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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

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十五条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股室和执法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五、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成立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人员由所长、副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综合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

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萍乡市运管处、县人大和县政府负责。分管副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所长组织、指导、协调本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股、队的正职是本队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股长(队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综合股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规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股的执法责任

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

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二十六条各股室、队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科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二十七条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办的股室、队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二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交通局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交通部和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

六、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

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实事准确,证据确凿;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五)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三十六条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有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三十九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市运管处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三)征收执行的费用。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为了对本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检查方式分自检、抽检、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进行。

第四十三条对下属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或责令改正。

八、罚缴分离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决定罚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银行为罚款代收机构,并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本单位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当事人、代收机构和本单位存档各一份,依照规定需要报备的重大处罚案件可送副本或复制件。

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或由水上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本单位财务处,财务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银行。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到银行提取反映缴纳情况的书面凭证并入卷归档。

第五十条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定期与银行对帐,以保证罚款和上缴国库的数额一致。

九、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五十一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经过行政诉讼、复议或执法检查,发现并审查认定有错的,必须追究承办人或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三对过错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予以追究。

十、重大行政处罚上报备案制度

第五十四条为了加强本所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单位依法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在作出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运管处和县法制办备案。

第五十七条向市运管处和县法制办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各一式三份)。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日期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十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按要求起草并报市运管处、县法制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能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等项目。

第六十条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二个月内,应向市运管处报告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市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如今后上级部门另有标准的,以上级部门的标准为准。 第四条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监督检查两种形 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监督检查为辅。自我评查由执法股各执法小组组织实施,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办案人员评比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由法规股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采取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查应从执法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查。评查结果应纳入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出现1件不合格的,由所在执法小组予以通报批

评;出现2件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出现3件以上不合格的,组织培训学习,待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第七条对案件评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不足,要进行限期整改、纠正到位,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分局法规股。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两部分实施。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等内容。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此项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60至89分为合格卷,59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章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质监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察三大职能。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之外,要采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 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 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 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 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 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 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 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6.制作的合法性 表现为: a、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 b、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 c、不仅做到制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 7.实施的强制性 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 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二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很多种不同的类型: 1.根据文书制作主体名义的不同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湘西州人防办日期:2009-06-22 09:14:06访问次数:896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推进人防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程序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的过程中,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集或制作的与案件处理相关联的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定期的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执法案卷进行抽查。 第四条实施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自该行政许可事项输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资料入卷。 (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 (四)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表及审查意见书(副本); (五)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六)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七)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或地质勘察成果报告); (八)项目胜地红线图(复印件) (九)经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和光盘; (十)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副本(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人防工程关键道听部位质量监督表); (十一)人防部门出具的质量认可文件副本;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副本; (十三)行政许可送达凭证; 第五条实施其他人防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自该行政许可事项输完毕之日起30日内,根据审批项目实际,将下列相应行政许可文书、证据资料入卷: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审批表及通告书副本;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副本; (五)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副本; (六)行政许可审查报告及相关证据; (七)行政许可听证审批表; (八)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副本; (九)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副本; (十)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副本;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十二)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及通知书副本;

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下沉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2013年工作要点》,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任务: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责任: 1.支队长对市管网格整体工作负总责。

2.主管领导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对主体网络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职责:在支队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大队长为各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4.具体监察人员为各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下沉行政执法队员的基础工作标准: 1.准确掌握责任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沉人员能现场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内解决完毕;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包领导。 2.按月、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敏感地区进行定期执法巡查,并做好记录。 3.按时参加市政府和局机关、支队组织的培训,了解掌握网格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现场监察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 4.按要求参加市管网格区域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 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 3、《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案件移送函》(工商)、《案件移送书》(食药监)、《行政案件移送书》(质监)) 4、《案件来源登记表》(替代《案件受理记录》(食药监)、《案件受理记录》(质监)) 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替代三局的相关审批文书) 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替代原《立案审批表》(工商)、《立案申请表》(食药监)、《立案审批表》(质监)) 7、《协助调查函》(替代原《协助调查函》(工商)、《案件协查函》(质监)、《协助调查函》(食药监)) 8、《询问调查通知书》(替代原《询问通知书》(工商)、《通知书》(质监)、《询问(调查)通知书》(食药监)) 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 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

