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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税收优惠政策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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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1、依照《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德政字〔2014〕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允许其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

产品免征增值税。

5、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6、依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①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②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8、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规定,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报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3〕72号)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并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依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依照《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7、依照《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8、依照《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9、依照《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

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依照《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1、依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依照《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23、《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

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4、依照《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5、依照《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6、依照《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7、依照《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

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28、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规定,将云计算企业纳入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范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9、依照《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免税收入不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收入。

30、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规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1、依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规定,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

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2、依照《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对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企业,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缴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3、依照《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09〕140号)规定,对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4、依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35、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免征自产农产品、有机肥产品、资产品、蔬菜流通、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

36、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7、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节能节水设备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8、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规定,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

39、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

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40、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规定,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

41、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规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其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2、依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规定,对引进的国内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免征。

广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广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 1、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2、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4、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5、企业用取得的利润在我区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尽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的,按分红和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方式 直接减免 低税率 项目所得减免 加计扣除 减计收入 免税收入 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类别 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 普遍性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优惠 一、普遍性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 再就业优惠 安置残疾人优惠 二、行业性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文化产业 动漫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企业(事前认定)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事前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4%、6%);(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10%、30%);(五)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须达到70分以上。

税收减免手续(国税函〔2009〕203号)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除了备案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 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哪些

计扣除,境外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内容。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参看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17】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资助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基数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局面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基数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数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均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加速折旧方法。 减免税优惠: 对于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再经济特区和伤害浦东新区内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就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按照25%的法定税率亨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税前抵扣: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9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市经济开发区年度重点工作总结

市经济开发区年度重点工作总结 (一)招商引资。2015年,经济开发区创新招商方式,通过设立驻天津、北京招商办事处和鼓励招商人员走出去的方式,开展招商活动10余次,先后有10余家企业主要负责人来我市进行考察,了解我市发展环境、招商政策等,招商成果显著。通过积极协调,促成兰天大诚与中澳环球有限公司的合作,项目落地开发区;通过以商招商,开发区与商务局共同引进北京裕罗电气装配有限公司汽车线束项目,为我市首家韩资企业;通过以情招商,成功签约北京德风广行有限公司,项目正在做规划。 (二)项目建设。泰山草坪项目18000平厂房再扩建项目9月份实现投产;国强建筑五金产业园已完成拆迁征地,正在办理证照手续;大型马铃薯联合收割机及全程马铃薯机械生产项目已完成征地50亩,正在进行厂区规划;德州赛阳大气式燃气锅炉项目厂房已建成;热电联产及城区供热管网改造项目已投产;山东俊强博纳五金门窗项目已投产;首家韩资企业北京裕罗电气已经完成招工,正在建设厂房,预计年底前完工;中澳环球快建房新型建材生产项目主体框架已完工,正在进行试生产;北京德风广行建材项目已签约,正在做规划。 (三)园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关于发展“一区多园”的政策,开发区申请建设市科技创新创业园,现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和园区规划。(四)电子商务。近几年,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先后有60余家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农村淘宝方面成功获批2个服务站,为农村淘宝

的发展奠定基础。 (五)民生保障。一是稳步推进五合小区安置。全市重点民生项目五合小区已经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成立了五合小区物业办公室,小区完全达到入住标准。根据新拆迁政策,按照拆迁先后顺序,石家一期、314省道北侧拆迁户通过自主选房,已完成分房24户,宋油坊村完成拆迁,拆迁安置146户。下一步,计划12月份完成对石家村的拆迁安置。二是扎实开展乡村文明建设。共投资490474元,在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街道亮化、庭院净化、环境美化上下功夫,重点培树了贾庵、七里店等典型先进村,其中,贾庵村先后获市(县)级“美丽家园”、“优秀党支部”等荣誉;着力抓好便民服务中心、各村便民服务室、文化健身广场、农家书屋、“四德榜”建设、移风易俗等惠民项目,完善广场已建成村的文体设施配套,使广大群众的精神面貌、生活环境焕然一新。三是积极完成养老保险征收和新农合筹资。2015年养老保险和新农合征收均达到90%以上,2016年新农合征收刚刚开始,现已完成80%。四是认真做好育龄妇女查体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市名列前茅。五是全力应对社会维稳工作。建成了开发区社会治理信息平台,以贾庵村为试点,建立了村级信访调解室,实现了“两会”、枣博会等重大时间节点的安全稳定。六是圆满完成清贷工作。利用20天时间,累计清收17户,清收率达到100%。 (六)基层党建。一是扎实推进农村党建。全面推行农村党员星级化积分管理制度,切实提升农村党员整体素质;启动“双百”工程,确定贾

