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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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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养老保险

一、职工养老保险

(一)历史沿革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自1951年算起,已有64年的历史,其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可称为“劳动保险阶段”。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至党的十七大之前,可称为“社会保险探索阶段”。一是实现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二是实现了企业单一责任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责任的转变;三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三阶段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可称为“统筹城乡阶段”。一是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着力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我省实行省级统筹是1994年;三是加快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四是2010年开始施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一举突破了地域分割“碎片化”的体制障碍。养老保险主要政策最早是197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目前仍沿用该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该办法规定养老金计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1986年建立了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甘政发〔1986〕206号文件规定企业按17%,个人按3%缴费。1994年省劳动局《甘肃省国有企业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甘劳社〔1994〕177号)文件规定企业按17%,

个人按2%缴费。1996年省政府《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不低于20%,平均25%;个人缴费由3%起步,过渡到8%,个人账户12%。1997年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7〕134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统一和规范,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账,企业的平均缴费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的25%逐步过渡到20%。2004年11月原劳动保障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甘劳社发〔2004〕165号)规定从2005年1月起全省企业缴费20%,个人缴费8%。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后,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即目前养老保险所运行的政策。

(二)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甘劳社函〔2009〕87号)、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补贴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239号)、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1〕8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三)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五)缴费比例: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六)享受基本养老条件:

1、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干部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因病因公致残退休条件: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4、退职条件:达不到退休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5、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6、2002年8月后破产改制企业女职工退休条件:对2002年8月6日以后与原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此期间又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企业职工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必须在新企业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方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七)退休年龄的确认: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

(八)参加工作时间确认:以本人参加工作最早的档案为准。

(九)基本养老金计发时间:参保人员从批准退休、退职的次月起领取其基本养老金。

(十)缴费年限的计算: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十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

2、月基本养老金合计=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调节金;

3、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职工本人全部缴费年限×1%;

4、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2%;

5、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6、月调节金发放标准: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者,每人每月发给15元;

7、月基本养老金计发低于退休当时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当时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执行。

8、对每年1-6月份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先按上上年度统计数据预核待遇发放,待新的上年度统计数据公布后再重新进行基本养老金核定,并补发从认定或审批次月按上年度统计数据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预核的待遇差别。

9、个人账户的领取:职工在职期间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十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补贴标准:已办理离退休、退职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个采暖期700元,采暖补贴在每年11月份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一次性发放。

(十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转移接续规定: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离开本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2)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外省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本省,在本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市州或本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在本省有关市州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

年的市州确定。(3)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其中,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前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4)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十四)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及一次性抚恤费

1、政策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48号)

2、离休人员丧葬补助及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丧葬补助费7352元,一次性抚恤金自2011年8月1日起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3、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

(十五)离退休人员病故遗属困难补助

1、政策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8〕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

〔2007〕223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159号)

2、离休人员病故遗属困难补助对象及标准: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红军时期的每人每月900元;抗战时期的每人每月8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每人每月700元。

3、退休人员病故遗属困难补助对象、条件及标准:父、夫年满六十岁;母、妻年满五十岁;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以及以上四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从故时下一个月起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90元,(农村户口)270元;子女(含领养子女)、弟妹(城镇户口)每月250元,(农村户口)23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及实施过程

从全国启动新农保试点,到我县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时间段和制度变化来划分,整个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8月18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议上作了题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讲话。2009年9月1日,国

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将全国10%的县区确定为当年试点覆盖面,当时全市仅漳县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试点县。

第二阶段:2010年9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批复甘肃省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2号),将陇西县列入全国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当年全市仅陇西县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试点县。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2010年10月起正式启动实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农保”工作。

第三阶段:2011年6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2011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批复甘肃省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8号),将全市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漳县和陇西两个县列入全国首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将安定、渭源、通渭3个县列入全国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和全国首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2011年7月正式启动实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城居保”工作。2011年8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甘政发〔2011〕93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工作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城乡居保”工作。

第四阶段: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6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按省上要求,我县制定《陇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审核后同意,县政府于2015年1月7日印发了《陇西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陇政发〔2015〕5号)。

(二)主要政策规定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我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全县集中缴费期确定为每年1至3月。

