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法理学思考

法理学思考

法理学思考
法理学思考

读谷春德主编的2000年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使我对西方法律思想家又增加了一重认识,从他们的思想中个人总结出:人的权利满足、完善的过程是法律发展的映射,虽然不是一一对应,但其内在联系是显而易见的,法律是权利的有力表现形式,二者相互影响,而个人权利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因素中逐渐成长的。所有这些启发我对法律的外部影响因素进行了思考。从法律发展的历程来看,它是在不断的克服外在环境,提升内在的价值,以争取存在的空间,这样以来通过外在因素理解法律就透彻多了。正如法学前辈陈守一先生所讲的:学习法律,从法律本身来理解法律是很难的,就法律理解法律,结果是理解不了法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之理在法外。因为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于此同时我们在研究宏观法律时也要强调法的外部联系。从法的外部环境了解法的精神,更高程度的发挥法的作用。

一、孟德斯鸠思想之认识

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对于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思想,提到的最多的是他的“三权分立”,而对于他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贡献则没有足够重视或进行系统的概括。事实上个人认为,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得以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采用了新颖的法学研究方法。孟德斯鸠从地理角度对法律的解读的确值得我们去研究,孟德斯鸠有关地理法学思想表明他是从物质原因中去探寻历史的必然性,尽管在具体论述中有许多局限,但这种研究方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直到今天对我们立法仍有很大启迪。孟德斯鸠地理方法解读法律主要是指自然地理与法律的关系,这集中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第三卷的相关论述中。在第三卷中,孟德斯鸠详细论述了法律与气候的关系、法律与土壤的关系。非常有趣的是孟德斯鸠在论述“法的精神”的过程中也论述了法律与一些人文现象的关系。因此,在无意中他将“地理”说完善到了一个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水平。他说,“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种种外部因素是我们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都要注意的。

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关系角度探讨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孟德斯鸠在法律思想史上首次系统的研究了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作用,学术界有人认为,孟德斯鸠是地理环境决定论者,这种看法虽然未免有些绝对化,但是,孟德斯鸠的确特别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作用,他甚至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样态、制定和变革等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具体说,孟德斯鸠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说:“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比如,炎热和寒冷的气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在炎热的气候条件下,人们大多懒惰、怯懦、心神不定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这种气候实行暴君制,并且制定较多残酷的法律维护统治,而寒冷的气候则使人意志坚强、刚毅、勇敢、自信、豪放,人们善于捍卫自己的自由,在这种气候条件下,适合建立民主共和制,并且利用法律维护自由,这时,“快乐的气候产生了坦率的风俗,带来了柔和的法律”。孟德斯鸠并据此武断地认为,亚洲多专制政体,法律多苛刻,而欧洲多共和政体,法律多轻缓,完全是由于二者处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气候对人性情的影响很大,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国南北方人们的性格及饮食就有很多差别,我觉得很多因素是因为气候条件影响的。一时的天气因素都会对人的心情有重要影响,长期的气候因素所产生的效应我们就可想而知了。

其二,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肥沃的土壤,平坦的地势,使人缺乏毅力、眷恋生命、不易防守、易被征服,这种地理环境下,适合实行君主专制,在这样的国家,法律的内容比较简单与残暴;相反,在多山的地方,土地贫瘠,有险可守,人们多艰苦勇敢,崇尚自由,因此,容易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法律的基本内容多是规定投票权利、选举方式、人民参政等事项。先不从世界各国去理解这一点,但从地大物博的我们国家就可以了解到。辽阔的大地上生活着不同民族的人们,因地理位置及构造造就了不同的民族风格,每个地方的习俗不同,有些习俗时间长了就成了习惯,久而久之就成了人们所应用的法律的一部分了,这也是中国法治发展当中遇到的困难之一,对我国而言形成统一的法律水准是有难度的。

其三,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同各民族谋生方式关系密切,不同的谋生方式需要法律的多少、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从事商业和航海业的民族比从事耕种土地的民族更多的需要法律,也更容易实行民主、共和、法治;而从事农业的民族就比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更需要法律;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比从事狩猎的民族更需要法律。孟德斯鸠认为,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由于常常会因为狩猎、捕鱼等发生争执乃至战争,所以他们更加需要民法。这如我们常讲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行业特色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注重各个部门的差别,真真正正做到有法可依,且是准确有效的依法。

