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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5)

国土资发[200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规范有关改革试点工作

当前,我部和一些省(区、市)正在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根据部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两项试点只限定在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必须根据批复的试点方案内容开展试点工作。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必须是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必须按规定签订流转合同,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有关改革试点工作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同时要把握方向、循序渐进。试点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部,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

上述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部。部将结合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全文2014

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全文2014 核心内容: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出台了。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的内容包括,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等。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新标准全文。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 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有效组织技术水平高、管理严格规范的实验室参加详查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现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1-3),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质控实验室的作用,依托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队伍,加强对详查各工作环节、各参与单位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工作质量。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要根据详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加强对各地详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详查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级质控实验室的指导监督。 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本地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的管理,慎重选择、严格要求。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加大频次,确保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完成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省级质控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对检测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三、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一票否决、坚决退出,不得再承担详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5) 国土资发[200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1.村建集体土地租赁房 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的"村集体租赁房"允许出租,但不能出售或变相的"以租代售"。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村集体土地严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立法背景下,农村"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村集体租赁房"作为个别地区的试点,也必将面临诸多理论及实践上的挑战: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只租不售"的底线? 现行法律法规不承认农村"小产权房"。但在城市房价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占城市房价比重居高难下,"集体土地集体所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以租代征"、"以租代售"认定上的标准缺乏的背景下,无须缴纳出让金的集体土地上兴建"小产权房"必然形成大幅利润空间,乡村集体组织、开发商结成的利益链条,通过"以租代征"、"以租代售"的所谓"擦边球"操作,与消费者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及改善性需求一旦结合,便形成了目下积重难返的"小产权"房屋交易现实。 "村集体租赁房"与其说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房屋建设的一种改革"探索"或"创新",不如说是一种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以租代售"的当地政策保护,为最终"小产权房"之路的合法化留下隐患,或者机遇。故"村集体租赁房"的开发建设,要么通过立法修订消除其面临的诸多法律障碍,要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国家征用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行列。而对于已建、已售的乡村"小产权房"的处理,久拖不决只会形成更多集体土地房屋交易的乱象。困境解决之道,不仅面临法律、政策的调适,且对违规操作的既得利益者的处理结果,因追溯时效与时间、违规主体存亡与否,处罚力度与范围均无法做到公平。其结果,需要政府对现实作出一定的妥协,惩前毖后,在以后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乱象更大范围蔓延或再生。更远的将来,城乡二元对立消除、城乡户籍一体化实现,"小产权"房的一切问题都会真正的迎刃而解。 乱久必治,曲中求直。农村"小产权"房的未来,扑朔迷离,但一定会有光明的结果。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所谓"村产权"、"乡产权"房不合法。价格或许便宜,风险一定很大。 (2)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廉租房"、"公租房"、"集资房"、"新农村工程房"、"新居工程房"等名义,或变相的"以租代售"进行房屋交易,因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合同效力无法补正,故交易的合法性不受法律保障。

处罚决定通知

处罚决定通知 导读:本文是关于处罚决定通知,希望能帮助到您! 处罚决定通知范文一 永登县国土资源局: 接省厅转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信访件,反映兰州鑫兴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用地属以租代征违法行为后,我局于20xx年11月6日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查看、调阅资料、走访了解、审核讨论认为:该用地经《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登县村办企业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对地类和面积有明确表述,而你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国土监字〔20xx〕30号)中对地类和面积的认定与《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登县村办企业农用地转用批复》表述存在较大偏差,属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5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局按要求5日内改正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国土监字〔20xx〕30号),实事求是查处到位。 年十一月十二日 处罚决定通知范文二 XXX,男,汉族,XXXX年出生,XXXX年X月X日进入公司,现为保安部员工。 该员工加入公司半年有余,多次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会议及学习培训,仍然不认同公司理念。日常工作中对任务分配有诸多抱怨,牢骚满腹,嚣张跋扈;在公司团队间设置部门墙,相互攀比,影射公司制度及决策,破坏团结;煽动同事怠工,扰乱工作秩序。经公司领导多次面谈规劝,仍屡教不

