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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原因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原因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原因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原因

一、机动车辆险的经营现状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

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

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产险公司的车险业务

量占产险业务的绝大多数,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

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

出超过预算,公司的盈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

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持续发

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增强经

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持续地提升自

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二、车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持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约50万人,我国每

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10万人,占全世界死亡人数的20%,而我

国的机动车只占全世界的9%,汽车保有量占全世界的1.1%,公路通车

里程仅占世界公路总里程的5.6%。以上数据说明:第一,当前我国道

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第二,我

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造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仍是人的因素,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及乘车人等,造成死亡的比例约为90%;在人的

因素中因为机动车驾驶员的原因而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0%以上,说明综合素质低、操作技能水平差是驾驶员肇事的主要原因。行人和骑车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极为淡薄,不懂法、不知法、忽视交通安全,也是酿成悲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道路原因造成的死亡占很低的比例,仅为0.1%—0.2%;车辆的原因约为6%,制动问题是车辆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机动车引发的死亡事故中2/3是因为制动系统发生故障的原因。

(二)承保条件宽松,承保质量偏低

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不但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如:国家对各种型号车辆均规定有不同的报废标准,因为诸多因素,很多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仍在运行,承保公司对之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予以承保。

2.业务人员的草率行为,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多,落实少,对投保车辆根本不实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通常表现为先出险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类别,以单方事故为最;按险别以加保车损险或提升车损险保额,增加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险,增加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多。

3.对存有道德风险的车辆视而不见。部分保户为骗取保险赔款,铤而走险,不择手段,挖空心思,以达到骗赔的目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麻木不仁,无形之中纵容了道德风险的存有和蔓延。

4.部分车辆的“套费”现象严重。部分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

往采取“套费”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

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

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造成保险公司的不必要的损失。

(三)车险理赔环境不理想,违章驾车行为屡禁不止

1.责任认定显失公平。对涉及第三者损失的双方交通事故,交警对双

方责任界定时,有时会将“车辆保险”因素考虑进去,参加保险的车

辆一方所划定的责任比例往往很高,若双方车辆均参加保险,那么投

保险种齐全的一方将“享受”高比例的责任“待遇”,这种不是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来界定的责任比例,在保险理赔实务操

作中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对此也只能有苦难言。

2.对待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的严重

后果,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形形色色的保险诈骗行为往往没有付诸实施,对查出的欺诈案件大多以归还所骗取的保险金了事,基本没有采取相

对应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予以惩罚,无形中助长了保险诈骗案件的

屡屡出现,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现场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存有风险漏洞

1.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式管理。诸多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力,导致

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结果不清,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

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2.定损、报价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定损工作是最易滋生

腐败、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因为缺乏相对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存有

诸多问题,如:定损、报价工作即使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理,但数

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少数定损、报价人员素质低,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明里暗里谋取

私利,中饱私囊,对保户采取吃、拿、卡、要、报等行为,违背了自

己的职业道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3.查勘、定损、理赔环节的脱节现象严重。查勘、定损、理赔环节是

整个保险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内部各环节之间存有着有机

的协调和统一关系,而不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孤立存有。实践之

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都产生于各环节之间的衔接点,因为没有采取

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整个保险体系不能顺利运作,缺乏必要的监督

和信任,形不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三、降低车险赔付率的对策

(一)转变观点,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

首先,要转变业务主攻方向。业务发展的重点应在巩固汽车险承保面

的基础上,积极主攻薄弱环节,向分散性、个人交费业务,如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发展。其次,要持续在老品种中创造出新内容。过去,主

要精力是抓车辆的主险业务,即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种比

例较小。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及业务的持续开拓,业务分流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持续开发附加险种是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的重要途径。第三,要强化服务意识,适合市场,在竞争中求发展。在保险市场多

元化竞争格局下,保险企业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服务质量的竞争,谁能为客户提供即时、完善的服务,谁就占有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当前,车险理赔已成为社会注重的热点,理赔的准确与否、即时