除此之外人类社会的法律还受一个国家的地理面积、资源状况、水文条件、地质地貌、植被、大气环流、海洋等自然条件、现象、因素的影响。如雅典城邦领土狭小是其直接民主制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因为人们可以朝出暮归参加公民大会;而这在地理面积广阔的我们国家是比较有难度的。又如一个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也往往影响着法律,沿海且有贸易精神的民族容易形成海商法,在北海、地中海、波罗的海沿岸很早就出现了国际性的海商法;但对于一个深居内陆的国家,统治者如果下决心制定一部海商法,那一定会被自己本国的人民所嘲笑。基于自然地理与法律的这些关系,如自然地理通过影响人们的心理、生理和行为方式从而影响了法律,那么不同民族法律存在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了。因此法律一般应适应自然环境,但是当自然环境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极为不利的时候,立法者便应考虑通过立法处理好这些关系,制定出适合需要、展现民族精神的法律。

二、日本实例析地理环境对法律的作用

对日本的研究分析,要从各典型性地域进行认识,以了解其地域特征的特殊性对法律的作用。从形状上看,日本列岛如一把长弓,置于太平洋的西侧,弓身的内侧是日本海。如此地理位置对其国内行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国内的部门法发展中提供了实践条件。从气候上讲,日本是亚洲东部的一个群岛国家,东濒太平洋,北沿鄂霍次克海,西隔东海、南海与我国相望。且日本除本州北部和北海道较寒冷多雪外,其他地方四季温和,雨水充沛,总的来说,日本属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如此温适的气候对日本人民的性格产生了微妙的作用,对今天大和民族的成绩是不可忽视的,另外基于日本岛自然条件优越,生存资源丰富,日本民族自古生活较为安逸自足。总之其地理环境是本土易守难攻,同时民族成份较为单纯

朴素,有利形成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谈到今天日本法律的巨大成果这些因素值得我们再去认真研究。

对前述几种基本地理因素进行分析,某种角度上是为了我们能够对其地域特征尤其是最上层的法律制度能够有一系统化的认识。那么,从归纳推理这种方法入手,根据前述的因果链条进行分析,我们对日本的法律制度可以进行几点较为宏观的总结。

第一,皇权至上的集权制思想。天皇在日本历史上一直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中央集权统治的象征。以孟德斯鸠理论分析日本的地形来看以往日本的政体,似乎是有矛盾。其实不然。日本本土山地是比较多,资源也较丰富,但是日本人口比较多这就会出现平原上人们以强欺弱的现象,当时这种政体是有存在的空间的。

第二,纠纷处理中的通融色彩严重。据统计,在本世纪20年代初,社会动荡,阶级关系激烈变动,各类纠纷不断发生,但日本的诉讼案件却并无增加,而同期美国的诉讼案件却增加了二三倍。另外,即使提出诉讼,日本人也不愿经审判分出青红皂白,而往往通过私人调解或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我想这是与日本人的民族性格是有关系的,在这方面促使了日本诉讼程序的发展。日本人的民族性格与其地理环境是分不开的,日本法律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自然就受地理环境的影响了。

以一个单纯的个体来认定方法的实用性,或者对同一类型的客体进行一般性的概括是比较牵强的。但是,从日本的各种地理因素的相互逻辑关系中进行分析,我们已能够比较清楚地看到各因素之间的互动性。如果能够再对其他的个体(如分析英国、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等)进行同样的分析,那么,我们一定可得到一些比较一致的科学规律,从地理环境中找到对法律的有用之处,指导现代法律的发展。

三、对我国的启发

中国法的地理学视野也是非常广阔的,在此从两个方向去阐述:法律移植问题;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移植问题

刚开始法律为一定区域的人们所接受,是因为他们生活在相同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地理环境中,这时地理环境对一地区法律的影响力是最大的。随着人们

改造能力的提高,自然因素对人们的制约作用变小,各地区地理环境的影响力发生了不同变化。而人们对于先进文化的接受,使得很多民族的人文地理中的一些因素趋于相同或相似。在这种背景下,地理环境的影响力减弱,法律移植从不行变为可行。我们在分析中国法律移植问题之前首先看看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律移植。日本明治维新时期,选择以大陆法系为模式创建自己的法律体系。最初,模仿法国法制定了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典等,史称“旧法典”。但是由于两国的地理环境特别是政治状况、文化传统存在较大差别,“旧法典”在实施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虽然地理环境作用在减弱但是如果没有透彻理解它,移植就会出现大问题,日本转而模仿与其政治状况相似的德国,成功地建立起了完整的“六法体系”。为此这给我国法律移植提了个大大的醒。

