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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学习目的与要点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理论发展中经典学说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作

用和现实意义。

●了解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及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趋势。

●掌握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学习本章的学说意义

●国际私法学说史在国际私法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通过本章学习,可以掌握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脉络。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学说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原因在于:

●在国际交往中始终存在国家主权与外国法效力范围的冲突,存在法的域内效力与域

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自12世纪,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国际交往中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研究的目的是:阐释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适用外国法的原因。

●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各国学者从不同立场出发提出或创立了各种学说,试图对上述

问题做出回答。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学说、理论之多,是其他法学学科无法比拟的。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在13世纪末意大利北部逐渐出现了法则区别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在16世纪传入法国,17世纪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直到18世纪,这一学说一直统

治地位,此时的国际私法理论均建立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之上,故形成法则区别说时代。它包括: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则区别说,荷兰法则区别说三个时期。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时代背景:

●①政治背景:法律选择、法律适用问题是在日耳曼民族入侵罗马帝国后出现的。前

者向后者输入了日耳曼民族的法律文化和习惯,但这种习惯做法未能取代罗马法,因为在日耳曼法律观念中,每个人只受其本部族规范的支配。因此,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在同一国家各自按照自己的法律生活着。但是,这实质上并非援引外国法意义上的法律选择,而是因为他们属于不同法律体系的各自地域,因而带有强烈的属人性质。

●②经济背景:11世纪以后,意大利商业、工业、艺术和文化获得强力发展,不同

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特别是由于外国人也往来于意大利各地,这就使得具有强烈属人性质的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短缺使曾经普遍适用的罗马法获得新生。

●③在法律方面,被视为普通法的罗马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也根据

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但各邦法则又不尽相同,因

而法律冲突时常发生。

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

一般地说,这种冲突如发生在罗马法与城邦的法则之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

法律冲突显然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迫切需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代表人物: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1314~1357)。

●在他前,12末-13世纪初,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后期注释法学派学者为解决法律

冲突,已相继提出过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或冲突原则。他们从法则的性质入手,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三大类,每一类法则确定一条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

●物的法则是属物的,也称属物法,用来解决物权等问题;人的法则是属人的,也称

属人法,用来解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混合法则是既属人又涉及物的,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关系。

但人们公认,真正创立法则区别说的是巴托鲁斯,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

1.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

2.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这是国际私法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他肯定了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及对于非城邦居民的可适用性,在此基础上,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规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属人法;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合同的成立,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遗嘱的成立依遗嘱地法;无遗嘱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完全借助前人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

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

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动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了。

评价:

巴托鲁斯的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

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述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时代背景:

●①政治背景: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形成的时候,法国对法则区别说的研究也悄然兴

起,但由于此时法国正处于封建势力割据时期,所以,尽管法国也已出现某些思想渊源,但当时法国基本上仍采绝对属地主义,从而严重地窒息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在国际私法研究方面没取得多大成效。

②法律背景:法国在当时分为两大地区,南部地区采用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北部地区则受传统的习惯法支配。

不仅如此,各省之间、甚至各城市之间的法律或习惯也存在很大差异。

③经济背景:到了16世纪,法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关的发展,特别是南部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已与西班牙、意大利及亚、非两洲一些国家有着频繁的商业交往,而法国北部各省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极不统一,适用起来很不方便,制约了法国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法国学者开始注重法律选择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力图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杜摩兰(1500~1566)曾在巴黎高等法院从事律师业务,兼任图宾格大学的教授,生

活在当时经济比较发达的法国南部。

●杜摩兰顺应早期资产阶级商业交往的需要,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

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

●特别是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他提出全部财产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

即巴黎习惯法。

●杜摩兰认为夫妻财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默示契约,因此可以认为夫妻双方已经将

契约置于其婚姻住所地法的支配之下。

杜摩兰对国际私法的卓越贡献主要表现在契约的法律适用方面。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杜摩兰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

在他看来,依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后来,人们把这种思想理论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不但主张契约应适用于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而且认为,即使当事人契约中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将什么习惯适用于契约。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后来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

达让特莱(1519~1590)是与杜摩兰同时代的另一法国法学家,出身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的贵族,曾任高等法院法官、国会议员。

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达让特莱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提出法律或习惯的属物原则,主张各省区在法律上自治,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控制之下。

在13世纪末14世纪初,已有法国学者提出,地方主权者有权制定立法,以既取代共同法,又排斥外国的特别法。

达让特莱则把这种思想发展到极端,认为只要有可能,一个法则就应该认为是“物”的,只有极其例外的场合,才应赋予它们“人法”的效力(如那些纯粹是关于个人的权利、身分及行为能力的习惯),才可随人所至而及于域外。

为了限制“人法”的适用范围,他还发展了法则区别说早已提出的“混合法”这个概念,并且认为,尽管这种“混合法”即涉及物又涉及人,但它们更接近于“物法”。

如,未成年人无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准正。

此外,达让特莱还主张,在一个习惯是属“物”的还是属“人”的不能确定的时候,应该把它看作是物法。

以达让特莱为代表的这一学派有一句格言,就是“一切习惯都是物的”,并且认为主权管辖的界线与法律适用的范围应是一致的,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由于主权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因而法律也只能而必须在境内行使。

