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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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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和法律》教学设计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doc

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行,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在古代中国,即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本文着重从民法角度,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论述我国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 何为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1)其特征是: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公民(自然人)享有人身权是不言而喻的。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是“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全体和财合组织体”。(2)既然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社会上与其他主体进行民事交往,从事民事活动,能够也应当享有人身权等民事权利。权利,必须由法律规定或确认,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或确认,因而人身权必然是民事主体依照民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与人身不可分离。它不象债权、所有权那样,可以转让、赠与、继承,可与主体的人身分离开来。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并与其相伴始终,它随着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灭。甚至先于民事主体存在而存在,如先期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或者在民事主体消亡后依然存在,如对延续人身权的延伸保护。这种权利的取得只能是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实质要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有哪些申请条件 形式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相关阅读: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目的与要求: 认知:了解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法律规则,履行法律义务,崇尚公平正义。 运用: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规范做事,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教学方法: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 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解决措施:以案说法,通过具体案例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教育学生如何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教学组织过程: 新课要点: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三)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二)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法律保护财产权(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四、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一)依法订立有效合同(二)履行合同的原则(三)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主要过程:创设案例情境——设疑探究——启迪思维——激趣导思——引导学习——巩固提高——能力升华——学以致用。 布置作业:当与父母发生冲突时,主动沟通,用巧妙的方法解决矛盾,才能使家庭和睦。将这些方法说出来与大家交流。 教学过程: 导入:议一议:民法保护我们生活中的哪些民事关系?(学生讨论)民法的调整什么呢?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1:某市领导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该行为遭到了其他竞标者的强烈反对。 思考讨论:上述事例该市领导的做法对不对呢?他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准则。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政法学院的童鞋们!要去我空间踩踩哟https://www.sodocs.net/doc/5a18168311.html,/1569291052/infocenter 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 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漾哥,下面是我的一点建议,嘿嘿嘿,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文化大革命”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身权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产物。法律一方面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使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保障人的社会主体资格不受侵犯,维护其社会主体地位,才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两者关系紧密,缺一不可。而我国民法的制定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有些地方需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学习分析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的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几点构想,以期对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①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其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②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

享有。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灭失。 (二)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③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特例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④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系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尘埃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利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

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案

2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的身体出现过敏、腹泻等不良反应。从法律角度看,超市的行为侵害了顾客的() A.人身权B.生命健康权 C.肖像权D.隐私权 2.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革命家鲁迅,原名周树人,为了躲避国民党政府的书报查禁,他在发表文章时变换使用不同的笔名。 据考证,他的笔名多达128个。从法律角度看,这体现了() A.公民可以任意变换姓名 B.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 C.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D.笔名体现了个人的人格特征 3.陈星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 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做婴儿香皂广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蓝星香皂厂 B.张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蓝星香皂厂 4.陈诗喜好文学,不仅是学校“小草”文学社的骨干,且经常有佳

