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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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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

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

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的目标是:

(a)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b)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

(c)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及

(d)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条

全面经济合作措施

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

(i) 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ii) 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iii) 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

(iv) 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

(v)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

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

供;

(vi) 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

(vii) 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

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以及

(viii) 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第一部分

第三条

货物贸易

1. 除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为了加速货物贸易的扩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 TT)第24条(8)(b)允许的关税和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

(a)“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

宾、新加坡和泰国;

(b)“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

率;以及

(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c)“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

3. 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各缔约方逐步削减列入清单的产品关税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4. 依照本条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产品应包括所有未被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分为如下两类:

(a)正常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正常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逐步削减或取消,对

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

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

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实施阶段;以

(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b)敏感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以及

(ii)在适当时,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5. 敏感类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6. 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的要求。

7. 各缔约方之间依照本条相互同意的特定的关税税率应仅列出各缔约方削减后适用关税税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实施年份的削减幅度,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8. 各缔约方之间关于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谈判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管理正常类和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以及本条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关问题的其他具体规则,

包括管理对等承诺的各项原则;

(b)原产地规则;

(c)配额外税率的处理;

(d)基于GA TT第28条,对一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所做的修改;

(e)对本条或第六条涵盖的任何产品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

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

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f)基于GA 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透明度,涵盖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

威胁的概念,以及临时性;

(g)基于GA TT现行规则的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则;以及

(h)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现行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便利和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

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此种谈判应致力于:

(a) 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

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

性措施,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 TS)

第五条第1款(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

(b) 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 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

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

(c) 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

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第五条

投资

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

(a)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

(b)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

(c)提供投资保护。

第六条

早期收获

1. 为了加速实施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对下文第3款(a)所涵盖的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该计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成

部分),“早期收获”计划将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开始和结束。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

(a) “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

宾、新加坡和泰国;

(b) “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

(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

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

税率;以及

(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

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

3. “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

(a) 产品范围

(i)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

“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1

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

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

(ii)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

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2中列

明的缔约方适用。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

互提供关税减让。

(iv)对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2003年3月1

日前完成。

(b) 关税削减和取消

(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

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

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

方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ii)所有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零的产品,应继续保持零税率。

(iii)实施税率降低到零的产品,税率应继续保持为零。

(iv)一缔约方应享受所有其他缔约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产品所作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

的同一产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获”

计划中。

(c) 临时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应在2003年7月以前谈判并完成制定。临时原产地规则应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8)(b)谈判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替换和取代。

(d) WTO条款的适用

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一旦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8款谈判达成的相关规定得以执行,上述WTO的条款应被这些相关规定替换和取代。

4. 除了本条上面各款中规定的货物贸易方面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各缔约方应在2003年初探讨在服务贸易方面推行早期收获计划的可行性。

5. 为了推动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合作,本协议附件4中规定的各项活动应予执行或视情况要求加快实施。

第二部分

第七条

其它经济合作领域

1. 各缔约方同意在下列五个优先领域加强合作:

(a)农业;

(b)信息及通讯技术;

(c)人力资源开发;

(d)投资;以及

(e)湄公河盆地的开发。

2. 合作应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旅游、工业合作、交通、电信、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环境、生物技术、渔业、林业及林业产品、矿业、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

3. 加强合作的措施应包括但不应仅限于:

(a)推动和便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如

(i)标准及一致化评定;

(ii)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措施;以及

(iii)海关合作。

(b)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

(c)促进电子商务;

(d)能力建设;以及

(e)技术转让。

4. 各缔约方同意实施能力建设计划以及实行技术援助,特别是针对东盟新成员国,以调整它们的经济结构,扩大它们与中国的贸易与投资。

第三部分

第八条

时间框架

1. 在货物贸易方面,关于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的关税削减或取消和其他问题的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之前结束,以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2010年,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贸区的时间是2015年。

2. 本协议第三条所列的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应不迟于2003年12月结束。

3. 服务贸易和投资方面,各项协议的谈判应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以依照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付诸实施,实施时需要:(a)考虑各缔约方的敏感领域;(b)为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

4.对于本协议第二部分中所列的经济合作的其他领域,各缔约方应继续巩固实施本协议第七条中所列的现有的或经同意的各项计划,制定新的经济合作计划,并在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达成协议。各缔约方应迅速采取行动,以便以所有相关缔约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速度尽早实施。这些协议应包含实施其中各项承诺的时间框架。

第九条

最惠国待遇

中国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应给予所有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符合WTO规则和规定的最惠国待遇。

第十条

一般例外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各缔约方彼此或各缔约方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保护其国家安全、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第十一条