与否、对保户的方便与否是保户最关心的、实实在在的内容,所以,

理应把理赔作为保险优质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保户满意与否的

根本标准,尽量简化手续,提升理赔速度,如推行简易赔案处理办法

和现场决赔办法等,通过实行优质快捷的服务,赢得保户的信赖,提

升市场占有率。

(二)增强车险经营管理

1.树立效益观点。一是要牢固树立效益观点。增强对全体员工效益观

点的教育,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经营效益,以赔促保等不准确理解,把提升公司效益作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二是建立效益为先的考核

机制。作为骨干险种车险的经营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旧体制下只重

规模不讲效益的粗放型经营的局面,要努力提升车险的盈利水平,实

现规模险种上效益。三是在坚持万元工资含量的基础上,对效益好的

险种或附加险业务,适当提升保费工资含量,对赔付率高的出租车、

营业用货车等高赔付率的车型,则应适当降低保费工资含量,鼓励展

业人员积极发展高效益险种。

2.增强成本核算。汽车险业务,如赔付率达到60%,支付10%的手续费,考虑分保、费用、税收、提转差等因素,就是盈亏临界点,对单

笔业务,应以此考虑业务的去留,对大客户,也应采取综合分析,确

定是否承保。要努力降低中间费用,减少成本支出。要发挥保险行业

协会作用,借助社会力量,使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控制在规定范

围以内。要增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对直销和营销的车险业务,要严

格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内部管理,要严格按照车险业务实务规范

操作,要制订承保、查勘和理算操作的实施细则,制订承保理赔质量

差错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合规经营。

(三)抓好承保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一是增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做到每单必核,防止病从口入。二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管理,建立基础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

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三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实

行动态监控,建立主要指标的风险预警制度。例如对车险经营中营业性、非营业性承保比例;单保三者险的承保比例,营业性车辆、私家

车不计免赔险的承保比例;私家车划痕险的承保比例,详细、准确的

风险数据,是车险稳定经营的基础。四是展业人员不得采用虚假承保

信息,人为压低保费和支付无赔款优待,不得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

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不得更改初始登

记日期、使用性质、出险记录等承保信息。五是切实控制经营风险。

不得承保其他经营单位调整的高风险标的、多次出险标的、高赔付标的、有争议标的。严禁未经审批越权承保超权限标的。

2.完善核保制度,细分风险,制定差异化的核保规定。不同性质的车辆,有着不同的风险特征,营业性车辆车主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使

用频率较高,“三超”现象严重,长途行驶较多,所以撞伤他人他物

的概率较高,三者险的赔付较高,所以对营业性车辆要确定合理的三

者险赔偿限额,限制不计免赔的承保。对非营业性车辆,好车、高档

车较多,出险后客户对车辆维修的要求也很高,这些车辆的配件、维

修价格较高,车损险的风险较大,所以对非营业性车辆,控制高保额、高龄车辆的承保尤为重要;对私家车和新车,因为驾驶员新手较多,

驾驶技术生疏,出险率较高,小碰撞事故较多,再加上新车都有一段

磨合期,所以对私家车、新车要限制不计免赔险的承保,以提升驾驶

员驾车的责任心;对单保三者险车辆考虑到案均赔款较高的特点,要

防止高限额的承保;通过增强数据分析、细分车辆风险,制定科学合

理的核保政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并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保证核保政

策的畅通无阻。

(四)增强理赔管理工作

1.增强理赔队伍建设,提升员工的责任心和综合素质。一是通过不同

途径逐步充实查勘力量,适合业务查勘的需要。二是采取请进来、走

出去和组织自学、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升理赔人员的业务

素质。三是继续增大对理赔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切实提升理

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四是对重、特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聘请相关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定损,提升定损质量。五是对疑难赔案

组织集体讨论,做到准确、合理、即时地赔付。

2.提升“第一现场查勘率”。一是对单方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不得采用简易程序操作。二是在外地出险,车损超过3万元的案件,要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