他的此种主张后来为荷兰学者继承,并使英美在属人法的适用上强调住所地法,在物权关

系的法律适用上强调物之所在地法。

在法律适用上,达让特莱几乎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的立场上了。

评价

●杜摩兰和达让特莱虽然站在不同的立场研究法律选择问题,但二者理论的结合使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杜摩兰在契约关系上创立了这样一种观念:契约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达让特莱在理论体系上建立了这样的观念:法官一般只适用自己的法律或习惯,

适用外国的法律或习惯只是一种例外(局限于少数人法方面)。

●人们普遍认为二者的学说共同构成法国学派或法国法则区别说。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起源于16世纪末,形成于17世纪,延续至18世纪。是荷兰著名学者

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17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

●与意大利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不同的是,这一学说侧重研究一国法院为什么会适

用外国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外国法。

如前所述,法则区别说是一种把国际私法建立在国际基础上的普遍主义学说。

但是到17世纪后半叶,由于法国的博丹发表了《论共和》和荷兰的格老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国际公法的基础,提出了“国家主权”这个现代国际法上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主权观念,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的尤利克·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这种思想加以系统化,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原则。

尤利克·胡伯的著名的三原则

●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

民,并受其法律约束;

●3.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

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此三原则是国际礼让说的集中体现:前两项强调主权和法律的属地性,把达让

特莱的属地主张发展到极致,即完全否定了法律依本身性质所具有的域外效力;第三项原则阐明了一国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条件,提出了礼让的原则。

评价

这三项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推翻了。

●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

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国主权者考虑。

●不过,这里也必须指出,荷兰学派也并不是认为国家可不顾及国际礼让的需要一

概拒绝赋予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可见,荷兰学派的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

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了。

胡伯的第一条原则来自国家间立法权的划分,指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只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和物有效。

第二条原则则阐述了法律的属地性并将本国领士内的一切人纳入本国法的管辖范围。

第三条原则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那就是既得权的观点。根据他的第三条原则,依某一外国法律已有效成立,只要不与内国主权权力和臣民的利益相抵触的权利,本国可以

承认其为有效。

这种思想后来为英国戴西和美国的斯托雷继承并发扬。

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力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局面直到19世纪才被打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弗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1779~1861)出生于法兰克福,

曾任柏林大学教授,曾任普鲁士立法大臣。他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被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

萨维尼认为,援引国家主权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应必然导致法官只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

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就像人有其住所一样。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seat)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评价: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他一改统治了几

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他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当然,萨维尼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但瑕不掩瑜,萨维尼确实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三、英国的既得权说

●英国对国际私法研究开展得较晚,法律冲突问题在欧洲大陆已讨论了几百年,可

英国对此并没有给予多大的关注,其原因是因为在很长一段时期,英国法院对外国法采取排斥的态度。

●到了18世纪,帝国势和不断扩大,商业日益繁荣,英国的普通法与英国统治下的

各国法律经常发生抵触,这时,英国排斥外国法的态度终于开始有了转变。

1775年,曼斯菲尔德勋爵在审理霍尔曼诉琼森案时首次将商法(此前商法一直被视为普通法以外的一种国际惯例)和普通法合二为一,确定在特定情况下根据英国的冲突规范可以援用外国法。此后很长一段时间英国将这一原则奉为英国冲突法的基础。

19世纪初,美国学者斯托雷的国际礼让说传人并在英国产生巨大影响。随着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艾伯特·维恩·戴西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论》一书,英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开始掀起热潮。

代表人物:戴西

●戴西对国际私法的研究成果主要在于他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

●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

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他甚至认为,每个文明国家的冲突法,都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上的,即根据

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戴西把他的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其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有:

①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和执行(第一原则);②但如承认和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而不予承认和执行(第二原则);③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第五原则)。④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关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的效力(第六原则)。

戴西这种理论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它既不能直接承认和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戴西的这一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但结果是使他自己陷入了更大矛盾。

戴西的既得权学说尽管存在矛盾,但该学说在国际私法发展中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仅在英国获得成功,而且还越洋传到美国,为美国学术界全面接受,对美国的司法实践有很大影响。

四、库克的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沃尔·惠勒·库克(1873~1943)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

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私法学界掀起了对传统国际私法尤其是既得权说的批

判,对既得权说批判得最为猛烈的,并从根本上动摇既得权说统治地位的,是库克运用科学的经验主义的方法论创立的新的国际私法理论——本地法说。

库克比戴西的“既得权说”走得更远,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于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早在库克提出“本地法说”之前,美国的司法实践已出现了本地法的思想萌芽。

在理论上,美国法学教授凯弗斯多次发表文章,主张改变“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

这些理论和实践揭开了当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向传统的理论和制度宣战的序幕,库克则是这场被称为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先导。

库克的理论是在发现“既得权说”的不可解脱的矛盾后,试图克服这一矛盾而提出的。

但是,由于他更夸大了法律的属地性,仍然把国家主权原则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库克的理论遭到了一些批评,但我们不能以此完全否定这一学说的价值。库克以现实主义为出发点,重点考察法官解决法律冲突的实际做法,通过对实践的总结而寻求理论上突破的做法值得借鉴。库克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五、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

