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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102号,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102号,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102号,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司法部

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发通〔2000〕102号

(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事务所函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

6.接受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

二、参考文书格式(第20——25)

20.刑事自诉状

21.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22.刑事上诉状

23.刑事答辩状

24.申诉书

25.控告状

存根|一

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领函人:|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交付:|师,担任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

|_______的律师。

事由:|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存根|二

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事务所

|〔〕第号

领函人:|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交付:|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

|人)_____的辩护人。

事由:|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注:本函用于向检查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存根|三

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领函人:|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担交付:|任________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的

|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事由:|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

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

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

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

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

持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为________案

件的____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

日起至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存根|六

指定辩护函|指定辩护函

领函人:|________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

交付:|贵院的来函,本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

|________________案被告人(上诉人)的

|________的辩护人。

事由:|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年月日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律

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

____律师担任________案件的被告

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

______向律师事务所缴纳的委托费用______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

____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

存根|八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人、介绍信被告人专用介绍信|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号

领函人:|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

交付:|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

|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_律师前往你处会见

|_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由:|________,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批准人:|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时间:|(本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

|押场所提交)

存根|九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

的函|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号

领函人:|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_律师交付:|前往________会见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

|嫌疑人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请

事由:|安排。

|特此函告

批准人:|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时间:|(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向侦查机关提

|交)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

师为__________案的第__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

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

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

____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

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

____律师事务所____为________案件__

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止。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

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存根|十二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领函人:|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因涉

|嫌___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

交付:|或其家属________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_____。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事由:|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

批准人:|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用于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交)时间:|

存根|十三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提取收集、调取证据申请|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书|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申请事项:申请______向______收集、调取证

|据。

领函人:|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涉嫌

|_______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

|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

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批准人:|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时间:|附:证人姓名____

|有关单位名称____

|个人姓名______,住址或通信方法

|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

|____________

存根|十四

|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______。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辩护律

|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

交付:|的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____

批准人:|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

时间:|提交)

存根|十五

|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申请理由:______系被告人________被控

|__________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该证人

|____________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交付:|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批准人:|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附:证人地址:________

时间:|联系方式:________

存根|十六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采取

|的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因涉嫌

交付:|________一案,于____年__月__日时始被

|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委托的律师(辩

批准人:|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

|定,特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时间:|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申请书用于向公、检、法机关提交)

存根|十七

|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案______人

|__________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由于交付:|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此致

批准人:|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时间:|年月日

存根|十八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案______人

|__________委托的____律师,认为本案关于

交付:|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九条的规

|定,特提对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批准人:|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时间:|律师事务所(盖章)

十九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六条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为涉嫌________案件的犯罪嫌

疑人________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

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

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

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

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

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

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

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

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

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

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

者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

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

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二十三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

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二十四

申诉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

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

年月日()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

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二十五

控告状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不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控告人:

代书人:

年月日

2000年7月7日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2020国家司法考试解读

2020国家司法考试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解读 司法考试简介 我国实行司考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要想做律师,还须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我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6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每卷100题。其中:1-50题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51-85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70分;86-100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 分。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共7题。各 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 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 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 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考试时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4日、25日。 试卷一:9月2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改革 【发文字号】司发[2006]4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 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司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已于2006年3月21日经司法部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重要问题及时报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确保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党的十七大之前基本落实到位,现就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和积极参与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改革,逐步健全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制度,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2.主要目标。 --通过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体制。 --通过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 --通过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通过改革和完善律师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加强律师管理,改善执业环境,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 --通过明确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形式,完善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通过积极参与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其他改革工作,特别是直接涉及司法行政人、财、物管理和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司法考试题范围及其他

司法考试题范围及其他

司法考试,必懂“八大问题” [日期: -01-12] 来源:科教园法硕作者:wangyu [字体:大中小] 法律硕士辅导班老师提示,复习司法考试,必须搞懂“八大问题”。一般来说,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法律大专毕业生缺乏的是比较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训练,以及坚实的法理基础,可是在记忆力、逻辑推理以及答题技巧与科班出身的正规生基本上不相上下。因此差距只是很少,只要早准备半年基本都在同一起跑线上。 根据我这个非法本门外汉经过司法考试经验,准备针对非法本或零基础缺点进行系统针对性训练。以下分几点陈述我自己两年来参加司法考试的成功与失败经验的心得: 1.必须树立坚毅的信念和打持久战的准备。

由于我们是一群非科班出身的人士,对法律缺乏坚实的基础(特别是法律原理)。第一步必须首先尽快熟识法律的基本体系、基本理念(读法律出版社的“三大本”,结合华夏考资网三大本精讲和名师强化阶段视频课程提高非常明显),培养起对法律的新鲜感和考试直觉,这是最基本的一步。当热情退后,每天对着大量的、令人厌烦的法律条文时,我们很容易产生厌倦心理、甚至放弃,这时候听听名师讲课,看看精彩是视频讲座,会有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当然,还要靠坚毅的信念才能够支撑,我经常见:黑夜已经降临了,黎明还会很远吗?来自勉。 2.要有比较科学的司考复习安排。 针对司法考试的分数分布,现在就必须安排好整个总体时间。我的去年经验是: a.第一阶段是熟识三大本,看着三大本,结合华夏考资网视频课程边看边听,看一章书,把不会或不懂的都用笔花一划,然后听老师怎么讲解的,老师的讲解一遍没有听透能够重复听。这样看一遍,是非常耗时的,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我是花了5个多月时间才搞定的。 b.第二阶段根据司法考试的分数大项:三大

