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学专业学生邢丹丹

指导教师孙永军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一个私法原则而引起人们关注的,现今在民法领域,其已上升至“帝王条款”的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但该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争议。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等方面,论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自由裁量权

Research 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XING Dandan

Tutor SUN Yongjun

Abstract: As a private law principle cause of concer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has risen to "the emperor clause" status present in the area of civil law. The content of Article 4 of Chin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that civil activitie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the voluntary, fair,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and good faith. It is established obviously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s high status in China's civil law.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controversies when the principles applied in the field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will be for the opinion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content of the paper is that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legal connotati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ivil law to establish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hina's Civil Procedural Law and so on.

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Civil procedure law; Discretion right

作为道德规范概念的诚实信用,被引入法律领域始于罗马法。后来为了适应社会的急速变化及不断复杂化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民法的合同领域扩展到所有民事法律部门,又从私法领域扩展到了公法领域。经过了长时间的完善和发展,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已经处于“霸王条款”地位,它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虽然没有这么高,但是在现代各国,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诉讼理念,并且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都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一)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发展

1、域外学者的主要学说

正是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以及人们对诉讼法的忽视,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指引与约束,是多数民法学者的研究对象,对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在大陆法系主要是围绕真实义务来阐述的,而英美法系则以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来体现。

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的争议早已存在,主要表现为肯定说与否定说。[1]85否定说的出发点立足于民事诉讼的自由主义,以德国人费里特克、普兰克为代表的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诚实信用不能适用于包括诉讼法在内的公法范畴。另外卢森堡等国学者亦持否定说,认为诉讼人对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

负诉讼上、公法上、私法上诚实信用的责任,当事人应守诚实,只是道德上的义务。[2]与此对立,仍有许多学者坚持肯定说,如被誉为德国诉讼法之父的赫尔维希认为:“法院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欲达成诉讼目的,而命其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常可发生诉讼上义务。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从诉讼法的精神来看,应承认当事人的真实义务。”[3]20620世纪以来,自《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以来,韩国、日本等国也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诉讼法典中。这些立法反映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主流,并且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表现为具体的规则,也开始上升为法典中的基本条款。

英美民事诉讼中并未采取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但确定了禁反言理论。[4]33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其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如果当事人变更其诉讼行为会招致对对方当事人不公正的结果时,对前后矛盾的行为应予禁止。”[5]114禁反言发端于证据法上的排除性规则,其后由于适用时往往产生实体法规则的效力,从而发展于实体法。但总的来说,禁反言在英美法中仍只是散见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尚未上升为一般性条款。

2、我国学者的主要学说

我国大陆学者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也开始了对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研讨。以赞成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为主流,反对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声音比较弱。尽管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远没有民法中研究得精致,但也体现了如下特点:(1)民事诉讼法能否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论证是学者们研讨的基点。理由相当集中,主要包括:公法与私法的互补、扩大法官的审判裁量权、确保判决的效力、司法实践内中缺乏诚实信用行为需要立法的规制等。(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整范围为论述重点,在论证中借鉴他国学说或立法的痕迹非常明显。调整客体即表现形态方面,主要包括下列观点:排出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诉讼上的禁止反言、诉讼上权利的失效、诉讼权利滥用的禁止等。(3)诉讼目的和价值观的转变促使学者开始从宏观意义上思考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价值。如有学者探讨了公平诉讼观对诚实信用的影响和要求[6]、还有学者从诉讼保障视角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应为司法公正和效率服务[7]等。

(二)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发展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并非以一般条款的方式进入立法者的视线,与民法中诚实信用产生于罗马法中“一般恶意抗辩”,而后逐步扩张一样,最初在大陆法系以真实义务的形式出现,而后发展成为某些国际的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则以禁反言规则的确立与发展为特征。

所谓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之义务。[8]96如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178条、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1924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88条、1933年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均是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规定。就东方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了善意原则。日本在《新民事诉讼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而韩国则将诚实信用原则放置在法典开篇第1条的位置上。这些法典的立法实例表明了一个趋势,即诚实信用以具体规则的形式进入民事诉讼立法领域,并逐步发展成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以禁反言规则体现出诚实信用的实质。美国民事诉讼中禁反言主要包括两种形态:其一,判决遮断意义上的禁反言,即对裁判对象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如果其行为已引起了判决的信赖,此后不得主张该判决无效。其二,裁判意义上的禁反言,即禁止当事人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主张与先前的诉讼程序相矛盾的事实,排除当事人先后具有矛盾性的主张。另外,在大陆法系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真实义务”亦被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所吸收。如《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了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而英国通过上世纪末的民事司法改革,也对当事人的陈述真实进行了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尽管有一些诚实性质的具体规则条款,但尚未上升为基本原则。随着法学和哲学的发展、学术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需求的变化,在借鉴他国立法的基础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条,首次以明文的方式将诚实信用表述为原则,这使我们感受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域的发展。

