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文: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入手,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中涉及的有关夫妻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行性,并且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较常的几种离婚房产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房产分割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来讲,对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家庭贡献大小进行合理的分割。下文中笔者将主要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况。

二、按揭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适用登记原则,若房屋是个人婚前个人购买,并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此房屋应认定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未还清的贷款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债务。至于房屋购买后使用过程中的升值部分的归属,首先可以参照物权法对于孳息的规定分析。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房屋升值是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市场经济规律不是自然规律,因此升值部分不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

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法定孳息的产生必然依赖于他人的使用。而房屋是否升值与其主人对房屋的使用与否无关,仅受影响市场价格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屋升值部分也不是法定孳息,因此对房屋升值部分就不能单纯的按照孳息的归属原则进行划分。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度。只要夫妻双方未明确的约定升值部分的归属,该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后另一方参与还款的部分,由另一方提供其还款部分的证明,再考虑市场价格给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但是对“合理补偿”的标准该意见稿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按揭房婚后升值部分未涉及。笔者认为可修改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时的房屋总价按照离婚时的市价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则按其还贷比例计算。婚后房屋升值部分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该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婚前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又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只要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婚前购置房屋一方便要将另一方所负担的贷款还给另一方。对于购买房屋后的升值部分也应当按照适当比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

由不动产权利人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划分分割比例

时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和另一方对家庭的付出等各种因素。离婚时尚未还清的贷款应当认定为婚前购买方的个人债务,由购房方自己清偿,另一方没有帮其清偿的责任。

三、赠与房

(一)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房产证登记一方所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婚前共同为子女购买房屋是以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为目的,单纯的按照产权登记来认定房屋归属,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夫妻获得的房屋,不管房产证上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婚后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如果该房屋是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该出资方子女名下,应当认定为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该房屋是婚后双方父母共同购买的,则可以参照民法中对于共有关系的规定来确定房屋归属。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范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共同制指不论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之夫。 乙方(女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2.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第二条、机动车归属 登记在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方所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 万元存款转移到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方名义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全部归方所有。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请求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成XX集团公司。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分割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成都市金牛区内化成小区营通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川X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X(现年近9岁,成都市金沙小学三年级学生),于X年X月X日协议登记离婚,女儿随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和处理,其中夫妻共同房产成都市蜀西路X号XX集团宿舍X幢X单元X楼X号房屋赠送给女儿XXX。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孩子XXX一直由原告抚养监护,离婚三年来,被告未支付孩子任何抚养费,孩子抚养监护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垫支。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将赠与给女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儿的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均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为达到霸占房屋的目的,指使被告自己的父母居住在原告与女儿生活的房屋,用尽种种方式干扰原告与女儿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其搬离,但却遭到被告的毒打,当时作为一个六岁的小孩子亲眼目睹了这样一件难以忘怀的事。事情发生在原告与被告离婚以后,被告虽然已经搬离位于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的房子,但被告的母亲仍坚持住在该房内,并且以反锁房门等手段不让原告回家等种种手段严重扰乱原告及孩子的正常学习及工作。在此期间,因双方口角导致被告在家门口楼下的草坪处,在周围居民20多人劝阻的情况下,当着亲生孩子的面,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用脚在地下踩、勒脖子等极其恶劣的手段暴打40多分钟,在孩子的哭喊声中扬长而去。最终在原告报警的情况下将被告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被告粗暴地践踏了妇女和儿童应有的人身权利,原告和女儿永远都无法原谅被告的暴行。 鉴于被告不依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X年X月底原告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了被告,要求被告向孩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该案件由金牛区法院审理,原告以孩子名义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律师在办理孩子抚养费的诉讼中查询了被告的财产状况,得知被告名下有房产三套、汽车一辆,其中一套房产在离婚时赠送给孩子,另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也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解析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解析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二)( a )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fers to both husband and wife before or after marriage is not on marital property to make agreement or the agreement is invalid situation,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directly applicable law.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Seventeenth marriage law on the income of husband

and wife in marriage, couples should belong to the common property of all the scope of the provisions, the following property income is husband and wife in marriage on the jointly belongs to the husband and wife: 1 salary, bonus,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in one or both of the salary, bonus and various the welfare policy of income, subsidies; 2 production, operating income, which is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one or both of the couple engaged in production, operating income; 3 incom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fers to the dura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one or both of the couple own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come; 4 inheritance or gift from the property, refers to in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one or both parties because of inheritance and accept the gift from the property.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 other shall be jointly owned property.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 two ) agreed to the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 学生姓名郝小雯学号031250024 入学时间2003年3月专业法学 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 指导教师吴丰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论文目录 1.选题意见 (3) 2.任务书 (4) 3.提纲 (5) 4.论文指导进度 (6) 5.论文正文 (7) 6.参考资料目录 (18)

