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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物业管理)对物业费纠纷案件的几点认识

2020年(物业管理)对物业费纠纷案件的几点认识
2020年(物业管理)对物业费纠纷案件的几点认识

(物业管理)对物业费纠纷案件的几点认识

对物业费纠纷案件的几点认识

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该领域纠纷大量产生,因此诉讼案件也随之产生。市人民法院受理物业纠纷案件逐年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前没有出现此类纠纷。2006年3起,为物业服务企业诉业主,其中2起判决,1起撤诉。2007年6起,为物业服务企业诉业主,6起判决。2008年共46起,为物业服务企业诉业主,其中28起撤诉,16起判决,2起调解。所有涉诉案件均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要求支付拖欠物业费的纠纷案件。能够说,当前物业纠纷的矛盾焦点就是物业费问题。

物业服务纠纷中物业费问题最常见,然而,在物业费拖欠背后隐藏着许多其他问题,业主拖欠物业费作为外在的现象有其根源:房地产商遗留下来的房屋质量问题没有得以妥善解决,而房地产商又和物业企业有着说不清的联系,致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矛盾;物业服务X公司的服务不到位,物业收费内容不合理,业主以不交物业费进行对抗;壹些业主只想吃“免费餐”,恶意拖欠物业费等。物业服务纠纷中物业费问题最为常见,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满以拒交服务费的方式表达,是否合法不论,却最为直接也最有力。但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的根本,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需要相应的经费,对业主的拖欠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以变相降低服务作为“回报”,导致双方矛盾愈加激烈。城市小区居住人口密集,纠纷壹旦产生,涉及的人数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往往起因小而特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区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矛盾。物业服务纠纷的预防和恰当处理小到影响小区的和谐安定,大到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对这壹问题的关注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我

国物业服务市场仍很不成熟,物业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确立的壹些交易规则难以适用到物业服务合同审理中。法院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有必要研究物业服务的特殊性,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加以探讨和界定,确保物业服务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

物业服务行业是随着人们居住环境的改变而逐渐形成的。随着人口不断地向城市集中,地少人多成为城市的壹个显著特点。为了解决城市居民居住问题,住房向立体方向发展,出现了多层住宅,改变了过去壹家壹院的独立居住状况。由此,房屋所有权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壹新的物权种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物业服务制度的法律基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壹种复合性的不动产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运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①]共同管理权表现为对建筑物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决定过程中形成的成员权。物业X公司,是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委托,以有偿服务的方式,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综合性、专业性且具有公益性的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②]。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是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和服务业务的前提条件。物业X公司每年都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物业管理是以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维护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生活中,由于缺少时间、精力、能力,业主已不可能躬亲于物业的管理,将物业的管理常常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此种管理属于私法自治领域,往往由业

主或业主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于我国《合同法》分则且未专门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因此物业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受《合同法》总则的调整。在最高法院“案由规定”中将物业合同纠纷纳入服务合同的大类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其他类型的服务合同纠纷相比,具有壹定的特殊性。从权利义务主体见,业主壹方具有群体性特征。在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往往有较多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虽然实质上是业主单个个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但在程序上往往要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决定共同事项。从合同的标的见,作为物业服务合同标的的物业服务行为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物业服务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具有非排他性,在小区内的任何壹个业主均有权享受物业服务。

二.物业费纠纷案件在审理上的特点

(壹)业主大多处于劣势地位。

在物业费纠纷案件中,多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业主多是自然人主体,相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体来说举证能力较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建立相应的服务管理制度。故相关的服务档案资料由其保存,在举证时较容易提出已提供有关服务的证据。业主往往是在被通知应诉时才开始寻找证据,有些证据如果业主不刻意保留,在诉讼时已经灭失。特别是在业主主张物业X公司服务不到位,以不交物业费进行对抗的案件中,业主大多不能

举证来对抗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预期自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且败诉有可能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往往无奈之下补交物业费,以换得物业服务企业撤诉了事。因此呈现出来的就是物业费纠纷案件撤诉的比例较高。仍有壹部分案件是被告缺席审理的,业主拒绝出庭应诉,业主不积极应诉,由于证据优势原则,往往最终判决以物业服务企业的胜诉告终。拒付服务费理由不充足,是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业主的拒付理由主要是物业服务有瑕疵,例如草坪未及时修剪、安保措施不力、小区居民饲养的家畜管理不力等问题。即使业主出庭应诉,在法庭上业主多情绪激动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人,但提出的多是壹些陈述,且不能提供相关的实物证据来证明;或者主张的壹些事由且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本不是物业企业应尽的义务,缺少关联性。这些见似理直气壮的理由,最终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在诉讼中是比较被动的壹方。

