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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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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法规篇一

电子合同(E-Contract)

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同是保障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方式,网络世界与电子商务中亦然,具体到网上合同的效力问题,与一般合同相比,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以电子文件方式存在的合同效力如何通过网络以“双击”(double click) “同意”(I agree)键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而可以使合同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显然,这两个问题对发展电子商务至关重要。在这方面,中国内地目前已出现若干相应案例。

对于以电子方式存在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国的《合同法》已有明文承认其合法效力。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且,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第11条第1款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有其它约定,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可以通过资料信息表达。”

对于通过网络双击同意键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具备承诺的要件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中国,这种合同可以归为格式合同(即合同的内容是由一方确立的,另一方只有选择签与否的权利,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的一种,与软件销售中经常使用的拆封授权契约(shrink-wrap agreement)(不仅属于定型化契约,当事人在拆封前往往无法知道合同的内容)十分类似,

虽然国外法院在有关拆封授权契约的案例中有着不同的判决,但也基本承认了其应具备的承诺的效力。

另外依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所确定的原则,网络上之格式合同属于法律上格式合同的内容,只要相对人有机会了解合同之内容并表示同意,该合同即为有效。

我国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上格式合同的效力,但是依照各国一般立法例,满足“相对人有机会了解条款内容”和“明示同意”两个条件的网络格式合同会得到法律承认,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主张。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1款: 契约之一般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者,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明示其内容显有因难者,应以显著之方式,公告其内容,并经消费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该条款即为契约之内容。

而电子合同则更进一步,当事人在签约时完全可以了解合同的内容,所以,对这种方式成立的电子合同,如果其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且符合中国民法中“诚实信用、等价有偿” 的原则(因为在这类契约中,往往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情况,如B2C电子商务中有的商家提出的无论商品有何瑕疵,消费者只能请求免费修理,而不能退货或求偿的条款等),则不应仅因为其承诺方式的特殊性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一、国内第一起网站状告网民案件—“易趣网诉用户加里森案”

【案件简介】加里森从2001年3月起在易趣网的交易平台注册,享受免费服务。同年7月1日起,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并在网上发布《服务协议》供用户确认,但加里森自言: “协议长达67页,没仔细看,就按了‘确认’键。”此后,一直到9月24日,加里森已欠下网站1300多元的服务费却还不自知,直至被告上法庭才如梦初醒,最后不得不悉数付清服务费。【本案评论】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网上的注册协议就具备上述要约的形式,网络服务提供方就是要约人,而受要约人就是网民,一旦同意要约就表示作出承诺,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

网上注册的方式,属于法律所认可的合同形式,一经订立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遵守。

本案中网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要约人的身份而随意“确认”,无意之间作出了承诺,一旦不能兑现承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不是随意妄为的世界,网民一定要明确自己在看什幺,要对自己的承诺行为负责,不要轻易“确认”。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要营利无可厚非,但协议应简短、明了,避免故弄玄虚制造陷阱。

此外,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指出:“对提供网络平台出租的易趣来说,收取租金是单方面的权利。它以前不收是对权利的放弃,现在要收也无可厚非。只有一点,收费是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这需要通知用户,给他们选择权。” 此项意见值得网站注意参考。

二、三名在校大学生一审告赢淘票网

【案情】2009年4月21日7点左右,中国政法大学的大一学生小杨在淘票网上以非会员身份从北京天益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游”)名下的淘票网给家人订购了3张从成都飞往北京的南航6折机票,每张单价855元。上午8点,小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支付了票款。付款后,淘票网给小杨发来短信,“您的票款已支付,2小时左右把票号发到您的手机上”。但是到12点多,小杨却收到淘票网短信称:出票不成功。

小杨以为航班取消,便打电话到南航确定航班,却被告知航班并未取消。第二天下午,小杨接到淘票网电话,称南航取消了座位所以无法出票,要求小杨要么补足差价重订别的价位的机票,要么接受全额退款。小杨明确拒绝对方的两种处理结果,认为货款已交,淘票网理应出票。但是由于交涉不成,又赶时间,只能从另外一家网站重新订购7折机票,额外支付了681元。

事情过后,小杨越想越气,“学法律的人遇到这种事情不能沉默”,她决定通过法律维权。小杨的想法得到了大二年级的师兄施学渊和师姐蒋菁的支持,施学渊和蒋菁以公民代理身份帮小杨打官司。

施学渊说,淘票网对会员有一些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对小杨的诉讼很不利。后来施学渊想到,只要证明小杨不是会员就可以不受免责条款的制约,尽管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但是想到这一点,还是令他兴奋不已。2009年4月底,小杨向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益游赔偿损失¥681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2009年8月上旬,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向天益游支付了票款,天益游未能履行合同给小杨造成了损失,应赔偿小杨损失¥680余元。

一审判决后,天益游提起上诉。目前,施学渊他们正在准备二审开庭应诉。

三、网购歌星唱片却拿不到货组织方被判返还歌迷钱款

【案情】周小姐系张杰上海歌迷会成员,2007年10月,上海某贸易公司通过网络联系周小姐,称将在2008年1月举办张杰签名演唱会,若订购10张张杰唱片便可获1张签名见面会门票。此后,周小姐代歌迷会成员出面分6次共向对方支付了13.35万元订购4500张唱片,然而,该公司却一直未将张杰唱片交付周小姐,张杰的签唱会也是几度推迟。2008年8月,周小姐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判令上海某贸易公司退回其唱片款13.35万元。

上海某贸易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

【法院判决】2009年2月中旬,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上海某贸易公司在收取周小姐购买唱片的货款后,未履行交付周小姐唱片的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因此,周小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上海某贸易公司返还周小姐所订购张杰唱片货款¥13.35万元。

