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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名词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名词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名词解释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名词解释

1、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什么是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5)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6)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7)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4、我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我市《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5、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什么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6、什么是征收人?

征收人是指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

7、我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职责分工?

一般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8、什么是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9、什么是公有房屋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10、公有房屋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但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

11、什么是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或指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12、什么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能否收取工作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4、房屋征收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哪些?

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

15、房屋征收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工作人员取得《房屋征收上岗证》并持证上岗(275号令中已删除持证上岗的规定)。

16、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房屋征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7、哪些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8、我市对判断危房集中等情况有何规定?

《条例》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对如何判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市《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经论证,属于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19、房屋征收有哪些基本程序?

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有:

(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

(三)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初评;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旧城区改建项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对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七)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

审核;

(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九)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十)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二)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十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

20、房屋征收范围如何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21、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哪些行为被禁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

偿。

22、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和内容?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

(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

(四)户口的迁入、分户。

23、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24、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征收、规划、城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75号令中将各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

25、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补助和奖励标准;

(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

(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275号令中此条已删除)

(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十一)其他事项。

26、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

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及时公布。(275号令中新规定: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15日前,应当将其拟订的征收补偿方案向市征收部门报告)

27、哪种情况下应就征收补偿方案举行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8、如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情况,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认真分析,组织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9、哪些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实施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0、房屋征收对征收补偿费用有哪些要求?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1、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275号令中将“及时公告”修改为“7日内应当公告”)

3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谁签订?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3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如何认定?

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实施办法》对房屋用途如何分类?

根据《实施办法》,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房屋、生产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和其它非生产经营性用房。

36、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如何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37、如何理解“就近地段”的概念?

房屋征收法规要求,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但对“就近地段”的概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从土地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确定“就近地段”的房屋。

38、房屋征收主要有哪些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9、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何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0、什么是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41、如何理解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42、房屋征收评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该办法是房屋征收评估的法定依据。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43、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4、如何确定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45、征收评估工作应坚持什么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

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46、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目的?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

47、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何产生?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48、同一征收项目可否有多家评估机构参与评估?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49、房屋征收估价应经过哪些程序?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50、评估结果争议如何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1、专家委员会如何做出鉴定?

(一)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二)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三)经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52、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几种?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两种。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但在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时,征收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53、什么是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方式,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予以补偿的一种方式。

54、什么是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以提供房屋的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一种方式。实际工作中通常称为实物还建或实物安置。

55、如何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56、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57、搬迁费的支付对象及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公有住房的,应向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市

场价格制定。

58、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支付对象?

因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公有住房的,应向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但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59、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1)临时安置补偿费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60、装饰装修价值如何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支付对象?

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应当支付给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

6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1)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确定。

(2)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

63、涉及市场租赁的征收补偿有何特别规定?

房屋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只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涉及市场租赁问题,我市《实施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

64、房屋用途改变的,如何给予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应当按依法确定的房屋用途给予补偿。房屋用途改变的,仍然要按

依法确定的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结合我市实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仅对个人住宅改作商业门面使用的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65、个人住宅作商业门面使用的补助条件和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在《实施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66、公有住宅房屋应如何补偿?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67、公有非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68、落私产、文革产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275号令新增内容: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给予补偿)

69、宗教产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作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承租人按照被征收

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

70、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71、搬迁奖励有何规定?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72、我市规定房屋征收有哪些补助?

(1)货币补助;

(2)建筑面积补助;

(3)住宅改商业门面补助;

(4)困难补助。

73、货币补助的条件、对象和标准?

货币补助的条件是,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

货币补助的对象一般为被征收人,涉及公有房屋的,对象为公有房屋承租人。

货币补助的标准为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具体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74、我市房屋征收保底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275号令中修改为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一)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75、享受保底补偿的,货币补助如何计算?