理赔人员前往出险地查勘,提升第一现场查勘率,防止骗赔案件发生。

3.案件调查要做到提前介入。增大对误工费、伤残评定及被抚养人生

活费的调查,聘用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实行事前或事后的审核,努力

减少理赔中的水分。

4.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一是明确理赔权限。规定理赔人员、部门

负责人定损权限,损失金额较大的事故由分管经理参加定损。二是坚

持双人查勘制度,坚决制止单人查勘和委托修理厂代定损。严禁理赔

人员将事故车辆强行送修,要向保户推荐多家修理厂供保户选择,有

条件的应积极推行招标修理。三是建立大件更换向分管领导报批制度

和换件验收制度。对更换配件累计在5000元以上或单件价格在500元

以上的事故车辆,修复出厂时,定损人员要实行验收,防止保户或修

理厂以修代换、骗取赔款的现象。四是实行损余物资回收制度。统一

制定残值回收标准,有争议的损余物资统一回收。五是建立理赔质量

差错追究制度。对理赔定损中责任认定错误、定损范围扩大及配件价格、工时费过高造成多赔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使其承担相

对应的经济损失。

摘要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是财产

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

效益”的经营现状,直接影响到整体产险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此,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增强经营

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持续地提升自身

的经济效益,正越来越引起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高度注重与重视。本

文通过度析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现状和原因,提出降低车险赔付率

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经营管理;经营策略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原因

如何降低车险赔付率..

如何降低车险的赔付率?(转焊条作品) 1.抛块砖出来砸砸吧!呵呵!我们先用财务口径的已赚保费综合赔付率吧,也就是外资习惯的comprehensive loss ratio。已赚保费综合赔付率=综合赔款/已赚保费×100%综合赔款=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追偿款收入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2.别急,这才是千层高楼的第三楼。所有的业务活动的结果都会反映在上面的公式中,只不过作为业务经营人员,重点看哪些指标而已。满期赔付率和已赚综合赔付率我后面会提到,从这些指标的出现和应用,我想大家会有一点小小的感触的。还有,车险经营的结果是在所有险种中,运气成分最少的,一定是和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紧密联系,而且一定成正相关的关系。 3. 继续难眠,那就继续吧... 上面为什么提到运气涅,其实也不全是裸太说的,而是他的话深深地刺痛了偶。因为,分支机构的核保人向我汇报时,提到赔付率高企的原因永远是——大案影响!这句话背后的含义就是——这次我运气不好。如果没有大案影响,我们的赔付率就应该是多少多少,比去年相比还有下降。听到这话,我一般会反问一句:麻烦你告诉我,去年没有大案,是吗?!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人答的上来,但每次他们还是这么告诉我,真是没有创意!我从不否认大案会有影响,但在一定的周期内,

就不能这样看问题了;另外,为什么会有大案?能否总结大案的规律?能否有效的躲避会集中产生大案的业务?我指的是概率 的高低,不是0。 4.所以,如果你不明白你在做什么,谈何控制?!保险公司是玩风险的,如果都不知道风险暴露在哪里,那就是被风险玩。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我都分不清毒蛇和不毒的蛇,更不知道蛇的七寸在哪里,看见蛇就上去抓,你会认为我在做什么?一定认为我疯了,在赌命,拿自己的生命向运气下注,对吧!但换到了车险市场,那为什么这么多的保险公司,什么手续费都敢放,什么业务都敢做,难道不是在赌命吗?!为什么大家就不这么想了涅!!!我相信,这个就是“运气”的来源,无知产生愚昧,无知者无畏! 5.说的有点远了,但是这个是我这个话题的基础,也就是我们怎么样找到影响赔付率的因素,如何识别、控制它,来影响赔付率。 6.再来谈谈满期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和已赚赔付率(直接和综合)。概念就不讲了,如果连这几个概念都不懂,你也不用发言了——因为,这里是专业论坛,起码我这个主题是专业技术贴,只有专业人士可以发言讨论,当然如果你是做这一行,愿意看下去,还是可以学到一些东西,一些正确的概念。所以,很多所谓的核保人在我这里都可以下岗了,呵呵!尤其是某个百亿

