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附件2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我市户籍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规定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

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入户复核,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迁入人口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职能分工的部署开展。

第五条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规定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人才引进(迁入)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第七条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等回本市;

(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等回本市;

(四)出国、出境后回本市复户的;

(五)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

(六)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七)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第八条在本市就业(创业),有合法住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

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满2年;

(六)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迁入)的人员;

(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或特殊艰苦行业从业人员,包括:

1.获当年国家、本省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或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并获得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或当年被我市评为“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劳动模范”等的人员。

2.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从事环卫、公交、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3.本市年度重点项目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符合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企业)等引进发展需要的人才。

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

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符合前款第(七)项条件的人员,在管理上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三)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四)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二条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口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四条(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驻穗办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

2.有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二)连续在驻穗办工作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在驻穗

办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户口和合法住所的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准予其本人从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五条符合本文件所规定准入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到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复核有疑义的,不予办理相关户口迁移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

第十六条加快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入户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资料、网上查询办理情况等功能。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凡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其本次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我市将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第十九条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或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文件所规定的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驻穗办集体户口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本文件所规定的创业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第二十条符合规定的持有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申办转入本市居民户口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应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和国家、省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同时废止。

户口迁入办理所需资料——

广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太平洋适用人才引进范围 1、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引进人才条件 根据《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我司可采取并适用的条件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三、申办程序 (一)注册及立户 1、注册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须先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人才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人事户头立户:本市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户头立户。经批准立户的单位可办理引进人才或代理人员的档案调转、审核、保管等涉及人员档案的相关业务。 (二)申办 1、申报主体:已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注册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申报。 2.申报方式:采取“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核原件”方式进行。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先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报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高校毕业生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引进在职人才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先在“申报系统”下“引进人才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办材料,再由申报人或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到初审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

广州市社区服务中心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广州市社区服务中心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文档简介 本文档共有2个医院建筑工程指标案例,内容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的单位价值、建筑面积、建筑内容、建筑结构、工程特征项等各项概况及 指标分析。

目录 1造价指标案例一:某社区服务中心 (3) 1.1工程概况 (3) 1.2工程特征 (3) 1.3指标分析汇总表 (4) 2造价指标案例二:广州某社区服务中心 (5) 1.1工程概况 (5) 1.2工程特征 (5) 1.3指标分析汇总表 (6)

1造价指标案例一:某社区服务中心 1.1工程概况 序号名称内容 1工程名称某社区服务中心 2工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3工程分类医院建筑 4单位价值3302.57(元/㎡) 5建筑内容地上5层,地下0层。共1栋。不含室外工程。 6价格取定期2013年第四季度 1.2工程特征 序号特征项特征值 1总建筑面积(平方米)3788 2地上面积(平方米)3788 3地下面积(平方米)0 4结构类型框剪结构 5地上层数(层)5 6地下层数(层)0 7建筑总高度(米)19.7 8首层层高(米) 4.5 9标准层高(米) 3.8 10基础类型桩基础 11抗震等级三级 12抗震烈度7度 13是否含人防否 14是否含绿色建筑否 15装修标准(元/平方米)717.04 16外墙形式无幕墙 17是否含电气工程是 18是否含给排水工程是

19是否含通风空调工程是 20是否含消防工程是 21是否含弱电工程否 22是否含变配电工程否 23是否含燃气工程否 1.3指标分析汇总表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位价值占比%某社区服务中心㎡37883302.57100.00 1土建工程㎡37881454.55 6.44 1.1打桩工程㎡3788127.20 6.44 1.2土方工程㎡378885.00 4.30 1.3地上建筑㎡3788180.009.11 1.4地上结构工程㎡3788937.3547.46 1.5屋面工程㎡3788125.00 6.33 2装饰工程㎡3788717.0436.30 2.1装饰㎡3788467.0423.64 2.2外立面(含门窗)㎡3788250.0012.66 3安装工程㎡37881130.9857.26 3.1给排水㎡3788123.27 6.24 3.2消防水㎡378889.43 4.53 3.3变配电㎡3788240.5712.18 3.4电气安装工程㎡3788161.928.20 3.5消防报警㎡37889.060.46 3.6通风空调㎡3788201.9310.22 3.7综合布线㎡378874.77 3.79 3.8有线电视㎡37889.540.48 3.9安防系统㎡378836.72 1.86 3.10广播系统㎡378812.370.63 3.11医用管理系统㎡378822.61 1.14 3.12呼叫系统㎡378813.780.70 3.13导医显示屏及标识㎡378810.380.53 3.14电梯㎡378871.36 3.61 3.15污水处理㎡378853.28 2.70