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政法委员会、组织部、编制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厅、(局),并公安部、高检院、高法院、司法部: 中央决定,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到1985年先扩大到××万人,根据中央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单列,到1985年先扩大到××万人的范围,包括: 1.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所属的所、站、队,公社公安特派员,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等行政编制人员,法院的基层法庭,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公证处和公社司法助理员。 2.陷蔽斗争工作单位,法律顾问处,警察、司法学校,干部训练学校(队),科研所,医疗机构,机关附属机构等行政费开支的事业编制人员。 3.公安、司法高等院校,劳改、劳教管理机关和所属的监、所、场(厂)、队等事(企)业编制人员。 不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铁道、交通、民航、农垦、林业等部门的公安、检察、

法院人员;事(企)业单位的消防队、经济警察等人员;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工人;消防企业的职工;各种临时工、合同工。 二、1982年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增加编制××万人。 1.1980年、1981年,各地根据中央关于充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要求,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增加了约××万人,中央同意按各地增加的这些人数核准编制。核准编制以后,各地存在的偏多偏少问题,待以后制订编制标准和分配方案时统筹考虑。这部分人员的经费,1983年由财政部解决一半,每人拨专项经费一千元。从1984年起,由财政部全部解决,每人每年拨专项经费二千元。 2.1981年,中央批准京、津、沪、穗、汉五市增加编制,由于政法系统编制总人数没有定,未能增拨。中央同意1982年给五市和其他严重缺编的地区增加编制×万人。现根据人口多少、承担任务轻重以及这次给省市追加编制人数等情况分配。增加这部分人员所需经费,从今年开始,由财政部按实际增人情况专项解决(每人每年二千元),分地区的追加数另行通知。 3.1981年确定分配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约×万人,今年一月开始报到。各地应将实际报到人数统计上报,由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相应增加编制和经费。 4.各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占用事(企)业单位的人员,应尽量在上述增

“国家司法考试”2019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2019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下是通知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 一步增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 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 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 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 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 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升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 体创造活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 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 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 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 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 门组织专家实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理应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几个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几个 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86]司办字第121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10.20 【实施日期】1986.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 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几个文件的通知 (1986年10月20日[86]司办字第121号) 现将全国司法厅(局)办公室主任会议上讨论制订的几个文件,即关于加强司法行政信息、统计、信访、报告请示和查办工作的意见(修改稿)印发你们试行。几个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建议和要求,望及时报部。 邓小平同志指出:“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这是搞好司法信息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今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司法部办公厅连续发了四个关于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文件;建议并推动了湖北省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座

谈会的召开,介绍、推广了湖北、湖南等地开展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经验。由于上下一开努力,使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已经下发了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通知,建立或明确了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了信息网络,创办了信息刊物。信息工作的开展,为领导了解情况,实行科学决策起到了一定的参谋作用。但是,从全系统看,这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还没有建立或明确司法行政信息工作的管理机构,没有确定与部里建立直接联系的信息联络员;二是许多地方提供的信息多是一般性的工作情况或简单的工作动态,缺乏典型性和完整性,使用价值不高;三是很喜多,报忧少;四是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信息工作手段落后,传递比较迟缓。为了切实做好司法行政信息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逐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加有效地为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信息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是一个新概念、老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又有了新的发展和更高的要求。所谓信息,就是具有新内容、新知识的消息,是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反映,是表现事物状态的普遍形式。司法行政信息,就是通过司法行政干部有意识的活动,发现、提炼和概括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变化和特征的最新的、有价值的反映。它包括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情况的反映。司法行政信息工作就是指收集、处理、传递、反馈、贮存司法行政信息的一整套有秩序的活动。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信息的时代,信息已被作为三大资源之一,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反馈、贮存信息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需要;是领导外经验决策走向科学决策的需要;是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需要。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2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 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在哪里怎么查

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在哪里怎么查 第一步: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6d7206310.html, 第二步:点击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按钮 第三步:填写证件号码、登录密码、验证码进入后填写准考证号即可查询 1.查分系统开通第一二天,由于查分人数众多,可能造成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或者中国普法网成绩查询系统网络故障,请各位考生不必着急,可避开高峰时间进行查询。 2.请各位考生在查成绩过程中准备好相应证件:准考证和身份证是必不可少的,查成绩过程中,这两个是必填选项。所以,请各位考生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以免丢失准考证给成绩查询造成影响。准考证丢失的考生,可以到当地发证机关咨询。 3.2017年司法成绩查询唯一官方查询系统为中国普法网或者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的成绩查询系统,在系统开通前,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无法知晓本次司法考试成绩,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考生心理进行改分等诈骗行为,请广大考生谨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官方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s://www.sodocs.net/doc/6d7206310.html,)或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 (https://www.sodocs.net/doc/6d7206310.html,),以免上当受骗。 军队院校以及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四)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