药监)、《现场笔录》(质监)) 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 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 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成本) 14、《抽样取证单》(替代原《抽样取证记录》(工商)、《抽样取证单》(质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继续沿用原有省局文书)15、《鉴定(检验)(检测)(检定)委托书》(替代原《委托鉴定书》(工商)、《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质监)) 16、《鉴定(检验)(检测)(检定)结果告知书》(替代原《检验结果告知书》(食药监)、《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质监))17、《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 1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007-10-31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阶段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模板 执法文书1 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市监字〔〕号 : 本局于年月日对 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执法文书2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市监 字〔 〕 号 : 年 月 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市监 字〔 〕 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 ,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 号)已于 年 月 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 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执法文书3 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书 市监字〔〕号 : 本局于年月日对 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此案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执法文书4 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来源登记表

执法文书5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进行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XX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广大水政监察人员执法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山东省淮河流域水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政执法支队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 案均由本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水政监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书材料、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支队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水政监察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支队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 (二)归档的文书材料、资料等应当齐全、完整,具备保存价值。 (三)水政档案管理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迹要工整,符合归档要求。 第六条执法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及分类: (一)水事案件类:水事案件受理、立案、处理、结案等审批表,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笔录及报告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二)行政复议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状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装订规范规范的主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一、封面 1、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全称+违法行为表述+案;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按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字号填写; 3、办案单位:填写办案机构名称全称; 4、归档时间:本案所有应该入卷材料齐全,装订完毕时间; 5、归档号:一般情况下,填写处罚决定书序号[或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局统一填写]。 二、正卷隔页 A4纸竖式居中“正卷”二字。 三、正卷材料 1、正卷目录表; 2、立案审批表; 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稿]; 4、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A、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含财物清单];B、询问通知书;C、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D、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E、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F、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G、行政处罚告知书; 5、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6、听证笔录; 7、证据材料:A、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B、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前置审批证书,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C、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D证人证言材料[含证人身份材料];E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F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G巡查笔录;H、责令改正通知书;I、催办通知书。[G、H、I作为证据则放于此] 8、财物处理单据:A、罚没款收据;B、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9、其他材料: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B、案件移送通知书;C、领取查封扣留财物收据;D、委托鉴定书;E、当事人提交的报告[分期缴纳罚款的报告、要求从轻处罚的报告等];F、案件回访表。 四、副卷隔页 A4纸竖式居中“副卷”二字。

(行政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及制作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讲座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 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 第四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第五节卫生执法文书的使用要点 第六节制作文书需要注意的时限问题 第七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 第八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九节标准执法案卷讲解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实现卫生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在现场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是卫生行政行为的具体文字表述,一般属于国家行政公文的范畴。 (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无权制作。 (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 (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目的是为了履行各项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地进行。 (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任何一份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都应当相应地具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文书是无效的法律文书。 (5)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它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内容、格式为制作依据,一经按法定程序完成,就产生法律效力。 (6)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是针对特定的管理对象并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只针对特定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 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法定的强制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制作的。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之一就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与之相适应,依法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必然代表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一经完成制作,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可并执行。如不履行,卫生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合法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内容合法即实体合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对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或事件作出的判断、决定、要求、处分等内容在性质和程度上必须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3)程序合法,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比如:先立案后调查,先告知后处罚等) 3、规范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以卫生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文书,对文书的使用、制作有规范的要求,应注意使用文书种类的规范性、文书书写的规范性和应用程序的规范性。 (1)文书种类的规范性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按照文书规范规定的使用方法,在不同的工作阶段,使用相关对应的文书。如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管理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时,应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违法行为严重应对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或罚款时,应当使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能在卫生监督意见书中填写警告或罚款的内容替代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有些文书是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共用的,如采样记录笔录、封条等。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市监字〔〕号 公安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 (接收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市监字〔〕号 : 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见 证 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书 市监字〔〕号 : 一案,经调查, 。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并出示相应证件;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佩戴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以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应载明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单位、编号、执法权限、适用范围与有效期限,加盖《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六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㈢必须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㈣经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但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予考试;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八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申请表,连同考试合格证书,报其行政主管部门。 ㈡市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区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 ㈢市法制局在接到全部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发给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保定市满城区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聘用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用的行政机关承

担。 第五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当地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区政府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会同区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司法局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招聘的,招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烈士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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