3、政府补贴。(1)参保缴费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省财政和县财政对参保缴费补贴进行调整。其中:省级财政对选择100至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县级财政对选择100至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对选择500至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2)县政府代缴补贴。在原县政府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代缴的基础上,从2014年7月1日起,将五保户纳入县政府代缴范畴,由县政府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每人每年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3)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至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4、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利息和其他收入。

5、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中央财政增加中央基础养老金15元达到70元,2015年1月省财政增加省级基础养老金5元达到15元,目前全县城乡居民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为85元(中央

70元,省级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6、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1)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全县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3)自全县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个人缴费,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7、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省政府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8、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

关系不转移。

9、制度衔接。(1)与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 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2)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3)与我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在《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陇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459号)实施前已按《陇西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陇政发〔2010〕125号)征地且仍在建项目、已参保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标准均按《陇西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4)与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自2014年7月1日起,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①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出台情况

随着近十多年来全县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有效解决全县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县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两个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文件。

1.在2010年10月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后,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有关要求,县政府结合新农保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出台《陇西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陇政发〔2010〕125号),在全县范围内启动实施了失地

农民养老保险。

2.2011年11月17日省政府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按照省、市要求,我县制定出台《陇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在2012年11月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定政办发〔2012〕459号文件予以批转。

(二)失地农民主要政策规定(老办法)

1、参保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土地、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人均占用土地0.5亩以下),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2、县政府全额补贴缴费。对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的失地农民,按年度由县政府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全额补贴。同时,在县政府进行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失地农民个人可以选择自主缴费,缴费额上限为当年新农保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

3、县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对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在其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由县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45元的标准补贴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县60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230元(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15元,县财政145元)。

4、个人账户建立。县社保局负责为全县失地农民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补贴、利息和其他收入。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资金继承,完全按照新农保政策执行。

5、经办流程。由失地农民所在村委会向乡镇政府填报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在本村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对失地农民情况审核盖章后报县国土资源局确定,县社保局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县财政补贴资金额并出具核实意见书,县财政局依据县社保局提供的核实意见书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县社保局负责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失地农民年满60周岁以后计发待遇领取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主要政策规定(新办法)

目前,由于个人或家庭承担费用较高、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全县范围内还没有执行该办法。该办法主要政策有以下内容:

1、参保范围。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农村居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收土地20%(含20%)以下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方案执行。征地后从村集体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调剂,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2、统筹办法。(1)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2)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

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3)征收土地20%至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4)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5)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到就业年龄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6)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费用筹集。(1)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参保时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政府按缴费总额60%承担的补助资金保持不变。(2)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定西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参保时年满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

费;政府按缴费总额60%承担的补助资金保持不变。(3)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省列重大建设项目和省市共建公益性项目,由省级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70%,县政府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30%;属市级公益性项目和市列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70%、县政府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的30%;属县列项目,县政府全额承担政府应承担部分;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

4、待遇标准。(1)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县社保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15年×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计发月数。(2)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县社保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县社保局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 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 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 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 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 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

2020年(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通过强制性保险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社会保险费征收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我省经历了从工作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征再到地税部门征收这样壹个过程,征收环节逐步完善,各项制度日渐成熟,但同时也暴露出壹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根据近几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且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就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初步分析,且提出浅显的见解。 壹、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演变历程 我省社会保险费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收,最终到地税部门征收,经历了壹个温长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够初步分为以下四个历史阶段:第壹阶段:全国总工会及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收缴执行时间:1951年2月-199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政务院公布)文件精神,“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该企业全部工人和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工会账户。由此可见,当初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壹个全国性劳动保险文件,工会作为劳动保险的具体征收经办部门,在劳动保险费筹集发挥了壹定作用,但当时参保缴费只限于国营、全民单位。”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收缴。执行时间:1988年-2002年12月。随着1998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成立,国家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指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单位。 第三阶段:地税部门代收。执行时间:2002年12月-2005年6月。这段时间我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虽然文件中要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由地税部门征收,但未对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作明确规定,而且从实际操作中见,这段时间地税部门的收缴工作仍属于代征的性质,可是征收范围逐步扩大,从原来的国营、集体单位到所有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经商户也能够参保缴费。 第四阶段:地税部门征收。执行时间:2005年6月-至今。严格来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全部都实行地税征收,应该是从2005年6月《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188号令)的出台开始的。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至此,我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明确规定了地方税务机关。 二、当前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地税代征再到当下的地税征收,地税部门依靠其强大的征收系统和信息平台,使全省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参保面也逐步扩大。可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也出现了壹些不能忽视的问题,笔者归纳了壹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doc 8页)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doc 8页)