中国已实施《电子签名法》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11条中将合同的书面形式创造性

地进行了扩充解释,“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合同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第32条规定,书面形式合同一般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为成立要件。而由于数据电文的特殊形式,传统的手写或印章签名无法被有效应用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中,因此,《合同法》颁布以来,缺少有效签名的数据电文的合同地位基本是有名无实。

要使数据电文合同“名符其实”,就必须解决与其相配套的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和商业实务中的有效性问题。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

该法第2条进一步将数据电文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并对数据电文作为法律文件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电子签名法》第14条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为解决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使用电子签名的交易安全问题,《电子签名法》参照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电子签字示范法》和其他各国已有的《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设立了电子签名第三方认证制度(参见第16条)。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界定依从“技术中立”原则,即原则上承认各种形态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而不在法律中确定电子签名应使用的某种具体技术和手段,同时,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作一般描述性界定。也就是说,只要技术上能满足“可靠的电子签名”(第13条)的法律要求,就可认定以该技术设定的电子签名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目前各国电子商务实践来看,数字签名作为电子签名中的一种,无论在交易安全合同真实性、完整性及使用成本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在信息技术发展的现阶段,已成为公认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而所谓“数字签名”,是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算法和散列函数算法,也称:哈希(Harsh)函数算法,来变换电子记录,形成的用以确认签名人身份、证明电子记录完整性的技术。

一、电子签名法第一案:手机短信也可作证据!

【案情】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ⅹⅹⅹⅹ”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2006年7,8月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第8条的规定,经法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

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法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篇二

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子支付现状安全法律对策

引言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

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法律问题析。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网上电子支付含义

网上电子支付是以金融电子化为前提的。所谓金融电子化,是指电子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电子科技设备,替代人工操作和纸面记载形成电子化银行,如“无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在金融电子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支付虽然起初不是为了电子商务而设计的,也不是单纯为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但却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作为一种现存的支付方式,网上电子支付是相对于传统的支付方式而言的。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1]一是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化,就以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信函、电报等来进行资金流转的信息传递;二是以某种形式的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票据,信息的递就是资金的传送。对此,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电子支付的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本文中所论述的是属于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2]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结构和银行等通过Internet 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方式来实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的创新,银行作为社会信用的支付中介功能也在这一大背景下获得了质的突破,电子支付就是银行信用中介功能的金融电子化表现,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综合成本的降低,实际上也就减少了国家相应的经济投入。电子支付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支付构成了电子商务整个活动中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电子商务的运作实际上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机统一,其中资金流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最为重要的一步。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两种网上交易模式B to B(企业对企业)和B to C(企业对消费者)无一不对电子支付阶段存在很强的依赖性。

二、网上支付工具

支付最终都要落实到交易双方银行存款账户的数字转移,落实到不同银行之间的清算问题,因而,研究网上支付,必须研究网上支付工具。目前经常被提及的网上支付工具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指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

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是进行网上支付的基础。[3]可见,电子货币是利用银行的电子存款系统和各种电子结算系统进行金融资金转移的方式。它是计算机介入货币流通领域后产生的,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要求资金快速流通的产物。电子货币作为新型支付工具,既可以在Internet 环境下存在和运行,也可以在不以Internet 为基础的一般电子支付系统背景下产生。Internet 的意义在于为电子货币的发展提供了革命性的机会,从而形成真正的货币层面的电子支付形式。所以,电子货币可能是网络银行的服务之一,也可能脱离网络银行的范围,但其趋势是成为网络银行支付业务的主体部分。电子货币的类型主要有: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子钱包等。

(一)、信用卡

信用卡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授权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和金融工具。信用卡的主要功能有:(1)ID 功能,证明持卡人身份。(2)结算功能,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享受服务的款项。(3)信息记录功能,将持卡人的属性、对卡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数据记录在卡中。信用卡的支付模式有四种:无安全措施的信用卡支付、通过第三方经纪人支付、简单

信用卡加密支付、SET 信用卡支付。

(二)、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又称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能被客户和商家接受的、通过Internet 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

(三)、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

(四)、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通常也叫储值卡,是用集成电路芯片来储存电子货币并被顾客用来作为电子购物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形式。

三、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一)、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平台这个市场也获得了非常良好的发展前景,然而,有市场就必定会有竞争,随着发展形势的大好,网上支付平台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有些网上支付平台为了能够获得生存、发展,不惜破坏交易市场的秩序,比如说盲目地降低交易手续费用等等,直接导致了市场的无序性。这就需要立法部门加强法律建设。《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合同法》里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肯定,这无疑大大的鼓励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成体系,有待于完善。例如,修订或改订我国的《票据法》已经是当务之急。因为《票据法》的严格规定,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网上支付的进行,承认电子文本的效力,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确的。面对电子商务的浪潮,法律明显的表现出了滞后性,这从客观上制约了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开展。国家应组织力量进行相关的法律研究,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

(二)、加强网上支付中对消费者的保护

消费者在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购物的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比如说对商品质量的购买风险,对购物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泄漏风险等等,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制约着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而要想真正促进网络购物的顺利发展,就必须及时地加强网上支付中对消费者的保护,这样才能够适时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利益,也才能够使其感受到被保护,从而更加放心地开展网络购物实施网上支付。具体的实施内容包括了以下几点:(1)保证自身机构的安全性。计算机网络尽管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快捷,但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安全性,而网上支付平台