●戴维·凯弗斯(1902~?)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

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出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要达到这一目的,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就不能视而不见。冲突问题的解决,应该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凯弗斯指责传统的冲突法制度由于只作“管辖权选择”,而不问所选择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因而是很难选择到更好的法律的。

他主张应改变这种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

1965年,凯弗斯出版了《法律选择程序》一书,进一步阐述了他的理论,提出了“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的概念。

凯弗斯认为:如果在有联系的几个州中,只有一个州的实体法在案件中存在利益,那么,这就是虚假冲突,结果将适用这个州的实体法。但是,如果一个以上州的实体法在案件中存在利益,这就构成真实冲突。

对真实冲突,凯弗斯提出七项“优先选择原则”。

凯弗斯首先揭示了法律冲突实质上存在“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这是前人所未发现的。他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的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不过,凯弗斯提出的“公平”标准过于抽象模糊,且各国法律多种多样,实难进行比较,因而缺乏可操作性。

六、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

美国著名法学家布雷纳德·柯里(1912~1965),曾任德库大学、洛杉矶大学教授。

●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收集、整理、出版了《冲

突法论文选集》。在该书中,柯里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较凯弗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利益应当让位。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并非凭空杜撰,而是源自于美国的司法审判实践。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以法律背后利益或政策为基础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将整个冲突法及其冲突规则一起全部予以抛弃,同时这一学说还具有明显地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柯里的学说揭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终极目的是要解决利益冲突,受到了高度评价,但他全部抛弃法律选择规则也受到几乎同等程度的批判,柯里把法院地利益看到高于一切,与国际私法的宗旨也是背道而驰的。

七、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威利斯·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

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最密切联系说作为国际私法一种学说,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启发下,德国学者吉尔克创立了重力中心说,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提出了最真实联系的观点,另一位英国学者莫里斯在20世纪50年代又提出颇具新意的自体法说。这些学说或观点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看似不同,但它们的思想基础是一致的。

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每个法律关系必然且只能有一个本座,因此只能选择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而新学说或观点则突破了萨维尼这种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认为应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或按法律提供的原则判断那个与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在上述学说、观点的影响下,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出现了重力中心、最强联系的概念。在里斯的倡导和努力下,最密切联系说作为一条总的原则被写进《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除全面采纳最密切联系说以外,还吸收了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中的某些思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某些法律选择方法,体现了新国际私法理论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以及新国际私法理论与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之间的兼容。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起始几种观点

●传统观点:起始于13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黄进)

●在西方起始于万民法,在中国起始于《永徽律·名例》。(章尚锦)

●起始于中国唐朝《永徽律》。此时西方国际私法还处于“法律学与科学的国际私法”

的阶段,亦即仅表现为一种学说的或学理的形态。(张仲伯)

●起始于古希腊。(齐湘泉、王志鹏)

●此问题短期很难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但从法理学角度认识此问题,可以肯定国

际私法起源先于国际私法学的起源。

国际私法学界认识一致的是:

●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规则,在欧洲为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和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是关于冲突规则的规定,该条共有三款:

①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住在法国领土上的所有人均有强制力。

②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③有关人之身分与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在国外,亦同。

该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有以下四个特点:

●(1)有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

法。

●(2)采用单边冲突规范规定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3)确认法律具有属地效力的同时,确认法律具有属人效力。

●(4)采用在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的冲突规范。

《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及立法模式我们称之为散见式立法方式,它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产生过直接的影响。应该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这种立法方式仍然是国际私法不发达、不完善的表现。因而,到19世纪中期,出现了民法典中集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形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我们称这种立法模式为法典式立法方式。

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成为普遍的发展趋势。

当今国际私法的国内法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①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愈趋详明。

②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③在体例上,一些国家规定的国际私法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那样设有总则、分则,而且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从而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出了冲突法适应上的针对性、明确性和预见性。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是指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统一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冲突

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法律规范的活动。

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的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它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893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这一时期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实际上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国际会议,而非国际组织。

第二阶段是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生效起到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是指设立在荷兰海牙并有46个国家参加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倡导下由荷兰政府发起召开的,主要目的为制定欧洲国际私法统一法典,即仅从事统一欧洲各国国际私法的工作。

自1951年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致力于国际范围内国际私法的统一。至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了近40个公约,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我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它的正式成员国。

除国际私法会议为国际私法统一化作出杰出贡献外,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在国际私法统一运

动中也作出巨大努力。

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也缔结了一些条约,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做了许多工作。

1.利马会议

2.蒙得维利亚会议

3.哈瓦那会议

4.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5.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冰岛五国

6.欧共体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组织及区域性国际组织通过的国际私法条约表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在内容上,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立法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2.通过国际社会的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3.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

4.在统一国际私法和各种条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复习思考题

●1.法则区别说的内容是什么?

●2.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内容是什么?

●3.最密切联系原则对法律关系本座说有哪些发展?