二、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

诚实信用,就语义而言,指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在中国的史籍中并不陌生,但作

为一种法律术语的诚实信用,却是一个外来语。[9]102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应当成为对这一原则进行研究的基础。而循着私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较为成熟的发展进路可以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的研究提供借鉴。

(一)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概念源于罗马法。意味着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信守诺言、不得欺骗他人和欺诈得利以及遵守基于平等所应承担的默示义务。主要表现在与严法诉讼相关的程式诉讼中,在被告的要求下,作为被引入的特殊标准条款即“善意抗辩”而产生的。这种诚信诉讼赋予了法官衡平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自己心中的公平和合理标准来裁决手中的案件。

就英美法系国家而言,英美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给出的定义较大陆法系更为直白:“英国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来自契约必须信守和其他明显直接关系到诚实、公平和合理的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它补充或在必要时取代正常适用的规则,以确保在共同体中居于优越地位的诚实、公平和合理标准在英国法中也居于优越地位。”

在我国民法法域,同样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是基本原则条款与开放性规则体系的结合。我国学者先后形成了“语义说”、“一般条款说”、“主客观诚实信用统一说”等等。徐国栋教授的主客观诚实信用统一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立法意识。[10]该理论总结较为全面,囊括了前两种学说的内容,并彰显出诚实信用原则对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愿的贯彻。

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法律内涵的研究,我们能够得到这样的启示:诚实信用原则从对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信守诺言、不得欺骗他人和欺诈得利的一般含义出发,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发展成为众多国家或组织的法律文本中的一般条款,并构建出一个不断发展的规则体系。

(二)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

在研究了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之后,笔者认为现代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亦应体现为两点:首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以道德原则为内核,有着最基本性的质疑与语义的表述,能够随着历史和社会

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它虽然是模糊的,但给人们提供了价值判断的基准,并以其模糊性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成文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观作出贡献;其次,在法律体系构建时,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引领法律渊源中的一个开放性的规则体系,以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和规范的适用,实现法律的稳定性与程序的安定性。

就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条款的基本语义而言,张卫平教授的定义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11]116从概念层面,诚实信用包括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诚实信用要求”,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均应具有尊重他人权利观念,诚实守信,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审判行为或诉讼行为;二是“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立法者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旨在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实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诉讼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为了更好的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可以从两大法律部门的差异入手进行进一步研究。民事诉讼法区别于民法的显著之处是,民法作为私法,旨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以平等性和意思自治为显著特征;而民事诉讼法往往被理解为公法范畴,调整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以程序法定性和当事人平等性对抗为特征。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比民事主体的范围更为广泛,且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与复杂性。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在上述两个法律部门中的规制与适用也就各有不同。但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私权纠纷的程序法,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其最终目的同样是维持法律关系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可见,在实质上,二者具有共性。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依据

尽管国外学者已经普遍认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但是我国学术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否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1、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诉讼观念的需要

诉讼观念是指人们关于诉讼制度和诉讼现象的感悟、认知以及运用诉讼来解决纠纷

的期望值和信任度。随着西方民主文明传入我国,其中自然也包括了诉讼法律文化的渗透。这一过程除了引起我国有关具体诉讼制度的变革外,对我国民众在诉讼观念上的影响也是非常深刻的。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化,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的角色,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开始积极地参与诉讼,利用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至于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兴诉”的局面,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两元官司”、“赌气官司”的报道。[12]但是这种动辄打官司的行为并不应该被大力提倡,甚至有的当事人连讨个说法的理由都没有,仅凭一时冲动就将对方告上法庭,不仅给对方造成了极大的诉累而且对有限的国际私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所以从引导人们正确的诉讼观念来说,现阶段在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大意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被引入民事诉讼法后,将对各个诉讼主体在主观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要求他们以诚实善意的心理状态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恰当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积极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2、是补充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漏洞的需要