争端解决机制

1. 各缔约方应在本协议生效1年内,为实施本协议建立适当的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与机制。

2. 在上文第1款所称的争端解决程序与机制建立前,任何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通过磋商和/或仲裁以友好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二条

谈判的机构安排

1. 已建立的中国—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东盟TNC”)应继续负责执行本协议中所列的谈判计划。

2. 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可以建立其他机构来协调和实施依照本协议开展的任何经济合作活动。

3. 中国—东盟TNC和上述所有机构应通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中国外经贸部”)与东盟经济高官会(简称SEOM),定期向中国外经贸部部长和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简称AEM)汇报其谈判进度及成果。

4. 无论中国—东盟TNC于何时何地进行谈判,东盟秘书处和外经贸部应联合给以必要的行政支持。

第十三条

杂项条款

1. 本协议应包含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将来所有依照本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或依照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得影响或废止一缔约方依照其现为缔约方的协议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各缔约方应当努力避免增加影响实施本协议的约束或限制。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的条款可经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达成的修正案加以修订。

第十五条

交存方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议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应及时向每一个东盟成员国提供一份经核证的副本。

第十六条

生效

1. 本协议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2. 各缔约方应于2003年7月1日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

3. 如一缔约方未能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该缔约方依照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应自其完成此类国内程序之日开始。

4. 一缔约方一俟完成使本协议生效的国内程序,即应以书面形式通报所有其他缔约方。

鉴此,我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本协议以英文书就,一式两份,2002年11月4日签署于柬埔寨金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朱镕基(签字)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

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签字)

柬埔寨王国首相

洪森(签字)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梅加瓦蒂·苏加诺普特丽(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

本扬·沃拉吉(签字)

马来西亚总理

马哈蒂尔·宾·穆罕默德(签字)

缅甸联邦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主席兼总理

丹瑞大将(签字)

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签字)

新加坡共和国总理

吴作栋(签字)

泰王国总理

塔信·钦那瓦(签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理潘文凯(签字)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 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 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东南亚国家联盟研究课题要点

东南亚国家联盟研究 东盟是在中国的南部非常重要的一个区域组织。我们这次课主要讲三个内容。第一个内容,我们介绍一下东盟的概况;第二个内容我们要东盟与东亚一体化进程;第三个内容,东盟与中国的关系。 一、东盟概况 (一)东盟的成立 我们先介绍一下东盟的概况。第一小点,东盟全称叫“东南亚国家联盟”,它是1967年的8月7号到8号,由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的副总理在曼谷发表了一个《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盟成立。 我们看一下东盟的地理方位示意图。在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之前,1961年的7月31号,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三个国家曾经组建过一个组织叫“东南亚联盟”,这个联盟和我们现在所说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是完全意义上不同的两个组织,东南亚联盟是一个反共组织,成立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作来对付各自境内的共产党势力。 1963年因为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之间关系紧张,使该组织陷于停顿。东盟成立之前,最初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的想法是要恢复这个组织,然后再接纳印度尼西亚加入,他们的提议是得到了泰国的支持,但是印度尼西亚没有接受邀请,而是提议建立一个新的区域组织。 印尼不同意的主要原因,一个是为了自己的面子,因为东南亚联盟是一个以反共为主要目的的组织。印尼在苏加诺执政时期,共产党曾经是主要的执政党,所以印尼当时没有参加这个组织,而且对这个组织进行过批判。1963年10月,印尼陆军发动政变,强迫苏加诺总统解散国会,苏哈托趁乱夺取了最高权力,并且从1967年3月正式出任总统。苏哈托在印尼实行了30多年的独裁统治,直至1998年下台,苏哈托认为加入一个自己曾经批判过的组织是有损于自己的面子。 印尼不同意参加这个组织的第二个原因是要维护印尼不结盟运动的领袖地位。印尼是不结盟运动的发起国、创始国,所以它就觉得作为一个不结盟运动的发起国和创始国,加入这么一个组织跟自己的不结盟运动的领袖地位也是不符合的。 第三个原因,印尼军方的影响。苏哈托是通过军事政变上台的,所以他对军方的意见是比较重视,军方曾经给他建议要成立一个由印尼主导的这样一个地区组织,五国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是通过了印尼的一个起草方案,也是我们后来知道的《曼谷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促使老挝在1997年加入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原因