迁入广州户口所需条件

迁入广州市户口的政策规定 一、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均可申办户口就地“农转非”。 (一)土地已被合法征用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属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被市政府界定为“城中村”内的农业户口人员; (三)因投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夫妻、子女,下同)共同居住生活的农业户口人员; (四)属考取大中专(技校)需要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的人员。 二、本市居民户口办理市内迁移的条件。 在市属十个行政区范围内,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其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具有我市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和驻穗办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中未参加房改的工作人员)。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馈赠、自建的房屋及单位分房,且必须是合法建筑的房屋),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三)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四)属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单位转制、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到新单位或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的集体户口; (五)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 (六)在本市参加了房改并拥有房改房的驻穗办工作人员,需将户口迁入该房改房的。 三、外地人员办理来市入户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周岁及以下。如属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凭学校证明可延至19周岁以下)可申请来市入户。 1、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2、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间隔不够,下同),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3、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随母入户后,可申请来市随父入户; 4、本市部队的军官,具备随军条件的小孩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批准的,可随军入户; 5、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的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6、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7、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可申请入户; 8、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的,可申请投靠本市亲属入户。 (二)如果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且本市无子女的,可允许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拟入户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市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且夫妻双方均属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

2017年广州积分入户户口条件(详解版)

2017年广州积分入户户口条件(详解版) 入户方式虽多种多样,但积分入户是最常用的方式。可能很多人对于积分入户还是一知半解,根据以往入户直通车在指导客户成功办理积分入户的过程中,小编在这里总结了2017年广州积分入户户口条件,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个参考! 注意:18年积分入户的政策意见虽然已下达,但还未正式确定。所以本篇文章根据17年积分入户办理情况整理,如果大家想要第一时间了解18年积分入户有什么变化,请点击蓝色字体咨询。 积分入户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2)在广州有合法住所(含租房) (3)具有初中以上的学历 (4)年龄在20-45岁周岁 (5)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交纳社保满4年(社保可累积) (6)无犯罪记录 (7)积分累计60分 划重点:18年积分入户将有变化,积分从60分上调到85分,还增加了减分项目。具体情况如何可以点击积分入户进行第一时间了解。

积分入户申请流程 第一步:网上申报 第二步:递交纸质材料 第三步:窗口受理 第四步:初审 第五步:初审公布 第六步:补交材料 第七步:核发入户卡 第八步:申办准迁 18年流程基本保持一致,看似简单的流程,如果自己做起来也是有点复杂,因为材料各种是不容出一丁点错,所以,每年有那么多人申请积分入户,最后成功的只是占一半比例。点击蓝色字体可以了解积分入户每个流程所需什么样的资料! 积分入户加分原则(以下为17年版) (1)文化程度指标及分值(本科及以上:60分;大专或高职:40分;中技,中职或高中:20分)。注: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高中以下学历不加分。 (2)技术能力指标及分值(中职级称,技师:5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3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10分;现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工种工作:10分)。注:专业资