第三章社会保险 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1.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包含如下构成要素:社会保险的主体是国家,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以劳动权利为基础;目的是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基本生活;采用的方式主要是经济手段,提供物质帮助。 2.产生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过程就是适应工业社会带来的变化和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与政治背景下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 (1)社会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社会。18世纪产业革命后,工厂机器大生产逐渐替代了手工业生产,生产方式走向社会化,城市化进程加剧,劳动者对家庭的依赖程度逐渐减弱,对社会的依赖程度逐渐增强,导致家庭规模缩小和联系分散,家庭保障功能持续弱化,这种变化使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保障及养老保障面临严重挑战。这就构成了社会保险产生的基本原因和强大推动力。 (2)经济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经济背景是社会化大生产与物质财富增长。进人工业社会以后,社会化大生产真正大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使当时社会有足够的财力去考虑用社会保险这种经济手段规避劳动者存在的社会风险。社会财富的增加是推动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重大因素,它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3)政治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政治背景是社会矛盾激化与工人阶级的不懈斗争。19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开始向垄断阶段发展。由于在垄断竞争中普遍存在排挤和吞并等现象,造成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工人阶级对疾病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问题异常尖锐。工人阶级为争取社会保障进行了不懈斗争,社会民主运动此起彼伏,工人运动空前高涨。 3.社会保险的分类由于社会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劳动者丧失收入的风险,在实践中表现为劳动者在其全部生命周期内遇到的各种失去收入的风险,包括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风险,因此,社会保险通常分为五类,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预防性社会保险的预防性主要反映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上。多方筹措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可由国家用在每个投保者身上,防范他们一旦发生社会保险立法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起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的作用。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则事先难以掌握,更侧重善后,应急性较强而预防性较弱。 3.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主要限于收入损失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人中断时才有权获得给付。通过社会保险得到的补偿只是对受保障者收入损失一定程度的补偿,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4.福利性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看,因为社会保险由政府、雇主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参与和责任分担,受益者所得大于所费。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性。 5.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如失业保险是全体参与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分担失业者的失业风险,工伤保险是全体参与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分担遭遇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因此,社会保险具有典型的互助共济特征。 6.责任分担社会保险的主体虽然是国家,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但保险责任却不是由国家来单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五、如何享受保险? 1、养老保险: (1)缴纳年限 目前国家规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者才能按期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如何计发? 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即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自缴费之月起至退休年龄之月止个人帐户记载总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由社保机构按其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加以审核。 2、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如何领取失业金? 派遣员工必须在失业后的两天之内到派遣中心办理个人档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联系电话等手续,由派遣中心失业保险经办人在一星期之内上报至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个人办理失业金的领取手续。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缴纳时间的长短,划分领取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期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年龄40以下的,将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7% 计入个人帐户,41—50岁的,个人帐户计入3% ,51岁以上者计入3.6% 。其余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2)医院选择 自2002年元月起,参保职工可以在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 (3)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职工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连续缴费在六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2004.10月份之前职工医病时,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按时向派遣中心提供发票统一报销。2004.10月份之后,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开始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员工报销手续暂停。 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参保职工必须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取药时应先经过医院医保审方处的审核,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住院治疗派遣员工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挂帐手续即可。住院治疗使用《西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内病种或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疾病的医疗费,启用统筹金。 (4)缴纳年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虽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得以提高,但是社会就业、养老等问题也日趋突出,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也在增加。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社会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蛇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就一般意义及西方国家的惯例而言,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大方面内容,社会保障的实质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职责,又是公民生活下去的一种权利。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形式,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医疗水平,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深化的社会制度。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应当先设计再建设,至少在建设之前应该有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原有设计被明显放弃的情况下,却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宏观审视,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政策的当务之急。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障的发展,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为城市国营及部分大型集体企业职工建立了涵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死亡等项目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构筑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仅包括社会保险的部分内容,范围相对较小。二是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进行了明确,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指明了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工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范围涉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区服务、社会强制性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个人储蓄积累和以自愿为原则的商业保险,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灵活、有效、丰富多彩。三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条保障线,实行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两个确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由此,一个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一制度所处的特殊国情和时代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各种问题在所难免。 (1)覆盖面狭窄。目前我国发达地区主要是沿海地区,已经开始在试着搞养老、医疗、低保等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大约有6 000万人。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不到农村总人口的10%,至于失业保险等其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均与农民无缘。除此之外,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人群约1.6亿人,另有3亿多人被排斥在外,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较窄。随着我国失业人口逐年增加,2001年我国城镇职工失业率为3.6%,2002年为4%,2004年增加到4.3%,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1 400万人。截止到2004年全国有10 58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仅覆盖全国约9 400万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30%。还有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广大的个体纳税户没有加入社会保障的体系。 (2)社保资金缺乏统一管理,基金运转处于无序状态。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按地区和部门分开制定的,地区间条块管理比较松散。社会保障基金既有县市统筹又有省级统筹,统筹形式多种多样,统筹办法各地自行确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分散管理的状况,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抚恤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由于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规定及筹资办法也政出多门,而社