对于中国而言,在接受西方先进的器物、技术、经济方式、生活方式之后,便产生了新式法律的要求。如果时间足够长久的话,这种法律是可以在民族内部自发形成的。但现实是,我们的生活已经对这种法律提出了如此迫切的要求,致使我们不得不去考虑那些现成的法律了。中国长达一百年的法律移植工程一直是在探索中进行着。尽管中国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很多方面都褪去传统的色彩而呈现着很多的西方色彩,但是不可否认中西民族特质的差异还依然存在着。借鉴日本明治维新后的法律移植的经验教训,我们的法律移植需要坚持这样几点原则:第一,在进行法律移植前应充分考虑两国地理环境的异同;第二,在刑法、诉讼法、以及民商法领域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应该大胆移植;第三,涉及较强的伦理色彩的领域,法律的移植应该谨慎,充分考虑我国的地缘特色不能一蹴而就;第四,法律移植的过程不仅仅是立法移植的过程,还是新的司法制度、法治理念建立、展现民族精神的过程。

(二)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问题

我国是个民族众多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各地,在制定法律时应考虑他们的情况。因为少数民族特殊的习俗是由他们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所决定的。随着时代的推移,少数民族群众的传统思想、价值观念、伦理观念、法观念等意识形态有所变化,但是封闭的自然环境依然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形态的自然经济没有根本的变化,使传统农业社会得以延续的那些基础并未动摇,因此,传统的习惯法观念的深层结构还很坚固,各民族群众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精

神上、心理上、观念上仍具有强烈的亲切感和认同感,有什么事仍然首先依据习惯法进行。“他们的习俗往往就是他们生活中的法律”。一有纠纷发生,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习惯法而不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因为这样更有利于他们解决问题。

应当看到,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民间纠纷,稳定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加强民族团结。同时,一些习惯法也会对社会日趋一体化的法治进程产生一定程度的消解作用,对国家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也同样会起到阻碍作用。因此,我们应从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出发,认真、慎重地对待和处理国家制定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这需要我们对我国的地理环境做科学的、全面的、深度的分析把握。在处理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两者关系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国家法制统一,坚持国家制定法的权威和尊严,各民族地区和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其他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只不过是结合地区状况对宪法的具体化,其内容要严格地遵循宪法的精神和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各民族享有保持或者改革其风俗习惯、习惯法的自由权利,这是宪法在民族问题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结合法律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如内蒙古、新疆、西藏等自治区以及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制定了婚姻家庭、选举、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方面等变通补充规定。这些民族自治变通立法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更应该注意的是,国家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必须汲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合理部分内容,考虑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使国家制定法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与民族社会的实际相契合,否则形式的法律与实际的生活产生距离,司法、执法不具有预期效果,国家立法的目的最终便无法实现。(3)在司法执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把国家制定法同少数民族习惯法综合起来考虑,适当参照少数民族习惯法,结合地缘特色,切合实际的应用法律。

总结以上对法律与自然地理、法律与人文地理关系的认识,我们可以得出地理法学的一般结论:法律绝对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物,它要受各种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并因各种地理因素而产生差异。此外,通过对地理因素与法律关系的认知,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历史发展的变化:其一,从古代到

现在,自然地理因素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小,而人文地理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已经占据主导;其二,在历史上各国法律曾因地理因素的差异而风格迥异,而现在各国人文地理因素的趋同使得各国法律相似性越来越明显。但这并不是说我们以后在制定法律时就不需要考虑地理环境因素了,这一点在中国尤其不能忽视。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我们更能体会到地理环境的作用。乡村的环境与城市的环境是不一样的,而在我们这样一个乡土比例占大比重的国度了地理环境更不应置之不理。乡土环境下人们的思想、理念不同于其他环境下的意识形态,可以讲如果中国乡土上的法律得到发展了,中国法律的整体水平也就上去了。为此,我们更应探讨地理环境内涵的发展规律,据我国各地的不同情况来完善我们的法律,进一步推进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化。