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性,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杜绝网络不安全性能的侵入,比如说病毒、黑客等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2)提高自身机构的责任意识。消费者通过自身机构实施交易,而一旦在交易的环节中出现任何的问题,网上支付平台都应该及时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毕竟作为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给予相应的安全保障,否则只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利益。第三,健全自身机构的制度。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能够保证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有序性,而网上支付平台必须积极地、及时地建立、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约束整个交易过程,也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三)、明确、协调网上支付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保障后续网上交易的必要前提,而只有先明确、协调网上支付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够在实践的过程中处理好各种问题,也才能够保障各方的利益。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了以下两点:第一,应该对收款人、网上支付平台等其他参与方在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收款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普通的民事关系,而网上支付平台在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地位则可以类推适用网上银行的规定,使其在消费者与收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明晰的权利,承担确定的义务。第二,应该对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做出更加全面的、更加客观的规范,在传统的交易观点中,要求银行对未经用户授权的电子支付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在认领银行卡或者账号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由客户对其所拥有的银行卡交易负责。但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些国家逐渐倾向于由银行对未经用户授权的支付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举个例子来说,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以及其实施细则E条例规定,用户对未经授权的电子资金划拨承担有限制的责任。按此规定,如果信用卡是经过消费者授权而使用的,消费者应当承担卡划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该卡的使用是未经授权的,则条例将持卡人的责任限制在50美元以内,如果持卡人通知发卡人时未授权划拨造成的损失少于50美元,那么持卡人的责任以承担该损失为限。如果发卡人未能告知持卡人的权利,信用卡不能识别使用者,或者发卡人没有提供给持卡人一个将其损失通知给发卡人的方法,则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加强打击网络领域金融犯罪的力度

网络领域金融犯罪问题的存在,不仅仅威胁到了网上支付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影响到了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对于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可以说既是个体存在的问题,也是宏观发展的大问题。而要想真正地做好网络购物过程中的网上支付工作,就必须积极地、及时地加强打击网络领域金融犯罪的力度。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该从立法和执法等多个层面、多个角度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才能够还人们一个健康、有序的网上交易市场。第二,提高网上交易的门槛,比如说相关的登记、记录,后续的交易记录等,这样才能够从细节上防范金融犯罪活动的存在。

(五)、完善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体系。

网络购物过程中的网上交易活动是一个动态的、多变的活动,而在这当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动态因素,从而直接、间接地影响到网上支付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要想真正做好网络购物过程中的网上交易,就必须积极完善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体系,只有开展全面的、严格的监管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网上支付行为的发展。[4]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大力推动社会监管工作的开展,积极引入客户监督机制,让客户能够全面地对网上支付机构的技术、水平以及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并且作为监管层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地促进自身工作的改革、创新。(2)建立、健全风险披露以及控制机制。作为网上支付机构,必须及时地建立起有效的内部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机制,比如说对业务运营的风险监控、对管理层内部人员以及客户的管理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做出发展对策,也才能够更加客观地做好监管工作,从而促进发展。(3)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够增强网上支付交易的公开性以及透

明性,从而有效防止潜在的洗钱风险等金融犯罪活动。(4)网上支付机构应该积极实行特许经营,比如说严格地规定网上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从而确保其在初始资本、自有资金、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能够达到一定的要求,最终最大限度地杜绝恶性竞争的局面出现。四、结语

总而言之,网上支付形式的出现满足了人们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也促进了网络购物的发展,而要想真正做好网上支付,就必须从源头上认识到其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而根据实践的特点,探索出有效的、合适的解决措施,这样才能够不断地推动网络购物过程中网

上支付的发展,使其能够更加良好地适应于社会发展的需求,最终反过来促进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P150

2、蔣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P406

3陈进、付强等编《网络银行服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p18

4、封贵平网络购物过程中网上支付及其法律问题探讨[j] 中国商贸2012-02-01 (下旬刊)总第531期

篇三

导入:什么是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任: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包括:

一、主刑: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和死刑;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附加刑:

1.罚金: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了犯罪。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1)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四)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民事责任

1.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

a)支付违约金

b)损害赔偿

c)继续履行

d)其他补救措施

2.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侵权责任:

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d)返还财产

e)恢复原状

f)损害赔偿

g)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h)赔礼道歉

二、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各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

5.扣押或吊销许可证、扣押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反各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的行政责任:

1.违反有害数据管理制度的行政责任

2.违反安全专用产品制度的行政处罚

3.违反互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4.违反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政处罚

三、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1.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刑事责任概述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5.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

6.关于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P52

1.认识电子商务中的犯罪

2.分析“混客绝情炸弹”的危害性

3.分析犯罪嫌疑人池某的动机

4.论述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二、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表现形式与基本特征

电子商务领域急剧集中了巨额社会财富,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强大,而电子商务系统正处于规范化形成中,缺乏完备的技术、管理支持和健全的法律保护,成为垂涎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种犯罪发生的诱因。

(一)危害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电子商务信息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交易内容、双方身份密钥、电子货币存取密码、信用卡密码、库存资料、商业秘密等等。这类犯罪又可分为:

1.电子商务盗窃犯罪。从传统刑法学观点来看,盗窃对象限于有形财产,随着网络虚拟空间的产生,这一观点受到很大冲击。

电子货币、信用卡等网上支付手段的财产价值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认可,同时也给犯罪人造成了可乘之机。目前对网上支付帐户的保护措施一般是设置密码、口令、配套公私密钥、身份认证等手段,但这些保护措施常会由于用户自身的疏忽或犯罪人精心的设计而被破解,从而致使帐户里资金被盗用。还可能存在仅窃取帐户密码,不直接用于存取、支付,而可能用于转让或勒索,这种情况是否单独构成盗窃罪,尚值得进一步研究。

