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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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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启动

周羽正

侦查的意义

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①]。

侦查启动的模式

由于刑事侦查程序的运作以限制公民个人自由为代价,随意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必将给个人自由造成极大威胁,因此,刑事侦查程序的启动必须慎重。一般认为,侦查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根据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只有在有理由认为确有犯罪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侦查程序展开调查。但是,由于社会价值观和司法传统,包括程序架构和程序理念"上的差异不同国家往往在具体实践中对合理性原则掌握的尺度不一,由此导致了在侦查程序的启动上随机型模式与程序型模式的分别。

1、随机型启动模式。随机型启动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和主动性。在随机型模式下,侦查程序的启动以获悉犯罪消息为前提,一旦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有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加以调查,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立案程序等。在随机型启动模式下,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价值得到重视,侦查程序的启动表现出高度的机动性和应急性,不必要的程序环节被简省。

2、程序型启动模式。与随机型启动模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程序型启动模式排斥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而强调程序性,通常必须经过一道专门的开启程序。一般称为“提起刑事案件程序”、“提起追究刑事责任程序”、“提起刑事诉讼程序”或“立案程序”"之后,才能正式启动侦查程序,展开侦查。在采程序型启动模式的国家,侦查往往不被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而是提起程序或立案程序的后续程序。程序型启动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前苏联以及全面继受前苏联制度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②]。

考虑到整个制度设计变更的周期较长,一些侦查实务部门的人提出了某些类型案件侦查模式的变更问题作为一种变通的选择[③]。

侦查启动的基本原理

侦查启动的一般原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案件侦查启动的实证角度分析,立即开展侦查非常重要,繁琐的立案手续不应该阻止侦查的及时进行。二是从侦查目的分析,侦查应该及时进行,侦查启动应当适当开放,不能限制过多。三是从侦查启动与人权保护来看,积极的侦查启动并不损害人权,有可能伤害人权的是一些强制侦查行为。

从各国侦查启动的比较考察看,主动积极型侦查是常态。主动积极型就是要求侦查机关接到线索或者自己发现线索就立即展开侦查工作。《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司法警察职员在知悉有犯罪发生时,应即侦查犯人及证据。也就是说,只要侦查机关获取犯罪线索,在主观上认为存在犯罪的,即可发动侦查程序,展开调查。《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领导并且直接调动司法警察进行初期侦查。初期侦查程序在获取犯罪消息后发动。司法警察在发现犯罪发生或接到发生犯罪的报告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初步侦定,检事认为有犯罪嫌疑时,应当侦查犯人、犯罪事实和证据。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专门的侦查程序启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犯罪消息,就应随即发动侦查,英国1964年修订的《法官规则》第1条的规定,当警察正试图发现犯罪是否已经发生或作案人是谁,警察认为可获得有用的信息,即可展开侦查。

与主动积极型相对应的是严格控制型,即犯罪线索必须经过核实,确定为犯罪,是自己管辖才再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立案侦查手续,立案后才能进行侦查。立案前的核查不叫侦查。目前只有我国、俄罗斯和受前苏联影响比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蒙古国等采取这种模式[3]。前苏联和2002年施行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都将“刑事案件的提起”单设一编[4—5],在侦查前设置了一个程序,要符合条件,才能启动侦查。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绝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主动积极型侦查,这并不是偶然的,根本原因是这种方式符合诉讼规律,更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制裁犯罪,更贴近于侦查工作的规律。

最后,从侦查的合法性角度分析,侦查启动的合法性有多种实现形式。侦查的合法性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权力的正当性和权力的制约问题。从各国的实践看,解决案件侦查的合法性有以下几个思路: 1·总体认可型。即用立案程序的方式一次性解决侦查的合法性。经过立案程序立案了就算是对这个案件取得合法的侦查权,就可以对这个案件或者这个人进行侦查,随后就可以展开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中国和俄罗斯采取这种办法。2·线索登记型。侦查机关进行了线索(消息)登记,侦查机关就算有权侦查了。意大利采用这种办法。3·分别审批型。对案件侦查启动本身无所谓合法不合法,只有具体侦查行为存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因此,关键是对侦查手段的审批,特别是强制措施都要经过严格审批才算合法。这是大多数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办法。4·履行职务型。只要是侦查工作人员,就可以随时履行职责,进行任意侦查和采取紧急措施。这是各国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特别是在紧急状态情况下采用的方式[④]。

侦查启动中的问题

一是立案程序被虚置。为了及时发现犯罪、打击犯罪,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根本不按照立案程序的要求办理立案手续,往往等侦查结束了或者方便时再办手续。这也就是现实案例中很多案例的受案、立案、破案、刑拘措施发生在同一日的原因。

二是检察机关无法按照法律办案,自己设计初查制度,或者借助纪委双规办案。

三是立案条件过高,立案难,致使侦查不作为,有漏案,案件得不到及时侦查,放纵罪犯。

四是立案的意义异化成考核标准,导致“不破不立”、“边破边立”或“有案不立”现象较为严重。“不破不立”、“边破边立”等现象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问题严重,公安机关在1997年前后进行过专门的调研和治理。“宁夏公安厅通过对7个公安局的刑事案件立案进行调查,发现已经立案数只占应立的50%—70%。立案不实的表现为:一是自行提高立案的标准,二是发案地点不清,没有现场的一般不立,三是不破不立,四是以备查为名不立案[⑤]。”2000年,四川省对全省立案中不破不立、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进行调查发现, 1994