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必然会存在一些漏洞。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于1991年。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案件曾出不穷,这就使涉诉各方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就表现为理解法律规定的准则,为解释法律提供了依据。对法院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特有的解释、补充和造法功能,使司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追求个案处理的实质正义。”[13]即法官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仅应当使解释本身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而且应当是揭示的过程与方法能够被案件的当事人、其他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对当事人而言,其对自身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应当以对法律的合理理解为限,不得妨碍纠纷的解决,也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使用的适当手段。在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证个案的公正解决提供了依据。

3、是民事诉讼经济与效益的必然要求

关于经济性的思考,在经济学中,是从经济的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来考虑的,即以物质的最低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然而民事诉讼是一个运动的过程,它不仅是一个物

质消耗的过程,也是一个时间消耗的过程。所以民事诉讼的经济性就应当包括最低的物质消耗与最大的实际消耗量方面的内容。[14]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仅涉及人的精力、财力、时间为诉讼所占据,涉诉标的处于归属不明确的状况,而且这种状况还使涉诉人无法以全力开展其他活动以实现其他利益。而因这“其他利益”与涉诉当事人发生交往的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因交往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付出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代价。此外,如果在诉讼中过量地投入,就会造成因诉讼所得不足以弥补因诉讼所失的情况,使个案诉讼失去实际的意义。遵循诚实信用的要求则能够降低因人的恶意追求所造成的诉讼成本。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可行性

1、社会文化基础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诚信作为传统道德中的一种基本规范,是儒家文化中的首要原则,中国早期的诚信是一种做人的自律标准,指人的自我修养和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如孔子所言“信以诚之,君子哉!”中华文化随着几千年的发展,不仅使诚信能够在不同的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土壤中摄取养料而获得自身的完善和发展,而且使得城市信用成为中华民族的基本心理需要。文化传统的传承中,诚实信用亦是为现时的中华民族与当代中国所渴望的美德。在这种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人们更容易接受。

2、法学理论基础

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系统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释明制度,是2003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15]这四个问题与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的确立密切相关。以上面几个主要问题的研究为代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已经开始了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内容相关的研究,他们或对相关的理论进行总结与阐发,或对司法中的经验进行分析与总结,或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与路径提出构想。这些学术研究成果,已为并将为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领域的地位,以及构建与这种地位相一致的制度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3、成功的立法尝试

就目前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还未明确规定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地位,将其纳入

到基本原则体系中来,使其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并不是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看不到一点该原则的影响。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界正在对该问题进行积极的探讨,已有许多符合该原则基本精神体现其基本价值的具体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这三大诉讼义务,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同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关于证据真实的规定,第九十六条、九十八条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错误赔偿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关于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禁反言的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蕴涵的精神。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当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以于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另外,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上述规定都是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一方面证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并且实际上已经被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则所承认;另一方面,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不足,可以为今后的立法提供参考,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

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但要在《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规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要将该原则具体化到分则的各部分中去,使该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适用

它要求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诚实和善意,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干预,甚至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无效。主要表现在:

1、禁止不当诉讼状态的形成。不当的诉讼状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对方当事人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损害他人的诉讼状态。例如,为了争取有利的管辖法院,利用不正当手段变更义务履行地或修改合同签订地等。针对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应确定禁止的规定。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可以对不正当诉讼状态的形成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一方当事人已经恶意实施的不正当诉讼行为。

2、诉讼权利的失效。[16]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以为其已经不再行使,而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时,对方开始行使该项权利,导致对方利益受损害。对此,法院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当事人长期未予以行使的权利在诉讼上已经失去效力,以此维护对方当事人权益的稳定。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程序中的适用

此适用不仅是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制约,同时也是对法院的制约。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阶段以事实为依据,诚实善意的陈述和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公平合理。

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约束包括: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或者阻挠诉讼的进行、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违反信义原则的背信行为而以与禁止。[17]125

2、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约束包括: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限;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词,否则将以其违背诚信而受到惩戒,甚至导致当事人因伪证而败诉的结果发生;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陈述和书写原意不符的翻译等。

3、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约束包括:主要是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一方面,法律不可能将民事诉讼中所有情形事无巨细的加以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有时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这需要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以诚实善意的心态对待,求得司法的公正合理。另一方面,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判断证据,也要以诚实善意的心态公平的对待双方当事人,对双方提出的证据一视同仁,要以证据的真实性作为判断标准。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它的目的是在保障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同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执行和解中欺诈的禁止。在法律文书被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禁止任何一方当事人采取威胁、欺诈、利诱的手段和在对方当事人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强迫其与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否则法院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