如何成为广州户口

如何成为广州户口 不少人都会选择在广州置业投资,可是外地人要想在广州买房必须要5年社保。所以如何成为广州户口对很多人来说,是买房的前提,毕竟等5年,房价上涨起码差了200万!那么,到底要如何成为广州户口呢? 作为拥有多年经验的入户从业者,我将就如何成为广州户口这个问题,为大家一一解答。 首先为大家介绍三种入户方法,这是如何成为广州户口最基本的条件: 学历入户(条件) 本科学历入户(统招本科) (1)无犯罪记录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3)本科毕业证+学位证 (4)广州社保至少连续半年以上(应届毕业生无须提供社保) 硕士学历入户: (1)无犯罪记录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3)硕士学历或学位(含在职研究生学位) (4)广州社保至少连续一年以上(应届毕业生无须提供社保) 本科学历(中职职称)注:五大类本科即可

(1)无犯罪记录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3)本科毕业证+中职职称 (4)广州社保连续一年以上 学历入户最基本的要求是需要有真实的本科以上学历,其次社保最起码要有连续半年以上,没有犯罪记录!如果满足尽早入户哦,当然没买社保也没关系,整个流程下来也差不多半年左右,可以同时进行! 积分入户 (1)持有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2)在广州有合法住所(含租房) (3)具有初中以上的学历 (4)年龄在20-45岁周岁 (5)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交纳社保满4年(社保可累积) (6)无犯罪记录 (7)积分累计85分 18年积分入户有所收紧哦!未来5年也会持续这样,每年积分入户的名额有限,大家一定要早点行动! 技能入户 高级技师入户 (1)无犯罪记录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关系的调查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关系的调查【内容摘要】 我们分别对建设街的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调研,于此同时还对建设街的部分居民进行了访问,由此探索新时期街道办的改革和两者如何共同为更好基层群众服务的提供新范式、发展出社会管理服务的新模式,提出观点和看法。 【关键字】 街道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民服务社会管理的现状与发展 一、调研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街道办事处的定位再次遭受质疑。街道办事处最初设立之时,其初衷并不在于对城市基层事务进行全面综合管理。不少城市为了应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采用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即城市中设立市、区两级政府,但同时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管理城市基层事务,随着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街道办事处也开始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力,其职能从协调机构逐渐变为综合管理机构,拥有了一级政府的实际职权。这种体制在解决了很多问题的同时,也带给了人们思考,街道办事处的定位以及该体制的最终走向已经不再是管理层面的问题,而是深层次的城市政府改革甚至城市发展道路的问题。于此同时,建设优良社区的呼声越来越高。 广州市委、市政府把社区建设作为后亚运时代切实提高市民幸福指数的重中之重来抓,把社区建设工作列为广州市“十二五”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2009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关于“将香港社会管理的先进经验与广东的实际相结合,有选择的先行先试”的批示,时任广州市市长的张广宁率团考察了香港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并指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并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手法,合理利用社区资源,从而为区域内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全面、优质的社会服务。2011年1月,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张广宁在市委九届十次全会上强调:今年要以创新社区管理服务为着眼点,把社区打造成为解决民生问题的“第一窗口”、市民享受生活的“幸福港湾”,让群众在家门口就感受到幸福。市委副书记、市长

把小孩户口迁到广州的流程

据了解,90%的家长办理广州户口是为了小孩入户广州,让孩子能够享受广州的教育资源,给孩子美好的未来和发展平台,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因为户口的问题输在起跑线。 但对于绝大多数家长来说,申请小孩入户广州的流程对于他们是比较陌生的,往往在解决如何将小孩户口迁到广州的问题不知所措。在这里,作为广州户口社保咨询办理服务中心的小编有义务和责任将我们的一些工作经验和流程总结一下,希望对各位家长在小孩户口迁移到广州的过程中有所参考借鉴: 1、凡需申请来市入户的,须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属证件的,可经区公安分局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交区公安分局中心审核。 2、凡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区公安分局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到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根据广州的落户政策规定,小孩办理广州户口是特指未成年小孩,即指16周岁及以下(如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孩,可申请来市入户。 1、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2、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生育,下同),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3、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的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4、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5、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可申请入户。 6、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可申请投靠本市亲属入户。