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城中学2020-2021学年九年级上学期第一次检测化学试题

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城中学【最新】九年级上 学期第一次检测化学试题 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发现了元素周期律并编制出元素周期表的科学家是( ) A.拉瓦锡B.卢瑟福 C.门捷列夫D.道尔顿 2.下列物质的用途,既利用物质的物理性质又利用物质化学性质的是() A.用氧气抢救危重病人 B.用氦气填充飞艇 C.用氮气做保护气填充食品包装袋 D.稀有气体通电发出各色的光 3.我们生活在不断变化的物质世界中,下列属于化学变化的是 A.铁水铸锅B.冰雪消融C.粮食酿酒D.酒精挥发4.下列图示实验操作中,正确的是() A.点燃酒精灯B.称量固体 C.液体加热

D . 量取液体 5.如图图示的实验装置或操作正确的是( ) A .镁条在空气中燃烧 B .细铁丝在氧气中燃烧 C .收集氧气 D .测量空气中氧气的体积分数 6.“物质是由分子和原子构成的.”据此说明化学变化的基础是( ) A .原子的破裂 B .分子的破裂 C .分子中原子的重新组合 D .分子、原子同时破裂,重新组合成新的分子和原子 7.下列关于催化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加入催化剂一定使化学反应的速率加快 B .不使用催化剂物质就不能发生化学反应 C .使用催化剂可增加生成物的量 D .催化剂的化学性质及质量在化学反应前后保持不变 8.下列反应中,既属于氧化反应,又属于化合反应的是 ①磷+氧气 ???? →点燃五氧化二磷 ②乙炔+氧气????→点燃二氧化碳+水 ③硫+氧气 ????→点燃二氧化硫 ④氢气+氧气????→点燃水 ⑤高锰酸钾 ???→加热锰酸钾+二

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数据分析报告从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营业收入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趋势变化。 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及发展趋势。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占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比 重统计 (3) 四、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同全国国家级高新区企业总数量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指标分析(以下均指国家级高新区企业) (7) 一、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占全国高新区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8)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总结 一、海淀园区内认定的可享受的相关政策包括: (一)税收优惠政策 1. 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二)其他优惠政策 1. 园区内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 2.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园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督;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保税货物转为内,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3.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五年内免征进口关税。海关可在园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督小组。 4. 所有减免的税款,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 5. 银行对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6. 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使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

高新技术企业 双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1-04-01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

税收优惠政策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件 税收优惠政策 1、依照《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德政字〔2014〕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允许其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

产品免征增值税。 5、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6、依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①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②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高新技术企业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 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 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②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③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 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 否同时申请所得税 15% 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 [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的通知》(国税发 [2007]39 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 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 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4、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①自 2000年 6月24日起至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现就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的主要变化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一并作简要分析,供实务中参考。 一、32号文件变化要点 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件”)相比,32号文件主要变化点如下: (一)认定条件搜索 (二)程序事项搜索 对于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事项,关注以下几点: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再设有复审环节;

2.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 4.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止时间: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而被取消高新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32号文件取消了172号文件中“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的规定。 5.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报告义务: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 (3)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6.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资格的延续问题: (1)企业于高新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 (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3)企业超过高新资格有效期进行整体迁移,32号文件对相关资格延续问题未予明确,实际操作中,应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进行高新资格认定。 7.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 (三)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变化搜索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及产业结构调整,32号文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较172号文件列举的内容有较多改变,主要是新增了国家将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例如:“电子信息”板块中新增“云计算与移动互联网软件”、“卫星通信系统技术”等;“新材料”板块中新增“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等;“高技术服务”板块中新增了“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等,不再详述。 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搜索 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作为所得税额减免,分别于A10000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第4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或第5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以及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pdf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 年第24 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

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 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 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 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 年第76 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通告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 年1 月1 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通告规定执行。2016 年1 月1 日前按《科技部财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