2017年补缴社保新政策_2017年社保新政策

2017年补缴社保新政策_2017年社保新政策【劳动社保就业】 2017年关于社保退休工资有什么新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社保退休工资新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社保新消息:缴费基数将调整低收入者也交得起社保。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 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 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 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 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 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 5、特优津贴 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人民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6、工人的退休金 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7、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8、医疗保险 单位每月给你交的是9%,你个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

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及政策汇总

一、社会保险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统计办【2012】38号)、2011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通知:成都市2011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4008元,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从2012年6月起按新公布的成都市市平工资标准执行;四川省201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7924元。 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 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应如实申报职工的人员类别。 1. 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 ?国务院第259号令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工、农民工等,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工资、比例、基数及滞纳金的收取规定 1、缴费工资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都应当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计算到元。 2、缴费比例 ?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8%,其中企业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 ?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规定以缴费基数的0.6%一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3、缴费基数 ?按上一年本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封顶,按60%保底; (三)个人帐户的规定 ?1、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费,其余缴费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2、对于因各种原因已存在的多份个人帐户,社保经办机构将多份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劳动者退休时给予合并; ?3、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后死亡或出国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死者继承人或退还给出国定居者本人。 (四)缴费年限 ?1、指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的是单位和个人已经共同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为缴纳年限,指的是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即92年6月以前,本人已有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2、缴费年限是今后计算养老金的重要依据,年限越长,计算出的养老金越高,反之就低; ?3、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终止缴费的,终止以后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汇总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2篇与社会保险费稽核方案汇编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2篇与社会保险费稽核方案 汇编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2篇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要求,坚持“全履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征缴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与税收同征管,同评估、同考核的原则,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日常征收管理和后续管理。 二、目标任务 1、20**年完成“五险”征收总计划4.79亿元,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92亿元,基本医疗保险1.5亿元,失业保险20**万元,工伤保险1020万元,生育保险680万元; 2、社会保险费全年征收率不低于98%; 3、清收陈欠社会保险费20**万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效开展社保费征缴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社保费征缴工作专项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各职能部门,按下列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并注重加强协调配合。 1、税政法规科工作职责 (1)负责全局社保费征缴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考核督察等工作。 (2)负责与人社、财政等部门办理社保登记信息、注销信息、应征计划信息、入库信息的交互传递。 (3)负责单位缴费人征缴计划按月(每月10日前)导入 大集中系统和征缴计划维护工作。 (4)负责按月进行征缴入库明细信息与征缴计划明细信息 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5)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单位缴费人缴费及欠费情况。 (6)负责办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欠费工作。 2、第二税务分局工作职责 (1)负责每月11日、21日、30日三次向税政科提供大集中系统内有征缴计划而未缴纳的各项社保费明细信息。 (2)负责按月向税政科提供社保费实际征收明细信息。 (3)负责社保费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3、第一税务分局工作职责 (1)政策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类缴费人进行社保费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辅导工作。 (2)社保登记工作。及时接收人社部门的社保登记(变更)信息并完整、准确地导入大集中系统,及时将社保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