2.电子商务诈骗犯罪。这种犯罪是电子商务领域最常见的一种作案方式,其手段更是五花八门。最简单的一种是骗取货物而不付钱。由于同上防范意识不强,一部分网民过于轻信网上信息的高科技外衣,往往会上当受骗。也存在一些犯罪分子伪造身份及认证密码、营造虚假交易网站以欺骗交易对方的情况。还有就是通过窃听、截流数据交易信息,冒充其中一方,利用时间差和双向蒙骗的手法,骗取非法利益。这类犯罪最本质的一点就是伪造身份,骗取对方信任。由于网上交易的时空间隔,交易信誉的基础有所改变,在交易中严格的身份认证过程至为关键。另外认证机构自身或其内部人员的诈骗行为也要加以防范。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井已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为了经营治理的方便,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实行电子化治理,将重要商业信息输入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便是内容之一。而犯罪人利用解码、破译口令等技术或假借交易之机刺探网上信息,比如上海曾出现过两黑客接通上海证交所计算机控制系统,并阅读到上海证交所有关商业秘密的事件。[6]还有将这些信息资料在网上披露、传播或作其他利用的情况。比照现行刑法有关规定,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目前网络上存在着许多未经许可的“网络书屋”、“音乐节目上网”。“网上影院”等,这种举止无论是将传统作品搬上网络,还是直接转用他人网上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均属侵权行为。只是复制、篡改因其无形性而变得更加轻而易举。随着网上安全治理的加强,这种行为因其实质上的违法性必将为社会所共同抵制,明确其中侵权行为在刑法上的责任也是应有之意。

5.对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的单纯攻击性行为。2001年2月7日到9日,电脑黑客联手对美国Yahoo、eBay、CMV等闻名网站进行袭击,以DDOS方式造成网路阻塞,网站关闭,损失重大。

这些黑客并无利益上要求,只是一种类似表演的行为。不能否认对电子商务网站攻击的可能性,炫耀、为竞争对手收买等动机都是现实存在的,也必然给电子商务安全运营带来威胁。(二)以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为作案工具的犯罪

1.非法交易。由于电子商务尚属新兴产业,各国对此监管都存在着空档。犯罪人利用这类交易方式的跨国性、便捷性、隐蔽性,将传统的毒品交易、军火交易转到网上,形成一个网上地下交易市场。由于各国在网上交易法律制度未建立之前会采取一段时间的观望态度,这无疑给犯罪人造成了可乘之机。但假如历时太久,让犯罪集团抢先站稳脚跟的话,那么造成的危害将会比传统地下交易有过之而无不及。网上非法交易客体与传统非法交易客体多属重叠关系,只是借用了网络信息交流这一手段。但据专家猜测网上会出现一种“虚拟毒品”,这是一种可通过网上直接传播的数码兴奋剂或迷幻剂,同样可令人上瘾,残害人的身心健康[6],这种新的非法交易客体也是在研究此类犯罪中需要关注的。

2.网上走私。网络使全球联为一体,这也为犯罪人进行走私活动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信息的查找、交易细节的磋商、货币的支付都能极为快捷地在网上完成。这无疑给走私犯罪的侦破、防范带来更大的困难。但同时这种网上信息、资金转移也能留下一些蛛丝马迹,会给司法人员提供破案线索。这种犯罪与非法交易罪的区别是其违反了有关海关法规和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3.网上色情服务。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供给商、非法网站经营者、个人在网上传播色情信息、以及卖淫中介服务等。2000年元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案。1999年,被告人刘新宇窃取他人互联网帐号和主页帐号及密码,并更改主页密码,据为己有,利用家中电脑制作完成了“SEXYPIG的性爱人屋”淫秽主页。东莞市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判处刘新字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4.利用电子交易方式网上洗钱。以虚假或真实的网上交易行为作掩护,利用网络银行的“二次密码”确认制度或者其他结算、兑付保密制度的安全漏洞,采用匿名方式在银行帐户之间进行资金转移,以达到掩盖资金非法来源的目的。这种洗钱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更具隐蔽性。

5.扰乱网上正常交易秩序。指故意制作、传播虚假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借以扰乱网上交易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行为。据报载,国内有网站为增加点击率以提高知名度,发出虚假竞拍公告,欺骗了众多的消费者。另外,删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股市价格大幅度波动,以从中牟利的案例也有报道。

6.电子商务逃税。目前各国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上并不统一,美国采取免税的鼓励政策,其他大部分国家仍主张征收一定的税。我国属于后者,因此借网上交易以逃税的行为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电子商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有的与传统形式犯罪相比只存在手段上的差异,有的确是全新型的犯罪形式,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熟悉研究。

二,电子商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电子商务与社会信息化和分工专业化紧密联系,发生在该领域的犯罪表现出一些共性,主要有以下基本特征:

1.内部人员犯罪可能性大。电子商务系统通常具有较好的安全性,而且随着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完善,电子商务将会更加安全,外部人员单凭计算机技术破解电子商务安全防护的措施比较因难。所以,电子商务系统内部人员,如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窃取秘密信息后而实施犯罪,其成功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因为内部人员管理数额极为庞大的社会财富,必然对其中一部分人强烈的刺激和巨大的诱惑力,如果技术防范欠缺,管理疏漏,有的人可能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2.犯罪高智能性。电子商务领域应用了大量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专业知识,没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难以完成犯罪。能够顺利完成犯罪的行为人大都具有精湛计算机操作技能,有

的甚至是网络技术和安全技术的专家,并且熟悉电子商务运营过程,懂得相关业务知识,因此,电子商务犯罪是一种高智能犯罪。

3.共同犯罪基多。电子商务是多个社会部门分工协作组成严密体系,每一部门分管某一部分工作,如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只负责确认交易各方身份和资信,而帐户资金的划拨由电子金融机构来完成,因此单个人实施犯罪是很困难的,因而多个部门的内部人员相互勾结,或者部门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作案,是电子商务犯罪的又一特点。

4.犯罪隐蔽性强。因特网虚拟空间的特性,决定电子商务犯罪的隐蔽性和较高的犯罪黑数。原因有三:一是利用计算信息机系统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处理的速度快,行为人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觉;二是行为人大多是内部人员,具有作案条件有利,容易销毁作案痕迹,使其罪行难以发现并被追究;其三,由于公众对电子商务安全性尚存疑虑,对于已发案件,有些单位担心报案会影响自己安全经营的信誉而隐匿不报,这也是行为无所顾忌和网上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