—1999年6月,全省刑事案件立案数只占可核实应立案件数的65·8%,重大案件立案数占可核实数的70·6%,据此,年平均漏立案5万起,年漏立重大案件1万余起[⑥]。造成上述情况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考核办法不科学,过去侦查机关追求破案率,即已破案件与已经立案的比例,不破不立自然就有最好的成绩;另一方面是立案程序的设置不科学。

五是随意立案,缺乏监督。据统计,2001年山东淄博市某区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2757件,当年报捕279件,移送起诉和直诉416件,移送起诉只占当年侦破案件的15%;近三年来,公安机关立案数平均以每年25%的数量增长,而报捕案件数平均增长不到10%。大量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不得而知[⑦]。盲目立案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怕被监督而盲目立案,采取有案就立,不行就撤;另一方面是由于立案就意味着合法化,一旦立案,侦查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侦查理直气壮,有一部分人就利用这样的作用,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的立案,对一些经济纠纷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以经济犯罪立案,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任意采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制度设计的思路

中国侦查启动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照搬前苏联模式,囫囵吞枣。苏联专家对设计这样一个独立的侦查启动程序的原因解释是:

“刑事诉讼的开始时期,是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因为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有许多是严重触及公民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依强制程序来进行。因此确定刑事诉讼的开始时期,也即确定国家侦查机关开始获得广泛权限的时期,这是很重要的。在苏维埃刑事诉讼中,开始每一个刑事案件时,要制作明确地叙述提起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件,规定有这种制作的义务。与此相反,在资产阶级的诉讼中,无论是英美式的或法国式的,却完全没有这样的文件。由于没有这种文件,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便有广泛的可能开始并进行刑事案件,因而在正式文件中也就看不出来有提起案件的充分依据。当然,这样一种处理案件的程序,其所带来的一切痛苦,都是压在劳动阶级代表的身上的[⑧]。”“苏维埃刑事诉讼的结构总是把提起刑事诉讼作为它的开始阶段。在尚未按照适当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以前,无论是调查,还是侦查都不得进行,当然也就更谈不到进行审判了。在刑事诉讼中,这是保障法制和增强对人身权利的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这种认识是完全正确的[⑨]。”

也就是说,他们设立立案程序的理由是:侦查行为危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必须高度重视。重视的方式,一是开启侦查要有充足的依据;二是侦查案件必须经过授权才行,经过授权才能进行侦查,以解决侦查案件的合法性问题,不经过授权、制作文件、立案,不能进行侦查[⑩]。

犯罪黑数

犯罪案件进入侦查程序视野存在诸多障碍。犯罪的不可回复性,使其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的认识主体而言,未被发现或未被认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意义上的犯罪,与在刑事诉讼认识意义上的犯罪不可同日而语。这就导致所谓犯罪黑数的存在。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被记载的犯罪数量[11]。应该说,犯罪黑数的存在降低了侦查程序对犯罪打击的威慑力。因为它暗示了惩罚的不确定性,即逃脱惩罚的可能性。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12]”。因此,为了提高刑罚的威慑力,必须通过各种措施努力发现犯罪,从而开始追诉犯罪之路[13]。

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突破

为了解决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法律规定与侦查实践之间存在的较大差异,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三种补救措施:初查制度;“以事立案”侦查模式;与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1.关于初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了初查制度。初查制度是目前涉及“从获取犯罪嫌疑信息到立案侦查”这一特殊诉讼过程的主要的、也是惟一的制度规定。虽然初查制度从形式上弥补了职务犯罪侦查启动程序的缺位,但是,由于初查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关于初查权法律性质、初查权的内容、手段和措施等核心问题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规定都不明确而且有诸多的限制,从而使初查制度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关于“以事立案”侦查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试图将“以事立案”正式纳人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职务犯罪侦查会议有关依法规范以事立案的精神,检察机关以事立案只能适用于经过审查认为有职务犯罪发生,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案件。只有在必须通过侦查才能获取证据,不及时立案证据可能变化、灭失,或者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以事立案,并且基层检察院以事立案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其适用条件严格、方式审慎,程序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纯粹的“以事立案”也不符合职务犯罪侦查的规律,这此都使得“以事立案”在实践中难以应用。

3.关于与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从获取犯罪嫌疑信息到立案侦查”这一特殊过程的取证问题,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借用纪检、监察的“两规”、

“两指”措施来获取立案所需要的证据材料。纪检、监察的“两规”、“两指”措施虽然不属于司法羁押范畴,但实际上也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如果过分依赖纪检、监察的“两规”、“两指”措施不但会带来法律上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证据转换、经费处理等许多操作层面上的技术问题[14]。

主动性侦查

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严重危害性以及犯罪行为及其过程的复杂性,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和多元、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风险社会,在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已然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世界政治和经济秩序潜在地具有甚至已经造成了重大危险和后果的实际背景下,侦查程序在确立回应侦查模式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应当在一些特殊犯罪的侦查和防控领域合理确立主动侦查模式,要以回应侦查模式为基础,以主动侦查模式为补充和例外,有效实现权利保障和犯罪控制的价值平衡[15]。

关于侦查启动的研究,研究者往往引用的是《刑诉法》第86条前半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实质上误解了《刑诉法》的本意。该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由此可见:立案可以在两种情形下进行,一是对事立案,二是对人立案。这也是理论与实务上的诸多失误的一个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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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②] 万毅:《侦查启动程序探析》,《人民检察》2003年第3期,第25-28页。

[③] 如:[③]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组:《论职务犯罪侦查启动程序的构建》,《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第21-25页;吴庆昌:《在税收犯罪案件侦查中引入随机型启动程序模式的设想》,《涉外税务》2005年第10期,第62-63页。

[④] 王德光、马明慧:《侦查启动原理分兼谈立案程序的取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106-112页。