对许霆案各方观点的评析

对许霆案各方观点的评析 提要许霆案的判决虽已生效,但对于许霆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讨论仍在继续。对许霆行为性质的正确分析,是正确认识本案的关键之所在。本文拟从许霆的行为性质出发,对许霆案各方观点做一个简要评析,以期对本案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盗窃罪;不当得利;信用卡诈骗罪 一、对支持许霆无罪几个观点的评析 (一)不当得利说。该观点认为,许霆使用自己合法有效的银行借记卡与银行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其恶意取款行为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我们知道,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之前,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造成不当得利事实出现的原因在于受害人主观上的疏忽和过错。即受益人获得不当得利是被动的,而非积极实施获益行为,如采取主动的行为去额外从他人之处获取利益,则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本案中,许霆利用机器故障,通过主动“取款”而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其系主动实施了使财物脱离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行为,因而其行为不符合民法中不当得利的要求。 (二)诱惑犯罪说。即认为许霆之行为是自动取款机诱惑人犯罪,因此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不知持此观点的人是不是受了“诱惑侦查”理论的启发,从而认为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诱发了许霆的犯意”。但需要强调的是在西方“诱惑侦查”中的“犯意诱发型”之所以成为被告人免责事由,是因为警察人为地促使了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这一理论是要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问题,而并非是用来解决刑法中罪与非罪的问题。故而“诱惑犯罪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不免打上问号。且诱惑,是使用手段使人认识模糊而做坏事,应当是一种有意而为的行为,机器没有认识,怎么可能有意使用手段让人做坏事呢?银行并无诱使他人犯罪的意图,仅仅是对ATM机疏于管理从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创造了犯罪的可乘之机。 同时,上述观点在逻辑上也是有很大问题的。在刑法中,许多犯罪都存有“特别巨大的诱惑”,很多行为人正是因为抵挡不了这些“诱惑”才会越过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从而走上违法或犯罪的道路。且在财产性犯罪中财产数额越大,行为人面对的诱惑就越大,其受诱惑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按照此逻辑其就越不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显然说不通,也与现实生活相违背。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甲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因住房宽裕,甲欲将该房出租。后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甲与乙签订了该套房屋的租赁合同。 最佳答案 法律关系就是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有一定资格、能力来行使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自然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房屋租赁关系是客体,出租房屋、支付房租是双方各自主要的权利/义务。 就中介而言,甲和房屋中介公司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甲、该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该公司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甲支付报酬,双方分别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客体。 一、法理学的基本特点 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大家都应该听过老师讲课的笔记的核心问题:“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法理学的法律性 从课程分类上来讲,法理学首先是一门法学课程,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使它与自然科学、现代汉语、计算机、政治学、伦理学等其他课程区别开来。这里的法律性,主要是指法律学习需要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思维的方式,象西方国家通常所说的那样,法科学生要学会“thinking like a lawyer”,即象律师那样思维。大家训练自己法律思维的过程并不象在一张白纸上绘画一样,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清理”或“颠覆”自己已有的科学思维、道德思维以及 政治思维的过程。 1、法律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

[综]XXXX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真题及答案

2011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本质的同源性 B.彻底的人民性 C.充分的开放性 D.实践基础的相同性 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恰当的? 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 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 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4.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5.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6.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 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1943年,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法治意义,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典范 B.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的典范

法理学思考题

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 xx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 2、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 (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 3、"请运用法的形式特征分析如下案件: 一对夫妻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什么? (提示: 这里关键要分析“在自家的房子中观看黄碟”是关系行为,还是个体行为) 4、在有关法系的问题上,学生甲与学生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甲认为: (1)法系就是指法律体 系; (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 (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乙认为:

(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它与法律体系不同; (2)法系的划分标准具有相对性,因此是没有意义的; (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一样,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判例则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也没有什么作用。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 5、某地来一外商投资,在宾馆住的时候,碰到小偷偷了钱包,外商报了案, 1党委和政府知道了以后责令公安机关要限期抓到小偷,公安机关抓住小偷以后,党委和政府责令要严肃处理,严惩不贷,然后把钱包还给为外商,结果外商带着外资走了,没有在这投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问题?外商为什么走了? 6、以下关于权利义务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诉讼当事人要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权利是对世权。” (2)“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这一义务属于对人义务和消极义务。” (3)“在许多情况下,权利可以转让或放弃,义务不能随意转让或者放弃。” 7、"根据我国 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刑法》(又被称为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可以处以一定的刑罚。但是,在 1997年10月1日之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法律是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又被称为旧刑法)。旧刑法并未设置侵占罪。某甲于