5.社会危害性大。电子商务系统积聚和流通着巨额社会财富,而且财富流通、交换速度也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这不仅国民经济发展甚至对社会稳定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与物质商务领域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北京天爱公共关系公司供稿域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北京天爱公共关系公司供稿

电子商务中的犯罪特征:

1.犯罪目的性强

2.非法获利性

3.犯罪的高智能性

4.犯罪的无现场性

5.犯罪被举报的少

6.犯罪被举报的少

7.防控难度大

8.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手段:

9.物理上的入侵

10.假冒计算机的合法身份

11.窃听网络封包攻击法

12.利用扫描程序发现安全弱点

13.恶性软件

14.策划拒绝服务

电子商务-分析案例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电子商务案例分析中,经营风险分析属于() A.电子商务网站背景分析 B.电子商务网站效益分析 C.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指标分析 D.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与维护方法分析2.根据美国学者的观点,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方法,以满足企业、商人和顾客的需要为目的,其所采用的手段不包括() A.增加交易时间 B.改善服务质量 C.增加服务传递速度 D.降低交易费用 3.将平面文件转变成EDI标准格式的软件是() A.转换软件B.通信软件 C.翻译软件D.编辑软件 4.与传统广播电视教学手段相比,网络教学所具备的特点是() A.远程 B.异地 C.交互式 D.电子化 5.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的核心是() A.服务器B.网络C.交换机D.存贮设备 6.微软IIS (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er)软件属于() A.浏览器B.操作系统C.数据库D.Web服务器 7.网上拍卖与传统拍卖最主要的区别是() A.拍卖主体和客体的不同B.拍卖环境和主体的不同 C.拍卖手段和客体的不同D.拍卖环境和手段的不同 8.EDI网络传输的数据是() A.平面文件B.映射软件C.标准化的EDI报文D.商品检验报验单 9.到目前为止,电子支付仍旧存在的问题是() A.速度B.安全 C.方便D.额度 10.保证数字证书难以仿造的方法是() A.CA的数字签名B.CA的承诺 C.证书持有者的承诺D.信息的加密 11.横向比较法是() A.对不同时期现象的异同点进行比较和分析 B.根据同一标准对同一时间的不同认识对象进行比较 C.指把握事物的质,识别事物的量,探求事物量变与质变及其相互关系 D.指从具体独特的现象中抽取一些主要性质,舍弃其他性质而建立的典型或标本 12.下列不属于网络广告特点的是()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https://www.sodocs.net/doc/6611248878.html,”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https://www.sodocs.net/doc/6611248878.html,”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https://www.sodocs.net/doc/6611248878.html,”域名。 B.电子签名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42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课题: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了解有害数据的种类、特征, 掌握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 责任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 教学重点: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与特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 教学难点: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案例法、讲授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一)复习引入: 提问: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有哪些? 二)讲授新课: 每课一案:(由5号杨群同学提供)“成功案例之著作权篇‘丽的香格里拉’照片网络维权” 本案的作者就是云南的一名摄影师,03年她在香格里拉拍摄了大量当地的风光照片,回来后她把其中的部分照片(8张)上传到自己的个人网站上用来供网友的欣赏与评论,可就是过了不久她惊讶的发现与以往一样,这组照片已经被国内的众多网站转载,而她对此却毫不知情,更令她感到气愤的就是,有的网站不但没有标明出处,甚至连作者的署名也进行了篡改,与以往不同,这一次她没有直接与网站交涉,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一旦通知了对方,结果肯定就是把图删掉然后矢口否认,让作者毫无办法。在与我联系后,我们对证据进行了保全,然后向对方正式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在证据面前网站虽然承认侵权但的答复就是只能按每张50到200的价格支付报酬,这显然已经不就是我们想要的结果,05年5月我们正式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二审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并支付合理支出0、16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这次网络维权应该说就是相当成功的,通过法律途径让侵权者支付了惩罚性的赔偿,值得一提的就是我在北京,而作者远在云南至始至众我们从未谋面,大多就是在网上进行沟通,可以说相互信赖也就是这次维权成功的一个基础,相同的案件我们仍在进行之中,相信通过努力也会获得圆满的结果。 一、电子商务安全概述 1、电子商务安全法目前主要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英国的《电子通信法案》 2、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规定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电子商务对现有的电子商务技术进行客观评价时,对电子商务技术不能产生限制,要给未来的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这主要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A.媒体中立 B.技术中立 C.实施中立 D.功能等同 2.()的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正式诞生。 A.《中国电信法规》 B.《计算机网络安全条例》 C.《电子签名法》 D.《电子通讯法》 3.下列关于电子代理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电子代理人是经电子商务当事人授权的代 理人 B.电子代理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 C.电子代理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是电子商务 当事人设立的一种计算机自动化交易的程序

D.电子代理人分为直接电子代理人和间接电 子代理人 4..电子合同信用卡支付货款方式中,具有确保交易数据安全、完整、可靠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用户信用卡号码不会暴露给商家等优点,而成为目前公认的信用卡网上交易的国际标准的是() A.直接支付方式B.专用帐号支付 C.安全电子交易协议D.专用协议方式 5.以下关于认证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A.认证机构本身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B.认证机构是非赢利性公用企业 C.认证机构对于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负有审核义务 D.认证机构对于证书信赖人没有任何义务6.认证机构发布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记录,是用来确认()的身份的。 A.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人B.持有特定密码的人 C.信息的发送者