2018年广州市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情况简报

2018年广州市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 情况简报 2018年,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深入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按照“补短板、强基层、建高地”的工作总思路,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强化工作落实,建设健康广州,打造卫生强市,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稳步提升。据统计,全市居民期望寿命82.28岁(2018年末),孕产妇死亡率3.67/10万,婴儿死亡率2.50‰,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320.81/10万,我市居民健康保持较高水平。 一、卫生资源 全市卫生资源总量稳步增加,医疗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 截止2018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4598个,其中:医院25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162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43个,其他机构38个。与上年相比,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增加540个,增长13.31%。

500 100015002000250030003500400045005000图1 2011-2018年广州市医疗卫生机构数 医院:截止2018年底,全市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64个,其中:三甲机构38个。全市医院(未包括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中,三级59个、二级86个、一级71个、39家尚未定级;按经济类型分,公立医院131个、民营医院124个。与上年相比,公立医院减少7个,民营医院增加19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中,卫生院3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31个、门诊部(所)1204个、村卫生室928个。与上年相比,基层医疗机构增加56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6个、卫生院增加1个、村卫生室减少4个、门诊部(所)增加304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增加253个。 公共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中,妇幼保健机构12个、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发改人口〔2014〕16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2014年7月31日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广州各社区幼儿保健收费大曝光

广州各社区幼儿保健收费大曝光 *导读:按照国家规定,各社区医院应对辖区内的0-3岁幼 儿免费做8次保健。这八次保健按常规分别在幼儿2个月、5个月、8个月、11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和36个月时 进行,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评估。…… 按规定0—3岁可免费保健8次,但各社区医院各行各法按 标准基本医疗为30元/人/年,上门服务只够坐几趟公交车一个入托儿所幼儿园必备的常规幼儿保健项目,有的社区 医院收5元,有的收8元,有的收10元,这其中有什么区别? 日前,新快报记者因一起报料走访了广州市14所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简称“社区医院”),发现内容基本一致的幼儿保健项目存在收费标准不同的问题,而且本应对户籍人口免费8次的保健内容,在个别社区医院也被违规收费。 户籍非户籍通通收10元 “我曾经看医改相关报道说,幼儿保健这块是免费的,但我去的社区医院每次都被收费10元。”日前,一位读者向本报记者反映了自己在天河区沙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遇到的情况。 近日,记者带着自己的孩子也去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保健,值班的一名女工作人员接过《广州市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后,没看到交费凭证,便向记者索要。记者随即问道:“不是说幼儿 保健是免费的吗?”该工作人员便细声问起对面穿白大褂的女医

生。女医生接过手册后认真看了一下,便说:“你不是我们街道的,要交10块。”“若是你们街道的就不用钱吗?”面对记者的再次提问,该名女医生“嗯”了一声。 然而,记者守在该社区医院门口,采访了多位带孩子前来该社区医院做保健的家长,所有家长都表示每次带小孩来做保健都要收10元。其中就包括两位小孩户口就属沙东街的家长,他们的孩子分别为11个月和1岁半。 免费做保健的医院很少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天河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13所社区医院,除了海珠区海幢街、天河区林和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分户籍,对所有前来保健的幼儿免费做数次保健外,其余社区医院都表示仅对户籍人口免费。但对非户籍人口收费这块,各社区医院收费的标准又不一样。 为何个别街道又不分户籍均免费呢?其中,林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没有分那么细。再说,别的街道的人会来我们这里做保健,那我们街道的人也可能会去其他街道做保健。” 政府回应 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0—3岁幼儿可免费保健8次 针对这种幼儿保健收费乱的现象,记者昨日采访了广州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的副处长夏海晖。他表示,按照国家

广州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户户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人员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4个类别。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技工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所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户口的设立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人工商业)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 社会工作者应当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项目的购买方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市、区民政局。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考核各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镇(街)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的资金预算制定及拨付。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区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审核镇(街)申报区级财政预算,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财政预算申报,指导、检查、考核本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家综)的规划布局、服务项目设置及区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经费使用监管、安全检查和协调镇(街)有关部门与社工站(家综)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 社工站(家综)的承接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服务与要求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附件2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我市户籍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规定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