促使老挝在1997年加入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第一、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需要 自从1986年老挝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88年外资法颁布实施以后,老挝的对外经济关系大大拓展。老挝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并对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革。引入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形势逐步好转,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喜人气象。政治局势日渐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团结,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领导充满信心。“ 1996年3 月,老挝人民党“六大”制定了老挝2000 年发展纲要和2020年远景规划。2000年国家发展的总路线是: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发扬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精神,坚持全面改革,应用和推广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扩大对外开放,加强与外国的联系和合作,为东南亚和世界和平、友谊、合作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加入东盟以及参与一系列合作计划如“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计划”有助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入东盟不仅将使老挝的对外经济环境得到改善,还有助于提高老挝在中南半岛乃至世界上的地位。通过加入东盟使世界更加认识和了解老挝。加入东盟是老挝又一次将“大门”打开,这一举措必将有利于老挝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文化的进步。另外,加入东盟是为了和其他东盟成员国一道把这一地区建设成一个和平与繁荣的地区。12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所确定的宗旨和目标来看”,老挝加入东盟是正确的选择,老挝政府及高层决策者认识到充分利用区域经济合作,充分利用和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有利于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二、拓展与外部世界的交流 改革开放前老挝很少和外界交流,尤其是西方国家,由于历史形成的诸多原因,对西方持有“戒备心理”。只有和苏联、中国、越南等社会主义兄弟国家才有密切的交往。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冷战结束后老挝领导人频繁出访。在对日关系方面,1952年12月,老挝与日本建交。1995年5月,老挝总理坎代?西潘敦访日。自1991年以来,日本一直是老挝最大的援助国。1月12一13日,日本首相小渊惠三访问老挝,日本政府向老挝提供了4?03亿日元的无偿援助。3月12 —19日,老挝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组部部长通邢?塔马冯访日,考察人事管理经验。6月6—13日,老挝总理西沙瓦?乔本潘对日本进行了非正式访问,参加了小渊首相的葬礼,并访问了东京、熊本和福冈等地。在对美关系方面,1950 年,老美建交。1975年后两国保持着代办级外交关系。1991年11月,两国关系就升格为大使级外交关系。1992

东盟、阿盟、非盟等成员国名单

东盟:10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 南盟:孟加拉国、不丹、印度、马尔代夫、尼泊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阿富汗 阿盟:22个成员国:阿尔及利亚、阿联酋、阿曼、埃及、巴勒斯坦、巴林、吉布提、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沙特、苏丹、索马里、突尼斯、叙利亚、也门、伊拉克、约旦、科摩罗。 非盟:54个成员国: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Algeria 利比亚国Libya 苏丹共和国Sudan 突尼斯共和国Tunisia 西撒哈拉民主共和国(西撒哈拉)Western Sahara 贝宁共和国Benin 布基纳法索Burkina 乍得共和国Chad 科特迪瓦共和国Cote d'Ivoire (Ivory Coast) 冈比亚共和国The Gambia 加纳共和国Ghana 几内亚共和国Guinea 利比里亚共和国Liberia 马里共和国Mali 尼日尔共和国Niger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Mauritania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Nigeria 塞内加尔共和国Senegal 塞拉利昂共和国Sierra Leone 多哥共和国Togo 佛得角共和国Cape Verde 喀麦隆共和国Cameroon 中非共和国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Equatorial Guinea 加蓬共和国Gabon 刚果共和国Republic of the Congo 刚果民主共和国(前扎伊尔)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圣多美及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Sao Tome & Principe 安哥拉共和国Angola 博茨瓦纳共和国Botswana 科摩罗联盟The Comoros 莱索托王国Lesotho

东盟十国概述

一、东盟十国概述 东盟十国即东南亚国家联盟,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总面积约446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6亿。 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 东盟十国的排序 通常在华举办的我与东盟国家的外事活动时,建议将中国放在开头或结尾,然后东盟10国按国家英文首字母排序排列,如下: 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1文莱 Brunei 2柬埔寨 Cambodia 3印尼 Indonesia 4老挝 Laos 5马来西亚 Malaysia 6缅甸 Myanmar 7菲律宾 Philippines 8新加坡 Singapore 9泰国 Thailand 10越南 Vietnam 东盟十国的全称及英文名 文莱达鲁萨兰国 Negara Brunei Darussalam 柬埔寨王国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Republic of Indonesia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The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Laos 马来西亚 Malaysia 缅甸联邦 Myanmar 菲律宾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新加坡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泰王国 Thailand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文莱 【国名】文莱达鲁萨兰国(Negara Brunei Darussalam)。【国旗】 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由黄、白、黑、红四色组成。黄色的旗地上横斜着黑、白宽条,中央绘有红色的国徽。 【国徽】 呈红色。一弯新月环抱着一根棕榈树干,其上为展开的双翼,双翼之上为一顶华盖和一面旗帜,这象征文莱信奉伊斯兰教苏丹至高无上。在新月中央用马来文写着“永远在真主指导下,万事如意。”中心图案两侧有两只手臂,表示人民向真主祈求,人民对苏丹和政府的拥护。国徽底部的饰带上写着“和平之城——文莱”。 【面积】 5765平方公里。 【人口】 38.3万(2006年)。其中马来人占66.71%,华人占11.2%,其他种族占22.09%。马来语为国语,通用英语,华语使用较广泛。伊斯兰教为国教,其他还有佛教、基督教、道教等。