D.信息的接受者 7.数字签名与传统的手书签名相比,有如下优点()。 A.数字签名中的签名同信息是不能分开的 B.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签名进行检验 C.任何人都可以对签名进行修改 D.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签名 8.S SL安全协议是最初由哪家公司设计开发的() A.Netscape Communication公司 B. VISA和Mastercard C.法国Roland Moreno公司 D. IBM公司 9.目前,电子支付存在的最关键的问题是() A.技术问题 B. 安全问题 C.成本问题 D. 观念问题 10.下列以数字形式流通的货币是() A.电子支票 B. 支票 C. 现金 D. 电子现金 11.实践中,《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通常约定,对设备故障、通讯故障、自然灾 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客户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A. 券商 B. 投资者 C. 网上经纪公司 D. 证券公司 12.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已达成交易进行否认,就违背了( ) A.交易信息的保密性 B.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 C.交易各环节的不可否认性 D.交易文件的不可修改性 13.我国著作权法将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哪种作品加以保护? ( ) A. 合作作品 B. 汇编作品 C. 合成作品 D. 演绎作品 14.计算机软件也是有版权的,所以______是错误的. A.使用共享软件 B.使用免费软件 C.复制和扩散他人的正版软件 D.注册使用下载的软件 15.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的行为属于() A.域名抢注行为 B.域名混淆行为 C.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 D.反向域名侵夺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 子 商 务 法 案 例 分 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4.2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课题: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了解有害数据的种类、特 征,掌握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和特征,了解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 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教学重点: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和特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 教学难点: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案例法、讲授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一)复习引入: 提问: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有哪些? 二)讲授新课: 每课一案:(由5号杨群同学提供)“成功案例之著作权篇‘丽的香格里拉’照片网络维权” 本案的作者是云南的一名摄影师,03年她在香格里拉拍摄了大量当地的风光照片,回来后她把其中的部分照片(8张)上传到自己的个人网站上用来供网友的欣赏和评论,可是过了不久她惊讶的发现与以往一样,这组照片已经被国内的众多网站转载,而她对此却毫不知情,更令她感到气愤的是,有的网站不但没有标明出处,甚至连作者的署名也进行了篡改,与以往不同,这一次她没有直接与网站交涉,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一旦通知了对方,结果肯定是把图删掉然后矢口否认,让作者毫无办法。在与我联系后,我们对证据进行了保全,然后向对方正式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在证据面前网站虽然承认侵权但的答复是只能按每张50到200的价格支付报酬,这显然已经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05年5月我们正式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二审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并支付合理支出0.16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这次网络维权应该说是相当成功的,通过法律途径让侵权者支付了惩罚性的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我在北京,而作者远在云南至始至众我们从未谋面,大多是在网上进行沟通,可以说相互信赖也是这次维权成功的一个基础,相同的案件我们仍在进行之中,相信通过努力也会获得圆满的结果。 一、电子商务安全概述 1、电子商务安全法目前主要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英国的《电子通信法案》 2、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规定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研究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研究 董永东葛晓滨 (1. 科大恒星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88;2.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电子商务的实施,其关键是要保证整个商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本文从电子商务系统面临的安全隐患分析入手,系统地剖析了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详细研讨了为保障电子商务安全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1 引言 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大量的商务活动是通过Internet、Extranet或Intranet网络实现的,商务活动中的支付信息、订货信息、谈判信息、机密的商务往来文件等商务信息在计算机系统中存放,并通过网络传输和处理。与此同时,计算机####、计算机病毒等造成的商务信息被窃、篡改和破坏以及机器失效、程序错误、误操作、传输错误等造成的信息失误或失效,都严重危害着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尤其是基于因特网之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对安全通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因此,安全性是影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和电子商务运作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电子商务安全包括有效保障通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保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和不可更改性等。本文对此进行了探索和研究。 2 电子商务面对的安全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安全研究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安全电子商务的体系结构、现代密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身份和信息认证技术、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络、Web安全协议、安全电子邮件系统、防治病毒技术、网络入侵检测方法、证书管理、公钥基础设施、数字水印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安全电子商务支付机制、安全电子商务交易协议、在线电子银行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安全,以及安全电子商务应用等。我们先对电子商务面对安全隐患分析如下。 2.1 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隐患 电子商务是在开放的网络上进行的,保证商务信息的安全是进行电子商务的前提。电子商务的安全隐患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的窃取。如果没有采取加密措施或加密强度不够,攻击者在数据包经过的网关或路由器上可以截获传送的信息。通过多次窃取和分析,可以找到信息的规律和格式,进而得到传输信息的内容,造成网上传输信息泄密。 (2)信息的篡改。当攻击者掌握了网络信息格式和规律以后,通过各种技术方法和手段对网络传输的信息在中途修改,然后发往目的地,从而破坏信息的完整性。这种破坏手段包括篡改,即改变信息流的次序,更改信息的内容;删除,即删除某个消息或消息的某些部分等。 (3)信息的假冒。当攻击者掌握了网络信息数据规律或解密了商务信息以后,可以冒充合法用户发送假冒的信息或主动窃取信息。比如伪造电子邮件,虚开收订货单,窃取商家的商品信息和用户信用后冒用,冒充领导发布命令、调阅密件,冒充他人消费、栽赃,接管合法用户,欺骗系统,占用合法用户的资源等。 (4)交易的抵赖。交易抵赖包括多个方面,如发送方事后否认曾经发送过某条信息或内容;接收方事后否认曾经收到过某条消息或内容;购买者做了定货单不承认;商家卖出的商品因价格差而不承认原有的交易等。 2.2 电子商务面对的安全问题 2.2.1 计算机安全问题 计算机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使用的重要工具,因此计算机的安全对于电子商务安全具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家制定的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身为电子商务这一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准确的了解与我们有关的各种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在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个人利益,同时为了更好的发展与管理电子商务行业国家发布了各种法律法规。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与2019年4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 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