2019年机动车损失保险全面条款范本

机动车损失保险全面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个人所有,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乘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及已列明并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3.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4.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5.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7.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8.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设备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投保新增加设备的,新增加设备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被保险机动车及新增加设备的折旧金额可按月计算,月折旧系数为0.6%,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被保险机动车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新增加设备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增加设备购置价的80%。 被保险机动车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新增加设备折旧金额=新增加设备购置价*新增加设备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赔偿处理

汽车保险经典案例——车辆损失险

案例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刘某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争议点】该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刘某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对保单中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审核后,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被保险人刘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保单条款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认为,该条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车辆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二是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致使车辆发动机损坏均应系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指出。根据文义解释原则,该条款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车辆遭受危险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车辆遭受暴雨、洪水;二是在遭受暴雨、洪水后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者被水淹及后操作不当而使发动机损坏,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刘某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刘某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 款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

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一)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一) 摘要: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直接影响到整体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应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车险经营管理,抓好承保管理工作,加强理赔管理工作,降低车险赔付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 一、车险经营现状不容乐观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占财险业务的大部分,对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出超过预算,公司的赢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表12000年以来车险业务发展情况 年份 项目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财险总体保费(亿元)598.39685.39778.29869.461089.891282.74车险保费(亿元)372.50421.72472.35544.62744.82857.88占财险总保费比例(%)62.2561.5360.6962.6468.3466.88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报》,《中国保险年鉴》。 表22000-2004年车险业务赔付率情况 年份 项目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财险总体赔付率(%)51.1248.5852.0354.7957.36车险赔付率(%)55.2351.7857.3761.4963.54 二、车辆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二)承保条件宽松,承保质量偏低 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 1.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 例如,国家对各种型号车辆均规定有不同的报废标准,由于诸多因素,许多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仍在运行,承保公司对此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予以承保。 2.业务人员的草率行为,不验车承保 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多、落实少,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通常表现为先出险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类别,以单方事故为最;按险别以加保车损险或提高车损险保额,增加盗抢险、火灾

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 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 (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车辆损失险案例分析

车辆损失险案例分析 车辆损失险即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预防车辆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保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即价值10万元的车辆,保险金额只能在10万元以内。下面就由兰州专业交通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以下案例。 【拒赔案例】 拒赔案例一: 水中熄火再启动造成车损 不久前,吴先生在市郊开车时,为躲避对面一辆疾驰过来的车辆,慌忙之中将车开进了路边由于前几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吴先生觉得无大碍就再次启动车辆,但走不了多远,就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再次熄火。 吴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保险公司解释,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就容易造成严重损坏。因此,吴先生的车辆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赔偿。车辆扩大损失保险是“除外责任”。 拒赔案例二: 不当移动扩大车损 梁先生也遇上过类似的事。原来,梁先生在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 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 二、专家支招 (一)停止使用等待定损

保险的专业术语“赔付率”的相互概念

保险的专业术语--- “赔付率”的相关概念 赔付率最原始的定义公式很简单:赔付率=赔款/保费。然而,由于对保险数据统计口径的不同,使得“赔款”“保费”衍生出各种口径的定义。 要想真正理解“赔付率”的定义,首先必须搞清保险数据常见的统计口径。在保险行业数据处理上,常用的数据口径有三种:业务年度、财务年度、事故年度,它们分别对应于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精算部门。精算部门除了使用“事故年度”外,有的还使用“报告年度”这个口径(处理IBNER使用)。具体概念如下: 1、业务年度(Underwriting Year,又称承保年度):一般保险公司总是“业务为先”,因此业务年度口径是业务部门最容易理解的一个概念。在业务年度口径里,“保费”是指在一个业务年度里保单的保费数额(分为承保保费数和满期保费数),一个业务年度里的保单是指保险起期都在特定一个期间内(比如2009业务年度的保单,是指保险起期在20090101-20091231内的保单)。业务年度对应的 “赔款”就是这些保单项下的赔款,它一般包括已决赔款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CASE Reserves ,但是不含IBNR (业务部门往往是不理解精算IBNR概念的,因此业务年度赔付率也就不涉及看不见的IBNR --有的公司在统计数据时已非绝对。 业务年度的赔付率,根据分母的不同,又分为简单赔付率和满期赔付率。简单赔付率只具有与以往业务年度的同期比较的意义,没有绝对数值上的意义。满期赔付率是能够衡量业务质量的一个指标,