作见诸报刊。投稿时陈诗常以“郑义”署名。陈诗以“郑义”做笔名行使了公民的() A.肖像权B.名誉权 C.荣誉权D.姓名权 5.小虎和王军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王军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虎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虎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王军侵害了小虎的() A.名誉权B.隐私权 C.姓名权D.肖像权 6.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这说明,一个人最基础的人身权利是() A.姓名权B.肖像权 C.隐私权D.生命健康权 7.关于肖像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B.法律禁止一切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 C.即使经过公民同意也不能用其肖像做广告 D.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不享有复制权 8.2012年5月,甲医院依防疫部门文件对驻地单位乙饭店的10名女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5人被诊断为患有性病。此消息使乙饭店职工负担很大的心理压力,使饭店遭受损失数万元。同年8月,经丙权威医院复查,无一人得此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王晴晴,河南警察学院开封校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23-02 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 (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 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 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第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对民事主体权利造成损害,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的行为人理应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国家应根据侵权行为的特点,明确相关法律条文,专门设立有关部门,掌握侵害人身权利的方式,采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二、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缺陷 首先,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是针对人格尊严来说的,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关于人格尊严的权利都是在包含在名誉权之中的,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体现,只是依附在名誉权里面。其次,身份权和人格群的配置缺乏协调性。从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民法通则》在对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设置上面,明显有重视人格权,轻视身份权的现象,这种会导致两种权利配置不协调,实施法律的时候缺少依据,出现处理相关事件不完善的情况。据我们的理解亲权、夫权、父权、配偶权等都是身份权,但是《民法通则》关于这些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再次,人格权的立法还有很多问题,受我国立法准则的影响,《民法通则》将一些当时尚未明朗的问题排除在立法之外,对有的具体人格权,如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等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致使相关部门在处理侵害此类案件时,没有清晰的法律概念做支撑。另外,民法对侵害人身权的保护手段也有待改善,没有制定慰抚金赔偿制度;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也没有界定,甚至都没有或者较少的把精神损失考虑在内,只有少许法律条文提到了这些方面。最后,关于人身权的延伸,也缺少在法律保护方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

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与财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过关检测题 一、选择题 1.村民赵某受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在一儿一女均达到法定上学年龄时,他只让儿子上学,而把女儿留在家中帮忙干活,并常年殴打女儿。事件披露后,警方对赵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赵某主要() ①侵害了女儿的人身自由权 ②侵犯了女儿的生存权 ③侵犯了女儿受教育的权利 ④侵害了女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 答案 D 2.2020年3月1日,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田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田某的行为() ①危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②维护了自身的隐私权 ③妨碍了他人身体权的行使 ④是对他人的人身权的侵犯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解析】①④:田某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观察,是对他人的人身权的侵犯,危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故①④正确。 ②③: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田某的行径涉及公共利益,其行程信息不属于隐私权;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田某的行径没有涉及妨碍了他人身体权的行使,故②③不选。故本题选B。 3.女青年胡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关注。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

法学毕业答辩论文题目样本

法学毕业答辩论文题目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序号论文题目及简要说明 1 论我国的司法原则 2 法与人权 3 法与自由 4 法与平等 5 法与秩序 6 法律移植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7 论法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8 论立法与正义 9 司法正义问题研究 10 法与廉政建设 11 法律渊源论 12 论我国立法体制的完善 13 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 14 论“特权”及其法律规制 15 法与宗教、法的神圣性问题 16 当代中国依法治吏问题探究 17 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18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29 论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 20 论法的时代精神

21 论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22 论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23 司法独立法律问题研究 24 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5 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26 论人权的司法保障 27 论执政党的法律监督 28 我国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现状语与问题 29 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0 论宪法的监督体制 31 我国地方立法活动中的问题与对策 32 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关系初探 33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建设问题研究 34 论我国基层政权的法制建设 35 我国宪法性法律问题初探 36 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37 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38 国家求偿权初探 39 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40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发展状况研究 41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42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

研究 43 宪法司法化问题研究 4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问题研究 45 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 46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47 宪法权利问题研究 48 论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对策应对 49 论判例法在中国的适用 50 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51 安乐死立法的法理思考 52 人肉搜索司法第一案之法理分析 53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 54 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55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与意义 56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中国传统 57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 58 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59 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60 《大清民律草案》对中国传统民事规范体系模

维护人身权

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的表现,引导学生知道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义务,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懂得关爱他人、乐于助人的同时注意自我保护。 二.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正确、积极地行使生命健康权。教学难点: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三.教学过程 ●○课前准备 教师:①准备歌曲、录音资料等,制作成课件。②搜集生活中与学生相关的行使生命健康权、尊重他 人生命健康权的典型案例,并整理归类。③认真学习与生命健康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对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造成他人生命健康伤害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暴力侵权的法律后果等。学生:寻找发生在自己身边有关行使生命健康权(正确或不正确的),对待他人生命健康权(尊重或 侵害)的典型案例,查找并学习相关的法律。回忆自己曾受到的关爱体验,和同学交流自己当时的感受。●○教学设计 1.歌曲导入 活动内容:课间听、唱《健康歌》,并做做运动,放松放松心情。