电子商务安全案例总结

电子商务安全案例总结 电子商务从产生至今虽然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已经引起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其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近些年的案例层出不穷。 1.台湾黑客对某政府网站的攻击(1999年8月) 该网站运行的系统是SunOS,版本比较旧。当时大陆黑客出于对李登辉"quot;两国论"quot;谬论的愤慨,为谴责李登辉的分裂行径,于8月份某日,一夜之间入侵了数十个台湾政府站点。台湾黑客采取了报复行动,替换了这个网站的首页。经本站技术人员P分析,在该系统上实际存在至少4个致命的弱点可以被黑客利用。其中有两个RPC守护进程存在缓冲区溢出漏洞,一个CGI程序也有溢出错误。对这些漏洞要采用比较特殊的攻击程序。但台湾黑客并没有利用这些比较高级的攻击技巧,而是从一个最简单的错误配置进入了系统。原来,其缺省帐号infomix 的密码与用户名相同!这个用户的权限足以让台湾黑客对web网站为所欲为。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我们有部分系统管理员不具备最起码的安全素质。 2.东亚某银行 (1999年12月) 该网站为WindowsNT 4.0,是这个国家最大的银行之一。该网站BankServer 实际上有两道安全防线,首先在其路由器的访问控制表中(ACL)做了严格的端口过滤限制,只允许对80、443、65300进行incoming访问,另一道防火墙为全世界市场份额最大的软件防火墙FW,在FW防火墙上除了端口访问控制外,还禁止了很多异常的、利用已知CGI bug的非法调用。在12月某日,该银行网站的系统管理员Ymouse(呢称)突然发现在任务列表中有一个杀不死的CMD.exe进程,而在BankServer系统上并没有与CMD.exe相关的服务。该系统管理员在一黑客聊天室向本站技术人员F求救。F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NT系统已经遭受入侵的迹象。通过Email授权,F开始分析该系统的安全问题,从外部看,除WWW服务外,BankServer并没有向外开放任何有安全问题的服务。但F在该网站的上游路由器发现一个安全问题,允许入侵者获取该路由器的配置文件和破解密码。经过系统管理员Ymouse的再次授权确认,F仅用了3分钟,就获取了该路由器的访问密码;登录路由器后,经过复杂的分析发现,虽然该银行网站没有incoming 的可疑通信,却发现BankServer正在向外连接着另一台NT服务器Wserver的139端口。通过进一步的分析,证实有人从BankServer登录到了Wserver的C 盘。Wserver是一台韩国的NT服务器,不受任何安全保护的裸机。F对Wserver 进行了一次简单的扫描,结果意外地发现Wserver的管理员帐号的密码极为简单,可以轻易获取对该系统的完全控制。更令人吃惊的是,在这台韩国的服务器的C盘上,保存着上面提到的东亚某银行的一个重要数据库文件!更多的文件正在从BankServer上往这台韩国的Wserver上传送! 3.借刀杀人,破坏某电子公司的数据库 (2001年2月12日)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发体现状分析 一、电子商务的概况 电子商务(EleetrohieCommeree简称EC)是在Internet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人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能够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实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能够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于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减少员工成本、文件处理成本,缩短了商业交易时间,提升服务质量,降低了安全库存量,减少错误信息,增加了贸易机会。综观而论,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相比具有:世界性、直接性、便捷性、均等性等四大特点而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在国际竞争面前,从诸多的层次来看,电子商务为我们创造了崭新的市场机会。 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客户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较为萦杂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内涵可认为是:信息内容,集成信息资源,商务贸易,协作交流。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以推动BZB(企业对企业)业务为重点,从四个方面人手:一要使企业成为主体,二要以专业切人点,三要展开国际贸易的网上交易,四要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中介服务网。1997年7月美国政府在泛征求了产业界、消费团体和In-ternet界的意见之后,指定的一个世界电子商务框架(AFrame-workforGlobalEleetro垃eCommeree)计划,其中体现了政府对电子商务的三项基本政策:(l)让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起主导作用(2)政府参与管理应以积极促动电子商务发展为原则,(3)应在世界范围内促动Inter二t上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的试题与答案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名词解释 1信息的不可否认性:是指信息的发送方不能否认已发送的信息,接收方不能否认已收到的信息,防止接收方和发送方更改交易的原始记录 2服务器托管:是指用户将自己的独立服务器寄放在互联网服务商的机房,日常系统维护由互联网服务商进行,可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维护资金 3 电子商务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4 B2C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电子商务通过Internet向个人网络消费者直接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模式,就是电子商务的B2C交易 5 身份认证是判明和确认贸易双方真实身份的重要环节,也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因为非法用户常采用窃取口令,修改或伪造阻断服务等方式对网络交易系统进行攻击,阻止系统资源的合法管理和使用 6 网上证券交易通常是指投资者利用Internet网络资源,获取国内外各交易所的即时报价,查找国际国内各类与投资者相关的经济金融信息,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的开户,委托支付交割和清算等交易全过程,实现实时交易 7 防火墙是一种将内部Internet网络与公用网络分开的方法,他实际上一种隔离技术,控制着Internet与interanet之间的所有的数据传输 8 虚拟主机相对于真实的主机而言是采用特殊的软硬技术把一台完整的服务器主机分成若干个主机,实际上是真实主机的硬盘分成若干份,然后租给不同的用户,每一台被分割的主机都具有独立的域名和ip地址,但共享真实主机的cpu ram 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等 9 卖方控制型营销策略是指单一卖方建立,以寻求众多的买者,建立或维持其在交易中以市场势力为目的的营销策略 10 认证是Internet信息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认证与认证系统是为了防止消息被篡改删除重发和伪造的一种有效方法,它使接收者能够识别和确认消息的真伪 11 独立服务器是指用户的服务器从Internet接入到维护管理完全由自己操作 12 电子商务案例是指对某一特定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情景与过程进行客观描述的教学资料 13 提醒购物是指网上商店的影响带来了顾客的需求,如网上的广告促销活动带来的用户需求 14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 15 虚拟服务器和托管服务器都是将服务器放在互联网服务商的机房中,有互联网服务商负责Internet的接入及部分维护工作 16 信息认证是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进行电子购物等商业活动日益增多,这些商业活动往往是通过公开网络如Internet进行数据传输,这就对网络传输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17 买方控制型营销策略是由一个或多个购买者建立,旨在把市场势力和价值转移到买方的市场战略 18 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入收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给收益方的一系列转移过程 19 网上拍卖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因特网技术,借助于因特网平台通过计算机显示屏上不断变换的标价向购买者销售商品的行为 20 网络商品交易中心+是以因特网为基础,利用先进的通讯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将商品供应商,采购商和银行紧密的联系起来,为客户提供市场信息,商品交易,仓储配送货款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第七讲 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导入:什么是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任: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包括: 一、主刑: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和死刑;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附加刑:

1.罚金: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了犯罪。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四)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民事责任 1.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 a)支付违约金 b)损害赔偿 c)继续履行 d)其他补救措施 2.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侵权责任: 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d)返还财产 e)恢复原状 f)损害赔偿 g)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h)赔礼道歉 二、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各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的行政责任

电子商务安全案例分析作业

?北京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自1902年创立,已有百年历史。学校共设24个学院、2个系、20个研究院(所、中心)。全日制在校生19500余人,教职工3000余人。 随着校园网应用层次的逐步深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学生、教职工和学校领导通过校园网进行重要数据的传输、资金的交割和各种教务活动的实现。北京师范大学现有的系统包括OA系统、邮件系统、网络计费系统、图书借阅系统、财务系统等,各个系统之间是相互独立,每个系统维护自己的用户帐户,用户管理混乱;同时系统归属于不同的业务部门管理,对于系统权限的制定,没有统一的规则;用户登录时需要分别登录各个系统,登录操作繁琐;“用户名+口令”的登录方式安全强度低,帐户密码丢失、信息被篡改等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基于网络的应用的所有内容都是以数字的形式流转于校园网之上,在这些应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由网络的自由、共享和开放性所带来的信息安全隐患,这对校园网提出了很多安全需求。 ? ?基于以上的需求,天威诚信为北京师范大学建设了一整套完成的CA认证平台,设计了如下的解决方案: 案例2 ?一、支付宝项目 项目背景: 阿里巴巴是全球最领先的网上贸易市场,在阿里巴巴这个虚拟的世界中,来自200个国家的七百万进口商与两百万家中国企业每天聚集在这里进行商业活动。旗下的支付宝(https://www.sodocs.net/doc/6611248878.html,)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不仅要从产品上确保用户在线支付的安全,同时让用户通过支付宝在网络间建立起相互信任。 1 随着支付宝业务的发展,其安全性变得越来越重要。一开始使用的单向SSL(SSL: 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套接字协议)认证方式解决了支付宝网站真实性和防止网络窃取等安全需求,没有真正解决对支付宝用户的身份认证,非法用户仍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盗取或猜测用户的登录Email地址和登录密码,假冒合法用户身份,登录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案例分析

第7章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案例分析 7.4.1 网络病毒与网络犯罪 2006年12月初,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一只憨态可掬、颔首敬香的“熊猫”在互联网上疯狂“作案”。在病毒卡通化的外表下,隐藏着巨大的传染潜力,短短三四个月,“烧香”潮波及上千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超过1亿元。 2007年2月3日,“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李俊落网。李俊向警方交代,他曾将“熊猫烧香”病毒出售给120余人,而被抓获的主要嫌疑人仅有6人,所以不断会有“熊猫烧香”病毒的新变种出现。 随着中国首例利用网络病毒盗号牟利的“熊猫烧香”案情被揭露,一个制“毒”、卖“毒”、传“毒”、盗账号、倒装备、换钱币的全新地下产业链浮出了水面。中了“熊猫烧香”病毒的电脑内部会生成带有熊猫图案的文件,盗号者追寻这些图案,利用木马等盗号软件,盗取电脑里的游戏账号密码,取得虚拟货币进行买卖。 李俊处于链条的上端,其在被抓捕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至少获利15万元。而在链条下端的涉案人员张顺目前已获利数十万了。一名涉案人员说,该产业的利润率高于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业。 有了大量盗窃来的游戏装备、账号,并不能马上兑换成人民币。只有通过网上交易,这些虚拟货币才得以兑现。盗来的游戏装备、账号、QQ账号甚至银行卡号资料被中间批发商全部放在网上游戏交易平台公开叫卖。一番讨价还价后,网友们通过网上银行将现金转账,就能获得那些盗来的网络货币。 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每次要价500元至1000元不等,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经病毒购买者进一步传播,该病毒的各种变种在网上大面积传播。据估算,被“熊猫烧香”病毒控制的电脑数以百万计,它们访问按流量付费的网站,一年下来可累计获利上千万元。 有关法律专家称,“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是典型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犯罪的行为会大量出现,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对我国的网络立法明显滞后,如何保障网络虚拟财物还是个空白。除了下载补丁、升级杀毒软件外,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约束病毒制造和传播,更无法来保护网络虚拟钱币的安全。 根据法律,制造传播病毒者,要以后果严重程度来量刑,但很难衡量“熊猫烧香”病毒所导致的后果。而病毒所盗取的是“虚拟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这可能导致李俊之外的很多嫌疑人量刑很轻或定罪困难。 7.4.2 电子签名法首次用于庭审 北京市民杨某状告韩某借钱不还,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以手机短信作为韩某借钱的证据。但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2005年6月3日,海淀法院3名法官合议审理了这起《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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