选题意见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 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 指导教师吴丰职称

《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 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 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 (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 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 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 (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 (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 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 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 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 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 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 ***** 指导老师 **** 【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5710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Conjugal property contract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王浩博案例探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案例剖析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02年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双亲一共4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并以家庭收入购置商业门市2间,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购置住宅1套,产权记载为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 2013年原告来院起诉离婚,认为上述3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被告及其父母认为4人共同生活,3套房产系被告父亲的收入购买,办理产权登记时,被告父母也没有提交《放弃权利承诺书》,因此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主张被告父母也具有所有权。 【审判】 在诉讼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家庭4人对家庭财产进行了析产、分割:原告王某分得门市1间和50000元财产分割款,其余财产由其他人共同共有。 【分歧】 本案焦点为3处不动产是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属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没有以夫妻双方为基础独立生活,夫妻小家庭没有从4人家庭中真正分户,购买3处不动产用于4人大家庭占用、使用、经营、收益,父母出资不是为子女购房出资,而是为了维持4人家庭关系的存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视为赠与成立的法律要件 --

之一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而本案中被告父母并不是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所以3处不动产不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之规定,以产权登记为准,而本案中3处不动产产权登记为原、被告2人各占50%,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笔者将从二者的概念、特征、区别及法律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做出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2.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再修改版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学生XX:薛姣指导老师:任凤莲 内容提要:“离婚”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一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主要牵扯两大问题:孩子的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论文讨论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他们对家庭财富的积聚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都要按照夫妻对家庭财富的积聚贡献的大小,进行财产分割。过去,由于经济的不发达,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量很少,种类单一,法官在进行分割时比较容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种类有了很大的丰富,加之婚姻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法官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遇到了很大的问题,对确定一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以及对一些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难以把握尺度。本文试图使我们明确现阶段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通过分析我国婚姻法的不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现状不足完善 引言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处理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夫妻之间的精神生活,而且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以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尚无法满足现实社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有效和公平合理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从而进一步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夫妻财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又是夫妻财产中的重中之重。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X围上,共同财产的享有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里的“婚姻关系”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包括被司法解释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我国,未形成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包括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男女以及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的男女。 2、在时间界限上,共同财产的X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在来源上共同财产是夫妻的“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夫妻财产,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一方面满足了夫妻婚后仍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对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做出贡献。 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已日益完善,这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本文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目录 摘要 (1)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1) 1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2) 1 .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3) 1 .2 .1 .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 (3) 1 .2 .2 .关于对约定标的的规定 (3) 1 .2 .3 .关于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4) 1 .2 .4 .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4) 1 .2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4) 2.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1 .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1 .2 .法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1 .英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2 .2 .2 .美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7) 3 .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 (8) 3 .2 .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不严谨,缺乏约定的公示程序 (8) 3 .3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的规定 (9)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9) 4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 (9) 4 .2 .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10) 4 .3 .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的规定 (11) 结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 内容提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关键词]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

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

浅析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浅析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一、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定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标准的界定,目前对于该定义有较全面解释,即在《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里,该规定中把夫妻共同财产定义为夫妻中的一方可以持户口本、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去房管局、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来查询对方名下的资产。这一规定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很多省份也希望能出台相关的政策,也有很多省份呼吁将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纳入婚姻法中对于夫妻财产权规定内容之中。二、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在于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法律能够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权益。特别是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情况,而另一方往往不能全面地知悉,或者即便是在知悉的情形下也很难通过程序有所作为,因而一方在后续的维权中就会存在着许多阻碍和调查取证艰难等相关问题。如果是在结束审理后才发现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就要通过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追偿,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繁琐和复杂的,往往得不偿失。因而,笔者将具体来探讨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平等的享有处分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