设计意图:随着音乐做运用,调动学生情绪的同时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起学习的兴奋点,不仅 让学生体味了生命健康的快乐,而且也让他们初步感受到锻炼身体也是一种行使生命健康权利的方式。 教师行为:课前播放《健康歌》MTV,鼓励学生一起唱。如空间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带领学生适 当地跟着音乐做运动。导课:生命健康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不管年龄大小、身份如何 都平等地享有这项普通而又神圣的权利。 2.情景故事一:激思解疑 活动内容:展示《小楠的故事》情景一及小楠的矛盾心理A.B.C(附录),并引导讨论:①你如 何看待小楠的这些想法?②有人认为“自杀”是个人的事情,个人的权利,你认同吗?为什么? 设计意图:联系生活,设置情景,使学生融入其中,进入角色,设身处地地加以体会和感受,从情、理、法等不同角度加以理解,激起内心的矛盾与冲突;通过讨论,启开学生的思维,帮助他们在矛盾与冲突中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学会理智地分析问题,走出思想误区,让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学会对自己生命和健康的珍爱与负责。

关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杨立新 )

关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11-13 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概念及必要性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后不久,在天津市因《今晚报》刊载连载小说《荷花女》,引起丁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论,进而波及到全国法学界,形成了一"热"。对于这个问题,随着该案的判决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几个权威性批复的公布,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都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是,关于死者名誉法律保护问题讨论的终结,却给人们以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再思考。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有意义的问题,就是能不能举一反三,对于死者和未出生的胎儿是否还有类似的法律保护问题。把这个问题表述的更为准确一些,就是关于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大致上还只局限在名誉权的范围,少数学者已经将其扩展到肖像的死后保护。如果将此种讨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扩展到整个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领域,确定哪些人身权还可以适用延伸保护,探索其中的规律性的东西,用以指导实践和丰富学理,无疑具有更为重要、更为积极、更具建设性的意义。 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非自今日始。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在学说上,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形成的过程。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最早源于血亲复仇制度。血亲复仇是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原始人普遍遵行的一种社会习俗。原始社会的复仇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专指父母、兄弟、亲属被他人杀害或遭到侮辱,作为子弟或族人有权报复仇人的行为,这是约定俗成的正当报复措施,为本氏族每个成员所自觉遵守。如果说原始社会复仇制度还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那么,在人类社会进入习惯法和早期成文法时期的法律中仍然规定有血亲复仇制度,这一时期的复仇,则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了。当民事主体已经被杀害,血亲所享有的复仇权利,无疑具有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意义。 有罗马法中,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受到了重视。这种延伸保护,一是向民事主体诞生之前延伸,认为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出生儿,其意义是对于某些法律后果来说,还溯及出生前的一段时间,考虑尚未出生但已怀于母体中的人。罗马法认为,胎儿从现实角度上讲不是人,但由于它是一个潜在的人,人们为保存并维护自出生之时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计算。罗马法甚至规定,为保存自受孕时起就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在死因继承中,继承暂缓,同时选择一位胎儿保佐人,以维护即将出生的婴儿的利益。如果母亲在怀孕后但在分娩前丧失了自由和市民资格,子女在出生时仍是自由的并且是市民。即使是父母在子女出生前丧失了产生于元老职位的特权,但只要在妊娠时他仍保留着这种特权,它就仍完好地保留给子女。二是向权利主体消灭之后延伸,认为随着主体的死亡,某一主体的权利及其诉权转移到其他主体身上,一般来说,转移到继承人身上,但是,针对继承人,只能按照其得到的范围提起罚金诉讼和混合诉讼,而且不得提起所谓的"当事人间的报复性诉讼"。 在近现代民事立法中,一般规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对其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仍作延伸保护的规定。如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子女于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以隐私权与知情权为对象的分析-毕业论文