(二)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调解难度大。

业主认为自己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前提是享受到预期的服务,既然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不应该完全依照约定支付费用。只有在物业服务得到切实改观且达到约定标准,才愿意继续交费。物业则坚持自身的服务已经达到标准,业主的要求已经超出了合理界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互不相让,走到诉讼这壹步,双方已经相互比较反感,态度比较强硬。物业服务企业,担心妥协作出让步会影响以后的服务工作开展,害怕其他原本按时交费的业主也效仿拖欠费用的业主,导致连锁反应,不愿让步。业主则认为自己在服务中已经受到不适当待遇,让步只是更大的牺牲。由于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对诉讼结果的期待值相差较大,因此案件的调解难度大,调解率比较低。

三.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明晰的问题

(壹)对业主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支持

法律基于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在双务合同履行中赋予当事人各种抗辩权,使之能够在给付利益实现陷于危机时对抗对方当事人之请求,充分预防各种不公平及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发生。在物业纠纷中业主往往以拒绝交纳物业费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试图维护自身权益。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业主能够通过行使合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但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行使这壹权利仍要区分具体情况。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交纳服务费用,物业企业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对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连续性的特征,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在实践中壹般是物业服务企业先提供服务,业主定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壹方未履行的,后履行壹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壹权利在学理上被称为后履行抗辩权。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即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应当首先确定属于根本违约仍是壹般违约。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作为抗辩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具体而言,对于物业服务区域的维修、养护、管理,卫生和秩序维护等必备事务中的大部分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根本没有提供,应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以对方未履行作为要件,如果对方已履行义务,另壹方就不得主张抗辩权,否则有悖公平原则。虽然《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壹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该条规定未对“不符合约定”的范围加以定义,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笔者认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较好履行了小区维护、管理等义务,服务基本到位,虽然存在壹些细微瑕疵,但只要该瑕疵且不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实现,业主就无权引用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X公司基本提供了物业服务,只是不符合或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完整要求,此情形应属于壹般违约。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那么业主的主要义务——支付物业费不应当免除。业主能够要求对方以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但其不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不应支持。仍应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其性质属于阻却的抗辩权,且非灭权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③]当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事后补救,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后履行抗辩权消失,业主就应当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对业主申请变更物业服务价格的裁量

在物业费纠纷中,业主往往请求法院变更物业服务价格。依法理,合同变更的形式包括法定变更、裁判变更和协议变更。法定变更壹般是由于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变更。协议变更是当事人协商壹致的结果,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判变更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律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进行干预的结果,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依

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和变更权的除斥期间为壹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壹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进而按照这壹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的权利亦消灭。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服务价格的变更适用上述基本规则。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先查明业主的申请是否过除斥期间,接着应针对业主请求变更物业服务价格的具体情形依照法律规则逐壹分析确定是否准许变更。

(1)业主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格式合同为由,请求变更物业服务价格。

业主主张在购房时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格式合同,在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且无选择的余地,该协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上述情形下,如果业主没有提出其他的理由,对此类变更物业服务价格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管理条例》这样规定是因为商品房售出的过程壹般是比较长的时间,业主陆续入住小区,短时间内无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可是对小区的维护是从建筑物存在的那壹天起就壹直都必不可少的,因此就有必要由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满足前期物业需求。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果业主对前期物业不满意,又无法和物业X公司就变更物业服务价格达成壹致意见,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能够成立业主委员会,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这也就意味着业主面对此种情形

时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其意思自治且未受到限制,其权利受到制约时有相应的救济手段,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由法院裁判权介入,不应支持业主的变更请求权。否则可能导致司法对私法自治的过度干预,影响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发展。

(2)业主以物业服务价格的计算依据不实为由,请求变更物业服务价格。

对业主的这壹主张,如果经法院查证属实,壹般应当予以支持。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业主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价格计算资料进行物业成本分析,进而衡量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的价格是否合理。如果物业服务价格的计算依据不实,致使物业服务价格虚高,业主误以为真且以此作为判断依据,那么业主就是在受欺骗状态下和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其以欺诈手段使业主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这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壹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业主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3)以物业服务距离双方约定标准有差距为由,请求变更物业服务价格。

对业主的这壹主张壹般不应当支持。物业服务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瑕疵,不符合约定内容,且不符合法定可变更的情形,其变更请求不能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服务约定,业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能够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和其解除合同,另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对双方当事人是否违约的认定