●4.简述国际私法立法史。

●5.简述国际私法学说史。

●6.简述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第二章 管理思想发展史习题解答

第二章管理思想发展史习题解答 复习题 对早期管理思想做出贡献:亚当斯密查尔斯詹姆斯 1、管理思想的发展可分成几个阶段?为什么这样划分? 答:纵观管理思想发展的全部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古代的管理思想,产生于19世纪末以前。 第二阶段为近代管理思想,产生于19世纪末到1945年之间。 第三阶段为现代管理思想,产生于1945年以后,一直至今。 对管理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方法很多,在此按时间的顺序划分为三个阶段,是因为这样划分既简单又便于研究讨论。这三类理论只是产生的时间有先后,而不能将这三个阶段的理论截然分开。事实上,后一阶段的理论产生和盛行后,前一阶段的理论并未过时和消失,有的仍然在不断发展。因此,各个阶段管理思想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向纵深发展的关系。 2、简述古代的管理思想? 答:古代管理思想是指泰勒科学管理产生之前的管理思想。国外古代管理思想是非常丰富的,世界文明古国埃及、印度和古巴比伦王国(该国已不存在)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其古代的建筑、史书和兵书之中蕴涵着非常丰富的管理思想。埃及金字塔建于公元前5000年左右,是世界七大奇迹之一。金字塔规模宏伟、壮丽,建筑技艺精湛,建造技术的难度难以想象;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古巴比伦王国,其统治者曾颁布过一部包含有280多条规定的法典,其内容涵盖的范围很广,对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古希腊其建筑和文化艺术的历史非常辉煌,并留下了一些宝贵的管理思想。如公元前370年,该国学者瑟诺芬(Xenophon)曾对劳动分工有过详细的论述,认为劳动分工所遵循的原则是:一个从事高度专业化工作的人一定能工作的最好”。瑟诺芬的这一管理思想与2000年后产业革命时期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及科学管理的创始人泰勒的思想非常接近;在15世纪,意大利的著名思想家和历史学家马基埃维利(MachiavelliNiccolo),

国际私法章节练习第一章-第二章(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国内立法 C、国内判例 D、专家的学说 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 A、戴西 B、孟西尼 C、库克 D、柯里 3、国际礼让说是由()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柯里 4、统一实体规范指的是国际条约和()中规定的确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 A、国际惯例 B、贸易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5、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杜摩兰 D、胡伯 6、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现为国家的()。 A、属地优越权 B、属人优越权 C、受礼让权 D、受尊重权 7、首次提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除了可依他的属人法外,还可依“缔结地法”原则的是() A、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B、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D、1896年的《民法施行法》 8、一国的国内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可划分为() A、实体法和冲突法 B、内国法和实体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冲突法和程序法 9、现今,就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调整方法是运用() A、国内法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双边条约 10、巴托鲁斯主张()。 A、涉外合同适用合同准据法 B、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D、以合同自体法为合同准据法 11、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主要依据的著作是()。 A、里斯的《冲突法重述》 B、温特劳布的《冲突法评论》 C、戴西的《冲突法论》 D、斯托雷的《冲突法评论》 12、在国际私法所包括的种类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13、“本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 A、库克 B、萨维尼 C、杜摩兰 D、巴托鲁斯 14、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是()。 A、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 B、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的法律的人际冲突 C、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D、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 15、目前已知的在冲突法方面最早的成文法规定是()。 A、《巴伐利亚法典》 B、《法国民法典》 C、《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D、《永徽律》 16、以下关于“本地法说”的说法,正确的是()。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国际私法第二章复习

法律适用 ?第九章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节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节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四节客观标志说 ?第五节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立法和实践 ?第一节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的发展 ?第一阶段: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接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14世纪--16世纪 ?第二阶段: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19世纪中叶 ?第三阶段:以proper law 为代表的开放性的灵活的冲突规范指定准据法的阶段。

?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将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分割开来,选 择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认为所有合同,不分性质和种类, 适用统一的准据法; 认为合同应区别不同性质和种类, 选择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主张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应当交 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认为不应当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应当依据客观的连接因素 来决定合同的准据法。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 (The doctrine of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一、含义与意义 ?(一)含义 ? ?是国际私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选择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二)意义 ?A、确定性 ?B、预见性

–持反对意见的 ?A、不稳定; ?B、赋予私人以立法者才能拥有的权利; ?C、易规避法律.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缔约之时和争议产生以后 根据行为或其他因素判断. ?默示选择在实践中推定的方式 ?1、从合同条款中寻找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意思表示: ?(1)合同使用了依据某国法律制定的格式合同,或者采用了某一国际惯例中的贸易术语。?(2)A合同并入B合同,而B合同明确约定选择某国法或国际规则。?(3)相同当事人之间此前多次就同一类型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可以推定后签订的合同做出同样的选择。 ?2、通过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推定 ?(1)对法院地或仲裁地的选择 ?(2)一方在诉讼中引用某法律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对方没有异议,并依据该法进行答辩。 ?3、其他事实: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第二章 管理发展史习题答案范文

