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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的司法认定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定义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199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设的新罪;《修正案》第1条将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增加了第二款,并规定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02年最高法院、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其中明确了罪名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使司法实践中罪名得到了统一。

所谓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转移、隐藏或者采取各种方式故意毁灭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方可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的《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一)对隐匿、故意故意销毁小金库帐目、行贿等帐目行为的认定对于隐匿、故意销毁小金库帐目、行贿等帐目的行为应当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小金库”资金的违法性不能改变其公款的性质,凡是真实记录一个单位资金来源、分配和使用状况的会计凭证都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销毁“小金库”的会计凭证同样可以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二) 关于“情节严重”行为的认定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一种或数种,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联合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简称《追诉标准》)第7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①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②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三) 关于犯罪主体的范围

尽管本罪规定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但从《刑法修正案(1999)》的语言表述来看,犯罪主体并不限于公司、企业,所有依照会计法律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为了澄清这一问题,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审计署致函做出的《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3号,简称《答复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词(故意伤害案缓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达深深的歉意!案发后,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的后悔,但错误已经造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被告当庭认罪,且本案属于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案情本身比较简单,故本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严亮胜的罪名及犯罪事实部分无异议,仅针对量刑情节发表以下意见: 本律师认为,被告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属于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姻亲关系,两家在长期的交往中没有处理好一些小问题而导致误解与心结,被害人对事情的起因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 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被告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明显,积极赔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这件事情,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

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以下。” 3、被告具有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被告当庭认罪,依据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5、被告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请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考虑给他一个从轻的机会,以使其家庭不至于破碎。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前述依据,本律师恳请法院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本着“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严亮胜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仅有利于其改造,也有利于其家庭的和谐,同时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 2012年月日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1]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邮政法》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庭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上海市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

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故意伤害案的辩护意见

Xxxx故意伤害案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受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通过庭审,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进一步了解,现结合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持异议。辩护人就被告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做如后陈述: 一、被告人x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事实,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应该构成自首。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过程,从自首至今天法庭审理阶段,供述稳定没有对其供述做过改动,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已经构成自首。本案在山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已经认定自首。现丹凤检察院将自首改为坦白,有违本案的事实。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不是坦白,应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

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的轻重及悔罪的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40%。 二、被害人对本起故意伤害案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过错。 本案被告人骑摩托经过丰泰园差点和受害人骑的摩托相撞,两人不快相互自责对方,互骂结束准备离开。受害人之母出来骂被告,受害人趁机打了被告一拳,两人发生厮打。后来受害人亲属参与,多人发生厮打,后被告离开。被告人和受害人因为差点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冲突,因为没有后果,事件完全可以平息。双方因言语不和,亲属参与发生殴打,导致被告被打自认吃亏,产生报复心理。最终,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案件起因上,受害人有一定过错。根据《指导意见》“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5%以下。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xxx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山东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二章有关罪名论处。 (四)客观要件

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王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王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王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焦鹏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焦鹏 案情简介:被害人崔某于2009年11月27日下午,醉酒驾车在街上遇到陈某某,对陈某某进行恫吓,扬言要致陈某某于死地。陈某某打电话向其孪生哥哥陈甲及堂兄陈乙求救。后陈某某驾车离开,被害人崔某某纠集多人绕路迎面截住陈某某,将陈某某从车上拽下殴打。陈甲和陈乙赶到现场,见到被害人崔某某及数名同伙正在殴打弟弟陈某某,遂加入战团,双方撕打在一起。混乱之中,陈甲用利器将被害人崔某某刺伤,后陈甲离开现场。崔某某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陈甲诉至法院。陈甲在案发次日中午于家人的陪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其家人主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陈甲家人赔偿被害人家属100万元。 另查,被告人陈甲曾于2011年12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于2006年7月1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起诉后,被害人家属不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开庭时,公诉人当庭给出对被告人陈甲处以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开庭后,经过合议庭合议,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诉讼各方对判决均未提出异议,一审判决生效。 《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节选

