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

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 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复旦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获得学籍。

入学时,新生须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及“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除外。

第二条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开学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申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的,按被编入年级的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学校或院系提交推迟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迟注册期以两周为限,三天以内由院系审批,四天以上至两周由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申请者方可推迟注册。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能够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规

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不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进行注册。

第七条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学分是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所获得的分值单位,用于表明学生修读课程的学习量。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数以教学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在所属专业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按学校招生时公布的专业年缴费标准于每年初预缴学费;学生修完所属专业要求最低学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等于所属专业年缴费标准乘以标准学制。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实际修读学分总量进行结算;实际修读学分总量如超过所属专业要求最低学分数5学分以上,学生须按学校公布的标准补缴超出部分的学分修读费。

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学分计入其实际修读总学分。

学生于学期中退课的,须根据所退课程的学分数按学校公布的标准缴纳修读费。

第八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要求,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九条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专业标准学制年限加上延长修业期的最长年限)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休学和修业年限。

第三章选课修读

第十二条已注册的学生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一)学生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在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课程。第一至四学期,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应不少于20学分。

(二)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复旦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学生经过另一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可获得复旦大学颁发的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等证书。

(三)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办理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四)学生未经选课,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四章免听

第十三条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经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除教学培养方案有规定的课程外,选课后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申请免听。对于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仍须参加相应课

程的考核。

第五章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选课以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及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

考核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70%。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经批准,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F计。

第十七条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大病或突遇意外导致伤残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缓考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审批后,允许缓期考试。缓考成绩按实记载;缓考缺考者,成绩以F计。

第十八条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及格,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重修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六章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条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核成绩也可按P、F方式记载。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她校修读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规定》予以认定,并转换和记载。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期间,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下列学生,不予转专业:

(一)已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年限者;

(二)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

(三)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第二十四条除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学生如遇下列情况,由学生本人申

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转换到其它合适的专业:

(一)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二)经学生原所在院系确认,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本校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休学是学生经学校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在校修读。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当休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不享有在校注册生权利。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每次休学时间自开始休学之日起不少于一学期,累计休学不超过二年。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奖学金。

(四)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具体操作依照《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五)除上述(四)规定外,因其它原因休学者,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可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第三十条复学是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后恢复在校修读。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由所在院系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安排其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符合第五条第(三)、(四)项和第三十条第(二)、(四)项规定,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当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提起申诉。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属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能够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的90%以上,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者在结业证书签发之日起的二年内,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结业后返校修读课程若干规定》按学分缴费后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学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对于未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申诉

第四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包括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在内的全校普通本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委培生(武警国防生、联合培养学生)的学籍管理,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要求,则遵照其专门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 9月1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本科生转专业的各项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本科生可在第一或第二年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凡进入第三年(含)以上、已有转专业经历(包括提出申请后未获准转专业者)、已有转学经历、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本科生,不能申请转专业。学校在招生时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学生的申请及录取工作均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四条每年度各院系须按学校要求、并根据所辖各专业一年级在读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上报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

第五条教务处在每年春季学期经过教务处网站及院系公布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各院系的考核规则以及经过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受计划数。

第六条院系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转专业的考核规则,并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院系须安排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接待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咨询。

第八条学生应仔细了解教务处网站上公布的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的相关内容及各院系的考核规则,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复旦大学URP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同时在网上提交转专业申请。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逾期教务处不再接受申请。

第九条报名后学生应主动了解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的咨询时间和地点,并按照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公布的考核时间、地点和规则参加考核。考核由各院系安排,学校不作统一规定。

第十条在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截止后,教务处将及时公布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接受院系。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转专业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考核前书面告知相应院系。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院系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录取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接受计划数。

第十三条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四条被新专业录取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新专业报到注册。院系应为转入本院系学生到教务处集中办理学生证等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院系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规定》,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教学计划变更及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纪律检查部门对转专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