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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解释

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解释
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解释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条款解释

一、条款开发思路

为规范现行的,尤其是各地统保招标过程中使用的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专业、规范、合理、严谨?的条款开发思路,开发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该产品是2004版的升级产品,公司将于2015年12月31日停止2004版产品新单录入功能。

雇主责任保险是发展最为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之一。为推动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条款采用了定额赔偿方式,与工伤保险补偿互不冲突,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购买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提高劳动者死亡、残疾后的工伤福利待遇。条款采用国内保险市场上最常见的每人限额承保方式,即按照每人责任限额计收保险费,并坚持实名承保的规范要求。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保险合同构成

从简洁性、普适性的原则出发,避免保险合同构成要件在法律效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冲突,条款的保险合同构成采用了相对简单的表述,仅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具体条款表述: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2.被保险人

为增强条款适用的广泛性,条款的被保险人约定采用了最为通用的表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被保险人,未做行业类别的限制。

具体条款表述: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的表述方式

保险责任部分采用?概括+列明?的表述方式:

(1)?概括?部分,采用了工伤保险出台以前常见的保险责任表述方式,明确?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以提高商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的灵活性,且不局限于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范围,避免了《工伤保险条例》未来修订导致的条款责任不匹配问题。

(2)?列明?部分,采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和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使得保险责任表述更为清晰、丰富,便于客户理解,满足了推广环节的要求。

2.关于?职业病?

考虑到职业病与意外事故导致的雇员伤害差异非常大,而且职业病风险突出的行业较为集中,未来存在职业病索赔大面积发

生的可能性,条款将职业病责任从主险中剥离,通过附加险提供。

3.关于?突发疾病?

保险责任第三条第(六)项约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七)项表述为: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中对?突发疾病?也作了解释,认为?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因此,因突发疾病导致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属于保险责任,相关的死亡赔偿金应予赔偿。除此以外的疾病(包括职业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属于除外责任。

具体条款表述: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法律费用

法律费用表述采用责任保险条款常规的表述,相关费用均为与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

具体条款表述: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

仅对条款中涉及的主要除外责任进行简要说明:

1.原因除外

(1)第五条第(一)项?重大过失行为?

针对?重大过失行为?的除外表述,理赔部建议列明构成?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形。考虑到虽然?重大过失行为?的学理定义操作性不强,在条款中也很难列明构成?重大过失行为?的所有情形,但是保留?重大过失行为?除外,符合责任保险的表述习惯,也为实践中留下了极端情况下争取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空间,本条除外表述并不要求理赔部频繁适用主张拒赔。

(2)第五条第(五)项?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的损失巨大,为规避地震风险给保险行业带来重大冲击,进一步控制经营风险,条款将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风险进行了除外。

(3)第五条第(八)项?无有效驾驶证和资格证?

为督促用人单位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无有效资格证使用特种设备造成的雇员自身伤亡进行了除外。

具体条款表述: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臵,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2.损失除外

(1)第六条第(三)项?诊疗用药范围?

为明确医疗费用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避免实践中的争议,条款采用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对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了除外。

(2)第六条第(四)项?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以损失补偿为原则,发生保险事故后,客户可选择在工伤保险或商业雇主责任保险进行理赔,如果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不再重复赔偿。

具体条款表述: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

(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四)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条款的责任限额部分,列明了主要的责任限额及免赔额,也赋予了保险合同双方针对具体项目额外设臵或调整责任限额的空间。各项责任限额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免赔额的计算方式,将在条款的赔偿处理部分约定,避免两部分重复表述。

1.关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实践中,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约定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保单比例不高。条款增加了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目的是引导运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手段,控制群死群伤事故风险,改善目前亏损的雇主责任保险经营结果。

2.关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

考虑到雇主责任保险的操作惯例是对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约定免赔,不设其他项目的免赔。

具体条款表述: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关于?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条款的?保险人义务?,以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主要引用《2009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的条款框架相关内容。

(六)关于?赔偿处理?

1.赔偿项目

条款的赔偿项目分为每人伤亡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法律费用四项。其中,每人伤亡赔偿金为定额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法律费用均需经过计算据实赔偿。

2.医疗费用

为确保理赔环节的操作性,条款采用列明方式明确了医疗费用的赔偿项目,所列项目均为国家及各地工伤保险待遇内的补偿项目。

3.各项责任限额之间关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伤亡责任、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伤亡赔偿金、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具体关系如下表所示:

具体条款表述:第二十六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雇员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二)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三)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依据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365天;如最终鉴定为残疾的,保险人对残疾与误工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本条第(二)款计算的责任限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臵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款下列第1项至第4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雇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保险人针对每名雇员赔付的伤亡赔偿金、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针对每名雇员赔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二)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三)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一名及以上雇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针对雇员伤亡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四)保险人对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4.关于记实名承保

