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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2001年

2001 年01期总第69期

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

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

2001 年02期总第70期

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

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1 年03期总第71期

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

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

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1第4期总第72期

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1第5期总第73期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

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

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

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

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

2001第6期总第74期

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

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

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

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

2002年

2002年第一期

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

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2002年第二期

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

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

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

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2002年第三期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

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

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

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

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

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2002年第四期

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

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

2002年第五期

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2002年第六期

孙爱勤介绍贿赂案

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

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

2003年

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

吴联大合同诈骗案

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

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

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

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尹琛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2003年第三期(总第83期)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

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

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2003年第四期(总第84期)

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

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2003年第五期(总第85期)

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延受贿案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

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2003年第六期(总第86期)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

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

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04年

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5个

【裁判文书选登】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

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

【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

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

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

2004年第2期4个

裁判文书选登

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

案例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4年第3期5个

裁判文书选登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

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2004年第4期5个

裁判文书选登

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

案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

2004年第5期5个

裁判文书选登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

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

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04年第6期5个

裁判文书选登

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

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5个

【裁判文书选登】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

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

【案例】

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

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

2004年第8期7个

裁判文书选登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

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

案例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5个

【裁判文书选登】

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

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

【案例】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

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

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

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5个

【裁判文书选登】

美国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

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

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

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5个

【裁判文书选登】

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

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

【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

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

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

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5个

【裁判文书选登】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

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

【案例】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

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

2005年

2005第一期:4个

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程新文;贾劲松;关丽代;王冬颍; 23-25+27-29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吴庆宝;宫邦友;刘敏;孔玲; 29-38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38-42

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42-45

第二期:5个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1-27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8-34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35-38

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38-41

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42-46

第三期:5个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28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8-3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2-40

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0-43

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4-47

第四期:5个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6-31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31-38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39-41

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1-45

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5-48

第五期:6个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1-22

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2-29

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30-3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36-40

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41-43

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43-47

第六期:7个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10-11

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19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24

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5-28

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8-33

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3-39

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40-45

第七期:6个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13-14

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2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3-36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37-40

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0-43

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46

第八期:7个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12-13

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13-1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15-24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4-3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35-37

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38-41

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41-46

第九期:6个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1-22

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2-29

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9-3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33-40

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0-43

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3-47

第十期:6个

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11-21

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28

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29-32

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3-36

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41

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1-47

第十一期:3个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18-30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31-40

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1-46

2005第十二期:4个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5-29

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38

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38-44

2006年

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

裁判文书选登

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案例

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

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

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二期(总第112期)

裁判文书选登

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案例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

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

【裁判文书选登】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

【案例】

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

【裁判文书选登】

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

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

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

【裁判文书选登】

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

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

【裁判文书选登】

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

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

【案例】

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

【裁判文书选登】

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案例】

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

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

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

【裁判文书选登】

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

【司注解释】

【裁判立书选登】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a武汉b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保证金账户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案件平息