改。 XXX年X月XX日保安部周例会期间,员工XXX无视会议纪律,顶撞领导,无理取闹,经领导和同事多次劝阻仍无收敛,扰乱公司正常会议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为严打歪风邪气,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xx年2月22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望公司各部门员工引以为戒,文明工作风气,团结同事,加强团队建设,树立物业公司良好的正面形象。 此决定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2月22日 处罚决定通知范文三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有关单位: 20xx年3月12日,北仑中心区C2地块二期Ⅱ标段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目前,事故已经调查结束,区政府已经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过程 20xx年3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北仑中心区C2地块二期Ⅱ标段30号楼,在10层电梯井局部混凝土垃圾清理时,一名作业人员打开电梯防护门,晃动隔离层钢管时,造成隔离层钢管松动下滑,导致坠落至电梯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

国土资源部:严禁违法圈地

国土资源部:严禁租赁农地后擅改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 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生产与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用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用途做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各项生产与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二、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 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各地加强租赁土地的管理,防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租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201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中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要求,制定办法措施,确保农地“租赁”、“流转”和设施农业建设中土地管理严格、规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三、强化用地监管严格执法

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仇少明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笔者以房屋类型构建逻辑体系,分为二手房、商品房、特殊房屋纠纷三部分,将普遍存在的问题单独形成一部分,即为本文讨论的典型疑难纠纷相关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1.村建集体土地租赁房 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的"村集体租赁房"允许出租,但不能出售或变相的"以租代售"。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村集体土地严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立法背景下,农村"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村集体租赁房"作为个别地区的试点,也必将面临诸多理论及实践上的挑战: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只租不售"的底线? 现行法律法规不承认农村"小产权房"。但在城市房价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占城市房价比重居高难下,"集体土地集体所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以租代征"、"以租代售"认定上的标准缺乏的背景下,无须缴纳出让金的集体土地上兴建"小产权房"必然形成大幅利润空间,乡村集体组织、开发商结成的利益链条,通过"以租代征"、"以租代售"的所谓"擦边球"操作,与消费者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及改善性需求一旦结合,便形成了目下积重难返的"小产权"房屋交易现实。 "村集体租赁房"与其说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房屋建设的一种改革"探索"或" 创新",不如说是一种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以租代售"的当地政策保护,为最终"小产权房"之路的合法化留下隐患,或者机遇。故"村集体租赁房"的开发建设,要么通过立法修订消除其面临的诸多法律障碍,要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国家征用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行列。而对于已建、已售的乡村"小产权房"的处理,久拖不决只会形成更多集体土地房屋交易的乱象。困境解决之道,不仅面临法律、政策的调适,且对违规操作的既得利益者的处理结果,因追溯时效与时间、违规主体存亡与否,处罚力度与范围均无法做到公平。其结果,需要政府对现实作出一定的妥协,惩前毖后,在以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统一制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 交件人收件人 申请人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 话 委托代理人电 话 序号申请文件名称页数备注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委托 代理 人 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及 理 由 (本栏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证据材料份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_____________(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代理。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文号)(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审查,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厅)已受理,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

土地调规紧急通知 (1)

便函 关于上报畜牧业建设用地相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各基层所: 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近期,我县国土资源局将对全县土地进行调规。此次调规对今后畜牧业建设用地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今后全县畜牧业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本次调规后,土地性质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不再变动。本次没有纳入畜牧业建设用地的土地将成为发展畜牧业难以逾越的瓶颈,因此,请各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与本乡镇主要领导及时请示、沟通,确保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认真统计,充分抓住此次突破畜牧业建设用地的难得机遇。本次调规将对现有土地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各所务必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原有占地面积在5亩地(含5亩)以上的畜禽养殖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填报(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原有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不管原来土地是什么性质,此次调规我局将积极上报土地部门将土地性质力争全部调规成畜牧业建设用地,因此各所一定要对原有小区进行认真统计务必做到不落一个够面积的畜禽养殖小区,否则调规后将无法再办理成畜牧业用地。二

是务必做好本地区今后的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不在本次畜牧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今后将不可能发展畜牧业。因此,请各所站在负责任的角度在与领导沟通后对本乡镇今后50年内的畜牧业建设用地做出科学合理规划。在做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今后大型畜牧产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本次调规的土地包括现在所有土地性质的土地,包括基本农田。 请各所严格按照此文件要求,及时将本乡镇现有畜牧业占地和畜牧业规划占地统计填表后将电子版于2015年3月25日前上报局畜牧股邮箱。 联系电话:7835272 联系人:赵中华 邮箱:jpxmg3603@https://www.sodocs.net/doc/555244228.html, 附表1:畜牧业建设现有占地情况统计表 附表2:畜牧业规划占地情况统计表