条款坚持了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规范操作,要求雇员记实名承保,对于不在承保雇员清单中的雇员伤害,不属于保险责任。

具体条款表述: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名单以外的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雇主责任险(B版)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B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见释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阳光雇主责任保险B款条款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B款)(2017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的;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 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

雇主责任险附加条款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________元(含人身伤亡、医疗费用、抚恤费)为限。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二、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其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三、核子辐射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由于其所聘用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露事件造成的伤残、死亡或由于核辐射使员工患有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四、员工公(劳)务出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因公(劳)务出国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及雇佣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其中医疗费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或与所收保费相同的币别。 附加保险费:________元人民币。 五、二千年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件、媒介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 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雇主责任险建议书

工程保险建议书 尊敬的客户: 首先我们向贵单位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自成立以来,在业务的承保和理赔上,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敬业精神强, 在国际保险界享有优良口碑和声誉。我们公司有信心、有实力为贵单位提供完善和专业的保险服务。 一.贵单位图书馆和教研楼的建设过程,各种风险千变万化,错综复杂。其中有些风险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嫁,根据我们的经验,这些可保风险有: 1.工程施工期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通常称为业主的风险);包括: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等。 2.从意外事故的角度分析,工地往往是临时房屋,设施比较简陋,物料堆放经常处于变动之中,露天用电、焊接及其它明火、高温作业等都易引发火灾。 (1)工程施工期内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通常称为承包商的风险),包括:施工人员缺乏经验、工艺不完善、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恶意破坏、盗窃等造成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2)施工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在整个施工区域附近,第三者人员较频繁,附近第三者财物较多,极易造成对第三者人员、财产损失的事故与工程有关人员因意外事故而致的人身伤亡。 (4)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而引致的伤亡,尤其在建筑、安装工程阶段,施工现场比较复杂,高空作业、电器、设备、安装、调试及维修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建议投保的范围: 1.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保障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般把建筑工程(还可包括工地上原有的财产及施工机具)作为保险标的,以合同金额作为保险金额,还须确定每次事故免赔额,据此计算保险费。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根据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保险费。 保险标的物:兰州商学院1校区图书馆和教研楼 保险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保费:20万元人民币 保险期限:两年 2.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负责对雇员因职业活动引起的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压力和处理工伤事故的麻烦。我司现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费按照雇员人数、每人赔偿限额等因数计算。 对于施工机具的损失和施工人员的伤亡,贵单位可以建议承包商投保有关险 种,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商投保有关险种。因为承包商的风险有可能影响到工程顺利进行,从而转化为业主的风险。 保险金额:50万元人民币 保费:5万元人民币 保险期限:两年 我公司希望本保险建议书能推进我们良好的合作,用我公司良好的实力、丰富的保险经验和优质的服务为贵单位的风险管理提供服务,以保障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希望贵单位能充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境内公出附加险条款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员工食堂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之雇员食用被保险人提供工作餐时的受伤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社会活动或文娱活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引起的对雇员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为紧急运送至最近最合适的医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 但是,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5.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

永诚财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C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二十四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C款)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保险合同将主险合同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二十四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标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附加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2.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的雇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4.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5.被保险人的雇员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6.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7.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8.各类疾病,包括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9.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 10.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11.各类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 (1)航空飞行,但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2)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3)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4)滑翔运动; (5)冰上曲棍球; (6)摩托车竞赛; (7)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雇主责任险条款制度格式

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者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承保人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承保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承保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应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承保人随时查阅。 五、赔偿: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承保人。

雇主责任险与司乘险区分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第五条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赔偿处理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第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

1-2英大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14)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2014)条款 本条款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种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雇主责任类主险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 K01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2 K02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3 K01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2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承担相应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误工费用。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 斗殴、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活动; 高危险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打猎;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以及任何形式的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K02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3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承担相应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 本保单对以下原因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战乱、反叛、罢工、暴乱、动乱以及核辐射等; 2. 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3. 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药物或酒精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4. 斗殴、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高危险活动; 高危险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足球,以业余身份参加除外; -滑翔运动; -冰上曲棍球; -摩托车竞赛; -驾驶或乘坐50cc以上摩托车; -登山、攀岩、攀崖、打猎; -跳伞; -地穴探险; -汽车竞赛以及任何形式的竞赛; -以运动为职业; -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木制家具机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竞技; -冬季运动,冰上溜石活动和溜冰除外;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单号 码: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投保 人: 姓 名: 住 所: 营业性 质: 地区范 围: 保险期限: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雇员一览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署时间:年月日 投保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公司(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2020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2020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ThisPolicyofInsurancewitnessestheThePeople'sInsurance(Prope rty)CompanyofChina,Ltd.(hereinaftercalledTheCompany'')under takestoinsureagainstEmployer'sLiabilityInsuranceduringthepe riodoftheInsurancesubjecttotheClausesprintedoverleaf. 投保人 TheApplicant 姓名 Name: 地址 Address: 营业性质 Trade/Occupation: 地区范围 GeographicalArea 保险期限 Insuredperiod 个月自零时至二十四时止 month(s)from00:00ofto24.00hourof