保证金账户质押是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时出现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该担保方式的产生有特定政策背景: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大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各地政府都在出台多种措施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合作,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获取资金。实践中,银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一般要求担保公司除提供信用保证外,还要开立保证金账户,按担保贷款比例存入资金并不得动用,在其担保贷款逾期时,银行可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用于代偿贷款。近年来安徽省各级法院受理了大量针对法院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而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即为其中典型案例之一。类似本案案件审理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商业银行对案涉账户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押权。如果商业银行主张的质押权能够成立,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只能冻结,而不能扣划该账户资金;如果不成立,银行对该账户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该账户即与担保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无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直接扣划该账户资金。 一、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 审理本案首先需要正确认定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然后才能根据其法律性质来认定相关生效条件是否完备,得出银行主张质权是否成立的裁判结论。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关于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银行账户质押的实质是以未来债券出资的债权质押,所以应当属于权利质押。①存款人一经将金钱存人银行账户,就丧失了这些金钱的所有权,而只有权请求银行支付其账户上金钱债权,即账户金钱支付请求权,因此存款人不可能再就其账户中的金钱设定动产质权。账户质押的标的应当是账户金钱支付请求权,而账户质押的性质应为债权质押。②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账户质押的性质应当属于动产质押,理由如下:1.《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据此,储户对存入银行的存款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债权。储户以账户资金为质物设立质权,应当属于动产质押。2.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存款人将资金存人账户后,银行并不向其签发法定的权利凭证。若认定账户质押为权利质押,则其成立还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成立。而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账户质押登记手续。而事实上账户质押普遍存在于银行业务实践中,其效力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确认。事实上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银行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享有质权。权利质押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由此也可以反推出保证金账户质押不应属于权利质押。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特户是账户的一种,且该条是位于动产质押章节之下。特户是金融机构为出资金钱开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特定化以区别于普通账户,③故该司法解释也认定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属于动产质押且属于金钱质押的一种。综上,在现行法律语境下,保证金账户质押应当认定为动产质押项下的金钱质押。 二、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前述分析,保证金账户质押属于动产质押。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权成立需要两项条件:其一是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二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质押的性质决定质物移交于质权人的占有并不改变质物所有权主体,否则就成为标的物的转让,而不是出质。但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不同于其他动产,其权属确定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换言之,金钱的所有权随着交付而绝对转移。因此,金钱质押不能通过直接移交金钱物理上占有形式进行,而需用特定的方式。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集行政法部分

1.《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3年第6期】简介:原告:陈莉,女,31岁,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醒华巷。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新勤,该局局长。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区区长。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2年8月21日晚,我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经营冷饮时,政府执法人员在未表明身份,未下达处罚决定,未列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即认为我违法占道经营,并强制扣押了我经营用的冰柜、推车及食品、饮料。请求撤销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返还扣押物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113号物品暂扣清单,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2.证人陈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被告城市管理局和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扣押财产强制措施的证据和依据。案件公开审理时,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辩称:我局系根据市、区领导的统一布署,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情况进行统一整治,没有违法。被告城市管理局出庭时提供的证据有:1.徐州市黄茅岗停车场一份进车单,以证明扣押原告物品品种和数量与扣押清单相符。2.证人彭远峰的出庭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在参与2002年8月21日执法时,只扣押了1台空冰柜和遮阳伞。被告泉山区政府出庭辩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该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区政府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法庭认证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存在严重分歧。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对原告陈莉扣押的物品,应该以扣押清单记载的内容为准。工作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没有扣押当事人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原告陈莉认为,城市管理局提供的扣押清单不是现场制作的,亦无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清单中记载的物品与实际不符,不能证明执法人员没有扣押冰柜中的食品、饮料及手推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02年8月21日晚,被告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以原告陈莉擅自在徐州市淮海路与立达路交叉处附近占道经营,影响市容为由,将陈莉在经营中使用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手推车1辆及遮阳伞1把予以扣押,并于第二天向陈莉出具了物品暂扣单,暂扣单上盖有综合整治指挥部的印章。陈莉不服,遂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被告城市管理局是否扣押了原告陈莉的推车及冰柜内的食品、饮料,双方的陈述不一致。城市管理局虽提供暂扣单和进车单予以佐证,但由于暂扣单不是现场制作的,没有相对人或其他在场人签字认可,故该暂扣单记载的内容不能采信,城市管理局提供的证人关于只扣押一个空冰柜和遮阳伞,未扣押手推车和食品的证言因为缺乏依据,亦不予采信。另查明:综合整治指挥部是被告城市管理局自行设立的内部工作协调机构,与该局合署办公。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城市管理局暂扣了原告陈莉哪些物品?暂扣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泉山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 原告陈莉及诉讼代理人认为,综合整治指挥部无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人员在暂扣物品时未现场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和笔录,亦未在作出暂扣决定后7日内对暂扣物品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故暂扣行为应子撤销,同时应返还违法扣押的冰柜、遮阳伞,赔偿手推车损失200元及食品、饮料损失1000元。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城市管理局在统一采取强制措施前已下发了通知,原告陈莉未停止非法经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扣押陈莉冰柜时已将里面的食品和饮料移交给陈莉本人,暂扣物品后曾通知陈莉领回冰柜和遮阳伞,由于对方拒领,故不存在违法扣押的情况,也不应该承担有关责任。被告区政府认为,城市管理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区政府对其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综合整治指挥部是城市管理局的内设协调机构,且2002年8月21日晚暂扣原告陈莉物品行为是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实施的,该局是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故本案中城市管理局应作为适格的被告,暂扣陈莉物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城市管理局承担。故综合整治指挥部不具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区人民政府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城市管理局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暂扣原告陈莉物品的证据和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应认定该暂扣行为无证据和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城市管理局应返还违法扣押陈莉的海尔314型冰柜1台、遮阳伞1把。违法暂扣的手推车和冰柜内的食品、饮料也应予返还;但鉴于城市管理局现在已无法返还手推车和冰柜内的食品、饮料,故应予折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告陈莉要求返还手推车及冰柜内食品和饮料的诉讼主张,应对被扣押的手推车价值及食品、饮料的品种和数量承担举证责任,