2、第三人滥用执行异议权的禁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由第三人以不正当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规定执行的诚信规则,以防止执行过程中不必要的障碍的出现。

3、法院在执行中诚实信用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223条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费用。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既要积极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又要以诚实和善意的心态照顾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以保证被执行人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五、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与民事立法实务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中正在相当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并确立了一些与之相关的具体规范。但是从制度架构上看,还远未系统和完善。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确立还需要努力。

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内涵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构想。本研究是研究者对这一领域的一次初步尝试,其中还是有很多的不足之处。研究者希望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希望对诚实信用原则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尽一些微薄之力。

致谢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孙永军老师的悉心指导,以及同班两位同学在资料收集过程中的帮助;本文的写作是在大学四年专业学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离不开我系各位恩师的悉心教授,特一并在此予以感谢。

参考文献:

[1] John W Mell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M].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8:85.

[2] 张胸宽.论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J].中州大学学报,2006(3).

[3]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06.

[4]Vease Manual Dela Puentey to Engeneral[M]. Peru:Elfond Opara Publicacion,1996:33.

[5] 张永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4.

[6] 李建伟.公平诉讼观与诚实信用原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 (3).

[7] 单国军.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J].学术交流,2003 (9).

[8]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6.

[9]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4:102.

[10] 黄作颖,李虹颖.论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J].湖南学院学报,2006(6).

[11]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6.

[12] 王胜利,王世琦.论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J].法学杂志,2004(3).

[13] 朱海波.民法的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之价值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2).

[14] 刘荣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J].法学研究,1998(4).

[15] 汤维建,刘涛.2003年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回顾[J].法学家,2004(1).

[16] 聂明根.民事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研究[C]//诉讼法论丛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7] 谷口川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25.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 论文摘要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1、一般条款说。 2、双重功能说 3、利益平衡说。 4、语义说。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法律是公从哲言,是一个最高大的信用,“吾必信,行必果”,必须贯彻执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执行,由国家强制执行。 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 关键词:诚实信用帝王规则利益平衡正义公平双重功能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和有

仲裁法

题目1 【单项选择题】以作出裁决的依据不同为标准,仲裁可以分为()。 A.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B.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C. 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D. 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正确答案是: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题目2 正确 【单项选择题】以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地位和性质不同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 )。 A. 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B. 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C.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D.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正确答案是: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题目3 【单项选择题】建国后,我国有首先建立的仲裁制度是()。 A. 经济合同仲裁制度 B. 国内仲裁制度 C. 涉外仲裁制度 D.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 正确答案是:涉外仲裁制度 题目4 未回答 满分2.00 【单项选择题】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其分为()。 A.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B.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C.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 D.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正确答案是: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题目5 【单项选择题】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其可分为()。 A.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B.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C.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D.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 正确答案是: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题目6 【单项选择题】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A、B、D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应当怎么办?()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