社保政策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 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 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 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 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 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 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 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 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 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 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 确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1189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

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两会有提到的都是城里老人养老问题,但更需要关注的还是农村养老问题,具体原因如下: 1、农村老人无保障:无保险无养老积蓄无社区照顾,一旦犯大小病,无经济支持医疗,均是命危在旦夕。 2、农村老人生活条件差:交通不便,离医院(卫生院)远,乡镇医疗水平有限,患病不能及时治疗,错过或者放弃医疗的时机。 3、无自救知识:农村老人无文化,不懂保健知识,暴发病不懂自我急救,暴发病就危险到生命。 4、农村老人身体健康像炸弹:无周期或从无做过体检,营养不良,穿住简陋,通常有小病不求医,大病也是当小病拖,身体素质一向不好,隐患各种病特别是风湿,中风等像炸弹一样随时会暴。 5、儿女不在身边,孤独无助:农村年轻人多数到城里干活,为了生计,被迫扔下老人在家乡,一旦发病,无人照顾,也无积蓄准备给父母养老治病。 6、最近国家有些老人福利:但是各种条件限制,地方官的不作为,申请办理复杂,最后还是惠不了民养肥了官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现有65岁以上老年人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其中,农村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总数的70%左右,可见农村已经先于城市进入了老龄社会,农村老年人成为一个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而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生存条件和农村人口素质的影响,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现状不容乐观。作为农业大国,研究和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这个不断壮大的弱势群体的晚年能否幸福,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更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我们的父辈,曾见证了新中国是如何推翻了万恶的旧社会,也经历了十年浩劫,啃过树皮,吃过草根,用观音泥填过肚子。他们用曾经厚重的肩膀载动了历史的进程,如今一路风尘,一路艰辛的走来,跨过了新千年,大多已年过花甲。在全民大话小康的当今,人们的生活早已今非昔比,可在僻远的农村,当年历史的功臣们过得怎样了呢? 随着改革的推进,以前的黑土地再也留不住大山里年轻的农民,于是大批的空巢老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农村老年人大多以种地为生,随着年龄的增长,不能再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却不能像城市老年人那样退休,享受国家发给的养老金,主要还靠家庭赡养。 曾饱受饥饿折磨的老人们不忍心让良田荒芜,于是子孙们废弃的田地又拾掇起来,他们总是早出晚归,辛勤的挥洒汗水,精心侍候那几亩薄田,养两头肥猪,这就是他们一年的指望。每每问及他们为什么这把年龄了还这么劳累,他们总会笑笑说“习惯了,庄稼人闲不住。再说不做吃啥钱哪来?这比以前好过多了,以前想种地都没得种。现在好了,政府不但把地划给我们,还不让我们交公粮。我们现在想种多少就种多少,没啥压力了。”问他们为什么不和子女一起生

北京大学《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作业含标准答案

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一、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属于资产阶级维新派社会福利思想的是()。(教学视频第五章第一节) A. 孙中山 B. 龚自珍 C. 郑观应 D. 洪仁玕 标准答案:C 2.社会福利制度只扮演常态社会结构——家庭和市场功能失效后的补救角色是()社会福利。(视频教学课件第三章第三节、教材第二章第二节) A. 剩余性 B. 补救性 C. 制度性 D. 福利国家 标准答案:A 3.职业福利的特点不包括下面哪一项()。(教材第八章第一节) A. 以业缘关系为标志 B. 受到单一因素的影响 C. 具有功利性 D. 普遍性与差异性相结合为原则 标准答案:B 4.下列哪一项不是儿童社会福利的需求()。(视频教学课件第七章第一节,教材第六章第一节) A. 满足休闲和娱乐需求 B. 拥有社会生活能力的需求 C. 免于被剥削伤害的需求 D. 无障碍的需要 标准答案:D 5.一些身体健康的老人,他们还希望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体现自己的价值。这属于老年人的()。(视频教学课件第六章第一节、教材第五章第一节) A. 经济需求 B. 社会需求 C. 健康需求 D. 生活需求 标准答案:B 6.下面哪项是职业福利中政府规定的法定福利()。(教材第八章第一节) A. 工伤事故补偿 B. 企业年金