集体土地“以租代征”现象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集体土地“以租代征”现象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土地是一切生产的源泉,随着我国土地资源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出台了越来越多的土地政策对土地资源进行了保护。但是,随着征收征用成本的不断提高、手续的日益复杂,部分企业开始寻求“以租代征”的方式获得土地进而满足自己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但是违法的土地租赁手段严重的扰乱了我国对于土地管理的规划。因此,合理解决土地“以租代征”的乱象迫在眉睫。 标签:集体土地;以租代征;流转土地 一、集体土地“以租代征”乱象 近日,有报道显示,陕西武功县在兴建武功县工业园时,将近千亩的耕地租赁给企业进行非法建设,工业园区附近的村组千余亩耕地在当地政府的默许甚至是参与下,成为了工厂企业的建设用地。据村里村民回应,村里的大部分土地被租赁,还有一部分被征用。而至于土地的租赁过程,往往都是县上规划好企业用地,然后由镇一级政府出面协调,最后由村支部出面和企业签订租赁土地协议。 这是典型的土地的“以租代征”现象。所谓土地“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以租代征”的出现是伴随着土地管理制度逐年变严格而产生的新型“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适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若想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除非是法律规定依法许可的乡镇企业、农村住宅、农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其它的使用方式都需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禁止非法使用集体土地用于项目。 二、土地“以租代征”现象的成因 土地“以租代征”是随着国家对于土地采取越来越严格的管理措施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违法行为。国家的土地政策往往是处于长远的稳定考虑而出台的,但由于一些地方并不能很好地处理近期和远期利益的考量,就有可能会选择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违法行为。因而,“以租代征”违法行为的产生不是单方面原因引起的,而是由法律法规、地方制度设计、地方经济发展模式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地方政府对短期经济发展的追求 现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企业进驻当地,往往会为企业提供很多的包括税费、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因此,在土地资源相对比较缺乏的现实状况下,为企业提供可以使用的土地成为了越来越吸引企业进驻的

6、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地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 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 坚持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重点领域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

最新 以租代征违法地整改方案-精品

以租代征违法地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严而又严的土地政策,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66号)精神,坚决制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整顿活动,在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国土资源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集中清理整顿办公室,办公室下设清查组、处理意见组、完善手续组三个工作组。清查组主要负责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清查摸底,制作调查材料。处理意见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清查出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拟定处理意见并依法做出处理。完善手续组对已经处理到位、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按最高标准缴纳各项规费后,完善用地手续。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整顿工作自月日开始至日基本结束,按照集中清查、研究处理、完善手续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清查阶段 各分局对所辖区域的各类农村项目建设用地,特别是对“以租代征”项目用地的性质、面积、时间、用途等情况逐宗查清,形成调查材料并登记造册。各分局将清查登记台账于月日前报清查组。 (二)研究处理阶段 对清理出的“以租代征”项目用地,根据其性质、用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别拿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完善手续阶段 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部、省文件要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按最高标准收缴有关费用并附具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四、清理整顿的原则和法律、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征地拆迁要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 中新社北京5月15日电国土资源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就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 国土资源部要求,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通知规定,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通知提出,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招商引资协议的签订主体及法律分析