在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首先需要对是否违约予以认定。只有认定违约的事实,才能确定违约责任主体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业主的违约形式多是不按期交纳物业费,其违约责任的承担壹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为:如果逾期交纳物业费则按迟延支付的天数,以及依所欠数额的壹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物业X公司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则多是约定如果对业主造成损害则对业主的损害给予赔偿。但在实践中业主多是要求对以往所欠物业服务费用减少壹部分收取的方式来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对业主造成的损害多难以具体计算,例如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修剪草坪影响小区美观,缺乏对小区流浪狗有效管理夜间乱叫影响居民休息等,对业主的损失很难做具体衡量。因此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减少费用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承担责任的方式。

对业主是否违约的认定是比较容易的,只要核对业主是否按期交纳服务费就能判断。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约则比较难判断。每个业主对物业提供的服务有自己的评判,作为业主的壹种主观认识,业主认为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达到标准的程度是有差别的。小区的业主很多,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认识观念,就会形成多种认识究竟以谁的为准难有定论。物业X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到底值不值,壹般的业主没有自行评判的能力,法官的评判也难说客观公正,毕竟要判断的要素很多且专业。因此由专业的机构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逐项进行打分评判,且按照小区面积、业主要求档次、整体规模进行成本费用的测算,最终确定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是否壹致的做法比较科学。当事人能够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能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专业人员出庭有利于法官对证据作出正

确判断。法院根据物业服务不达标的程度,酌情降低物业服务费,既维持双方物业服务关系,又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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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人都对停放的车辆丢失、损坏,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但因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小区内的停车场管理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现笔者就处理过的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纠纷情况,对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予以分析探讨: 一、小区停车场的权属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就目前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看,对小区内停车场的权属纠纷尤为普遍。从各国立法和学说看,停车场的权属也是区分所有权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但从我国小区停车场的实际看,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

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 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

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成本分析

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成本分析 如何测算出合理的物业管理费水平,一直是物业管理行业比较关注的话题。笔者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费的构成成本进行剖析,以供同行在测算物业费时参考。 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 1. 管理服务人员工资 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所管物业的规模和类别而定。现在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的工资都实行保密制度,不对外公开。因此在确定工资标准的时候,只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工资标准定高了,加大成本。工资定低了,又很难招聘到合适的人才。经不同侧面、不同物业、不同类别的物业管理公司调查了解,沈阳市物业管理企业决策层人员工资标准约在3000元以上,管理层人员工资标准约在1000~2000元之间,操作层人员工资约在400~800元之间。 2. 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即国家以法规形式,强制国家、单位、个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基金。物业管理企业应把“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列入管理成本。 3. 福利费 福利费主要包括交通费、副食补贴等。 4. 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法定假日需加班的费用。一般指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加班的费用,按工资标准的300%测算。 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管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费+加班费)/总建筑面积。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护费用 根据财基字[1998]7号《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对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应比照城镇公有房屋养护范围标准即1985年以后建成的房屋,每年每平方米养护费用为1.10元。 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养护费用=总建筑面积×1.10元×损坏率/12个月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 根据财基文(1998)7号《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各类球场。” 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应根据其现状和每年的损坏率进行测算。列举其中的几项: 1. 窨井(含井盖)维护费用=窨井总数×单价×损坏率/总建筑面积×12个月 2. 庭院照明系统维护费用=庭院照明系统总数×单价×损坏率/总建筑面积×12个月 3. 园区硬覆盖维护费用=园区硬覆盖维护总面积×单价×损坏率/总建筑面积×12个月 4. 园区道路维护费用=园区道路总面积×单价×损坏率/总建筑面积×12个月 5. 电梯维护费用=电梯数量×单价×损坏率/总建筑面积×12个月 6. 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维护保养总额/总建筑面积×12个月 7. 消防设备维护费用=消防设备总数×损坏率/总建筑面积×12个月 8. 监控设备维护费用=监控设备总数×损坏率/总建筑面积×12个月 9. 化粪池清掏费用,根据沈价发1998(66)文件规定,每平方米每年按照0.10元测算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证据的认定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证据的认定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审理中证据的形式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要求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一般而言,书证具有稳定性、不易篡改性,证明力较强。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书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当事人以书证证明待证事实时,一般应出示原件,如需自己保存书证原件的,或者出示原件有困难并经法院允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原件已不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也可出示复制件。法院以书证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件的书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得单独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数个书证证明同一事实时,一般可以认定公文书证的效力高于私文书证;公证书证高于非公证书证;已经登记的书证高于未登记的书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在无其他证据分辨彼此证明力高低时,才能作如此认定。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二)提供物证的要求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提供视听资料的要求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提供视听资料有如下要求:其一,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确有困难是指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被毁损或遗失,或是不能通过正当程序取得,但是当事人故意毁损或丢弃的除外。 其二,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特别是提供复制件的,要注明视听资料的具体来源及制作过程,而且应当力求详尽,以便提高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其三,当事人在提供声音资料的同时,必须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提供证人证言的要求 1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情况; 第二,证人应当在提供的每一份证言材料上签名,签名确有困难的,应当用盖章等方式证明证言系本人的证言材料; 第三,必须写明证人出具证言材料的时间(年、月、日); 第四,应当在提供证言材料的同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证人出庭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作证时既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要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测算方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测算方案 一、物业管理费收入测算 为了便于测算,结合商业物业及车位的的物业管理服务收入,以及日后平均年收费率估算,假设××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为PM,则 营业收入=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入+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商业物业服务费收入)=住宅建筑面积×PM×12月×96%+车位数×25元/车位.月×12月×95%+(商业建筑面积×2.3元/㎡.月×12月×70%) =20164.09㎡×PM×12月×96%+96个×25元×12月×95%+1619.7㎡×2.3元×12月×70% =232290.32PM+27360.00+31292.60 =232290.32PM+58652.60 说明:◆%比是指年度收费率;◆商业物业管理费标准已设定2.3元/㎡.月。 二、物业管理成本支出测算