虽然它没有反映不可见的IBNR的概念,但是它反映了在一定时期内 (比如20080101—20081231内)承保的所有业务的质量,它的优点是,在这段时间内,由于承保政策和定价政策的一致性,使得这批业务具有可比性,并且也只有通过这个指标来回头审查当时的承保政策和定价政策的效果,这是其它口径所达不到的。 “满期保费与”与“已赚保费(Earned Premium)”的区别。简单地讲,满期保费就是业务年度口径下对应的已赚保费。已赚保费的定义式为:已赚保费=承保保费( Written Premium )—期末UPRH 起初UPR(已扣除分保)。UPR( Un ear ned Premium Reserve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关于业务年度,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术语词汇---“保单年度 (Policy Year )”,二者并不完全相同。保单年度是业务年度的一个特例,或者说保单年度是包含在业务年度的一个子集。因为,实际上,业务年度来源于国际再保险行业,再保险合同不完全是1月1日—12月31日这种正好一个日历年的合同,一些再保险合同是4月1日到3月31日的(比如日本,他们的财务年度被法定为4月1日到第二年3月31日),仅当再保险合同的期间恰为****0101 —****1231 时,业务年度才与保单年度相重合。 2、财务年度(Calender Year或者Fiscal Year,也称日历年度):这个口径是保险公司财务部门的统计口径。在财务年度口径下,财务年度的保费=该财务年度的承保保费-财务年末UPRH财务年初 UPR财务年度口径的赔款=财务年度已支付赔款+财务年末CASE Res—财务年初CAS氐es+ (财务年末IBNRRes—财务年初IBNRRes)

车辆损失险怎么算保费

车辆损失险怎么算保费 根据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实践中,不管购买的是怎样的保险,当事人都需要按照约定交纳保费,否则的话保险人也就不会提供相应的保险。那么对于车辆损失险来讲,大家知道车辆损失险怎么算保费吗?详细内容,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车辆损失险怎么算保费 根据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 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例如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车辆损失险计算公式: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此外,车损险是费率浮动的险种,车主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出险和理赔的情况进行动态的调整,比如某保险公司设定了12个车险费率调整等级,等级最高的为十二等级,保费最高;等级最低的为一等级,其保险费最低。 二、车辆损失险理赔要注意什么 第一,把握时效很重要。保险公司对理赔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时限将不予办理。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

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摘要: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直接影响到整体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应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车险经营管理,抓好承保管理工作,加强理赔管理工作,降低车险赔付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 一、车险经营现状不容乐观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占财险业务的大部分,对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出超过预算,公司的赢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表12000年以来车险业务发展情况 二、车辆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二)承保条件宽松,承保质量偏低 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 1.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

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目录 车辆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赔偿细则 车辆损失险费率表 展开 车辆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赔偿细则 车辆损失险费率表 展开 编辑本段 车辆损失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车辆损失险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保险公司三大赔付率指标定义及解析

