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第二节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第三章

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

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座谈会和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

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整理制作座谈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

第四章

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

试述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述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环境是我们生产生活的场所,环境问题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今天,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与人们的联谊越来越密切,随之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注意力也越来越强,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明显,本文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保意识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也就是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他是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制度,又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民主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既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保护环境事业和环境决策繁荣权利,都应积极主动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众参与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调查,提出了一些提高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举措。 一、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1、从公众参与意识和态度来看,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有待提高。据调查统计,56.7%的公众认为中国环境污染状况“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远高于认为“不太严重” 和“没有问题”的22.8%。但对面临的环境问题重视程度较低,排在社会治安、教育.人口.就业之后.位居第5。但是公众的环境保护的“知”与“行”有较大的差距.公众的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索取意识远高于环境参与意识和奉献意识。公众虽然具有了一定的环境意识,对自身的环境问题较为关心,但是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却依然表现出“政府依赖性”.即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职责而非个人义务.对环境保护不参与、不奉献,民众心理普遍存在着想拥有一个好的环境.却不愿意为此有所付出的心态。 2、公众的环保知识水平有待提高。环保知识包括公众对环境保护、环境科学知识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解程度.对环保政策法规,政府环保措施.公众环保权利和反映环境问题的渠道的了解情况,对生态环境和日常生活环境问题严重程度的认知度。公众的环保知识处于相当低的层次.主要表现在人们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一定的认识,但对各地政府采取的环保措施知情率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概念模糊,超过1/3的人对“治理污染措施”的认知仅停留在环境卫生层面。 3、公众的环保意识及态度不高。公众在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性”特点.公众普遍认为,政府在环保方面应负更多的责任;在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认识上,公众更倾向于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建设重于环境保护认为“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地会破坏环境”;公众的道德意识较弱.只有不足1/

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丰台区张郭庄地区 职工住宅项目(一期)B01-A、B01-B、B06地块建设项目环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与环评单位就拟建项目的相关内容及环评报告表全本进行公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信息公示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丰台区张郭庄地区职工住宅项目(一期)B01-A、B01-B、B06地块。 建设单位: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甲1号。 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为41003万元,由建设单位自筹。 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建筑面积74876.55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2206.44m2;地下建筑面积12670.11m2。具体建设内容为在B01-A地块内新建1#住宅楼、2#住宅楼、3#居民公共服务设施楼、46#开闭站、1#地下停车场;在B01-B地块内新建16#住宅楼以及地下燃气锅炉房(地下燃气锅炉房环评已批复,批复文号为丰环保审字[2014]250号);在B06地块内新建20#住宅楼、21#住宅楼、22#住宅楼、47#变配电室以及4#地下停车场。 二、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1、施工期 施工期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等。 防治措施:通过采取洒水抑尘、设置围挡、夜间禁止施工、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小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 2、运营期 (1)水污染物及防治措施 本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水污染物为居民、工作人员生活污废水。 防治措施:排水实行污废分流制。生活废水经本项目新建的中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大部分回用于冲厕及小区绿化;小部分近期临时排入本项目改造的北京二七车辆厂厂区污水处理站,远期排入河西再生水厂。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近期排入本项目改造的北京二七车辆厂厂区污水处理站,厂区污水处理站出水达标排放至长辛店明沟;远期排入河西再生水厂。 (2)大气污染物及防治措施 本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尾气,以及中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 防治措施:地下停车场采用机械通风,排风采取地面排风方式,1#和4#地下停车场分别设置2个和1个排风口,各排风口距地面高度均为2.5m。风机每天运行8h,每小时换气4次。中水处理站为全地下式,位于1#地下停车场的设备用房内。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至室外,排气口高度为1.5m。 (3)固体废物及防治措施 本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以及中水处理站污泥、废活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研究及意义_李琳