对符合保底条件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30平方米为基数计算货币补助。(按275号令应改为40平方米为基数计算)

76、建筑面积补助的条件、对象和标准?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77、困难补助的规定有哪些?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困难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78、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的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7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般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8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如何解决纠纷?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1、我市房屋征收对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有何政策规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子女迁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82、签约期限如何确定?

《实施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800户(含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签约期限自被征

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83、何种情形下可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84、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依据和内容?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四)征收补偿的具体方案;

(五)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

(六)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日期并加盖公章。

85、什么是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86、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7、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8、何种情形下可以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注销手续?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房屋、土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89、征收完毕确认办理的部门?

房屋征收完毕确认工作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内征收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征收完毕确认。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

新洲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征收完毕确认条件的,由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办理。

90、房屋征收完毕确认的标准?

征收完毕确认原则上以征收部门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或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91、房屋被征收的,可否减免相关税费?

征收个人住宅、单位房屋,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相关税费。

92、我市房屋征收契税减免的政策?

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补偿费用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93、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采取非法方式胁迫搬迁的,应如何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5、非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应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前,征收实施单位违反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7、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应

如何处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依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如何实施拆迁?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99、房屋拆迁遗留问题由谁负责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土地经济学复习资料(文字题)

土地经济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题 1. 土地开发 2.土地抵押权 3.行政划拨 4.垄断地租 5.土地纯收益 8. 土地所有制 9.土地产权 10. 市场比较法 11. 区位地租 12. 土地计划利用 13. 土地利用规划 1 4.土地制度 16. 土地租赁权 19.地役权 20. 土地使用权出让 22. 地租 23. 经济地租 24.城市土地分等定级 25. 土地使用权出租 27. 土地 29.土地利用结构 31.土地权属管理 32. 土地市场 34. 收益还原法 35. 土地利用管理 36.土地市场的微观管理 37. 土地使用权终止 33. 土地分区 39. 土地流转 40. 土地人口承载力 41. 土地制度 42.土地利用集约度 43. 区位因素 44. 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 45.土地计划利用

46.土地财产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实现土地利用目标的手段 2.简述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 3.简述要在尽量减少占用农地的条件下实现非农用地的供求平衡,应采取什么措施? 4.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的突出表现? 5.简述土地合理配置的原则。 6.简述农业土地规模效益的内涵。 7.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性质与特点? 8.简述影响土地价格的政策因素? 9.土地市场宏观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10.简述土地利用的基本经济原则。 11.简述我国应如何实现耕地供求平衡。 12.土地资源管理的特点。 13.简述中国土地市场的特点。 14.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15.简述土地利用的必然性。 16.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17.影响资本主义绝对地租量的因素 18.简述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 19.影响资本主义绝对地租量的因素? 20.影响土地价格呈总体上升趋势的因素 21.简述人类利用土地的四个阶段。 22.简述土地管理的基本目的。 23.简述土地所有权具有的基本属性。 24.简述土地自然供给的制约因素。 25.简述农业土地经营规模的影响因素。 26.简述土地所有权具有的基本属性。 27.最坏耕地产生级差地租的几种情况? 28.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的突出表现 29.简述建立土地管理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30.简述实现土地管理目的与任务的主要手段。 31.简述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原因、来源。 32.简述土地的经济特性 33.如何理解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涵义 34.土地利用效益评价一般步骤 35.画出土地报酬变化三阶段曲线图,并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的最适宜投入点 36.我国适度土地经营规模的内涵 37.中国土地利用计划体系的主要特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范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规 第一条为了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评估的公正、有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评估规。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评估规。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 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

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由资质较高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同一资质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标准。 第七条同一征收项目分期实施,其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两家以上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前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价值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资料,后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除因时间变化等不适用因素外,应当采用。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 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地产评估机构因专业所限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相关项目,但应在评估报告中加以说明,并附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土地经济学名词解释