东南亚国家联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 【成立日期】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的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8日,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同月28-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 【宗旨】《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确定的宗旨和目标是:(1)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2)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3)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4)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5)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6)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7)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成员】10个(截至2000年底):文莱(1984年)、柬埔寨(1999年)、印度尼西亚、老挝(1997年)、马来西亚、缅甸(1997年)、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995年)。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12亿。观察员国:巴布亚新几内亚。 【主要负责人】首脑会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由东盟各国轮流担任主席国,负责召集。主席国外长并担任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任期一年,负责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第32与33届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分别为越南外长阮怡年(Nguyen Di Nien)和文莱外长穆罕默德·博尔基亚亲王(Mohamed Bolkiah) 。东盟秘书长由东盟各国轮流推荐资深人士担任,任期5年。从1998年1月起,秘书长为鲁道夫·塞贝里诺(Rodolfo Severino,原菲律宾副外长)。 【总部】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网址:http://www.aseansec,org/。 【出版物】《东盟常务委员会年度报告》,《东盟通讯》(ASEAN Newsletter)双月刊,均为英文。设有东盟网页, 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5f12070250.html,/。 【组织机构】(1)首脑会议:自成立以来,东盟举行了7次首脑会议,4次非正式首脑会议,就东盟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方向做出决策。2000年第四次非正式首脑会议决定取消正式非正式之分,每年召开一次首脑会议。(2)外长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东盟外长还定期举行非正式会议(RETREA T)。(3)常务委员会:由当年主持外长会议的东道国外长任主席,其他成员国驻该国大使(或高级专员)任当然委员,不定期举行会议,负责处理东盟日常事务和筹备召开外长会议,执行外长会议的决议,并有权代表东盟发表声明。(4)经济部长会议:是东盟经济合作的决策机构,在区域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 (参考中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 忆及2002年11 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投资,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尽快谈判并达成投资协议,以逐步实现投资体制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投资提供保护; 注意到《框架协议》所认识到的缔约方之间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速度,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的必要性; 重申各缔约方按既定的时间表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承诺,并允许各缔约方在处理《框架协议》所包含的各自敏感领域中具有灵活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与发展,实现双赢的结果;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它多边、区域及双边协定和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就本协议而言: (一)“AEM”是指东盟经济部长会议; (二)“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协议相关条款及任何修正案中指定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任何货币; (三)“GATS”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四)“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①在后者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 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 2. 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 3. 知识产权,包括关于版权、专利权和实用模型、工业设计、商标和服务商标、地理标识、集成电路设计、商名、贸易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及商誉等权利; 4. 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经营权②,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和 5. 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具有财务价值行为的给付请求权。就本目中的投资定义而言,投资收益应被认作投资,投入或再投入资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五)“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是指正在③或已在其它缔约方境内进行投资的一缔约方自然人或一缔约方法人; (六)“一缔约方的法人”是指根据一缔约方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还是政府所有,并在该缔约方境内具有实质经营,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协会; (七)“措施”是指一缔约方所采取的,影响投资者和/或投资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程序、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东南亚国家联盟

成立日期 东盟的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东南亚国家联盟成为政府间、区域性、一般性的国家组织。1967年8月28-29日,马、泰、菲三国在吉隆坡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定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取代东南亚联盟。 宗旨和目标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确定的宗旨和目标是:(1)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2)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3)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4)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5)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6)促进对东南亚问题的研究;(7)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成员 10个(截至2009年底):文莱(1984年)、柬埔寨 (1999年)、印度尼西亚、老挝(1997年)、马来西亚、缅甸(1997年)、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995年)。总面积约446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6亿。观察员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候选成员国:东帝汶。 总部 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 历史 1961年7月31日,马来亚(马来西亚的前身)、泰国和菲律宾在曼谷成立“东南亚