[⑤]周建军、甘燕等:《当前刑事案件立案不实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⑥]黄吉伟:《浅谈当前侦查机关立案失范的原因与对策》,《侦查》2004年第1期。

[⑦]冯月英:《对立案监督的一点思考》,《人民检察》2003年第2期。

[⑧]苏]M·A·切里左夫:《苏维埃刑事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99页。[⑨] [苏]И·B·蒂里切夫等:《苏维埃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04页。

[⑩]王德光、马明慧:《侦查启动原理分兼谈立案程序的取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106-112页。

[11]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12]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0页。

[13]季萍:《我国侦查启动程序探悉与完善》,《犯罪研究》2006年第5期,第35-42页。

[1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组:《论职务犯罪侦查启动程序的构建》,《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第21-25页。

[15] 韩德明:《回应抑或主动: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选择》,《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2

期,第77-82页。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的心理发展观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的心理发展观 一、让·皮亚杰简介 让·皮亚杰(Jean Piaget,1896—1980),瑞士心理学家,发生认识论创始人。皮亚杰自幼聪慧,十岁就发表了第一个作品,描述他在公园见到的一只患有白血病的麻雀。1918年获得瑞士纳沙特尔大学自然科学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为《阿尔卑斯山的软体动物》。在取得博士学位后不久,皮亚杰便转向心理学。皮亚杰于1921年任日内瓦大学卢梭学院实验室主任,1924年起任日内瓦大学教授,1940年任该所所长。皮亚杰还长期担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国际教育局局长,先后担任过瑞士心理学会、法语国家心理科学联合会主席,并于1954年任第14届国际心理科学联合会主席。1955年,在日内瓦建立“发生认识论国际研究中心”。皮亚杰发生认识论的研究为后来的认知心理学奠定了基础。皮亚杰一生发表论文500多篇,出版专著50多部,其著作被译成各国文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儿童心理学家。 皮亚杰代表性著作包括:《发生认识论导论》、《发生认识论原理》、《结构主义》、《生物学与知识》、《智慧心理学》、《儿童的语言和思想》、《儿童的判断和推理》、《儿童关于世界的概念》、《儿童的物理因果概念》、《儿童的道德判断》、《儿童智慧的起源》、《儿童现实概念的构成》、《儿童符号的形成》、《儿童逻辑思维的早期形成》等。 二、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 皮亚杰认知发展学说的核心是“发生认识论”,该理论是一种强调内外因相互作用的发展观。皮亚杰认为“认识既不来源于独立于某一主体之外的客体,也不来源于独立于客体之外的某一主体。它来源于主体与客体间不能分离的相互作用,或用更普通的话讲,来源于机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 皮亚杰认为,心理发展的实质是主体对客体环境的适应,适应的本质在于取得主体与环境的平衡。心理、智力、思维既不起源于先天的成熟,也不起源于后天的经验,而是起源于主体的动作,动作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中介;心理发展的过程是主体自我选择、自我调节的主动建构过程。“自我调节系统勇敢地面对环境,但不受它的左右,这一系统仍然运用环境所提供的信息,而不是忽略它,或者把自己的程序强加给环境”。 三、影响心理发展的基本因素 皮亚杰认为影响心理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四种,即成熟、经验、社会环境和平衡化。 (一)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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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 讲 稿 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 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 1,预谋犯罪案件。 2,现行犯罪案件。 3,既遂犯罪案件。 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二、刑事侦查 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 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 《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 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 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 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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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观 摘要:受到课堂上的讨论及教材的启发,本文从联系生活实际出发,阐述了作者对实践的具体含义以及实践和认识的关系的理解。 关键词:实践,认识 在学习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的过程中,读到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部分的认识、实践、真理等概念与论断,我发现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人类的过往及现今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以下摘录我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观部分的一些零碎思考。 世界上许多食物、药物,都是经过人们备尝甘苦才了解其特性的。鲁迅就曾指出过:“许多历史的教训,都是用极大的牺牲换来的。譬如吃东西罢,某种是毒物不能吃,我们好像习惯了,很平常了。不过,这一定是以前有多少人吃死了,才知道的。”毛泽东同志也曾指出:“你要有知识,你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亲口吃一吃”。不亲口吃一吃就不能真正了解食品的滋味,离开了实践也就谈不上任何真知。 什么是实践?实践就是人们改造世界的一切活动。其中,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它一切活动的东西,因为没有生产实践,就没有人类,就没有其它一切社会生活。常言道:“近水知鱼性,近山知鸟音。”沿海的一些渔民,把耳朵贴在船帮上,听听底下的声音,就知道有什么鱼在附近海域游动。生活在深山老林的猎人,凭着经验就可判别各种鸟类的叫声。经验丰富的司机,听着发动机的声音,就能辨别机器正常与否。我们现在懂得的一切,都是经过许多人的实践才得来的。人们为了使某些重金属的原子核发生裂变,曾经用质子作炮弹去轰击原子核,命中率低得可怜。后来,用中子轰击原子核,不仅很容易击中,而且随着原子核的分裂,还有新的中子释放出来,使轰击原子核的反应不断进行下去,形成链式反应。人们利用核燃料分裂时释放的大量热能,建立了原子能发电站。有教书的实践,才能总结育人的道理;有办工厂的经验,才能有管理工厂的知识。 人类认识发展的历史,就像接力赛跑一样,每一代人都把前一代人知识的终点作为自己知识的起点,然后把在实践中取得的新知识增添到人类知识宝库中去;社会实践一步一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人们的知识也就越来越丰富。认识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为实践服务。 实践是认识的源泉,认识来源于实践。毛泽东指出:“如果要直接地认识某种或某些事物,便只有亲身参加于变革现实、变革某种或某些事物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触到那种或那些事物的现象,也只有在亲身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暴露那种或那些事物的本质而理解它们。这是任何人实际走着的认识路程。”没有实践,客观事物同认识主体就不能发生任何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即认识。实践出真知,人的知识、才能归根到底来自实践。这并不排除接受间接经验和学习书本知识,事实上,任何人都不可能也无必要事事直接经验。就每个个人的知识而言,大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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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必修四认识论部分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原理内容:实践决定认识,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 唯一标准,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正确的认识、科学理论对实践具 有指导作用,错误的认识则会把人们的实践活动引向歧途。 方法论:我们既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在实践中认识和发现真理,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 理,又要重视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 正确理解 认识误区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认识是主体(即人)对客体(即客观事物)的能动的反映,这种反映只有在实践中、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才能完成 把间接经验作为认识的来源。把认识的来源与获得认识的途径等同 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实践的发展为人们提供日益完备的认识工具;实践锻炼和提高了人的认识能力 把认识绝对化、思想僵化 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实践能把主观和客观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和对照,能够检验主观认识和客观事物是否相符合 把科学理论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认识从实践中来,最终还要回到实践中去。认识本身不是目的,改造世界才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 脱离实践、纸上谈兵,认识不为实 践服务 属性 理解 误区 真理是客观的 ①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的内容来自于物质世界的客观事物及规 律; ②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社会实践; ③承认真理的客观性,就应当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④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而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是第二性的 ①对同一对象可以有多个真理; ②真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真理; ③真理是一成不变的 真理是有条件的 任何真理都有自己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在这个条件和范围内,真理是绝对的;如果超出了这个条件和范围,真理就会变成谬误,因此真理又是相对的 真理是具体的 任何真理都是相对于特定的过程来说的,都是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真理需要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刑事侦查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事侦查学》教学大纲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cience 课程编号:0301010510102 学时:32 学分:2.0 适应对象:本课程教学对象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先修课程:学生在学习本课之前,应先修课程:宪法、法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类的选修课。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公安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明确刑事侦查学与刑事侦查工作的关系,刑事案件与刑事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目的和侦查工作原则,侦查质量、效益的评估依据,侦查办案的基本程序。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刑事侦查概述 1、基本内容: 一、刑事侦查学的对象和体系 二、刑事侦查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三、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四、刑事侦查的概念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刑事侦查的概念;刑事侦查学的对象和体系;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3、教学重点难点:刑事侦查的概念;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刑事侦查的概念;刑事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第二章:刑事技术 1.基本内容: 一、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和类型 二、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 三、同一鉴定和种属鉴定 四、对证据的勘验和记录 五、刑事照相 六、痕迹勘验 七、文书检验 八、刑事登记 九、现场勘查 十、现场勘查的具体实施 十一、现场分析和结束勘查 2.教学基本要求: 熟练掌握: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和类型;对证据的勘验和记录;3、现场勘查。 3、教学重点难点:同一鉴定和种属鉴定 4、教学建议:理论讲授的重点是同一鉴定和种属鉴定 第三章:侦查措施 1、基本内容: 一、侦查破案 二、一般性侦查措施 三、侦查实验 四、辨认 五、询问和讯问 六、搜查和扣押 七、紧急性侦查措施 八、侦缉措施 九、通缉、通报 十、控制赃物 十一、拘留逮捕