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给予被告人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且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的调节率,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10之间量刑。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 一、关于量刑起点以及基准刑的确定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一步为“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案情,能够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应该在《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起点的规定:“有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具备应当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例外条件。《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后果两个客观方面的要件。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之相符,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没有其他可以提高量刑起点的证据与事实。

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是 什么 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是数额较大金额是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是五万元以上。故意损害他人的财物是道德败坏的一种,会根据具体的情节进行订案。情节特别轻的,会受到治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一、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1、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类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如果破坏某些特定的财物,.同时侵害了其它客体,或者以破坏财物的特定手段去完成某些更为严重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燃气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则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关系,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而应依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原则选择一重罪处断。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或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经济损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xxx检察院xxx检公诉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许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对许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许某系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自被侦查机关询问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许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刑法》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 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

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此,请求酌情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许某与海兴公司并无纠纷,是受他人指示而为之,今天当庭认罪,且得到了海兴公司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而请求给予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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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假章模板 篇一:公章虽假合同有效 公章虽假合同有效,法院判决支付货款及利息 来源:企法网20xx年7月20日 加盖虚假印章恶意代理,利益驱动结果反被利益所误。上海九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一起交易中不但亏了本,还输了官司,日前被徐汇法院的判决应支付张家港市佳峰制衣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26万余元。 20xx年1月15日,第三人陈某自称是受九合公司委托,与佳峰公司签订了一份34万余元的服装购销合同。之后佳峰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及相应的税收缴款书。九合公司在支付了8万元货款后,余款久拖不还,被佳峰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九合公司申辩,陈某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该笔业务是其个人行为,向佳峰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也是陈某的个人承诺。那份与佳峰公司所签订合同中,九合公司的英文名称拼写有误,特别是加盖的印章也是假的。因此合同无效,九合公司没有还款义务。 现查明,陈某目前潜逃

在外,已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察。法院认为,由于九合公司曾将办公室出借给陈某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九合公司的种种交易行为足以使佳峰公司相信,该合同是陈某代表九合公司订立的。本案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据此判决,九合公司应支付拖欠的货款,陈某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侯荣康严雯琪) 篇二:伪造公文印章罪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 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阅读全文>>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最轻辩护)精编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东江和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兴的母亲曾江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兴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准确的认识。我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9年11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马某及其朋友王某、黄某、刘某到本市镇海区东兴路2号梨园公寓找被告人李兴借钱,因被告人李兴不愿借钱,被害人马勇及其朋友对被告人李兴施以殴打,被告人李兴在被殴打过程中,从被害人马勇的朋友王和的左侧腰间皮带上摸到不锈钢折叠刀一把,并用该不锈钢折叠刀将被害人马勇刺伤,致马勇右胸刀刺伤(右肺下叶基底断裂伤,右膈肌穿透伤,右10肋骨骨折)右侧外伤性血气胸(经鉴定为重伤)。 二、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意见如下: 1.本案中的纠纷由对方首先引起,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本案被告人李兴之所以发生斗殴行为是被害人马勇在借钱不成后,伙同朋友多人对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被告人李兴为了自保才愤然反抗,其并非为伤害对方之目的而恶意进行斗殴。这一点从该案各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也得得出:李兴在被殴打之前并无任何预谋斗殴的犯罪准备,他也未随身携带任何能致人伤害的凶器。而致使被害人马勇被捅伤的凶器——一把不锈钢折叠