第二章管理发展史 TRUE/FALSE 1. 泰勒对科学管理的研究是从差别计件工资开始的。ANS: F 2. 科学管理对人性的假设是“社会人”的假设。ANS: F 3.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开始形成了所谓的“古典管理理论”。ANS: T 4. 法约尔被誉为“科学管理法之父”。ANS: F 5. 科学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时研究与标准化、差别计件工资制、职能原理和例外原理等。 ANS: T 6. 法约尔认为,管理就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ANS: T 7. 法约尔认为管理包括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四要素。 ANS: F 8. 泰勒的科学管理是以工厂管理为对象,以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率为目标的。ANS: T 9. 工时研究仅仅是对一名工人完成一件规定任务作出时间上的统计。 ANS: F 10. 差别计件工资制对同一种工作有两个不同的工资率,按工人完成工作的时间、质量使用不同工资率付酬。ANS: T 11. 科学管理仅适用于工业企业。ANS: F 12. 法约尔所阐述的“管理”仅仅是关于工业管理的思想。ANS: F 13. 企业必须制定计划,才能有效地发挥管理的功能。ANS: T 14. 为适应变化的情况,在运用管理原则时必须具有灵活性。ANS: T 15. 行为科学理论始于20世纪20年代。ANS: T 17. 管理科学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ANS: T 18. 管理科学强调应该用定量的和数学的工具来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ANS: T

19. 行为管理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行为的控制和规范。ANS: F 20. 组织可以是封闭系统。ANS: F 21. 梅奥通过“霍桑试验”得出职工是“经济人”。ANS: F 22. 企业中存在非正式组织是人际关系学说的基本要点之一。ANS: T 23. 管理科学学说的主要目标是应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生产和作业管理的问题。ANS: T 26. 所谓“劳动分工”(Division of labor),即将工作分解为一些单一性和重复性的作业。ANS: T 27. 科学管理就是应用科学的方法确定从事一项工作的“最佳方法”。ANS: T 28. 韦伯认为,理想的行政组织应当以合理棗合法权力为基础,不是以个人或世袭地位为基础。ANS: T 29. 合理——合法权力是一种按职位等级合理分配,经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并有能力胜任其职的人依靠合法手段而行使的权力,统称为职权。ANS: T MULTIPLE CHOICE 1. 《科学管理原理》是()的代表作。A a. 泰勒 c. 韦伯 b. 法约尔 d. 孔茨 : 2. ()是法约尔的代表作。 B a. 《科学管理原理》 c. 《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理论》 b. 《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 d. 《车间管理》 3. 科学管理兴起于哪一个阶段()。A a. 19世纪末20世纪初 c. 20世纪初 b. 19世纪90年代 d. 19世纪70年代 4. 行为科学的主要贡献不包括以下哪项()。D a. 社会人假设 c. 领导理论 b. 需求要素与激励 d. 计时工资 5. 行为科学产生于哪一个实验()。B a. 梅奥实验 c. 科学实验 b. 霍桑实验 d. 西屋实验

02第二章 管理思想发展史习题解答共10页文档

第二章管理思想发展史习题解答复习题 对早期管理思想做出贡献:亚当斯密查尔斯詹姆斯 1、管理思想的发展可分成几个阶段?为什么这样划分? 答:纵观管理思想发展的全部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古代的管理思想,产生于19世纪末以前。 第二阶段为近代管理思想,产生于19世纪末到1945年之间。 第三阶段为现代管理思想,产生于1945年以后,一直至今。 对管理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方法很多,在此按时间的顺序划分为三个阶段,是因为这样划分既简单又便于研究讨论。这三类理论只是产生的时间有先后,而不能将这三个阶段的理论截然分开。事实上,后一阶段的理论产生和盛行后,前一阶段的理论并未过时和消失,有的仍然在不断发展。因此,各个阶段管理思想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向纵深发展的关系。 2、简述古代的管理思想? 答:古代管理思想是指泰勒科学管理产生之前的管理思想。国外古代管理思想是非常丰富的,世界文明古国埃及、印度和古巴比伦王国(该国已不存在)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在其古代的建筑、史书和兵书之中蕴涵着非常丰富的管理思想。埃及金字塔建于公元前5000年左右,是世界七大奇迹之一。金字塔规模宏伟、壮丽,建筑技艺精湛,建造技术的难度难以想象;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古巴比伦王国,其统治者曾颁布过一部包含有280多条规定的法典,其内容涵盖的范围很广,对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范;古希腊其建筑和文化艺术的历史非常辉煌,并留下了一些宝贵的管理思想。如公元前370年,该国学者瑟诺芬(Xenophon)曾对劳动分工有过详细的论述,认为劳动分工所遵循的原则是:一个从事高度专业化工作的人一定能工作的最好”。瑟诺芬的这一管理思想与2000年后产业革命时期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及科学管理的创始人泰勒的思想非常接近;在15世纪,意大利的著名思想家和历史学家马基埃维利(Machiavelli Niccolo),在管理思想方面的贡献更是让人瞩目,他对管理的思想的阐述很多,其中最有影响的是4项领导原理。 中国古代的管理思想,博大精深,其内容可以鲜明的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儒家的管理思想,一类是兵家的管理思想。儒家的管理思想着重于国家及社会的宏观管理,其核心思想是“重在治国,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知人善任”。如《三国演义》中的诸葛亮三顾茅庐、汉高祖刘邦任用韩愈等将才夺天下的故事等都是中国古代任人为贤思想的典型反映;《周礼》是写于2200多年前战国时期的一部论述国家政权职能的专著,是封建国家宏观管理体制的理想化设计,是反映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一部重要文献。兵家的管理思想侧重于管理的战略和战术,其核心思想可以归纳为“深谋远虑,雄才大略,随机应变,速战速决”。最典型的例子是春秋战国时期,杰出的军事家孙武所著的《孙子兵法》,是我国古代著名的兵书。这种思想不仅在军事上,而且在经济管理上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中,日本的企业家们创造性的将《孙子兵法》的军事战略思想应用到商战之中,在日本和美国掀起了学习《孙子兵法》的热潮,一