浅谈注意的认知理论

浅谈注意的认知理论引言:注意是我们的心灵的唯一的门户,意识中的一切,必然都要经过它才能进来。 ——乌申斯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心理学家开始从信息加工的角度对注意进行研究,并在此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认知心理学将注意看作一种内部的信息加工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注意实现其对刺激选择的控制和相对行为的调节。下面我将分别简单的阐述一下我对几个经典注意的认知理论的看法和我个人的一些想法。 (一)过滤器理论 该理论由布鲁德本特于1958年提出,他的主要观点认为神经系统在加工的容量方面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对所有的感觉刺激进行加工。当信息通过各种感觉通道进入神经系统时,要先经过一个过滤机制。只有一部分信息可以通过这个机制,并接受进一步的加工;而其它的信息就被阻断在它的外面,而完全丧失了。 这正如他所提出理论的名字一样,假想人们在同时接收到许多信息的时候,注意好比是一个过滤器的装置,它为人们筛选人们所需要的信息,而将其余不必要的信息通通过滤掉。 心理学上有个现象叫做听觉注意现象,为这个理论提供了事实依据。它的内容是:当人的听觉注意集中于某一事物时,意识将一些无关声音刺激排除在外,而无意识却监察外界的刺激,一旦一些特殊的刺激与己有关,就能立即引起注意的现象被称为听觉注意现象。比如在各种声音嘈杂的鸡尾酒会上,有音乐声、谈话声、脚步声、酒杯餐具的碰撞声等,当某人的注意集中于欣赏音乐或别人的谈话,对周围的嘈杂声音充耳不闻时,若另一处有人提到他的名字,他会立即有所反应,或者朝说话人望去,或者注意说话人下面说的话等。这就是著名的鸡尾酒会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布鲁德本特所提出的过滤器理论。 可是我们也不难发现此理论的一些缺陷,还是拿鸡尾酒会举例。我们在酒会上与人畅谈的时候,音乐在播放是客观发生了的,那么音乐就一定引起了我们鼓膜的震动,大脑就一定接收到了这个音乐信号,有时可能一段旋律很优美我们会情不自禁的竖起耳朵仔细的去聆听这段音乐。请问,此时我们凭什么说除了我们需要的信息以外其他信息就被完全阻隔了呢? (二)衰减器理论 正如我刚才所提出的疑问,布鲁德本特所提出的理论虽曾一度获得理论界不少掌声;但随着这一方面研究的不断深入,也受到了不少非议。反对这一模型的学者们认为,生活实际和实验结果都表明,布鲁德本特的过滤器模型假定的那些被过滤的刺激信息,实际上也被加工处理了。 基于上述的考虑,在长期的观察与实验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特雷斯曼对注意的过滤器模型进行了修正,提出了衰减器理论。 这一理论承认存在过滤器,但并不按照“全或无”的原则工作,当信息通过过滤装置时,不被注意或非追随的信息只是在强度上减弱了,而不是完全消失。如果非追随耳的信息对人有重要意义,其激活阈限很低,虽然通过过滤装置衰减了,仍然容易被人们接受,并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加工。 过滤器理论和衰减器理论都主张人的信息加工系统的容量有限,需要过滤或衰减装置加以调节且它们过滤器位置相同,选择发生在对信息的充分加工之前。而衰