C. 教育资助 D. 带薪休假 标准答案:A 7.下面实行高福利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是()。(视频教学课件第三章第一节,教材第二章第二节) A. 英国 B. 美国 C. 日本 D. 新加坡 标准答案:A 8.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是()。(视频教学课件第一章第二节、教材导论) A. 广义的社会保障 B. 狭义的社会保障 C. 广义的社会福利 D. 狭义的社会福利 标准答案:C 9.对于残疾人,特别是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将他们供养起来从而表示对残疾人的责任和爱。这是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哪一种理念()(教材第七章第一节) A. 供养理论 B. 回归社会论 C. 增能理论 D. 活动理论 标准答案:A 10.德国实行的社会保障模式属于()。(视频教学课件第三章第一节,教材第二章第二节) A. 国家型社会保障制度 B. 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 C. 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 D. 高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 标准答案:C 二、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1.计划经济时期出现了员工福利的失序、失衡、失范问题。(教学视频第九章、教材第八章)标准答案:错误 12.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无障碍均是残疾人的特殊福利需要。(教学视频第八章第一节)标准答案:正确 13.生活收入性福利、医疗福利、家庭养老与家庭福利、社会福利服务、老年人优待以及救助保护均是老年人社会福利的内容。(视频教学课件第六章第三节,教材第五章第一节)

谈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谈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阅读:[ 1715 ]次发布时间:2011-4-13 社会保险费交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虽然覆盖面逐年扩大,收入逐年递增,但征缴工作中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如企业拖欠费款,缴费基数不统一,扩面难度大等,都困扰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通过对我县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的调查,归纳起来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老企业亏损严重,缴费困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老企业如供销、基层粮站等,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效益普遍下降,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甚至连年亏损,濒临倒闭,只靠出租房屋场地维持生计,确实无力按时缴纳社会社会保险费。 二、部分企业领导怕“税”不怕“费”,不愿缴纳。即使有能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不重视,缴费意识淡薄,尽管征缴人员多次上门催缴,企业还是我行我素,能拖则拖、能欠则欠,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即使这样,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还要发放这些单位的社保金,企业不缴钱职工也能领到保费,何乐而不为? 三、破产转制企业欠费难以追缴。按规定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首先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然后才是其它债务,但在实际工作中,要么企业早已无资产可变现处理,要么企业借改制之机,采取多种手段逃避缴纳欠费,使缴费落空,缴费无从谈起。 四、法制不健全,执法依据单一。社会保险征收发展至今,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地税部门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难以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缺乏强硬的征缴手段。同时地税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方面执法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五、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现象严重。不少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或在承包期间,都按国家规定代扣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扣缴的保费,企业以经济效益差为由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甚至挪做它用,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影响了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六、权责划分不清。从现在的征管情况来看,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很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扯皮,出现了权责不对等现象。正是以上机制造成了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过程中,只能在“征”字上下工夫,想在“管”字上完善,显然力不从心,以致形成地税机关在缴费人的心目中只是负责代征社会保险费的错误印象,这在挫伤了地税部门的征管积极性的同时也降低了执法威信。 七、地税机关重视程度不够。近几年来,因为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大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使得每年下达的征缴任务都能够完成。这样也就助长了征收机关的“轻敌”思想,形成了领导只关注征收数量不关心征收质量,一线管理员重税轻费、费源不清、业务不熟、坐等上门缴费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八、管理办法有待改善。现行的《条例》规定:只要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缴足,不管企业负担的部分缴没缴足,职工都有权利领取社会保险金。因此,职工主动