国际私法第二章测试题

2012国际私法第二章测试题(客观题)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当事人之间合意选择”由于业已确定,具有确定性,因此是客观性的连接点。() 2、“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是单边冲突规范。() 3、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4、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5、“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 6、域内效力指本国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本国人,而且适用于本国境外的本国人。() 7、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的行为规范。() 8、在发生连接点的解释或认定的冲突时,除了国籍、不动产所在地等外,连接点究竟在何处,一般应依法院地法中的有关概念做出解释和认定。() 9、行为地法主要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0、美国学者柯里提出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中最常见最重要的方法是( A ) A.只适用本国法 B. 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 C.使用国际惯例。 D. 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根本上避免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性。 2、目前国际上关于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C) A. 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B. 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C. 当事人惯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D. 物之所在地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这是一个(D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4、常用于解决物权方面,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的准据法是( A ) A.物之所在地法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 (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主要包含: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 (1)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可以在双边国际条约中,也可以在多边国际条约中 (2)规定在国内法中,可以在一国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以单行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最核心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 的部分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条 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使用的程序规范和仲裁解决 争议的规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否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 1、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的相关问题。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有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司法判例是否本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大致有两种看法。 (1)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虽然在个别成文法中也有一些零星的国际私法规范,但是大量的、主要的国际私法规范来自于法院的司法判例。一些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或民间机构开始系统汇编和整理法院判例,如英国戴赛得1896《法律冲突法》 (2)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或在民法典、相关单行法中规定或颁发国际私法单行法,但判例在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管理理论的发展史

管理理论的发展史 在人类的组织活动的历史上,管理活动就与组织活动并存。在人类的很多活动中都离不开管理活动,因此管理活动的历史可被视为同人类历史一样悠久。西方管理理论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按照出现的先后顺序一次是古典管理理论、行为管理理论、数量管理理论、系统管理理论、权变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理论。据此分类,管理理论的发展史可按如下阐述。 一、古典管理理论 古典管理理论形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欧,它主要分为科学管理理论和组织管理理论。 (一)科学管理理论 科学管理理论着重研究如何提高单个工人的生产率。 1、泰罗的贡献 被称为“科学管理之父”的泰罗提出的管理理论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工作定额。即利用把公认的操作分解为基本动作,再对可能多的工人测定完成这些基本动作所需的时间的方法,制定出有科学根据的工人的“合理的日工作量”。泰罗在伯利恒钢铁公司进行了有名的搬运生铁块试验,证明了工作定额原理的正确性。(2)标准化。要求工人掌握标准化的操作方法,使用标准化的工具、机器和材料,并使作业环境标准化,这就是所谓的标准化原理。泰罗在伯利恒钢铁公司做过有名的铁锹实验,这是工具标准化的典型事例。(3)能力与工作相适应。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工作挑选第一流的工人。(4)差别计件工资制。通过时间和动作研究来制定有科学依据的工作定额;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来鼓励工人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定额;工资支付的对象是公认而不是只为,即根据工人的实际工作表现而不是根据工作类别来支付工资。(5)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泰罗主张把计划职能同执行职能分开,由专门的计划部门承担计划职能,由所有的工人和部分工长承担执行职能。 2、其他人的贡献 与泰罗同时代的人,如吉尔布雷斯夫妇和甘特等,也为科学管理做出了贡献。吉尔布雷斯夫妇的动作研究把工人操作时手的动作分解为17种基本动作。与泰罗相比,他们的动作研究更加细致、广泛。甘特创造出“甘特图”,这是一种用