2012年溺水事故案例

2012年溺水事故案例 1月8日,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郝家庄上郝村西塘处,因开发商挖沙导致地面出现大坑,聚集河水后结冰,4名小学生和1名幼儿在冰上溜冰时不慎落入坑中溺水死亡。 ▼ 3月3日,海南乐东中学2名初三学生到河边钓鱼,不慎落水身亡。 ▼ 3月4日,海南临高1名小学四年级学生在水渠沟旁洗手时被水冲走,不幸溺水身亡。 ▼ 3月4日,海南文昌一小学六年级学生和1名幼儿到附近水库大坝玩耍,不幸溺水身亡。 ▼ 3月6日,海南琼中2名二年级学生到河边玩耍,不幸溺水身亡。 ▼ 3月11日,福建诏安县深桥中心溪园小学2名四年级学生私自到桥东镇象头自然村淡水虾池玩耍,不幸溺水身亡。 ▼ 3月27日,福建三明市三元区岩前中学2名初三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不慎溺水身亡。 ▼ 4月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冶金高级技工学校几名学生相邀在重钢新港码头江边游泳戏水,其中1名学生因体力不支溺水死亡。 ▼ 4月2日,广东梅州市大埔县大埔中学初一5名学生到汀江茶阳镇印山背大沙坝河段玩水,其中3名学生由于上游500米左右水库突然放水冲走失踪,其中两名安全自救。 ▼ 4月12 日,广东高州市石鼓镇丽山村一名13 岁女孩在去男同学家的路上不慎落水,男同学勇敢施救,却双双被河水冲走,1死1失踪。 ▼ 4月15日,福建永定县三中3名初三学生到县芦下坝水电站桥下河边玩耍不慎落水,2人溺水身亡。▼从3月底至4月19日,在陕西宝鸡峡引渭渠咸阳段水域里,已发现16具尸体。根据警方对部分尸体的解剖,证实皆无他杀迹象。警方提醒:春耕时节引渭渠水流湍急,干农活或行走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 4月20日,广东省化州市宝圩镇仓板小学5名小学生放学回家后出村外玩耍,经过村边小桥时不慎掉进河里,造成3名学生死亡、1名失踪。 ▼ 4月20日,重庆市巴南区道角中学3名学生相邀到校外游泳,其中1名学生溺水死亡。 ▼ 4月22日,广东博罗县柏塘镇上田布村石岗河石角潭发生学生溺水事件,造成1名学生死亡。 ▼ 4月25日,重庆市云阳县故陵小学4名学生放学回家后,相约到离家几百米外的池塘游泳,其中1名学生溺水死亡。 ▼5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小学3名学生放学后相约到长江珞璜电厂附近水域游泳,其中1名学生溺水死亡。 ▼ 5月5日,重庆市轻工学校1名住读学生周末请假离校后,到嘉陵江同兴渡口江边游泳时溺水死亡。▼ 5月5日,山东聊城接连发生两起学生溺水事件高唐县和茌平县各有三名学生下河游泳发生意外,其中五名学生溺水身亡。 ▼ 5月5日上午,浙江临海市江南街道2名儿童(均为男,12岁,小溪小学6年级学生)在小溪村石桥头溪边玩耍时溺水,一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现生命体征平稳,住院观察。 ▼ 5月5日,浙江天台县洪畴镇洪畴中学初三学生林某(男,16岁)与同学项某某一起到洪畴镇湖塘岗头水塘游泳,林某不慎溺水。项某某马上呼救,周边群众赶到将林某打捞施救上岸时,发现其已死亡。 ▼ 5月5日,浙江温岭市泽国镇小学一年级学生周某(女,8岁,椒江人)与新贝幼儿园幼儿查某(女,7岁,安徽人)在丹山村一池塘边玩耍时不慎落水,两人经抢救无效均死亡。 ▼ 5月6日,山西省阳泉市东村中学学生施文宇与同学陈龙和潘东旭结伴在河底镇东村村红土坪水库游泳,施文宇同学溺水身亡。 ▼ 5月6日,距江西宜春市区80余公里的一个小山村,李细秀老人在外玩耍的5个孙子孙女在水塘溺亡。▼ 5月6日,安徽省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和安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10名学生到铜陵县老洲乡太阳岛游玩,1名女生不慎落水,6名学生下水施救,造成5人溺水死亡。 ▼ 5月11日,江西永丰县陶唐辖区内发生一起幼儿溺水死亡事件。 ▼ 5月27日(周日)下午4点左右,湖北省孝昌县季店乡中心小学5名六年级女学生在家结伴游泳时发生险情,不幸溺水身亡。