收稿日期:2014-10-30 作者简介:李琳(1990-),女,山东泰安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环境法研究。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研究及意义 李 琳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兰州730050)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含义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已经在环境保护法中得到确认。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并且有权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使得环境保护相关决策更加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保护中,正是民主理念在这一领域中的延伸。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 就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理论研究来看,国外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早,形成了相对成熟且成体系的研究成果。对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研究,从整体上大致可以分为理论的提出,过程的评价和效果的反思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这一理论提出阶段学者们主要以理论研究为主,着力将公众参与的理念引入并应用到环境保护这一领域中。美国海洋生物专家雷切尔·卡逊在1962年发表的《寂静的春天》这一著作中,以大量的事实为依据,指出杀虫剂等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会对环境以及生物产生巨大的不可逆的破坏作用。这一观点成了现代环保思想的开端,引发了美国乃至全世界对环境保护的密切关注。随着环境保护运动的高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群众环保运动组织和环境保护政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了出来,环保运动此起彼伏。1970年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萨克斯以法学中的“共有财产”和“环境公共信托伦”理论为根据,提出了系统的环境权理论,从而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学者们的研究重点从单纯的理论研究开始转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过程的评定,逐渐引入一些实证案例。相对于前一阶段的理论研究,这一阶段的研究从视角和内容上都有了细化和深化,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国别上的差异对比,学者卡拉森与安格尔,将美德两 国的多家制造企业中制造弹性这一系数对环境管理所产生的影响效果进行了对比得出结论:在环境过程控制上,美国注重过程的监管,而德国更注重末端循环管理。还有学者从公众参与的主体为切入点,对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效果进行研究,提出将NGO 参与引入国家环境决策。加拿大学者埃德尔等学者在《环境管理与公众参与》着眼于公众参与机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评价与判断,专门就加拿大以及各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法律实施与执行做了全面的评价与判断。 第三阶段,这一阶段学者们开始对前期的理论基础研究和实证案例研究的实际效果进行反思,这是因为从一些实例中得出结论,将公众参与引入决策机制增加了决策的成本与效率,然而这并没有阻止将公众参与应用到环境决策过程中,相反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渗透。在2004年出版的《环境决策制定过程中的交流和公众参与》(德里卡什)一书中,作者通过研究能够从决策机制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决策的大量案例,指出公众参与问题的解决与定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政策的制定。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们对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研究首先聚焦于基础理论建设,进而引入实证和案例的研究,从而在此基础之上开始反思如何提升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断充实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研究成果与体系。 (二)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公众参与的思想已经被广泛引入环境学领域的环境政策研究和环境管理领域的协作环境管理理论,成为该领域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但整体还尚未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水平。近年来,结合我国当下正处于转型时期的 摘要:工业革命之后,人类每一次生产力的飞速发展,都伴随着资源环境的牺牲与破坏。环境问题的严峻性 使得人类对于环境保护这一共同目标达成共识。目前,公众参与的理念已经被广泛引入环境保护领域之中。但我国对此的研究与实践还尚未达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水平,现实操作与应用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由于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使得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原则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6-0053-02 F a X u e Y a n J i u ☆法学研究☆ 5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6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相关职能部门,是指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具体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益自愿、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称公众,下同)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众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信息公开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适时向公众公开下列信息:(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结果;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

《公众参与》教案设计

总第57课时第二十周星期二第三节公众参与 【学习目的】: 1.认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2.理解个人在环境保护中应具备的态度、责任和行为准则,形成正确的环境伦理观。 约的情况。 【学习重点】: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环境伦理观,理解个人在环境保护中应具备的态度、责任和行为准则。 【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案例分析法 课时安排:1课时 【学习过程】: 一、公众参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取得成功的关键 可持续发展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事情,而是全人类的共同目标,从根本上讲,需要全人类在生产、生活、思维方式等方面都发生根本的变革。公众参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因为只有极大地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使环境保护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责任和使命,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新型文化观念,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协助政府推动环境保护的发展,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实现。 二、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 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就是要积极参加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决策、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进而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法来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 1.民间环境保护组织(NGO) 优势: ①拥有专业的知识、技术及调查能力 ②拥有更加单纯的社会责任感和充沛的创造力 ③引起了更广泛的基层团体的参与和支持。 作用(工作方向): ①环境和生态的教育与研究; ②协助政府执行环境政策; ③监督企业的行为,与企业合作开发环保产品及服务。 我国NGO活动情况: ①发展非常快(注册的已超过2000个) ②活动活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③都有自己的对象和目标 ④我国政府批准成立的第一个较大的群众性民间环保团体——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也称“自然之友(Friends of Nature)”) 它以开展群众性环境教育、倡导绿色文明、建立和传播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文化、促进中国的环保事业为宗旨。 案例④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站(WWF China)为儿童建立“地球的孩子”网站 通过学习,了解该网站设立的目的,了解网站的组成部分及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从而进一步体会公众参与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 2.环境伦理的道德建设 (1)环境伦理的概念:(补充) 环境伦理是指人与自然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它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逐渐形成的一定信念、习惯、传统,用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判断行为善恶与否,以及人类对自然尽什么样的义务等。 (2)环境伦理的作用: 帮助人们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和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 (3)个人在环境保护中应具有态度与责任: ①尊重地球上一切物种 ②尊重自然生态的和谐稳定、 ③着眼当前并思虑未来(克服短期行为)等 (4)环境道德主要内容:表5.4