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范围可登陆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网站查询。

司法部关于印发.doc(刑事案件文书格式)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事务所函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 6.接受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2019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2019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 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 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知识点】依法治国 【答案】D 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修改后的《预 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

废止 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 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 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 【知识点】全透明预算制度 【答案】D 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 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 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 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 【知识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答案】D 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 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 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改 【发文字号】司法[1993]003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3.02.20 【实施日期】1993.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2月20日司法[1993]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为加强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各项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合劳改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劳改局。 附件: 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使狱政管理手段,教育改造手段,劳动改造手段和警戒防暴手段等设施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劳动改造基地。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4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请求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0]20号“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解决当前劳改、劳教单位经济困难请示的通知”,并结合劳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凡五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单台设备购置,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即以扩大外延为主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包括拨款、贷款、自行筹措资金的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即以扩大内涵为主的更新改造项目包括国家技改投资项目;地方技改投资项目;劳改单位的生产专用基金用于技改的投资项目。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部门拨给的狱政警戒设施维修更新费等、各省(区、市)劳改局在劳改业务费中安排狱政警戒设施费,凡用于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也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事,切实加强可行性论证,狱政建设要可靠实用,生产建设要讲经济效益,贯彻节省投资的精神,尽可能避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 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4]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 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卫医发〔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三)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医疗行业风险管理体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86]司发人字第74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03.13 【实施日期】1986.03.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3月13日[86]司发人字第74号) 现将《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提高全体干警的素质,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质量,搞好“四个服务”的重要保证。请你们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我部提出的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司法行政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在今年内有较大的提高。 各地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部署、经验,请及时报部。 关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

最近,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 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中央书记处在听取司法部整党汇报时指出:“要在 本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有严格的法 制做保障,司法部应当以此作为奋斗目标。”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 中,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任务很繁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狠下决心,切 实加强队伍建设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我们要求经过几年的努 力,建设起一支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政治、 业务素质都比较高,“顾大局、讲团结、比贡献、重实效”,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 有权威的司法干警队伍。 具体措施是: 一、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用一年时间,在原有调整的基础上,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的领导班子进一步充实加强,使其达到: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 高度一致;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群体结构合理,年龄形成梯型;能团结共事,协作精 神好。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劳改、劳教场所领导班子,要逐个进行考核。对好的要总 结经验,进一步巩固提高;对总体上是好的,个别成员不适合担任现职工作的,要进行 调整充实;对极少数政治上或业务上不合格的领导班子要下决心全面调整。在充实和加 强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对那些年龄较大但工作经验丰富、身体健 康的同志要留下来过渡一段,继续发挥他们的干作用。 要有计划地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机关中选调一批年富力强、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到 基层去锻炼,作为充实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今后,各司法厅(局)以及劳改、劳教局(处)的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 (1) 4 总则 (1) 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 (2) 6 附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 (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4)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刘超。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3——2011。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 3 定义 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3.1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服刑能力Competency to Serve a Sentence 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3.2.1 有服刑能力 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3.2.2 无服刑能力 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4 总则 4.1 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

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 一、调整上缴中央财政的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 根据对组织实施司法考试成本测算和当前物价水平,从2017年起,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个考生30元调整为每个考生50元,全额缴入中央财政,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二、从严合理核定各地司法考试考试费收费标准 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司法考试考试费标准核定工作,商请价格、财政部门核定考试费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试成本和考生人数等因素,按照国家考试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在考试费标准上限内从严合理核定。各地核定考试费标准要符合工作实际需要,符合目前执行的考试费收费标准,充分考虑社会和考生的承受能力,确保最大限度减轻考生负担,确保考试经费对考试工作的有效保障。考务费之外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已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考试费标准不得再作调整。各地考试费标准在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司法部备案,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三、加强对司法考试收费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批准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严格执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将司法考试考务费按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上缴。司法考试经费要结合实际做好预算,做到长远规划、合理安排、规范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等违规行为。要厉行节约,发挥经费使用最大效益,研究制定科学的经费分配和管理办法,重点向基层倾斜、向困难地方倾斜、向创新和提高工作质量的项目上倾斜。要建立和完善司法考试收费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经常性地开展自查活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相关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司法考试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司法考试收费工作涉及考生利益,政策性强,为社会所关注。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扎实做好本次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有力,精心安排部署,工作严谨细致,岗位责任明确,做好风险防控,加强督查督办,压力层层传导,健全完善问责机制。为做好今年司法考试收费工作,各省(区、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改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6]6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6.07.22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2016年7月22日 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 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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