招商引资协议的签订主体及法律分析 在全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经济发展大格局下,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成为各级政府谋求发展的重要抓手,在中国经济东部谋求转型升级,西部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大背景下,西部要做好向外招商引资的思想动员,研究好相关的政策措施、招商中所涉及法律问题、合同文本,细化相关手续。本文旨在探讨招商协议所涉及的合同主体及相关事项的法律分析,以期对招商中主体的招商行为规范有所帮助。 一、政府与相关投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 这类合同往往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签订的主体是政府和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方需要了解政府的经济发展政策、投资环境、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政府作为引资方,更需要对投资方的各项条件进行细致审查,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具体审查。(一)法人签约主体审查。1、工商资格审查:公司注册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权利审查:对合同所涉及标的合法的处分权;3、履行能力审查:投资企业具备一定的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4、信用状况审查;5签约身份审查:审查签约人的身份证明、授权证明、权限范围。 (二)自然人签约主体的审查。1、身份状况审查;2、行为能力审查: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定代理人签署;3、合同权利审查:对合同标的有合法的处分权。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与投资方签订的此类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政府作为市场主体与对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旦发生政府违约,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现实生活中投资方往往以撤资、闹访等方式解决,不利于招商工作的开展,因此,各级政府在审定政策优惠作为甲方义务时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二、政府主导,投资企业或个人与当地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这类合同往往系政府先决策好当地需要扶持或融资的企业,再根据产业政策方向引资或独资收购原企业建立新企业,签订协议的主体是企业与企业,政府在其中起积极促进作用,即便是国有企业需要引资,尽管政府在其中有一定的决策权利,但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也最好是由企业与企业签订协议,给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企业的融投资,有股权式或契约式融资,政府在其中可进行一定的建议,自主权由企业决定,同样,这类合同对投资方的主体审查也应符合第一类的相关资格。 这类合同主体签订的合同,需要扶持和融资的企业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力,涉及就业,产业调整甚至社会稳定,因此政府一定要代替企业把好审查关,让投资的企业进得来、稳得住,实现发展,互利共赢。 三、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的资源开发,农业开发合同。 这类合同的签订主体也系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双方都需要对对方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但这类合同往往涉及资源所在地,农业开发地的土地权益,涉及原土地使用方的利益,需要对原土地进行征用或租赁重组,这其中均需要作为一方的政府做大量的工作方能使合同得以履行,譬如农业开发合同,土地的原使用者系分散的农户,要么征地,要么租地重组,现实中征地因投入成本太高不可行,往往采用“以租代征”的方式,作为投资方,因担心在土地租用过程中与农户发生纠纷处于弱势地位,要求村集体与农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这类开发合同作为引资方的政府,需要做大量的合同附随义务,在履行过程中要积极促进投资方与土地权益者以合同的方式取得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以期稳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样,资源开发亦是如此。 作为招商引资协议签订主体或主导,在弄清合同主体资格的同时,对涉及群体性利益的项目,要审慎审查投资方的诚信度和资金实力,必要时可要求投资方缴纳一定的投资风险金,防患

中国地耗之痛

中国地耗之痛 据《半月谈》截至2010年底,我国耕地总数不足18.26亿亩,已接近18亿亩的红线。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发达国家的1/4,只有美国的1/6、阿根廷的1/9。我国可以利用的土地资源并不丰富。然而,一边是极度紧缺,一边却是挥霍浪费。大马路、宽广场、豪华办公楼、闲臵工业园……这一切的一切,真的是我们可以承受的吗?真的是发展所必需的吗?过去,我们一直在致力于降低单位GDP的能耗,那么从现在开始,我们也必须重视经济增长的地耗了。 一算吓一跳 ?目前,我国大中城市人均综合用地已超过120平方米,对照国际上的大都市,东京人均综合用地仅78平方米,香港才37平方米。? ?10年以前,北京大学一位教授研究的成果,按当时每单位工业用地所产生的工业增加值计算,北京大概只相当于东京的1/20。? 以上两个数据是中科院院士、中科院地理所原所长陆大道向记者提供的。 ?从1980年到2005年,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急剧扩张的时期,经济每增长1%,会占用农地30万亩左右。

与日本的快速发展时期相比较,我国GDP每增长1%,对土地的占用量差不多是日本的8倍。? 这个数据是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告诉记者的。 ?2008年全国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达1.231亿亩,人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大大高于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的水平。??农村居民点用地达24798万亩,把统计公布的7.13 亿农村人口和1.5亿进城务工人口加在一起,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也达到214平方米,远超150平方米的国标上限。?以上数据是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前不久发表的署 名文章《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中提到的。 更多的数字 地耗表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消耗的土地资源(主要指从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如果与能耗一样,我们来计算一下万元GDP地耗、人均地耗、单位工业增加值地耗等指标,其结果会相当可怕。 可惜的是,我们并没有这样的数据,至少没有全面、准确而持续地发布过这样的数据。 2005年底,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要降低20%。节能降耗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集约用地呢?我们脑袋里土地浪费的模糊印象什么时