附表1: 工资估算(¥元)

附表2: 行政办公费估算(¥元)

附表3: 设备设施维护费估算(¥元) 备注:以上费用不包括设备设施及房屋的大修费用及能耗费用。

附表4: 环境管理费估算(¥元) 附表5: 公共水电费估算(¥元)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测算 下述仅测算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 若×××小区物业管理实现收支平衡,则:营业收入—成本支出=0 即:营业收入—(313440.00+营业收入×17.5%)=0 推算出: 营业收入=379927.27元 根据物业管理费收入测算结果,按营业收入的测算公式,则应为: 营业收入=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入+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商业物业服务费收入)379927.27元=232290.32PM++27360.00+31292.60 推算出: PM≈1.383元/㎡.月 根据上述测算,我们拟将×××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定为¥1.38元/㎡·月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与设施发生伤人事故法律责任分析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受害人既可能是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也可能是小区外来的其他人员,其中涉及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受害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委会等多重法律关系。本文试图探讨物业管理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对伤人事故承担责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如何通过日常工作尽量减少事故责任风险。 一、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范围 要分析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发生的法律责任,就要首先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哪些属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只有确定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才能依照合同约定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尽到了相关的管理义务。 建设部在一九九八年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目前它仍是维修基金的筹集和运用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规定。在其第三条用列举法给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下了定义,“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

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权属问题在学术界还有争议:有的认为属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所有;有的认为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有的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就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是由公用事业单位出资兴建就属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所有。但无论产权归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都应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所以公用事业单位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法定管理者。这一规定非常符合实际情况,物业管理企业绝对没有实力对这些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靠现有低标准的物业收费也根本无法承担如此之大的事故责任风险。 所以,建设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将“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中的供电线路、暖气线路、煤气线路”列为共用设施,其维修必然需要动用维修基金,这部分内容与其后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如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的管线和设施设备发生伤人事故,应由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负责赔偿。

物业费测算

****物业管理费测算书 一管理方案 园区采取单独封闭,形成园中园管理方式。实行24小时门禁、时时保洁、24小时水电急修等管理服务,园区设置楼宇监控、楼宇对讲、边界红外监测、园区背景音乐等配套设施,独立设置物业管理处。 1、区域经济指标:附平面图 总占地面积:59376.54M2 总建筑面积:102982.753 M2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79380.335 M2 包括带电梯住宅:36018.48 M2总户数:580户 绿地率:32.46% 2、组织机构如下:

3、人员编制: 管理处办公室:经理1名行政助理1名前台接待3名共5名 工程维修组:主管1名水电专业维修各4名综合维修3名共12名 安全管理组:主管1名安管员29名共30名 环保绿化组:主管1名班长1名保洁员18名共20名 收费管理组:主管1名收费员1名共2名 服务中心总编制68名。 二管理费构成 (一)行政办公费:P 1=ΣF i/S T(i=1~7) F1—行政办公人员费用,包括工资、福利津贴、保险和服装费等(9638.40元/月)F2—文具、办公用具费、固定资产折旧费(2204.26元/月) F3—车辆使用费、维修费(622.77元/月) F4—节日装点、社区文化经费(910.10元/月) F5—公共交际费(150.24元/月) F6—宣传广告费(元/月) F7—杂项费(办公用水、电、通讯、差旅、工作餐、书报、培训、证照年检等)(元/月) S T—三期物业总面积(79380.335平方米) ▲行政办公费: (二)一般公共设施维护费:P2=ΣF i/S T(i=1~10)