刀,根据询问笔录证实其为马勇朋友王和所有,被告人李兴在被殴打过程中出于本能反抗,顺手摸到王和左侧腰间皮带上的折叠刀并刺伤马勇。因此本案中,对方人员首先对我被告人李兴等实施不法侵害,我方为反抗才实施伤害行为,虽造成了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但对方也难免该结果的发生免除责任。显然,本案相比那些蓄谋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很多,在量刑上也应考虑对方的过错责任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我被告人适当减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李兴系在对方先行实施伤害行为后才实施的反抗行为,且发生在夜间凌晨一点过,并未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社会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究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明显小于那些蓄谋伤害、杀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应从宽处罚。 3.被告人李兴平时行为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考虑从轻处罚。根据调查我们发现,被告人李兴此前并无任何违法或犯罪记录,其所在江城市郁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梨园管理处有书面证明,李兴在工作上认真负责,有上进心,爱学习,对人有礼貌,与同事相处融洽,领导及同事对其表现都很认可。被告人在被殴打过程中出于自保反抗失手伤人,其本质上并非大恶之徒,且年龄尚小,从轻处罚可以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请法庭酌情处理。 4.被告人李兴从到案后一直到今日庭审,积极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出犯罪分子人身危害性的大小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被告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主要特征: 1、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公共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占有无主物或者被自动放弃了所有权的物品,不发生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而遗忘物不是无主物,它们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暂时脱离了所有者的控制与管理,其所有权仍然存在并受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占有。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非法占有的财物,例如,赌博的赌资,贪污所得的赃款、赃物,贩运毒品者的毒品等,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非法所得财物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攫取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归属到侵犯财产罪一章。除抢劫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外,其他侵犯财产罪攫取财物的数额多少和损毁财物的价值大小,是表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标志。 3、这类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是特殊主体。 4、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本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本 如果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么此时辩护律师该如何来写这个辩护词呢?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是很重要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经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x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了解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可知,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被告人xxx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xxx 重伤的损害结果; 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可知,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因为摊位而发生的互相殴打的冲突过程中,仅短短几分钟时间内,其根本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重伤的结果,即其主观上根本不具备“明知”的故意。 (二)被告人xxx根本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xxx重伤结果的发生; 结合本案中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可知,被害人xxx 在纠纷发生后,正常收摊回家,并未立即出现身体异样。试问,如果被告人xxx是故意致被害人重伤,那被害人xxx还有何种可能在纠纷发生之后正常回家,且并未立即发生身体不适的异样?与之相反地,被告人xxx不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而且其在主观上根本就不希望发生这样的情况,更不论说是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与此同时,正因为被告人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不希望或放任重伤结果的发生,所以,结合案件事实可知,从此次伤害行为发生(即xx年3月14日上午10时)至被害人xxx重伤结果的出现(即xx年3月14日下午 17时),这中间间隔达7小时之久,很难保证被害人xxx是否在此期间遭受到其他外力侵害,或旧病复发。虽然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害人xxx在案发后并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为记载交易信息、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印制或打印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书面资料。 (一)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二)会计凭证填制总体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 二、会计凭证与会计账薄 取得会计凭证之后要根据凭证记载信息登记会计账簿,因为每张凭证只能记载单笔交易内容,所记载的信息是零星的,不能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银行一定时期内某一类或全部类别经营情况,并且不便于日后查阅。因此,要在获得凭证基础上,登记会计账簿,把分散在会计凭证上的大量账务或非账务信息加以汇总集中和归类整理。然后,进一步根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外部投资者提供重要参考决策信息。 注: 补充内容:重要单证概念及基本管理要求[6]

