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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的补充规定

深圳市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的补充规定
深圳市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的补充规定

深圳市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解决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办证效率,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结合深圳市排水设施的实际情况,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工业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含产业废水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按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程序到水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产业废水排放的应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二)新建住宅楼、办公楼等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水户应办理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其中的经营单位仍需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没有排放污水的经营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市、区水务部门应出具无排放污水、不需要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相关证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排水单位以单位名义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新建的住宅楼、办公楼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已投入使用的,由业主或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

(四)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向水务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不超过该工程的施工工期,未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的,不予排水设施验收合格。

(五)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如从事餐饮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建隔油池;从事美容、美发项目的

应设毛发收集池;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加油项目的应设隔油沉砂池。以上所列经营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无需提供水质分析报告。

(六)含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排泄物的污水须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需要提供水质分析报告。

(七)社康中心等不排放医疗废水的小型诊所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能够提供卫生局颁发的执业证书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证明材料的,可以不提供水质分析报告。

(八)新建建设项目需按相关规范建设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方予以排水设施验收合格;未建设化粪池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办公、住宅等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水户,若排水接管正确,则予以排水设施验收合格,但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承诺一旦直接排水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害,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水质轻微超标,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主管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限期整改。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仍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4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 (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档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年度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排水户名称(章) 排水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 ] 延期申请[ ] 张家港市住建局

填表说明 一、本申请表所有内容必须由排水户申请人如实填写,内容要具体, 申请表封面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 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档案编号、申请年度、申请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本表第一、 二、三、四部分由排水户申请人填写。 四、封面部分“申请类别”一栏,申请人如果是首次申请,请在“首 次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如果是延期申请,请在“延期申 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 五、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七、“排水户基本情况”部分,“用水量”、“排水量”应如实填写, 并提供相关依据,“污水处理方式”如是委托处理,在相应的方 框内打勾即可,如是自行处理,还需注明污水处理方式。 八、“排水户排水水质情况”部分,应按照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 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填写。 九、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十、有关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 成不必要的延误;

一、排水户基本情况: 排水户全称 详细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电话联系人姓名电话电话 排水(建设)项目名称: 排水项目性质产业类污水生活类污水其他用水量(m3/d)排水量(m3/d) 用水总量 其中 自来水量 其中 自备水量 总排水量 其中生产 (含餐饮) 污水量 其中 生活污水量 污水处理方式(□中打“√”)自行处理污水处理 工艺 专用检测井 (□中打“√”) 有委托处理无 住宅类 (含商住、商办等) 基地面积 (m2) 总建筑面积 (m2) 住宅面积(m2) 商场面积(m2) 办公楼面积(m2) 餐饮面积(m2) 产业类(含宾馆、医院、餐饮等)主要产品或服务: 主要原料: 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生产流程(框图,可附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框图,可附图):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河北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市排水主要指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降雨径流(含雨、雪水)和其他废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下文是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输送、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城市排水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市排水管理部门、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排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排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项资金的投入。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气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区防汛,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

深圳市龙华区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龙华区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称“环保水务局”)为区排水主管部门,统筹全区排水管理工作,接受市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依法委托排水管网运营单位进行排水管理。 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对排水管网进行运营维护,对排水管网进行维修,对排水管网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和调查,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提供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服务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排水管网运行安全。 第五条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属地排水管理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环保水务局、辖区街道办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第九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环保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建