1、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操作方式:每年年底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2、2、一般纳税人软件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交17%,退14%;操作方式:先对软件进行检测, 到国税进行备案) 3、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操作 方式:先在技术市场进行合同备案,然后到地税机关申请备案) 4、4、若有软件出口走9803类,可以免出口环节流转税(操作方式:先取得9803类软件认 证、国税备案,出口合同在商务局备案,海关出口,最后国税再做免税申请) 5、5、若企业同时是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要求年薪年薪在12 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退税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80%) 6、6、研发投入可以享受加计50%扣除(操作:盈利企业每年年初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申请,手续较繁琐,但对企业减轻税负很关键) 7、7、其他:包括可以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等对企业来说优势还是很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 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优惠申请具体流程: 1、首先,企业要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2、其次,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3、下一步是企业要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是终身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市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办公室递交材料。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目录 一、共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 固定资产抵扣规定 (7) 2. 转让产权 (7) 3. 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7) 4. 出口货物退(免)税 (7) (二)营业税 5. 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8) 6.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8) 7. 科技企业孵化器 (8) (三)企业所得税 8. 高新技术企业 (9) 9. 研究开发费用 (9) 10.加速折旧 (9) 1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9) 1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9) 1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10) 14.创业投资 (10) 15.综合利用资源 (10) 16.政策性搬迁收入 (10) 17.科技园收入 (10)

18.科技企业孵化器 (11) (四)个人所得税 19.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 (11) 20.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 (11) 21.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 (12) (五)车船税 22.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 (12) (六)土地增值税 23.企业兼并 (12) 24.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12) 25.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 (12) (七)印花税 26.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 (12) 27.公司制改造新启用的资金账簿 (13) 28.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13) 29.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14) (八)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0.提供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 (14) 31.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 (14) (九)契税 32.整体改建 (14) 33. 投资组建新公司 (15)

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学区划分

2018年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学区划分 为做好今年我区适龄儿童入学工作,保证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监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划片招生、整体调控、相对就近”的原则对学区进行科学划定,现将2018年学区划分情况说明如下: 德州市第二实验小学:三八西路以北,运河以西,运河大道以东的适龄儿童。招生电话:2410078 德州市石家园小学:运河以东,天衢路以南,连陈街以北(不含陈庄)的适龄儿童。招生电话:2421328 德州市铁西南路小学:三干渠以北,新河西路以南,铁路以西,商贸大道以东的适龄儿童。招生电话:8976956 运河街道办事处陈庄小学:连陈街以南,新河西路以北,铁路以西,运河大道以东的适龄儿童及芦庄、陈庄的适龄儿童。招生电话:2426439 运河街道办事处三里庄小学:三八西路以南,运河大道以东,运河以西、以北,以及运河大道以西,东风路以北及张庄、西陈庄、李庄的适龄儿童(不含西八里)。招生电话:2426720 麒麟小学:东风路以南、运河大道以西的适龄儿童及五一、五二、五三、五四、东八里、西八里、五里庄、钟辛庄、

代官屯、闫庄的适龄儿童。招生电话:8105916;8105920 德州市第七中学: (招生电话:2491863) (1)具有铁西南路小学学籍、居住在我区范围内且户籍在我区的小学毕业生。 (2)具有陈庄小学学籍、居住在我区范围内且户籍在我区的小学毕业生。 (3)具有石家园小学学籍,居住在我区范围内东风路以南,运河以东,且户籍在我区的小学毕业生。 德州市第十二中学:(招生电话:2411886) (1)具有三里庄小学学籍、居住在我区范围内且户籍在我区的小学毕业生。 (2)具有麒麟小学学籍、居住在我区范围内且户籍在我区的小学毕业生。 (3)具有石家园小学学籍,居住在我区范围内,东风路以南,运河以西且户籍在我区的小学毕业生。 (4)符合我区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政策的小学毕业生。 德州市第十五中学:(招生电话:2410156) (1)具有第二实验小学学籍、居住在我区范围内且户籍在我区的小学毕业生 (2)具有石家园小学学籍,居住在我区范围内东风路以北,运河大道以东且户籍在我区的小学毕业生。