xx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原则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2条 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3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毕业论文 法律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是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一直恪守承诺讲诚实信用为自己创下打不倒的天下。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承诺,是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cexveptio dol generalis)。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condictio indebiti)。中国有学者认为,古代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渊源。在罗马法上,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诚信诉讼处理,在诚信诉讼中,审判者不受契约的字面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时人的契约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契约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标准增减契约义务。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最早起源。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本质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复习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复习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凸显了其应有的重要性。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可获分值为66分(单选16分、多选22分、不定选8分、案例分析20分)。程序法治是法治建设的基石,重视程序必然先得重视程序法,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正体现了国家对程序法的重视。这既体现了国家对未来法治建设的基本预期,也具有对当前诉讼实践中轻视程序、淡化程序乃至践踏程序现象的警示功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是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法律,不经过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搭建的程序之桥,实体法就难以应用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因此,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也是其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应有地位的反映。 成熟的司法考试命题应兼顾法学知识覆盖度、均匀度、探测度,题目的常识度、新颖度、精确度。应该说,这六项标准就构成评价司法考试命题的“三维空间”。从这六方面评价,今年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是成功的。 1.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覆盖度 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六项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同等原则。)、三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四项核心制度(主管与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与证明制度、诉讼保障制度)、四类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一类非讼程序(督促程序)、执行制度与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制度与程序。从仲裁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仲裁协议、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三个方面的内容。 从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命题分值分布情况看,本年度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体现了对这两部法律知识结构的覆盖度。 2.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均匀度 司法考试应该能够考测出考生对考试科目知识体系的整体掌握水平。如果命题在分值分布上畸轻畸重,则不能实现这一目的。好的司法考试命题应该保持分值分布上的均匀度。当然,这种均匀度不是在各门法律的各个部分平均分配;这种均匀度是分值比例的相对均匀。就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而言,均匀度的相对性一方面应体现学科体系中各部分应用性的强弱,因为司法考试毕竟是司法职业者的入门考试;另一方面,也体现命题者对学科体系中各部分重要程度、可考性的判断。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比较明显的特点是二审程序部分的可获分值达到14分。笔者认为,二审程序部分的这一分值比例比较恰当。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操作性、知识性考察是其基本特征。二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在实践中运用性和操作性极强,是每一位想进入法院工作或实习的考生必须掌握的知识。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核心制度、诉讼程序方面的分值分布妥当。基本延续了民事诉讼法历年以来的考察习惯。 2010年司法考试对仲裁法的考测总体上是适中的,与往年相比稍稍偏弱,不过,各部分的分值分布相对均匀。 3.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探测度 司法考试应能够考测出不同考生对应考科目掌握的深度,好的试题应具有比较灵敏的探测度。在探测度方面,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是值得嘉许的。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一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事诉讼作用制约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在英美法系,诚实信用是指:为当事人在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在德国法学中,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对方在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期待实施行为。实信用原则是一般性限制性条款,在古典民法中已有表现例如罗马法阶梯第一卷第1篇第3条就宣示的罗马法准则是“诚实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近代民法由于过去追求私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忽略了诚实信用的最基本的价值,只在某些领域保留诚实原则的适用。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诚实信用来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该原则首先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罗马法上得以确立,此后渐渐扩展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都有将诚实信用限于在契约领域有狭义的适用。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条款,而不再只是契约法中的条款。《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和并履行义务。”此后,许多国家立法或者判例也纷纷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法一般条款。如德国判例明确承认诚实信用是民法的最高条款。在我国民法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30年代以前,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在私法的领域确定了作为法律条款的基础,而进入到了30年代以后,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个民事法学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空间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宽。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产生了更加

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它被称为“善意原则”。之后,大陆法国家的民法都先后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王泽鉴教授认为,诚实作用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诚实作用原则之所以被各国立法所为基本原则,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有的学者因此指出,成文法制度中法律漏洞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和不圆满性。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订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受到损害。其次,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从而法律获得长足发展。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经济、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第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因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法律只是对人们的基本要求,仅此是难以维持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必须以对人们提出更高道德要求作为补充,才能构成理想的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诚实信用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信者,言之实也(朱熹注)”。在我国商业习惯中,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我国合同法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对于弘扬道德观念、规范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只有在交易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的观念时,合同才能得到严守。甚至在合同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诚实守信的商人也会努力消除合同的缺陷、诚实地履行合同。反之,即使合同规定得再完备,而交易当事人是非诚实守信的,合同也难以被严守。第三,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信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尤其是考虑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

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思考

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思考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及内涵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恪守诺言,是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以及私有制的产生,交易也随之产生,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一般原则和日常行为道德准则就开始形成并广为接受和传承。从古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古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到民间流传几千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可见一斑。而它从伦理道德的范畴提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最早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因此诚实信用也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诚实信用成作为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只适用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在商法中。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的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诚实观念来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从此诚实信用这一伦理道德规范被提升为法律规范并一直沿用下来。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将诚信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并被世界各国民法所接受,今天诚实信用原则及其支配下的法律规则,已成为各国民法公认的“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

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前言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仍然停留在民法这一私法领域,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民诉立法的一大缺憾。 虽然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加强了当事人对抗的色彩,注重了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诉讼诚信的缺失,当事人滥用其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严重,为此,诉讼理论界不少有识之士开始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展开了有益探讨。作者在本文中也将对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为大家在这个领域的探讨提供一些参考。