公众参与案例

1公众参与 1.1公众参与的目的和意义 任何开发建设都会对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影响邻近地区公众的利益。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导入公众参与调查,是环评方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的手段。它可以使项目环境影响区公众能及时了解环境问题的信息,充分了解项目,有机会通过正常渠道发表自己的意见,直接参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提出有益的看法,从而减轻环境污染,降低环境资源的损失,这对于建设方案的决策和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在项目环境影响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调查,以收集相关区域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认识、态度和要求,从而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能够全面综合考虑公众的意见,吸收有益的建议,使项目的规划设计更趋完善与合理,制定的环保措施更符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提高项目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2公众参与工作计划 在进行本项目公众参与时,按照力求普遍,重点突出的原则,确定公众参与的对象。根据本项目的环境影响特点,确定本项目拟建址附近居民、村委会、工厂及当地环保部门作为主要公众参与对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并结合有关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制定本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方式,方式如下: (1)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2)征求公众意见 (3)公众意见汇总分析 (4)公众意见的反馈 (5)编写公众参与篇章 1.3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是通过网上公示,张贴通告,访问调查和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充分收集公众意见。 1.3.1环评第一次公示 1.3.1.1网上公示 本次公众参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06[28]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进行环评信息公开与公众调查。 本项目课题组在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后,建设单位与本项目课题组在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5a5088430.html,)上进行第一次公众参与的网上公示,公布有关内容,相关图片见图15.3-1,公示时间:从2010年01月10日起共20天。 图15.3-1 环评第一次网上公示 1.3.1.2现场公示 为了方便评价区域内当地居民了解项目信息,建设单位在长田镇、官仁村等地张贴了《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精炼茶油及油茶副产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公示张贴现场照片详见图15.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环境部模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格式要求 1 概述 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整体情况概述。 2 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 2.1 公开内容及日期 说明公开主要内容及日期,分析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日期一般以委托函或合同载明日期为准)。 2.2 公开方式 2.2.1 网络 载体选取符合性分析,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 如同时还采用了其他方式,予以说明。 2.3 公众意见情况 公众提出意见情况,包括数量、形式等。 3 征求意见稿公示情况 3.1 公示内容及时限 说明公示主要内容及时限,分析是否符合《办法》要求(征求意见稿应是主要内容基本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3.2 公示方式 3.2.1 网络 载体选取的符合性分析,网络公示时间、网址及截图等。

3.2.2 报纸 载体选取的符合性分析,报纸名称、日期及照片。 3.2.3 张贴 张贴区域选取的符合性分析,张贴的时间、地点及照片。 如同时还采用了其他方式,予以说明。 3.3查阅情况 说明查阅场所设置情况、查阅情况。 3.4公众提出意见情况 公众在征求意见期间提出意见情况,包括数量、形式等。 4其他公众参与情况 说明是否采取了深度公众参与,论证合理性。 4.1 公众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情况 若采用公众座谈会方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应说明公众代表选取原则和过程,会上相关情况等,附座谈会纪要。 若采用听证会方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应说明听证会筹备及召开情况,附听证笔录。 若采用专家论证会方式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应说明专家选取原则和过程,列席论证会的公众选取原则和过程,会上相关情况等,附专家论证意见。 4.2 其他公众参与情况 如采取了请求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协调指导等其他方式的公众参与,说明相关情况。 4.3宣传科普情况 若采取了科普宣传措施的,说明相关情况。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日期:2010-02-21 【摘要】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能克服市场和政府调节的缺陷,在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通过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先进的环境管理理念和法律制度设计,根据中国国情,针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从制定专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规、以立法形式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地位、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英文摘要】Public particip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y overcome the shortcomings of market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play irreplaceable role in many ways.Through refering the advanced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legal systems desig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according to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defect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hina,the paper puts forth the suggestion of formulating specializ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establishing the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through legislation, broadening the channel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establishing litigation system of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raising the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of citizens.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完善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Perfection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世纪随着人类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开辟了公众参与制度的 先河,随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 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克服和弥补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在环保领域的缺陷,有利于排除环境侵害、处 理环境纠纷,环境保护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主体,实施公众 参与制度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通过公众的力量,也能更好的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益。由 于我国公众参与制度还不健全,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希望以此唤醒我国法律政策的制定对公众 参与制度的重视,给环境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和作用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然而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认为“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的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