https://www.sodocs.net/doc/5a18168311.html, - 1 -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以隐私权与知情权为对象的分析 摘 要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公民重要的权利内容,但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在实现的过程中,可 能存在冲突,导致隐私权的实现侵犯他人知情权,而知情权的实现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 本文研究针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展开论述,在介绍两者的法律内涵与法律价值后。从 知政权与官员隐私权、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 的冲突着手,对两者的冲突进行分析。最后,从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限,加强对隐私 权与知情权各自的法律保护,并妥善处理官员、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民知情权关系,妥善 处理个人信息知情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关系等角度,制定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对策。 关键词:隐私权 知情权 冲突 协调

https://www.sodocs.net/doc/5a18168311.html, - 2 - Abstract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rights of citizens, but the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know in the course of implementation, there may be a conflict, leading to the realization of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privacy,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privacy infringement issues . For this study conflict with the right of privacy to start discussion, both in the legal connotation introduced after the legal value. Government and officials of privacy,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and the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and ordinary citizens the right to know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vacy conflict proceed from knowledge of both conflict analysis. Finally, from the clear boundaries of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know, and properly handle the officials, public figures and citizens' right to kno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ivacy, the right to know the proper handl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e privacy of ordinary citizens relations point of view,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 coordinated strategies of conflict. Key words : Privacy,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conflict, coordination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生命健康权的内容与法律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2、能力目标 学会用法律思维观察和解析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和纠纷,能够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人身权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二、教学重、难点 侵害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相结合的方法,讨论法等。 四、课时安排:2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1、导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专题二第一框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通过上节课的学习,大家了解了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常识,我们知道了民法是对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知道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了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大家回想一下,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怎样,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专题二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 2、新课讲授 PPT积极维护人身权 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其主体只有自然人) 亲权即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亲属权是因血缘、收养等特定关系产生的,配偶权是因婚姻关系产生的。 下面我们来做个小游戏: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为以下九项排序,只写序号就可以了。PPT(按照你认为的重要程度排序) A 名誉 B 友情 C 美貌 D 地位 E 生命健康 F 亲情 G 金钱 H 能力 I 成绩 师:这个排序结果是有个得数的,你想知道自己最后得了多少分吗?

依法保护人身权说课稿

《依法保护人身权》说课稿 基础文科组孙文博 教材版本:高教版《职业道德与法律》 课题: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说教材 1.教材地位分析: “依法保护人身权”是高教版中职教育国家规划教材《职业道德与法律》第11课第二节。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指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享受财产权及参与其他民事活动的前提。所以,了解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是引导学生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一个重点。 2.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情感目标: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能力目标: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3.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从理论上讲,了解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中职学生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并落实到日常民事活动中。这是本节的落脚点。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人身权是关于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连自身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障,其他一切权利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毫无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这是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浅谈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人身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因此,在理论上研究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及缺陷,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对人身权的立法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身权特征缺陷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身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与财产权相适应,构成了两大类基本的民事权利。其特征是:(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不是与生俱来就存在的,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人身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和保护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各项人身权利,民事主体将无法从事正常的民事活动。(2)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伴存在而不可分离,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它随着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灭。甚至先于民事主体存在而存在,如先期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或者在民事主体消亡后依然存在,如对延续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人格权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生活秘密权等;身份权是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等。随着社会经济

发展,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因而强化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1】完整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在内的,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系统。在它们之间,既要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规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人身权的享有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做出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体系。但是《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立法并非尽善尽美,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具体表现在: 1.对一般人格权没有做出规定。 在理论上,学者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但是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对一般人格权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法院囿于民法通则的现行规定,采取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法律规定的办法,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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