论我国侦查制度现状及其发展

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看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 内容提要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应与其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目前我国的侦查制度滞后于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诸多违法办案现象。本文通过探析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分析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谋求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制度诉讼制度现状发展方向 我国现行侦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6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蓝本建立的,在当时条件下,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这种制度体现出的超职权化特征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极不协调。特别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至今无法在制度上得到抑制。因此,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分析我国目前侦查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探求其发展方向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 对侦查制度的认识必须注意到它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总是与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相适应的,诉讼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基础,诉讼价值观的改变也必然引起侦查制度的变化。因此,在探讨我国今后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之前,有必要先回顾诉讼体系和侦查制度的关联。 众所周知,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结构与法技术的特征,世界各国的法制度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

法系和英美法系除了在法律渊源、立法、法律适用技术方面和法律分类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外,与侦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与此相适应的侦查制度为职权式侦查。在职权式侦查模式下,诉讼参与者只有侦控方和被告方,没有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单独行使,权限范围广泛,行使的自由度较大;犯罪嫌疑人权利较小并且受到广泛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有接受侦查人员调查和讯问的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由此形成了弹劾式侦查制度。在弹劾式侦查模式下,诉讼由侦查机关、被告方和中立的裁判方三方组合,由裁判方以令状的形式对侦查行为予以监控;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和被告方分别行使;法律保护处于先天不利地位的被告方,为使侦辩双方能够平等、公平对抗,赋予被告方一定的特权。 两种侦查模式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各国司法理念的不同。实行职权式侦查制度的国家认为,为了确保国家和社会利益,保证侦查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当维持双方诉讼手段的天生不平衡状态,对可能影响侦查有效性的制约措施以及被告方的诉讼权利等应加以限制;实行弹劾式侦查模式的国家认为,诉讼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一场争执,因而双方都有权利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进行平等的对话;由于被告人与国家权力机关在实力方面的天生不平等,因而应当赋予弱者一定的特权,使他们之间的对抗具有实质意义;并且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人格尊严,因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应当由中立的法官审批,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侦

刑事侦查技术专业毕业实习周记范文原创全套

刑事侦查技术专业毕业实习周记全套 (本人在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相关岗位3个月的实习,十二篇周记,总结一篇,全部原创,共6500字,欢迎下载参考) 姓名:杜宗飞 学号:2011090118 专业:刑事侦查技术专业 班级:刑事侦查技术专业01班 指导教师:赵晓明

第1周 作为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的大学生,我很荣幸能够进入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相关的岗位实习。相信每个人都有第一天上班的经历,也会对第一天上班有着深刻的感受及体会。尤其是从未有过工作经历的职场大学们。 头几天实习,心情自然是激动而又紧张的,激动是觉得自己终于有机会进入职场工作,紧张是因为要面对一个完全陌生的职场环境。刚开始,岗位实习不用做太多的工作,基本都是在熟悉新工作的环境,单位内部文化,以及工作中日常所需要知道的一些事物等。对于这个职位的一切还很陌生,但是学会快速适应陌生的环境,是一种锻炼自我的过程,是我第一件要学的技能。这次实习为以后步入职场打下基础。第一周领导让我和办公室的其他职员相互认识了一下,并给我分配了一个师父,我以后在这里的实习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都可以找他帮忙。 一周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原以为实习的日子会比较枯燥的,不过老实说第一周的实习还是比较轻松愉快的,嘿嘿,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我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了,在接下去的日子里我会继续努力的。生活并不简单,我们要勇往直前!再苦再累,我也要坚持下去,只要坚持着,总会有微笑的一天。虽然第一周的实习没什么事情,比较轻松,但我并不放松,依然会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进取,以最大的热情融入实习生活中。 虽然第一周的实习没什么事情,比较轻松,但我并不放松,依然会本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努力进取,以最大的热情融入实习生活中。 第2周 过一周的实习,对自己岗位的运作流程也有了一些了解,虽然我是读是刑事侦查技术专业,但和实习岗位实践有些脱节,这周一直是在给我们培训那些业务的理论知识,感觉又回到了学校上课的时候。虽然我对业务还没有那么熟悉,也会有很多的不懂,但是我慢慢学会了如何去处理一些事情。在工作地过程中明白了主动的重要性,在你可以选择的时候,就要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有时候遇到工作过程中的棘手问题,心里会特别的憋屈,但是过会也就好了,我想只要积极学习积极办事,做好自己份内事,不懂就问,多做少说就会有意想

