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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条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99条规定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强调“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随后一年多,中纪委、中组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陆续下发各类通知、规定、意见、条例十几个,从多个方面,对领导干部、各级公职人员廉洁自律“什么不能做”做出精细化规定,随之有3万多官员因为各种问题被处理。

一、关于拜年节庆

1.不扰民,调研慰问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2.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

3.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4.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5.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6.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7.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8.严禁利用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搞拉票贿选等;

9.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除外)

10.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11.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经营性文艺晚会;

12.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二、关于外出培训

13.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14.不得外出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15.不准用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16.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17.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18.不准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19.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

20.不得留公车驻校;不能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21.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结(毕)业后,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22.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23.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24.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

25.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

26.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

三、关于办公用房

27.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标,超标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28.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29.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30.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31.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32.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四、关于出差公干

33.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34.严禁将公务差旅变为变相旅游;

35.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36.不得进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因公出国不得进行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37.严禁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38.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39.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出国团组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40.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五、关于公务接待

41.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42.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43.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44.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45.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46.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47.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48.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9.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0.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国内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51.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2.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53.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5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

55.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56.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57.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58.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59.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60.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等;

61.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

62.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

63.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六、关于公务用车

64.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65.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66.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67.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8.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69.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

70.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71.不得允许亲属和身边人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72.一律不得给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七、关于会议活动

73.不得安排宴请;

74.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75.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76.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77.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78.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79.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80.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八、关于兼(任)职

8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82.辞职或退(离)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要经过原单位严格审批。辞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83.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84.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85.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不得“两头占”;

86.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关于生活自律

87.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88.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89.不要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带头吸烟;

90.参加公务活动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91.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92.文明治丧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93.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除国家另有规定;

94.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95.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96.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党员干部必须实行火葬;

97.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应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

98.不得隐瞒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

99.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14条个人相关事项。若不按照规定报告,而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合并处理。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人员和中型国企(含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和已退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另外,新任领导干部应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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