一级土地市场 二级土地市场 土地经济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 1.土地——地球陆地一定高度、深度范围内的土壤、岩石、矿藏、水文、大气 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P3 2.土地资源利用——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分配与使用,具体包括土地 资源的勘察、技术经济评价、土地资源的规划与计划、土地集约利用、土地区位利用、土地规模利用以及土地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经济问题。P15 3.土地财产制度——土地财产的权属制度,具体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 土地国家管理制度的建立、演变及其实施等方面的问题。P16 4.土地资产流转——土地作为资产其权属的市场流转和随之而产生的土地收益 分配问题,具体包括土地市场的建立及其供求关系、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土地作为商品买卖而形成的价格、土地作为标的担保物形成的债务抵押关系以及国家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具体形式—土地税收等。P16 第二章 5.土地利用——人类劳动与土地结合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这一活 动表现为人类与土地的物质、能量和价值、信息的交流、转换。P26 6.土地利用程度——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与改造程度以及土地受人影响的变化 程度。P27 7.土地利用结构——在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或土地覆被之间在数量 上的比例关系,以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地覆被占该区域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表示。P27 8.土地开发——对未利用或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的措 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或效益更高的土地的过程。P28 9.土地保护——通过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经营,是当代人得到最大的持续效益, 并能保持土地的潜力以满足后代人的需要。P29 10.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对土地的投入与取得有效产品(或服务)之间的比 较。P37 11.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人类对土地的利用过程和结果符合生态平衡规律。 P39 12.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土地利用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及其相应产生 的政治和社会影响。P43 第三章 13.土地集约利用——就是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合理增加物质和劳动投入,以提高 土地收益的经营方式。P44 14.土地利用集约度——在生产过程中,单位土地面积上投放的资本和劳动数量。 15.土地肥力——土地生产某种产品的潜在能力,是土地的客观属性。P4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土地经济学试卷(附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土地经济:是指土地制度、土地利用、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经济关系及经济理论问题。 2、土地集约利用:就是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合理增加物资和劳动投入,以提高土地收益的经营方式。 3、土地估价: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根据土地的权利状况和经济、自然属性,按土地在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能力,综合评定出在某一时点某宗土地或某一等级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价格。 4、土地制度:是指由土地所有、使用、管理的土地经济制度及相应的法权制度构成的土地财产制度。 5、土地市场:是指从事土地这一特定商品买卖的场所或接触点,本质上是商品交换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小题1分,共10分) l、水田、望天田都是用于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水田有水资源保证和灌溉设施,望天田没有。(对) 2、土地供给决定土地的价格,土地价格影响土地需求关系。(错) 3、土地供给量增大,土地价格必定下降。(错) 4、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是由劣等地的生产价格决定的。(错) 5、根据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在土地面积保持不变时,资本或劳动每一投 入单位的边际产品通常随着该种投入数量的增加而下降。(错)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参加拍卖活动的竟买人一经应 价,不得撤回,当其它应价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对)

7、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县级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对) 8、当某类用地的地价上升或下降时,会引起该类用地经济供给量的增加或减少。(对) 9、由于在物理形态上房屋不能离开土地而存在,因此房屋产权和土地产权是不可分的。(错) 10、一切形态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都是剩余劳动的产物。(错) 三、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5分) 1.把土地分为私有、国有、集体所有是按什么标准划分的( B )。A、质地 B、所有权形式 C、经济用途 D、地貌 2.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 C )。 A、土地经济制度 B、土地使用制度 C、土地所有制度 D、土地管理制度 3.土地关系的基础是( A )。 A、土地所有制度 B、土地使用制度 C、土地管理制度 D、土地分配制度 4.土地级差地租产生的基础是( D )。 A、位置固定性 B、面积有限性 C、质量差异性 D、功能永久性 5.对于土地来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弹性的是( B )。 A、土地的经济供给 B、土地的自然供给

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法律程序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5515812592.html, 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法律程序 核心内容:房屋拆迁需要经过哪些法律程序?下面,赢了网拆迁安置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对房屋拆迁在不同的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项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现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归纳如下: 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