F1—维修人员费用,包括工资、福利津贴、保险和服装费等(6351.40元/月)F2—公共照明系统费用,包括电费、维修费(元/月) F3——给排水系统费用,包括电费、维修费(元/月) F4 ——公共配电系统维修费(元/月) F5——消防系统维修费(元/月) F6——公共建筑、道路维修费(元/月) F7——饮用水池清洁费(元/月) F8——中控对讲门维修(元/月) F9——智能化车辆出入系统费用,包括电费、维修费(元/月) F10——以上费用(除维修人员费用)中的不可预见费用,按10%计算(元/月)*F8——电梯费,包括电费、维修费、不可预见费(按10%计算) S T——三期物业总面积(平方米) ▲一般公共设施维护费: 1、电梯:1900元/月部29.64万元/年 2、智能系统和门禁系统:6822元/年 3、房屋零散小修:3000元/月 3.6万元/年 4、消防系统检修:6000元/年 5、室外景观维保:2000元/月 2.4万元/年 6、二次供水系统清洗:3000元/次6000元/年 7、各种泵类维保:6000元/年 8、路面及硬化部分维保:6000元/年 9、屋面小修:3000元/年 10、楼梯间粉刷: 4.6万元/年 11、电瓶车维保(两台): 2.7万元/年 12、各种管网维保:5000元/年 13、高层消防水箱维保:2000元/年 14、公共设施电费:5万元/年 15、公共设施水费: 1.2万元/年 16、三期供水备用电泵:3万元(一次性)合计: 61.862万元

物业公司物业费诉讼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物业费诉讼案例分析 本文针对小区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诉讼进行了分析,小区名称为虚拟名称。蜂巢物业管理网从互联网收集并整理。 “小区大门无人把守,夜晚出行路灯不亮;垃圾成山,遍地恶臭;化粪池快溢进底楼住户,随时存在沼气爆炸的危险;缴费业主与欠费业主分成两派经常互相谩骂攻击,甚至大打出手,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还曾被欠费业主殴打致伤。与此同时,开发商占据楼顶修建庙宇,消防隐患及一户一(水)表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前期物管撤离不办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用房没有着落以致新的物管企业不愿入驻。……” 这是重庆市南岸区海河花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现状。该小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40号,住宅279户,人口1000余人,另有商场门面12家共1000多平方米、车库900平方米、写字间2800平方米。小区开发商挂靠重庆市金山城乡建设实业总公司,而该开发商同时又是小区的大业主,占据小区七个单元中六个单元的楼顶建造楼顶花园,搭建大面积的鸽棚,并修建了一个用于烧香拜佛的庙宇。小区前期物管据称与开发商有牵连关系,对开发商的行为不闻不问,引起小区大部分业主的不满,因此发生纠纷。前期物管遂在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年1月14日自行撤出。由于有消防隐患、一户一表、物业用房等诸多遗留问题未能解决,没有新的物管企业愿意接管该小区。小区遂于同年1月17日成立业主委员会,报南岸区房管局备案,并召开业主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业主通过决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暂时对小区物业进行自治管理。 小区业主委员会接手小区物管工作后,立即就小区存在的违法建筑(如庙宇、鸽棚)、物业用房、消防隐患等问题向房管局、规划局、消防处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希望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同时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约定开始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以维持小区物管的正常工作开支。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法律责任风险规避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法律责任风险规避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过程中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它实际上是对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履行好物业管理合同并规避保安服务中的治安责任的一个“预警”,这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立法机关在很好地衡量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但由于其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因此给人们留下了一些争论的空间,并且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个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自由量裁与利益衡量问题。对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简要地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第一,物业保安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治安。 在物业管理中,保安服务是基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秩序而产生的,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讲,物业保安服务是指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通过值班、看守、巡逻等方式所进行的为业主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包括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服务内容。虽然物业保安服务包括了一些防盗、防犯罪等治安案件的内容,但其安全防范的义务主要来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私法范畴。而治安是指社会的秩序安宁的维护,属于公法范畴。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的法定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法定职责。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指出:保安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非警务工作中维持公共秩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有公安机关依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的基础职能,所以也不当然保障和完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安全。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之责的法律责任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业主的人身受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都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保安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据此对业主负有人身保护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这种人身保护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保证业主不因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等)受到人身损害;保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如抢劫、盗窃等)。 那么,在业主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人身侵害时,如何判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呢?我想主要应从三方面进行:首先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施设备;其次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备、合理的保安规章制度;再次看物业保安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有关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切实遵守了保安规章制度。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做到了这三方面的要求,也就表明了物业管理公司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就算切实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即使业主的人身遭受了损害(通常刑事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隐蔽性等特点,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彻底防范)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根据具体的失职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仅限于民事经济赔偿范围内,通常也不可能对人身损害进行全额赔偿。按照《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可预见性标准,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应超出它对合同风险的理解,即不应超出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这个理解在实际案件中取决于法官依法对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衡量以及自由量裁权。但一般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及可得收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搜集 点击数:80 更新时间:2010-06-08 10:28:33 【核心提示】 时下,小区物业服务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据统计,2008年至2009年,思明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1004件。 小区业主与聘请的“管家”——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为何会产生矛盾纠纷?容易发生哪些矛盾纠纷?发生矛盾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双方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又该承担何种义务? 针对上述疑问,思明区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深入调研,抽样调查其中以判决方式审结的131件案件,得出了一份详实的调查报告,实话实说物业服务纠纷的深层次问题。 案例1 不满物业服务 拒不缴费成被告 一直以来,阿泰对侨建花园的物业管理很不满意。阿泰认为自家所在小区的华菲物业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侨建花园”的消防通道被改为其他小区居民车辆的出入通道,绿化带增设围墙铁栅栏、大小铁门等,造成绿化带严重破坏。因此他一直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2008年4月,华菲物业以阿泰从2004年1月开始就未交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为由将他告上法庭时,阿泰却没有为他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的说法提供有力证据。法院认为,根据侨建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阿泰签订的《侨建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阿泰接受华菲物业提供的服务,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已构成违约,需支付 欠缴的物业管理费用、公共维修金,且阿泰未及时缴费,必须支付滞纳金。