环保需要公众深度参与环境消息公开办法将要出台.doc

环保需要公众深度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将要出台- 环保公众参与不能够停留在种树植草的层次上,而是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及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 一份政协委员“依法设立国家‘环保公益日’”的联名提案引起了国家环保总局的积极回应。日前,在潘岳副局长的带动下,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八个城市的一万人用种下5000棵树的实际行动共同倡议设立全国“环保公益日”。潘岳提出,环境保护需要公众的深度参与。今年上半年,环保总局将出台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的信息公开办法。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政协会上,濮存昕、杨澜等18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用法律手段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设立国家“环保公益日”。他们认为,“环保公益日”可以有效地引导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他们建议,应用法律的方式明确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明确公民可以什么方式、渠道参与环境保护,明确参与的方向和界限,在参与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等。

日前,潘岳带数十名文化界名人到北京八达岭长城脚下植树,建“环保公益日纪念林”。令现场人士没想到的是,突如其来的沙尘暴也来“捧场”。“设立国家‘环保公益日’实际上是在培育一种‘新公益精神’”———与沙尘暴一起飞扬的还有潘岳的新思想: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环保公众参与不能够停留在像今天这样种树植草的层次上,而是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因此,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潘岳透露,去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中国第一部环保公众参与的政府规章《环评公众参与办法》;今年上半年,还将出台中国第一部有关环境的信息公开办法。这些都是为培育“新公益精神”奠定的基础。 法制日报

公众参与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公众参与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曾宪华 (福建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福州 350003) 兩岸四地環境污染防治合作和拹調 K.C. Ho, T.S. Yu and K.F. Wong (Eds.) 摘要 该文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含义,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我国公众环境意识的现状;通过对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我国现阶段公众环境意识主要特点;提出了通过加强环境教育的引导和加大环境宣传的力度以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以及论述了做好福建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Abstract The paper expounds the meaning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 forma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the significanc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current status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consciousness in China. Meanwhile, it analyze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consciousness in China at present based on investigation data, advances the countermeasures of enhancing the guidance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strengthening environmental publicity to guid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ively. And also discusses several attention problems of doing well abou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work of Fujian Province. 公众参与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只有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性,才能切实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同时,公众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热情才能不断得到增强。 1.参与的含义 公众参与,顾名思义,就是社会群体对某一事物的共同维护和处理,这里特指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维护程度。它包含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识、情感、态度和行动。 2.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 把社会群体对某一事物的共同维护和处理过程进行 有效地规范,并以规章制度的标准来加以衡量,慢慢地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形成一整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的理论,也就形成了公众参与机制。 3.公众参与的内容、范围和对象 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环保公益活动、环保社会活动和环保日常活动。公众参与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环保组织、民间环保协会、社会各界乃至每个人。 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公众参与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环境问题有效解决的有力措施,是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爱护环境、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良好风尚,不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化进程的重要手段。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广大群众对影响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状况有知情权、监督权,同时他们也应对处理自己行为产生的环境问题负有义务。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管理的措施很多,最主要的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要逐步形成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机制,建立公众环境投诉制度,使群众有反映情况和问题的正常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基本条件。各级环保宣教部门应当进一步发挥特有的指导、协调、鼓励、支持的功能,建立表彰激励的制度和相互沟通的渠道,支持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环保组织、社会各界乃至个人积极主动参与环保工作,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爱护环境、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良好风尚,不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化进程”。由此可见,公众参与是推进环保工作社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 5.正确看待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 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共同组织了一次全国规模的公众环境意识抽样调查,调查活动涉及全

环评报告公众参与影响分析

15 公众参与 15.1 公众参与的目的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方或环评单位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可提高项目的环境合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要进行公众参与调查。 本工程作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程,污染物成分比较简单,污染程度较轻,但必须让工程所在地周围群众对建设项目类型、地点、工程规模、污染物排放及工程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有所了解,在此基础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的要求,将其具体体现在公众参与的结论中,同时落实到具体的环评工作中,以确保工程建设中采取的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及工程不会对当地居民和周围环境的长远利益受到影响,为项目的下一步实施提供决策依据。这就是此次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的目的。 15.2 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 15.2.1 公开环境信息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课题组成员配合企业于2010年5月20日—6月5日将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向项目所在地周围村庄居民进行公示。 2010年11月19日-2011年1月6日企业在山西省环境保护网进行了本项目的环境信息公示(公示号为030262)。 15.2.1.1一期公示表 1)公示时间 一期公示表张贴时间为2010年5月20日—6月5日。 2)公示内容 (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