保险公司三大赔付率指标定义及解析 业务年度核算体系 业务年度核算体系分为:日历年度制、保单年度制、意外年度制三大体系。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核算时会用到众多的指标,其核心就是满期赔付率指标。相应的业务核算指标为日历年度制满期赔付率、保单年度制满期赔付率、意外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1.1.1 日历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一般我们通常所说的历年制满期赔付率就是指日历年度制满期赔付率。历年制核算方法与财务年度核算方法最为接近,是按照经营期间日历年度计算年度满期保费,再按精算方法评估当期准备金提转差,最后可得出历年制赔付率,用以评价业务单位绩效。 在历年制核算体系下,满期保费、已发生损失(含赔款准备金)以及赔付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历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 =X年的保费收入+(X-1)年年末的未满期保费-X年年末的未满期保费 ●历年制X年的已发生损失 =X年的已决赔款+X年年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X-1)年年末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历年制X年的赔付率 =(历年制X年的已发生损失÷历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100% 当使用历年制核算方法时,数据资料较易获取,而且与财务年度的核算期一致,因此历年制资料可以提供给财务部门使用,并且历年制赔付率可以与财务报表中的财务综合赔付率进行比较,相互配合使用。 财务综合赔付率=(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保费支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但是,在历年制核算体系下,其最大的缺陷是保费、赔款的时间匹配性较差,并且没有考虑IBNR对损失的影响,不能精确衡量业务经营状况。 1.1.2 保单年度制满期赔付率 保单年制核算方法是按照保单生效年度进行核算,将保费和赔款全部追溯到同一年生效的保险单,再计算满期保费、已发生损失和满期赔付率,用以评价生效保单的最终绩效。 在保单年制核算体系下,满期保费、已发生损失以及满期赔付率计算方法如下: ●保单年制X年的满期保费 =保单生效日于X年的保险单的保费收入

赔付率分析

1、满期赔付率= (已决赔款+ 未决赔款)/满期保费。所谓满期保费,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保费,比如现在是3月8日,那么如果保险期限为今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那么现在实际发生的保费就应该是今年的整体保费*68/366。这个数据可以用以衡量当年所做的业务品质的好坏。但是缺点是,没有考虑到因为历年保单延续到今年所造成的赔付率的波动。 2、历年制赔付率= (已决赔款+ 期末未决赔款- 期初未决赔款)/(当期保费- 期末未到期保费+ 期初未到期保费)对于长期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说,历年制赔付率会更有意义。因为它考虑的是业务的长期品质和影响。一般保险公司拿历年制赔付率作为衡量一个业务或者一个销售部门业务品质好坏的重要指标,从某种意义上说,她比满期赔付率有意义。但是,它的缺点是,没有办法测量今年业务的好坏。因为,受去年甚至更早些业务的品质影响,这一点特别体现在工程险上。因为工程险长期业务比较多。 3、综合赔付率综合赔付率是保险公司真正考核利润的指标。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就是综合赔付率加上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和前2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分母是净已赚保费,而不是当期或者满期保费。这也就会出现下面这种情况,某业务机构今年1月的满期赔付率和历年制赔付率都非常低,但是综合赔付率却非常高。原因就在于这里,因为该业务机构的再保分出高达75%-80%,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的净自留保费就变得非常小,虽然赔款相应地也会减小,因为再保会摊回。但是,对于保险来说,大数法则非常重要,盘子小了,就经不起折腾,1-2个业务赔爆掉,会直接影响到整体的综合赔付率急剧上升。 4、IBNR和INBER 这2个指标一个叫做“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一个叫做“已发生未充分报案责任准备金”。以上次雪灾为例,各个保险公司都会预估将有重大赔案发生,但是可能有些案子在1月份的时候都没有报案,比如通信肯本中断等种种原因。但是保险公司的精算和理赔已经可以预料案件必然发生了,只是没有报案。因此为了防止财务重大波动和及早作资金准备,就会提取IBNR也就是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提取金额以精算和理赔的估计计算为准。像今年1、2月份,我们公司提取了很重的IBNR,导致有些机构的综合赔付率很差,这也是重要的原因。IBNER一般就用的比较少,因为这年头,客户报案总往多的报,往往到后来立案金额比实际结算金额大很多,最后摊回一大笔准备金,算作第二年的利润。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364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引言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汽车已经逐渐的成为家家户户必备的一项资产,汽车保险的规模也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作为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些年来,车险保费的收入一直处于一个稳步增长的过程,其收入比例占到财产保费收入的60%以上。但是与此同时,车险赔付额随着保费的增加逐年上升,如果将车险赔付率的公式简单的规划为车险赔付金额与车险保费的比值,那么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所统计的数据计算可得从1998年到2006年,车险赔付率的平均值约为56.12%(图一为1998年—2006年车险保费及赔付金额走势)。由于上述会计年度制赔付率公式中,分子上只有已决赔款,没有考虑未决赔款,同时分母为全年保费收入,没有提出未满期保费,因此计算结果比实际情况偏低。加之其它的一些影响因素,目前我国车险赔付率均值远远高于56.12%。 针对目前汽车保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现状,研究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探讨降低车险赔付率的对策,对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抓车险效益关键就是降低车险赔付率、提高车险盈利能力,其中特别是抓关键环节的管控,全方位控制核心风险点,“遏制超额赔付、降低案均赔款、控制未决赔案”是重中之重。 一、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风险因素分析 (一)社会环境影响