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公告

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的公告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办证对象 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学校、医院、宾馆、洗浴、洗车、餐饮、娱乐经营等活动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申报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有关专用检查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排放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质检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法人代表(排水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须知 1、排水水质数据须是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监测报告,须有CMA计量认证标识。 2、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应是同一个单位,加盖的公章与“申报单位名称”相符,法人签名及法人章齐全,“地址”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 3、“单位性质”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单位类别”分为:餐饮、金属制造、医院、化工和其他五类;“排水性质”分为:雨污分流、雨污合流两种,“排入系统”及“排水管管径”与申请单位污水排入的管网系统实际情况一致;排水平面图需与实际情况相符且清晰指出接口位置、编号、排水量、排水流向;不能加压排水,不可有无故空缺项。 4、商贸等既无原材料也无产品产出的企业无需填写“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一栏,“自来水用水量”需提供至少近三个月的水费单据作为依据,“排污水量”一般取月均用水量0.9,安装排水流量计的企业可参考其流量计统计数,用水量较大的特殊行业参照相关规定计算,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在核定排水量时扣除其产品用水量。 5、“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及“污水处理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6、有独立排水口设置且安装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具备申请排水许可证的资格。 四、相关要求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0月2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 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 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深圳市排水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实施《深圳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主管部门)是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照条例对违反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将雨水管道接驳污水管道,或者污水管道接驳雨水管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市政府规定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的现有排水设施,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并同时投入使用配套排水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未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排水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征得规划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拆迁、移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三)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向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设施竣工

验收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未将排水设施建设档案报送主管部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 (五)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未将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排水设施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擅自接受未经验收排水设施移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擅自接受验收不合格排水设施移交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自建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排水设施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的罚款;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擅自接受未经验收排水设施移交的,处以五万元罚款,排水设施维护单位擅自接受验收不合格排水设施移交的,处以八万元罚款。 第六条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未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未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市政排水设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市排水系统被称为"城市生命线系统"之一,是衡量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城市生活正常运转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环节滞后或失灵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下文是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设、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运行资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业,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申请表(试用) 排水户名称(章) 排水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所有内容必须由排水户申请人如实填写,内容要具体,申请表封面应加盖单位公章。 2、本表应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A4型纸正反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3、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4、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图纸均折叠成A4大小。 5、“基本情况”部分,“用水量”、“排水量”应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依据,“污水处理方式”如是委托处理,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即可,如是自行处理,还需注明污水处理工艺。 行政许可条件 1、如实提供有关污水排放情况和资料;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3、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行政许可需提交材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6、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7、其它材料详见本表第四项——所附材料参考目录(根据企业性质确定)。 核发范围 核发范围:指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注:新建、改建、扩建等在建工程应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勘察→办理→审批→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3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3项,地级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排水户需向市政管养的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住建委负责实施;排水户需向城区管养的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区住建局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令152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符合的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建设部令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0301实施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

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8-27 执行日期:1999-10-1 生效日期:2004-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

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无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排水规划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应当按照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京水务法〔2010〕26号)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水务法〔2010〕26号) 信息来源:北京水务网站作者:北京水务网站时间:2010-05-06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市容市政管理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市排水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现将《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doc 附件2:北京市排水登记证.doc 北京市水务局 2010年5月6日 —1—

附件: 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公共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并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户的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办理专用排水管线接入手续,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2—

第六条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 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申请领取排水证书。 未取得排水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第七条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工业企业、汽车维修及洗车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餐饮服务类企业等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按照重点排水户管理。 写字楼、大型综合商场、物业服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学校以及其他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按照一般排水户管理。 第八条重点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或者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或者登记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3—

排水类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服务复习课程

排水类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服务 项目采购需求 为做好排水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我局将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协助开展我区排水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具体需求内容如下: 一、项目背景 随着强区放权改革深入实施,我区排水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量从2016年68宗增加到2017年164宗,环比增加141%。结合深圳市罗湖区经济快速发展、强区放权、东进战略、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工作具体形势,我局预计2018年审批量将增加至200宗。为此,我局拟通过引进第三方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方式,为我局提供专业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排水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从而提升排水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具体技术要求 1、工作目标 第三方服务单位依照《深圳市排水条例》、《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排水方案编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排水类审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为我局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提供技术依据。