浅谈“实践”与“认识”的关系

姓名:王赛英班级:广告11——1 学号:11104040112 浅谈“实践”与“认识”的关系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它突出了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那么我们为什么说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呢? 首先,实践是认识的源泉。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来源于实践。毛泽东曾指出:“如果要直接地认识某种或某些事物,便只有亲身参加于变革现实、变革某种或某些事物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触到那种或那些事物的现象,也只有在亲身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的斗争中,才能暴露那种或那些事物的本质而理解它们。这是任何人实际走着的认识路程。”(《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7页)。 假如没有实践,那么客观事物同认识主体就不能发生任何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即认识。坚持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源泉,就必然要反对形形色色的先验论和唯心论,世上绝无“生而知之”和“不学而能”的人。实践出真知,人的知识、才能归根到底来自实践。这并不排除接受间接经验和学习书本知识,事实上,任何人都不可能也无必要事事直接经验。就每个个人的知识而言,大量是从间接经验、书本中学来的。不过,在我为间接经验者,在他人则仍为直接经验。这就是说,一切知识就其最初来源而言,仍然是实践。 其次,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这与实践是认识的源泉直接相关。由于认识来源于实践,因而随着实践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人的认

识和知识必然也要跟着发展。具体情形是这样的:社会实践不断给认识提出新课题,即提出新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会成为一种巨大力量,把认识推向前进。社会实践不仅提出新的课题和需要,而且给解决课题、满足需要积累了经验和提供手段。凭借实践提供的经验和手段,使新的问题获得解决,认识和知识便得到了发展,即把认识引向了深入和产生了新的知识。实践还推动着主体思维能力的发展和提高,这是说,实践的发展和深化,推动着人的智力和思维能力的发展。 再次,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这是实践对认识起决定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种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最终确定,此外再无别的标准。 最后,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我们认识世界的目的,只是为了改造世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重要的问题是不仅能够正确认识和解释世界,而且在于运用这种正确的认识指导实践,能动地改造世界。所以,必须坚持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坚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统一。以上四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鲁迅曾指出过:“许多历史的教训,都是用极大的牺牲换来的。譬如吃东西罢,某种是毒物不能吃,我们好像习惯了,很平常了。不过,这一定是以前有多少人吃死了,才知道的。”毛泽东同志也曾指出:“你要有知识,你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亲口吃一吃”。亲口吃一吃,也就是亲身实践。不亲口吃一吃就不能真正了解食品的滋味,离开了实践也就谈不上任何真知。

论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

论侦查模式的转换和改革 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引起人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转变。这一社会现象在刑事侦查领域里反映强烈。侦查人员对证据的调查和运用,随之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对各种言词证据的收集、调查和运用,出现了“三难”和“三多”。“三难”即通知人们到案难,到案以后说实话难,再令其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就更难;所谓“三多”是指证人翻证的多,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多,作案不留证据,留下证据毁灭的多。长期以来,刑事侦查工作深受“口供主义”的影响,把证据的收集和案件事实的认定,总是寄托在口供、语言或被害人的揭发上。可是,在市场经济下的“人”在变,各种人证是靠不住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是多变的。面临各种新的变化,作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必须要审时度势,认真思考,对传统的侦查模式必须进行深入的改革。 我国1996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新的规定不仅仅是辩护制度的一大改革,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导致我国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体制的重大变革。长期以来,我国受封建专制主义纠问式诉讼的影响,缺乏甚至根本没有控辩式的侦查观念,在这种封建主义诉讼观念之影响下,秘密侦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现象较为严重,使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模式难以贯彻执行。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查模式的转变势在必行。 一、现行侦查模式分析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与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精神是一致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43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明确了法律对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否定。 但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反贪案件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以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追求真理)

第二部分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追求真 理) 一、哲学原理 1.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活动,具有主观能动性/客观 物质性、社会历史性。 2.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1)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2)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3)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4)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 3.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指导用,正确的认识对实践具有指导 作用。 4.真理是具体的、有条件的,要做到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 统一。 5.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和上升性,追求真理是一个过程。 要求我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中认识和发现真理,在 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 【设问方式+答案组合】 从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分析 2+3 真理的特点和从真理的角度出发 实践性,客观性 4+5 追求真理 5 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追求真理的角度 2+5看材料

用实践的观点 1+2+3 从实践是认识的基础的角度出发 2-(1,2,3,4) 二、练习题训练: 1、(全国卷二2018-40)以袁隆平为代表的我国杂交水稻研发团队长期不懈奋斗,持续创造,不挖据水着高产的潜力,取得了举世目的成就,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端在自己手中”和世界粮食生产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几十年来,研发团队奔走在试验国和实验室,解决了杂文水稻育种的一系列关键性难题。1973年,实现了不育系、保持系和恢复系的“三系”配套育种;1989年,两系法杂交水稽育种获得成功;1997年,开启了第三代起级杂交稻育种研究,兼顾了三系法和两系法育种的优点;2017年,创造了亩产1149.02公斤世界水稻单产的最高纪录。 为助力国家水稻产业升级,满足人们对高品质稻来的需求,团队进一步确立了培育“量质齐升”稻种的攻关目标并取得了新的突破,培育的适宜盐碱地种植的“海水”试验品种已经适应了5%盐度的海水灌溉。 作为水着育种专家的杰出代表,袁隆平院士将全师精力倾注在杂交水稻事业上,他主持举办国际杂交水稽技术培调班50多期,培调来自亚、非、拉美30多个国家的2000多名学者,并多次到国外指导杂交水稻研究与生产。

关于从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看计划行为理论(1)

