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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的发展历程

“形于马恩,成于列宁”

按照什么样的组织原则建立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是党在创建时期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坚持的一个重要的建党原则,就是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虽然,在马、恩关于党的学说的著作中,还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贯穿在马、恩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的最早的两个章程中。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

——《国际工人协会章程》

马、恩从“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这一思想出发,强调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是民主的。他们的论述,为以后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组织原则的基础。

列宁把马、恩的思想运用于俄国党的组织建设中,并把它贯彻到底,最后形成民主集中制这个科学概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要发展。

俄国党创建之初,组织涣散,派别林立。

列宁在《我们的当前任务》中指出:“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同时又必须成立一个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

1906年3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明确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

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四大”,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载入党章

1920年,列宁提出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一个条件。从此,民主集中制成为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根本组织原则。

党章的发展历程

1、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有自己的章程

党章是政党内部最基本和最高的政治行为规范,是一个政党的政治态度和组织形态的集中体现,是完备的政党组织所不可缺少的。是党的一面旗帜。

中国共产党现在有7600多万党员(统计时间2010年5月),有上百万个基层党组织,作为一个严密的政治组织,党必须有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党章就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

2、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

党章是党的宪法,是党内其他法规的基础,其他党内法规,如准则、条例、决议、决定等,都是以党章为依据制定出来的,都是对党章某一方面的具体化,任何党内法规如果与党章相抵触,都必须以党章为准。

要自觉执行和实践党章,这是每一个党员的责任和义务。

3、党章的制定和实施

一般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审议通过、解释党章。党章一般由两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党章总纲,是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和组织纲领。第二部分是党章条文,对党内各种关系、党的建设、党的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与党章的制定相比,党章的执行更为重要,除了要教育党员增强党章意识以外,还要通过一系列的监督机制来保证党章的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党章的四个体系

1、建党初期党章体系(1-6大,受共产国际指导)

2、七大党章体系(7-8大,中共首次独立制定)

3、九大党章体系(9-11大,左!)

4、十二大党章体系(12-17大,规范,与时俱进)

1919:新民主主义时期

1949~1954:过渡时期

54-76: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公社、大跃进、文革、时期)

1976-今: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改革开放)

民主集中制的发展阶段:从1921年到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及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真正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集中制以集中制为主;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主集中制则应转向民主制。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应进一步确立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推动党内民主发展。

一大:提出党的政治主张一大表示共产党成立了

1921年7月23日至30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浙江嘉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党的正式创立。通过了一个500多字、内容简略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提出了党的政治主张。就是一个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的、完全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

一大:1921年7月,通过《中国共产党纲领》,没有制定党的章程

二大:详细规定了党内的纪律规范

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我们党第一部正式党章,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基本完成。二大党章把“纪律”单独列为一章,详细规定了党内的纪律规范,以及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

二大: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党章诞生

三大到六大:党章的内容只做过局部调整,没有大的改动

三大:严格党员发展程序

1923年6月,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把入党介绍人从原来的一人增加为二人,第一次规定了党员候补期,这对于严格党员发展程序、提高党员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四大:重视党支部的作用

1925年1月,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第一次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党支部。这表明我们党高度重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尤其注意发挥党支部的作用。四大党章首次把中央最高领导人的称谓改为总书记。

五大:提出党的组织原则

1927年6月1日,由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是唯一的不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这部党章共12章85条,是我们党历史上条目最多的党章,体系更加完整系统,在党章史上提出了很多个第一。

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员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

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背景是?)