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七、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八、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关于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隆政发〔2011〕XX号 各相关单位: XX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XX项目征收决定》(隆政发〔2011〕XX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XX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 三、房屋征收部门:XX房地产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11年X月XX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人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以按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XX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X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一一年X月XX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征收公告 XX 2011年X月XX日印发 (共印XX份) 附件: 《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更好的改善XX基础设施,提高本地区的人居环境,根据XX有关开展XX工程建设,按照XX专项规划,XX结合实际,决定在XX,经XX 房屋征收办公室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毕宝德土地经济学名词解释

毕宝德土地经济学名词解释 一级土地市场 二级土地市场 土地经济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 地球陆地一定高度、深度范围内的土壤、岩石、矿藏、水文、大气 1. 土地— 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P3 2. 土地资源利用——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分配与使用,具体包括土地 资源的勘察、技术经济评价、土地资源的规划与计划、土地集约利用、土地区位利用、土地规模利用以及土地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经济问题。P15 3. 土地财产制度——土地财产的权属制度,具体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土地国家管理制度的建立、演变及其实施等方面的问题。P16 4. 土地资产流转——土地作为资产其权属的市场流转和随之而产生的土地收益 分配问题,具体包括土地市场的建立及其供求关系、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土地作为商品买卖而形成的价格、土地作为标的担保物形成的债务抵押关系以及国家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具体形式—土地税收等。P16 第二章 5. 土地利用——人类劳动与土地结合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这一 活

动表现为人类与土地的物质、能量和价值、信息的交流、转换 P26 6. 土地利用程度——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与改造程度以及土地受人影响的变 化 程度。P27 7. 土地利用结构——在一定区域内,各种土地利用类型或土地覆被之间在数量 上的比例关系,以各种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地覆被占该区域土地总面积的比重表示。P27 8. 土地开发——对未利用或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通过工程、生物或综合的措 施,使其成为可利用的或效益更高的土地的过程。P28 9. 土地保护——通过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经营,是当代人得到最大的持续效、人 益, 并能保持土地的潜力以满足后代人的需要。P29 10. 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对土地的投入与取得有效产品(或服务)之间的比 较。P37 11. 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人类对土地的利用过程和结果符合生态平衡规律。 P39 12. 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土地利用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及其相应产生 的政治和社会影响。P43

最新房屋征收人员考核题库含答案习题集

精品文档 第一部分《细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是( C )。 A、规范本市市区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B、规范本市郊区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C、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D、规范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2、下列( A )不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效率优先 B、决策民主 C、程序正当 D、公平补偿 3、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管部门是( D )。 A、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B、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C、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D、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4、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为( B ),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A、区(县)人民政府 B、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C、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D、房屋征收事务所 5、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 C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A、房屋拆迁公司 B、建筑施工单位 C、房屋征收事务所 D、开发商 6、对违反《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A )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A、任何单位和个人 B、只有房屋征收事务所 C、只有房屋所在地居委会 D、只有物业公司 7、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 D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A、房屋征收事务所 B、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C、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D、区(县)人民政府 8、根据《细则》第八条规定,以下不属于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的是( C )。 A、防灾减灾需要 B、教育、卫生设施建设需要 C、娱乐设施建设需要 D、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9、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其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精)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房屋征收的征收决定、补偿、搬迁三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要经过以下23个基本步骤。 第一步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负责征收 第二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人代会期间 第四步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五步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步政府公布方案征求意见(30日 第七步是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一般为7天 第八步是听证会(至少8天 因旧城区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 听证会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步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步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全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告知诉权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3个月,另外搬迁期限一般是15天 第十四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第十五步调查结果公布(一般为7天 第十六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八步提供周转房、安置房 第十九步对房屋进行认定 第二十步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步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专被征收人房 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十二步公告补偿决定(一般为7天 第二十三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旧城改造项目?如何适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流程 特别说明