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通过法条得知婚姻法中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了相应的列举,但是未就如何查询这些财产以及如何行使处分权进行详细的解释。特别是当夫妻双方进入到了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当中时,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来申请法院调查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但是程序也相对繁琐,而且调查的难度也比较大,正因为如此导致了很多当事人无法得到属于自己财产应有的那部分,造成损失。其次,由于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大多集中于审理阶段,因而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很可能发生对方当事人积极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况出现,而此时并不能针对这种情形展开调查,后期审理中也就没有无法及时查明已经被处理的部分财产,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以此方便夫妻双方查看自己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处理情况,这不仅有利于夫妻雙方行使自己的财产处分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二)提高查询夫妻共同财产便捷性的现实诉求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并非不能查询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调查了解共同财产的状况,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但是这三种途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存在实践障碍,手续繁复,效率过低,取证难度大。而根据《规定》,夫或妻一方只需要携带有效证

夫妻共同财产论文

摘要: 关键词: ?第一部分婚姻与夫妻财产10-12 一、婚姻10 婚姻的定义: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重点强调两性、配偶身份,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我们今天实施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数拾万年的进化、演变甚至斗争发展而来的,它大致经历了这样五个发展的阶段。 一、杂婚时期:在远古时期,没有任何规范性的婚姻制度,生活在一起的原始部落,是一个劳动、生活单位同时也是繁殖机构。群体内的杂乱性交是猿人繁殖后代的根本方式,部落内成年女子都是成年男子的“妻子”,反之成年男子也是所有成年女子的“丈夫”。因而在当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性行为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正常的。这种杂乱的性行为自然而然形成了杂婚。《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常无群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 二、群婚时期:指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由血缘婚发展而来。一般实行于不同胞族、氏族之间。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是原始人处于居无定所的蒙昧时期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又分三个阶段: 1、某一原始群落中所有男人不论是否近亲和年龄差异,同时是另一群落中所有女人的丈夫;反之,这一群落所有女人又同时是另一群落所有男人的妻子。 2、某一原始群落的兄弟(包括亲兄弟和远房兄弟)是另一原始群落的姐妹(包括近亲和远房)的共同丈夫。反之亦然。 3、是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将妻子的兄弟和丈夫的姐妹除外而互为夫妻的一种特定婚姻关系。 三、多偶时期:多偶婚是建立在几个兄弟及其妻子之间或几个姊妹及其丈夫之间的群婚制度基础之上的。这里所说的“兄弟”,包括堂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姊妹也包括堂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和彼此都视为姊妹的关系更远的姊妹:这是一种排斥血缘婚兄妹基础上而允许其他两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群婚,较之血缘婚前进一步。因此也称作多偶婚或伙婚。它也可以指一妻多夫也可以指一夫多妻。开始的多偶婚是一妻多夫,后来趋向于一夫多妻,意味着由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 1,一妻多夫制,因上古蒙昧人有杀女婴的残酷陋习,造成男女数目不平衡男人大大多于女人的状况,于是一个女人可以有多个丈夫。 2,一夫多妻制:这种状况延续了数拾万年直至20世纪初叶。它又分为两个阶段:①一个男人可以娶若干亲姐妹为妻。②一个丈夫可以有很多妻子(她们不一定是姐妹)。 四、对偶时期: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对偶婚不像多偶婚那样根本无固定的性伙伴,但又不像单偶婚那样有严格而固定的单一性伙伴。对偶婚制的典型表现形式是成对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较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丈夫,主夫妻之间一定程度地脱离群体过着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主夫妻之间的这种关系极为松散,可以随意结合又自由脱离。 五、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与现在的一夫一妻制有所不同)。其特点是: 1,以私有经济为基础。 2,婚姻关系相对牢固但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抛弃妻子。 3,丈夫可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奴役自己的妻子。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目录 论文摘要 (1)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2) 二夫妻约定财产 (3) 三个人特有财产 (5) 四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7) 五我国夫妻财产制有待进一步探讨 (9) 六注释 (10) 七参考文献 (11) 论文摘要 婚姻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三个方面包含的内容进行了释义和简要论述。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对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本文还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提出了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并提到了约定财产制度,实施20多年来,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和思路。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规定的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①。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修订前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且进一步对法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得到比较清晰的界定,在当事人双方出现婚姻纠纷时有利于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有利于保护在财产分割时弱势一方的利益。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 _________ 以 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 、_________ 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年月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年月日在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 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屮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屮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屮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山屮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屮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乂乙方认为中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屮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屮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