第一次将党的组织系统划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省委、市委或县委、区委)和基层组织三个层次,并明确规定了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任务;

第一次规定设立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规定选举产生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这一早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团(即党组)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一次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单独列为一章,

六大:对民主集中制的完善

1928年6月至7月,在大革命失败后的低潮中,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郊外一座旧式贵族庄园里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六大通过的党章具体规定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三条原则,这对于完善民主集中制具有重要意义。

七大:确立了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1945年4月至6月,抗日战争即将取得胜利前夕,党的七大在延安召开。在长期斗争中逐渐成熟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革命规律和党的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水平。

七大党章最重要的内容是:第一次增写了具有深刻内涵的总纲,明确阐述了党的性质、宗旨、纲领和指导思想,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方针,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等,极大地增强了党章的理论性和指导性;第一次确立了毛泽东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第一次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科学表述;第一次把“四个服从”载入党章。

七大:1945年,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针,是民主革命时期最好的一部党章

八大:党的工作重心转移

1956年9月召开的八大,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八大党章充分体现了执政党建设的新特点,明确提出了对执政党建设的新要求,反映了我们党探索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新成果。

八大党章的主要内容:一是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和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体现了执政党工作重心的转变。二是提出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群众路线的传统。三是提出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原则。四是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十项义务和七项权利。

八大:1956年9月15日,指出社会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

九大至十一大党章

从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失误,党的自身建设也遭到严重挫折。在这20年当中,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三部党章,即九大党章、十大党章和十一大党章。这些党章都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制定出来的,不可避免带有“左”的错误的痕迹。

十一大:1977年8月,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对十大党章做过不少修改,但并未从根本上否定九大、十大党章中的“左倾”错误

十二大:总结党的建设历史经验

1982年9月,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和两年徘徊之后,在全面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制定的十二大党章,最具特色之处是:在总纲中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执政党建设的新要求;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次增加了禁止个人崇拜的内容;增加了“党的干部”一章,提出了干部队伍“四化”方针。这表明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了执政党建设的新探索。

十二大:1982年9月1日,全面总结和确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路线

十三大:突出改革和制度建设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是第一次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次,用部分条文修正的形式对党章进行修改。修正案共10条,总共有13处增删改动,着重体现在党的领导体制和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方面,表明党的建设正在走上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

十三大的修改主要是: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候选人名单采用差额选举;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增写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等。

十三大对部分组织章程内容作了十项调整,对十二大章程的总纲部分未作任何改动。

十四大:第一次郑重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概念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郑重提出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概念,阐述了这一理论的科学内涵及其历史地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十四大:1992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被写入十四大党章

十五大:“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只有7处150个字的修改。这部改动最小却意义重大的党章,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邓小平理论”的科学概念,并把它确立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这是我们党从历史和现实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结论,也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识和心愿。

十五大:1997年,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写入党章

十六大党章的修改:对党的性质作了新的表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充实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内容;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等新的要求;增写了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入党的内容;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十六字原则;增写了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任务;对纪检机关的地位、作用和任务进行了新的阐述;新增了党徽党旗一章。

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体现了我们党在理论上的与时俱进

把科学发展观最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载入党章,并把它贯穿始终,是十七大党章最具特色之处。

把科学发展观这一最重要、最核心、最基本的内容载入党章,使党章具有更深厚的理论底蕴

13次修改党章见证党的发展

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的八十多年间,党章历经十三次修改,共产生过十四部党章文本。这十四部渗透着历史风云的党章文本,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再现了中国共产党从幼年走向成熟的全部过程。近日,央视《新闻调查》节目采访了中共中央党校叶笃初教授、金春明教授、张晓燕副教授,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石仲泉、副研究员李蓉,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郑科扬,中共二大会址纪念馆馆长尤启龄,延安革命纪念馆副馆长霍静廉,通过回顾党章的历次修改,为我们展示了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和政治路

线与时俱进的发展过程。

二大:制定首部正式党章

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了一个500多字、内容简略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

共产党”,党的政治纲领是通过武装斗争推翻资产阶级,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直至消灭阶级区分。一大没有制定党的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党章是在一年以后召开的二大上制定出来的。

1921年党刚成立时,我们对中国的国情认识还不是很清楚,但一年之后,我们认识到了在中国要直接去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实际的。因此对党的纲领作了重大修改,分为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最低纲领就是推翻封建制度,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帝国主义;最高纲领就是为将来建设、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而奋