土地经济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土地:土地是由地球一定高度和深度的岩石、矿藏、土壤、水分、空气和植被等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即陆地及其自然附属物。 5.土地的经济供给:指在土地自然供给的基础上,投入劳动进行开发以后,成为人类可直接用于生产、生活各种用途土地的供给。 8.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是人类通过与土地结合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过程,这一过程是人类与土地进行的物质能量和价值、信息的交流、转换过程。 11.土地利用规划:对过去土地利用经验的系统总结,并用于指导今后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既包括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设想,也包括对已利用土地的合理调整及挖掘土地潜力的措施。 18.土地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利用土地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 24.土地权属管理:是国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及调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一种管理,其中包括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要限制。 25.土地利用管理: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规划计划等手段,确定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方式,以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一种管理。28.土地抵押权:指土地受押人对于土地抵押人不移转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土地,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可将土地的拍卖价款作为受清偿的担保物权。 30.无偿无限期使用:是指国家机关、学校等从国家得到土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过程中也不交纳地租,或者土地使用费,也没有定具体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 34.地租:是指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36.收益还原法:是将土地的纯收益按一定的还原利率资本化,在一定的贴现利率下,土地未来纯收益的贴现值总和。 42.土地税收:是国家以土地作为征税对象,凭借政治权力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无偿的、强制的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 二、简答题 1.简述土地自然供给的制约因素。 (1)适宜于人类生产生活的气候条件;(2)适宜于植物生长的土壤质地和气候条件;(3)有可资利用的淡水资源;(4)有可供人类利用的生产资源;(5)一定的交通条件。2.简述土地经济供给与自然供给的联系与区别。 (1)土地自然供给是土地经济供给的基础,土地经济供给只能在自然供给的范围内变动。(2)土地自然供给是针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动植物的生长而言的,而土地的经济供给则主要是针对土地具体的不同用途而言的。(3)土地的自然供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定的,无弹性的,而土地的经济供给是变化的,有弹性的,并且不同用途土地的供给弹性是不同的。(4)人类难以或无法增加土地的自然供给,但可以在自然供给的基础上增加经济供给。6.简述我国应如何实现耕地供求平衡。 (1)通过退林还地、退渔还田等措施恢复一部分耕地。(2)鼓励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垦荒山、荒地、海涂、河滩以及工矿废弃地以增加耕地面积。(3)提高耕地利用率和生产能力,间接增加耕地面积。(4)加强用地的行政管理。(5)政府制定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多用建成区土地,少占用耕地。(6)深入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一套节约用地的机制。(7)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控制耕地占用速度的土地管理体制。 7.简述实现土地利用目标的手段。 (1)国家应制定《土地法》、《土地规划法》等法律法规。(2)制定土地利用规划。(3)改革土地使用制度。(4)由政府直接控制农地向非农用地的转移。(5)税收对于实现土地利

最新整理房屋拆迁征收工作流程讲解学习

新华社区二期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发展改革局核发); 2.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区国土资源局核发); 3.该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确定规划红线。(区规划局核发); 4.该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区财政局出具)。 (二)依据以上有关规划,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确定征收范围后,发布冻结通告,送达相关部门。 (三)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

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金城街道、新华社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同时组织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对非法建筑物进行认定、公示。 2.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发布评估通知,同时提供评估机构名录(范围: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库内),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征收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 3.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向区政府报送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条例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

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土地经济学》期末考试试题库含答案

《土地经济学》期末考试试题库含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土地 2、土地的自然供给 3、土地的经济供给 4、土地需求 5、级差地租 6、绝对地租 7、地租 8、地价 9、土地利用 10、土地集约利用 11、土地的规模利用 12、土地的利用规模 13、土地利用计划 14、土地计划利用 15、可持续发展 16、土地可持续利用 17、土地人口承载力 18、土地所有制 19、土地使用制 20、产权