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入户复核,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迁入人口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职能分工的部署开展。 第五条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规定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人才引进(迁入)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6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办法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口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口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五条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7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广州市流动人员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和电话

单位所属街(镇)流动人员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联系电话 1.越秀区1.流花街解放北路桂花岗一街8号86234791 2.东风街西华路第一津街50号81077956 3.洪桥街洪桥街27号2楼83542667 4.六榕街六榕路133号首层83305080 5.广卫街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二楼附楼83640892 6.诗书街海珠中路七株榕乐安坊1号81904763 7.光塔街解放中路云台里26号首层83184676 8.人民街一德路隆仁坊12号首层83390713 9.北京街惠福路龙藏街15号首层83367676 10.大新街大新路257号首层81092878 11.东湖街五羊新城寺右北二街26号之一东悦居二楼87363352 12.梅花街梅花村6号二楼38627710 13.农林街执信南路92号87608761 14.黄花岗水荫路33号508室37617119 15.华乐街越秀区麓苑路49号2楼83499493 16.建设街建设五马路18号83766121 17.大东街东川路东仁新街8号83764840 18.大塘街中山四路秉政街17号首层83350595 19.珠光街珠光路54号83187432 20.白云街白云路筑南大街8号二楼83884653 21.矿泉街沙涌南洪荫围13号三楼36379957 22.登峰街麓景东路55号首层83494189 2.海珠区1.赤岗街新港西下渡路128号84461076 2.新港街江怡路225号34296106 3.江南中街青柳大街1号二楼84412296 4.滨江街滨江东逸民里15号地下34291116 5.素社街前进路基立北街18号84480471 6.海幢街同庆路同聚坊13号84419448 7.南华西街洪德路聚龙大街29号84246865 8.龙凤街工业大道北60号84369407 9.沙园街沙园八街20号84351085 10.昌岗街晓港中马路37号之一34031797 11.南石头街工业大道中280号34119554 12.凤阳街江泰路康泰花苑5号地下84271561 13.江海街新村西华十五巷十号34045220 14.瑞宝街晓港湾文华街98号二楼34339511 15.南洲街南洲路47号之二34138837 16.琶洲街新港东路86号89238902 17.华洲街华洲路88号89888952

最新广州户口准入条件

广州户口准入条件

附件3 穗府〔2003〕72号 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及其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六日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城市化战略的实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人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就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一)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实行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确保完成市人口发展规划确定的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总量与结构调控目标。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人口质量目标监控评价体系。 (三)规范常住人口的调控和管理行为。 二、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一)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

人口发展规划与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和指导人口调控管理工作。 (二)继续实行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 (三)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就地“农转非”的管理办法。 1取消“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全市只确定农业户口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口的指导性总量指标。 2将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农转非”管理权从市下放到区,由区各有关部门按市统一的规定办理。 3将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城中村”内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按城市居民进行管理。 4对不属于街道办事处和“城中村”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口,其土地被征用后,区有关部门应当为他们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土地已被征用,当时未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现仍为我市农业户口的人口,应当为他们补办征地“农转非”手续。 5加快我市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和非农产业转移。对从事非农产业或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在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纳税)、学历、技能、居住、生活等方面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由市计划、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改革现行的人口增长调控管理办法,采用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形成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与人口准入条件相协调、平衡的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 1以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取代现行的入户政策和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政策。 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由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组成。 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是准予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拟准入人员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拟准入人员在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历、学位)、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纳税额、居住和就业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确定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设置范围和基本项目等内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由市计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我市具体的人口准