法理学 张文显 北大版 课后思考题1

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思考学科分化之法理学研究意义,并反思其不足。 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的教育 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方法论基本原则是什么 怎样以科学态度准确理解运用理解阶级分析方法 思考价值分析方法与予以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马克思法学士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为什么说马克思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历史上的伟大革命 思考马克思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 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思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什么基本特征 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认识有何进步意义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运用语意分析方法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概念上的界分 当代中国主要法德主要渊源是什么 法德效力范围是什么 在法学研究中有哪几种关于法的要素的分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 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划分标准是什么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为什么说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什么 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责任与法律任务的关系是什么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程序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是什么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思考法与原始社会习惯之间的关系 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本文我就一则我所闻所见的劳动争议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如下: 2012年6月1日,赵某签署某媒体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6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合同中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有根据绩效支付的绩效工资。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邮件上传送给赵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年12月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赵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赵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尽快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赵某离职。赵某诉至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每月8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分析: 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二倍工资。但是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 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似乎,只要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本案也是这样处理吗?我们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案例中做出评价 我们看本案中,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进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代表公司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国家关于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公司除赵某外均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见赵某既未向公司提出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身份冲突事宜,也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赵某有重大失职。 劳动合同法设置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劳动者要取得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二倍工资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采取欺诈手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四川“见死不救案” 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2 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2004年2月13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被害人逐一杀害,并把4被害人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马加爵作案后与2004年2月15日晚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3月15日晚,被告人马加爵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月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告结束后,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马德卖官案 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整个黑龙江绥化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包括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涉案,现年55岁的马德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的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居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没个位置都有“价格”。法院一审认定马德受贿17起,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一): 《法理学》是很多大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很多学生都感觉难学、难懂。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的认识,然 后再采取适当的方法: 第一,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总结所得。由于学生大多没有实践经历或没有从法律角度观察现实的习惯,所以,对法的理论理解 有难度属于在所难免!但是,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务必首先解决对法的 认识论问题。而法理学恰恰是能够带给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不开 该课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缺失。因此,在对学习该课的期望值上,就 不能定位过高。我们老师一般开玩笑说,大一学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基本的理论要点就能够了。其它的时间就是在 课堂听听老师介绍各家的学说、课下看看经典的法学著作、翻翻法 律类杂志。比如我在大一的时候,就看完了毛选、马恩选、《法的 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罗素尼采等西方学者的代表作。 第二,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初学法理的人,总想弄明白每句话的内涵,总想对法律有个总体的认识。其情绪能够理解,但 这个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学第一学期实现的。任何学科的知识体系是 由很多资料甚至领域构成的,法理学也是如此。大学第一学期所讲 授到的资料只是法理学的一部分,个性是很多时候,也是极个别学 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知识点搞明白就是不小 的收获,对法理的理解还要靠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来体会加深。很多 学生毕业实习回来,要求学校再开专题讲座,讲授法理。就是因为 他们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需要 在理论上加以解释。为此,有的大学在最后一学期课堂教学中,再

开有关法理的课,如《法学进阶》。就是一个知识理论再回炉的过程,是一个加深认识的过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于应用是学习的动力。法理学的知识是理论性很强的体系,对理论最好的学习,就是不断将所学到的理论与现 实结合起来去验证,得到验证的快乐就是学习的快乐。比如在看电 影《秋菊打官司》后,想到国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间 的差别;看十七大报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体现;等等。老师们 在课堂讲授相关理论时,一般都会举实例说明。而学生,也能够将 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与理论相联系去思考。知识只有在应用中,才会 发挥其价值。价值的体现,才会促使学生去主动学习、探索。 法理学学习心得(二): 法理学课堂学习心得 ——法律与政治 在第一堂课里,李老师说了一句话,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题。他说“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那里。”越深入 地思考这句话,就越震撼。 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咬文嚼字、罗列堆砌,感觉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在我初次阅读文史哲 的经典著作,感觉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但是为什么法学著作没有这种冲击力呢?是因为中国法学只发展了 二十余年,思想水准无法与其他绵延流长的学科相比,还是法学这 门学科本身的限制?恐怕都有吧。 应对这个学科的特性,我们就应怎样去学习,才算真正地掌握了这门学科?我认为,法学能够分为“理论”和“实践”两块(也能 够叫一虚一实),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学习方法。对于“实践”一块,只要学好司法考试的资料,再辅以法院和律所的经验,就算基本掌 握了,这是一种偏重技术性的学习;而对于“理论”一块,仅从现 有的法律现实无法把握到它的灵魂,目前法学界所能带给的思想营 养也较贫乏,因此需要在更广阔的天地里寻找一切有益于它成长的 知识。

