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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9.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9.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被保险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致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被保险人雇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船等。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雇员患职业性疾病以外的任何疾病、传染病及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和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的雇员进驻其建筑或安装的工程项目工地且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算,至完成其建筑或安装的工程项目并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者合格证书,或至工程建筑/安装合同规定施工期限结束后的二十四时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造价计收预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低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将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计算保险费并对预付保险费进行调整,预付保险费低于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足差额;预付保险费高于保险费的,保险人退回高出的部分,但保险费不得低于预付保险费的50%且不得低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企业情况、工程项目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预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的预付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预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劳动保护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条例,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对施工现场已经发现的隐患立即予以整改,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资质、工程项目类别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

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故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诊疗记录、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雇员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给其雇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或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二)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按本保险合同中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的限额内赔偿;

第二十九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雇员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包括: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书面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上述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每个雇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对于每人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送达保险人次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日起十五日后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1:短期费率表

附录2:伤残赔偿比例表

本表所列伤残级别与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所列标准一致。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以下简称本公司)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合同条款 (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CAI。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治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周岁至65周岁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 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C款)费率.doc

附件2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C款)费率 一、基准费率 二、保险期限系数 注:保险期限超过上述各档保险年限,超出的期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收,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例如,若保险期限为3年零两个月,则按3.5年计收。 三、风险调整系数 (一)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二)建设工程项目性质调整系数 (三)建设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

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意为建设-经营-转让的项目。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是指公私合营模式。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在我国施工行业PPP模式中,资金来源由项目子公司通过融资落实,在PPP模式中,实质的融资行为更多时候由社会主体完成。 (五)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

(六)投保其他相关保险产品情况调整系数 (七)续保优惠系数 注:各风险调整系数相关风险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时,该系数取1.0。 四、保险费计算公式 投标保证保险费=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之乘积 履约保证保险费=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保险期限系数×风险调整系数之乘积支付保证保险费=支付保证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保险期限系数×风险调整系数之乘积总保险费=投标保证保险费+履约保证保险费+支付保证保险费

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试题

题目出处: 1、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 2、《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的通知(京建发〔2017〕495号) 一、单选: 1、参照《北京市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内容,以下选项属于社会责任信息相关加分项的内容为( C ) A、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 B、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C、参与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注册建造师以下得分项正确的是( C ) A、国家级高优(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排名16-30名项目,得14分 B、北京市级(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排名1-15名的项目,得14.5分 C、参与援建有关的工程建设,每项得1分,满分3分 D、参与抢险救灾有关的工程建设,每项得1分,满分2分 3、以下奖项不属于国家级奖项信息的是( D ) A、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B、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 C、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D、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 4、以下不属于示范工程信息的是( D )

A、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B、北京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C、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 D、北京市科技成果鉴定 5、施工总承包企业荣获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中应得( B )分 A、3 B、4 C、5 D、6 6、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中,经营信息类数据中最高可得( B )分 A、19 B、18.5 C、18 D、17.5 7、以下选项中属于总承包单位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表中科技成果信息的内容为( C ) A、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 B、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金奖 C、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D、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8、参照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请选出以下选项中企业可以获得最高得分的选项( C ) A、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B、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C、国家科学技术奖 D、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9、参照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请选出以下选项中企业获得分数不同于其他三项的选项( D ) A、参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B、参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C、主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参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0、参照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全国建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995 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正式 样本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合同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 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 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 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 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落实燃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考

落实燃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考摘要:燃气施工企业要从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企业的现实需要出发,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 关键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国民经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燃气施工企业要从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企业的现实需要出发,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因此,企业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企业的迫切需要。因此,为了实现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安全生产,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职能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搞好企业安全生产,不能仅靠施工单位来抓,各部门尤其是职能部门也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全章共38条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强调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原则。所以企业必须加强行业自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坚决依法停止生产经营。

责任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01.成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30天通知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 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 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合同 合同范本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2)雷电、水灾、爆炸;(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4)盗窃;(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10)文件、账簿、票据、

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

搞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发挥企业主体责任(新版)

搞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发挥企业主体责任(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27

搞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发挥企业主体责 任(新版) 自从从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来,越来越觉得“安全生产”绝不是一句口号,特别是在现阶段全员重视安全、讲安全的情况下,作为安全事故多发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工作的好坏可以说决定了一个施工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应引起高度重视。结合当前的形式,谈一下企业如何发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 一、确立企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个建筑工地就是一个建筑企业的“窗口”,一个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与成败直接关系到到一个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企业在一个项目开始施工前,在合同(公司与项目)中首先明确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这个目标与公司的安全管理总体目标相结合,

目标的划分根据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制定:施工工地分为:不合格工地、合格(达标)工地、优良工地、达标示范工地(同为黄鹤杯),作为一级建筑企业,要求每年竣工项目的安全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并把管理能力突出的项目列为公司争创示范工地的项目重点管理,并在一定阶段在全公司内组织进行交流、学习,形成以点带面的管理模式,推动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又是与企业的总体安全管理目标紧密连系在一起的,项目的安全管理是重点也是难点。 二、建立各级安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一个健全的、高效的安全组织机构体系是其根本保证,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管理部门是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设立各级安全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落实。从事专职安全管理的人员不仅要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费率表(2015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费率表(2015版)一、年基准费率 保险责任年基准费率 投标保证保险3‰ 履约保证保险6‰ 支付保证保险6‰ 二、调整系数 1、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企业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特级0.85 一级0.95 二级 1.0 三级 1.1 未评级 1.2 2、工程类型调整系数 工程类型调整系数 楼宇0.8-1.1 工业企业建设0.85-1.15 管线工程 1.0-1.3 陆上交通建设工程 1.4-2.0 涉水工程 2.0-3.0 其他工程0.8-1.2 3、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 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 抵押/质押反担保:抵(质)押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 0-5%(含) 1.1-1.0 5%-15%(含) 1.0-0.9 15%-25%(含)0.9-0.8 >25% 0.8-0.6 保证反担保0.9-1.1 未办理反担保 1.1 4、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 投保人的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调整系数 <50%(含)0.8-0.9 50%-70%(含)0.9-1.0 70%-90%(含) 1.0-1.5 90%以上不承保 5、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 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