法官说法业主维权不能空口无凭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因此,个体业主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能推翻合同的约定,不能否认整体物业合同的效力。个体业主不能以自己反对或未签字同意物业公司管理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也不能随意地以笼统的物业服务质量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当然,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也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减免业主的缴费义务。此外,还必须结合双方争议的事项,来具体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应义务,以及违反的程度与应负的责任。另外,业主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程序与手段要合法,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还有提供相应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专家支招细化量化合同,改进监管方式 课题组认为,物业公司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小区聘请的帮助管理小区事务的企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完全受双方签订的合同约束。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活动关系民生,物业纠纷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也要改进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方式:一是加强物业管理立法,特别是加强小区自治立法,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制度,增强小区自治能力;二是加强行政引导,特别是加强物业合同规范化示范工作,制定示范物业服务合同,指导推行示范合同,详细细化物业服务项目及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做好物业纠纷的防范工作,也为物业纠纷的化解制定依据;三是加强执法监管,监督物业公司与物业小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做好合同公示,监督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活动,做好物业公司的资质管理;四是构建物业纠纷前期化解机制,在基层政府机关构筑统一的物业纠纷化解平台,及时调解、化解基层矛盾冲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五是加强物业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物业公司与小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将物业纠纷纳入法制化解决渠道,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项目物业管理费测算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项目物业管理费测算范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89121 编 号: 项目物业管理费测算范例 Project property man ageme nt fee calculati on exampl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 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项目物业管理费的测算范例 测算所需的基本数据 一、物业概况 1、项目名称、 2、地理位置 3、开发商、投资方 4、项目 开发进度 计划5、项目规划建设 (1) 总占地面积 (2) 总建筑面积 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 地下总建筑面积、销售面积、商 铺面积、公 共建筑面积(附属用房如:设备机房、管理用房等)、住宅 总户数 (3) 停车泊位数

其中:地上、地下 (4)区域建筑的基本布局 物业性质及功能:如:普通住宅、公寓、商业、写字楼等建筑结构类型; 栋数;层数;单栋(套)面积; 户型种类、数量、面积 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化率 二、设备设施基本状况 一能源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方式;供应容量;计量方式;与市政部门产权分界点 (二)设备 1、配电系统 (1)高压回路;(2)变压器;(3)高压环网柜;(4)低压配电柜 (5)动力箱(上海华通)(6)发电机组(7)公共区域照明总 功率

2、给水系统 (1)室外给水:(2)室内供水;(3)给水设备 3、排水系统 (1)化粪池 (2)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排放方式 (3)雨水及其它废水排放方式 (4)地下室的废水及雨水汇集排放方式 (5)设计中水处理能力、用途、设备功率 (6)生活水泵、消防水泵、污水雨水泵的台数、功率 4、空调系统 5、智能化系统: 安防系统设施、电视监控系统、红外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防盗报警系统 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3)自动抄表系统(4)楼宇自动化系统⑸机房UPS系统⑹背景音乐系(8)电梯系统(9)消防报警系统 6、通讯系统 (1)电话、宽带等数量与市政产权分界请况

物业管理法规往年试题

物业管理法规往年试题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判断题 1、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时间效力范围两个方面。(错)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方可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错) 3、收受合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 4、开除是物业管理行政处罚的一种。(错) 5、在物业管理民事诉讼中,原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对) 6、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错) 7、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对) 8、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定金将归合同另一方所有,不得要求返还。(错) 9、物业权属登记主要有确认、公示等功能。(对) 10、在物业管理行政诉讼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错) 11、物业权属登记请于物业管理法中带有民事性质的规范调整的范畴。(错) 12、占用主业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主业共有。(对) 13、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基础是委托授权和合同约定。(对) 14、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