单一所有人理论的法理学思考

单一所有人理论的法理学思考 单一所有人理论的法理学思考 一、单一所有人理论 19世纪英国的Bamford v.Turnley案阐述了这样一种情况。一些农民把铁路运营者告上了法庭,因为火车溅出的火星导致他们的农田发生了火灾。法官认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铁路运输者应当运营火车,但是除非铁路运营者承担他们自己应当承担的费用,否则他们就不会运营火车。如果他们承担的费用中一部分是烧毁树木所产生的成本……他们就会重新衡量是否值得继续运营下去。倘若他们认为即使烧毁了树木他们也能够盈利,那么他们明显应该去对树木的实际所有者进行赔偿……” 这个案件非常明显的运用了单一所有人理论,即如果这份财产属于我,那么我会如何做?单一所有人的定义是指:当物品的成本与收益或者说是损失与补救成本同时属于一个民事主体时,该民事主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而采取的措施就是最有利的措施,切实对社会最有效用的措施。单一所有人理论特征就是它能够同时考虑两种或者多重利益。该理论的目的是让利益相关人从单一所有人的角度来行事,思考其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进而选择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措施,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 而为了提供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工具,法律通常需要通盘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均衡,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运作。因此将单一所有人理论应用于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使得法律的实施尽可能地实

现最大化的社会效益,以尽可能小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 二、对《合同法》第119条相关分析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已有的法律文献对《合同法》第119条的解读更多的是从诚实信用角度、信赖利益角度来考虑要求非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法理依据。而在考虑到在适用该条款的具体维度的把握上是则更多的是一种理想的设计,从本文由收集整理善意的相对人的合理行为角度来予以把握,考察行为人的内心的道德感,以普遍的道德感来决定非违约方是不是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分析具有向上的道德性追溯的色彩,有向道德理念逃逸的嫌疑,无法为实际的司法操作提供一套可行非标准来予以分析的。将这样的规制归咎于道德或者法律原则与理念的要求是一个万精油式的回答,但是也就是从来就没有回答这个问题。道德理念具有一定的历史维度和地理维度,在一个社会中可并不存在一个绝对普世的道德标准。而关于道德的争论某种程度上是关于手段的争论,是趋向于分流的争论。我们在道德领域是无法找到一个标准答案的。因此,这样讲法律问题最终诉诸于道德手段来解决的进路最终只会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比较难的可操作性。因为,一个过于宽泛的答案等于没有答案。 因此,将《合同法》第119条的深层法理依据归因于民法领域中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许霆案的反思

“许霆案”的反思 4月17日晚七点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做客百年暨南文化素质教育讲堂,在国际会议厅为我们奉上一场题为“‘许霆案’审理的启示”的精彩讲座。讲座上,贺教授分别从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判例法体系建立的可能性三个方面阐述了他对此案件的见解,他深入浅出的分析、旁征博引的说理以及幽默风趣的语言引得在场观众热烈的掌声。 贺教授认为首要启示是重视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他从语言构造开始说起,说“法律概念处于不清晰状态,会导致人民处于不安定不可预知的状态”。联系案件来说,他认为司法者该深入解读立法者的意图,“法官对法律的解读得使法律仍能有效调整已变化了的社会关系”。 而对于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贺教授用“唇齿相依、唇寒齿亡”八个字来形容。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分析,贺教授希望传媒能够“像一面镜子,无所谓价值偏好地反应各方的声音”,维护好司法的独立性。 最后,贺教授表示,现在我们进入判例时代,法律不能因地域或时间的差异而不统一,人们的命运“不能取决于偶然的因素”。我们要从制度上去努力,要“驾驭自己的命运”。 让我们来重温一下事情的经过。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许父对一审判决不服,筹钱20万准备继续上诉。他认为,“这就像路边捡了别人的钱一样―――就算花了别人多给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嘛,怎么是秘密窃取,又怎么非法占有了呢?” 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刻有专家、网友组成两派阵营——挺霆方与倒霆方进行激辩。倒霆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构成盗窃罪,判重刑无不妥!而挺霆方则认为许霆恶意取款不是盗窃,是不当得利,并且量型过重!双方就问题的关键点:ATM 机是否是金融机构?银行是否有责任?许霆恶取款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是否量刑适当?是民事还是刑事责任进行了讨论。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