21、土地所有权 22、土地使用权 2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名词辨析 1.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2.土地报酬和土地肥力 3.土地市场运行模式和土地市场运行机制 4、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 三、辩析题(判断正误并说明原因) 1、土地的自然供给是针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以及动植物的生长而言的《土地经而土地的经济供给则主要是针对土地具体的不同用途而言的因此两者之间没有关系《土地经济学 2、土地市场是依靠以土地的供求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运行的土地价格的形成是由土地的供给与需求来决定的 3、土地规模经济的来源包括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 外部规模经济是指整个行业或者整个区域的规模扩大和产量增加而使得个别生产经营单位成本增加收益减少 4、土地利用规模即土地规模利用《指一个单位经营土地数量的大小《土地

5、农业区位论与工业区位论的中心思想都是通过合理布局以减少运输费用来获得最大利润 6、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指国家以有偿的方式将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单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中不属于土地的经济特性的是:() A、功能的永久性 B、供给的稀缺性 C、利用方式的相对分散性 D、利用后果的社会性 2、属于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法律手段的是:() A、土地储备制度 B、土地交易许可制度 C、土地登记制度 D、土地计划利用制度 3、影响土地经济供给的基本因素的是:() A、气候条件 B、具有可供人类利用的生产资源 C、交通条件 D、社会需求 4、耕地的供求的变化 主要受下列哪个因素的影响?() A、人地关系的紧张程度 B、人均粮食占有量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法

国有土 地房屋征收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1/06/03 实施日期:2011/06/03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知 建房[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

土地经济学复习提纲(名词解释)

土地经济学复习提纲(名词解释) 1.土地经济学: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土地问题。 2.土地:土地是地球陆地及其水面的土壤、岩石、矿藏、水文、大 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并综合了人类活动成果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3.供给:一定时间内,厂商在一定的价格下,对某种产品愿意而且 能够提供的数量。 4.需求:一定时间内,消费者在一定的价格下,对某种产品愿意而且 能够购买的数量。 5.土地的自然供给: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人类可利用的各种 土地资源的数量,包括已利用的和未来可利用的土地(后备土地资源)。 6.土地的经济供给:土地自然供给的范围内,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区 因用途利益和价格变化而形成的土地供给数量。 7.土地报酬变化的规律: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产量是随着单 位土地面积上劳动和资本的追加投入,先是递增,但当投入超过一定限度时,增加的产量将要递减,最终还会使产量绝对减少。 如果出现科学技术或社会制度上的重大变革,使土地利用在生产资源组合上进一步趋于合理,则又会转向递增;而一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稳定下来,将会再度趋于递减。 8.生产函数原理:生产要素的数量和组合与产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 依存关系,这种关系用生产函数来反映。 9.土地利用(经营)集约度:每单位面积土地上所投劳动和资本的 数量多少。 10.土地整理: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分为农地整理和市地整理。 11.土地利用经营规模:经济活动中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如企业、城市等)所占用土地面积的大小,是反映土地生产要素集中程度的一个指标。 12.期间配置:资源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配置,以保证人类对资源的持续利用。 13.区间配置:资源的的空间分布,选择最佳的区位提高资源开发利

正确的征收程序流程图

正确的征收程序流程图,系统检索你的征地拆迁是否合法? 面临征收,朋友们最大的困惑也许就是不知道自己的补偿合理不合理?征收过程合法不合法?一个合理合法的征收程序对补偿金额是至关重要的。【国有土地征收】 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小编将正确的征收流程给大家梳理一下,做一个简单的说明讲解,朋友们可以对照自己实际生活的征收过程进行检索,如果发现有的征收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那么请抓紧联系律师,帮您在自己利益受损之前,规范法定程序。 法定的征收程序就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的进行补偿,如果补偿出现不合理,那么可能是某个征收环节出现了问题,因此审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就成了我们工 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有土地征收】 接下来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小编就给大家说说什么是正确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理解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规定,【国有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就: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施房屋征收是要有利于我们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地方整体经济的提升,这样的征收也是大家想要的。【国有土地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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