2、工作内容 (1)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排水方案,包括排水设计方案审批,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排水许可,排水设施验收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审查,受理符合要求的排水方案,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或个人);现场勘察照片留存归档(时间、地点、项目名称)。 (2)对已受理的排水方案,组织现场勘察、安排技术审查、汇总、整理形成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反馈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3)对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排水方案,进行技术复核,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对技术审查意见负责,书面报送我局。提交的技术审查工作成果,能够作为我局进行行政审批的技术依据; (4)协助排水类事务群众咨询及相关问题的协调解决,完成我局安排的与排水方案技术审查相关的工作。 3、工作量 (1)排水设计方案审批技术审查,预计一年约25宗; (2)城市排水许可(建设项目)技术审查,预计一年约30宗; (3)排水设施验收技术审查,预计一年约25宗; (4)城市排水许可(非建设项目)办理,预计一年约120宗。 (5)排水技术咨询服务。

无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

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镇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污水收集的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以及城镇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涌等。 城镇排水设施包括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全市排水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排水规划由各区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市级规划、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制定改造规划,逐步实施。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自建排水设施需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驳手续。在责令办理通知书下达30日后仍未办理申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 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并排放至受纳区(江河、河道、海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污泥处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与执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温州市市政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本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水利、环保、公安、国土、交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

公用集团)所属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负责运营或托管运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排水设施可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监管由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 专业资料. .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一城一网一主体”的要求,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有偿使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广污泥综合利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住建委应当会同市城管与执法、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编制市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第九条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安排相应的管网、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设施。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市住建委应当根据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业园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的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配套建设计划。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受理时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排水户 填表日期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

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归档一份。 2、表格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本表“一、基本情况”和“二、排水管网情况”、“三、排水水质情况”的内容由排水户(申请单位)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地填写。“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填写。 4、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5、本表封面的“申请类别”一栏,申请人如果是首次申请,请在“首次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如果是由于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浓度等许可内容变更重新申请,请在“变更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如果是延期申请,请在“延期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基本情况”部分“用水量”、“排水量”需提供相关依据,“污水预处理方式”如是委托处理,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即可,如是自行处理,还需注明污水处理工艺。 6、“排水管网情况”需填写所有排水口设置情况,雨水排放口不需要填写“排水量”及“有无在线监测装置及检测项目类型”项。 7、“排水水质情况”应按照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填写;拟排放污水的新排水户应附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8、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9、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名。

一、基本情况

二、排水管网情况

三、排水水质情况(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质标准的项目) 注:1、排水户存在多个排放口的,应按排水口编号分别填写各个排水口的水质情况。 2、雨水排水口可不填。

深圳建设项目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自查报告.doc

编号: 第号 年月日 深圳市建设项目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自查报告建设项目名称:(单位盖章) 建设地址: 办公电话:环保负责人: 手提电话: 总投资: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万元人民币原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编号:批复时间: 一、生产规模 1、生产线名称及数量(不同生产线分列): 2、产生污染物工序及产生的污染因子、排放量情况 3、生产规模情况与环保批复是否有变动(如有,需简要说明) 二、环保设施建成情况: 1、工业(经营)废水处理设施台(套); 2、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台(套); 3、废气处理设施台(套); 4、噪声处理设施台(套); 5、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委托处理情况: 6、其它: 三、环保设施设计、施工情况: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四、申请试运行开始时间:年月日 五、环保设施自查情况(√) 序号自查事项备注1()产生的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处理设施 2 ()排放口是否满足监测采样的要求 3()排放口是否已安装计量装置 4()排放口是否已安装统一标志 5()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操作规程是否已悬挂 6()处理设施管线走向是否已标识 7()设施主要设备名称是否已标识 8()处理设施维护、检修安全防范事项及警示标志是否已悬挂 9()存储的药剂理化性质、反应条件、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已悬挂 10()是否制定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11()是否建立了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12()是否已安装废水自动监控联网设备(批环保复中有要求) 13()是否已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联网设备(批环保复中有要求) 14()是否已安装安全防护栏 15()是否已铺设调节池检修口安全防护铁网 16()是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六、说明 有关解释: 1、建设地址:指生产经营地址。 2、总投资:指项目实际总投资。如与注册资金相同,可填注册资金;如不同,按实 际投资填报。 3、环保总投资:指建设项目投入到环境保护方面(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生态保护措 施等)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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