最高院判例:买卖合同判例规则知识讲解

最高院判例:合同法纠纷案例指导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购销合同》是闽路润公司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现尚无证据证明钢翼公司在与闽路润公司订立合同时明知闽路润公司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其订立的合同,故不能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认定该合同直接约束兴盟公司。 《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隐名代理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代替受托人成为合同主体,受托人不能行使合同权利;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行使合同权利。在闽路润公司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之前,兴盟公司并未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故不能认为兴盟公司已经行使介入权。既然兴盟公司没有行使介入权,则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 闽路润公司虽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钢翼公司订立的合同,在兴盟公司并没有行使介入权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有权行使《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翼公司返还货款。 2.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精编版)|法客帝国 目录 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 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 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 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 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 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 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

2019年最高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1.吴小与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捆绑交易纠纷申请案 【裁判摘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2.天珍诉仁芳、霞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保健食品的广告容必须真实,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更改和扩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企业或经销商推销保健食品时提供的大量宣传资料,如其容与该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虚假宣传责任。二、根据谁主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延误治疗是否具有关联,以及与消费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确定,应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的,依法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主惩罚性赔偿金。 4.晨光文具股份诉得力集团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5.投资申请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 【裁判摘要】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 6.佳华企业发展诉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溺水事故案例

学年度第二学期安全知识讲座2016-2017郸城一高 中学生溺水案例和急救措施-----溺水事故的发生,鲜活生命的失去,令人十分痛心与惋惜,含苞待放的生命之花就这么凋谢了。每年总有一些地方报道:中小学生发生溺水的意外事故,但每年在暑期来临之际,主管部门总会提醒学生、家长及学校不要让悲剧发生,痛惜的是悲剧总是一次次重复地上演,如今,在城镇,溺水已成为意外伤害死因顺位的首位,这多么令人担忧的事。全国溺水事故数据统计令人震惊溺水身亡事故频发,已成为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据统计,1.排在各万,岁儿童因溺水死亡的比例,为34.2/101991年我国1岁至4溺水2.种死亡原因的第三位。中小学生平均每天有40多人溺水而亡)。日中国139月事故和交通事故成为中小学生最大死亡杀手(据2006年日,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月9111月1日至教育新闻网报道,2006年人,其中人,受伤1266共发生事故、事件110起,造成学生死亡188。居第一、二位)和30.26,溺水和交通事故死亡分别占死亡人数的43.59日的6年6月3.儿童安全数据显示每年近3万儿童死于溺水(据2007《信息时报》报道,暑假正成为儿童意外死亡的高发期,中国平均每年名万多名儿童、平均每天有近

