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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修订稿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修订稿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修订稿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

含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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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3、?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氨基酸含量,g/L ≥

微量元素含量,g/L ≥

水不溶物含量,g/L ≤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

表1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技术指标

表2 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的技术指标

表3?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无害化技术指标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

表1 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

表2?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无害化技术指标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

、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 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 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得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得准备 3、1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得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得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得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得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得测定 4、1 出糙率得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根据待测样品谷粒得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得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得稻谷与米粒。

c、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得谷粒并称其糙米与谷粒得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得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得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得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4.1.2 小样法?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得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她同类型号得实验室精米机、?4、2、2 测定方法?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得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得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得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得水平、 4、2、2、3 碾磨后得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得筛子除去胚片与糠屑、?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结果得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得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得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得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4、3、2、1 精米样品得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得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得精度为糙米去糠率得10%±0、5%、4、3、2、2 整精米样品得分离?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得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结果得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5 外观品质得测定 5、1 长宽比得测定 5、1、1 仪器设备?谷物轮廓仪,照相放大机或微粒子计、?5、1、2 测定方法?从整精米样品中随机取出整精米10粒,在谷物轮廓仪上读出米粒得长度与宽度,以毫米为单位,读数精确至0.1mm、精米得长度系指整精米两端间得最大距离;宽度系指米粒最宽处得距离、 5、1、3 结果得表述?求出长度与宽度得平均值,按公式(4)计算其长宽比: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环能、饲料等专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农业部行业归口范围内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标准科技活动,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是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制、修订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修订农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并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受理部直属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推动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业系统等全国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七)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八)管理和开展农业行业范围内的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部内、部外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农业标准化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分工协作负责。各级农业主管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农业部及本省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编制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系统的企、事业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会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地方农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技术标准化工作管理守则4.doc

技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4 技术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2企业标准化是一项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搞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对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合理的发展品种规格,加强技 术管理,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3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 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4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 按使用范围分为公司通用标准和部门自用标准,按标准成熟程度分为正式标准 和试行标准。 1.5根据LSLT-KJ-03《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标准管理

制度》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机构与职能 2.1技术中心下设技术管理部的分支组织标准化管理组归口管理公司的技 术标准化的日常工作。设计、工艺等相关部门及各工段技术组设兼职标准化员。 2.2公司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标工委),其机构见附图1。 2.3标准化管理组的主要任务 2.3.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3.2积极收集国内外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研究标准发展方向,了解本 企业各方面的现状,找出差距,组织编制公司标准化工作规划及计划,并组织 实施。 2.3.3组织企业标准的讨论、制订、修订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产品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产品零、部件及

工艺装备的“三化”水平。 2.3.4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2.3.5负责进行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审查。负责处理生产、技术方面有 关标准化问题。 2.3.6负责处理本企业与上级标准化部门及行业标准化部门的业务联系。 2.3.7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标准草案讨论、制订,为上级标准草案的制订、修订提供测试数据、讨论意见及实验论证数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 意见和要求。 2.3.8负责技术标准和标准资料订购的计划、申报及分发工作,搞好标准 资料的管理。 2.4标准化委员会的职能 2.4.1审查、审定企业内控标准。 2.4.2审查、审定企业标准化工作规划。 2.5设计、工艺、试验研究等专业部门标准化员承担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与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 NY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 标准号 NY1106-2006 )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 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20287-2006 )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798—2004 )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525 —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 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50.0 微量元素含量,%≥0.5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3.0 注: a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 g/L≥500 微量元素含量, g/L≥5 水不溶物含量, g/L≤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注: a 大量元素含量指 N、 P2 O5、 K2O 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g/L 。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1g/L 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项目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10.0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6.0 注: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1.0%。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

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13、技术标准化管理办法

技术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通过标准化宣传、普及、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标准化认识、觉悟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技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更新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过程、标准实施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凡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均应根据生产实际制订出企业产品标准,并定期进行标准监督检查和复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各经营单位。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技术标准化工作由公司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工作机构与人员包括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经营单位的标准化专兼职人员。 第六条技术中心作为技术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和推进公司和各经营单位技术标准化战略和工作规划。 (二)负责公司主要产品通用标准的查询、更新和建档。