关于从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看计划行为 理论(1) 论文摘要:计划行为理论是社会心理学中的一个著名的态度行为关系理论,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人是如何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的。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能够很好的解释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个体心理所发生的动态变化。本文从皮亚杰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角度探讨了计划行为理论结构模型的内部机制、理论变量的发展问题以及运用该理论进行行为干预的关键要点,希望能给研究计划行为理论和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的研究者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计划行为理论主客体相互作用认识结构 1.引言 计划行为理论是Ajzen于1991年正式提出的社会心理学中一个著名的理论,该理论认为,行为不能只由态度来解释和预测,而是取决于其意向和知觉行为控制,行为意向的前因变量又包括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此理论不仅涉及到行为意向这个内在的心理准备状态,同时还加入了与外在环境交互作用的影响,大大提高了对行为的解释和预测力。该理论模型在国内外已被广泛用于多个行为领域的研究,得到了大多数研究结果的支持,但同时也受到了不少研究结果的挑战,遭到不少学者的质疑。

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主要研究作为认识形成的基础的认识结构和探索知识发展过程中新知识形成的心理机制问题,而计划行为理论中的行为信念、规范信念和控制信念等其实也是一种认识结构,就是皮亚杰理论中的“图式”,所以我们可从皮亚杰发生认识论的角度来探讨计划行为理论中的主要变量。计划行为理论研究态度、行为规范等变量对行为发生的解释力和预测力,而人们不断做出或改变各种行为决策的过程从某种角度来说也是一个不断适应环境,心理不断发展的过程。皮亚杰的认识论也称“相互作用论”,因为它既强调内外因的相互作用,又强调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心理不断产生质和量的变化,能够很好的解释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个体心理所发生的动态变化。因此,本文简述计划行为理论的基本内涵,从皮亚杰发生认识论的角度去研究计划行为理论,希望能够加深我们对一些计划行为理论问题的理解,同时也加深对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的理解。 2.计划行为理论结构模型 计划行为理论是目前较著名的态度行为关系理论,是由理性行为理论延伸出来的。该理论认为:行为发生与否的最重要影响因素是人们的行为意向,即是否有意图或打算采取行动,而行为意向则由两个基本因素所决定:个体对行为的态度和主观规范。行为态度是指个人对于表现特定行为的正面的或负面的评价,如吸烟者是否对戒烟持有积极态度。而

刑事侦查实习报告

资源县公安局梅溪派出所——侦查系实习报告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大三的实习生活体验增添了许多新的感悟。尤其是大三下学期为期十四周的实习生活,无论是公安实践的业务知识,还是人情交往处理方式中,都留给我深刻的印象,更是生动的一课,加深了我对警察这份职业的热爱,更坚定了我的选择。我在这十四周的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在学校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应该说是受益颇深。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我进一步了解了刑警这个职业,细化了一些以前对刑警的认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一、实习单位的基本状况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资源县公安局梅溪派出所,该所共有正式民警5人。实习期间为4月10日—6月20日,经历71天。 (一)、梅溪派出所的工作任务是: 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的情报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3、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4、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5、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6、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破应由派出所受现的一般刑事案件。 7、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8、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作; 9、加强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掌握控制工作; 10、对辖区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选工作,对被劳改、劳教、少管人员进行社会协同教育和放回后的接茬帮助教育工作,做好群众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11、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民排忧解难,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梅溪派出所的工作权限: 1、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对本辖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民用危险物品、违禁品、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 2、治安管理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经派出所上一级领导批准,可以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浅析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

浅析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 刘文洲 认识论要解决的是我们对事物认识何以发生,由此而来的是我们的知识普遍性和真理性从何而来,适用于那些范围等等问题。这一问题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这一命题之后,成为哲学的主要问题之一。黑格尔作为一个近代集大成的哲学家是不可能回避认识论问题的。本文就以《小逻辑》为核心就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进行浅析。 一、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黑格尔认识论的基础 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是在批判继承了休谟、康德、费希特和谢林等人认识论思想下形成的,他在坚持意识在先,物质在后的本体论基础上,在对理性的坚信下,认为外在的“客观思想”是可知的,即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当然他的同一性与唯物主义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大不相同,黑格尔所指的思维,不仅是人们头脑中的思想,而且主要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客观思想”即绝对理念,人们头脑中的思想不过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产物。在黑格尔看来,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指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地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与自己相符合。黑格尔说,“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考察。”①一切存在都不过是思维的异化物,是绝对理念的外壳,而绝对理念则是万物的内在根据和核心。 为了论证思维的客观性,黑格尔指出,“个体生灭无常,而类则是其中持续存在的东西,而且重现在每一个体中,类的存在只有反思才能认识。”②也是说类作为类是不能被人的感觉所感觉的到的,只能被我们的理性所把握。外界一切事物的真相,必然是思维所思的那样,思维就是对对象真理的揭示。所以,黑格尔说:“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③而“当我们把思维认为是一切自然和精神事物的真实共性时,思维便统摄这一切而成为这一切的基础了。”④黑格尔要告诉我们的是,既然事物的一般、本质或规律只能为思维去把握,那么它就是思维所思的样子,或者说它本身就是思维了。这一思维不可能是别的什么,只能是绝对理念。在这里黑格尔固然将客观事物的‘一般’与人们反映的‘一般’概念相混同,从而把人脑中的概念客观化,但在认识论上他认为这个客观化的绝对理念是可知的,即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 黑格尔在《自然哲学》说明他的思维与存在同一性,“如果说真理在主观意义是观念和对象的一致,那么在客观意义上真实的东西则意味着客体、事物同其 ①黑格尔《小逻辑》38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 ②同上书,75页。 ③同上书,120页。