幼儿心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及解析

《幼儿心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及解析》 【案例一】一个14个月大的孩子被成人抱着是,着急地往柜子的方向挣扎,嘴里叫“ta、ta (音)。成人先给他拿出奶糕粉,他有摇头又摆手,说:”xi、xi“。成人于是给他拿糖罐,问:”是这个吗?“他用力喊:”xi、xi“。成人拿一块糖放在他嘴里,他脸上露出了笑容。分析案例中的现象回答如下问题: (1)此案例反映出儿童言语发展中掌握语法的什么特点? (2)老师和家长在教育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答案】案例中的儿童言语发展处于单词句阶段,特点是表达不够清晰明确,语音不够清晰。必须辅以表情和动作。教师和家长不能笑话儿童,应教孩子正确的发音和完整的语句。 【案例二】幼儿教师在幼儿园教学中要使用大量直观形象教具,以帮助幼儿理解教学内容;在给孩子讲故事时,讲到“大象用鼻子把狼卷起来”,总是用手做出“扔”的样子。孩子们也会学着老师的样子做出相应的动作,脸上会露出会意的笑容。分析案例中现象回答如下问题:(1)此案例体现了儿童思维发展中的什么特点? (3)根据该特点,教师应如何有针对性地教学? 【答案】幼儿思维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特点。教师应大量使用直观教具和丰富的体态语言组织教学活动,以帮助儿童理解教学内容。 【案例三】3岁左右的儿童常常表现出各种反抗行为或执拗现象,不再像以前那样听话了,一有机会便要采取独立的行为,比如:儿童往往要求自己穿衣、吃饭;爱说“不”或不让动手偏用手去摸;不知什么叫危险,什么叫不行,如果受到成人预先限制或强行制止,儿童就会表现出情绪烦躁或反抗。 这个案例说明此时儿童心理发展处于什么阶段?其主要的心理特点是什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案】案例中这个孩子正处于幼儿心理发展的转折期和危机期; 其主要的心理特点是(1)容易产生强烈的情绪表现;(2)出现对成人的反抗行为或各种不符合社会行为准则的表现,独立性和自我意识产生。 正确做法:成人不能够对儿童预先限制或强行制止。注意教育技巧,防止形成对立。否则儿童就会表现出情绪烦躁或反抗,容易使儿童形成执拗性格;要么形成懒惰、依赖、无独立愿望的人格。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其独立性,并指导其学会正确的做法。 【幼儿心理学资料】 学前儿童心里发展是有阶段性的,这里涉及几个重要概念,即关键期、转折期、危机期、最近发展区等。 1.关键期(敏感期、最佳期) 儿童心理发展过程中某种特征的形成,或者某种能力的发展,在某一个时期容易出现,过了这个时期,就难以产生。这个容易形成某种心理特征的时期,称为儿童心理发展的关键期。例如,有人认为0~2岁时亲子依恋关键期;6个月是婴儿学习咀嚼的关键期;8个月是分别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复习课程

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1. 规范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1)法的概念问题包括特征问题,传统意义上对什么是法有过很多的描述,我国从国法的角度理解的比较的多。还有法的特征也是频繁的在考。多选题考察的比较的多。 (2)法的要素问题,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概念等这些基本的要素,常考点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这里涉及一个理论问题,法律规则的内涵到底范围有多大,和法律原则的界限在哪里,法律规则内涵的合理性等法理问题的研究。一般在论述题中体现的比较的明显。 (3)法律体系的问题,法律体系既可以小考也可以大考,大考就会问你在我国现有的法制体制下如何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等,讲依法治国也好,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好,都是要有法可依,这个“法”怎样才能构建一个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这种题型不乏会出答题的可能性的。 (4)法律关系的问题,一个是法的主体与客体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问题,第三个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譬如今年的第七论述)。 (5)法的效力问题,法律渊源(从判例为主题来论述判例制度的作用,我国现在越来越关注判例问题,例如,许霆案、醉驾案等都会为其他法院所借鉴),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等问题。(譬如说,法为什么有效力?一般可以从规范效力、实施效力、心理效力、社会效力等角度去分析,单就规范效力角度而言,法的效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 (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问题。法律责任问题涉及的案例也是很多的,因为违法、违约而导致要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没什么质疑的,但是民法中有特殊的侵权责任,譬如说,某甲的狗把乙给咬伤了,某甲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是法律责任的问题。至于法律制裁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裁大致可以分为宪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法制裁、刑法制裁等。就拿刑法制裁来说吧,我国刑法规定的制裁方式非常的多,最严厉的就是对生命的剥夺,而且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死刑很多,这就遇到一个问题,与人权的结合问题,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在质疑我国是否在保障人权,这就涉及到死刑设置的合理性问题的研究。 2.价值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重点理解法的正义性价值问题: (1)立法听证的考察,譬如,个人所得税的提高问题的听证,就牵涉立法正义性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评判立法正义的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立法的民主原则?是否符合立法的科学的原则?是否符合宪法原则(规范正义的原则)?