社会保障度的意义及作用

社会保障度的意义及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总的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就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是为了让人们活着更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的几点1、社会救助,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主要就是为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社会保障,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就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与困难人群。切实的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同时也就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生活成本的不断增加对低保户的不住也不断增加,提供的补助种类也就是更加多样化,使她们生活的更加有尊严。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就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社会基金。主要用于的对象就是失去劳动能力与暂时失去工作的人的补助,政府与企业共同对这部分人群补助,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安定与促进了经济发展,这一制度更像使劳动者少了一些后顾之忧,同时也就是社会发展的标志,也就是为了社会财富得到邓加合理的分配。3、社会福利,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与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与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国在这方面同西方发达国家还有这较大的差距,但就是越高的生活水平就要靠巨额的政府支出来维持,政府支出的来源就是税收,如何界定这一界限本身就存在争议,同时这一制度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懒汉作风”这一

点已经在近几年在希腊等国出现,引起的社会动荡也就是有目共睹。因此,在社会福利方面我国要吸取别国的经验教训。5、优抚安置,就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就是烈士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社会保障制度就是社会发展的后盾,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最直接的作用包括: 1、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按照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分配原则势必会引起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会出现有人饿死,有人撑死的现象,同时也就是为了让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率的使用。 1.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在社会保障制度下,企业得到了更大的自由,包袱比以前少,在以前的企业保障制度下,不同的企业承担的风险不同,导致了一些行业的包袱较大,现在,各个企业竞争更加公平。此外,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通过社会保障能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而为企业竞争与资源优化组合配置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2.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与谐。 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保障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权利,人们想要更好的生活,只有推动经济更加合理健康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人们的平均工资水平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基地1401 富旭年

0社会保险政策50问

社会保险政策50问 一、实行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中华人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对于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社会保险的水平是如何确定的? 《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世界各国确定社会保险水平的能用原则。我国依据以往的实践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借鉴各国的经验,在确定社会保险水平时,主要把握两个尺度:一要基本社会保险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二是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要确定恰当,不能随意提高费率。 三、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层次?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二条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费用。”这就明确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交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四、我国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围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围,并可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

社会保险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

社会保险对企业人力资源治理的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进展,我国的企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机遇,但是在进展的同时,我国企业对高素养人员的需求也在提升,企业需要优秀的人力和完善的制度来增强企业的治理。而在众多的治理措施中,社会保险作为保障企业人员福利的重要内容也成为了企业人力资源治理的重要治理措施。本文作者从自身从事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险的经验从发,分析社会保险在企业人力资源治理的作用和当前存有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治理;作用 在现今,人力资源治理成为了一个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进展离不开人力,而如何提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效率、激发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成为一个企业进展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在现阶段,社会保险是中国企业人力资源治理众多措施中,最有效果的一个方法。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证明一个公司有良好的人力资源治理,这种方式带来的最终结果就是企业朝更高的台阶前进。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为丧失劳动水平、临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人力资源治理 人力资源治理是指在一个企业中,经过招聘、甄选、培训、酬劳等治理方式对企业内外的相关人力资源实行有效的分配,满足当前企业的进展和未来进展的规划,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企业人员进展的最大化的综合活动。 三、社会保险对企业人力资源治理作用 1.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社会保险制度是员工薪酬福利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员工选 择公司的重要考虑方面。在人力资源治理中,有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员工的福利与工作效率相结合,能够有效的激发员工在工作中的积 极性,让员工自身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员工在工作中就会对公 司产生责任感,更加努力的投入到公司的工作中,并保持着积极性。 2.促动工作团队的稳定性 公司为员工制定了良好的生活保障制度,那么员工就能够毫无顾 虑的去完成公司的任务。在当今经济的进展,优质人员的急需,公司 人员间的流动趋势正在大幅度增加,而人员的流失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不是能够用金钱去估量的。社会保险作为企业中重要的福利待遇,会 使员工终身受益。员工能够长期的为公司带来效率,而公司也为员工 做了一份长期的保障措施。一个公司拥有稳定的团队,才能够更稳定 的进展。 3.保障公司的利益 社会保险为企业人员在各个方面都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企业人 员在工作中遇到任何的意外情况,都会有社会保险来发挥作用,而不 用公司来承担这部分损失。如果员工是在工作中受到了损害,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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