江苏兴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环评公众参与说明书

江苏兴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书 江苏兴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目录 1 概述....................................................................................................- 1 - 1.1责任主体. (1) 1.2公众参与对象 (1) 1.3公众参与主要方式 (1) 2 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 2 - 2.1公开内容及日期. (2) 2.2公开方式 (2) 2.3公众意见情况 (4) 3 征求意见稿公示情况.......................................................................- 5 - 3.1公示内容及时限. (5) 3.2公示方式 (5) 3.2.1网络................................................................................................- 5 - 3.2.2报纸................................................................................................- 8 - 3.2.3张贴..............................................................................................- 10 - 3.3查阅情况.. (15) 3.4公众提出意见情况 (15) 4 其他公众参与情况.........................................................................- 16 - 5 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17 - 6 其他..................................................................................................- 18 - 7 诚信承诺..........................................................................................- 19 -

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道(定稿)

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道 樊杏华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或公民组成的团体直接或间接参与 环境保护立法、政策及决策、环境管理和监督、环境维权等活动,实现环境治理和善治。它是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从参与主体看,公民或公民组成的团体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要主体;从参与范围和途径看,包括既有立法、政策、决策制定中的源头式参与、也有法律、政策及决策实施中的过程式参与和监督式参与、还有利益受损后的维权式参与;从权利和义务层面看,公众既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从公众参与的目标看,是为了实现环境治理和善治。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现状及实践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环境保护运动,代表性的事件是1970年4月22日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丹尼斯·海斯发起的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地球日”活动,有2000多万人、1万所中小学、2000所高等院校和2000个社区参与该活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始于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的“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权。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立了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制度。另外,沈阳市、山西省、昆明市相继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这些法规及规章的制定与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体系初具雏形,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之一。 从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实践看:近年来,厦门、大连PX事件、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厂事件、上海磁悬浮列车事件、我为祖国测空气、《环境保护法》审议等环保事件中,环保组织和公民逐渐从无序向有序转变、从非理性向理性转变、从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刺激和倒逼机制,推动的政府环保转型。2011年持续灰霾天气之下由民间发起的“我为祖国测空气”活动,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并增加PM2.5指标。2012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之后,环保组织和公民积极提出各自的意见,14位环境法学专家联名致信人大委员长,促使人大常委会暂缓审议,成为中国环境立法从闭门造车走向公开博弈、公众参与的标志性事件。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道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从无到有,从原则到具体,一定程度上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支持。但不可忽视的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还没有真正成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遏制环境质量退化,实现环境治理和善治的利剑。究其原因,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法律困境: 环境权的缺失导致公众参与缺乏权利基础 自从20世纪60年代提出环境权,对该权利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

公众参与办法

环保总局发布《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全文) 今天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办法自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以下是全文: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1概述 无机类危险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有色金属废物、含铜污泥、焚烧处置残渣等。有色金属危险废物包括冶炼渣、浸出渣、浮渣、电炉渣、赤泥、阳极泥、烟尘、尘泥、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等。有色金属工业矿石生产过程中废物排量大,生产1t有色金属要开釆数十吨到上千吨矿石,排放大致相同的废料;冶炼过程复杂,工序多,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多、毒性大。据了解,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堆存的有色金属矿渣、尾矿达4~5亿吨。由于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31含铅废物、HW46含镍废物和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等危险废物中含有多种有价金属元素,数量较大,回收利用价值较高,开发利用的潜力较大,如果对其进行综合利用,对改善环境质量具有显著意义。做好这些固体废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一直是环保工作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缓解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日趋严重的资源环境约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岳阳富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5亿元选址于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片区东片区建设19.8万吨/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项目采用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富氧侧吹熔池熔炼技术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以及资源综合回收目的。 本项目拟建设1条火法熔炼生产线及配套生产辅助设施,采用富氧侧吹熔池熔炼工艺对按一定比例混合、干燥后的固体危险废物进行

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产出多金属合金体14794.29t/a。本项目设计无机类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为19.8万吨/年(湿基),种类包括: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31含铅废物、HW46含镍废物和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项目占地约114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料库及干燥间、原料库及配料间、熔炼车间、成品仓库、渣库及余热锅炉房、产品仓库、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等。 本项目属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第一类鼓励类”——“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15、“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技术、装备和工程”,为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建设的项目。 本公司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了岳阳富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9.8万吨/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原项目名称为:岳阳富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5万吨/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具体工作过程如下:委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后,以网络公示的形式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在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后以网络形式进行了征求意见稿公示、以报纸公示形式进行了两次报纸公示、以张贴形式进行了张贴公示,并编制完成了岳阳富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9.8万吨/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2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情况 2.1公开内容及日期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本次评价对项目采用了网站公告的形式对外进行了首次环境影响评 价信息公开,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4日在汨罗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及工程基本概况,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