细条件。

4.2.4机械化屠宰家禽应遵照附录B中的详细要求。

4.3 产品的加工、处理和销售

4.3.1符合以下要求的所有加工食品都是清真的:

a)产品或其成分中不得含有伊斯兰法所规定的任何非清真动物、成分或未按照伊斯兰法屠宰的动物;b)产品不得含有伊斯兰法视为污秽物的任何数量的东西;

c)产品或其成分是安全的和无害的;

d)产品在制备、加工和生产所用的机器设备必须是未被污秽物污染的;

e)在产品的制备、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清真食品必须与不符合a)、b)、c)、d)条件的食品或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任何东西要完全地隔离。

4.3.2装置、器皿、机器和辅助设备

4.3.2.1用来加工清真食品的装置、器皿、机器和辅助设备不能是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东西制成或含有任何数量的这些东西,并且这些设施必须专用制作清真食品。

4.3.2.2以前用过的或接触过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装置、器皿和机器必须按照伊斯兰法要求来清洗(参照附录C)。

4.3.2.3要把污秽物污染过的非清真生产线改为清真生产线,必须按照伊斯兰法要求来清洗(参照附录C)。这个过程要有伊斯兰主管当局来监管。改变之后,此生产线仅用于生产清真食品。如果反复地将此线改为非清真生产线,再改回清真生产线是不允许的。

4.4产品的储存、展览和服务

所有的清真食品在储存、展览、销售或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分类、标识和隔离,以防止与非清真东西混淆或被污染。

4.5卫生、卫生设施和食品安全

4.5.1卫生、卫生设施和食品安全是清真食品的必要前提,它包括个人卫生、制服、机器和食品加工或生产的工作事项等很多不同的方面。

4.5.2生产者应实施以下标准:

a)控制污染物与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包括天然肥料)、农药、家禽药或其它用于最初生产的添加剂隔离;

b)保护食品原料与害虫、粪便、微生物污染源和其它污染源隔离;

c)有效地处理废弃物;

d)恰当的储存有害物质。

4.5.3清真食品的加工、包装和分配要在严格的卫生条件下,经过良好生产规范或良好卫生规范中对中小型食品工业指导方针的许可,并符合马来西亚主管当局当前执行的HACCP和公共健康法规。

4.5.4系统适当预防的内容:

a)食品受外界污染的物质,如塑料、玻璃或机器的金属碎片、灰尘、有害气体或烟及不需要的化学物质;b)过量使用许可的食品添加剂。

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当有必要时,需要适当的检查或审查。

4.6包装和标签

4.6.1清真食品要有合适的包装,包装材料本质上要清真,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a)包装材料不能由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任何物质构成;

b)在制备、加工或生产过程中,不能使用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所污染过的机器;

c)在制备、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与不符合a)、b)条件的食品或伊斯兰法规定为污秽物的其它任何东西要完全地隔离;

d)包装材料不得含有任何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4.6.2包装过程要在干净、卫生良好、适当的环境下进行。

4.6.3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标签材料必须是无害的和清真的。

4.6.4每个箱子上都要有清晰且不易擦掉的标记或贴上标签,并附有以下信息:

a)产品名称;

b)公制的净体积;

c)生产商、进口商和/或分销商和商标的名称和地址;

d)成分清单;

e)认证日期的编号代码和/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批号;

f)原产地。

4.6.5对于肉食产品,除了符合4.6.4中所提出的条件外,还要有以下信息:

a)屠宰日期;

b)加工日期。

4.7法律要求

产品在其它方面要符合马来西亚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要求。

5.一致

针对产品符合本标准,就应当符合第4条中的标准,这些应由主管当局通过制定必要的检查来证实。

6.清真证书

在马来西亚国家,清真证书由有关伊斯兰当局来颁发。

7.清真认证标识

假定某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联邦伊斯兰当局允许后,可在产品上标有当局者的清真认证标识。

附录A(标准的)

屠宰反刍动物和家禽时使用击晕的条件

A1.常规要求

A1.1根据伊斯兰屠宰动物的有关要求来进行屠宰。

A1.2动物在被屠宰之时应是活着的或被认为是活着的。

A1.3击晕器械要在一名有经验的穆斯林的监督下使用,且要由伊斯兰主管当局或清真认证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A1.4击晕屠宰方式不能使动物致死或造成永久性的伤害。

A1.5清真屠宰者不得使用用来击晕动物的含有污秽物或被其污染过的工具。

A1.6被推荐的击晕方式是电击或其它被MAJLIS FATWA允许的其它击晕方式。

A2. 电击

A2.1电击是专门负责屠宰的主管当局所允许的一种方式。

A2.2屠宰清真动物时,电击应采取头部击晕,即把两个电极都放在头部。

A2.3只有电击家禽时允许使用“水浴击晕”法。

A2.4电流的强度要由一名有经验的穆斯林来监督,并由伊斯兰主管当局或清真认证机构来监控。表格A1列出了电击的参数。

表格A1 电击的准则参数

畜/ 禽种类电流(A)时间(S)

鸡0.25——0.50 3.00——5.00

羔羊0.60——0.90 2.00——3.00

山羊0.70——1.00 2.00——3.00

绵羊0.70——1.20 2.00——3.00

小牛0.50——1.50 3.00

公牛(阉割过的) 1.50——2.50 2.00——3.00

奶牛 2.00——3.00 2.50——3.50

公牛(未阉割过的) 2.50——3.50 3.00——4.00

水牛 2.50——3.50 3.00——4.00

鸵鸟0.75 10.00

附录B(标准的)

家禽机械式屠宰的指导方针

家禽机械式屠宰是许可的,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A)屠宰者必须是穆斯林。

B)屠宰者应当在启动机械屠宰设备之前诵念泰斯米(奉普慈特慈的安拉之名),且不能离开屠宰区域。

C)屠宰者离开屠宰区域之前,应当关掉机械刀具,使生产线的设备停止工作。若重新开始工作,此人或另一个穆斯林在启动生产线和机械刀具之前仍需诵念泰斯米(奉普慈特慈的安拉之名)。

D)所使用的刀具是单面刀口且是锋利的。

E)屠宰方法应当切断气管、食管、颈部动脉和静脉来加快动物的放血和死亡。

F)屠宰者应当检查每只家禽是否被正确屠宰,此人或其他穆斯林屠宰者需手工屠宰那些漏宰的家

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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