(三)负责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审核发布、贯彻及落实工作。(四)负责督促、检查、指导、评价、考核各经营单位的技术标准化执行工作。 (五)组织和实施技术标准的培训、技术标准的研究 (六)定期组织对公司各单位企业标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排查,组织企业标准的申报、评审和备案工作,对内部企业标准的有效性每年第一季度进行确认标识,每三年对企业标准组织复审和报备。 (七)指导或协助各经营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公司标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决策,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核公司的技术标准化战略和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司所有产品的企业标准评核与审批工作; (三)负责对公司产业各类技术标准重大问题进行技术决策。 (四)负责组织公司外文标准翻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翻译文本的技术、标准化审核。 第八条各经营单位标准化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组织推动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其职责为:(一)制定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战略和工作规划。 (二)落实公司安排的各项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单位的企业标准。 (三)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技术要求,并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组织修订与完善。 (四)负责本单位技术研发、对外技术合作、客户协议中的标准制定。 (五)负责本单位企业标准有效性和可行性年度定期确认与标识,以及每三年企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的准备 3.1 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的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的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的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的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的测定 4.1 出糙率的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 根据待测样品谷粒的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的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 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的稻谷和米粒。

c. 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 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的谷粒并称其糙米和谷粒的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的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 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的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 4.1.2 小样法 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的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他同类型号的实验室精米机. 4.2.2 测定方法 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的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的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的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的水平. 4.2.2.3 碾磨后的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的筛子除去胚片和糠屑. 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 结果的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 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的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 4.3.2.1 精米样品的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的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的精度为糙米去糠率的10%±0.5%. 4.3.2.2 整精米样品的分离 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的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 结果的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农业标准化概念

农业标准化 一、农业标准化概念 农业标准化是指以农业为对象的标准化活动。具体来说,是指为了有关各方面的利益,对农业经济、技术、科学、管理活动中需要统一、协调的各类对象,制订并实施标准,使之实现必要而合理的统一的活动。其目的是将农业的科技成果和多年的生产实践相结合,制订成"文字简明、通俗易懂、逻辑严谨、便于操作"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向农民推广,最终生产出质优、量多的农产品供应市场,不但能使农民增收,同时还能很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其内涵就是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工艺流程和衡量标准 二、农业标准化主要对象 农产品、种子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卫生要求;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等。三、农业标准化标准体系 主要是指围绕农林牧副渔各业,制定的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系列标准的总和,还包括为农业服务的化工、水利、机械、环保和农村能源等方面的标准 四、农业标准化主要内容 农业标准化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七项:①农业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它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的标准。主要是指在农业生产技术中所涉及的名词、术语、符号、定义、计量、包装、运输、贮存、科技档案管理及分析测试标准等。②种子、种苗标准:主要包括农、林、果、蔬等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品种种性和种子质量分级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及检验方法等。③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要求制订的标准。主要包括农林牧渔等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分级、试验方法、包装、运输、贮存、农机具标准、农资标准以及农业用分析测试仪器标准等。④方法标准:是指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而制订的标准。包括选育、栽培、饲养等技术操作规程、规范、试验设计、病虫害测报、农药使用、动植物检疫等方法或条例。⑤环境保护标准:是指为保护环境和有利于生态平衡、对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污染源检测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制订的标准。例如水质、水土保持、农药安全使用、绿化等方面的标准。⑥卫生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体和其它动物身体健康,对食品饲料及其它方面的卫生要求而制订的农产品卫生标准。主要包括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及其它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允许量的标准。⑦农业工程和工程构件标准:是指围绕农业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以及农业工程构件等方面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订的标准。如塑料大棚、种子库、沼气池、牧场、畜禽圈舍、鱼塘、人工气候室等。⑧管理标准:是指对农业标准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订的标准。如标准分级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及各种审定办法等。