雇员一览表ScheduleofEmployees 雇员工种 Employees'Occupation 总计Total 估计雇员人数 Est.numberofEmployees 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TotalEst.Wages&otherallowances

雇主责任险 Employer'sLiabilityCover 赔偿限额LimitofIndemnity 费率 Rate 保险费Premium 死亡Death 伤残Injury 附加医药费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解释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条款解释 一、条款开发思路 为规范现行的,尤其是各地统保招标过程中使用的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专业、规范、合理、严谨?的条款开发思路,开发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该产品是2004版的升级产品,公司将于2015年12月31日停止2004版产品新单录入功能。 雇主责任保险是发展最为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之一。为推动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条款采用了定额赔偿方式,与工伤保险补偿互不冲突,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购买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提高劳动者死亡、残疾后的工伤福利待遇。条款采用国内保险市场上最常见的每人限额承保方式,即按照每人责任限额计收保险费,并坚持实名承保的规范要求。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保险合同构成 从简洁性、普适性的原则出发,避免保险合同构成要件在法律效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冲突,条款的保险合同构成采用了相对简单的表述,仅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具体条款表述: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2.被保险人 为增强条款适用的广泛性,条款的被保险人约定采用了最为通用的表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被保险人,未做行业类别的限制。 具体条款表述: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的表述方式 保险责任部分采用?概括+列明?的表述方式: (1)?概括?部分,采用了工伤保险出台以前常见的保险责任表述方式,明确?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以提高商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的灵活性,且不局限于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范围,避免了《工伤保险条例》未来修订导致的条款责任不匹配问题。 (2)?列明?部分,采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和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使得保险责任表述更为清晰、丰富,便于客户理解,满足了推广环节的要求。 2.关于?职业病? 考虑到职业病与意外事故导致的雇员伤害差异非常大,而且职业病风险突出的行业较为集中,未来存在职业病索赔大面积发

雇主责任保险扩展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扩展条款 就餐时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人住所地址内就餐时遭受伤害或死亡,可视为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 对由于被保险人直接承担的因为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的下列活动引起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打猎、登山、任何形式的竞赛、滑雪、酗酒、服用药物或狂欢。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海外商务旅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列明地点) 内的商务旅行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本附加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运动会和社交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和其他社交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或年度工资总额的书面凭证,经保险人认可后,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或年度工资总额进行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所必需支付的必要的紧急运输费用(包括直升机服务费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 元。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终止。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诊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有效单证赔付。医药费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人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英文版)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CLAUSES Ⅰ. PARTIES TO BE INSURED 1.Enterpris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private enterprises, domestic stock companie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non-profit enterprises, collective enterprises and collectively or privately contracted enterprises, and also public organizations,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schools, are all entitled to applying to China Continent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nsurer") to insure against their legal liability to their employees (regular workers, casual labor, temporary and seasonal workers and apprentices included)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2.The aforesaid employees of the Insured refer to those who are paid for a certain or uncertain period of employment by the Insured and over the age of sixteen or to those approved to be employed by statutes and other legal means. Ⅱ. COVERAGE 3.The Insurer wi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his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employment and a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pay medical expenses and other economic compensations within the agreed limit of indemnity in respect of death or bodily injury or disablement by accident or through occupational disease, to his employee(s) while, during the effective period of this insurance an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including to and off work) by the Insured, being engaged in the Insured′s business as stated in this Policy. The Insurer will also indemnify the Insured within the agreed sub-limit against defense costs payable by the Insured to the claimant, and other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with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Insurer. Within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the maximum amount of indemnity by the Insurer for all and each item(s) mentioned hereinabove shall in no case exceed the aggregate limit of indemnity as stated in the Policy Schedule. Ⅲ. EXCLUSIONS 4.The Insur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1) Death, diseases, disability or bodily injury sustained by the Insured′s employee(s) named in the Schedule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by the Insured, arising from war, military actions, strikes, riots, civil commotion or nuclear radiation; 2) Bodily injury and/or disability to, or death of the employee(s)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by the Insured, caused by or attributed to illness other than occupational diseases, infectious diseases, childbirth , abortion , medical treatment and surgical operations necessitated by such diseases; 3) Bodily injury and/or disability to, or death of the employee(s)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by the Insured, caused by or attributed to intentional self-injury, suicide and criminal act; 4) Bodily injury and/or disability to, or death of the employee(s)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by the Insured, caused by or attributed to alcohol or drug not necessitated by the aforesaid occupation; 5) Intentional act or gross negligence of the Ins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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