在对公柜面人员日常接触到的会计凭证当中,除了普通的会计凭证之外,还有比较重要的一大类会计凭证,这就是重要单证。 1.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1)有价单证是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2)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特定效力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 2.重要单证的种类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规格由人民银行等监 管部门或总行统一规定。重要单证必须编号,其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必须实行销号控制(空白银行卡除外)。 3.重要单证必须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通过系统进行号码管控。对于系统无法联动进行号码管控的重要单证(如:结算卡),要通过登记簿辅助登记进行有效监控。 4.有价单证主要包括:我行发行或我行代理发行的实物债券、旅行支票、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单证。鉴于我行已经没有定额汇票、定额本票,所以目前已经几乎没有涉及我行对公柜面的有价单证。 5.对公柜面相关的重要空白凭证的类别主要有: (1)存款凭证类,如:单位定期存单、存款开户证实书;(2)结算凭证类,如:包括支票、汇票、本票、银行卡(如:结算卡); (3)重要凭据类,如:印鉴卡片;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社会中的所有正常活动都是有规律的,并且针对于社会中的一些公共财产,我国法律是不允许认为的进行破坏的。如果有这种行为的话,就有可能触犯我国的毁坏公共财产罪,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应该是我国公民具有的基本法律常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定义: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处罚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邮政法》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之兄###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并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事出有因。 本案起因是被害人没有借到门禁卡而在离开时使劲踢了监控室的门,导致与之后赶来的犯罪嫌犯人AA发生口角,期间,被害人有打电话叫人带砍刀来,最终酿成本案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被害人OO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OO能保持理性,克制自己的言行,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害人OO对本案冲突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考虑被害人OO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XXX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到案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家境一般的被告人还是催促家人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人赔偿,有悔罪表现,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被害人OO的谅解。《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三、本案的发生是由犯罪嫌犯人AA、被告人XXX以及罪犯BB、CC共同造成,并非被告人一人所致,并且被告人参与到本案当中也是因犯罪嫌犯人AA的“召唤”,并非主动参与到本案当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所起作用不大,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有悔改表现。根据《指导意见》第3条第6、7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由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XXX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本案发生前,邓均安一贯表现良好,从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本次事件属于偶然发生。 综上,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过错,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所起作用不大,情节轻微,并有悔改表现,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

最新整理破坏生产经营罪从轻辩护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破坏生产经营罪从轻辩护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从轻辩护词 :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采用非法的手段处置生产中发生的土地矛盾,为报复泄愤毁损他人种植的水稻苗,给社会生产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当依法处罚,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认真坦白交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为体现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 春天,被告人在xxx省xxx农场承包了被害人xxx的水稻地xxx亩,同年xx 月被告人在整地期间,因水供应不足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遂要求退地,被害人未同意。被告人遂起报复之念,同年xx月上旬的一天早晨xx时许,被告人携带装有农药的背式喷雾器陆续向xx、xxx、xx、xxx、共几个水稻育秧苗大棚内喷洒了农药,致使xxxxxx盘水稻秧苗(价值xxxx万元)受药害,后被告人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又分xx次向被害人的大棚内仍了几张带有威胁被害人的纸壳,经鉴定;受药害的水稻苗中含有农药。 经侦查,被告人xxx于 7月8日在xxx省xxx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为泄愤报复,药害他人水稻苗,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省xxx法院 检察员xxx 10月18日 律师辩护词: Xxx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审判长: xxx惠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xxx同意,指派李立华律师担任x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今天庭审调查和质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只是在被害人的压迫下,感觉生活没有出路了,才一时冲动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当投药后马上就采取写纸条的方式通知水稻户,怕损失扩大,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过程,且供述稳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可能性。根据《x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15、 16)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x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13)规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董小明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起因于作为同乡又同姓董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论资排 辈行为,在中国的风俗习惯来看,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被害人不同意被告的说法,也不妨一笑了之。然而面对案发时刚刚21周岁的被告人,被害人提出要“单挑”、“摔跤”解决,这才导致年轻气盛、出手不知轻重的被告人将其打伤。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案发时已经42岁,相比于小他20多岁的被告,从为人处世经验上讲要丰富得多,如果他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解决二人的争执,而不是采取漫骂和其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内容,结合今天的庭审实况,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起因于工友之间的日常琐事,属于双方对于矛盾处理不当所致,

被告人事前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性质应当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被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并没有立刻离开事发工地,后来被害人找其商量赔偿医药费,但索要赔偿数额显然过高。在此情形下,他只是对于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并没有刻意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也向家人表示希望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反复表示了悔罪之意,他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理。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实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姜伟律师 201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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