《法理学》历年真题 主观题

2002-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二是违法程度较轻。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三是责任程度较轻。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许霆案在原一审判决以后,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对以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质疑之声鹊起。我以为,许霆案的原一审判决结果之所以受到质疑,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量刑过重。假如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不是17万元而是71万元,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被公众的认同程度就会高得多。除因量刑过重而产生对该案定罪的质疑,当然也因为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这一行为本身具有某种特殊性。因此,排除公众对许霆案判决结果的质疑,首先应当对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其次才是考虑在量刑上如何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主要存在无罪与有罪两种观点,需要分别加以法理分析。 无罪的观点有以下三种说法:一是银行过错说,即以银行的过错否定许霆行为的有罪性。在本案中,银行确实存在过错。这种过错是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因而使自动取款机的款项处于一种疏于管理的状态。但银行过错只是许霆犯罪的诱因,它为许霆盗窃易于得手提供了某种条件,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许霆行为的犯罪性。因为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但款项仍然在取款机里,不能认为银行丧失了对款项的占有。正如同我出门忘记关门,使小偷利用大门洞开之机而窃取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一样,我的疏忽不能成为小偷无罪的理由。二是银行溢付说,认为许霆提出银行卡中的款项是银行溢付的结果,并非许霆盗窃之所得。溢付是交付方基于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这种给付也是收受方所未曾预料到的。因此,收受方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予以收取。在许霆取款过程中,第一次下达100元取款指令,获款1000元,额外的900元可以说是一种溢付,即不当得利。但在此后许霆又一而再、再而三地170次恶意取款,由此而非法占有的17万元款项则不是溢付,而是许霆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盗窃之所得。三是无效交易说,认为许霆以本人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正常取款,只不过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给付了额外的款项,这种交易是无效的,但不能由此否认取款行为本身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这里涉及对行为之正常与异常的理解。我认为,在刑法中,正常与异常的区分是相对的,尤其要看行为是受何种主观意图所分配。例如,医生甲经诊断发现病人乙有感冒症状,遂给乙开感冒药,这一开药行为是正常的治疗行为。但如果甲知道

十道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规)

《2015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汇总)_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一题。 2011年11月,A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B公司购买一批材料.A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是往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2)向C公司发出一份支票,C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1)对于转让给B公司的汇票.下列表示中正确的有( ) A.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 B.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无效 C.该背书仍然有效 D.被背书人即B公司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借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支票的出票人可授权补记的有( ) A.支票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4)下面关于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结算用于同城支付结算 B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C支票无金额起点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包括( ) A.支票 B.信用证 C.汇票 D.本票 解析:(1) BCD(2) D(3) AD(4) ABCD(5) ACD 第二题 2011年3月10日,企业会计科会同档案科对单位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2)3月21日,会计科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8000"元的数字有更改迹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会计科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受理

法学导论思考题

法学导论思考题 章一: 1.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而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又可分为三个层次:①知识之学。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②智慧之学,即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如破案智慧、立法技术和管控社会等;③精神之学,法学作为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如公平、正义精神。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研究规则与秩序的学问。 2.试论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例如,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文化、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等受到法律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社会现象,都是法律现象。法学不仅要研究法的本身,还要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性。 3.什么是法律现象?请举例说明。 法律现象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例如,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文化、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等受到法律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社会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4.试论法学的品格。 (一)法学是治国之学: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国理念、法国模式(人治还是法治)、治国体制(共和还是专制)、治国目的,还要研究国家权力的设立和运作等问题(如分权制衡)。 (二)法学是强国之学:任何国家的发展和强盛,都离不开改革和开放。而改革开放之过程,就是法的废、改、立过程,就是法学对之进行导航和护航的过程。法学的发展和兴盛,对于国家的强盛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法学是正义之学:法学之所以是正义之学,最根本的原因是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无论作为法学一般理论的法理学,还是作为法学体系组成部分的部门法学,都要研究正义问题,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特别是司法,更是维护正义之神,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 (四)法学是权利之学:①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而法律现象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现象;②法学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都涉及到权利问题,各部门法学的研究重心也是权利问题;③法律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到权利或利益问题,法学是全面、系统地研究权利的学问。如果法学研究的问题缺失权利这一内容,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张文显是权利本位论的主要代表人物)。 章二: 1.概述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进程(详见课件第二章,然既为概述,必不会如此麻烦)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