统计资料表明,2005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大约是3500万辆,且每年以500万辆的速度增长,2005年我国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近10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就目前而言,道路交通状况不容乐观,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仍处于一个初始阶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对驾驶员的违章处理较前力度有所加大,但是中国市场状况驾驶员思维仍处于一种被人管制状态,否则就存在侥幸心理,致使事故的发生频率有增无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人身伤亡的赔付有了新的规定,其赔偿金额较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事项提高了几倍甚至几十倍,但是车险的单均保费并没有得到提高,造成了赔付率持高不下。 以长沙市场为例,平均每年北京骗赔案件达到正常案件的20%以上,,但是由于交通状况、调查取证困难等因素,造成诈骗保险案件有增无减的态势,虽然保险法中规定保险欺诈应负严重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和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不到位,诈保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二)费率厘定影响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业务的开展首先是以法理和数理为基础的,在数理基础上就是大数法则,保险费收入多少与其承担的风险按常理而言应该成正比,但是对一个保险标的的测算主要是以纯费率而言的,保险费率的构成以赔付率、成本费用率、纯利润率三部分构成,在市场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是按设定的利润价格来定价的,产品的定价未能按照市场产品同类价格、客户心理因素及行为等来综合考虑,缺乏一定的数理精算基础,造成定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三)承保因素 在保险公司内部,由于核保工作的不到位,劣质业务未经过筛选就已经承保,造成搞出险频度,高服务、高管理成本,给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形成了保险公司的恶性循环。在每年的车险经营过程中核保人员对每年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细分,部分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采取了宽进严出的经营策略,对部分车辆未能进行筛选和细分,在通常的操作下,核保人员未能根据市场情况,对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种类、车辆所属性质、地区差异、驾驶员的综合技能等方面细分,致使业务的来源和种类没有主次之分,处于混乱状态。

车辆损失险含义及其保险金额计算

车辆损失险含义及其保险金额计算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金额计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出险当时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 你知道车辆损失险是什么吗?它的理赔范围有哪些呢?发生保险事故后它的保险金额是如何计算的呢?小编为您整理的下面的文章,希望能够帮助您解决以上疑问。 一、什么是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 车损险的理赔范围很广,例如碰撞、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地陷、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以及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都可得到赔偿。一般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确定;第二种,是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

折旧部分来确定。被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重新协商签订保险合同。 车损险是费率浮动的险种,车主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出险和理赔的情况进行动态的调整,比如某保险公司设定了12个车险费率调整等级,等级最高的为十二等级,其保险费将调整为200%;等级最低的为一等级,其保险费将调整为50%。 另外,了解详细的保险责任,这样就避免了在保险公司进行实地勘察后证实是属于免除责任带来的各种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二、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怎么计算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例如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原因