论侦查启动

论侦查启动 周羽正 侦查的意义 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①]。 侦查启动的模式 由于刑事侦查程序的运作以限制公民个人自由为代价,随意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必将给个人自由造成极大威胁,因此,刑事侦查程序的启动必须慎重。一般认为,侦查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根据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只有在有理由认为确有犯罪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侦查程序展开调查。但是,由于社会价值观和司法传统,包括程序架构和程序理念"上的差异不同国家往往在具体实践中对合理性原则掌握的尺度不一,由此导致了在侦查程序的启动上随机型模式与程序型模式的分别。 1、随机型启动模式。随机型启动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和主动性。在随机型模式下,侦查程序的启动以获悉犯罪消息为前提,一旦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悉有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加以调查,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立案程序等。在随机型启动模式下,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价值得到重视,侦查程序的启动表现出高度的机动性和应急性,不必要的程序环节被简省。

2、程序型启动模式。与随机型启动模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程序型启动模式排斥侦查程序在启动上的随机性而强调程序性,通常必须经过一道专门的开启程序。一般称为“提起刑事案件程序”、“提起追究刑事责任程序”、“提起刑事诉讼程序”或“立案程序”"之后,才能正式启动侦查程序,展开侦查。在采程序型启动模式的国家,侦查往往不被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而是提起程序或立案程序的后续程序。程序型启动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前苏联以及全面继受前苏联制度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②]。 考虑到整个制度设计变更的周期较长,一些侦查实务部门的人提出了某些类型案件侦查模式的变更问题作为一种变通的选择[③]。 侦查启动的基本原理 侦查启动的一般原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案件侦查启动的实证角度分析,立即开展侦查非常重要,繁琐的立案手续不应该阻止侦查的及时进行。二是从侦查目的分析,侦查应该及时进行,侦查启动应当适当开放,不能限制过多。三是从侦查启动与人权保护来看,积极的侦查启动并不损害人权,有可能伤害人权的是一些强制侦查行为。 从各国侦查启动的比较考察看,主动积极型侦查是常态。主动积极型就是要求侦查机关接到线索或者自己发现线索就立即展开侦查工作。《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司法警察职员在知悉有犯罪发生时,应即侦查犯人及证据。也就是说,只要侦查机关获取犯罪线索,在主观上认为存在犯罪的,即可发动侦查程序,展开调查。《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领导并且直接调动司法警察进行初期侦查。初期侦查程序在获取犯罪消息后发动。司法警察在发现犯罪发生或接到发生犯罪的报告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初步侦定,检事认为有犯罪嫌疑时,应当侦查犯人、犯罪事实和证据。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专门的侦查程序启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犯罪消息,就应随即发动侦查,英国1964年修订的《法官规则》第1条的规定,当警察正试图发现犯罪是否已经发生或作案人是谁,警察认为可获得有用的信息,即可展开侦查。 与主动积极型相对应的是严格控制型,即犯罪线索必须经过核实,确定为犯罪,是自己管辖才再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立案侦查手续,立案后才能进行侦查。立案前的核查不叫侦查。目前只有我国、俄罗斯和受前苏联影响比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蒙古国等采取这种模式[3]。前苏联和2002年施行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都将“刑事案件的提起”单设一编[4—5],在侦查前设置了一个程序,要符合条件,才能启动侦查。

发生认识论原理

3008发生认识论原理(卷名:心理学) J.皮亚杰著。它是一本研究认识的起源的重要著作.3卷本,1950年出皈。伦敦G劳持利奇和基根·保罗出版社1972年出皈w梅斯的英译本The PrIntiple5 0f Genetlc Epistemolcigy。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出版王宪钿等的中译本《发生认识论原理》。皮亚杰在书中用缝的结构主义和建构主义紧密连结的理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关于认识的发生和 发展的观点。皮亚杰说:“发生认识论的特有问题是认识的成长问题,”本书是他几十年来研 究儿童智力发展所取得的科学成果的理论总结. 皮亚杰主要是一位儿童心理学家,但他指出其研究“在本质上是认识论的。”而认为“对认识的心理发生的研究是进行认识论分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他不满意传统的认 识论只颐到高级水平的认识,即只颢到认识的某些最后结果,因此,他确足“发生认识论的 目的就在于研究各种认识的起源,从最低级形式的认识开始,并追踪这种认识向以后各个水 平的发展情况.一直追踪到科学思维并包括科掌思维。”凡是熟悉皮亚杰工作的人,都会发 现正是这一理论思想指导着他对儿童智力发展的研究的。 本书共分3章:第l章为认识的形成。作者应用了逻辑、数学的概念术语对所得的研究 资料作了结构性的分析。他以运算为标志区分出儿童思维发展的4个阶段:感知运动阶段、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和形式运算阶段.从而阐明了认识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建构过程而 心理发生就是从一个较初级的结构向一个较为复杂的结构过渡的原理。第2章为原初的机体条件。作者分析了认识获得的生物学前提。也就是认识在机体方面的起源和机制问题。他首先评述了J—B.de拉马克的经验主义,指出拉马克学说主要缺乏的是关于变异和重新组合的 内在能力的概念以及关于自我调节的主动能力的概念,而提出S—R(刺激一反应)公式的行为主义学派正是坚持了拉马克学说的精神的,他主张对这一公式应作彻底的变革:把S—R 公式改写成S:R,或更确切地改写成S (A)R,“其中A是刺激向某个反应格局的同化,而 同化才是引起反应的根源。”他还对“天赋论”、“从本能到智力”和“自我调节系统”问题 作了分析。第3章为古典认识论问题的重新考虑。作者对逻辑学、数学和物理学的古典认识 论问题分别作了考察,他认为各门科学都应有自己的认识论,但认识的发生离不开继续不断 的建构。 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不仅为研究认识论的读者建立了一个可供经验验证的方法.也提供了一个知识渊博的学者用跨学科的知识阐述认识起源问题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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