斗。

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党章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的最后完成。从此这个年轻的政党有了自己的立党之本和最高的政治行为规范。

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

1941年,理论工作者张如心首次提出了“毛泽东同志的思想”;但真正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提出“毛泽东思想”是1943年7月5日,为了纪念党成立22周年,王稼祥在《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族解放的道路》中,第一

次科学地、明确地提出了毛泽东思想的概念。

1945年七大召开的时候,我们党已经走过了24年艰苦卓越的历程,此时的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一个全国范围、具有广泛群众性的政党,并且已经熟练掌握了领导革命战争艺术的政党,是一个在整风之后,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达到了空前团结和一致的政党。

七大党章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民主革命时期最好的一部党章。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作了长达6万余字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对毛泽东思想的产生、发展过程以及其科学内涵作了全面的阐述。修改后的党章总纲中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历史的进程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正确选择,七大

闭幕后仅仅4年多一点的时间,新中国便宣告成立。

八大:指出社会主要矛盾

1956年9月15日,中共八大开幕。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后第一次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邓小平作了《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新党章中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阶级矛盾,而是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但遗憾的是,

八大的党章从1957年“反右派”之后就遭到背离。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十一大通过的新党章虽然对十大通过的党章作过不少的修改,但并未从根本上否

定九大、十大党章中的“左倾”错误。

十二大:探索执政党建设原则

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果断地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最终确立了三个“转变”,这就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封闭、半封闭转到对外开放,从墨守陈规转到各方面的改革。正是这次会议形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

1982年9月1日,中共十二大召开。由邓小平主持修订的十二大党章在全面总结和确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路线的同时,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搞好执政党建设作了新的探索,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

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十五大:邓小平理论写进党章

1992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被正式写入

十四大党章。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进行了有史以来的第13次修改。尽管这次修改只有7处,共计160个字,却引起了党内外的高度关注。党章最终确立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2002年11月8日上午9时,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大会的重要议程之一是审议和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有史以来的第十五部党章、

进入新世纪后的第一部党章即将诞生。

党章的发展过程

党的理论发展一脉相承

1927年大革命的失败,中国共产党感觉到解决中国的问题、指导中国的革命需要符合中国革命的指导思想。遵义会议确立了毛泽东在全党和中央的领导地位,抗日战争中,共产党的力量得到蓬勃发展。1945年,

毛泽东思想写入七大党章。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发表了南方谈话,在科学地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本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写入党章。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的。毛泽东思想的创立是实现了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的伟大创新,邓小平理论的创立是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创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创立应该说是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建设理论的伟大创新。

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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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

基本含义

集权制。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

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就是要在党内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我国民主集中制

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内在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

编辑本段由来

一般认为K.马克思、F.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已经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1847年,在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主要由恩格斯和W.沃尔弗起草的新章程。章程规定同盟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构成;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权属于中央委员会;各级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1864年,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但是,他们都没有用过“民主集中制”的提法。第一个明确地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是В.И.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之初,由于组织松散软弱和处于秘密状态的特殊条件,列宁强调党要实行严格的集中制。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党的斗争环境发生变化,列宁适时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年9月,他在《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耶拿代表大会》一文中说:“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1906年3月20日,他又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一文中说:“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党的“四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载明:“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十月革命后,民主集中制推广成为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组织原则。

编辑本段基本内容

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在政治上,围绕着共同的目标,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发表,然后对其中科学的符合实际要求的东西,通过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作为共同的行动准则。在这过程中,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个人服从集体、全党服从中央。在利益关系上说,民主集中制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要求统筹兼顾,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在维护个人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

反之,如果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又会出现极端民主化以及无政府状态。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组织原则。1982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①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③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④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⑤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⑥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编辑本段表现

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4、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就是极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绝对服从。

编辑本段反思

民主集中制其实就是把本应由大多数人都享有的民主权利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来实行,虽然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工作的稳定性,但是由其产生的少数人专制不可避免,与古代中央集权制类似。

民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

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 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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