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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讲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讲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讲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政治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四、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五、监督权和求偿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一)劳动权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

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二)休息权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三)退休生活保障权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四)获得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五)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六)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七)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以案释法】

高校女生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案情介绍】广东某高校一位女同性恋者白某发现很多心理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与恋童癖、露阴癖等同属心理疾病,有些教材甚至点明用电击、呕吐等方法治疗同性恋。

据民间公益组织“同城青少年资源中心”2014年8月发布的《中国高校教科书中对同性恋的错误和污名内容及其影响调查报告》显示:包括《变态心理学》《心理健康教育》等90本20 01年后出版的教科书中,有40%的书将同性恋视为病态,有50%的专业书主张将同性恋治疗成为“正常”的异性恋,而心理健康教科书中则有57.14%将同性恋分为真性、假性和精神性。这些

研究观点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被西方学界摒弃,而视其为一种正常的性取向。2001年,中华精神科学会发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已认定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而不属于病态。

白某认为,高校教材公开贬损同性恋无疑是对同性恋群体直接的伤害。作为传道的高校教材,应传播科学、客观的知识,而不是错误的知识。她希望相关教育部门能对贬损同性恋的教材予以纠正与监管。2015年5月14日,她向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寄送挂号信,申请公开其对高校使用教材的监管方式,以及对高校使用错误和不符合国家最新科学标准的教材有哪些监督措施。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一直未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白某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这起案件。

【以案释法】出版教材把同性恋认为是病态、是精神病,到底侵犯了同性恋群体什么的权利?有认为是对同性恋群体的一

种歧视,歧视涉及区别对待,侵犯的是平等权。把同性恋当作病态,或者精神病,实际上侵犯的是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出版教材里面的言论明显有违事实,是对同性恋群体客观存在的性取向的不正确认识,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此外,国家有关部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也是本案被法院受理的直接原因之一。

【以案释法】

就业性别歧视违法

【案情介绍】2014年6月24日,应届毕业生郭某在赶集网上看到杭州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招聘文案人员,她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学校的要求,便在网上提交了简历。等待多天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郭某又浏览了网站的页面,发现招聘页面上写着“限男性”的要求。郭某表示不解,多次向对方咨询,并到学校当面了解,对方坚持只要男性,表示这个岗位不适合女生。郭某认为:“企业拒绝女生的理由太多了,女生们不能再忍气吞声。”为此,郭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1月12日,这起“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官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

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

【以案释法】在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也作了相关的明文规定。

女性就业遭歧视的现象曾长期存在。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 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56.7%的受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受

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近年来情况虽有所好转,但仍不容乐观。为此,本案的宣判,对遏制就业性别歧视,具有普遍的宣传教育意义。

【以案释法】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案情介绍】某村文化站丢失了一台彩色电视机。这台彩电

是村党支部书记冯某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建议购置的,花了两千多元,不知被谁盗窃走了。本来,自冯某任支书以来,整顿乡里,村风有了很大好转,怎能容忍又发生这样的事呢?冯某在案发次日就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他又和村

主任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他们动员乡中学的160名学生,由冯某和村主任带领,挨家挨户地搜查了三百多个村民家庭。冯某为了及早查出彩电的下落,却因不懂法,犯了非法搜查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以案释法】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

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冯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他无权对村民住宅进行搜查。作为村干部,只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而无权行使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

第二节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

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与公民权利相比,我国宪法对公民义务的规定范围要窄得多,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和充分性。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权利义务是密切相关甚至是一体的。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上述法定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③后果

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综合性。 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一致性。 公民和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了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2019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9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归纳整理 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填空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国家应充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让人们可以安心地工作、学习和生活,让每个公民在困难时获得帮助。 2.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我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权力。 3.宪法除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既有对国家、社会的义务,也有对家庭的义务。 4.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也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5.公民履行义务既包括做法律规定我们必须做的事,如纳税,服兵役,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权利,也包括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不偷别人的财物,不伤害别人,如果我们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要求我国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总体上实现了小康,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 7.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目前,我国已经参加了20余项国际人权条约,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开展国际人权交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20170930讲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同样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 精选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现详细介绍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这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隐私权有关 隐私指的是是指涉及个人心理、生理以及对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隐私权是指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必须遵循的共同生活准则。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如下:随意揭露他人的隐私,使他人精神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为了达到打击陷害他人的目的,采