广州市技能入户的条件是什么

2015广州市技能入户条件是什么 2015年广州人才技能入户将在3月份接受报名,一直持续到12月份截止;而积分入户在8月份开始报名。想及早入户广州但是手头上没有技能证书的朋友们,要尽快在这几个月内通过考试获取技能证书,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了。抓紧时间,赶紧提升自己的技能,赶上申请入户的首班车。 那么技能入户的条件是什么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一、对象: 凡持有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取的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和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其中高级工按广州市准入条件规定的49个紧缺工种范围,技师、高级技师不受限制。 2015年广州技能入户要具备的八大条件 二、年龄: 技师和高级工在35岁以下,高级技师在40岁以下。 2015年广州技能入户要具备的八大条件 三、有住所:(下列条件之一) 1、有广州市房产(不包括从化、萝岗、增城); 2、单位集体户: 3、投亲靠友及租屋,必须要业主出具准迁入证明及与房管局签订三年租赁合同证明。2015年广州技能入户要具备的八大条件 四、学历: 技师和高级工在高中(中专、中技)以上,高级技师没要求。 2015年广州技能入户要具备的八大条件 五、单位推荐: 推荐单位必须是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2015年广州技能入户要具备的八大条件 六、缴交社保: 技师、高级技师满一年以上;高级工满三年以上。 2015年广州技能入户要具备的八大条件 七、岗位工种: 连续就业期间实际从事的岗位(工种)与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2015年广州技能入户要具备的八大条件 八、婚姻: 1、未婚:提供民政局未婚证明;户口所在地和街道计生证明。 2、已婚:高级技师配偶一方在广州有工作单位,购一年以上社保纪录,可随迁可不随迁(需由不随迁配偶本人写《单方调动意见书》),计划内生育子女可随迁。技师及高级工配偶双

广州市推进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

广州市推进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 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农〔2015〕326号)的要求,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广州市“五个一”社会治理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广州市推进行政审批“条块结合、四级联动、以区为主、重点下移、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广州市推进基层公共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整合资源、统一建设、规范运作,信息共享、便民高效”的原则,在我市现有的建设基层政务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机构人员统一、场所标识统一、流程内容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费保障统一”等“五个统一”的要求,通过有效整合现有各类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场所、设备、人员、经费等资源,将面向基层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区、镇(街)、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逐步实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 ——2015年底前部分区实行综合受理模式。到2015年年底,在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基本搭建完成基础上,区、镇(街)全面实行“三集中三到位”管理模式,其中:荔湾、黄埔、海珠、天河、南沙实行受理审批监管相分离模式和集成服务模

式。整合建设完成市、区两级“五个一”平台综合信息系统,全市政务综合信息资源共享率达到60%以上,网上办事大厅连接到全市所有社区(村)。 ——2016年全面铺开受理审批监管相分离模式和集成服务模式。到2016年年底,全市区、街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综合平台)机构全面建立,达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率达到90%以上,网上申报办理率达到80%以上,全流程网上办理率达到50%以上。 ——2017年实现业务标准化和跨区通办。到2017年底,全市各级所有审批和服务类事项完成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统一名称、统一受理标准,60%的基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区内跨街镇办理,30%的基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跨区办理,个人类服务事项实现全城通办;列入居民办证制度改革的87个个人相关证照、证明等全部实现电子化流转共享复用;推进经部门审核的电子申请材料共享复用;基层服务100%支持网上申请,业务网上申报办理率达到80%以上,全流程网上办理率达到60%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综合平台) 进一步建设完善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统一标识的区、镇(街)、村(社区)三级“一站式”基层政务服务(公共

广州市区内户口迁移的须知

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须知 一、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条件 凡属本市市属十区常住户口人员(不包括户口在本市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可在任一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二)因住房调整等原因(包括购房、单位分配房屋或自建房屋,该房屋地址必须是规范门牌地址且与系统标准地址库信息相一致),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三)因离婚、变卖房屋、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四)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五)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二、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除提供入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主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则需提供原件)、(属“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原件)。 (二)因住房调整要求入户的,需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驻穗办户口迁入房改房的,需提供市公安局核发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三)因离婚、变卖房屋、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变卖、被屋主收回的相关证明,户主及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迁入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户主及业主同意迁入证明。 (四)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户主及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迁入地分局办证中心、户主、业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 2、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 3、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五)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