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结构

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结构 ——司法解释应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刘卫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月明: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司法解释在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地位却没有给予明确的肯定。无论从我国的实际和国际私法立法的特征来看,还是法律规则发展来看,司法解释应当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使其成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国际私法司法解释法律渊源司法解释的规范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就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1](第339页)。也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过程中,为使已有法律适应变动的社会、经济结构,就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对法律条文所作的进一步说明或修改、补充和完善[2](第32页)。 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是一对孪生子,两者几乎同时产生,然而司法解释是伴随着法律适用的需要而附带的,无论成文法制度,还是判例法制度都是如此。从法律适用的客观过程来说,司法解释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法律适用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在民主政体和司法制度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司法解释的地位得到了各国宪法性文件的确认[3](第52-72页)。在现代信息科技技术等因素的作用下,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周期和节骤日益缩短,因此,司法解释在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突出。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在该法律部门,法律规定不仅要考虑本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基础,而且受到国际经济关系的影响也较大。因此,国际私法的源源结构应当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三个层次,司法解释是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组成部分。 一、司法解释在国际私法适用中的突出地位 在现代国家制度中,以法治国直接表现为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立法是制定法律的活动和司法得以实现的前提,司法活动是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手段和最生动的表现。通过立法活动制定的法律规则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这一特征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所在,但司法活动在实现公平与正义这一法律价值的原则下,必须恪守两项原则:其一,严格依法司法;其二,不可违背法律的价值取向,即公平与正义。要实现这一目的,适用法律的司法活动离不开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的目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之所以需要司法解释,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一)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所造成的逐步不适应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维护其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根本上来说,法律必须反映它所维护的经济基础。立法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经验总结,以及对未来社会发展的预测而制定出来的,无论是如何的成功,它一旦通过立法程序将其宣布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学习目的与要点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理论发展中经典学说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作 用和现实意义。 ●了解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及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趋势。 ●掌握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学习本章的学说意义 ●国际私法学说史在国际私法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通过本章学习,可以掌握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脉络。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学说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原因在于: ●在国际交往中始终存在国家主权与外国法效力范围的冲突,存在法的域内效力与域 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自12世纪,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国际交往中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研究的目的是:阐释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适用外国法的原因。 ●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各国学者从不同立场出发提出或创立了各种学说,试图对上述 问题做出回答。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学说、理论之多,是其他法学学科无法比拟的。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在13世纪末意大利北部逐渐出现了法则区别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在16世纪传入法国,17世纪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直到18世纪,这一学说一直统 治地位,此时的国际私法理论均建立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之上,故形成法则区别说时代。它包括: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则区别说,荷兰法则区别说三个时期。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时代背景: ●①政治背景:法律选择、法律适用问题是在日耳曼民族入侵罗马帝国后出现的。前 者向后者输入了日耳曼民族的法律文化和习惯,但这种习惯做法未能取代罗马法,因为在日耳曼法律观念中,每个人只受其本部族规范的支配。因此,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在同一国家各自按照自己的法律生活着。但是,这实质上并非援引外国法意义上的法律选择,而是因为他们属于不同法律体系的各自地域,因而带有强烈的属人性质。 ●②经济背景:11世纪以后,意大利商业、工业、艺术和文化获得强力发展,不同 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特别是由于外国人也往来于意大利各地,这就使得具有强烈属人性质的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短缺使曾经普遍适用的罗马法获得新生。 ●③在法律方面,被视为普通法的罗马法在意大利各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也根据 流行于各自领域内的习惯制定了作为特别法的“法则”,但各邦法则又不尽相同,因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跟简答题

1.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 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 3.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主权、平等互利、法律协调与合作、保护弱 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条约信守 4.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5.连结点: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 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6.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于内国法或只 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7.重叠性冲突规范: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 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8.系属公式,在除单边冲突规范以外的冲突规范中,对指定的准据

法是通过一些含有特定内容的公式来表述的,过去国内一些著作称这些公式为“系属公式”。 9.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案件有关事实的性 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0.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 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11.反致产生的原因: (一)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二)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者对连结点的解释不一致。 12.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问 题的解决为条件,这个首先要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13.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2) “一国两制”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

第二章 管理思想的发展史

第二章管理思想的发展史 中国传统管理思想 西方传统管理思想 西方现代管理思想的发展 中国现代管理思想的发展 一、西方早期管理思想的产生 1.理想国:柏拉图(前427-前347)。西方历史上第一本全面论述国家理论的著作。优秀人的正义统治,分工是理想国家的构成原则。善的理念为原则描绘了一种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乌托邦”,成为后世人们追求理想世界的典型表达。 2.政治学: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他把善、幸福和正义看成城邦政治管理的目标,以此为基础提出“为政应尚中庸”、依法管理、合理的权利分配、保持秩序和稳定等管理原则和思想。 孔子的中庸之道,即合乎中庸之道才是人格的理想。过犹不及 韩非论立法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必因人情,二是法不两适(法律面前公私不平等,公利至上,国家至上。 基本论题:法治优于人治、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依公共利益对政治权利进行分配。 3.君主论:马基雅维里(1469-1527)。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杰出的人文主义政治思想家。君主论的思想体现在:一是政治理论,他以人性恶的观点为基础,指导君主为达到目的而不必顾及道德。一是军事理论,强调君主要重视军事,以军队为自己的后盾。在现代,有关管理、权力运作、博弈等方面,谁也无法绕过他的影响。 4.政府论:约翰·洛克(1632-1704):英国思想家,最早将国家权力划为三种,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没有提到司法权独立。 5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思想家,“三权分立学说之父”。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详细论证了三权制衡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 在国家管理上,如何确保民主和法治、如何实现最优良的政体、防止国家权力的腐化与滥用,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与制衡理论。 6社会契约论: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契约论被视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福音书,他的理论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人生而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人民协议的产权;自由一旦被剥夺,人民就有权进行革命,以暴力夺回自由,国家主权在民,最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 7.国富论:亚当·斯密(1723-1790)。英国人,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公认的经济学祖师,也是管理学的重要先驱。在国富论中,他提出了分工理论和经济人假设,成为其后管理学理论发展的思想源泉。对自由放任的经济形式有独到见解,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观点,为管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而深刻的思想资源。 一、西方早期管理思想的产生 ◆英国,理查?巴贝奇——分工和重视人的作用。认同斯密的分工理论(提 高劳动熟练程度、提高效率,减少因变换工作而损失的时间,使劳动者专注于某一方面工作,有利于创新),并提出分工可以节约工人工资的观