联盟”。1963年, 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因为领土问题断交。1965年8月,新加坡、马来西亚分治,联盟由此陷于瘫痪。1967年8月6日,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五国外长在曼谷举行会议,于8月8日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协成立。1976年,在峇里岛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亚细安协调一致宣言》,也就是《峇里第一协约》,确定了亚细安的宗旨和原则,成为亚细安发展的重要里程碑。1984年1月8日,文莱独立后加入东协,至此,亚细安有6个成员国。由于后来其他东南亚4个国家加入东盟,这6个成员称为原东协成员,或东协老成员。1995年7月28日,越南加入。1997年7月23日,缅甸加入。1997年7月23日,老挝加入。1999年4月30日,柬埔寨加入。2006年7月,东帝汶提出申请加入东协。另巴布亚新几内亚为东协观察员。2007年8月8日,为庆祝东协成立40周年,特定当天为东盟日。11月20日,东协十国元首在新加坡签署《东盟宪章》。 首脑会 首脑会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由东盟各国轮流担任主席国,负责召集。主席国外长并担任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任期一年,负责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第32与33届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分别为越南外长阮怡年(NguyenDiNien)和文莱外长穆罕默德·博尔基亚亲王(Mohamed Bolkiah)。东盟秘书长由东盟各国轮流推荐资深人士担任,任期5年。东盟现任秘书长是来自泰国的素林(Surin Pitsuwan)。 出版物 《东盟常务委员会年度报告》,《东盟通讯》(ASEAN Newsletter)双月刊,均为英文。 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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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忆及我们 2001年 11月 6 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 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 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 21 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 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 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现达成如下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667-T-316。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熟为主。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

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 (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 (三)兼顾发展。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 (四)留有扩充。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 三、编制过程 2011年5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7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

东南亚国家联盟

一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东盟(全称东南亚国家联盟英文缩写ASEAN )是集合东南亚地区国家的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于1967年8月成立。东盟现有的成员国包括文莱(1984年)、柬埔寨(1999年)、印度尼西亚、老挝(1997年)、马来西亚、缅甸(1997年)、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995年)十国;候选成员国为东帝汶;巴布亚新几内亚为观察员国。总部东盟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该组织主要目标包括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文化发展;为成员国之间和平解决分歧提供平台;维护地区稳定与世界和平。 东盟覆盖的面积为448 万平方公里,占世界陆地总面积的3%。人口6.01亿,占世界人口的8.8%。2010年其区域内GDP为1.8万亿美元。若将其作为单一国家统计,名义GDP排名世界第9,亚洲第3. (二)发展历程 1.诞生 东盟的前身是由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三国于1961年成立的东南亚联盟,但1963年,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因为领土问题断交;1965年8月,新加坡、马来西亚分治,联盟由此陷于瘫痪。因此在1967年8月6日,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于8月8日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东盟成立初期,成员多数是独裁专制国家,主要任务之一是防止区域内共产势力扩张,合作侧重在军事安全与政治中立,冷战结束后各国政经情势趋稳,开始转向加强区域内经济环保等领域的合作,并积极与区域外国家或组织展开对话与合作。1976年,在巴厘岛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盟协调一致宣言》,也就是《巴厘第一协约》,确定了东盟的宗旨和原则,成为东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2.扩张 1984年1月8日,文莱独立后加入东盟,至此,东盟有6个成员国。由于90年代其他4个东南亚国家加入东盟,这6个成员称为原东盟成员,或东盟老成员。 1995年7月28日,越南加入。 1997年7月23日,缅甸加入。 1997年7月23日,老挝加入。 1999年4月30日,柬埔寨加入。 2006年7月,东帝汶提出申请加入东盟。另巴布亚新几内亚于1976年成为东盟观察员。(三)组织机构 东盟的主要机构有首脑会议、外长会议、常务委员会、经济部长会议、其他部长会议、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以及民间和半官方机构。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已成为东盟国家商讨区域合作大计的最主要机制,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外长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常务委员会主要讨论东盟外交政策,并落实具体合作项目。秘书处:东盟的行政总部,并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国家秘书处,向部长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负责。现任东盟秘书长素林,任期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止。 (1)首脑会议:自成立以来,东盟举行了7次首脑会议,4次非正式首脑会议,就东盟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方向做出决策。2000年第四次非正式首脑会议决定取消正式非正式之分,每年召开一次首脑会议。 (2)外长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东盟外长还定期举行非正式会议(RETREAT)。 (3)常务委员会:由当年主持外长会议的东道国外长任主席,其他成员国驻该国大使(或高级专员)任当然委员,不定期举行会议,负责处理东盟日常事务和筹备召开外长会议,执行外长会议的决议,并有权代表东盟发表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 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 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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