因限购不具备买房资格的已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不成立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仇少明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笔者以房屋类型构建逻辑体系,分为二手房、商品房、特殊房屋纠纷三部分,将普遍存在的问题单独形成一部分,即为本文讨论的典型疑难纠纷相关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1.村建集体土地租赁房 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的村集体租赁房允许出租,但不能出售或变相的以租代售。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村集体土地严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立法背景下,农村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村集体租赁房作为个别地区的试点,也必将面临诸多理论及实践上的挑战: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只租不售的底线? 现行法律法规不承认农村小产权房。但在城市房价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占城市房价比重居高难下,集体土地集体所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以租代征、以租代售认定上的标准缺乏的背景下,无须缴纳出让金的集体土地上兴建小产权房必然形成大幅利润空间,乡村集体组织、开发商结成的利益链条,通过以租代征、以租代售的所谓擦边球操作,与消费者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及改善性需求一旦结合,便形成了目下积重难返的小产权房屋交易现实。 村集体租赁房与其说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房屋建设的一种改革探索或创新,不如说是一种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以租代售的当地政策保护,为最终小产权房之路的合法化留下隐患,或者机遇。故村集体租赁房的开发建设,要么通过立法修订消除其面临的诸多法律障碍,要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国家征用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行列。而对于已建、已售的乡村小产权房的处理,久拖不决只会形成更多集体土地房屋交易的乱象。困境解决之道,不仅面临法律、政策的调适,且对违规操作的既得利益者的处理结果,因追溯时效与时间、违规主体存亡与否,处罚力度与范围均无法做到公平。其结果,需要政府对现实作出一定的妥协,惩前毖后,在以后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乱象更大范围蔓延或再生。更远的将来,城乡二元对立消除、城乡户籍一体化实现,小产权房的一切问题都会真正的迎刃而解。 乱久必治,曲中求直。农村小产权房的未来,扑朔迷离,但一定会有光明的结果。【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所谓村产权、乡产权房不合法。价格或许便宜,风险一定很大。 (2)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廉租房、公租房、集资房、新农村工程房、新居工程房等名义,或变相的以租代售进行房屋交易,因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合同效力无法补正,故交易的合法性不受法律保障。 (3)任何开发公司或乡镇政府向城市居民或非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合法性。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买受人对房屋权属存在审核义务,故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存在房款返还时,是否支持利息,法院有不同判例。 2.老旧房契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持有土地改革前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或权状等老旧房(地)契或其存根主张相应权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诉争房屋现状未发生改变或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前述凭证可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房屋权属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老旧房(地)契非法定房屋权属证。 (2)房管部门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查询拟交易房屋的权属状况。 3.限购政策与情势变更

国土部紧急通知坚决查处强征强拆

国土部紧急通知坚决查处强征强拆 https://www.sodocs.net/doc/555244228.html, 2011年05月17日09:26 央视《新闻1+1》 央视《新闻1+1》2011年5月16日播出“征地拆迁,紧急通知!”,以下是节目实录: 新闻口播: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展开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 严之尧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 最近强行强拆的这个情况相对是有所抬头,所以老百姓的问题是国家最大的事。 新闻口播: 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 严之尧: 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了,我们理应把老百姓的问题解决好。 新闻口播: 对于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和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制止。 严之尧: 一定要按国家的规定去征地,征地过程一定要保护好老百姓的利益。 解说: 5月13日国土部下发紧急通知,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新闻1+1》今日关注,征地拆迁,紧急通知! 主持人李小萌: 欢迎来到《新闻1+1》。 今天我们来关心一下国土资源部刚刚下发的一份紧急通知,细细读来这份通知用词可谓是很严厉,心情也不可谓不迫切,对于已经存在的一个强行的征地拆迁的现实,这份通知可以带来怎样的改变呢? (播放短片)

解说: 下发军令状,坚决查处强征强拆行为,征地需先安置后拆迁,征地拆迁要合理补偿,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标题不同,位置却都显著,而内容也来自一个共同的出处。今天各大媒体都在聚焦一份来自国土资源部的紧急通知,聚焦强征强拆。 字幕提示:2011年5月15日新闻 新闻口播: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展开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于发现存在…… 解说: 今天国土部的官方网站上,这份紧急通知也同样是头条。从媒体的反响再到国土部重视,似乎都能够捕捉到这份通知的份量。 严之尧: 不管从媒体,从部里面调查,现在强征强拆的情况相对是有所抬头。所以老百姓的问题是国家最大的事,所以我们部里面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积极下发了紧急通知。 解说: 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这份通知之中四项内容目的在于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字幕提示:2011年5月15日新闻 主持人: 对于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和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制止,进行整改,并积极采取措施来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 解说: 对于如何落实,这份紧急通知也提出要求,各省(区、市)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和落实征地拆迁相关制度规定,有关完善落实情况连同全面检查整改结果汇总形成报告,于2011年7月底前报部。而实际上近期有关部门针对土地问题措施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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