德州概况

德州市,位于黄河下游,山东省的西北部,是经济强省山东的北大门,南北与济南、天津两 大都市等距相望。德州历史悠久。早在旧石器时代,我们的祖先就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精美的黑陶器物距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德州市面上位于黄河下游,山东省的西北部,是山东省的北大门。历史上,德州就是京杭大运河的一个重要码头。德州自古就有“九达天 衢”、“神京门户”之称,是连接华北与华东的重要交通枢纽之一。 地理位置德州市,位于黄河下游,山东省的西北部。 德州是经济强省山东的北大门,南北与济南、天津两大都市等距相望。辖三区两市六县和一个运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面积1.03万平方公里,人口620万,总面积高于济南烟台,为山东第三大城市。 主要特点 一是历史悠久。德州是龙山文化的发祥地之一,秦汉以来一直为历代郡、州、府、县治所,明清时期是全国33个工商业大城市之一。京杭大运河穿境而过,是古时京城水路南下的首道关口。明洪武九年设德州卫,1946年解放后设立县级德州市,1950年建德州地区,1964年更名为德州专区,1994年撤专区设立德州市。 二是文化底蕴丰厚。古代德州地处燕赵三邻,黄河运河穿境而过,黄河文化、燕赵文化、齐鲁文化源远流长,大禹文化、儒家文化根深蒂固。境内现有禹王亭、全国最大的秦汉墓群、东方朔画赞碑、苏禄王墓等众多历史古迹,董子读书台正在恢复建设当中。 中国德州城市形象 三是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德州北依京津,南靠济南,西接石家庄,东连渤海湾,处在渤海湾经济圈之内,是华东、华北两大经济区的连接带,有着“南北借力、东西逢源”的地缘优势。自古就有“九达天衢,神京门户”之称。京沪、德石、济邯京沪高速铁路和在建的德烟铁路在此交汇,京福、济聊、青银高速公路穿境而过,德龙烟铁路即将今年8月开通。5条国道、15条省道纵横交错,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是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 四是资源比较丰富。属典型的黄河冲积平原,粮棉菜畜产量均居全省前列,是重要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地下还储有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资源。 历史沿革 名称由来:千年以前,这里还是一片茫茫的浅海。到了4000多年前的三皇五帝时代,一条奔腾咆哮的黄河夹带着大量泥沙,不断的把这里淤积成陆地,形成了现在的鲁西北黄河冲积平原。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这里崛起了一座有着悠久文化历史的古城。5000多年的悠久岁月,这里留下了大禹治水的足迹,也记载了后羿射日的神话;这里曾是“少康中兴”的舞台,更是一代理学家董仲舒孜孜求学的所在。这就是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明清以来素有“神京门户”、“九达天衢”之称的文化名城——德州。据当代作家田茂泉介绍说,德州之德缘于“德水”。德水为古黄河别名,始皇26年(公元前221年)更河名为德水,以为水德之瑞。汉置安德县,意为以其德水安澜耳。隋开皇三年(583年)称德州,以后时废时复,至唐乾元元年(758年)复称德州。 历史上她曾七移其地,六易其名。远古时代,史书载:“渤海有封距,曾为黄帝之师”,说明德州与黄帝部落有着密切的关系。禹的时代,黄河入河北平原后,播为九河,即徒骇、太史、马颊、覆膈、胡苏、简、洁、钩盘、鬲津河。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传说就发生在这里。到了夏代,德州属兖州之域有鬲氏之国。公元前11世纪,武王伐纣灭商封吕尚于齐,德州属齐国之地。战国后期属赵国。公元前221年,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朝,实行郡县制,设立鬲县,属齐郡,并筑有鬲县城。西汉高帝4年韩信取鬲城置平原郡属青州。三国时期属魏国的平原郡。西晋统一三国后建立许多同姓王国,德州属冀州平原国。西晋灭亡后,北方为少数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文名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属于 一种税收政策 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部门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目录 1. 1 背景介绍 2. 2 内容主体 背景介绍编辑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主体编辑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

大连高新园区优惠政策

高新园区优惠政策 采编:添加时间:2008年4月23日来源:市经济协作服务中心 一、税收政策 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免征所得税。 2、设在沿海开放城市老市区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开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10%。 4、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6、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

税前两年免,后三年减半征收。 7、对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9、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二、关税政策 1、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园区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2、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4、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土地政策 1、经审批,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根据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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