1505有近3万名儿童死于溺水,每年有之多。岁的儿童因意外死亡而失去生命,其中溺水身亡儿童占600~14 万人)。2007年度,全国溺水死亡总人数大约11.7仅一、2015年全国溺水事件案例 1、2015年5月2号下午两点,河南南阳市淅川县马蹬镇贯沟村,两个八岁的孩子去鱼塘边看鱼,失足滑进鱼塘,一名十四岁的女孩看到后试图用树枝搭救,不想也掉进鱼塘,结果三个孩子都溺水身亡。 1 / 5 溺名少年日,河北大名县渭河龙王庙段发生一起5年5月232、2015名日上午,落水少年全部打捞出水,无一幸存。据调查,5水事件。2414岁不等。6年级学生,12岁到少年均为分左右,江西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李点552日下午220153、年5月身亡事故。木水库发生一起三人溺水潮阳区金灶镇新林水库发生一广东省汕头市月5日下午,、42015年4人死亡。一家人去扫墓,一个小孩洗手不小心掉下7起溺水事故,造成去,然后家人亲戚下去救,一个接一个都溺水了。。名学生死亡- 广东罗定市发生溺水事故320155、年3月16日名四年级女生相邀株良镇3月1日下午,江西省南城县、6 2015年5 前往附近河段捉螃蟹,不慎滑入深水中,全部溺亡。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十余名初中学生自行组织在该镇日下午,5、月27名男生,1一水库附近游玩时,部分学生下水游泳,返回岸边时发现少了人不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借款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5-2014) 来源:法律讲坛日期:2014年11月19日11:26 阅读提示:本文共收录24则案例,分五个小节(程序、合同效力、债权债务转让、借款担保、其他),均是围绕借款合同纠纷中系列问题展开,均收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一节:程序 一、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荣、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民四终字第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12期 裁判摘要: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华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借款人为鲁祥集团和景韦公司两家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既有多个自然人又有多个法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此类诉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和人民法院许可。而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黄岗集团对上诉人瑞华公司在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明确提出了管辖权 异议且不同意合并审理,原审法院也不认为本案可以合并审理,因此,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所提起的诉讼不具备法定的合并审理的条件。上诉人的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9期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

《最高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 案例解读

《最高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案例解读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共刊登5件案例,其中最高法院案例2件,地方法院案例3件,现将案例基本观点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研究参考。案例争点、裁判要点系小编原创整理转载须授权,原文请参见生效文书。案例之一:技术合同纠纷案中,合同标准、市场标准与商业化目的的关系裁判要点:1.技术工业化以技术的工业化应用为目标,仅能解决技术能否从实验室走向工厂的问题。产品商业化以营利为目标,解决产品能否在市场竞争中获利的问题。在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纠纷中,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2.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投资方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选择符合商业化目标的标准,避免标准选择过低,导致技术工业化成功但产品的商业化失败(市场竞争力弱)。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51 案例之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误划款项、案外人权益保护问题裁判要点:1.案外人误划款项至被执行人账户的,因该行为缺少转移款项所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2.误划款项转入被执行人账户,即被法院冻结并划扣的,则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未实际占有该款

项,转账款项并非“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亦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涉案款 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涉案款项的执行,无须以不当得利另诉。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案例之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裁判要点:只要行为实施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犯罪。案例之四: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出售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效力认定裁判要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出售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该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对此判定应当考虑房屋产权证书、款项支付、买受人占有情况等因素综合推定。案例索引: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0264号法律问题:个人从事网约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处罚力度问题裁判要点:1.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违反现行规定,构成非法运营。2.在共享经济新业态背景下,网约车社会危害性较小,行政处罚应遵循比例原则,不应畸重。3.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未记载违反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事项的,应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 29号