国际私法串讲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选择、简答) 1、18世纪下半叶以前,只有中国的唐律《永徽律》规定开创国际私法成文法立法先河。 2、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立法始于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3、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对国际私法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1)属人法由住所地法改为本国法。 (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国法。 (3)采用散见式方式立法。 4、 19世纪末出现了单行法规的立法方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最具有代表性。 5、新近时期国际私法立法特点 (1)国际私法立法范围扩大,条文数量增加,规定详明。 (2)法律选择灵活性增加了。大多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 大量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形式; 加大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用。 (3)法典结构上趋于完善,有总则、分则、程序规定。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选择) (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我国于1987年7月3日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 2、泛美会议。1928年通过《布斯塔曼特法典》 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1975年后通过20个国际私法公约等 4、国际联盟。 5、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6、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86年1月1日我国成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会员国。

7、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6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国。 (二)当代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特点 1、从民事领域向商事领域扩展。 2、从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 3、两大法系之间的对立不断得到协调。 三、国际私法的学说史(选择、简答) 这一节内容是本章的重点。学说要求从时间、代表人物、主要思想、影响等四个方面加以掌握。 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1、国际私法范围扩大内容丰富。 2、国际私法各分支学科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4、对传统国际私法及其学说改造深化。 5、国际私法立法趋于法典化。 四、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1、唐律《永徽律》“诸化外人”的规定是我国最早的国际私法规范。 2、1918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法律适用条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3、国际私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1)分散立法为主要形式,国际私法立法不系统。 (2)国际私法立法欠缺科学性、周延性。 (3)未充分调动国际私法学界的力量立法,不可避免顾此失彼的现象发生。 4、据现有史料,我国最早出现的国际私法书籍是光绪12年(1886年)印行的《通商章程成案汇编》。 5、民国时期国际私法著作的特点 (1)缺乏独创性。 (2)内容与体系大同小异。

管理学第二章管理思想史南京大学

第二章管理思想史-教学要点 1.中国传统管理思想的要点。 2.管理思想与理论的演化与时代背景的关系。 3.斯密的分工理论。 4.巴贝奇的报酬制度思想。 5.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的基本思想。 6.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的基本内容。 7.法约尔的经营六职能。 8.法约尔的管理五要素。 9.法约尔的管理十四条原则。 10.厄威克的管理理论的综合概念结构。 11.梅奥的霍桑试验。 12.人群关系学说的基本思想。 13.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 14.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 15.麦格雷戈的X、Y理论。 16.洛尔施和莫尔斯的超Y理论。 17.大内的Z理论。 18.管理科学学派的主要特点。 19.企业系统的六个基本要素。 20.西蒙的决策理论的主要观点。 21.新经济时代的基本特征。 22.新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的基本创新。 23.萨维奇的旧管理原则和新管理原则的内容。 24.大野耐一所解释的muda类型。 25.圣吉提出的建立学习型组织的四条标准和五项修炼。 26.我国企业改革的基本阶段及其基本内容。 27.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主要内容。 28.两步利改税的内容。 29.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优点、缺点。 30.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内容。 31.现代企业制度的五个基本特征。 32.中国现代管理思想发展的新趋势。 33.关键名词:顺道、重人、人和、守信、利器、求实、对策、节俭、法治、亚当·斯密、劳动分工、查理·巴贝奇、利润分配制度、弗里德里克·泰罗、科学管理理论、泰罗制、动作研究、时间研究、差别计件制、计划职能、执行职能、亨利·法约尔、统一命令、统一领导、等级链、人的秩序、物的秩序、林德尔·厄威克、行为科学、埃尔顿·梅奥、霍桑试验、人群关系论、社会人、非正式组织、亚布拉罕·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弗里德里克·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保健因素、激励因素、道格拉斯·麦格雷戈、X理论、Y理论、超Y 理论、Z理论、管理科学理论、系统管理理论、决策理论、赫伯特·西蒙、程序性决策、非程序性决策、精益生产、muda、企业再造、扩大企业自主权、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民营化。 ? 窗体顶端

《国际私法》复习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参考题目 1.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是国内立法 2.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3.在法律中规定: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者待遇。该法律规范一般被称为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4.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何地视为住所。是最后居住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规定的“当缔约的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由于战争、其他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它们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所享受的待遇”是一种非歧视待遇。 6.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此种待遇称为不歧视待遇。 7.在反致问题上,英国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法律制度,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反致。 8.在“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合同”属于范围。 9.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其住所应当是经常居住地。 10.依我国高院的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我国的法律。 11.某专门生产化妆晶的跨国公司,其股东大部分是以色列公民,该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其主要营业机构设在其最大的市场——法国。现在,该公司欲在中国设立它的分支机构,并获得批准。不久,该公司与中国某国营商场就其销售合同发生争议。我国法院应认定该跨国公司的国籍国是美国。 12.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的规定,对有关不动产法律行为的方式,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应适用所有权人的本国法。 1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何种买卖可适用公约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5.根据1985年海牙《关于信托准据法及其承认公约》中的规定,有关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通常首先是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 16.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7.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18.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19.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问题上,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做法是可由当事人直接向被请求国法院提出,也可由作出裁决的法院提出。 20.区际冲突法是国内法。 二、多项选择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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