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的完善_宪法论文(1)_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的完善_宪法论文(1)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是在刚刚结束了十年文革动乱,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才开始被人们认识到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由于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长期实行人治形成的各种制度及其思想观念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清算和改变;依然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个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体性地位还无法真正地确立;历史上长期的封建专制形成的国家主义思想还在事实上支配着我们的行动,公民基本权利本位的观念还无法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因此,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虽然在总结了文革教训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完善,如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由过去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后改变为国家机构之前,以显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关系上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如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表明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等。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当时这种完善用现在的眼光来看是非常有限的。现在,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治上,我们的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有了长足进展;经济上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上,我们的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许多领域基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实现了有法可依;文化上,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和逐步深入,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文化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现代的民主、法治、人权等意识日益地为社会民众所接受和认同;对外方面,我们经过艰苦的努力,加入了WTO,使我们的发展与国际社会的进步联系在一起。我们已经批准了《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正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重要的国家人权公约的批准,意味着在对人权的保护方面,我们要承担国际义务,要向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最终会导致我国的社会已经或将要发生巨大的变化,确切地说就是引起我们的社会发生转型,即有过去的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由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向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转变,公民社会将得到发育和成长。所有这些变化,从根本上来看,都是围绕着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确立和加强这个核心展开的,都体现着人的自由的实现,因而也都需要以维护人权为根本价值的宪法给予积极的回应。而宪法对人权的维护,集中地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并保障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来体现。因此,这就要求宪法在回应我国社会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时,应当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进行大的完善。所谓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自然是以现行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存在着不足为前提的。这种不足,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本权利体系不完整。这种不完整,表现为这样一些方面:首先是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中没有给予确认,如迁徙自由、个人的财产权、罢工自由、新闻自由等。其次是对基本权利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各种基本权利包括的内容、尤其是在哪些方面应当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给人一种空洞无物之感,这在无形之中既降低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可操作性。因此,在进行宪法修改时,要对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进行大幅度的完善。这种完善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过去取消的罢工自由、迁徙自由加以重新审视和检讨,结合新的形势需要给予恢复;其次是根据我国当前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考虑到我国在批准和加入《公民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扩充,确认公民在政治方面的知情权、创制权、复决权;社会生活方面的隐私权、环境权;经济生活方面的契约自由、营业自由;表达方面的新闻自由等权利。最后是对各种基本权利的内容在宪法中给予必要的规定,特别是哪些方面应给予保障,哪些方面应受到限制,在宪法中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为立法机关的立法提供根据。 第二、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在价值取向上有义务本位之嫌。按照经典的宪法学理论,宪法规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20170930讲义)

宪法规定得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公民得基本权利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得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得基本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得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得基本权利与自由包括: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我国公民得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得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得各项义务; 任何公民得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 都同样地受到法律得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与法律得特权。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就是公民享有其她权利得先决条件,包括生存权与 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与以其她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得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得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与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得住宅。” (四)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得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得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得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得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得通信自由与通信 秘密。” 三、政治权利与自由 包括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两方面: (一)政治权利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年满十八周岁得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浅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一)

浅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一) 论文关键词:宪法公民基本义务公民权利国家权力 论文摘要:宪法义务是实现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作用.也有利于普通法确立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必要的。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宪法中应不应该有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这在21世纪以前是没有问题的。都认为宪法中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早在20世纪50年代,李达先生就提出宪法学的主要范畴包括“义务与基本义务”。1996年,李龙、周叶中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这篇著名论文中,就明确提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宪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但是,近年来有些宪法学学者对此提出了疑问。如张千帆、刘军宁和蔡定剑等人,就认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这里,笔者不想去评价这些学者的观点的对与错,只是就我国宪法是否需要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宪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公民和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一切宪法关系无一不是围绕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确立、配置与行使而展开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若能在宪法中得到彼此协调、相互补充,就说明该宪法是好的宪法,是能够体现公民意志的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是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是宪法规范中的应有之意.是宪法存在的价值所在。一部没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算是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但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承担这些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又该是谁呢?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么国家得以维系的基础又将在哪里呢?因此,如果不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就不能够和平、稳定的相处。 那么,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否一定得由宪法来规范呢?这要看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对解决宪法问题的作用的地位能否被代替。下面,就来分析公民的基本义务在解决宪法问题时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作用。 二、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独特作用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不是用来直接约束公民的.它必须通过普通法来发挥约束公民的作用。首先,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大部分公民的基本义务都是伦理性的或者宣扬的义务,没有具体内容和界限,不能作为约束公民的直接条款。必须通过普通法来加以确定。其次,我国没有实行宪法司法化,所以更需要通过普通法来作为公民行为的标准。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为政府立法提供依据。政府所立的法不能超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范围,超过了这个范围就是违反宪法的。 (一)基本义务对于实现基本权利的作用 宪法是政治法,单纯法律分析不足以说明问题。须超越法律于政治上给予分析l3]。从政治哲学层面来看,宪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署的政治文件或政治契约,具备契约的一般属性,即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作为政治契约的宪法,须于两者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公民享受国家提供的保护,即权利;作为对价,公民须作出一定付出,即义务。实践证明,没有义务相伴的权利难以持久维系。从两者的关系讲,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相互依存。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基本义务的履行。基本义务也无法离开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基本义务存在的价值基础。离开了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首先.从物质保障角度看,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基本义务的履行,尤其是纳税义务的履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公民权利的发展历史表明。没有经济的高度发展,公民的权利是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的。现代西方国家公民权利能够得到

宪法小常识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含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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