学生溺水事故案例

2012年学生溺水事故案例▼ 1月8日,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郝家庄上郝村西塘处,因开发商挖沙导致地面出现大坑,聚集河水后结冰,4名小学生和1名幼儿在冰上溜冰时不慎落入坑中溺水死亡。 ▼ 3月3日,海南乐东中学2名初三学生到河边钓鱼,不慎落水身亡。 ▼ 3月4日,海南临高1名小学四年级学生在水渠沟旁洗手时被水冲走,不幸溺水身亡。 ▼ 3月4日,海南文昌一小学六年级学生和1名幼儿到附近水库大坝玩耍,不幸溺水身亡。 ▼ 3月6日,海南琼中2名二年级学生到河边玩耍,不幸溺水身亡。▼ 3月11日,福建诏安县深桥中心溪园小学2名四年级学生私自到桥东镇象头自然村淡水虾池玩耍,不幸溺水身亡。 ▼ 3月27日,福建三明市三元区岩前中学2名初三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不慎溺水身亡。 ▼ 4月2日,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冶金高级技工学校几名学生相邀在重钢新港码头江边游泳戏水,其中1名学生因体力不支溺水死亡。 ▼4月2日,广东梅州市大埔县大埔中学初一5名学生到汀江茶阳镇印山背大沙坝河段玩水,其中3名学生由于上游500米左右水库突然放水冲走失踪,其中两名安全自救。 ▼ 4月12 日,广东高州市石鼓镇丽山村一名13 岁女孩在去男同学家的路上不慎落水,男同学勇敢施救,却双双被河水冲走,1死1失踪。

▼4月15日,福建永定县三中3名初三学生到县芦下坝水电站桥下河边玩耍不慎落水,2人溺水身亡。 ▼从3月底至4月19日,在陕西宝鸡峡引渭渠咸阳段水域里,已发现16具尸体。根据警方对部分尸体的解剖,证实无他杀迹象。▼4月20日,广东省化州市宝圩镇仓板小学5名小学生放学回家后出村外玩耍,经过村边小桥时不慎掉进河里,造成3名学生死亡、1名失踪。 ▼ 4月20日,重庆市巴南区道角中学3名学生相邀到校外游泳,其中1名学生溺水死亡。 ▼ 4月22日,广东博罗县柏塘镇上田布村石岗河石角潭发生学生溺水事件,造成1名学生死亡。 ▼ 4月25日,重庆市云阳县故陵小学4名学生放学回家后,相约到离家几百米外的池塘游泳,其中1名学生溺水死亡。 ▼ 5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小学3名学生放学后相约到长江珞璜电厂附近水域游泳,其中1名学生溺水死亡。 ▼ 5月5日,重庆市轻工学校1名住读学生周末请假离校后,到嘉陵江同兴渡口江边游泳时溺水死亡。 ▼ 5月5日,山东聊城接连发生两起学生溺水事件,高唐县和茌平县各有三名学生下河游泳发生意外,其中五名学生溺水身亡。 ▼5月5日上午,浙江临海市江南街道2名儿童(均为男,12岁,小溪小学6年级学生)在小溪村石桥头溪边玩耍时溺水,一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现生命体征平稳,住院观察。 ▼5月5日,浙江天台县洪畴镇洪畴中学初三学生林某(男,16岁)与同学项某某一起到洪畴镇湖塘岗头水塘游泳,林某溺水死亡。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 2008年第1期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 〃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 〃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 〃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 〃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 〃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 〃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2008年第3期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起诉前已获得土地证或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同意的,合同有效;合同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交纳税款不违反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 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案例目录 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2.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4.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5.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 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2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

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系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如一,男,汉族,193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7公寓404号,系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继豪,男,汉族,1940年6