15、在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自然人不仅可以依法享有物业所有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等平等协商与物业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对) 16、法律权利的结构是指权利的内部构成要素和形成过程。(错) 17、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内的最高决策机构。(错) 18、业主公约是指由全体业主承诺的,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修及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对) 19、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不需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错) 20、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通过,其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对) 21、业主不能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错) 22、收受合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 23、物业管理民事纠纷具有易发性和普遍性。(对) 24、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制定各层级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错) 25、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 26、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基础是委托授权和合同约定。(对) 27、物业管理服务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对) 28、业主手册是指由全体业主承诺的,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修及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行为规范。(错)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 案例: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类型三、物业管理费要明示 去年4月,某物业公司正式进驻某高档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应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业管理费,当业主入住该小区后,就发生有的业主以隔壁相近楼盘每平方米只收2.4元为由,拒付物业费并投诉到物价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作出了处罚通知书,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并应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物价管理部门只是登记备案而已。 点评当前,有关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成为了老生常谈的话题。这当中既有物价管理等政府部门如何转换角色的问题,又有物业公司如何规范收费服务以及业主如何适应市场规律,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问题。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作为市场化的产物则应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 类型四、业委会擅自打官司 案例:本市东部某小区业委会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业委会委员们再也不用到小区隔壁的咖啡馆碰头开会了。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商誉,须赔偿几万元,业委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5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表示

物业管理费用测算方法

物业管理费用测算方法 公共服务费用构成主要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收等。 各项具体费用的测算方法如下: 1、工资及福利费测算工资及福利费用主要由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的基本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加班费、服装费(不含奖金)等构成。 (1)基本工资(元/月)基本工资标准应根据当地工资水平以及企业性质、效益、工作岗位等因素确定。(2)福利费(元/月)福利费包括:福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算。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算。 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待(失)业保险、

住房基金等。其中待(失)业保险按工资总额的1%计算,其他各项按地方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确定。 (3)加班费(元/月)通常按人均月加班2天,乘以日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除以22天),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4)服装费(元/月) 按每人每年2套测算,将年服装费总额除以12个月,测算出每月服装费。根据以上测算,求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资及福利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资及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是指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如过道、门厅、楼梯及区间道路等土建零修费,以及室外上下水管道、电气、燃气部分的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楼宇公共照明费等。该项费用的测算,既可以根据公司从事物业管理的经验确定,也可以按以下方法测算。 普通多层住宅公共设施、设备的建造成本按房屋建筑成本的15%提取,其折旧费按25年计算,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按月折旧费的40%提取。测算步骤为: (1)测算公共设施、设备的建造成本 公共设施、设备的建造成本=房屋每平方米建筑成本×15%(2)测算公共设施、设备的月折旧费月折旧费=(3)测算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维修保养费=月折旧费×40%除了以上方法外,一般公共设施维护费,还可以分别列项进行计算,然后加总

物业管理纠纷五大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的五大纠纷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事件1:老物业公司不愿退出怎么办? 徐汇区一小区2004年底物业管理合同到期,业委会出钱请了专业咨询公司做招投标工作,原物业公司也参加了投标,最终由另一家知名物业公司夺标。之后,原物业公司不愿退出,就这样僵持了三个月后,中标物业公司不得不将原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应做好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工作,并及时撤离管理区域,这是理所当然的规则,因此上述物业公司肯定败诉,劝他们晚走不如早走。 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即新更换物业公司,从而引发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十分普遍,新进物业公司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是明智之举。 事件2:业委会当家人可擅作主张吗? 2004年2月,浦东一小区业委会主任擅自将物业维修基金由原来存在甲银行账户转到亲戚工作的一家银行去,更糟糕的是这家银行又比甲银行利息低许多。不知情的其他几个业委会委员不想背黑锅,结果业委会内发生意见冲突。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的动用、续筹,应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决定,这位主任的做法当然是错误的。 对于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目前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虽然法规明确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尚无明确的说法。有的小区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的维修基金,像潘多拉的魔盒吸引着小区里个别业主。因此,业委会成员本人的品行和素质至关重要,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当的。 事件3:原业委会成员是下届业委会当然成员吗?