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原因 一、机动车辆险的经营现状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 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 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产险公司的车险业务 量占产险业务的绝大多数,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 自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 出超过预算,公司的盈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 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持续发 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增强经 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持续地提升自 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二、车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持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约50万人,我国每 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10万人,占全世界死亡人数的20%,而我 国的机动车只占全世界的9%,汽车保有量占全世界的1.1%,公路通车 里程仅占世界公路总里程的5.6%。以上数据说明:第一,当前我国道 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第二,我 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造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仍是人的因素,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及乘车人等,造成死亡的比例约为90%;在人的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编号:QJ-HT-0355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官方版) Restrict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ensure that their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阐明双方需要在期限内履行的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伺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

保险的专业术语——“赔付率”的相关概念

保险的专业术语——“赔付率”的相关概念 赔付率最原始的定义公式很简单:赔付率=赔款/ 保费。然而,由于对保险数据统计口径的不同,使得“赔款” “保费”衍生出各种口径的定义。 要想真正理解“赔付率”的定义,首先必须搞清保险数据常见的 统计口径。在保险行业数据处理上,常用的数据口径有三种:业务年度、财务年度、事故年度,它们分别对应于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精算部门。精算部门除了使用“事故年度”外,有的还使 用“报告年度”这个口径(处理IBNER 使用)。具体概念如下: 1 、业务年度(Underwriting Year ,又称承保年度):一般 保险公司总是“业务为先”,因此业务年度口径是业务部门最容易理 解的一个概念。在业务年度口径里,“保费”是指在一个业务年度里保单的保费数额(分为承保保费数和满期保费数),一个业务年度里 的保单是指保险起期都在特定一个期间内(比如2009 业务年度的保单,是指保险起期在20090101 -20091231 内的保单)。业务年度对应的“赔款”就是这些保单项下的赔款,它一般包括已决赔款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C ASE Reserves ),但是不含IBNR(业务部门往往是不理解精算IBNR 概念的,因此业务年度赔付率也就不涉及看不见的IBNR )-- 有的公司在统计数据时已非绝对。 业务年度的赔付率,根据分母的不同,又分为简单赔付率和满 期赔付率。简单赔付率只具有与以往业务年度的同期比较的意义,没有绝对数值上的意义。满期赔付率是能够衡量业务质量的一个指标,

虽然它没有反映不可见的IBNR 的概念,但是它反映了在一定时期内(比如20080101 -20081231 内)承保的所有业务的质量,它的优 点是,在这段时间内,由于承保政策和定价政策的一致性,使得这批 业务具有可比性,并且也只有通过这个指标来回头审查当时的承保政 策和定价政策的效果,这是其它口径所达不到的。 “满期保费与”与“已赚保费(Earned Premium )”的区别。 简单地讲,满期保费就是业务年度口径下对应的已赚保费。已赚保费的定义式为:已赚保费=承保保费(W ritten Premium )-期末UPR +起初UPR(-已扣除分保)。UPR(U nearned Premium Reserve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关于业务年度,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术语词汇--- “保单年度(P olicy Year )”,二者并不完全相同。保单年度是业务年度的一 个特例,或者说保单年度是包含在业务年度的一个子集。因为,实际上,业务年度来源于国际再保险行业,再保险合同不完全是 1 月1 日-12 月31 日这种正好一个日历年的合同,一些再保险合同是 4 月1 日到3 月31 日的(比如日本,他们的财务年度被法定为 4 月1 日到第二年 3 月31 日),仅当再保险合同的期间恰为****0101 - ****1231 时,业务年度才与保单年度相重合。 2 、财务年度(Calender Year 或者Fiscal Year ,也称日历年度):这个口径是保险公司财务部门的统计口径。在财务年度口径下,财务年度的保费=该财务年度的承保保费-财务年末UPR+财务年初UPR。财务年度口径的赔款=财务年度已支付赔款+财务年末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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