技术标准体系管理办法

龙头电子生产技术部受控文件 文件名称:技术标准体系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 生效日期: ********* 版本号: A/0 受控正本受控副本 编制: 审核: 批准:

6.2技术标准的配备 6.2.1标准的配备是依据标准开展生产、经营和科研活动的前提。各所属部门应配备与工作范围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标准。 6.2.2各所属部门提出的标准需求和采标建议统一纳入生产技术部标准化工作规划,进行技术标准体系维护。 6.2.3配备标准包括纸版和电子版。 纸版标准资料库由编制单位负责日常管理,须使用人员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借阅手续。 电子版标准由标准化办公室存共享盘,服务器公享盘查询地址\\172.16.9.6,有权限使用人员可根据相应权限进行下载或浏览。 6.3标准的宣贯 6.3.1生产技术部应对新发布的标准开展宣贯学习,将技术标准的宣贯列入培训工作计划。 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标准化体系知识宣贯,对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基本知识进行培训; 各所属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执行技术标准的宣贯,在标准发布后通过主管培训、发文(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自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促使该标准涉及的所有岗位人员能够理解、熟知并按标准的技术要求、流程进行作业; 各所属部门应建立各岗位执行技术标准明细,建立并完善各岗位人员接受技术标准培训及考核情况档案。 6.3.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各所属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6.3.3已纳入公司技术标准体系表中的推荐性标准,以及公司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按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 6.3.4按标准生产的产品,可以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已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6.3.5公司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6.3.6新产品研制、产品改进、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应符合标准化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 含量指标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 1106-2006)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农业部各种肥料标准规定及检测方法

常见肥料检验项目和标准 1.复混肥料检测项目:总氮、有效磷、钾含量,水分,粒度,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氯离子。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1.1. 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 8572-88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3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50% 。在酸性介质中还原硝酸盐成铵盐,在触媒存在下,将有机态氮或尿素态氮和氰氨态氮转化为硫酸铵,从碱性溶液中蒸馏出氨,用过量硫酸标准溶液吸收,以甲基红- 亚甲基蓝乙醇溶液为指示剂,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反滴定,即可间接计算出氮含量。 1.2. 有效磷含量测定磷钼酸喹啉重量法GB/T 8573-1999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2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30% 。用水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EDTA )溶液提取复混肥料中的水溶性磷和有效磷,提取液中的的正磷酸根离子,在酸性介质中和喹钼柠酮试剂生成黄色磷钼酸喹啉沉淀,用磷

钼酸喹啉重量法测定磷的含量。 1.3. 钾含量测定四苯基合硼酸钾重量法GB 8574-88 。钾含量<10%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 0.12%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24% ;钾含量10~20%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3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60% ;钾含量>20%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39%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73% 。在弱碱性介质中,用四苯基合硼酸钠溶液沉淀试液中的钾离子(如试样中有氰氨基化物或有机物时,可先加溴水和活性炭处理),所得沉淀经过滤、洗涤、干燥后称量;为了防止铵离子和其它阳离子干扰,可预先加入适量的甲醛溶液及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盐(EDTA )使铵离子与甲醛反应生成六亚甲基四胺,其它阳离子与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络合。 1.4. 游离水含量测定 1.4.1. 真空干燥法(仲裁法)GB 8577-88 。水含量≤2% ,绝对差值0.30% ;水含量>2% 。绝对差值0.40% 。存在于试样中的水经二氧六环或无水乙醇萃取后,利用水与卡尔?费休试剂进行定量反应。 1.4. 2. 真空烘箱法GB 8576-88 。水含量≤2% ,绝对差值0.20% ;水含量>2% 。绝对差值 0.30% 。在一定温度下,试样在电热恒温真空干燥箱中减压干燥,失重表示为游离水含量。 1.5. 粒度测定。用一定规格试验筛,江实验室样品分成不同粒径的颗粒,计算百分率。 1.6. 水溶性磷含量测定同有效磷含量测定。 1.7. 氯离子含量测定。氯离子含量<5%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2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30% ;氯离子含量5%-25%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3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0.40% ;氯离子含量>25% ,平行测定的绝对差值≤0.40%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 0.60% 。在酸性溶液中加入过量的硝酸银溶液,使氯离子转化成氯化银沉淀,用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包裹沉淀,以硫酸铁铵为指示剂,用硫氰酸铵滴定液滴定剩余的硝酸银。 2.农业用尿素检测项目:总氮、缩二脲、水分、粒度。GB 2440-2001 《尿素及其测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尿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氨和二氧化碳合成制得的尿素,分为工业用和农业用二类。其主要用途为在农业上用作肥料,在工业上用作塑料、树脂、涂料、医药等工业的原料。 尿素的技术指标要求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原则上示范区以县为单位,每个示范区只能选择一种示范类型;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 第七条示范区要以“米袋子”、“菜篮子”项目为重点,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八条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专门机构人员。 第十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第十二条示范区以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内容包括: 1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高质量供应; 2组织制定需要的地方农艺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农产品等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4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冷藏、加工、运输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三条充分利用现有检测力量,开展农业监测工作;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手段,依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有计划地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和质量培训。 第十五条示范区应建设成标准体系结构合理,示范产品的产、供、销各环节实行标准化管理,示范产品质量好,市场旺销,生产发展,农民增加收入,效益显著的商品基地。