每次事故免赔率或每次事故免赔额占总保 险金额的比例 调整系数 0%(含)-10%(含) 1.1-1.0 10%-20%(含) 1.0-0.9 20%-30%(含)0.9-0.8 30%以上0.8-0.7 6、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 (0%,5%] 5.0-3.5 (5%,10%] 3.5-2.0 (10%,20%] 2.0-1.5 (20%,50%] 1.5-1.0 (50%,80%] 1.0-0.8 80%以上0.8-0.6 7、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投保人近三年赔付率,进行划分。 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 0%(含)—30% 0.7-0.85 30%(含)—50% 0.85-1.0 50%(含)—70% 1.0-1.15 70%(含)以上 1.15-1.5 无历史赔付数据 1.0 三、保险期间系数 如果保险期间为整数年,那么保险期间系数为年数;如果保险期间为非整数年,那么非整数年部分按照短期费率表计算,保险期间最多不超过5年。 即,如果保险期间为n年:保险期间系数=n; 如果保险期间为n年零m个月:保险期间系数=n+m对应的短期费率系数 非整数年保险期间一 个 月 二 个 月 三 个 月 四 个 月 五 个 月 六 个 月 七 个 月 八 个 月 九 个 月 十 个 月 十 一 个 月 十 二 个 月 短期费率 系数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85 0.9 0.95 1.0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保险费计算 投标保证保险保险费=投标保证保险金额×投标保证保险年基准费率×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工程类型调整系数×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保险期间系数履约保证保险保险费=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履约保证保险年基准费率×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工程类型调整系数×反担保方式调整系数×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保险金额与工程造价比例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保险期间系数支付保证保险保险费=支付保证保险金额×支付保证保险年基准费率×投保人资质等级

搞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参考文本

搞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参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搞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发挥企业主体 责任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自从从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来,越来越觉得 “安全生产”绝不是一句口号,特别是在现阶段全员重视 安全、讲安全的情况下,作为安全事故多发的建筑施工行 业,安全工作的好坏可以说决定了一个施工企业的前途和 命运,应引起高度重视。结合当前的形式,谈一下企业如 何发挥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 一、确立企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个建筑工地就是一个建筑企业的“窗口”,一个项 目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与成败直接关系到到一个企业的 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企业在一个项目开始施工前,在合 同(公司与项目)中首先明确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这个目标

与公司的安全管理总体目标相结合,目标的划分根据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制定:施工工地分为:不合格工地、合格(达标)工地、优良工地、达标示范工地(同为黄鹤杯),作为一级建筑企业,要求每年竣工项目的安全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并把管理能力突出的项目列为公司争创示范工地的项目重点管理,并在一定阶段在全公司内组织进行交流、学习,形成以点带面的管理模式,推动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又是与企业的总体安全管理目标紧密连系在一起的,项目的安全管理是重点也是难点。 二、建立各级安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落实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一个健全的、高效的安全组织机构体系是其根本保证,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

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有车辆维修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车辆装配、维修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车辆维修过程中,由于发生以下意外事故,造成承修车辆损坏、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承修车辆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或坠落。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暴风、暴雨、雷击、龙卷风、突发性地陷自然灾害; (七)空中运行物的坠落; (八)由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责任。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承修车辆的失窃; (七)酒后驾驶、由非正式质检资格人员试车造成的损失和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火灾; (八)试车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维修车辆本身的缺陷、锈蚀、自然磨损及轮胎自身爆裂; (十)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正式版

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

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_________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劳动争议仲裁之建筑公司发包工程给无用工资格个人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避开“派遣”改“外包”工伤责任逃不掉建筑公司发包工程给无用工资格个人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自7月1日实施后,用人单位再使用派遣工时,将在岗位上、时间上和数量上受到严格限制。最近,一些用工单位想通过“转换用工模式”避开“派遣”转为“外包”,以规避工伤等用工责任。然而,发生在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何某身上的工伤事故,再次告诫用人单位这些想法是不能得逞的。 转换用工模式 “派遣工”变身“外包工” 据了解,该建设工程公司除了施工员,瓦工、木工、架子工等各个生产岗位使用的全部是派遣工。前不久,该公司承揽了一项办公楼建设工程,其开工之日适逢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时。 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上述规定,让该公司使用派遣工受到限制。 为维持原用工模式,该公司避开“派遣”转为“外包”,把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张某、李某和王某。而他们雇佣的人全部是派遣公司转来的。该公司觉得自己这种做法很完美,既可以避开新法对派遣用工的限制,又可以起到与派遣用工同样不承担工伤等用工责任的效果。 最近,架工组工人何某在搭架子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后,该公司推三阻四拒不支付医疗费用。何某的亲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应负担何某的医药费用10余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同样判决该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同时,要求其承担诉讼期间何某的工资待遇。 工程转包不转责任员工受伤发包商赔偿 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发包给承包人的行为。 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很不规范,违法分包人分包工程,雇佣工人(大多是农民工)完成分包工程的事大量存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规避用工责任,采取了避开“派遣”转为“外包”的用工形式,把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招用被辞退的派遣工完成。 《建筑法》在第28条、第29条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中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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