2004年6月,闵行一小区业委会任期即将终止,部分业主在居委会组织下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的筹备组。该业委会成员以为自己是当然的下届筹备组成员,既不去报名登记参加筹备组选举,又不理睬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结果,甚至还把地区房地办告上法院,指责房地办违法行政。 律师:目前新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中对业委会到期后如何选举下一届业委会这类事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这不是换届选举,上届业委会委员不能以当然委员的身份参与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而是以普通业主的身份进行重新登记。 近来有关上述问题的信访和诉讼在增多,业委会委员自以为是的行为比较普遍,这与目前上海有关业委会缺乏选举程序、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分不开,从而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事件4:开发商能随意更换物业公司吗? 2004年3月,一家知名物业管理公司获悉一开发商欲将40万平方米规模的小区委托一家物业公司开展前期物业管理,并且打算实行招标。这家物业公司经过精心准备之后,一举夺魁。由于双方在售房合同写明由这家知名物业公司管理,因而吸引了不少购房者。按理这家知名公司给开发商带来了好处,然而半年后开发商突然开出非常苛刻的条件逼这家物业公司退出,想以自己下属物业公司取而代之。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律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目前,物业公司因前期物业管理费以及空置房管理费等问题与开发商闹上法庭已不鲜见,但是上述情况则是首例。这家开发商显然出于私利而采取上述手段,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此类开发商要给予严厉的监督与管理,给他们添上一笔“不诚信”的记录,以儆效尤。 事件5:物业公司与中介为何发生冲突? 近日徐家汇一小区中的物业公司与开设在该小区里的中介公司发生矛盾,原因是中介公司看到该小区房屋出租率非常高,其中许多业务都被物业公司抢了去。最后竟发展到物业公司设立专门管理开展中介,中介公司当然于心不甘,双方冲突起来。

物业费测算模板(收藏)

物业费测算模板(收藏) (图表可以放大看)管理费测算一般包含的常规内容有:1、人力综合成本;2、清洁管理费用;3、绿化养护费用;4、设备维护费用;5、秩序维护费用;6、日常办公费用;7、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物业公司保险费用;9、税费等。一、人力综合成本测算(一)制定人员架构及编制方案1、根据项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及集团定岗定编原则制定客 服中心人员架构图(详见附件三)及编制方案。 2、人员编制应按楼盘成熟阶段的人员岗位及人数制定,会所、六大中心、剧场等配合销售的人员岗位及停车场管理岗位不纳入测算范围。(二)制定人员工资及福利标准1、人员工资标准参考当地工资水平结合集团薪酬体系估算,一般按集团相应岗位的薪资标准起薪线计算。 2、社保、公积金、餐补等福利性费用按集团要求标准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估算,可参考《前期介入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标准(详见附件四)制定。人力综合成本测算表洋房独立区域人,人力成本元;共用性质人力 成本分摊元;合计元。 别墅独立区域人,人力成本元;共用性质人力 成本分摊元;合计元。 商铺独立区域人,人力成本元;共用性质人力

成本分摊元;合计元。说明:洋房区域共用性质人力成本分摊=共用性质总人力成本×洋房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别墅与商铺以此类推。二、清洁管理费用测算1、清洁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保洁人员外包、垃圾清运、日常消杀等费用。 2、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按平均每人每月费用乘以清洁人数计算清洁人员外包费用;一般为1300-1800元/人/月;广州区40万㎡左右(保洁65-80人左右)成熟楼盘清洁外包费用约9-12万元/月。 3、清洁外包一般按包工包料(人工、清洁物料、清洁用具、清洁机器购置全部包含)计算费用标准。 4、根据园区规划入住户数估算每月生活垃圾清运费用,一般可按5元/户的标准计算;广州区40万㎡左右(4300 户左右)成熟楼盘垃圾清运费约1.5-2.5万元/月。 5、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按平均每次消杀费用乘以园区每月消杀次数(一般为2-4次/月)计算日常消杀费用。 6、日常消杀中一般不包含白蚁专项消杀防治,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增加白蚁专项防治费用。清洁管理费用测算表三、绿化养护费用测算1、绿化养护费用主要包括:日常绿化维护人工、苗木补种、绿化工具、肥料及农药等费用。 2、绿化养护一般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按平均每平方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 楼房有电梯却不开 小区业主起诉物业 陈某买下吴江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该房产所在楼配有电梯,但从陈某搬入居住后电梯一直不能使用,处于关闭状态,为此,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开通电梯属于正常要求,但是由于业主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电梯的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分摊处理得不到解决,因而不能开通。于是,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

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因此,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2007年,某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蒋某在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按约定交纳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2487.24元,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交物业费无果,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蒋某交纳物业费。 蒋某在法庭上辩称,其房屋内部墙体存在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也存在渗水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没有解决。只要物业公司协调解决上述质量问题,他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经审理,法院认为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蒋某支付物业费。 【法官释法】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后,作为业主的蒋某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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