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遵循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设计部各技术标准审批、执行与管理事宜。 3.责任 设计部负责技术标准的管理,包括识别并确定适宜的各种技术标准;负责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二技术标准的管理内容 1.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和国军标。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标准的性质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号前带 /T)”两种。 (1)强制性标准一般是有关安全的标准,国家强制要求执行; (2)推荐性标准由国家推荐执行,但是如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执行的标准,或者企业在产品的包装等处明示执行的标准,不管其标准性质如何,均相当于强制性标准,需要强制执行。 3.国军标 国军标是为了保证军用元器件的质量,对元器件所制定的一系列的标准与要求,以备对部队等部门提供优质的元器件。

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军标认证,是依据国家军用标准的认证。其认证机构是由原国防科工委授权的中国军用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它独立于元器件的生产方和使用方,所以属于第三方认证。 质量认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于元器件生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对其所生产的元器件进行鉴定或考核,合格者列入合格产品目录(QPL)或合格生产厂目录(QML)。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军标的发放要定期搜索,及时根据国家规定更新新版本。 三技术标准的执行 1.设计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相关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任何人在工作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工艺、降低标准。否则,所引起的质量事故将按生产质量管理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2.设计部各种质量验收、检测活动,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执行。符合标准的设计样图和技术文件予以审批,不符合标准的设计图样及文件予以返工。 四标准化审查 1.标准化审查是检查核对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是否正确、有效的贯彻各级、各类标准的重要手段,在产品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工作图设计的各个阶段应进行相应的图样及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对图样及设计文件标准化审查的全部记录将是评价设计质量的依据之一。 2.标准化审查基本任务 (1)检查图样、技术文件是否正确地贯彻了国家现行各级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提出并纠正不符合各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缺陷、差错。有效地实施对图样、技术文件质量的技术监督。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 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 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 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 附件1: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NY/XZSP TG 302.57-2015) 1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3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719.1~719.3—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Environmental impact testing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soybean 2003-12-01发布 200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 ICS 65.020.99 B 20

目录 NY/T 719.1-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生存竞争能力检测 (1) NY/T 719.2-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2部分:外源基因流散的生态风险 检测 (9) NY/T 719.3-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第3部分: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检测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719.1—2003 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第1部分:生存竞争能力检测 Environmental impact testing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soybean - Part 1: testing the survival and competitive abilities 2003-12-01发布 200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 ICS 65.020.99 B 20

NY/T 719.1-2003 前言 NY/T 719《转基因大豆环境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1部分:生存竞争能力检测; ——第2部分:外源基因流散的生态风险检测; ——第3部分: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检测。 本部分是NY/T 719的第1部分。 本部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南京农业大学、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彭于发、彭德良、喻德跃、强胜、李宁、付仲文。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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