学生溺水事件案例分析

学生溺水事件案例分析 案例:樊小强(化名),男,14岁,系我校初2015级2班学生,走读生。2013年6月24日晚自习下课后,樊小强因与同班同学刘梦发生矛盾,在校园僻静处持小刀将刘梦刺伤后离校回家。该生离校后返回其婆婆家,向其婆婆拿了20元钱后离家出走,并于当晚行至河边溺亡。 成因分析:这是一起惨痛的中学生自杀案例。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家长教育的缺失是造成这一悲剧的重要原因。 樊小强自幼丧母,家庭属于重组家庭。其后母对该生经常打骂、责备,其父忙于工作,对于孩子的关注与教育很少,在后母对孩子责骂的时候也从不插嘴。这就加重了孩子的自卑感,可自卑感表现出来的就是自尊心特别强,不能容忍别人说自己不好,承受挫折打击的能力相对而言就比较差。因此,在刺伤同学后不敢面对现实,从而选择了轻生。 二、当前学校大班额学生思想工作的弊端。 作为我国当前多数学校学生思想工作的弊端:一个班主任管理五十多名学生,时有无法面面俱到兼顾每位学生的思想动态。樊小强的班主任是一名非常负责的班主任,樊小强在与刘梦发生矛盾的当天晚上,其班主任正在办公室给另几名存在重大思想问题的学生做思想工作,同时在化解樊小强和刘梦矛盾上花的时间比较少,难免造成班主任工作轻重缓急的差别。如果是小班教学的话,也许这种情况会有很大的好转,悲剧也可能会避免。 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缺陷。 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学生接触社会的几率越来越大,学生早熟现象越来越多,学生的心理问题越来越突出的表现出来。然而在2013年我区各个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的极少,有专业心理咨询教师的学校更少。如果学校能有比较完备的心理咨询设施设备,有足够的心理咨询教师开展好针对学生的心理咨询,那么这个悲剧也可能会避免。 四、社会环境负能量的影响。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取得飞速发展,然而与此同时,一些负能量也影响着我们的学生。如:暴力、淫秽、毒品、自由化思想等等。樊小强在与同学发生矛盾后,并没有按照老师的要求妥善处理问题,而是采用电视电影上的决斗的方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十一则最高法院公报判例裁判要旨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十一则最高法院公报 判例裁判要旨 1.当事人在提起的民事诉讼已获得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美国EOS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03.08.1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EOS工程公司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先后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尽管前后的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即EOS工程公司是为了解决其于1995年向山西省新绛县电厂筹建处汇付100万美元产生的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此诉讼标的,EOS工程公司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告返还100万美元及其利息,原审法院对此作出了(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EOS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了该上诉,(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EOS工程公司如果仍不服该实体判决,只能通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途径获得救济。现EOS工程公司以"侵权"为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对于EOS工程公司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被告又以"侵权"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2.人民法院经依法审判民事案件,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后,该案的被告又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虽然不属重复起诉,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仍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审结日期:2005.04.29)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服饰类"步云"系列商标的归属问题虽争议多年,并经多家法院的不同诉讼程序审理,但终由(2003)浙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确定,双方对无偿转让商标的协议有效,奉化步云工贸有限公司应履行与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将原奉化市步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用于服饰类的'步云'系列商标专用权无偿转让给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所有的协议,并于判决规定期限内共同向国家商标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的核准手续。至此,双方有关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已有定论。在所述再审案件一审阶段本案上诉人虽非起诉的原告,本案中其作为原告起诉虽不属于重复起诉,但其诉讼请求实质上仍属于商标权归属问题,显然与(2003)浙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内容重复。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宜再作审理。 3.当事人多项诉讼请求虽然基于相同的事实,但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法院对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冲突 --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结日期:2005.05.30)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 一、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含对原始产品做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二、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2010-01)【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二、用户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出乎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业务。如银行未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 三、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2010-01)【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应当结合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在开展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是否客观准确。 四、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 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除应在结合所涉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各构成要素的组合机构等基础上,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所涉商标使用的历史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是否已经形成稳定化的市场秩序等因素,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五、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 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照该条款认定担保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六、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械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 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1-03) 【裁判摘要】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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