目录 摘要 (1) 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 (1) 1.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1) 1.2.立法规定 (1) 2.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议 (2) 2.1.否定说 (2) 2.1.1.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标准 (2) 2.1.2.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程序法是不妥的 (2) 2.2.支持说 (3) 2.2.1.有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互补 (3) 2.2.2.有利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3) 2.2.3.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公德建设 (4) 2.3.笔者的观点 (4) 2.3.1.民事诉讼法主要为处理私法领域的纠纷而设立 (4) 2.3.2.自由裁量权不是受到扩大而是限制 (4) 2.3.3.背信弃义是违反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4) 2.3.4.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5) 3. 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设想 (5) 3.1.在审前阶段的适用 (5) 3.2.在庭审阶段的适用 (6) 3.2.1.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 (6) 3.2.2.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制约 (7) 3.2.3.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制约 (8) 3.3.在执行阶段的适用 (8) 3.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 (9)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仲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部分)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2003年试卷三第64题)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答案:AD 2、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2005年试卷三第74题)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定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定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答案:AB 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达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委员会

此纠纷?(2007年试卷三第36题) A.甲公司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甲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C.甲公司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甲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仲裁程序 答案:A 4、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定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1999年试卷二第61题)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C 5、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向谁申请认定?(2005年试卷三第79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现今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其作用和功能越来越凸显,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也得以确认并得到了较好的运用和发展。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与基础价值,是集行为规范、审判准则、立法方针三位一体的民法基础规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核心原则,它既是公民的行为准则又是指导国家有权机关进行民事立法活动的根本方针。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有君临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重要性。被称为“帝王条款”,在经济、道德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民法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表现为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正当竞争,反对垄断以及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等。只有诚实和守信才能够促进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行为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善意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滥用权力,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行使权力的标准,权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该原则不仅在立法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几个特点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几个特点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与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其分值约75分左右,考题分布在卷三和卷四中,既有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向选择题),也有主观题(案例分析题)。 总结历年考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命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考点集中。民诉法和仲裁法虽然条文很多,内容庞杂,但考点相对集中。民诉法的考点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和代理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几个部分。仲裁法的考点集中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上。试题中涉及这些考点的分值占民诉法和仲裁法总分值的70%以上。 (二)重点突出。法典和司法解释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法典是指民诉法、仲裁法和海事特别程序法,条文有477条。司法解释主要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定》(49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共709条。合计1186条。司法考试的试题有相当数量都是在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直接命题,或者可以从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找到答案,比如:200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中民诉法和仲裁法共16分,其中11分来自法典和司法解释。

(三)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大。这些内容往往涉及几章,需要归纳总结。 (四)近几年的试题有加强理论考查的趋势。比如2002年考了诉讼标的,2003年考了诉的要素,2004年考了诉的种类。这些理论问题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法典和司法解释没有的。 根据命题的上述特点,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研习历年真题。真题是我们找重点、查考点的资料库,是我们研究命题规律的重要依据,因此考生应当重视对历年真题的研习。 (二)注意各知识点的相互比较。比如,就民诉法部分而言,要注意二审和再审的比较;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比较;第三人和共同诉讼的比较;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比较等。通过比较,能够更扎实的掌握各种知识,应付各种灵活性的试题。 (三)必须通读教材,明确到底都有哪些知识点。通读教材时,先不要争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重要和不重要的都要过一遍,以应付那些比较偏的或者法条中没有规定的问题。 (四)反复阅读,理解和记忆法条。法条是考查的重点,分值又那么高,所以法条是必须看和记忆的。另外,法条光看和背还不行,要吃透它,懂得为什么这么规定,内涵是什么。 我认为复习司法考试,要完成四个阶段,才能最终取得这场考试的胜利。 一、弄清内容,巩固基础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的论文精编WORD版

民事诉讼法的论文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

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指导、约束、补充的作用。因此它又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关键词:道德观念功能主观诚信客观诚信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准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的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现在就具体的探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它的历史沿革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罗马法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而所有的诚信契约都来源于万民法,它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在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立法者发现不管法律条约和契约条款多么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他总能找到去规避法律的方法。因此,立法者把属于道德观念范畴的诚实信用、善意、合作精神等上升为法律意识,它要求当事人和法官都要遵守这一原则,以此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 (二)近代民法阶段 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这一阶段为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近代民法阶段。在这个时期诚实信用原则被分裂了,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法官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剥夺殆尽,法官只是机械性的适用法律,没有任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这一时期诚信的发展为现代意义的诚实信用原则打下了基础。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殊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发生的诉讼。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殊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这个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1)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均等的机会和手段维护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之一,由于民事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的民事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所以我国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视调解,并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这一原则。但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辩论原则 辩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它具体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意义在于,通过辩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使法庭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4.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支配,它既包括对权利的行使,也包括对权利的放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扶植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加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一般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他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